有關調解協議書模板集錦7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我們用到協議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協議可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不被侵害。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協議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調解協議書7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調解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 (醫療機構)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患方)
甲乙雙方根據《處理條例》之規定,經協商,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達成如下協議:
一、患者基本情況:
1、排除了對責任人的追究。由于和解無須、甚至也無法嚴格堅持法律規則,和解把糾紛主體的意志置于判斷糾紛主體行為合法性以及處置糾紛權益關系的法律規則之上。因此,盡管和解可以消除糾紛,,但其卻也常常排斥了本應介入的公權力機關對相關責任人的追究。這一問題在醫療事故和解中表現得尤為明顯。由于醫療事故往往存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競合,在發生競合情況下,當事人間的和解可能就排斥了衛生行政部門和檢察機關對相關主體的責任追究,從而使責任人逃避法律制裁。實踐中,限制這種消極影響的辦法是為通過和解解決劃定恰當的適用范圍,規定屬于行政機關和檢察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不適用和解。
2、通過和解解決醫療糾紛的局限性還表現在其他方面:
(1)運作中的隨意性使得人們對和解的'公平性、合法性信心不足。
(2)和解協議效力不足也容易導致更大的風險和重復成本。
因此,在通過和解解決醫療糾紛的時候,應一方面鼓勵醫療糾紛當事人采用要式和解協議,并通過公證或擔保等形式以加強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應協調和解和其他醫療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銜接,一旦和解破裂就及時通過其他糾紛解決方式解決醫療糾紛,如此才能更好的發揮和解在醫療糾紛解決過程中的作用。
姓名: 年齡: 性別: 籍貫: 住 址:
身份證號: 住院號:
疾病診斷:
治療結果:
二、 方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
三、 醫療事故原因
四、 賠償數額
1、醫療費: 元;
2、誤工費: 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 元;
4、陪護費: 元;
5、殘疾生活補助費: 元;
6、殘疾用具費: 元;
7、喪葬費: 元;
8、被撫養人生活費: 元;
9、交通費: 元;
10、住宿費: 元;
11、精神損害撫慰金: 元;
12、患者死亡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
住宿費: 元(不超過2人)
合計: 元
五、 償款給付時間:
六、 違約責任
七、 其他
1、 出院處理:
2、 如為死亡患者,尸體處理
3、 其他
八、 上述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日期: 日期:
見證人:
日期:
調解協議書 篇2
一、調解成為必經程序
發生林權爭議,應當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行政調處;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五條)
二、權屬憑證的證據效力
。ㄒ唬吨腥A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是林權爭議的處理依據。
當事人未取得前款規定的證書的,1981年至1983年開展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時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山權林權所有證、自留山證,以及之后依法變更的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是林權爭議的處理依據。(第九條)
。ǘ]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處理依據的,下列材料可以作為調處林權爭議的權屬來源證據:
1、土地改革時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產所有證、登記發證的檔案清冊或者林權登記的.土地清冊;
2、1961年至1963年將勞(動)力、土地、耕畜、農具四項固定給生產小隊使用的時期,確定林木林地權屬歸集體組織所有或者歸農民個人使用的憑證、決議、決定、登記清冊和其他文件材料;
3、國有單位設立時,經依法批準或者上級部門指定設計單位制定的確定經營管理范圍的總體設計任務書、規劃書及其設計文本;
4、國家機關和人民調解組織主持簽訂的生效的調解協議書;
5、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的處理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定書、判決書和調解書;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批準征用、使用、劃撥、出讓林地的有關說明書、補償協議書、補償清單和交付有關價款的憑證;
7、林木林地權屬登記換發證以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臺帳;
8、1986年至1992年土地詳查時期,土地權利人之間簽訂的土地權屬界線核定書及附圖;
9、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書或者贈與憑證;
10、當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關憑證和事實狀況證明;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據。(第十條)
。ㄈ┊斒氯颂峁┑臋鄬賾{證與發證機關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不一致的,以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為準,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確有錯誤的除外。(第十四條)
(四)對當事人提供的權屬憑證提出異議的,可以通過司法鑒定確定真偽。鑒定權屬憑證為真實的,費用由主張方承擔;鑒定權屬憑證為虛假的,費用由出具虛假憑證方承擔。鑒定期間不計入調處期限。(第十六條)
三、調處程序和工作規范
。ㄒ唬┌l生林權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林木林地權屬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收到申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組織調解。
當事人可以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林權爭議調解員名單中選擇調解員,或者選擇當事人均認可的其他人,由調處機構協調進行調解;經當事人同意,調處機構可以推薦調解員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簽訂協議書。林權爭議調解員參與調解的交通勞務費由調處機構支付。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調處。(第三十四條)
。ǘ┝謾酄幾h受理后,調處機構應當及時組織調解,調解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情況復雜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
調解期限自被申請人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算,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明材料的,自答復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第三十五條)
。ㄈ┝謾酄幾h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仍未達成協議的,調處機構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下達《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途徑和期限。
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自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情況復雜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第四十條)
。ㄋ模┤嗣裾捌湔{處機構應當在林權爭議調處工作辦結時,告知權利人憑生效的林權爭議調解協議書、處理決定書、復議決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的裁決書、判決書等文書依法辦理林木林地的不動產權登記。(第四十四條)
四、強化問責追究,解決不作為亂作為的問題
。ㄒ唬┬姓䴔C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林權爭議申請不受理的;
2、在受理、調處林權爭議過程中,未向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3、在林權爭議期間,違反規定發放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林木采伐許可證、生態公益林損失性補償資金,辦理相關林木林地權屬變更手續和批準使用林地的;
4、偽造、變造林木林地權屬憑證,或者協助、指使他人偽造、變造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
5、未按照規定時限調解和處理林權爭議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林權爭議調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行政機關負責人負有領導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
。ǘ┯邢铝星樾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權屬憑證等有關證明材料的;
2、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人數眾多拒不按規定推舉代表擾亂調處活動的;
3、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偽造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的;
4、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阻礙林權爭議調處工作,或者以林權爭議為由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人身等權利的。(第五十三條)
調解協議書 篇3
當事人:田xx、女、漢族、現年51歲、文盲、銅廠村委會大河邊村村民
趙xx,男,漢族,現年30歲,銅廠村委會大河邊村村民
趙xx,男,漢族,現年24歲,銅廠村委會大河邊村村民
大河鎮大水昝煤礦
案由:20xx年10月10日,大水昝煤礦鍋爐工趙石成在煤礦宿舍不幸死亡,大河派出所接到報案后于20xx年10月10日及時趕現場進行尸表檢驗。經檢驗,全身無傷痕、無中毒跡象,排除他殺、自殺、 投毒等人為因素,經征求死者家屬意見,不作??鑒定,初定為疾病意外死亡,大河鎮綜治中、大河鎮派出所、大河司法所、銅廠村委會于20xx年10月11日召集煤礦領導及當事人親宿在煤礦現場調處,死者親屬申請法律援助并獲得批準,自愿達成善后處理協議書。
一、死者趙石成的.善后處理事宜由大水昝煤礦積極配合親屬處理;
二、死者趙石成在煤礦工作多年,不幸在煤礦宿舍死亡。參照大河煤礦企業工亡和意外死亡的補償標準,由大水昝煤礦付給補償費71.6萬元(柒拾壹萬陸仟元整)、(安葬、包裹及其他費用);
三、雙方自協議簽字之日起,由親屬領尸離礦,擇日安葬;
四、補償款分兩次付清,20xx年10月11日18時付30萬元(叁拾萬元整),剩下的在死者安葬后第二日付清。死者親屬在領款時應出具身份證復印件及收據??;
五、本協議自簽字之日生效,今后死者家人及親屬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阻礙煤礦正常生產、生活;
六、本協議書雙方當事人簽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書一式三份,大河法律援助工作站及雙方當事人各一份。
當事人簽字:
調解單位:xx法律援助工作站
20xx年10月10日
調解協議書 篇4
甲方:貴州農熠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 黃成枝 身份證號:52020219570XX44727 乙方兒子:張保家 身份證號:5202021983XX188913 乙方兒媳:唐艷 身份證號:5225301988XX013348
乙方于20xx年5月3日,在甲方大棚上班時,因工作失誤,造成右大腿受傷,導致“ 右側股骨下段骨折”。雙方均認可該次事故為工傷。為了解決雙方的勞動糾紛,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工傷待遇賠償金陸萬貳仟(¥62000.00)元,于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打入乙方貴州農村信用社賬戶622893 0001 00160636 1。該賠償金包括:①乙方因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薪金、②生活護理費用、③住院伙食補助費、④一次性傷殘補助金、⑤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⑥傷殘就業補助金、⑦營養費、⑧繼續醫療費用、⑨其他因本次事故應當支付的費用。
二、在支付上述費用后,甲方不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乙方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或情形,要求甲方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三、自即日起起,乙方自愿解除與甲方的`勞動關系。
四、乙方住院期間向甲方暫借貳萬伍仟元(¥25000.00)元(出院時退回8666.71元),用于住院治療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該費用由甲方承擔。其他醫療費用已在本協議第一條中的賠償金中作出補償。
五、如有:①甲方不按照本協議第一條約定支付賠償金、②乙方不遵照本協議第二條履行之情形出現,視為違約,由違約方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3000元。
六、本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均認可沒有欺詐、脅迫、引誘或趁人之危等不誠實信用之情形。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滑石鄉調解委員會、巖腳村村民調解委員會蓋章后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一份、滑石鄉調解委員會、巖腳村村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甲 方: (簽 名) 乙方: (簽 名)
滑石鄉調解委員會: (蓋 章) (簽 名)
巖腳村村民調解委員會: (蓋 章) (簽 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調解協議書 篇5
一、交警部門調解協議書的效力
交警部門達成的協議書是否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給予維持,是司法實踐中眾說不一的問題。交通肇事行為中因肇事司機侵權行為而引起的賠償,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法律關系。而賠償調解協議書的簽訂,又使雙方原有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轉化為一種合同法律關系。因此,自協議書簽訂之日起,當事人雙方之債權債務關系不再受侵權行為法的調整,而由合同法予以調整。既然由合同法調整,那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52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或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因此,只要原協議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協商簽訂的,訂立合同時不存在上述無效情形或合同法規定的其他可撤消和可變更的情形,原協議都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成立的',應予認定有效。同時,依據《合同法》91條的規定: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因此一旦一方當事人將協議中的賠償義務履行完畢,協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告消亡,當事人不得再行反悔,法院對此也不應該給予支持。
二、交通調解協議書能否反悔
首先,原協議訂立時如果存在法律規定的可變更或可撤消的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反悔要求撤消或變更原協議。
我們知道,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其權利義務的協議,是合同。依據《合同法》第54條:因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可撤消和可變更的合同。因此,交警部門的協議書如果存在上述情況,當事人是可以申請變更或撤消的,即可以反悔的。但反悔一方其訴訟之案由應為撤消和變更協議而不是本案當事人提出的人身損害賠償。
其次,合同顯失公平的正確認定。
實踐中,對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及重大誤解比較好把握和認定,筆者在這里就不加贅述,僅對顯失公平的協議作以闡述。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中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也就是說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種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2、該合同是在一方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實施的。也就是說一方利益的受損,是由另一方的故意行為,即利用對方沒經驗或利用自己的優勢造成的。如果一方利益受損,但并不是由對方故意為上述行為而造成的,不屬于顯失公平的情況。
調解協議書 篇6
甲方:劉A,男,漢族,1983年11月6日出生,住MM市DD區FF鎮YY村94號。
乙方:許B,男,漢族,1957年10月13號出生,住MM市HH縣JJ鎮CC村35號。
甲乙雙方就甲方受傷一事,雙方本著自愿、公平、友好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20xx年12月3日在工地因受傷遭受的損失,經雙方核算,共計70000元(柒萬元整),該損失包括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費用。
二、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70000元,其中20xx年1月10日付款20000元,20xx年2月28付款x元,20xx年3月28日付款x元,20xx年4月28日付款10000元。
三、乙方向甲方支付賠償款后,甲乙雙方不得再有任何糾紛,甲方不得再找乙方提出賠償。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五、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按捺手印后即生效,雙方不得反悔。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調解協議書 篇7
甲方: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與乙方xxxxx糾紛一案,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甲乙雙方因萬xxxxxxx申請仲裁一案,由乙方支付給甲方x元,雙方即達成和解了結此案。案件仲裁費由甲方承擔x元,由乙方承擔x元。支付方式:
一、乙方應于xx年x月x日前向甲方提交xxxx材料。甲方應于xx年x月x日前就乙方提供的.材料按相關法律法規完善手續,乙方在甲方完善手續后立即支付給甲方x元。
如乙方未按時提供相關x材料給甲方,則乙方應于xx年x月x日前支付給甲方x元。
二、甲方同意隨時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乙方完善應由甲方負責的xx手續。
三、乙方于xx年x月x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的x元;
三、仲裁庭以甲方為申請人、乙方為被申請人根據本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不寫明仲裁事實和 1
理由;
四、本調解協議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重慶仲裁委員會存檔一份,由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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