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調解協議書模板錦集6篇
在當下社會,需要使用協議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了協議就有了法律依靠。那么什么樣的協議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調解協議書6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調解協議書 篇1
一、調解成為必經程序
發生林權爭議,應當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行政調處;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五條)
二、權屬憑證的證據效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是林權爭議的處理依據。
當事人未取得前款規定的證書的,1981年至1983年開展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時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山權林權所有證、自留山證,以及之后依法變更的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是林權爭議的處理依據。(第九條)
(二)沒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處理依據的,下列材料可以作為調處林權爭議的權屬來源證據:
1、土地改革時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產所有證、登記發證的檔案清冊或者林權登記的土地清冊;
2、1961年至1963年將勞(動)力、土地、耕畜、農具四項固定給生產小隊使用的時期,確定林木林地權屬歸集體組織所有或者歸農民個人使用的憑證、決議、決定、登記清冊和其他文件材料;
3、國有單位設立時,經依法批準或者上級部門指定設計單位制定的確定經營管理范圍的總體設計任務書、規劃書及其設計文本;
4、國家機關和人民調解組織主持簽訂的生效的調解協議書;
5、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的處理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定書、判決書和調解書;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批準征用、使用、劃撥、出讓林地的有關說明書、補償協議書、補償清單和交付有關價款的憑證;
7、林木林地權屬登記換發證以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臺帳;
8、1986年至1992年土地詳查時期,土地權利人之間簽訂的土地權屬界線核定書及附圖;
9、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書或者贈與憑證;
10、當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關憑證和事實狀況證明;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據。(第十條)
(三)當事人提供的權屬憑證與發證機關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不一致的,以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為準,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確有錯誤的除外。(第十四條)
(四)對當事人提供的權屬憑證提出異議的,可以通過司法鑒定確定真偽。鑒定權屬憑證為真實的,費用由主張方承擔;鑒定權屬憑證為虛假的,費用由出具虛假憑證方承擔。鑒定期間不計入調處期限。(第十六條)
三、調處程序和工作規范
(一)發生林權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林木林地權屬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收到申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組織調解。
當事人可以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林權爭議調解員名單中選擇調解員,或者選擇當事人均認可的其他人,由調處機構協調進行調解;經當事人同意,調處機構可以推薦調解員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簽訂協議書。林權爭議調解員參與調解的交通勞務費由調處機構支付。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調處。(第三十四條)
(二)林權爭議受理后,調處機構應當及時組織調解,調解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情況復雜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
調解期限自被申請人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算,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明材料的,自答復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第三十五條)
(三)林權爭議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仍未達成協議的,調處機構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下達《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途徑和期限。
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自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情況復雜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第四十條)
(四)人民政府及其調處機構應當在林權爭議調處工作辦結時,告知權利人憑生效的林權爭議調解協議書、處理決定書、復議決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的裁決書、判決書等文書依法辦理林木林地的不動產權登記。(第四十四條)
四、強化問責追究,解決不作為亂作為的問題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林權爭議申請不受理的;
2、在受理、調處林權爭議過程中,未向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3、在林權爭議期間,違反規定發放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林木采伐許可證、生態公益林損失性補償資金,辦理相關林木林地權屬變更手續和批準使用林地的;
4、偽造、變造林木林地權屬憑證,或者協助、指使他人偽造、變造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
5、未按照規定時限調解和處理林權爭議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林權爭議調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行政機關負責人負有領導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權屬憑證等有關證明材料的;
2、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人數眾多拒不按規定推舉代表擾亂調處活動的;
3、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偽造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的;
4、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阻礙林權爭議調處工作,或者以林權爭議為由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人身等權利的。(第五十三條)
調解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現就 年 月 日,甲方與乙方產生糾紛一事,自愿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一、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人身傷害所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所有費用,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
二、上述款項于雙方簽署本協議當日由乙方一次性給付甲方,甲方收款后出具收條;甲方支付上述款項后,乙方不得再因任何原因向甲方及其家屬索要任何款項或賠償金。
三、甲方對于造成乙方受傷的行為深表歉意,乙方承諾從此不再打擾甲方,不再與甲方有任何民事糾紛。
四、乙方對甲方表示諒解,在收到上述款項后,乙方放棄追究甲方傷害行為的一切法律責任,雙方對經濟賠償問題一次性解決完畢。
五、見證人 對上述協議的簽訂與履行進行見證。
六、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由雙方或雙方代理人簽字或公證后生效。
雙方見證人: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調解協議書 篇3
甲: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區施工工地施工時不慎發生傷害事故,__________________。事后,甲方立即將乙方送往醫院搶治,經治療后復查,現無大礙,為妥善解決乙方受傷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和其它應當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費,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協議簽訂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前述期間發生的任何費用。
2、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傷殘待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誤工費用等依法應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費用(以下合并簡稱“一次性補助金”),合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元整),由甲方在協議雙方簽字時一次性付完。
3、乙方收到一次性補助金后,應當合理分配、處理,自覺留足可能發生的后續治療、康復、生活等費用。乙方分配、處理前述費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決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4、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后,終止雙方的權利和責任。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5、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6、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乙方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調解協議書 篇4
甲方:
住所:
乙方:
身份證號:
鑒于:(工亡事故概述及調解背景)
經甲乙雙方自愿、平等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第二條甲方支付乙方以下費用: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其他合理費在內共計人民幣元整(¥元)。乙方完全同意接受前述賠償款額。
第三條支付方式:
年 月 日由甲方支付元(¥元)給。指定收款賬戶(開戶銀行:,賬號:,賬戶名:,詳見《附件3》)。
第四條乙方同意委托(具體授權委托手續見《附件4》)全權代為領取前述全部由甲方支付的費用后,由乙方內部自行分配、處理,其分配、處理方式、后果均與甲方無關。
第五條甲方支付乙方前述全部費用后,雙方債權全部結清,且所有糾紛一次性了斷、終結。乙方不得再就此事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任何費用,也不得就本次事件向甲方提起任何訴訟、仲裁。
第六條本協議簽訂后,雙方均須全面遵守履行,如有任何一方違約的,違約方需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三萬元整。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還需退還甲方支付的前述費用人民幣元整(¥元)。
第七條本協議為一次性處理終結協議,協議簽訂后,雙方再無其它爭議。
第八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一份交由人社部門備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甲乙雙方就本調解協議中涉及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發生爭議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送達時的送達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約定:
1、甲方確認其有效的送達地址為;乙方確認其有效的送達地址為。
2、前述地址適用范圍,包括雙方非訴時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發生爭議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的送達,同時包括在爭議進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民事訴訟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
3、任何一方的送達地址需要變更時應當履行通知義務,通過的方式通知對方,確保對方知悉。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義務,雙方所確認的送達地址仍視為有效送達地址。”
第十一條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如通過協商無法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糾紛。
第十二條經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對協議同項下條款文義有充分理解和把握,知悉所享有的權利及應承擔的義務及違約后將承擔的責任,且不存在重大誤解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附件:
1、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2、乙方《戶口簿》復印件;
3、收款銀行賬號。
4、指定收款授權委托書;
調解協議書 篇5
甲方(公司):
乙方(員工):
茲就乙方解除與甲方勞動關系糾紛事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期共同遵守。
一、因甲方存在未向乙方繳納相應社會保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等事宜,現乙方依法解除與甲方的勞動關系,經雙方一致確認:勞動合同解除時間為此協議簽訂之日。
二、考慮到乙方在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處(特指乙方在甲方廣州、上海、青島、西安等經營門店掛靠的其他公司)的工作年限以及其他實際情況,甲方自愿一次性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社保補償金等費用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
三、甲方需在此協議書簽字生效當日一次性向乙方(或其特別授權代理人)支付上述款項,乙方(或特別授權代理人)收款后應向甲方出具收條。
四、乙方承諾自此協議上述款項履行完畢后,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或甲方關聯公司主張權利,甲、乙雙方之間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糾紛。
五、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此協議上述約定事項,若任何一方拒不履行此協議約定事項,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金 元。
六、因此協議書引起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此協議自甲、乙(或特別授權代理人)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此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備案乙方代理人處,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調解協議書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 (醫療機構)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患方)
甲乙雙方根據《處理條例》之規定,經協商,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達成如下協議:
一、患者基本情況:
1、排除了對責任人的追究。由于和解無須、甚至也無法嚴格堅持法律規則,和解把糾紛主體的意志置于判斷糾紛主體行為合法性以及處置糾紛權益關系的法律規則之上。因此,盡管和解可以消除糾紛,,但其卻也常常排斥了本應介入的公權力機關對相關責任人的追究。這一問題在醫療事故和解中表現得尤為明顯。由于醫療事故往往存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競合,在發生競合情況下,當事人間的和解可能就排斥了衛生行政部門和檢察機關對相關主體的責任追究,從而使責任人逃避法律制裁。實踐中,限制這種消極影響的辦法是為通過和解解決劃定恰當的適用范圍,規定屬于行政機關和檢察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不適用和解。
2、通過和解解決醫療糾紛的局限性還表現在其他方面:
(1)運作中的隨意性使得人們對和解的公平性、合法性信心不足。
(2)和解協議效力不足也容易導致更大的風險和重復成本。
因此,在通過和解解決醫療糾紛的時候,應一方面鼓勵醫療糾紛當事人采用要式和解協議,并通過公證或擔保等形式以加強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應協調和解和其他醫療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銜接,一旦和解破裂就及時通過其他糾紛解決方式解決醫療糾紛,如此才能更好的發揮和解在醫療糾紛解決過程中的作用。
姓名: 年齡: 性別: 籍貫: 住 址:
身份證號: 住院號:
疾病診斷:
治療結果:
二、 方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
三、 醫療事故原因
四、 賠償數額
1、醫療費: 元;
2、誤工費: 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 元;
4、陪護費: 元;
5、殘疾生活補助費: 元;
6、殘疾用具費: 元;
7、喪葬費: 元;
8、被撫養人生活費: 元;
9、交通費: 元;
10、住宿費: 元;
11、精神損害撫慰金: 元;
12、患者死亡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
住宿費: 元(不超過2人)
合計: 元
五、 償款給付時間:
六、 違約責任
七、 其他
1、 出院處理:
2、 如為死亡患者,尸體處理
3、 其他
八、 上述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日期: 日期:
見證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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