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完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管理行為,保障業主權益,維護物業市場秩序,根據《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一切有物業管理需求的住宅小區、商業綜合體、辦公樓宇等場所。
第三條:本條例所涉及的物業管理,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對所承擔的物業管理責任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綠化、清潔、安保、設備設施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履行管理職責,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物業服務企業的資格和監管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在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并取得相應經營許可后方可從事物業管理服務。
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有明確的管理和運作機制,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制定完備的管理制度,積極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和人員職業素質培養。
第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主動向業主公開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務承諾、服務范圍、服務質量、收費標準等內容。同時,還應當配合政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若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合同約定等相關規定,造成業主和社會公眾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對受損業主給予賠償。
第三章 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
第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提供房屋的資料管理、租賃代理等服務,保障業主權益。
第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提供公共設施、綠化、道路等維修、養護服務,保證運行正常。
第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提供定期的房屋保潔、公共區域衛生清潔等服務,保證環境衛生。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提供安全防范、安全消防管理等服務,保障業主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提供公共事務咨詢、社區活動策劃等服務,增進業主之間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收費標準,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并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與業主委員會的良好合作關系,接受業主委員會的建議、意見和監督。
第四章 物業管理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六條:業主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注意對公共設施、綠化、環境衛生等的保護和改善。
第十七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交納物業服務費,并不得拒付或拖欠。
第十八條:業主應當保持對物業服務企業工作的合理監督和管理,并及時向服務企業反饋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為業主提供優質、高效的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秉承“公開、公正、公平”的經營理念,保障業主權益。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保潔、消防、安全等方面進行定期培訓和演練,提高服務質量和應急能力。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據定期檢查和維修計劃,及時進行公共設施、維修保養,確保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和健全服務投訴、意見征集和快速處理機制,及時處理業主的投訴和意見。
第五章 執法監管
第二十四條: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資格和監管進行嚴格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及時報備,并提交相關資料,接受業主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簽訂合同,明確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條款。
第二十七條:客觀存在的物業服務糾紛,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可以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仲裁或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定服務承諾書,公示本企業的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三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開投訴,建立24小時服務熱線。
附件:物業服務企業評價標準
注釋:
1.《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我國物權法律制度的總體規定,是我國民法典完善和法律法規體系完善的重要組成部分。
2.業主委員會:是指業主自行選舉產生的依法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管理事務的業主議事機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3.物業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收取的用于履行物業管理服務職責的費用。
可能遇到的困難及解決辦法:
1.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之間存在的糾紛較多,需要加強政府部門的監管和調解力度。
2.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和收費標準存在質疑,需要加強服務公開度和信息公開度,及時回應業主關切。
3.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團隊和工作人員素質亟待提高,需要加大培訓和管理力度,提高服務水平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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