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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合伙所的合伙協議
訂立協議人:
以上合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充分協商,自愿合伙組成律師事務所,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本所名稱為:
地址: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為“兩不四自”律師事務所。即:“不占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愿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自律性律師工作機構。
第三條 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為訂立本協議的 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據業務需要,依照本協議和章程規定和條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條 出資數額與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認繳人民幣 元整。
(二)每個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分別占出資總額的 %。
(三)合伙人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付清出資款 元整。
第五條 合伙人的財產權利。
(一)每個合伙人每年的業務收費,在支付效益工資扣除應攤公共費用。提取
%公共積累,交納各項稅費后,其剩余部分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積累,用于事務所發展,如購置交通工具等。創收合伙人對其積累的財產享有專有使用權。
(二)律師事務所每年的公共費用 %由合伙人均攤, %按比例分攤。
(三)每個合伙律師年業務收入提取 %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專、兼職律師年業務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資后,其余部分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師的業務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費用時,由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沖銷;如果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師事務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師均攤。
(六)各合伙律師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義務,并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事務所每年收取的業務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伙人會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八)合伙人會議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資產清理一次,確定每個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財產積累中所享有的財產數額。每個合伙人歷年享有財產數額之累計數即為該合伙人在本所擁有的財產總額。
第六條 財務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收費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財產由事務所統一管理使用,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實行效益工資制或固定工資制,律師具體提成比例或工資金額由合伙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達到國家規定的納稅標準的,由本人負責完稅。
第七條 入伙。
(一)在本所從事律師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費額達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師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師的平均收費數額,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貢獻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兩名合伙人推薦,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做出決議并與其簽訂合伙協議后可成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投入相應資金作為合伙出資,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財產及其他各種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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