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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實施招投標辦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辦法
陜西省實施招投標辦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全文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準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享有的自主決定權和處置權。
第三條本省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組織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范工作。各級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實施行政監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相應工作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指導。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領導。
第五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守下列規則:
(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具有法定依據,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權限、種類和幅度范圍內行使;
(二)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
(三)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根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給予基本相當的行政處罰;
(五)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適當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應當采用對行政相對人沒有損害或者損害較小的方式。
第六條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是指行政機關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裁量的處罰種類和幅度,依照過罰相當原則,細化為若干裁量階次,每個階次規定一定的量罰標準,以確保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制度。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定程序和備案程序參照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條享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本規定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并對本機關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中,可以細化和量化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內容逐個制定基準。
第八條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裁量基準應當合理劃分裁量階次,綜合考慮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將裁量因素與階次劃分有效結合;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應當明確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應當根據涉案標的、主觀故意、違法手段、社會危害程度、行為人具備的客觀條件等情節劃分明確、具體的不同等級;
(四)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九條裁量階次一般劃分為從重處罰、一般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不予處罰5個階次。
(一)從重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該違法行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幾種處罰種類中選擇較重的處罰種類,或在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允許的幅度內選擇較高限度予以處罰;
(二)一般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不具備減輕、從輕、從重處罰情節,且應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的,按照規定的處罰幅度中限予以處罰;
(三)從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該違法行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幾種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在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允許的幅度內選擇較低限度予以處罰;
(四)減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該違法行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種或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在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允許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處罰;
(五)不予處罰,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況下,行政機關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從重處罰:
(一)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二)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暴力抗法等尚未構成犯罪的;
(三)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違法行為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
(五)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六)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九)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二)受他人脅迫、誘騙、教唆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四)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年齡不滿14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違法行為超過法定追究時效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三條上級行政機關制定了裁量基準的,下級行政機關可以直接適用,如地區差異較大,下級行政機關可根據區域實際,制定本級適用的裁量基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相應工作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制定、變更或者廢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對于社會影響面大、公眾關注度高的行政處罰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公開處理等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依照本規定第十條從重行政處罰案件或者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必要的材料按照下列規定備案:
(一)由人民政府作出決定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二)由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做出決定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相應工作部門備案。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和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就備案的案件進行審查,發現案件違法的,應當予以糾錯或者撤銷。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撤銷案件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政府工作部門責令備案,拒不備案的,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監督制度,通過行政執法投訴處理、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復議、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等形式對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作為依法行政內容,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目標責任考核。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執行本規定,或者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致使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依照《陜西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辦法》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必要性1、自由裁量權,需要與相應的現實相適應。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賦予行政執法部門以自由裁量的權力,能使其審時度勢地及時處理問題,維護社會秩序的健康運行。
3、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較原則的規定,做出可供選擇的措施和上下活動的幅度,促使行政主體靈活機動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4、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根據客觀實際情況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斷加以靈活處理,做到“相同情況相同處理,不同情況不同處理”。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必須有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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