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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工商機關查辦違法違章案件質量偏低的根源及對策
一、辦案質量偏低的根源
(一)思想上不夠重視,工作責任心不強,工作程序不到位。一是由于多年所查結的違法違章案件出現當事人申請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訴訟比率少,使多數工商干部形成了“僥幸心理”,淡化了責任風險意識,認為無論是行政賠償還是職務犯罪離自己都還很遙遠。二是雖然建立了各種責任制度,但真正能夠落實的卻寥寥無幾。由于責任追究制并未落實到人頭上,導致部分工商干部責任心不強。表現為:在市場巡查中走馬觀花,巡而不查等;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應付了事,不認真搜集定案證據等。工作責任心不強,必然導致工作質量不高。三是基層工商部門普遍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認為不管是“白貓”還是“黑貓”,只要能夠完成上級下達的目標任務就是“好貓”。工作程序不到位,在市場巡查中表現為不填寫市場巡查記錄或填寫的巡查記錄不規范等;在經檢辦案中表現尤為突出。工作程序上的問題,許多工商干部覺得無所謂,但在訴訟或責任追究過程中,往往這些“無所謂”的東西就會成為工商部門、工商干部的死穴。因工作程序問題導致責任追究,可能會讓被追究者感到委屈,但在日益注重行政程序的今天,這似乎也是違反程序者的必然“歸宿”。
(二)辦案人員自身的業務素質不高。調查案件是執法辦案人員搜集固定證據,并用證據證明違法事實的過程,辦案人員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能力的欠缺,往往會導致案件在實體方面產生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錯誤的問題;辦案人員調查、取證技巧能力的欠缺,會導致案件出現非法取證、程序違法的問題。素質不高的案件承辦人,不可能辦出高質量的案件。所以說,辦案人員業務素質的高低是決定查辦違法違章案件質量最重要的因素。
(三)辦案人員的執法觀念存在誤區以及外部監督與內部制約缺位。在大多數情況下,案件質量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并不僅僅是因為辦案人員本身不具備避免這些問題的業務素質,還往往由于執法辦案人員知識面狹窄,對法律法規掌握得不深不透,在認識上出現了偏差。一是對案件核審不重視,認為核審是執法辦案的絆腳石,總是有意無意繞開核審這一關,在所查結的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先行罰款后補法律文書,然后交由法制機構核審,讓核審人員左右為難——審吧,已毫無意義;不審吧,所查結的案件又缺少核審法律程序。二是基層核審人員沒有經過專業培訓,業務素質不高,核審水平能力差,對執法單位所送交的案卷一方面審不出所以然來,另一方面怕傷了辦案人員的感情,使核審這道法定程序形同虛設。三是有的主管經檢的領導存有依賴思想,只要有核審人員簽字,對整個案情不審不核,一簽名了事。由于外部監督與內部制約的缺位,使得辦案人員、辦案單位在實施調查行為時,常常出于趕進度、圖方便等各種各樣的想法,有意、無意地簡化、省略各種調查取證手續,導致了查結的違法違章案件質量差的情況發生。
二、提高辦案質量的對策
(一)樹立正確的執法觀和政績觀。堅持以市場監管為中心,把辦案質量作為市場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正確處理辦案數量與辦案質量、辦案力度與辦案效果的關系,在不斷加大辦案力度,堅持有案必辦,違法必究,有罪必移的同時,實事求是辦案,依法辦案,規范辦案,不斷提高辦案水平。
(二)加強執法辦案隊伍的專業化建設。現有的執法辦案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人員的數量也相差較多,這些都不利于執法辦案隊伍的專業化建設。要大力優化執法辦案隊伍的知識結構,充實執法辦案業務骨干,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執法辦案隊伍。在選好備齊人員的基礎上,還要對執法辦案隊伍加大培訓力度,進一步提高新形勢下的整體執法辦案水平。
(三)加強內部監督機制的建立。盡管工商執法隊伍主流是好的,但個別執法人員或者因業務素質不高而導致辦案質量不高,或者因思想品質低劣而違法違紀辦案,引起不必要的行政訴訟或敗訴,損害了工商執法隊伍的形象。因此進一步強化內部監督,切實提高案件質量,就必須構建案件質量保障體系,形成規范、長效的案件質量監督機制,使之成為一個與其他作為監督對象的業務部門相分離,相對超脫的監督核審工作機構。通過規章制度賦予其相應監督職權,獨立按規定程序進行監督。
(四)規范化的辦案流程管理。規范化的辦案流程管理,可以正確引導執法辦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避免造成工作失誤。辦案流程管理除了傳統意義上的巡查、立案、強制措施、調查終結、執行、履行告知、歸檔等審批制度外,還強調對詢問、行為及調取證據各種行為的規范化管理。這方面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一是強化領導審批手續。在辦案實踐中,有些辦案單位常常忽略這些調查取證行為的審批手續,通常情況下都是由辦案人員自己拿著法律文書直接實施調查行為,有時甚至不拿法律文書就對證人進行詢問或到有關單位調取證據,這種行為表現到卷宗上,就是有許多證據無合法來源。二是要加強對調查行為的監督。要充分發揮民主監督、社會監督的作用。通過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及配套的監督舉報制度、當事人評議制度、案件評查制度,有效地監督辦案人員的工作和紀律作風,將其每一個辦案行為都置于適時的、有效的監督之下,讓其時刻感覺到自己處于被監督的狀態,從而自覺地規范自己的調查行為,及時糾正違法,使所辦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經得起歷史的考驗,真正成為“鐵案”。三是要加強制度制約。要建立案件質量責任追究制及違法或不文明辦案行為懲戒機制。案件質量責任追究制對案件質量和辦案人員進行同步監督制約,既可促進辦案人員公正執法觀的增強,又可減少和預防錯案的發生。違法或不文明辦案行為懲戒制是對具體調查行為的監督,促進辦案人員文明執法、規范執法行為。
(五)改善工作考核機制,正確引導違法違章案件的查辦。當前,對有執收執罰和各工商所等部門的考核評比大多數僅僅簡單地考核辦案數、罰款金額多少,沒有對案件質量進行綜合考核。因此,在考核內容上,要圍繞查結違法違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準確、處罰恰當”五大要素制定考核標準,進行考核時,將個案質量達不到優秀的案件排除在外,不予計分,個案質量五大要素考核標準兩項不達標準的,對辦案機構負責人、核審人員、簽批主管領導都應有相應的懲誡措施。這樣必將有力促進辦案人員及辦案單位對個案質量的重視程度,從而使辦案質量切實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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