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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電動車上牌新規定
上海電動車上牌新規定1
1、按照《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滬府令9號)規定,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請辦理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的,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向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電動自行車上牌便民服務點)提出申請。
2、申請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并納入本市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
下列非機動車上道路通行的,應當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
(一)電動自行車;
(二)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
(三)人力三輪車;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登記上牌的其他非機動車。
自行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實行自愿登記。
外省市號牌非機動車需要在本市通行的,應當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本市非機動車號牌,但本市實行自愿登記的`非機動車除外。
國家對電動自行車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上牌。本市對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要求的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制度。未納入產品目錄的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不予登記上牌。
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僅限于符合條件的下肢殘疾人員申請登記上牌,每人可以登記一輛。
人力三輪車僅限于市政、環衛等單位因作業需要申請登記上牌。
上海電動車上牌新規定2
1、交驗車輛;
2、個人、單位的身份證明等合法有效原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該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含組織機構代碼證IC卡)》或者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以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其他機構以及人員的身份證明參照機動車登記管理中的身份證明規定執行。所有人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以及書面委托);
3、符合國家財政規定的`車輛銷售發票;
4、電動自行車通過3C認證的證明;
5、電動自行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上海電動車上牌新規定3
1、電動車沒有經過3C的認證,是屬于超標電動車。
2、電動車的兩輪間的軸距要不大于1250mm,最大寬度不大于450mm,電機功率不大于400W,必須要有騎行腳踏功能。
3、電動自行車時速不大于25km/h,重量不大于55公斤,電池電壓要不大于48V,必須要滿足防火阻燃和防止改造的要求。
4、不符合舊國標的電動車,以及不在電動車產品的備案目錄內的電動車,需要記錄車輛及所有人相關信息,之后發放臨時信息牌。
5、對于領取臨時信息牌的.電動自行車和低速電動三、四輪車進行過渡期管理,設置不超過5年的過渡期限,過渡期屆滿后不得再上道路行駛,根據國家相關規范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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