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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借據初探散文
一、證明信用關系的方式不是一成不變的
用來作為證明信用關系的借據,是隨著生產的發展,產業資本和貨幣資本的出現,商業信用和貨幣信用的發生而產生的一種證明信用關系的方式。在舊中國,這種方式,曾被資本占有者用來作為剝奪勞動剩余價值、賺取高額利潤的法律上的有效憑證。是由遠古時代“結繩記事,刻竹作書”為始,由于勞動工具的逐步改進,勞動果實有了剩余,部落之間勞動所得的不平衡,除了以暴力強行搶奪之外,又出現了互相借取,這便是我國信用的早期階段。它從物資抵押演變到字據,成為我國早期的借據雛型。乃至后來,為民間所廣為利用,作為借貸雙方“恐口無憑”以提防抵賴的“真憑實據”。然而,在爾虞我詐、弱肉強食的舊中國,一切為封建專制者所操縱,財閥之間,大魚吃小魚,有時,反而成了土地、資本占有者霸占、掠奪、并吞弱小庶民百姓的欺詐手段,威逼按押,強立假據,卻往往成了皇家衙門的“公證”。
但是,借款立據已成為我國人民借貸所必循的成規,為我國人民打下了深恒的烙印。幾千年來,一直把它作為證明信用關系的唯一方式,甚至當作一種不可更易的“法度”。同其他事物一樣,借據也有它的產生、興盛和衰老的序例演變過程,直至被另一種新的事物所取代,從而就完結了它的歷史使命。借據在我國歷史上,在單式記帳的會計核算年代,曾起了一定的作用,因為單式記帳,反映不出資金的結算方式和款項去向,只是一個業務收支記錄,不據原始憑證記帳,既使有了簡單的原始憑證,亦無齊全要素,在這種倩況下,就只有依靠借據才能證明信用關系。可見,在一定的歷史時期,一定的社會條件下,借據是證明信用關系所不可缺少的方式。新中國成立后,由于生產的迅速發展,信用活動日趨頻繁和復雜,銀行貸款一律逐筆立據的做法,已不適應業務發展的需要,于是出現了“限額貸款”(契約)、“活放活收(存貸合一帳戶)”、工結算貸款(據物資保證增減調整貸款額)”等不同種類的貸款。這些貸款,都是以銀行會計憑證和帳戶作為收、放的依據,而不再依賴借據。可見,證明信用關系的方式是隨著業務的發展而不斷地變化,不是一成不變的。
二、銀行貸款借據如今已經不再是證明信用關系的唯一方式
如前所述,我們國家銀行現行的商業貸款,采取了“存、貸合一活放活收”;對“工業結算貸款”,采取了按發出商品的價額增減,作為調整貸款余額的依據。工商業中的結算帳戶,凡體現為資金運用方余額者,均為銀行貸款,這些帳戶,不要求也不可能做到逐筆立據。這些帳戶,就是以銀行憑證和會計帳簿代替了借據。至于,有的貸款銀企雙方簽立“契約”或核定最高額度,是為了計劃放款之需,而不是為了明確信用關系。所以說,銀行的憑證和會計帳戶,是又一種證明信用關系的方式,借據已不再是唯一的證明信用關系的方式了。
經濟范疇中的信用,就是指的借貸行為,就是資金支配在一定時間內的有償轉讓。在這個意義上講,銀行吸收的個人存款,也是一種信用活動,只不過債權方是個人,債務方是銀行,雙方的權務關系不同,銀行吸收的各種存款,并不立據,而只采用一種相當于借據的證件――存款單,用來明確信用關系。由此看來,既然債務(吸收存款)不簽定借據,債權也可不一律立據,當代比較發達的國家,個人存款,采用“磁帶存折”,通過電子計算機中心網絡可在全國各地的各家銀行機構存取,根本就沒有簽字立據的手續,同樣也做到了不錯不亂,明確信用關系。由此可見,明確信用關系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它是隨著業務發展的需摹和技術不斷進步而不斷變革、創新的。
三、貸款借據在銀行信用活動中的作用已經消失
我們國家銀行不同于資本主義的貨幣資本。我們銀行發放貸款是為了扶助和促進生產發展,擴大商品流通,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借貸雙方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而有著共同的目的。銀行對個體承包戶發放貸款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人民生產、生活的關懷,事實證明,廣大農戶是豐收不忘國家支援,積極主動償還國家銀行到期貸款,很少發生“賴債”糾紛,至于需要到法律部門去裁決的事件,已很少見。而在核算上的差錯完全可以經查驗原憑證去排除。通過核對原始憑證,雙方的糾紛即可解決、可以設想,假如有了這種糾紛,也是要從實際出發,以事實詐為依據,而不能單單只憑哪一種“證件”(如借據)就能做出裁決的。
現行的農業貸款借據已被復式記帳和日臻完善的會計核算手續、原始憑證和帳戶所取代。現行農業貸款付出憑證具備了借據的全部要素,而且還標明款項的去向和結算方式(轉帳去向或付現金)、確切的進帳日期與核算過程中的全部簽署,它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實質上,分戶帳就是這些原始憑證的“匯總”,因此說現行銀行的貸款分盧帳,在會計核算法律上可起雙重作用。復式記帳原理的基本特點是有收必有付,收付必須相等,由于一切帳簿必須據原始憑證產生,任何一筆業務活動都能查出它的來龍去脈并且采取了總、分雙線核算,互為核對的科學會計核算方法,在核算過程中能夠自行排除大部分差錯,而借據的增減變化必須依附子確切參與了業務活動的會計憑證去記錄增梢,所以說復式記帳原理的普遍應用,農業貸款借據的原有積極作用亦隨之消失,它已被會計憑證和帳戶所取代。貸款所立的借據,已被不斷變化著的信用活動(部分償還或展期)所打亂,而約定的償還日期,達不到十分準確,借據上的“部分償還記錄”,只由銀行單方記載,實際上,發生部分償還的借據,已由據變成了“帳”,因而要核實它,就必須查驗原始單據――放款收回憑證,這個憑證借貸雙方均有聯存查,絕無抵賴的余地。另一方面,償清的借據,事實上做不到當時退給還款人。借據對銀行或貸戶,均成了一種“額外”負擔并無實際意義。
四、取消農貸借據,以帳為據勢在必行
過去,由于農業貸款執行“有帳有據”的會計核算原則,搞了帳、據雙設。實際上,會計核算原則規定的“有帳有據”不是對所有貸款都一律這樣要求。其實在農貸上,也從來沒有真正做到“有帳有據”。歷史上我們采用過“以帳代據”、“以據代帳”,或“帳據雙設”,結果,帳據皆不完整,使會計檔案支離破碎,查找困難,各行的農貸差錯率歷來高于其他帳務的差錯率。
近幾年來,由于農業貸款對象的轉移,由對生產隊發放貸款,轉向承包戶、專業戶和重點戶發放貸款,同樣數額的貸款資金活動,業務筆數卻增大三十多倍,逐筆立據,為發放、回收、計息帶來了很大的壓力、所謂“日清月結”、“帳據相符”、“本息不錯”在大部分基層單位已成為一句空話:我認為,現行銀行的農業貸款借據,已經不能獨立作為法律上裁決信用糾紛的唯一合法憑據,因此,應該取消農業貸款借據,實行“以帳為據,帳面計息”的核算方法(具體核算辦法待研究專題發表)。這樣做,有利于簡化會計核算手續.降低費用開支,節約人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核算質量,能同與日俱增的業務發展需要相適應,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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