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獎懲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產品質量獎懲制度(精選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產品質量獎懲制度1
1、總則
1.1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明確質量責任,維護企業和員工利益,特制定本規定。
1.2 本公司員工依照本規定承擔產品工作質量責任。
1.3 本公司鼓勵員工鉆研業務知識,不斷提高崗位技能,對在質量方面做出成績的部門或個人給予獎勵。
1.4 本公司不允許不注重質量的現象和行為存在,對因此而造成質量事故者將給予處罰。
1.5 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門的工作(生產)場所的所有人員。
2、質量事故的定性范圍及類別
2.1 質量事故的定性范圍
下列行為/現象均屬于質量事故:
2.1.1違反工藝和操作規程,造成重大后果的;
2.1.2違反標準/合同規定,編制工藝造成嚴重后果的;
2.1.3 因錯檢、漏檢,致使不合格原材料進廠或不合格產品出廠,造成經濟損失的;
2.1.4 生產工序間沒有按規定進行三檢(專檢、互檢、自檢)而出現質量問題,造成損失的;
2.1.5 因物資/產品保管不善,造成報廢/降級/返工/退貨的;
2.1.6 因錯發產品/材料,對銷售/生產產生影響的;
2.1.7 因運輸維護不當,造成產品/材料受損,而延誤交付/生產的;
2.1.8 因核算失誤,下錯生產通知單,而造成物資/產品積壓的;
2.1.9 不具備上崗條件,擅自開動生產設備的;
2.1.10生產現場物品未按規定擺放,造成標識混亂/不全,致使錯用的;
2.1.11生產記錄填寫不規范,影響產品質量/不符合程序文件規定的;
2.1.12 各類統計報表,臺帳和原始記錄不真實、不完整的;
2.1.13 糾正措施沒有按期整改的;
2.1.14 一次交驗合格率沒有達到規定要求的。
2.2 質量事故的類別
質量事故按造成損失的大小和對本公司聲譽影響的不同程度劃分為:重大質量事故;嚴重質量事故;一般質量事故。
2.2.1 重大質量事故的判定
a、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0元的;
b、因質量問題造成顧客索賠,并有可能終止合作關系的;
c、嚴重影響本公司形象的。
2.2.2 嚴重質量事故的判定
a、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且不足10000元的;
b、因質量問題造成顧客退貨或拒收的;
c、對本公司整體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
2.2.3 一般質量事故的判定
凡行為/現象屬于2.1條規定,造成損失/影響不屬于2.2.1條和2.2.2規定范圍之內的,均判定為一般質量事故。
3、 質量事故的處罰
對于質量事故的責任者,將根據造成事故的歸類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其處罰的辦法為下列全部或其中之一
a、行政處分:包括通報批評、警告、降級、嚴重警告、留職察看、辭退、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b、罰款;
c、停職參加學習進行教育;
3.1 對出現重大質量事故者,責任人行政上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罰款500-1000元,部門領導處以罰款100-300元或給予行政處分,
3.2 對出現嚴重質量事故者,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罰款100-300元,部門領導處以罰款50-100元或給予行政處分。
3.3 對出現一般質量事故者,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并罰款50-100元。
3.4對于連續十二個月內出現兩次以上質量事故者,若第一次已給予通報批評,則第二次最低行政處分為警告或降級,第三次最低處分為嚴重警告,第四 次給予留職查看或辭退,其它情況依次類推,直至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4、 質量獎勵的定性范圍
下列行為/現象均屬于質量獎勵范疇:
4.1 發現并制止他人違反工藝和操作規程的行為,避免質量事故的發生者;
4.2 發現工藝編寫錯誤,避免產生嚴重后果者;
4.3 發現專檢失誤,避免或減少質量損失者;
4.4 積極推進質量改進,使本部門/工序產品質量、工作效率、設備有效利用率提高。材料消耗下降,工作環境改善者;
4.5 積極向公司提合理化建議,經過采納,在產品質量提高和材料消耗降低方面有成效的;
4.6 在對外來往中,維護本公司利益/形象,使公司損失減少、利益增加/形象提高的;
4.7 因工作成績突出,受到國家有關部門質量方面獎勵/表揚的;
4.8 在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方面做出貢獻的;
4.9 積級搞好本崗位/部門工作,全年工作成績突出,產品質量優良,未出現質量事故者。
5、 獎勵的類別
質量獎勵分為:口頭表揚、書面表揚、記功、授予質量標兵、記大功。發給獎品或獎金。
5.1對改進產品質量創造效益/減少(挽回)損失在10000元以上者,可給予記功一次,并按直接效益的1-5%發給一次性獎金或相應獎品。
5.2 對改進產品質量創造效益/減少(挽回)損失在5000元以上者可進行通報表揚,年終優先推薦參加先進個人的評選,并按直接效益的1-5%發給一次性獎金或相應獎品。
5.3對創造效益/減少(挽回)損失低于5000元的,可進行口頭/書面表揚,并給予一定物質獎勵或獎金。
5.4 對在質量方面做出突出成績,但不能直接計算其經濟效益的,可視其影 響程度大小給予表揚或記功,并發給獎金100-3000元。
5.5有特別突出貢獻者,由公司總經理發給特別獎,并召開表彰會進行表彰。
6、質量獎懲的實施
6.1品質部根據有關部門反饋的信息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一般事故或獎勵報請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6.2 對質量事故責任者進行的罰款,以總經理批準的意見為依據,由相應部門向財務部門出具罰款通知,從責任人當月工資中扣除。
6.4 對受到行政處分/書面表揚的員工,由人事部記入個人檔案,并在公司公開場合公布。
7、說明:
7.1本規定解釋權歸辦公室;
7.2 本規定未定事宜或特殊情況的處理由總經理決定。
7.3本規定自生效之日起執行。
產品質量獎懲制度2
一、總則:
1、為加強質量管理,提高公司產品質量,嚴肅質量管理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后,充分調動員工積極性,特制訂本制度。
2、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3、獎懲原則:獎優罰劣,獎勤罰懶,鼓勵上進,鞭策落后; 獎罰公平、公正、公開;合情、合理、合法。
4、本獎罰制度申明:獎罰只是手段,提高產品質量才是目的, 所有處罰均不可以替代客戶處發生的質量事故責任。
二、 獎勵制度:
獎勵是成績的體現、進取的動力、激勵的措施,奉行有功必獎的原則,特設立如下激勵項目;
三、處罰及賠償制度:
注:以上處罰細節,只為處罰金額,不含公司損失賠償額度。
1、質量事故分類與賠償額度
2、特殊處罰調整原則
3、獎勵、處罰金額管理:
所有獎罰制度出現的獎勵、處罰,由生產部和質檢部出具依據,由財務部在工資發放時列出。
產品質量獎懲制度3
1、范圍
適應于公司內從事管理、生產的所有人員。
2、目的
質量是企業的生命。產品質量的優劣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為了完善本公司質量管理制度,確保公司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提高工作效率,強化團體紀律,使產品質量符合規定要求,達到顧客滿意,特制定本制度。
3、職責
3.1質量管理部負責對各部門的質量獎罰過程監督。
3.2總經理負責獎勵基金審批。
4、獎懲原則
4.1獎懲有據的原則:獎懲的依據是根據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及工作目標等。
4.2獎懲及時的原則:為及時鼓勵員工為公司的貢獻和正確行為,以及糾正員工的正確行為,使獎懲機制發揮應有的作用。
4.3獎懲公開的原則:為使獎懲公正、公平,并達到應有的效果,獎懲結果必須公開。
5、作業流程與獎懲制度內容
5.1、生產、檢驗產品質量百分比標準
5.1.1普通件
注:檢驗員抽檢過程中,如發現不合格品或廢品由生產員對其進行全檢合格后通知檢驗員,檢驗員再按照以上比例進行重檢。
5.1.2主要件
鉗工、銑工、焊工、鈑金、車工生產質量標準及檢驗標準:技術圖紙中標注的主要件,生產員工在加工零件或組裝時嚴格按照圖紙、技術要求仔細、認真的進行加工生產及組裝,產品不能存在任何缺陷及超出規范要求的誤差,嚴禁不合格品的產生,合格率應達到98%以上。檢驗員對各環節檢驗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技術要求對其認真、仔細的進行全檢,以保證產品質量使損失減少至最低。
5.1.3關鍵件
鉗工、銑工、焊工、鈑金、車工生產質量標準及檢驗標準:技術圖紙中標注的關鍵件,生產員工在加工零件或組裝時嚴格按照圖紙、技術要求仔細、認真的進行加工生產、組裝,產品不能出現任何缺陷必須保證產品質量100%合格。檢驗員對各環節檢驗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技術要求對其認真、仔細的進行全檢,生產過程中對無法補救不能滿足產品質量的產品做報廢處理。
5.2公司內部質量獎勵
公司每月對員工生產質量狀況進行統計匯總分析,并根據質量狀況進行獎勵。
5.2.1.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對上道工序進行檢驗,如發現材料或上道工序產品批量不合格(10件以上)及時上報并隔離,從而避免了本工序不合格品的產生,每次給予獎勵100元。
5.2.2.對當月廢品率產生較少的員工給予公司通報表揚并獎勵50元;季度內廢品率產生較少的員工給予公司通報表揚并獎勵100元,半年內廢品率產生較少的員工授予“質量標兵”證書并給予獎勵300元。
5.2.3檢驗員根據日常檢驗及工作狀況,季度內無出現錯檢、漏檢現象公司通報表揚并獎勵200元,半年內無出現錯檢、漏檢現象授予“質量標兵”證書并給予獎勵300元。
5-3.原材料控制(含外協件)
5.3.1.技術部產品工程師根據產品要求制訂材料采購標準及技術要求,并發放至采購部和質量部;采購員須按照技術部制訂的采購標準選擇適宜的供應商采購原材料;質量部根據材料采購標準/技術要求制訂檢驗標準,實施檢驗;需采購材料無采購標準/技術要求或采購標準/技術要求不明確導致無法采購,每次考核相應產品工程師罰款50元,如影響生產進度,考核相應產品工程師罰款100元;無采購標準/技術要求而采購原材料者,每次考核相應采購人員罰款50元;因采購原材料不合格影響生產者每次考核相應采購人員罰款100元,考核其直接主管罰款200元。
5.3.2.原材料采購(外協)到廠后倉庫保管員清點到貨數量填寫《入庫單》并通知檢驗員,檢驗員根據《入庫單》對來料按照技術標準、檢驗標準對每種材料進行抽樣檢驗。材料未經檢驗或不合格材料未經質量部主管和技術主管簽字確認而辦理入庫,考核相應采購人員、倉庫保管員每人罰款100元。如未上報檢驗員未經檢驗的材料已投入使用,考核倉庫保管員罰款100元;對已檢驗合格入庫的材料發現批量不合格(10件以上)或在生產使用過程中發現批量不合格,對相應檢驗員考核罰款200元。對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者檢驗員每次考核罰款100元,同時考核其直接主管罰款200元。
5.3.3.倉庫發往車間的材料須填寫《出庫單》,《出庫單》零件標識清晰、完整(應包含:出庫日期、材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批號、原材料生產/加工日期等),車間領料人員如發現《出庫單》標識不清者可要求倉庫保管員予以建立,否則可拒收材料;車間的標準件材料無標識,每次分別考核車間領料員(操作員)罰款50元,導致誤用造成質量損失的'考核車間領料人(操作員)罰款100元。
5.4技術管理
5.4.1.產品工程師負責將客戶要求轉化為內部技術要求及工藝要求,同時對客戶要求轉化的正確性及完整性負責,對已轉量產的產品因工藝設計不合理或技術要求不明確而導致產品不合格或造成客戶重大抱怨,對相關產品工程師責任人考核罰款200元,對其直接主管考核罰款300元。
5.4.2產品工程師負責現場作業指導及生產過程參數的確定,對已轉量產的產品應出具作業指導書及工藝相關技術文件。生產員工按照作業指導書及工藝文件進行操作,如現場操作無作業指導書及工藝文件考核生產操作員罰款50元;導致不合格品產生造成損失者,每次考核生產操作員罰款100元。
5.5檢驗管理
5.5.1無標識的材料、產品轉入本工廠,檢驗員須按不合格品進行處理并上報,隱瞞不報每次考核罰款50元。
5.5.2檢驗員檢驗出產品不合格后有權要求員工暫停生產,以控制不合格品繼續產生。如長時間(30分鐘以上)不能正常生產通知組長并上報生產部負責人和質量部負責人,如不及時上報影響生產每次考核罰款50元。對檢驗員發出停止生產要求而生產員工拒不執行者,每次考核罰款50元,同時考核其直接主管罰款100元。
5.5.3對檢驗任務應做到急生之所急,當天工作如無故不完成且造成生產停工待料每次考核責任人罰款20元。
5.5.4檢驗員根據組裝員工組裝的產品的不同,進行過程檢驗。
5.6現場控制
5.6.1.生產工藝和作業指導書由技術工程師負責起草并發放至車間,設備的'操作指導書由設備工程師負責起草并發放至車間,缺少相關指導一份考核責任人罰款50元。
5.6.2.生產開始前操作工必須對設備進行點檢,確認設備完好后方可開始生產,"點檢表″應填寫完整,內容正確、字跡清晰;如發現設備異常,須立即填寫"設備維修申請單″上報生產部負責人、設備管理員,同時在點檢中標注異常情況,未按要求進行點檢每次考核相應操作員罰款20元,設備帶病作業每次考核操作員罰款50元,記錄填寫不符合者每次考核操作員罰款10元。點檢表每日與生產報表一同交于生產部。
5.6.3操作員生產過程中應按要求使用或組裝相關生產工裝、器具、防護工具和產品零部件等,確保產品質量。不按要求使用者導致工具損傷,根據工具價格每次考核罰款20-50元。造成零部件質量損失者根據零部件價格考核罰款30~100元。
5.6.4操作員生產過程中應嚴格按工藝要求、作業指導書和設備操作指導書進行生產、組裝,根據生產計劃填寫“交檢單”并記錄過程、領料數據、合格零件數據、造成廢品等,檢驗員對此數據與“不合格品處置登記表”進行核對,未按要求記錄者,每次考核罰款50元,記錄填寫不清晰,不完整每次考核罰款20元。
5.6.5各組裝員工(首件)根據自行組裝產品需要,通知檢驗員進行過程檢驗并將檢驗內容填寫“交檢單”,檢驗員檢驗合格后蓋合格章。
5.6.6對自行生產完畢的半成品、成品,須經檢驗員抽檢,抽檢合格后檢驗員在交檢單上簽合格章,產品隨檢驗單一起轉入下個工序,未向檢驗員報檢而轉入下道工序,每次考核直接責任人罰款50元;產品不合格需特采者,須經質量部主管和技術部主管簽字確認;產品不合格未經特采而轉入下個工序者,考核相關操作人員罰款100元,同時考核其直接主管罰款200元;對已檢驗合格的半成品在下個工序發現批量(10件以上)均不合格,經確認屬本工廠責任者,每次考核檢驗員罰款200元,考核操作員罰款100元。
5.6.7生產現場需保持整潔,有序;設備、工具、模具完好無損,擺放整齊,檔案完整;現場使用作業指導書、工藝文件完整、有效;現場所用材料、半成品均需放入相應區域且區域標識顯著、清晰;定置定位管理有效;發現一處不符合考核車間組長罰款50元。
產品質量獎懲制度4
1. 目的
為更好的提高產品生產質量,對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產品質量問題及時反饋,及時聽取顧客及相關方的意見和要求,更好地運用統計技術,加強對產品質量運行趨勢實施控制,尋求更好的解決辦法及時解決產品質量問題,不斷持續改進,提高產品質量,確保產品生產保持最佳控制狀態,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我廠生產加工的全部覆蓋產品(含顧客來圖產品)。
3. 職責
3.1 質量保證部負責制定本制度,并組織實施本制度。
3.2 其他相關部門執行本制度,實施過程質量控制的管理,并積極參加各種形式的產品質量回訪。
4. 管理內容和要求
4.1 產品質量回訪
4.1.1 產品質量回訪每月進行一次,在顧客及相關方所在地進行,雷打不動;如遇特殊情況需臨時增加,可臨時組織進行。
4.1.2 產品質量回訪由質量保證部組織進行,由生產部、技術市場部、相關生產車間的相關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參加。
4.1.3產品質量回訪主要解決我廠生產的ct、光機等數字醫療產品,干燥機、熱風爐等系列產品,其他顧客來圖產品等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圖紙設計問題、工藝設計問題、工裝設計問題、產品制造問題等所發生的質量問題。
4.1.4 產品質量回訪的主要對象為顧客及相關方的相關部門的負責人,負責產品質量、生產等相關人員及相關產品的操作人員等
4.1.5 產品質量回訪的主要目的是了解顧客及相關方人員對我廠生產產品的存在質量問題的意見和對我廠生產產品的改進要求;對我廠相關服務的意見及對我廠相關服務的改進要求。
4.1.6產品質量回訪由質量保證部負責記錄和匯總,對需要解決的'問題和要求應詳細記錄問題內容,匯總后形成記錄并保存。
4.2 產品質量報告
4.2.1 質量保證部每月10日前對上一個月的生產產品質量情況、顧客投訴情況、產品質量回訪情況及質量控制趨勢進行統計分析,形成月質量報告,經主管廠長審批后下發到各生產部門。
4.2.2 月質量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4.2.2.1 當月工廠質量目標(產品質量方面)實現情況統計分析數據。
4.2.2.2 產成品及零部件完成情況統計數據。
4.2.2.3 當月產品質量事故情況統計及原因分析。
4.2.2.4 當月顧客質量投訴情況統計及原因分析。
4.2.2.5 當月產品質量回訪情況統計及原因分析。
4.2.2.6 糾正措施建議及事故處理結果。
4.2.3 質量報告制度要求
4.2.3.1 檢驗員在日常檢驗工作中認真按照合同或產品分類填寫檢驗記錄,并逐步向按照零件分別填寫檢驗記錄過渡,適當時,實行檢驗記錄按零件填寫。
4.2.3.2 下序檢驗員應對上序檢驗員的檢驗結果進行重新檢驗或確認,并建立檢驗或確認記錄,沒有重新檢驗或確認記錄或簽字應視為漏撿。
4.2.3.3 對檢驗過程中發生的不合格品,檢驗員應認真填寫不合格品報告單即使上報。質量保證部適時組織對不合格品進行評審處理。
4.2.3.4 檢驗員與每月5日前對本人上一個月的檢驗記錄進行整理及統計分析,并認真填寫質量月統計記錄單與檢驗記錄同時上報。
4.2.3.5 質量保證部依據檢驗員上報的月統計記錄單、檢驗記錄及產品質量回訪記錄進行統計分析,對存在質量問題的責任部門及責任人提出解決問題的要求,解決問題的時間,及問題解決后的驗證部門及驗證人要求等形成月質量報告。
4.2.4 質量保證部于每年的4月、7月、10月按照4.2.2的內容形成季質量報告,并于每年的1月份形成上一年的年質量報告,審批并下發。季質量報告和最近的一個月質量報告可形成同一報告下發。
4.3 質量保證部負責按照解決問題的時間要求,對負責解決問題的責任部門及責任人進行跟蹤驗證,并將問題解決結果上報廠長,通報顧客及相關方。
4.4質量報告的統計分析數據可作為對部門負責人及檢驗人員的考核依據。產品質量回訪及報告的相關記錄由質量保證部按照《記錄控制程序》的相關規定進行保存。
產品質量獎懲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工作責任心,減少質量損失,實現有效勞動和長效管理,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產品質量管理包括質量考核條例、質量事故處理辦法、質量評選獎勵的制度、群眾性質量管理活動制度、質量信息管理制度、合理化建議和動技術改進管理辦法、關于新產品試制和鑒定的規定、樣機試制管理等。
第二章:質量考核處理條例
第三條凡產品出廠前,因設計、計劃、投料、加工而造成返修、報廢的損失費用在1000元以內的,由責任部門承擔15%,1000元以上承擔10~15%,其中各責任部門所罰款項的80%落實責任者;凡是內外部質量損失,部門領導在收到質量通報后必須落實責任者并于二日內將落實結果書面送交質管處,否則,部門主要領導人負管理責任。
第四條加強讓步率的控制:
1、一分廠按加工產值計算,讓步率控制在2%以內,每超1%,扣200元。
2、二、三、五、六分廠讓步率應控制在0.7%以內,每超0.1%,扣200元。五、二分廠每月的整機讓步率應控制在15%,對超出部分,質管處匯同分廠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對嚴重超標進行罰款500~1000元。
3、四分廠按加工產值計算,讓步率控制在14%以內,每月下降1%,直到2%止,每超1%,扣100元。(讓步率=讓步噸位數×單價/全月實際完成產值),調質硬度不合格和淬火硬度不合格按1.3元/kg計扣,滲碳硬度不合格按2.4元/kg計扣。
第五條加強產品檢驗,凡具備交檢條件檢驗員應及時檢查,嚴禁壓檢、錯檢,漏檢。如是過程檢的責任扣所屬部門,終檢責任扣檢計處。過程檢、終檢員應履行各自的工作職責,在業務上屬檢計處領導,在問題處理上由檢計處裁決?绮块T的責任處理,不得私自處理。必須通知相關部門領導,否則由所在部門承擔責任。
1、對錯、漏檢而造成的損失每次扣責任者100~500元。
2、凡辦理讓步單尚未同意之前而流入下道工序則扣調度員100元。
3、凡零件完工后不經檢查流入下道工序,則扣調度100元。
4、凡發現質量問題,不開出缺陷品通知單,一經發現,立即下崗。
5、各分廠過程檢驗中開出的缺陷品通知單,必須將零件、材料、重量、工時、責任部門、責任者等情況填齊,并于每周一交檢計處,分廠過程檢驗記錄卡,必須每月初上交檢計處,檢計處輸入電腦后交質管處。
6、過程檢開出的缺陷品通知單,分廠領導必須如數上交檢計處,如不交,一經發現,扣責任部門領導500~1000元。
7、嚴禁擅自更改技術條件、缺陷品通知單、工藝路線單、檢驗記錄、入庫單等質量技術文件,一經發現,給予責任人100-200元罰款。
第六條加強工序過程的質量控制:部門分管質量的領導、過程檢、終檢員應嚴格把關。滲碳前的螺傘必須倒角,軸承烘套嚴禁用火焰,否則,計扣責任部門每次100元。
第七條凡錯漏下零件目錄、材料、生產準備計劃扣責任部門100-200元。
第八條凡產品出廠后用戶反映無裝箱單或漏發件扣責任部門100-500元。為確保巴氏合金軸瓦等外購件完好交付用戶,外協處、供應處、檢計處、經營處應嚴格辦理交接手續,物質到廠后重新包裝、固定,并填寫我廠標牌,如有失誤則扣相關處室的責任者200-1000元。
第九條各分廠施工員、采購員、外協員無權在路線單上簽字,違反規定按100元/次計扣。
第十條供應、外協、采購必須在工廠確定的分承包方運作,遇有困難,需另尋分承包方(含物價)必須請示生產廠長批準,否則計扣責任人每次200元。
1、凡是供應、外協、采購造成回廠返修、報廢工廠一律不承擔任何責任(含材料、運輸、工廠損失費用)責任人負責索賠。采購、外協員對采購協作質量負責,凡是供應、外協、采購物資進廠不經檢計處檢查,私自投入分廠,一經發現扣責任者每次100元。
2、凡是供應、外協、采購物資回廠后因質量問題影響工廠生產進度和造成重大損失(含整機產品質量)扣責任人100-500元。
3、凡相關部門反映涉及供應、外協、采購回廠物資多次發生質量問題的,質管處會同責任部門進行分析、調查,對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因責任心不強發生嚴重質量事故造成極壞影響者給予下崗處理。
4、協件(A類產品、箱體、軸瓦、包工包料成品、聯軸器等)均需有書面技術協議,回廠應有外協檢驗記錄、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凡產品(零件)在庫房或生產現場因運輸或保管不善而造成零件遺失、嚴重銹蝕、碰傷責任部門扣每次100元。
第十二條千元以上的設備、刃具等質量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職能部門,萬元以上的重大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報職能部門、生產廠長。凡違反此項規定的扣責任部門100-200元。
第十三條凡經判定報廢的零件立即放置隔離區,每周定期由責任部門送交廢品庫;如另作它用(工裝、悶頭等)必須辦理手續,否則扣責任部門200元。
第十四條零件投入裝配前須入庫,凡未入庫或未辦假入庫手續而投入裝配則扣責任部門100-200元。
第十五條研究所須對外來圖紙進行方案復審,凡發生關鍵件報廢或整體方案錯誤,按1條款執行。
第十六條凡第一次生產中出現的技術問題未及時糾正,重復生產時出現同樣問題,則扣責任者100-500元。
第十七條凡是新品開發、試制產品對研究所及設計人員暫不考核。
第十八條售后服務人員(含部門委派人員)必須書面詳細反映服務情況(產品制令、出廠日期、具體服務內容等)分析問題發生原因,分清雙方責任,報檢計處、質管處,否則不予報銷,對服務中發生費用必須請示生產廠長確認,對方出具回執方可。質管處根據售后服務處提供的情況介紹通知相關責任部門,責任部門必須認真對待,分析問題,提供書面信息(含讓步單憑證),有利于質管處查清責任部門,逐級審批處理。
第十九條外部損失賠付:
1、凡7月1日之前賠付納入責任部門的成本考核。
2、凡7月1日之后賠付:
≤1000元扣責任人200元
1000-5000元扣責任人400元
5000-1000元扣責任人600元
1000元以上扣責任人1000元
第二十條造成重大質量事故,責任部門領導除書面檢查外,一次性罰款200-500元。
第二十一條凡在一個季度內發生兩起重大質量事故損失均在5000元以上的或一起10000元以上的質量事故的責任人進行離崗培訓;凡玩忽職守,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重大質量損失或造成極壞影響者,一經發現給予下崗處理。
第二十二條凡受過各種質量處罰的部門領導和責任人,在處罰后的工作中利用職權刁難或有報復行為的,一經發現,立即下崗。
第二十三條損失費用計算公式:
1、報廢損失=材料費+全部工時×30元/小時
2、讓步損失=讓步工時×30元/小時
3、分承包方造成損失=正品價值或材料費+工時×30元/小時
4、出廠產品損失=差旅費+天數×40元+“三包費”
第二十四條其他未作規定的參照有關條款和工廠有關規定等執行。凡以前發文與本文件內容相抵觸的,宣布作廢,以本文件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的解釋權屬質管處。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1999年9月執行。
第三章:質量事故處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為加強對質量事故的管理,嚴格執行“三不放過”(產生質量事故的原因和責任者未分析不放過,質量事故的危害性未分析不放過,應采取的預防措施未分析和制訂不放過)的原則,增強全廠職工的質量意識和主人翁責任感,認真執行我廠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工藝紀律,不斷提高工作質量以保證產品質量,減少和杜絕質量事故的發生,提高我廠的經濟效益。特制定以下辦法:
第二十八條質量事故的定義:
凡設計、工藝、生產制造(運輸、儲存)檢驗等過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成品批報廢、成批返修、降低等級或降價處理、退貨、索賠,對用戶造成不好影響或影響生產計劃和質量指標完成的稱為質量事故。
第二十九條較大事故,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為較大事故:
造成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或退貨索賠經濟損失達1萬元以上的。
廢品或返修工時在20小時/批以上的。
因質量事故造成分廠完不成月份、季度計劃或質量指標的。
第三十條一般事故,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事故:
1、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或三包費用1000元以上的。
2、廢品或返修工時在50小時經上的。
3、雖不符合上面兩條,但有下列情況者:
1)、機加工:成批生產的關鍵件的關鍵尺寸3件以上不合格。一般尺寸5件以上不合格;或成批生產的一般件10件不合格以上情況雖可回用,但影響性能或個觀使用的。
2)、鑄件:主要件重量在200千克以下、或成批生產20件不合格的。
3)、鍛件:與機加工件相同。
4)、熱處理件:經熱處理的零件(包括工裝零件)出現成批開裂、硬度不合格,碳和氮化不合格產生嚴重變形,而使零件無法返修,或雖返修但影響零件的質量。
第三十一條質量責任:
1、由于圖紙(包括工裝、二類工具設備等)工藝文件標準錯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圖紙尺寸差錯:設計和尺寸標注的錯誤,質量責任設計人員承擔70%,審核人員承擔30%。抄寫錯誤,由描圖員承擔70%,校對承擔30%。
2、工藝出現差錯:經首檢發現,其質量責任由工藝員承擔90%。操作者(四級以上)承擔10%。如工藝出現差錯雖經首檢未發現和防止,其質量責任由工藝承擔70%。檢查員承擔20%,操作者承擔10%。如操作員發現錯誤,提出異議未被接受,操作員不承擔責任。工藝員承擔的70%中,工藝編制設計者承擔60%,審核者承擔30%,會簽者承擔10%;描圖抄寫錯誤,描圖員承擔70%,校對承擔30%。
3、操作者造成的質量事故:
1)、操作者不執行“三按”、“三自”和首檢、交檢制度或工作不負責所造成的事故全部由操作者本人負責。
2)、在師付指導下操作的徒工,造成的質量事故,由指導的師付負全部責任。
3)、尚未取得操作證的徒工,在無師付指導的情況下,受命于領導各管理人員下達的與本人技術不相稱的操作指令進行作業,造成的質量事故,指令者承擔70%,徒工承擔30%。
4)、因不執行文明生產所規定的制度,導致零件成批磕碰,銹蝕的,由當事人負責。
5)、由于儀表(包括熱工)量具未按規定進行周期檢定;事故者負30%,責任,工具室負30%責任,儀表組(計量組)負40%責任。如無工具室的單位,操作者和儀表組各負一半責任。
6)、操作者在生產中發現工藝問題,避免了損失,應有獎勵,可做為合理化建議申請計獎。
4、檢驗人員圖紙造成的質量事故:
1)、檢驗員首檢錯誤造成質量事故,由檢驗員負60%責任,操作者負70%責任。
2)、零件完工檢后發現質量不合格,或下道工序發現上道工序不合格而造成事故者,檢驗員和操作員負一半責任。
3)、檢驗中未巡檢或巡檢錯誤造成質量事故,檢驗員負責制30工期責任,操作者負70%責任。
4)、整機出廠后發現質量問題致用戶退貨、索賠、返修等造成的質量事故,檢驗員和操作者各負一半責任。
5)、量具和儀表不合格檢驗員應予封存,如交分廠使用造成的質量事故由有關檢驗員負全部責任。
6)、由于檢驗員檢測不及時,影響熱處理質量而造成事故(分廠應提前與檢計處聯系),檢驗員負90%責任,熱處理負10%責任。
5、領導和管理人員的質量事故:
1)、因領導(包括廠領導)錯誤指揮或管理人員錯誤下達產品指令(包括不具備生產條件而強令下達生產指令),指使操作員違反“三按”要求,造成的事故或管理人員承擔70%,操作員承擔30%責任。如操作員提出異議未被接受,由指揮者負責。
2)、因管理混亂或管理員不重視質量,工序完工不交檢造成的質量事故,由當事人承擔70%,分廠領導承擔30%。
3)、因管理混亂或管理員工作失誤造成發材料(材料必須有手續,無手續按錯發處理)、毛坯、零件或外購等質量事故,由庫房或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6、凡采購員因工作失誤,采購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購件,標準件和外協員外協的毛坯、零件或工序無合格證,且不合格未經檢驗就投料,造成質量事故的,由采購員、外協人員承擔60%責任,投料者承擔40%。如已交檢,檢驗員工作失誤,判斷為合格造成事故的,由采購員或外協人員承擔60%,檢驗員承擔40%。
7、產品完工未檢驗開出合格證,分廠就交經營處入庫供貨,造成用戶退貨,索賠和返修等質量事故。由分廠和經營處各承擔一半責任,并追查有關領導責任。
第三十二條工裝問題造成的質量事故:
1、工裝制造不合格、檢驗時誤判為合格,由此造成的質量事故,由工具處承擔50%責任,參加驗證的檢驗員承擔10%,工裝使用部門和工藝處的有關人員各承擔20%責任。如驗證不合格,制造工裝經濟損失由工具處負擔70%,檢驗員承擔30%。
2、使用工裝的操作員如使用、保管不當使工裝損壞或降低精度造成的質量事故,由操作員負責。
3、工裝運輸過程中損壞造成的質量事故,由當事人負責。
4、已驗證的工裝,在庫房保管不善,致使工裝損壞或精度損失造成的質量事故,由保管員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十三條因設備故障造成的質量事故:
1、因設備大修人員工作不負責任,未維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質量事故,由維修人員承擔70%,檢驗員承擔30%;小維修人員未維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質量事故由小修理人員負責。
2、因操作員對設備使用保管不當造成設備故障而出的質量事故,由操作員負全部責任。
3、明知設備有故障停用,如操作員擅自自動用造成的質量事故,由操作員全部負責;如管理員錯誤指揮造成的質量事故,由指揮者負70%責任,操作規程員負30%責任,如操作員事先提出異議未被接受,由指揮者負全部責任。
4、設備到大修期,由于種種原因未大修而繼續使用,由主管廠領導、設備處主管處長和分廠領導共同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包裝運輸的質量事故:
1、因包裝不好,運輸和保管中包裝箱損壞造成的質量事故,包裝工承擔70%,檢驗員承擔30%;如未交檢,則包裝工負全部責任。
2、運輸過程中因工作失誤造成產品質量事故,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十五條質量事故報批辦法:
出現質量問題時,應先檢驗員開出不合格品單,或報廢單,并及時通知分廠領導(或質量管理處)。
第三十五條分廠質量管理領導小組根據本制度的規定判斷,是否構成質量事故;如已構成質量事故,分廠質管領導小組應會同責任班組的組長和質管員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事幫進行分析;根據“三不放過”的原則,明確原則,明確責任,找出原因和制定預防措施,如事故責任不是分廠,則檢計處質量信息員填寫信息傳遞反饋單,并責任處室;責任處室質管領導小組按前述的辦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由責任部門的質管領導小組在一星期內填寫“質量事故分析報告表”,一式三份;根據本制度處理規定填寫好處理意見,轉交檢計處簽署意見(對事故情況予以證實);再轉交質管辦,質管辦接到報告表后于5日內代表廠部簽署最終處理決定后,再將報告表返回檢計處和責任部門各一份,另一份質管辦留存備查。
第三十七條較大的質量事故的處理由質管辦送交總工程師或廠長處理決定;對于重大質量事故,總工程師和廠部視情況召集廠全面質量管理委員會研究作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質量事故的.處理規定:
1、凡產生重大質量事故的責任者,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到20190元者,扣發當月獎金和下浮一級工資半年;20190元以上至50000元者,扣發當月獎金和下浮一級工資一年;50000元以上者,扣發當月獎金和下浮一級工資一年外,賠償經濟損失0.2%;以上情況除經濟處理外,根據情節輕重和后果并給予其他行政紀律處理。
2、凡產生較大質量事故的責任感者,經濟損失在2019元以上至5000元者,扣發當月獎金和下浮一級工資二個月;5000元以上至10000元者,扣發當月獎金和下浮一級工資三個月;
3、凡生產一般質量事故的責任者,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包括至500元,但定為一般質量事故的)扣發一個月獎金;1000元以上至2019元者,扣發當月獎金和下浮一級工資一個月。
第三十九條注意事項:
1、凡有關的生產部門、管理人員或檢驗部門及人員,違反國務院“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中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后果,上級部門已按“條例”進行處理的,不再按本制度另作處理。
2、操作者、檢驗員、管理員、特別是領導干部,應如實反映質量事故真相,凡弄虛作假、夸大、縮小和隱瞞事故,推卸責任者,加倍處罰。除經濟上予以制裁外,視情況輕重,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
3、質量事故的責任必須落實到人,不得含糊地定“小組”“檢查站”等,填寫清楚缺陷單和事故分析單,并注明清楚事故由哪一道工序引起。
4、事故累計損失價值系指造成報廢的本道工序和以前各工序之和乘件數之積再加材料費用之和。作回用處理的事故損失只按本道工序工時計算損失。
5、按規定進行經濟處罰的款數,除賠償費由財務處歸入成本外,扣罰的獎金和下浮的工資應交質管辦,作為開展全面質量管理活動的獎勵表彰先進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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