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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調查報告

時間:2023-03-17 11:51:45 消費者權益調查報告 我要投稿

消費者權益調查報告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消費者權益調查報告,歡迎閱讀與收藏。

  消費者權益調查報告1

  一、xx市消費者問卷調查可行性分析

  1、調查目的與目標的針對性。隨著社會的發展,現代消費呈現出了高端化、網絡化的特點,同時,消費與人們生活更加的密切。盡管目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但是,還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本調查是為了解與掌握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尋找與分析問題的所在,并且探尋相應的對策。調查針對xx市居民消費者,開展權益保護現狀的問卷調查,其針對性與目標指向性十分的明確。

  2、調查人群的代表性與可接受性。本次調查選取的是xx市大坪鎮居民,選取的對象屬于中層群體,里面既包括了xx市的現代居民,也有比較傳統式的消費者,涵蓋了不同的層次,因此更具代表性。同時,這里的居民,人情好,對于公益事業十分的熱心,目標的選取能夠很好的保障問卷調查的實現,增強了問卷的數據的真實性與有效性。

  3、網上購物的普遍性與網絡問卷調研的必要性。首先,互聯網形態下的外部大的市場環境日趨成熟,對傳統產業的影響不可忽視。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思想意識的逐漸開放,更多的人加入到買電腦上網的行列。網上購物人群迅速擴大,各種網絡設施的完善,經濟的持續發展及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網上購物已逐漸成為人們熱衷的消費方式。其次,網絡正在沖擊著人們的傳統消費習慣和思維、生活方式。越來越多的人們逐漸習慣于到網上查找信息,進行消費。同時網絡具有很大的復雜性,信息當中有很多的無效甚至是欺騙性的信息。網絡消費者的增多同時要求我們更多的關注這樣一個消費群體的權益的保護。

  4、問題解決的緊迫性。針對目前消費者的權益的問題,尋找相應的解決策略,壓制各種各樣的消費者權益的損害已經是當務之急。只有尋找有效的途徑盡快的解決問題,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5、調查人員的專業性與分析的科學性。調查人員為從事專業研究的專業學生,從問卷的涉及、調研的開展、問題的分析、總結與歸納具有嚴密性與科學性,并且有著專業的法律、法規知識,從而有效保障了本次調查的合理性與可行性。

  6、結論的指導與借鑒性。本次調查的結論,對于相關部門制定基本的地方法規與規章,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執法,消費者自身進行權益的保護具有指導與借鑒意義。

  二、調查問卷數據分析

  在接受本次調查的消費者中派出250份問卷,回收235份,42份問卷無效 193份問卷有效。

  (一)實體消費問卷調查表分析

  參加問卷調查的學歷水平多為初中高中,分別占31%和43.5%,大學及以上31人,占16.1%。

  是否遇到過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中126人表示偶爾會遇到,占65.3%,其余為從不和經常。在“哪些領域的消費過程中遭遇過侵權行為”的調查當中,按百分比的多少由高到低依次為:家用電器、食品飲料、手機通訊、醫療醫藥,在房產住宅以及汽車產品、數碼產品當中也時有發生但占比靠后,在投資理財以及其他中占比最少。說明了在家電、食品等必須品當中的侵權是最為嚴重的。在如“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這種侵害最主要的表現為什么”的調查當中受到較大的經濟損失的占62%,受到精神損害的占35%,造成人身傷害的占19%。對“日常消費和享受服務的經歷,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現象”的問卷中顯示,其中由高到低主要有:假冒偽劣依然橫行、虛假廣告誤導公眾、劣質服務比比皆是,食品安全事故多發也是其中一項。對于“是否了解過消費者有哪些權益”調查當中,很了解的很少只有7%,大部分了解的只有29%,說明對消費者自身權益的了解還很不夠,這不利于消費者自身的維權。

  對于消費者權益宣傳工作的看法當中,認為欠妥,宣傳力度較弱的占到了61%,說明宣傳力度不夠,還有待于進一步的加強。“對于侵犯您消費者權益的商家,您會不會投訴”調查當中,顯示視情況而定的最多,占71%,只有17%的人表示一定投訴,從不投訴的也有,占到了12%。投訴渠道由高到低的占比依次為商局或者消費者協會,采取法律手段(其中提起訴訟的最多,也有選擇上門投訴的),但是數據來看選擇忍聲吞氣,自認倒霉的人也不在少數,但是暴力解決很少,說明現在的消費者以及逐步的趨于理性。“若有有關消費者權益的宣傳,您是否愿意參加”的調查當中不愿意很少,說明公眾開始重視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最后“對于本地消費者權益保護狀況,有什么想說”一項的開放調查當中主要有:希望加強對消費權益保護力度,嚴格執法;盡力加大宣傳權益保護知識;希望國家、政府加強食物藥品等的監管等。

  (二)網絡消費問卷調查表分析

  “在網上購過物嗎”的調查結果顯示,經常購物的人占34%,偶爾購物的占到了35%,有需要才買的有26%,從未網上購物的僅僅為5%,這明網上購物已經相當的普及了。對于“您是否在網購過程中被騙過,比如買到假貨或者是劣質產品”的調查結果當中,經常的占到了7% ,選擇偶爾的最多,占到了49%,幾乎沒的占全部的32% 表示從未的人占12%,說明假貨或者是劣質產品還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對于“如果網購的東西不符合您的要求,您會選擇退貨嗎”的調查中,選擇堅決退貨,不會和看情況的三者基本持平。著在很大的程度上滋生了消費者的侵權行為,如果每一個消費者都能夠及時的拿起法律武器進行自我維權,侵權行為會受到最大程度的遏制。在對于“如果您網絡購物被騙了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一項的調查當中,渠道的選取由高到低依次為:網購網站投訴,自己找買家干涉解決,消費者協會投訴,不投訴,自認倒霉,選擇警察局報案以及質檢部門舉報的人很少,幾乎微乎其微。最后“對于本地消費者權益保護狀況,您有什么想說的”,主要包括希望網上服務越來越好;希望政府出臺相應政策。很少有自身提高基本的法律知識與有效保護的。說明現在的消費者的自身的維權意識還不強。

  三、消費者權益受侵的主要原因

  (一)法規不完善,懲罰力度不夠。

  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懲罰力度不夠。“我國《消法》中規定的對違法經營者進行懲罰的大多數條款都是建議性的,就不能有力地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

  (二)維權成本高、風險大。

  當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打官司存在兩方面的困難,一是由于消費爭議的金額一般不大,一場官司要經過復雜的仲裁程序,沉重的費用負擔往往弄得消費者筋疲力盡、得不償失。二是舉證責任往往對消費者不利,使消費者在消費糾紛中通常處于弱勢地位。“目前《消法》中對于發生消費糾紛時的舉證責任沒有做專門的規定,按照消費糾紛屬于民事糾紛范疇的推論,消費糾紛應當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生產、經營者正好以此為借口而不出鑒定費,致使很多消費糾紛因鑒定費無處可出而無法解決。

  (三)調解成本高,無正規仲裁機構。

  由于消費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違法經營者很少會積極主動地配合協商;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較少,且無強制執行的權利,因此,調解成功率不高。我國行政執法部門分工不夠明確、職責不清,在處理案件上相互推諉。再加上行政機關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利,所以,行政機關也難以成為消費者依法的靠山。我國目前沒有建立消費者權益仲裁制度,實踐中很少有消費者通過現有的仲裁機制解決消費者權益糾紛。

  四、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建議

  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方面,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一)完善消費訴訟制度,簡化訴訟程序。

  在消費糾紛中,由于經營者實力雄厚,而消費者勢單力薄,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實行簡便易行的程序,強調簡易、迅速、經濟地解決消費糾紛。“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根據消費糾紛的特點專設訴訟程序的規定,而將消費糾紛與一般的民事糾紛一起共同適用普通審判程序,不能體現國家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特殊保護。”因此,建議我市司法部門考慮嘗試簡化訴訟程序,建立小額的消費訴訟法庭,靈活解決消費糾紛;實行巡回法庭辦案,獨立審判等,以減輕消費者的訴訟之累,激發消費者的訴訟積極性。

  (二)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檢查。

  “政府及執法部門要切實承擔起法律賦予的職責,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嚴厲打擊各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快速審理各種維權案件。”要把食品、藥品、涉農市場繼續作為維權的重點,要在通訊、醫療、住房、醫保、社保、保險、教育等消費領域逐步消除不平等格式條款和“霸王”條款,讓消費者“明白”消費。對這些消費領域都要監管到位,不斷探索監管關口前移的方式和方法。監測手段,逐級要相互明確,防止推諉和扯皮。

  (三)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網絡體系和消費者協會建設。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正處在一個關鍵時期,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也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現在消費者面臨的商品與服務品種及項目越來越多,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機率和投訴率也會相應增加。消協作為廣大消費者投訴的主要受理機構,要認真履行《消法》賦予的職能,積極協調和處理消費糾紛,并努力把投訴的站點擴展伸延到農村、社區、學校、商場等,為消費者投訴開辟“綠色通道”。

  (四)不斷強化消費者自身權益保護意識。

  近年來,由于政府與消協部門的大力宣傳,廣大人民群眾的自我消費保護意識不斷強化。這方面的宣傳今后還要長期堅持下去。要克服"消費安全是當事者的事",克服"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思想,參與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大行動中來。同時,政府和消協部門要堅持對經營者進行長期宣傳教育,自覺維護法律尊嚴,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經營者自身也要建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監督機制,把好商品質量關和服務質量關,力爭在自身范圍內解決質量上存在的隱患和問題。”

  五、經驗及總結

  總的來說,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還是得到了消費者的認可,但是要真正實現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很好的保護,具體工作依然非常艱巨,通過調查發現無論在實體還是在網絡的消費當中都存在一定的問題。本文通過調查,歸納總結查找了相關的原因,并相應的提出了具體的可操作性的建議。希望對消費者以及消協的立法、維權等多方面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但是此次調查僅僅面向部分消費者,看法難免片面。但是有一點是確定的只有消費者自身不段的提升維權意識,真正的去維權,才能使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合法的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狀況會得到較大的改觀。

  消費者權益調查報告2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每一個人都是潛在的消費者,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備受關注。針對消費者權益在現實生活中屢受侵犯的事實,我于20xx年10月至20xx年3月對中國商品市場,進行了調查。深入地剖析原因,并提出了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構建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的對策。

  一、消費者權益受侵犯的現狀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規定,消費者有以下九項重要權利: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權;知情權;索賠權;受尊重權;依法結社權;獲得知識權;批評監督權。此外,我國目前己經形成了一系列由《消法》及其《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管理條例》、《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組成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由此可見,我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非常重視的,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消費者權益在實踐中并沒有得到很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被侵犯的現狀比較普遍,也比較嚴重。

  (一)假冒偽劣產品屢禁不絕

  嚴重侵犯和威脅著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 近幾年來,消費者對商品質量的投訴始終高居榜首。根據中國消費者協會信息網公布的數據,2006年上半年全國消費者協會受理的投訴件數為318868件,其中投訴商品質量問題的就占到了63%。又如2007年第一季度,廣西區各地消協受理消費者投訴的案件有2823件,其中商品質量的投訴就有1789件,占投訴總量的63.4%。貴州省各地消協在2007年上半年受理消費者投訴3787件,其中對商品質量的投訴有2743件,占投訴總量的72.43%。福建省各地消協在2007年上半年受理消費者投訴28734件,其中對商品質量的投訴有14792件,占投訴總量的51.48%。

  (二)電信、汽車、醫療、商品房等服務行業的價格缺乏透明度

  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權,價格欺詐現象也時有發生如2007年第一季度,廣西各地消協受理價格問題方面的投訴就有274件,占總投訴的9.7%,與2006年同比增長45%。其中電信145件,占總價格問題投訴的52.9%,與去年同比增長163.6%;商品房24件,占總價格問題投訴的8.8%,

  與去年同比增加24%件。貴州省各地消協2007年上半年消費者對價格的投訴206件,占投訴總量的5.43%;浙江省各地消協2007第一季度受理的價格投訴335件,占投訴總量的5.26%。

  (三)虛假廣告的投訴增多

  一些經營者用虛假廣告、包裝、說明書等形式,故意隱瞞產品的真實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對必須說明的內容含糊其辭或故意夸大功效,引誘消費者上當。如著名的歐典地板事件和全國牙防組認證事件。

  (四)不平等格式條款難以遏制,繼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現在一些行業、賓館、超市、酒店、商場等繼續以不平等格式條款、店堂告示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商品拆開包裝,概不退貨”,“寄存物品丟失損壞,最高賠償額為100元”,“降價、中獎商品不予三包”,“酒店禁止自帶酒水”等。

  此外,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自由選擇權和維護尊嚴權也時常受到各種非法干涉或者侵害。如在2007年第一季度,廣西各地消協受理了消費者人格尊嚴被侵犯方面的投訴7件。貴州省7件,占投訴總量的0.18%。浙江省各地消協27件,占投訴總量的0.42%。

  綜上所述,目前,消費者的權益并沒有得到較好的保障。2007年3月12日,中消協將其于2006年起聯合全國45個省市對消費者進行的調查顯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35.9%的消費者表示合理要求雖然得到解決,但本人并不滿意;27.2%的消費者反映合理要求根本沒有得到解決。

  二、消費者權益屢受侵犯的原因

  在我國如此重視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有大量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現象存在,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一)消費者的相樹弱勢地位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之所以被侵害,其主要原因是因為單個的消費者在經濟實力和專業知識等方面處于弱勢地位。特別在在現代社會,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是一種非專業對專業,非知情人與知情人的關系。經營者通曉商品的技術性、了解市場行情、掌握顧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銷售技巧,可以說知己知彼;而消費者卻缺乏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相關知識,所接受的消費信息大多是經過加工的、有促銷和誘導成分。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難免不被經營者所操縱,并與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約。加之商品與服務技術含量的提高,會進一步加劇經營者的強勢地位與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即強勢更強、弱勢更弱。

  (二)法律賦予消費者維護權益的途徑雖多,但在實踐中難以發揮實效

  根據《消法》第34條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①與經營者協商和解;②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③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④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款規定似乎為消費者解決消費糾紛提供了一個廣闊的天地,但實際的情況卻是: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違法經營者很少會積極主動配合協商;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較少,且無強制執行的權力,因此,調解成功率并不高;我國行政執法部門職責不清,在處理案件上相互推諉。而且即使在雙方當事人達成行政調解協議的情況下,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行政機關不能強制執行,所以,行政機關也難以成為消費者依法的靠山。由于實行仲裁制度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事前就糾紛解決辦法達成了仲裁協議。而現實生活中,在消費糾紛發生后,很少有經營者主動愿意或積極配合與消費者達成通過仲裁解決消費糾紛的協議。因此,在客觀上,消費糾紛仲裁制度難以有效地發揮作用。此外,目前我國的訴訟制度比較傳統,針對小額消費糾紛和群體性訴訟,雖然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已經在積極探索、嘗試靈活、便捷的訴訟方式。但就全國來說,還沒有建立起一套適合解決我國消費糾紛特點的訴訟制度。煩瑣的訴訟程序和漫長的訴訟時間嚴重地打擊了消費者提起訴訟的積極性。因此,就我們調查的情況看,發生消費糾紛后,大多數消費者選擇消費者協會,然而,在消費者協會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大多數消費者就只好自認倒霉了。

  (三)《消法》規定的對違法經營者進行懲罰的力度不夠

  《消法》中規定的對違法經營者進行懲罰的大多數條款都是建議性的,不能有力地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而真正具有懲罰性的只有《消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但在實際操作中,如果經營者拒不接受調解,消費者最終還是要通過打官司才能獲得此賠償。因此,此條款的作用就大打折扣,導致虛假廣告和假冒偽劣產品到處都有。

  三、促進“消費和諧”,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建議和對策

  (一)完善消費訴訟制度,簡化訴訟程序

  消費糾紛中,一方為實力雄厚的企業,另一方為勢單力薄的消費者個人。因此消費訴訟應當實行簡便易行的程序,強調簡易、迅速、經濟地解決消費糾紛。我國目前的法律沒有根據消費糾紛的特點專設訴訟程序的規定,而將消費糾紛與一般的民事糾紛一起共同適用普通審判程序,不能體現國家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特殊保護。我國必須借鑒吸納發達國家的消費者訴訟制度,簡化訴訟程序。一是建立小額的消費訴訟法庭,靈活的解決消費糾紛。二是實行巡回法庭辦案,獨任審判等,以減輕消費者的訴訟之累,激起消費者訴訟的積極性。

  (二)加大對違法經營者的懲罰力度

  由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關系到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正常的經營秩序,因此,當前各國在消費者立法中,普遍加重了對違法者的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我國消費者權益屢受侵犯,假冒偽劣產品大行其道的情況下,我國也應加大對違法經營者的懲罰力度,讓違法的經營者得不償失,再也不敢涉足違法經營。

  (三)制定《反壟斷法》,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借鑒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的規定,規定公用事業部門等壟斷行業在與消費者訂立和履行交易合同時,必須履行保護消費者的承諾,否則,消費者有權終止交易合同,規定交易合同中與消費者保護契約相抵觸的條款,一律無效。

  (四)構建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每一個消費者都是潛在的可能受害人。而且由于現代的消費涉及的面較廣,特別是那些虛假廣告和假冒偽劣產品涉及的地域廣,受害的消費者也多,所以,從一定程度上來說,消費者訴訟具有公益訴訟的屬性。如果在消費者訴訟中,仍然以“直接利害關系”限定消費者訴訟的主體范圍,可能由于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人,而無法保護公眾及社會利益。因此,為維護公共利益提起的消費訴訟,不應恪守傳統訴訟法理論“無直接利害關系便無訴權”的要求,而應將原告范圍擴及于任何組織和個人。這就解決了我國傳統的訴訟法理論導致的消費者公眾利益受害無從救濟與熱心公益事業者投訴無門的尷尬境地。

  (五)強化國家和社會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我國消費者協會把“消費和諧”作為2007年主題。所謂“消費和諧”,就是在消費領域中全社會要樹立一種“消費和諧”的理念,經營者、消費者、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共同努力營造一個“消費和諧”的市場環境,推動擴大內需,促進我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因此,要促進消費和諧,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就需要全方位地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特別是要強化各級行政機關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在產品進人市場之前,政府職能部門要把好注冊審批關,從源頭上做好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在產品進人市場之后,工商、質檢、衛生防疫、藥品監督等職能部門應當各司其職,通力協作,盡量降低消費侵權發生的可能性。在消費糾紛發生后,各職能部門要及時接受消費者的投訴,絕不能互相推諉。對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建議賦予消費者起訴行政機關的權利。此外,我國各級人民政府應充分保障各級消費者協會的經費和人員,賦予消費者協會更廣泛的職能,真正成為消費者的可靠對象和信賴對象。

  消費者權益調查報告3

  保護消費者權益是反壟斷法的立法目標之一,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較少直接體現在反壟斷法的視野中,反壟斷法更注重保護市場競爭力。從本質和客觀要求來看,市場經濟是消費者主權經濟。市場經濟的發展迎來了一個全新的消費者主權時代。各種壟斷行為不僅具有明顯排斥市場競爭的特點,而且會造成對消費者權益的侵犯,因此受到反壟斷法的禁止。為了在自由市場競爭中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本文試圖考察我國現行反壟斷法律制度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不足,并在此基礎上,借鑒國外反壟斷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驗,尋求方嘉的建議。

  一、拷問:為什么從反壟斷的角度探討消費者權益保護

  法律是事物本質產生的必然關系。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越來越受到重視。大多數國家都制定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專門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壟斷法都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考量因素,都圍繞保護消費者權益設計了相應的制度。然而,在國內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壟斷法并不是統一在一部法律中,而是獨立存在的。說明二者既有內在聯系,又有顯著差異。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現實市場交易中的特定市場交易行為框架內,對消費過程中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提供直接保護。這種保護是特定的,具有事后救濟的性質。《反壟斷法》側重于規范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以確保良好的經濟環境和秩序。同時,企業或企業為了排擠競爭對手而實施的一系列限制性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表面上看,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經營者,但本質上或最終結果是侵犯消費者利益。可見反壟斷法對消費者的保護是迂回的。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不是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部單一的法律來完成的,而是由包括反壟斷法在內的各種法律制度結合而成的一套消費者保護制度體系,通過維護市場競爭機制、規范各種市場競爭行為來起到保護消費者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從反壟斷法的角度探討消費者權益保護。

  二、考察:反壟斷視角下消費者權利救濟的困境

  (一)消費者權益救濟符合壟斷規制體系不要給力的尷尬

  反壟斷法禁止非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非法集中和行政壟斷。有些壟斷行為看似短期內對消費者有利,但長期來看,可能會排擠向消費者提供相同產品的企業,形成寡頭壟斷局面,失去消費者的選擇權。面對各種壟斷行為,消費者權益救濟遭遇壟斷規制體系不要給力尷尬的局面。

  1、壟斷協議的規制體系。在我國反壟斷法關于禁止壟斷協議的規制體系中,忽視了企業通過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與壟斷協議密切相關,有些壟斷協議會導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附帶后果。所以他們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是類似的。比如家電、航空、汽車、鋼鐵等寡頭或壟斷競爭的行業,價格聯盟是通過壟斷高價或掠奪性定價。一是依靠自身的經濟實力和市場力量,在短時間內大幅降低商品價格,與同行業競爭對手進行價格戰,然后在同行業其他競爭對手被擠出競爭市場后,全面提高商品價格。

  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監管制度。目前,在我國反壟斷法關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制體系中,對于具有合法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對消費者權益造成的損害如何規制,并沒有規定。比如我國鐵路線路的壟斷經營就是典型的國家授權的壟斷經營模式。在沒有相關競爭對手的情況下,這些壟斷企業很容易通過其合法的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其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價格,從而損害消費者的權益。此外,微軟和英特爾等跨國公司在中國擁有巨大的市場影響力。在計算機操作系統市場上,微軟憑借其知識產權的主導地位,有能力也有動機提高產品或服務的價格,以此來剝削消費者。

  3、運營商集中監管系統。中國《反壟斷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加強宏觀調控,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然而,一些產業政策導致的經營者集中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不一致。比如中國的航空運輸業,國家為了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可能會制定產業政策對該行業進行引導。此時產業政策顯示,國內眾多大型航空公司將聯合統一定價,提高國內航空運輸業的國際競爭力。國家采取產業政策是為了實現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這是可以理解的,但保護消費者權益也應該是制定產業政策的應有之意。

  4、行政壟斷規制體系。在行政壟斷規制體系中,不存在政府部門利用行政權力為個體國有企業提供不公平庇護的行為規制體系。目前,我國經濟體制仍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政府部門利用行政權力對個體國有企業進行不公平庇護的現象時有發生。中石油和中石化作為石油行業的雙寡頭企業,并不試圖創新和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而是利用行政權力賦予的偏好,逃避市場競爭,任意操縱產品的市場價格,導致石油企業優秀不能贏,壞無法消除的惡性局面,無法合理配置社會自由,損害消費者利益。

  (二)消費者權益救濟中反壟斷法律責任制度的缺失

  1、反壟斷法中的民事責任制度過于簡略。中國《反壟斷法》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有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雖然該條規定了民事責任,但對經營者承擔責任的方式沒有具體規定。事實上,責任主體遠不止經營者,責任主體有很多,包括經營者的決策者、主要實施者、行業協會主要領導及其直接責任人。這是我國反壟斷法法律責任體系構建中責任主體相關規定的制度性缺失。另外,反壟斷法民事責任的受益人是只包括直接受害者,還是既包括直接受害者,也包括間接和潛在消費者?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2、反壟斷法的寬恕政策和承諾承諾制度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存在一些問題。我國反壟斷法的寬恕政策才剛剛形成,立法者在制定寬恕政策的過程中并沒有考慮到& mdash& mdash寬恕政策如何在通過減少甚至免除罰款的手段鼓勵違法者坦白違法行為的同時保護相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相關消費者還能獲得向非法經營者索賠的權利嗎?關于承諾承諾制度,反壟斷執法機構一旦作出承諾承諾,有兩種法律后果:一是承諾具有法律效力,企業必須受承諾約束;第二,反壟斷執法機構接受承諾意味著放棄對承諾企業的法律制裁,包括罰款。一方面,該制度對關聯企業具有很強的約束力,另一方面,免除關聯企業的所有法律制裁可能會使受損消費者處于無法獲得相應救濟的尷尬境地。

  三、探索:反壟斷法視角下消費者權利救濟的啟示

  (1)完善壟斷監管體系

  首先,就壟斷協議而言,應該制定具體的規則來規范經營者因壟斷協議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以避免一些壟斷競爭行業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于電信等服務行業存在的不合理資費收取、捆綁銷售、限制用戶自由選擇通信服務等現象,賦予法律公益研究中心等第三方對部分涉嫌壟斷行為的企業和部門提起訴訟的權利,避免單獨出現消費者。這個松散的團體與運營商戰斗在處于劣勢的過程中。

  其次,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制體系中,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因素作為考慮經營者合法市場支配地位的指標。明確排除那些不利于消費者公平交易和自主選擇權利的經營者擁有合法的市場支配地位。對因知識產權獲得合法壟斷地位的自然壟斷企業和經營者,建立長效監管體系,在未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嚴格審查其合法市場支配地位是否成立,降低利用其支配地位謀取經濟利益和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風險。

  第三,在制定具有產業政策性質的經營者集中監管制度時,應注意協調經營者集中與以這些產業政策為導向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間的關系。將保護消費者權益作為制定產業政策經營者集中監管制度的應有之義。此外,在回顧運營商的M&A行為時,我們應該重點把握學位,爭取規模學位,使企業在保證消費者福祉的同時實現規模經濟。

  此外,筆者認為應豐富反壟斷法中關于消費者權益的相關規定,賦予消費者更多的物權。具體來說,消費者有權監督反壟斷法的實施。僅僅依靠政府機構監管壟斷行為是不夠的。建立包括消費者在內的社會監督機制,避免或減少公共權力監督機構的權力濫用和權力尋租。

  (2)完善反壟斷法律責任制度

  1、完善反壟斷民事責任制度。反壟斷民事責任主體的資格不明確、模糊,受到諸多限制。民事責任制度中的請求權主體,需要明確哪些主體有資格對非法壟斷行為提起訴訟,即哪些主體有資格作為原告。在世界范圍內,美國明確要求原告必須是直接購買者,而其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將原告資格授予間接購買者。就我國而言,有學者指出,由于法官經驗不足,執法資源有限,應當限制私人反壟斷訴訟的原告資格。但筆者認為,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反壟斷法對原告資格的限制不應違背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也不應有損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因此,不應將潛在消費者排除在原告資格之外,但應盡快完善潛在消費者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相關規定和程序。

  2、完善反壟斷法的寬恕政策和承諾制度。在實施寬恕政策或接受相關企業承諾時,決策應考慮相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實施寬恕政策和接受承諾制度時,可以順利行使相關消費者的請求權,避免相關消費者因相關企業的違法行為而無法獲得救濟的情況。

  (3)完善反壟斷法的實施

  1、設立特別法院,對反壟斷私人訴訟案件擁有管轄權。當反壟斷訴訟發生時,應設立專門的法院對其進行管轄。由于反壟斷法不同于合同法,通常很容易通過合同法的相關法律法規來確定一個行為是否合法。而大企業合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判斷需要運用專業知識和復雜的經濟分析,對法官的素質要求較高。因此,有必要設立專門的法院來管轄私人訴訟案件。在這個過程中,也要注意專業法院與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關系。如:法院對執法機關的監督,執法機關認定的事實對法院的約束力。

  2、引入反壟斷法后續執法機制。賦予與反壟斷訴訟有合法利益關系的案外人向法院申請加入現有訴訟的權利,即借鑒美國反壟斷訴訟的后續執行模式。后續執行模式以反壟斷機關的決定為前置程序,在反壟斷機關先前決定的基礎上,由私人當事人對被告的非法壟斷行為提起訴訟。美國的經驗表明,反壟斷后續執法機制在美國私人尋求壟斷侵權救濟的過程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后續執行機制可以讓消費者擺脫個別起訴的困境。我國應該提倡這種實施方法,以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利的積極性。

  五、結束語

  消費者主權時代的到來,給消費者權益問題帶來了極大的關注。雖然我國《反壟斷法》頒布較晚,但它將保護消費者權益作為立法目的之一,這實際上彌補了專業法領域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不足。本文在借鑒國外反壟斷法經驗的基礎上,從反壟斷法的角度對進一步完善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了粗淺的探討,并提出了初步設想。當然,本文的研究還不夠深入,對于一些系統的創建也沒有系統,這是作者未來的方向。筆者深信,在消費者主權時代,中國的《反壟斷法》將不斷完善,消費者權益將得到更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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