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校服選定制度
校服是一個學校對師生管理與學生精神風貌的體現,學生統一穿著校服,有利于提升自信心,保持朝氣蓬勃的精神狀態。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小學校服選定制度(精選5篇),希望對大家有用!
小學校服選定制度1
一、指導思想
以深化教育系統行風建設,切實維護學生利益,加強社會監督,全面規范學校收費行為,努力做到有利于貫徹上級部門精神,有利于辦讓人民滿意的教育,有利于促進學校依法辦學。本著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推動我校學生校服訂購制度的落實。
二、程序目標
1、按上級有關要求認真做好校服購置工作。
2、召開學校校務會,積極穩妥和規范地做好校服推廣工作。積極提倡統一著裝,但必須堅持學生自愿原則、不強迫或變相強迫其統一著裝。
3、在堅持學生自愿的前提下,嚴格按照從上級推薦的定點生產經營企業購置校服,由學校填報采購計劃表,交企業按要求制作,制作后由企業送到學校,學校按采購計劃表的要求付款。
4、所訂校服質量必需符合質量要求,不得含有損人身健康的物質。
5、校服征訂中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贏利
小學校服選定制度2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校校服管理工作,確保學生校服的品質,保障學生的健康成長,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教育部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標準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山東省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濟南市萊蕪汶水學校校服管理工作。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對校服的選用、采購、質量等進行管理和監督。學校設立校務監督委員會,加強對校服的選用、采購、質量等的監督,學校設立家長委員會共同參與校服選用、采購及售后服務等各個環節。
第三條 校服設計應逐步健全推薦評議制度,聽取學生、家長、社會各方意見,經學校集體決策及2/3以上家長同意,同時結合本地實際,考慮青少年身體特點、學校各類活動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導專業設計人員或學生參與校服設計。校服設計一經選定應保持相對穩定,以減少家長支出。
第四條 學生校服訂購實行“自愿量力”的原則。學生訂購必須征得家長同意,校服訂購價格在質量不低于企業招標時提供的樣服質量的情況下,不得高于該企業投標文件中所提供的報價。
第五條校服采購可由學校采取自行采購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代為集中采購的方式。校服采購招標時,學校或第三方機構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招投標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校服采購應在招標文件或采購合同中標明校服質量技術標準。學校要嚴把校服質量關,選擇質量保障體系健全、產品質量合格穩定、社會信譽好的生產企業作為校服生產企業。校服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標準組織生產。學校采購時可適當提高相關指標要求,嚴禁低于標準采購校服的行為。
第七條校服采購應全程進行公示,包括向學生和家長公示通過招投標等公開方式選定的校服生產企業、校服質量標準、采購流程、采購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學校應將采購的各個環節相應材料全部存檔備查。
第八條校服實施雙送檢制度。校服生產企業將其自行采購的校服布料、輔料等原材料及出廠前的校服成品主動送檢,并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學校結合實際,隨機性抽取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學校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九條學校校務監督委員會和家長委員會共同參與對校服進行驗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產品標識、是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并建立質量驗收臺帳,及時記錄校服驗收情況。如校服出現質量問題,學校應立即與校服生產企業進行交涉,并依照采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事宜,同時向主管的市教育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校服驗收合格后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
第十條校服費用由校服生產企業直接向學生收取。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學生等可以提出申請,學校和校服生產企業聯合捐助。捐助人向學校捐助的,學校應對捐助情況(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數量等)建立臺賬進行登記,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一條校服采購合同簽訂的合同文本由學校和校服生產企業共同制訂。合同文本一式三份,采購合同需經校務監督委員會及家長委員會鑒證、簽字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小學校服選定制度3
進一步規范全市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確保校服工作有序推進,保障廣大中小學生的健康成長,維護廣大學生、家長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梧州市教育局、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梧州市中小學校服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市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確保校服工作有序推進,保障廣大學生、家長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梧州轄區內全日制中小學在校生(下同)。
第三條中小學生校服是指全日制中小學校學生在校期間或其他規定時間和場所統一穿著的學生服裝,體現中小學生的標識性身份。
第四條校服安全與質量應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GB/T28468《中小學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等國家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相關指標要求。
第五條梧州市各縣(市、區)的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各中小學的校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及管理。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校服采購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銷售環節校服質量和價格監管,及時公布校服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第六條各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
第二章款式管理
第七條校服款式設計要遵循學生成長規律,簡潔明快,突出育人功能,貼近地域文化特點,符合時代精神特征,并適度扣合傳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八條校服款式一經選用要保持相對穩定,校服款式原則上每5年選定一次,減少家長重復支出和資源浪費。
第九條各縣(市、區)、各學校可結合本地經濟、氣候等情況推行冬季防寒服。
第三章選用規則
第十條學校應在深入論證和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選用校服。
第十一條選用校服的學校要建立以學校和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負責具體選用、采購工作。
第十二條學校校服選用時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制定校服選用工作方案。
(二)校服選用統一從全市確定的款式中選取。
(三)校服選用組織應在確定校服選用前召開校服選用工作會議并形成《梧州市中小學校服選用意見書》(附件1),明確是否選用校服、選用校服款式及價格。
(四)校服選用意見、款式、價格需向學生和家長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規范采購
第十三條校服采購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等有關法規執行。
第十四條校服采購堅持自愿購買原則,遵從學生、家長意見,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學生、家長購買。可采取如下兩種方式進行:一是以學校為單位組織統一采購,向學生家長發放校服(自愿)訂購卡、校服征訂過程中學校不得參與校服收費,可為學生(家長)提供必要的協助。二是學生自行購買校服,允許學生按照所在學校校服款式、顏色,自行選購校服。
第十五條校服規格型號與采購單不符、有質量問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校服生產企業應在與采購單位約定的時間內免費更換校服。
第五章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校服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組織生產,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校服質量和生產過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校服供應和驗收應實行“明標識”制度。各采購單位購買的校服,要具備齊全的成衣合格標識,并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第十八條鼓勵實行“雙送檢”制度。在供貨企業送檢的基礎上,采購單位可結合實際,將一定數量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送檢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十九條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定期函詢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了解、查詢校服生產企業每年是否有質量不合格的行為,對校服質量監督管理啟動問責機制。
第二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查處生產不合格校服的生產企業和在市場上銷售不合格校服的銷售門店,建立校服生產企業“黑名單”制度,對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校服生產企業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同時抄送教育部門。教育部門要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有關校服質量問題的線索。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校服實行“雙備一查”監管機制。“雙備”即學校在形成選用意見后,將《梧州市中小學校服選用意見書》(附件1)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做流程報備,在完成校服驗收工作后一個月內,將《梧州市中小學校服選用管理備案表》(附件2)、本批次校服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發票的復印件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一查”即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每年對產品質量、售后服務等相關工作開展監督抽查及專項檢查,督促校服生產企業、校服售后服務店、學校共同做好校服供應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信息平臺作用,公布投訴舉報熱線,暢通學校、群眾反映問題的渠道,更好地服務學生和學校,防范廉政風險。
第二十三條各校要將校服采購工作列入廉政風險防控重點,對存在未履行職責、違反程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的人員,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保障機制
第二十四條各地要結合實際加大校服發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學生能夠穿著校服。
第二十五條對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兒童等,要采取多種措施無償提供校服,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公益捐助學校或學生校服。
第二十六條有條件的地區,可由地方政府向中小學生無償配發校服,并優先配發給農村地區中小學生。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選用和采購校服各環節相應文件材料,學校應全部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小學校服選定制度4
一、出臺意義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確保校服工作有序推進,保障廣大學生、家長的合法權益。
二、出臺依據
根據《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適用范圍
梧州轄區內全日制中小學在校生。
四、原則
校服采購堅持自愿購買原則,遵從學生、家長意見,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學生、家長購買。
五、款式管理
校服款式一經選用要保持相對穩定,校服款式原則上每 5 年選定一次,減少家長重復支出和資源浪費。
六、規范采購
校服采購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 號)等有關法規執行。
七、質量管理
(一)校服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組織生產,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校服質量和生產過程的監督檢查。
(二)校服供應和驗收應實行“明標識”制度及鼓勵實行“雙送檢”制度。
(三)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定期函詢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了解校服生產企業是否有質量不合格的行為,對校服質量監督管理。
八、監督管理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校服采購工作的事中事后監管。
九、保障機制
結合實際對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兒童等加大校服發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學生能夠穿著校服。
十、實施時間
從20XX年8月25日開始實施。
小學校服選定制度5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確保中小學生校服品質,保障廣大中小學生健康成長,依據國家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服是體現新時代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傳承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新要求,是建設新時期美麗新校園的象征,是教育公平均衡發展的需要,是培養學生社會責任感、團隊意識、傳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應予以高度重視,堅決貫徹執行國家《意見》,把學生校服工作做實做細做規范,為學生在校安心學習、舒適生活提供服務和保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富平縣各中小學校(包括公、民辦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四條 校服選用由學校家長委員會確定,選用校服應從事前、事中、事后進行組織實施,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五條 中小學幼兒園校服訂制與購買,堅持學生和家長自愿的原則,不得強制學生及家長購買。
第六條 選用校服的學校應建立以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教師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采取召開家長委員會和《告家長書》的形式,在充分征求大多數家長同意的前提下,商定本校是否選用校服事宜。
第七條 學生校服訂購實行“自愿量力”的原則,一般可分為春秋裝、夏裝或冬裝三種,高中、中職、初中、幼兒園只可選用一次,使用時限為三年,期間不得再選用校服,小學可根據學生成長和當地經濟狀況可選用兩次,選用種類、品質、時間應征得家長同意。
第八條 在征求家長意見時,學校應告知家長“為什么要選用校服、選用校服的依據、選什么樣的校服”,必須向家長明確選用校服的目的意義和作用,明確校服顏色、款式、面料和價格,對不同意選用校服的學生、家長,應尊重學生家長意見,不得強制學生家長選用,可推薦學生家長在市場購買同顏色校服。
第九條 學校在確定要選用校服后,應采取邀請的方式,邀請有生產能力、有資質、有業績、有信譽的校服生產企業為學校提供校服服務,邀請時由校委會提出選用企業,但不得少于3家企業。
第十條 學校應對邀請的校服企業進行深度調研,認真核實企業質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務水平、社會信譽度,要組織家長委員會代表、有關監督人員參與校服生產企業的考察和審核工作。考察審核時,應公開透明,校級領導不得參與,考察審核結果家長委員會代表應簽署意見,對考察不合格的企業應進行更換,直至考察合格,對考察合格的企業應向家長委員會全體人員公開考察情況、考察結果,認可后方可通知校服企業參與校服選用。
第十一條 學校選用校服應在征得家長同意和確定校服服務企業后方可組織召開校服選用工作會議,并邀請教育部門管理機構、監察機構和質監、物價部門參與選用工作,確保選用工作在公開公正公平的前提下進行。
第十二條 學校應充分做好校服選用前的準備工作,與家長委員會商定選用程序和參加單位及人員,提前通知校服服務企業做好被選用前的準備工作,向校服選用工作會議提供樣服,包括校服的種類、規格、數量和價格、質量檢驗報告等,向會議介紹企業產生能力情況、校服制作標準以及本次校服的制作理念、質量以及價格構成等內容,供家長委員會參考選用。
第十三條 學校在選用校服過程中,應嚴格程序、嚴格紀律,公開透明開展選用工作,選用應按照家長委員會代表現場綜合評定打分的辦法確定,并現場公布選用結果。
第十四條 學校在組織校服選用過程中應做好選用過程和選用結果的文字記錄、圖片記錄和視頻記錄,監督人員和代表應對選用結果簽字認可,并向學生和家長公示中標企業、校服質量標準、采購流程、采購價格等,公示無異議后方可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 校服選用結果確認后,學校法人代表應與確定校服生產企業共同簽訂合法有效合同,校服合同按照全縣統一規定的校服合同進行簽訂,簽訂后應報教育部門備案。如合同簽訂不規范,教育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學校和企業重新簽訂。未在教育部門備案的校服合同,若發生糾紛,其后果由學校承擔,并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學生等捐贈校服,提供捐贈的校服應當符合國家校服生產標準,保證質量,不得影響學生身體健康。向學校提供校服服務的企業應對貧困學生減免校服,減免不得低于2%。學校應對捐助情況(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數量等)建立臺賬進行登記,并告知捐助人,對減免的學生名單進行公示,學校應將捐贈單位或個人報縣教育局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學校應建立校服選用過程資料檔案,資料檔案按照事前、事中、事后進行整理,與樣服一并封存存檔,資料與樣服檔案管理時限與學生在校時間一致,不得中途銷毀,做到備案備查。
第十八條 校服安全與質量應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等國家標準。
第十九條 學校應要求校服生產企業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標準組織生產,嚴禁不按標準生產和采購校服的行為發生。
第二十條 校服生產廠家應當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專業技術、設計能力、良好售后服務。不具備服裝生產資質和產品質量不達標的企業不得參與學校校服選用,學校不得邀請參與學校校服選用。
第二十一條 校服供應和驗收應實行“明標識”制度。各學校購買的校服,要具備齊全的成衣合格標識,并具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質量檢驗報告。學校在接收校服時,應認真查看產品檢驗報告和質量標識,對不合格校服應要求校服企業重新制作或更換生產企業,堅決不允許將不合格校服提供給學生穿著。
第二十二條 校服質量保障實行“雙送檢”制度。在供貨企業送檢的基礎上,學校可結合實際,將每批次一定數量的校服送當地法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費用不得強制向家長收取,可與供貨企業協商解決。校服經檢驗合格后方可發放給學生穿著。
第二十三條 校服管理堅持職能部門監管,學校自主選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學校和學生購置校服。學校應在深入論證和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選用校服。各校校服款式一經選用要保持相對穩定,盡可能減少家長重復支出。
第二十四條 各學校在確定選用校服時,應上報縣教育局審核審批,同時提供確定選用的相關資料,經審核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選用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學校在選用校服時,允許學生自愿購買校服,學生可按照所在學校校服款式、顏色,自行選購、制作校服。
第二十六條 各學校在選用校服時,校服應具備安全要求,具有安全反光條,貼身校服必須具有35%以上的含棉量,不易掉色,耐洗耐燃,具有本校標志。
第二十七條 各學校在選用校服時,校服質量應高于市場質量,價格應低于市場價格,款式應遵循學生成長規律,充分考慮學生體育運動與課間活動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貼近地域文化特點,符合時代精神特征,具有學校特色。
第二十八條 校服收費堅持無償服務原則,學校和老師不得利用職權便利從中索取回扣或擅自提價牟利。校服收費不屬于學校代收費項目,應由供貨企業自行收取,但必須保留收費票據,注明收費人和繳費人,做到手續齊全,賬目清楚,備案備查。
第二十九條采購的校服如出現質量問題,采購單位應立即與校服生產企業交涉,并依照采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事宜,同時還應向主管的教育、質監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學校校服實行“留樣”封存制度。每批次校服選用結束后,學校與企業應共同對校服進行留樣封存,經雙方簽字后封存,以備上級檢查和質量核查,校服留樣封存一般應保存三年。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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