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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報案材料范文(精選7篇)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報案材料如何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收集整理的詐騙罪報案材料范文(精選7篇),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詐騙罪報案材料 1
報案人:_____,性別,民族,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省__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院__棟__門__號。
犯罪嫌疑人:_____,性別,民族,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戶籍:__省__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院__棟__門__號。現住址: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月__日、______年__月__日,犯罪嫌疑人_____以_____置業有限公司名義分別與我簽訂了借款擔保合同(合同編號分別為:民借字________第__號和民借字__第__號),由擔保有限公司提供擔保。合同簽訂后,我依約向_____出借借款人民幣共計320萬元整。合同還款履行期限到期后,我多次與_____聯系,_____拒接電話也不予見面,下落不明。后經查,合同中的“置業有限公司”專用章系_____私自刻制,該單位根本不存在,該公司也沒有的員工。經工商機關查詢,擔保公司也不存在。_____偽造“置業有限公司的公章”,騙取我的信任,與我簽訂合同,騙取借款,目前損失360余萬元,造成我全家生活困難,無法生存。我基于對_____的信任為其提供了巨額借款,而_____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了我的存款,給我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其行為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且涉嫌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請求貴局對_____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追回我的全部損失,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公安局
報案人:
__年__月__日
詐騙罪報案材料 2
報案人:______,__年__月__日,住址: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號碼:______,聯系電話: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___,__年__月__日,住址: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號碼:______,聯系電話:______
報案事項
報案人報案稱犯罪嫌疑人涉嫌詐騙罪,請求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并挽回報案人的經濟損失。
事實與理由
在__年__月__日,我通過____________認識了犯罪嫌疑人______。當時,嫌疑人聲稱自己有內部渠道,可以獲取某熱門理財產品的優先購買權,且承諾在短時間內就能獲得高額回報。
由于我對投資理財一直感興趣,便輕信了嫌疑人的話。嫌疑人要求我先繳納______元的定金,我于__年__月__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錢轉到了嫌疑人提供的賬戶(賬號:______)。
轉賬后,嫌疑人起初還與我保持聯系,告知我投資進展順利。但沒過多久,嫌疑人便開始以各種理由推脫,不再回復我的消息。我逐漸意識到自己可能遭遇了詐騙,多次嘗試聯系嫌疑人要求退款,但均無果。
截至目前,我因嫌疑人的.詐騙行為損失了共計______元,給我的生活和經濟狀況帶來了極大的困擾。
證據材料
1. 銀行轉賬記錄,顯示我向嫌疑人賬戶轉賬的詳細信息。
2. 與嫌疑人的聊天記錄,包括其承諾高額回報、誘導我轉賬等內容。
3. 其他相關證據,如朋友的證人證言,證明我與嫌疑人的結識過程。
此致
______公安局
報案人(簽名):
__年__月__日
詐騙罪報案材料 3
報案人:______,__年__月__日,住址: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號碼:______,聯系電話: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___,__年__月__日,住址: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號碼:______,聯系電話:______
報案事項
報案人報案稱犯罪嫌疑人涉嫌詐騙罪,請求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并挽回報案人的經濟損失。
事實與理由
在__年__月__日,報案人在______結識了犯罪嫌疑人______。犯罪嫌疑人自稱是某知名投資公司的高級經理,能夠為報案人提供高額回報的投資項目。
犯罪嫌疑人向報案人介紹了一個名為“______”的投資計劃,聲稱只需投資______元,在__年__月__日內就能獲得______元的`豐厚收益。為了獲取報案人的信任,犯罪嫌疑人還展示了一些虛假的成功案例和偽造的資質文件。
報案人在犯罪嫌疑人的誘導下,于__年__月__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______元轉至犯罪嫌疑人指定的銀行賬戶。然而,在轉賬完成后,報案人并未收到任何關于投資項目的進展通知,也無法與犯罪嫌疑人取得有效聯系。
經過多方查詢和了解,報案人發現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投資公司信息均為虛假,所謂的投資項目也根本不存在。至此,報案人意識到自己遭受了詐騙,經濟損失共計______元。
證據材料
1. 報案人與犯罪嫌疑人的聊天記錄,其中包含犯罪嫌疑人對投資項目的介紹和承諾。
2. 銀行轉賬憑證,顯示報案人向犯罪嫌疑人指定賬戶轉賬的記錄。
3. 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虛假資質文件的截圖。
此致
______公安局
報案人(簽名):
__年__月__日
詐騙罪報案材料 4
被告人陶___,系______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于____年9月30日被達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
被告人黃___,系______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于____年10月1日被達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
本案由達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陶___、黃___涉嫌詐騙罪,于____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____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表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法定代表人和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____年11月30日因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達茂公安局補充偵查完畢,于____年12月5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____年9月,被告人陶___、黃___以非法占有公司財產為目的,由被告人陶指使他人偽造內容為___公司收到包頭___公司預付鐵粉款200萬元假收條,自己制作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承諾書。被告人黃___偽造了包頭市___礦產有限責任公司購買___公司200萬元鐵精粉假合同一份,及___公司假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騙取___公司法人代表郁___加蓋___公司公章并復制___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告人黃___將假合同、假申請書、___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其父親的房證交給被告人陶___。____年9月12、13日陶___帶著假收條、假合同、假申請書、以及___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擔保承諾書和擔保財產相關證件,騙取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信任,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訴前財產保全法律手續,并交5000元費用,包頭市中院于____年9月29日下達(____)包立—保字第61號民事裁定書,扣押___公司鐵精粉500噸。
認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 報案材料;
(二) 證人證言
(三) 被告人陶___、黃___的`供訴材料;
(四) 書證材料;
(五) 二被告人的戶籍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___、黃___,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二人共同故意,合伙制作、偽造假合同等手續,騙取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信任,通過訴前保全措施,非法占有公司財務,數額特別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因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詐騙未得逞,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屬詐騙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申訴人:____
日期:__年__月__日
詐騙罪報案材料 5
原告:
男,文化程度:初中
住址:
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
訴訟代理人:原告兒子。
被告:
法定代表:
地址:
電話:
訴訟起因:
原告因被告的保險業務員推銷誤導欺詐,于____年1月25日“購買”了被告的保險產品,險種為:____,已有一年時間。在今年被告催交保費時,才于近期發現該保險產品的事實真相。原告認為被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蓄意實施保險合同欺詐。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現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案。
訴訟請求:
1、原告與被告的保險合同不是依法簽訂,保險合同不成立,請求確認保險合同無效。
2、判令被告依據無效保險合同占有原告“保費”的行為侵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被告在提供服務或推銷產品(泰康永利兩全保險B款(分紅型)保險產品)時,通過在訂立、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隱瞞保險真實情況,告訴虛假情況,實施保險合同欺詐,騙取原告保費人民幣20.54萬元。
3、判令被告承擔民事欺詐的法律責任,既雙倍返還賠償。
4、由于騙取的數額巨大,已構成刑事詐騙犯罪,請求移交公安機關追究違法刑事責任。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____年1月前后,被告的保險推銷員多次找到原告,謊稱其“保險產品”:泰康永利兩全保險B款(分紅型),非常適合原告目前的身體狀況,建議投保。聽了推銷員的介紹,原告表示愿意投保。由于原告年齡已近60,文化程度不高(初中),就由推銷員代筆填寫了投保單,原告在投保單上的簽名處簽了名。涉及到被保險人及投保人,即原告的告知欄及健康告知書的有關狀況,均由推銷員按可以順利通過審查的要求進行了打勾(投保單填寫日期:____年1月25日),并讓我提前交納了保費20.54萬元。
兩個月后,保險推銷員送來了保單合同(保險單制作日:____年3月20日),說是公司已經批準了審查。原告沒有多想,直到今年2月份,推銷員來催交保費,經核實才發覺跟他告訴我的情況不一樣,才發現是上當受騙,于是要求返還已經交納的保費20.54萬元。他說保險合同已經生效,只能按退保處理,結果被告知要損失10多萬元,這才發現事態嚴重。依據法律規定,原告根本沒有簽訂保險合同,那來的合同生效?后經過仔細研究保單合同條款,才發現這是保險公司惡意設置的圈套。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無效保險合同的綁架侵犯,經爭議無果后,才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侵權訴訟!
訴訟的法律依據:
一、根據《合同法》及《保險法》,保險合同必須依法訂立。
《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保險法》第二章保險合同
第十一條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依據上述的法律規定,本案中被告與原告簽訂保險合同的過程違法,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投保單是表示投保人愿意投保的資格說明,其主要內容為投保人的身體狀況,其作用是用于保險公司審查投保人是否有簽訂保險合同的主體資格。本案原告在保險公司的“投保單”上的簽名,其真實意思的表示是愿意投保,是“簽定合同”的意向表示。
2、如果保險公司審查后認為投保人有資格和條件可以簽訂保險合同,其保險推銷員應該向投保人說明保險條款的'真實內容,即要約。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條款的真實意思搞清楚后,沒有異議,就可以書面訂立保險合同了,而簽名就是對合同要約的承諾。什么叫簽訂合同?沒有“簽”名,就不可能“訂”立合同。
3、原告與被告沒有簽訂該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推銷的是保險產品,合同條款是保險公司制作的格式條款,是保險人的合同要約,如果被保險人對此合同進行承諾,在保單上簽名才是對該合同要約的承諾方式。但本案中,保單上沒有投保人的簽名。訂立任何合同,雙方都要在合同上簽字是常識,保險合同當然也不例外,只有那一方的簽字,合同是不成立的。
由此可見,原告與被告沒有簽訂保險合同,只是表達了愿意簽訂,但沒有實際簽訂,合同不成立,當然就沒有法律效力。
二、證據證明
證據一:“投保單”-----原告簽字的意思表示是愿意投保;證明的事項是投保“意向”。
證據二、“保單及保險產品合同條款”----證明的事項:一方面是沒有簽訂,找不到原告的任何簽名,至始至終合同不成立,當然也沒有法律效力;而另一方面,同時證明了被告用無效保險合同占有原告交納的保費違法。
證據三、繳費憑證----證明事項:一方面證明了被告收到保費20.54萬元的事實;另一方面證明了合同沒有成立就收取保費的欺詐事實(使用欺騙手段,造成既成原告錢財被事實上的違法占有)。依據:《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保險公司將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分成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利用業務員或者第三人的花言巧語騙取投保人的信任,說得天花亂墜,騙取受害人的投保申請書,也就是所謂“投保單”上的簽名,并實際交費---建立在告知虛假情況的基礎上,違背職業道德和《保險法》的規定第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階段冒用投保人的名義自己訂立保險合同,將受害人的名字打印在保單上,從而將不平等保險合同強加給受害人,用掠奪性的不公平條款綁架受害者進行搶奪,以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建立在合同條款書面真實情況的基礎上,已經撤除了包裝,露出本來的真實面目。
第一階段裝扮成“天使”,第二階段才展露其魔鬼的本性!是現代版的聊齋《畫皮》:精心設計的保險合同欺詐步驟和模式,根本性違反了《合同法》關于合同訂立的法律規定,不知坑害了多少消費保險產品的消費者。
在本案中,原告只是表達了投保的意愿,而且是在保險推銷員虛假宣傳,隱瞞真實情況的條件下,“簽名”提交了愿意“投保”的申請,是被告業務員侵犯原告知情權的結果,并騙取的“保費”。可惜原告并沒有實際“簽訂”所謂的“保險合同”,被告渾水摸魚,偷梁換柱,并不能在法律的立場得逞。
“保險合同”的正本及“保單”,沒有原告的簽字,所謂合同根本始終就不成立,不成立的合同也就始終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對原告是沒有約束力的,原告不認。而對于非法侵占,已經事實上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被告用不成立也沒有法律效力的“保險合同”對原告被欺騙所交納的“保費”進行占有是不合法的,是非法占有。被告在簽訂、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隱瞞保險產品真實情況,告訴虛假情況,騙取原告保費人民幣20.54萬元,必須承擔合同欺詐,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原告是要消費保險產品,但卻受到了被告的欺詐,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和財產權,被告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有道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三、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四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讓侵權、擾亂保險正常秩序的被告受到應有的法律的嚴懲!
原告(簽名):
__年__月__日
詐騙罪報案材料 6
申訴人:何____,男,________年8月24日出生,漢族,出生于遼寧省鞍山市,高中文化,現住黑龍江省________市。
申訴人因合同詐騙罪一案,不服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第________號刑事判決書,特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第________號刑事判決書,重新審理此案,并依法改判申訴人無罪。
事實和理由: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之規定,提出申訴,并要求重新審判。具體理由如下:
一、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一) 申訴人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刑法204 條合同詐騙罪法定要件。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1、原審判決第2頁經審理查明中“________年元月,被告人何____伙同________(己死亡)等人,在沒有經________卷煙廠委托授權的情況下,便以________卷煙廠監察室的名義與江蘇省泗洪縣________制品廠法定代表人________簽訂購銷葦席和葦折的合同,并且以到貨20天后由________卷煙廠付清全部貨款”。原審判決依據的證據,根本不足以證明申訴人伙同________實施合同詐騙。________所簽訂的相關合同中,也并不能證實申訴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審判決第3頁第2段本院認為“被告人何____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在未經他人授權和同意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己經構成合同詐騙罪”,申訴人認為,這種認定是完全錯誤的,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申訴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更沒有證據證明申訴人伙同他人,即便在沒有得到授權情況下,出具了由我廠負責付款的擔保字條,也不能由此推斷申訴人主觀上就存在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而且簽訂合同的供需雙方也是申訴人經過考察了解的,并非虛構,即便后期證明需方主體不真實,存在欺詐,但也不能由此認為,申訴人同樣構成詐騙,因為申訴人一直都沒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
“非法占有”是合同詐騙的行為人應當具有的目的。而本案當中,申訴人在合同上簽字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而是為了促成合同的盡快履行。
不可否認,申訴人何____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有一些行為確實具有一定的欺騙性,比如其出具的貨到20天內由我廠負責結賬等內容,但是申訴人主觀上并不具有以欺騙手段非法占有________和________財產的目的,申訴人與________、________簽訂合同的直接目的,是希望________、________的貨物能成功出售給吉林市西關糧庫(以下簡稱“西關糧庫”)和黑龍江省雞西市農墾糧油食品購銷中心(以下簡稱“雞西糧油”),而申訴人可以從中賺取一些差價,得到一些中間利益。客觀上來說,申訴人也確實是通過其朋友________介紹認識到________和________等人,從他們這些人口中得知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需要葦席和葦折,申訴人還查看了________、________等人帶來的雞西市農墾糧油購銷中心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見________的詢問筆錄)。而本案中報案人________、________等人,雖然其簽訂的合同中是有申訴人本人的簽字并加上________卷煙廠監察室的公章,但是合同中的需方也確實是西關糧庫和雞西糧油,申訴人從根本也是促成供需雙方簽訂合同,并向供方表示愿意承擔擔保付款責任的角色。所以,從申訴人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證據來看,申訴人完全沒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和想法。
2、報案人________、________的財物,申訴人從客觀上并沒有占有,實際上也并沒有進行收取或處置。雖然申訴人曾給________出具“我收到________發到雞西、吉林穴子三車席子三車”的收條,但實際上,申訴人只是看到了提供單,知道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收到了上述貨物,才給________出具的,而實際收到貨的人是雞西糧油的________和吉林的西關糧庫(后被泗洪縣公安局扣押),申訴人本人并沒有從中間得到任何的利益。原審判決所依據的證據中,沒有任何證明申訴人收貨或從中受益,或主觀有占有財物目的的證明,這些也進一步證明了,申訴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 本案認定申訴人合同詐騙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1、認定本案事實的主要人員尚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人。________和________是介紹合同需方即西關糧庫和雞西糧油給申訴人的人員,也是這兩個人提供給申訴人蓋有上述兩單位公章的合同,申訴人基于上述合同,才與________等人簽訂購銷合同,但是案發后,該兩人一直沒有找到。而本案另一關鍵人員________(代表雞西糧油簽訂合同的人)僅做過兩次筆錄,在其筆錄也證實,其簽過兩份購銷合同,供貨的廠家是江蘇省泗洪縣________制品廠(________),相關貨物在____年3月就全部收到了,其處理了一部分貨,________拉走了一部分貨,合同也是其簽訂的,其簽的是________的名字,蓋了單位的公章。從________所述事情來看,至少證明,第一,申訴人是確認葦折與葦席的需方后,又與________簽訂的供貨的合同,申訴人主觀上沒有編造莫須有的需方,其主觀上認為己經找到了合適的貨物的供需雙方,合同有可以履行的基礎;第二,申訴人并沒有實際占有控制貨物也沒有出售處理過涉案貨物。而案發后,偵查機關也一直都沒有查到________、________等人的.下落,________本來亦被取保候審,但在案件后期偵辦過程中也竟然沒有了下落。作為查清本案的關鍵,上述幾人可能才是真正涉嫌詐騙犯罪的人員,但原審在沒有查清上述事實和取得關鍵證據的情況下,即認定申訴人有罪,是本案定罪證據的不確實、不充分的體現。
2、本案另一關鍵人員________死亡,從原審證據中,無法得出申訴人伙同________實施合同詐騙的證據。
從公安機關對案件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中可以看出,________是聯系報案人________、________等人的主要聯絡人員,________之前就曾與________有過葦折、葦席的貨物交易,________也是通過________才接觸到申訴人,而________完全不認識申訴人,僅是通過幾次電話。申訴人聯系葦折、葦席的購銷也是基于對朋友________的信任,出于朋友幫忙,且也能從中獲得一些差價好處等想法,為了促成購銷雙方成交,才幫助朋友________作出了一些帶有欺騙性的行為。但是這些行為的根本原因,也是出于朋友幫忙,相信________說的10天就應當能夠付款的前提下才作出的。________是否具有詐騙目的,申訴人無法做出判斷,但是從現有證據來看,________伙同申訴人合同詐騙的結論并沒有證據支持。原審判決作出上述認定,與案件事實嚴重不符。也屬于定罪證據不確實。
(三)縱觀本案全部證據得出的基本事實可以看出,申訴人也是受害人之一,申訴人并沒有犯罪行為。原審判決認定證據不全面。
從本案證據,可得出的基本事實是:1997年申訴人通過鄭丘安與________認識,________稱其有葦穴和葦席等貨品,讓申訴人幫助聯系銷路,后申訴人向朋友________提起此事,________介紹了________、________認識,吳、郭稱有門路銷售給雞西糧油、西關糧庫等地方,后上述三人帶了己經蓋好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公章的合同給申訴人,申訴人后將合同給了________,____年初,________又將合同給了________等人去簽訂合同。________發貨后不久。________告訴申訴人,稱他們被騙了,雞西糧油的合同上的章是假的,西關糧庫也沒有________這個人。____年5月20日,申訴人讓________到牡丹江市公安局東安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報案,報案內容主要是被________和________以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的名義進行的合同詐騙,簽訂的購銷合同中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的章是假的。后東安公安分局進行了調查,________于____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審。____年9月1日,吉林市西關糧庫的三車皮葦折被泗洪縣公安局扣押。雞西糧油的3車葦席被________轉移。以上事實有申訴人的供述,________的詢問筆錄、________的報案筆錄、________的詢問筆錄及泗洪縣公安局經偵大隊的說明等相互佐證。從以上證據及基本事實可以看出,申訴人根本沒有犯罪的故意,也沒有構成犯罪的行為,其也是受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人的欺騙,期望從中獲得中間差價的利益,對________等人實施了一些欺騙性的行為,但從這些行為中,并不能證明申訴人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反而可以看出申訴人受到欺騙,也是受害人之一。原審判決中,并沒有審查全部證據,考慮案件證據之間的矛盾性,實屬對證據認定的不全面,不充分。
二、 原審判決認定的贓物價值有誤,需追繳的數額與實際不符。
在原審判決書判決內容的第二項(判決書第3頁最后一行)“被告人何____騙取的贓物價值計人民幣632920元,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本案中,在案發后的________年9月1日和9月2日,泗洪縣公安局扣押了葦穴子(折子)三火車皮,三火車皮其中有387件拉去了西河糧庫(見泗洪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而該三火車皮葦折共計9460片,每片22元,即價值208120元,在________年9月20日,本案被害人江蘇省泗洪縣________制品廠法定代表人________即收到了其中的西河糧庫的387件(見________手寫的收條一份)。
所以從以上內容可見,即便申訴人構成合同詐騙罪,需追繳返還給被害人的贓物價值也決非是原審判決中認定的632920元。實際數字與判決相差甚遠,從此內容也可以看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認定不清,定罪證據亦不確實、不充分。
申訴人認為,合同詐騙罪,行為人應當具有的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本案證據根本不能證明,申訴人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因此申訴人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即便申訴人出具過擔保付款之類的內容,也和合同詐騙罪沒有關系,申訴人的行為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而原審判決中確定的應向申訴人追繳的需返還被害人的贓款數額與實際不符,相差甚遠,將己被公安部門扣押及返還給被害人的財物數額也均計算追繳數額之內,實屬事實不清。為洗脫申訴人的冤屈,申訴人特依法提出申訴,懇請貴院能夠查明事實,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還申訴人清白,真正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所在。
此致
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
日期:__年__月__日
詐騙罪報案材料 7
申訴人:付____,男,漢族,________年9月13日出生,籍貫:湖南岳陽,身份證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被申訴人:張____,男,__________年6月5日生,湖北省天門市人,身份證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訴人不服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東中法刑二終字第________號”刑事裁定,認為該裁定司法程序嚴重違法、認定事實嚴重不清不楚、認定事實的方法完全脫離證據、適用法律根本錯誤、裁決結論顯失公平,顯系一份從根本上肢解了司法正義、將嚴重混淆視聽根本顛倒是非,若不能及時糾錯將根本摧毀基本是非觀念的刑事裁決,特依法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你院依法立案再審,公開開庭審理并依法撤銷前述審判程序嚴重違法、認定事實嚴重不清不楚、認定事實的方法完全脫離證據、適用法律根本錯誤、裁決結論顯失公平,顯系一份根本損害司法公信力、從根本上肢解了司法正義,將嚴重混淆視聽根本顛倒是非,若不能及時糾錯將根本摧毀基本是非觀念的刑事裁決及其所維持的一審判決;改判被申訴人張____和應依法追加為被告人卻未被追加為被告人的詐騙罪犯罪行為人________共同犯有詐騙罪,依法從重處罰。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東中法刑二終字第________號”刑事裁定,審判程序嚴重違法、認定事實嚴重不清不楚、認定事實的方法完全脫離證據、適用法律根本錯誤、裁決結論顯失公平,顯系一份根本瓦解司法公信力、從根本上肢解了司法正義、將嚴重混淆視聽根本顛倒是非,若不能及時糾錯將從根本上摧毀基本是非觀念的刑事裁決。
審判程序嚴重違法表現之一是,遺漏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顯系應依法追加為被告人卻未被追加為被告人的詐騙罪犯罪行為實施者。已有證據足以證明被上訴人張____作案過程中在詐騙涉案款項過程中被遺漏的被告人________提供了重要幫助——作案所使用的________的中國銀行賬戶系________親自辦理的開戶手續,被上訴人張____作案過程中所詐騙的涉案款項USD38723.89也是________親自進行贓款轉移等處理的,而且本案審理過程中,申訴人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已經依法提交了《追加被告人申請書》,一審法院已經簽收,但是沒能依法追加、依法審理, 和正確處理。
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再次依法提交了《追加被告人申請書》,二審法院也已經簽收,但同樣沒有依法追加,和依法審理。
總而言之,“(________)東中法刑二終字第________號”刑事裁定及其所維持的一審判決,均因為公然違反司法程序正義原則,遺漏被告人________而審判程序嚴重違法。據此,申訴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明文規定申請再審,你院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明文規定立案再審,以便及時阻止謬種流傳,防止該錯誤裁決及其所維持的一審判決嚴重混淆視聽、根本顛倒是非,根本摧毀基本是非觀念。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四)明文規定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立案再審。此其一。
其二,“(________)東中法刑二終字第________號”刑事裁定及其所維持的一審判決審判程序嚴重違法表現之二是,沒有搞清楚本案的真正法律屬性——本案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所規定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的自訴案件;而非我們被迫起訴時所寫的“侵占罪”自訴案件。正是這個問題引發了本案的司法邏輯的根本混亂——進而,讓某些枉法裁判者有機可乘,讓司法腐敗大行其道。
二審審理期間,申訴人及其代理人反反復復強調此案的特殊性,尤其是其中的特殊性之一,偵控機關“因故不作為”和東莞市人民檢察院的“因故亂作為”——作出犯罪嫌疑人張____的行為構成侵占罪的“審查意見”,最終還因為一審法院立案庭某些同志的錯誤堅持——說我們的案由和訴訟請求只能是“侵占罪”,如果堅持“詐騙罪”即不受理、不予立案且不給任何文書,才導致該案訴訟程序的極度混亂,才導致某些確有徇私枉法動機的人再次“有機可乘”。
申訴人對被申訴人和被遺漏的被告人________共同犯下的詐騙罪犯罪行為的控告和追訴,如(________)東一法刑初字第________號刑事判決第九頁“經審理查明”部分所查明,而不僅限于其所描述的,異常艱難曲折,異常辛酸和心酸對此,申訴人必須進行兩點澄清。第一,一審自訴立案過程中,申訴人的代理律師堅持本案要用“詐騙罪”為案由,而法院自始至終不同意,而且明確表示:如果上訴人堅持以“詐騙罪”為案由,那么,法院則堅決不受理、不立案、不理睬,被逼無奈申訴人只好同意先以“侵占罪”立案,到訴訟過程中再糾正過來——變更訴訟請求。第二,每次開庭申訴人的代理律師均有提出本案不能按照“侵占罪”進行審理,應該按照“詐騙罪”進行審理。在第三次【即一審法院的最后一次開庭審理】那個并非正式法庭辯論的辯論過程中明確指出,被申訴人張____的犯罪行為不能夠被評價為“侵占罪”,而應該按照“詐騙罪”進行從重處罰。對此,法庭并非沒有注意到——一審法院合議庭成員、主審法官楊潔親自提醒被申訴人及其兩位辯護人:“你們對自訴人的代理人提出的張____的犯罪行為不能夠被評價為“侵占罪”,而應該按照“詐騙罪”進行從重處罰,的意見有什么意見?”而被申訴人及其兩位辯護人并未提出實質性的反對意見。
(________)東一法刑初字第________號刑事判決之中所概述的上訴人的代理人龍元富律師的代理意見的內容基本屬實。龍元富律師的代理意見是據實而論的有足夠證據證明的合法意見,一審法院理應依法予以重視并且作為審理活動的重要提示予以采納。異常不正常的是在審理活動不能依法結束,在本案應該到案的被告人________沒有到案等情況之下匆匆做出錯誤裁判結論,卻硬生生將龍元富律師的正確代理意見敷衍了一句“自訴人的代理人提出的'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其實,一審法院忘了被上訴人張____的行為不構成“侵占罪”也是上訴人的代理人龍元富律師的正確代理意見之一。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種種不規范、和明顯偏袒被申訴人的言行,申訴人不想再過多計較,所以也就不想在此一一細述。
案件的核心事實是:(________)東一法刑初字第389號刑事判決之中第九頁第十頁所載述的“2010年8月16日,張____以‘東莞市________鞋業有限公司’名義,先后兩次向________公司“賓寶財務唐小姐”發出請款單。其中第一次張____指定對方將貨款匯入自訴人付____的銀行賬戶;第二次張____以“因外匯管制,________鞋廠銀行資料現予以更改”為由,指定對方將貨款匯入“________”的銀行賬戶。同月19日,________公司委托“PLATEAU LIMITED”公司將38723.89美元匯至上述“________”的銀行賬戶。”張____的犯罪行為明顯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詐騙犯罪行為。”對此,申訴人的代理人龍元富律師也多次展開了言簡意賅的分析和闡述。
據此而不僅限于此,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兩次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理由均無證據支持,純粹以臆測和被告人張____的一面之詞來支撐其裁判邏輯,是一種完全錯誤的司法行為——司法論證錯誤,結論更加離譜。
申訴人的心情愈加異常復雜、極其沉痛。
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但案發已經五年多,沒能得到符合公平正義的處理。
迫不得已,依法順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自訴;卻被兩級法院兩份錯誤裁判弄得啼笑皆非。今天,只能抱著對“法治中國”的信念繼續依法申訴。
本案的根本問題主要是司法審理與裁判的邏輯嚴重混亂根本錯誤。法院認為,如果構成詐騙罪理應由有管轄權的偵控機關依法提起公訴,而自訴人的代理人認為,在有管轄權的偵控機關沒能及時依法提起公訴的情況之下,申訴人作為被害人有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所規定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之規定依法進行自訴。
本案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所規定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的詐騙罪自訴案件;而非我們被迫起訴時所寫的“侵占罪”自訴案件。
為有效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等法律規定提出申訴,以便幫助司法機關及時正確處理此案,以免進一步嚴重損害司法機關的形象、嚴重危害法律的基本尊嚴;嚴重混淆視聽,根本顛倒是非,若不能及時糾錯將根本摧毀我們國家、社會的基本是非觀念。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付____
聯系電話:______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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