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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單位成員職責
一、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在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市的消防安全工作。具體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實施。
(一)嚴格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綜合分析全市消防安全形勢,研究制定消防工作措施和發展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并組織實施。
(二)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以及火災多發時段,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安全大檢查。
(三)定期召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全市城市公共消防基礎設施、消防器材裝備、消防隊伍等建設任務中的重大問題,督促行業系統整改重大火災隱患。
(四)指導全市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社會化消防宣傳,積極開展構筑“防火墻”工程和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
(五)通報全市消防工作任務落實情況,總結、表彰、推廣消防工作經驗,落實獎懲制度。
(六)按照市政府指令,組織工作組調查處理重特大火災事故。
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一)負責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二)在全市產業政策、規劃制定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在新建、改建、擴建重大建設工程可行性專項報告審查和工程竣工驗收時,負責將消防安全列入專項審查和驗收內容。
(四)對本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直屬單位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領導責任。
(五)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能,對涉及消防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查,依法承擔安全責任。
三、市教育局
(一)組織制訂全市各類教育機構(含學前教育機構,下同)的消防安全工作法規政策、規劃和應急預案,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二)組織各類教育機構開展構筑社會“防火墻”工程和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將消防知識納入各級各類學校教育、培訓內容。
(三)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能,對涉及消防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審及消防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查,依法承擔安全責任。
四、市監察局
(一)負責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二)依法追究因瀆職導致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部門和人員。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重大消防安全問題、重大火災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五、市民政局
(一)督促全市孤兒院、養老院、福利院等單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應急演練,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二)督促村委會、社區居委會認真做好消防管理工作,大力構筑社會“防火墻”工程,負責解決火災后受災群眾的生活安置和善后處理工作。
(三)對本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直屬單位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領導責任。
(四)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能,對涉及消防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查,依法承擔安全責任。
六、市財政局
(一)按照國家和市政府有關標準和實際需要,負責落實和保障市級消防工作經費,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承擔相應管理責任。
(二)負責市政府安排的消防工作專項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協調、保障重特大火災事故處置和善后處理資金。
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一)制定全市建設行業消防安全工作地方性法規政策,會同消防部門制定城鄉消防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工程建設的地方性消防技術標準。
(二)組織建設行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督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公用事業供熱、供水和燃氣經營企業開展構筑社會“防火墻”工程和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
(三)對本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直屬單位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領導責任。
八、市交通運輸局
(一)制訂全市公路、水路交通運輸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對局直屬企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管。
(二)負責抓好全市公路、水路交通運輸行業消防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把消防安全納入全市運輸站場、港口建設等重點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立項審查、項目實施和竣工驗收重要內容;對全市高等級公路沿線服務場所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管。
(三)負責全市道路、水路旅客運輸(包括出租汽車和旅游運輸)、貨物運輸、搬運裝卸、車船維修、汽車租賃、汽車駕駛學校等場所和汽車出入境運輸的消防安全監管。
(四)對本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直屬單位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領導責任。
九、市農牧局
(一)負責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全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將村鎮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訊、消防基礎設施等建設納入農業農村發展相關專項規劃和新農村建設規劃,并認真組織和督促實施。靠實責任、增加投入,切實加強草原防火、農村沼氣使用與管理。
(二)督促做好農村節日與集會、夏秋收等火災多發季節的防火安全工作,組織開展防火、用電、用氣等消防安全常識宣傳培訓活動。
(三)對本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直屬單位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領導責任。
(四)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能,對涉及消防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查,依法承擔安全責任。
十、市林業局
(一)負責制訂全市森林火災預防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會同市計劃發展財政等職能部門制定森林防火工作總體發展規劃。
(三)組織開展森林火險監測預警、火情監視、宣傳教育和消防管理培訓工作。
(四)對本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直屬單位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領導責任。
十一、市商務局
(一)負責指導城鄉市場建設的消防安全工作;加強成品油、酒類等重要商品流通及拍賣、典當、租賃、舊貨交易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二)對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國家消防法律、法規情況以及國家級、省級、市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制訂、落實消防規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督促展會主辦單位做好各類商品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等活動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對本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直屬單位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領導責任。
十二、市文化局
(一)負責組織全市文化藝術行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督促公共文化服務單位、文化娛樂場所以及本系統直屬單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應急疏散演練,開展構筑社會“防火墻”工程和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活動。
(二)督促全市公共文化設施重點單位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
(三)對本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直屬單位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領導責任。
(四)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能,對涉及消防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查,依法承擔安全責任。
十三、市衛生局
(一)督促全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及其科研機構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宣傳教育培訓制度,落實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應急疏散演練,開展構筑社會“防火墻”工程和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活動。
(二)嚴格要求所屬單位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三)對本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直屬單位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領導責任。
(四)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能,對涉及消防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查,依法承擔安全責任。
十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督促全市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及其個體工商經營者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宣傳教育制度,積極組織監管單位開展構筑社會“防火墻”工程和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活動。
(二)依法查處經銷假冒偽劣消防產品行為。
(三)對本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直屬單位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領導責任。
(四)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能,對涉及消防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查,依法承擔安全責任。
十五、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一)負責全市消防產品質量監督工作,依法查處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規范消防產品經營市場秩序,對消防產品質量承擔監管責任。
(二)落實特種設備安裝、使用的消防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特種設備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三)對本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直屬單位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領導責任。
(四)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能,對涉及消防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查,依法承擔安全責任。
十六、市廣播電影電視局
(一)負責制定本系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積極履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義務。
(二)落實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監督本系統單位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曝光”消防違法違規行為。
(三)依法將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納入工作計劃,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公益宣傳教育活動;積極報道消防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事跡。
(四)對本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直屬單位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領導責任。
(五)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能,對涉及消防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查,依法承擔安全責任。
十七、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一)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點問題,對重大火災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制度。
(二)督促全市非煤礦山企業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法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能,對涉及消防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查,依法承擔安全責任。
十八、市宗教事務局
(一)結合宗教工作特點,組織制訂全市宗教活動單位(場所)消防安全工作規章制度,積極開展構筑社會“防火墻”工程和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督促宗教活動單位(場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應急演練。
(三)監督檢查宗教活動單位(場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情況,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職責權限嚴肅處理。
(四)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能,對涉及消防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查,依法承擔安全責任。
十九、市旅游局
(一)組織制訂全市旅游行業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督促旅行社、A級旅游景區、星級飯店等旅游業單位開展具有行業特點的消防安全應急疏散演練和宣傳教育活動。
(二)督促、檢查旅行社、A級旅游景區、星級飯店等旅游業單位落實防火措施,整改火災隱患,開展構筑社會“防火墻”工程和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活動。
(三)將消防安全納入旅游行業評級、評優活動之中,并承擔監管責任。
(四)對本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直屬單位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監管責任。
(五)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能,將消防安全納入旅行社、A級旅游景區、星級飯店的審批、評定程序,依法承擔安全責任。
二十、市糧食局
(一)制定全市糧食流通領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市級、縣級糧食儲備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律、法規,保障糧油儲備單位消防安全;對市局直屬企業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擔監督責任。
(三)組織糧食系統開展構筑社會“防火墻”工程和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活動。
(四)對本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直屬單位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領導責任。
二十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一)組織編制人防工程建設規劃,負責將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納入工程建設項目,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二)組織開展人防工程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對利用地下空間設置商場、市場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管。
(三)制定地下商場、市場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應急預案,并組織經常演練。
(四)對本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直屬單位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領導責任。
(五)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能,對涉及消防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查,依法承擔安全責任。
二十二、市公安局消防分局
(一)依法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排查整治火災隱患,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二)指導全市消防機構依法履行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職責。
(三)督促社會單位開展構筑社會“防火墻”工程和“四個能力”建設活動。
(四)指導多種形式社會消防力量開展業務訓練。
(五)指導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進行防火設計審核、竣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六)指導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事故。
(七)受理查處消防安全方面的舉報、投訴案件。
(八)負責市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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