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收養協議書范文
子女收養協議書(范本)
收養協議書(標題要居中)
甲方(收養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職業)
乙方(送養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職業)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么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系存續期間,盡扶養被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后×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落款靠右)
收養協議書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養人為雙方),住在×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么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系存續,盡扶養被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后×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說明
收養協議是指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達成的有關收養被收養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收養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是確立擬制血親關系的重要途徑。因此,收養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以充分維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收養法》第4條規定,被收養人的條件是: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①喪失父母的孤兒;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的子女。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無子女;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③年滿三十五周歲。
送養人的條件是:①孤兒的;②社會福利機構;③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⑤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收養協議由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簽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見《收養法》第14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但如果收養人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除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2)登記與公證。這不是收養的必須程序。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收養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并可以辦理收養公證;
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3)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收養孤兒協議書應具備的內容
收養孤兒協議書應具備的內容
1、送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關系;
2、收養的原因;
3、共同送養人、共同收養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權利與義務;
6、收養開始的時間;
7、共同送養人、共同收養人和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在協議書上簽字。
相關收養的法律法規:
《收養法》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外國人收養中國人子女的收養協議
外國人收養中國人子女的收養協議
1.格式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國名)××單位的××(職務),現年×× 歲(已婚的,收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國×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 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么要送養的 理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系存續期間,盡扶養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后三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外國人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必須遵守《收養法》的規定,依法辦理收養關系。 根據《收養法》的規定,司法部、民政部1993年11月10日聯合發布了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實施辦法》,明確了外國人收養中國公民的 子女的具體程序和辦法。辦法明確,凡是外國人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均須遵守 我國法律的規定。收養人夫妻一方為外國人的,在華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也應 當依照本辦法辦理。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符合收養法的規定,并不得違背 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的法律。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關于收養的程序,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申請。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均由該國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并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
收養人的申請內容應當包括收養人的基本情況、被收養人的對象或者具體姓 名等內容。收養申請和收養人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須經其居住地國公證機構或 者公證人公證。
收養人須提交的'文件,必須經其經常居住地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 及我國駐該國使館或者領館認證。具體文件包括以下8個方面:①收養申請書; ②出生證明;③婚姻狀況證明;④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⑤身份健康 檢查證明;⑥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⑦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主管機關同意其 收養子女的證明;⑧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申請人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 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于照顧兒童的特點。
在華工作或者學習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除應當提交規 定的申請書、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并應當提交在華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 明,職業、經濟收入或者財產狀況證明,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以及中國縣級以 上醫療單位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2)送養人的條件。送養子女的送養人除應當向中國收養組織提供本人的 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被收養人的情況證明外,并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①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經離婚的)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②被 收養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應當提交配偶 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 的聲明;③被收養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 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和被收養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 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④被收養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養 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證明、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 以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⑤由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 應當提交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棄嬰、棄兒被遺棄和發現的情況證明以及查找其父 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情況證明;被收養人是孤兒的,應當提交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 宣告死亡證明,以及有撫養孤兒義務的其他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⑥送養殘疾 兒童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疾證明。
(3)審查。中國收養組織接到外國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養組織提交的申請、 報告和有關證明后,認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可以協助收養人尋找收養對 象。
中國收養組織認為送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應當將送養人和被送養人 的家庭情況報告送交外國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養組織,并告知收養人可以來華收 養子女。外國收養人確定收養對象后,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書面協議訂 立后,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夫妻共同收養的,一方因故不能來華辦理手續時,可以 書面委托另一方。委托書應當公證和認證。
(4)收養登記。辦理收養登記時,收養人和送養人應當分別提供有關材料。
收養人應當提供的材料包括:①中國收養組織簽發的收養人可以來華收養子 女的通知書;②本人的身份證件和照片;③收養人與送養人達成的書面協議。
送養人應當提供的材料包括: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被收養人的照 片;②中國收養組織同意送養人送養子女的文件。
收養登記機關經過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應當自收養登記申請 之日起三日內予以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書。
(5)收養公證。辦理收養登記后,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 關所在地的公證機關辦理收養公證。辦理收養公證時,收養人與送養人應當提供
下列材料:①收養登記證書;②公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公證機關對符合規定 收養條件的,應自收到收養公證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公證,并通知中國收養組 織(公證書的格式見收養公證格式)。
收養協議簽訂的條件及注意事項
收養協議簽訂的條件及注意事項
收養協議是指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達成的有關收養被收養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收養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是確立擬制血親關系的重要途徑。因此,收養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以充分維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收養法》第4條規定,被收養人的條件是: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①喪失父母的孤兒;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的子女。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無子女;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③年滿三十五周歲。
送養人的條件是:①孤兒的;②社會福利機構;③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⑤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征得有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見《收養法》第14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但如果收養人收養三代以內同輩的子女除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這不是收養的必須程序。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收養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并可以辦理收養公證;
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3)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收養協議是指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達成的有關收養被收養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收養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是確立擬制血親關系的重要途徑。因此,收養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以充分維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收養法》第4條規定,被收養人的條件是: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①喪失父母的孤兒;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的子女。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無子女;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③年滿三十五周歲。
送養人的條件是:①孤兒的;②社會福利機構;③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⑤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征得有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見《收養法》第14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但如果收養人收養三代以內同輩的子女除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這不是收養的必須程序。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收養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并可以辦理收養公證;
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3)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收養孤兒協議書的內容
收養孤兒協議書的內容
收養孤兒協議書應具備以下內容:
1、送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關系;
2、收養的原因;
3、共同送養人、共同收養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權利與義務;
6、收養開始的時間;
7、共同送養人、共同收養人和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在協議書上簽字。
收養孤兒協議書相關的法律法規:
《收養法》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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