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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務協議書
電信綜合業務合作協議書
二О一四年xx月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滿足甲方對電信綜合業務服務的需求,共同促進信息服務業的不斷發展,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友好合作、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平等協商,就電信綜合業務合作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如下協議。
第一條 第二條 合作項目
一、 項目名稱:中國電信綜合業務
二、 項目地點:
第三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 甲方有權利要求乙方在協商的時間內,按照甲方認可的技術方案的要求開通
業務,所有業務必須符合中國電信綜合業務辦理要求。
(2) 甲方有權通過客戶服務熱線(10000)咨詢乙方所辦理業務、服務、資費方
面的信息,對乙方進行監督考核。
(3) 甲方有權利要求乙方每天按時正常營業。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應按時完成甲方所要求的業務任務,并保證業務質量符合中國電信行業
標準的要求。
(2) 乙方按照信息產業部統一規定的資費標準向用戶收取相關通信費用。
(3) 乙方提供的電信服務業務質量標準需符合國家信息產業部頒布的相關業務標準。
(4) 乙方應保證每天按時正常營業,每項業務信息保證真實有效。
第四條 所有權或管理權變更
服務原則 用戶至上,用心服務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若發生所有權或管理權的變更,從而影響到本協議的合作和經營,變更方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時向所有權或管理權的受讓方移交本協議,以便繼續履行本協議相應條款。任何一方變更,都不影響本協議履行;如果任何一方變更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的,變更無效。
第五條 協議有效期限
無異議,本協議自動順延,順延的期限為 年。若任一方希望在期限屆滿時終止協議的,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協議期內,如遇國家政策、法規調整及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該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雙方將根據有關政策、法規,修改、調整本協議之內容或終止本協議。
第六條 變更 協議變更、延續和終止
一、變更: 知另一方,若另一方對變更的協議內容有異議,應在收到書面通知后一周內與變更方協商,另一方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變更方將視為雙方同意新的協議條款。
二、 延續:期限屆滿后,若雙方無異議,本協議自動順延,順延的期限為 年。
若任一方希望在期限屆滿時終止協議的,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三、 終止: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遇有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本協議自行終止:
1、 2、 3、 4、
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協議無法履行的; 因一方嚴重違反協議,損害雙方利益的;因一方嚴重違反協議,致使本協議的目的不能實現的。
四、 本協議有效期 年,協議有效期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算。期限屆滿后,若雙方在本協議終止前,甲乙雙方應向對方付清所有應付的款項,在款項結清前任何一方均無權要求終止本協議,并有權向對方追回所欠的費用,以及由此引起的所有損失。
第七條 保密條款
一、議有效期內和協議終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協議的內容。
二、 除本協議規定之工作需要外,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刪改、復制對方的商業信息、技術及其他資料。
第八條
一、 甲、乙雙方對本協議的具體內容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在本協不可抗力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二、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協議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無意義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協議。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解除或遲延履行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但在該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的,不免除責任。
三、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的,應在合理期限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應的證明。
四、 本協議履行期間,由于政府行為(禁止性)或國家政策變化致使本協議不能履行的,本協議自一方收到另一方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但仍可部分履行協議的,繼續履行。
五、 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發生后,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并在24小時內向雙方通報情況,以最大程度地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對方通報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
第九條 違約責任
若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中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本協議要求的,非違約方有權同時采取以下任何救濟措施:
一、 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義務;
二、 要求違約方采取及時、合理的補救措施;
三、 要求違約方對其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爭議解決
雙方同意,因本協議有關事宜引起的任何爭議按如下方式解決:
一、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未能全部履行本協議的義務、或發生因履行本協議而引起的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時,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二、 若協議各方未能就爭議達成一致時,則雙方中任何一方都有權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并適用該會仲裁規則。
第十一條 特別條款
一、 甲乙雙方須真誠合作、互利互惠以為用戶提供最佳電信服務,在協議有效期內及屆滿后,考慮到雙方投資合作的基本權益保證的因素,甲方若與其他電信運營商合作的,應事先征得乙方書面同意。
二、 乙方承諾提供優質的電信服務,若乙方服務標準不能達到國家信息產業部相關規定,由此引起用戶投訴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三、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的有關規定,任何一方不得從事非法經營活動,若一方違反該條款,其產生的后果自行承擔。
四、 本協議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后,可書面簽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五、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
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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