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料運輸的協議書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委托代理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的情況下,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后八輪出讓()汽車總價以60萬元出讓給乙方。出讓后乙方負責甲方生產所需的砂石運輸業務。
二、運輸服務期限及對象
1、乙方購買甲方的兩臺后八輪,全部服務于甲方經營的商品混凝土攪拌的砂石運輸業務;乙方保證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兩臺車輛不對外承租,并保證完成甲方所提供的.運輸量。
2、乙方的兩臺后八輪在甲方享有兩年運輸經營權,協議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經營承包權。
3、甲方經營的商品混凝土攪拌站的機制砂及石料運輸業務全部由乙方運輸,江砂及河砂運輸業務由甲方生產安排,在甲方認定乙方運輸力不足時,甲方書面通知,乙方在接到通知后24小時內必須增加相應車輛,若在規定時間內乙方未增加車輛,甲方可自行安排車輛。
4、乙方車輛運輸應服從甲方的生產安排及高度,如果乙方不服從甲方生產所需的合理調配,對甲方上生產造成了嚴重的影響,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
三、結算方式
1、乙方為甲方運輸砂石的數量以甲方過磅單為準,每月底同甲方財務結算清上月運輸費,憑磅單結算,不開稅票。
2、甲方按下列標準付給乙方運費;蛟龍采石場按3元/噸;北山石料按5元/噸,楓壇機制砂按7元/噸結算。在柴油價格低于7500元/噸時,甲方按下列標準付給乙方運費;蛟龍采石場按2.50元/噸;北石山料按4.5元/噸。
四、與車輛相關的糾紛處理乙方的車輛在經費過程中所造成的一切安全和經濟糾紛均由乙方自行負責,并承擔所有車輛的所有稅費和經費,一切安全糾紛和經濟糾紛均與甲方無關。
五、本協議履行內容如因政策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甲方無法經營,則本協議書自行終止。
六、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為乙方提供住宿場所,乙方司機進餐按5元/餐收取。
2、乙方車輛的上牌、稅費、保險、加油等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3、乙方對車輛及司機自行管理,在運輸過程中出現違規、違章、交通事故等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解決,與甲方無關。
七、明示條款甲乙雙方對本協議的條款已充分閱讀并完全理解每一條款的真實意思,表示愿意簽訂并遵守協議的全部約定,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給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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