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
《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實施《婚姻登記條例》后,離婚不再需要當事人單位開具介紹信,個人隱私受到了保護,協議離婚更加方便快捷。
對于協商不成的,可起訴離婚。但訴訟中亦可通過法官和律師的調解,促成以調解的方式離婚成功。
但是,對于雙方戶口在外地,而人又在上海工作、生活的當事人來說,通過法院調解離婚,應該更為方便、經濟、快捷;對于一方在國外,無法辦理國內協議離婚手續,或婚姻締結地在國外,而欲在國內離婚的'當事人,到法院調解辦理離婚無疑是最佳途徑。
從法律上來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只能訴訟離婚:
(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2)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4)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
對于以上情形,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程序見訴訟離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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