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辦理步驟
一、協議離婚應該去哪個機關辦理
協議離婚的辦理機關即登記機關,根據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按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管轄: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以及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辦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內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婚姻登記處。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設置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對外公布并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二、協議離婚該如何辦理
協議離婚的程序按照現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有關協議離婚程序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是民政部門。
(二)協議離婚的具體程序:
1、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按地域進行管轄。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應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諸項條件。
3、離婚登記和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自受理離婚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經過審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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