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怎么寫
協議離婚中的財產分割協議(以下簡稱財產分割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附加達成的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因協議離婚而就財產分割問題單獨達成的協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這樣的規定不難看出離婚中的財產分割協議的簽訂應該基于雙方當事人平等自愿,也就是說只要是基于當事人平等自愿所形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管是不是公平,法律都是認可的`。
從另一個方面來說,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只要是遵照合同的書寫規則來完成,并且當事人雙方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則簽署了離婚能協議,那么協議就成立了,只是在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其本身的生效要件是依乃于離婚行為的,也就是說基于自愿平等原則簽署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其效力是待定的,加入當事人離婚了,那就生效了,如果當事人反悔了,那么就這份協議就會無效了。
但是無論離婚協議是不是生效,其協議本身的內容都是受到法律的許可的。所以離婚財產分協議的書寫只需要基于自愿平等原則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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