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風險代理協議模板
甲方:
乙方:
鑒于甲方申請有限公司清算解散案件,需要法律服務;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并愿意接受甲方委托,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甲方和乙方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第一條、乙方指派 等律師承辦甲方的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如因庭審時間沖突等原因,甲方有權自行更換律師代為出庭或辦理相關法律事務。
第二條、根據甲乙雙方的約定,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務范圍為:代理甲方向法院申請辦理清算解散公司事宜;開展盡職調查,對公司資產、債權、債務的確認、資產的有效保全、債權的實現和債務的履行、剩余財產的處置和分配等事項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協助甲方盡快成立清算組;協助清算組與第三人協商業務了結、合同終止、債權回收、債務清償等事項;代理甲方參與公司訴訟、仲裁活動。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1、及時、真實、詳盡地向乙方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
2、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為甲方的利益所從事的各項工作,并根據需要為乙方或者辦理案件的相關國家機關(一般指法院)、行政機關等相關單位提供辦公條件、交通工具和其他便利;
3、按本協議第五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第四條、乙方的義務:
1、勤勉盡責地為甲方提供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服務內容,依法切實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及時、迅速地辦理甲方委托范圍內的事務;
3、依法為甲方保守涉案秘密。
第五條、律師費的支付方式:
1、 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辦法收取律師辦案費、律師代理費用:
(1)按照甲方申請公司解散清算后所得股東分配的公司剩余財產為基數計算律師費;律師費的數額為甲方實際分配剩余財產總額的20%。
(2)無論甲方第一次獲得的總額還是分次部分得到公司分配的剩余財產,甲方應于實現得到公司分配的剩余財產時按實現利益的20%支付乙方律師費。
(3)甲方應于得到公司分配的剩余財產利益后三日內,將律師費用打入乙方賬戶,乙方賬戶為:,開戶行: 2、乙方律師接受甲方委托從事與本服務協議有關的活動而發生的必要及合理的交通、通訊等各項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預先支付 元,于本合同簽字生效時支付。
第六條、如果甲方逾期不支付有關費用,乙方有權終止或解除本協議,并不承擔因此而對甲方產生的損失。
第七條、本協議生效后,如出現以下情形,視為案件辦理終結,乙方所收費用不予退還,未收取的律師費,甲方應于情形發生日按照得到公司分配的剩余財產總額計算并支付乙方律師費:
(1)乙方代理甲方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分配公司剩余財產;
(2)甲方與對方達成和解協議而分配公司剩余財產;
(3)甲方主動放棄分配部分公司剩余財產權利的;
(4)甲方的對方當事人主動配合甲方自行清算的。
第八條、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終止代理并解除本協議,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
第十條、甲方無故終止協議或終止委托或不委托,律師費不予退還甲方。 第十一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對本協議的修改或補充應由雙方另行以書面簽訂補充協議。
(此文以下無內容)
甲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乙方: 簽訂時間: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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