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離婚的協議書模板匯總7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人們運用到協議的場合不斷增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確立某種法律關系。那么什么樣的協議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離婚的協議書7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離婚的協議書 篇1
甲方(男方)姓名: 性別:身份證號碼:住址: 乙方(女方)姓名: 性別:身份證號碼:住址: 甲乙雙方于年 月 日在市民政局登記結婚,甲乙雙方無財產、無子女。現因雙方不和,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故雙方自愿離婚并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協議離婚。
第二條 子女撫養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撫養事宜。
第三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財產,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財產。
第四條 甲乙雙方婚前個人財產的確認
1。 甲方婚前個人財產歸甲方個人所有
2。 乙方婚前個人財產歸乙方個人所有
第五條 債權債務的處理
1。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債權、債務,故不涉及分割處理夫妻共同債權債務。
2。 如甲方或乙方存在個人債權債務,則由該方自行承擔,另一方不負任何形式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轉移、抽逃除上述個人婚前財產外,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第七條 幫助
因 生活困難,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元給。上述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 年月 日前支付完畢。
第八條 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元給對方(按 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第十條 爭議解決辦法
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離婚的協議書 篇2
男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單位:,現住址:。
女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單位:,現住址:。
兩方于年月日在市城區(縣)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現因(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離婚,經兩方協商一致,對有關事項,依《婚姻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男方與女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的撫養:
1、兩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兒子/女兒,取名:,離婚后兒子/女兒隨男方/女方直接撫養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元,在每月號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高中教育階段之后的有關費用兩方日后重新協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撫養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兒子/女兒隨其生活或娛樂。如臨時或節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兩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兒子/女兒十周歲以上時,探望權的行使應尊重兒子/女兒的意見,不可強行按本協議執行。
三、夫婦共同財產的分割:
1、房產:a夫婦兩方婚后購有坐落在路號小區棟單元號的樓房一套,登記在男方/女方(或兩方)名下,屬夫婦共有財產。離婚后,該套房屋歸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兩方相互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擔。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付清。
b夫婦兩方婚后購有坐落在路號小區棟單元號的樓房一套,購房時以男方/女方為主貸人向銀行按揭貸款購買,首付及按揭還款都來源于夫婦共有存款,該房屬夫婦共有財產。離婚后,該套房屋歸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兩方相互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及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及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擔。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內付清。
夫婦共有房屋內的家用電器及家具等等(見清單),兩方同意作價萬元,歸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內付清。
2、機動車輛:年月日購有牌汽車一輛,離婚后歸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內付清。
3、股權、股票、債券等:(如前述依協議詳定)
4、債權與債務:(如前述依協議詳定)
5、兩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財產(如首飾、衣服等)歸各自所有。
四、離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
女方住:
五、其他協議事項:
上述協議事項,兩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立協議人:
男方:(簽章)女方:(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離婚的協議書 篇3
自 愿 離 婚 協 議 書
立協議人:
男方 與女方 現因 夫妻感情徹底破裂 自愿離婚,經雙方商定,對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婚生女 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 日前支付共計 人民幣撫養費。女方每月逢雙周周六上午九點到男方處接孩子探視,于當日下午七點之前送回男方住處。
二、 雙方共同財產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雙方共有的位于xxxx市 路 弄 號 室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系雙方共同財產。現雙方約定:
離婚后,該套房屋歸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由男方承擔。
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環境,女方放棄該套房產的共同財產分割折價款。
三、女方自愿自籌 人民幣作為父母義務撫養子女期間的醫療費用,若以上錢款不足以支付以上醫療費用,超出 元部分,由男方承擔。
四、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
五、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其它共同債權債務;個人名下的債權債務離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擔。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立協議人:
男方 (簽字) 女方 (簽字)
年 月 日
(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備案一份)
本協議書范本為民政局統一格式
親子鑒定秘檔鑒定引產兒
20xx年夏天,一男一女來到了華大方瑞。女人是60歲左右的老太太,梳著利落的短發,衣著雖然普通,但渾身上下都透出厲害勁兒。男人30歲出頭兒,神情呆板。老太太向工作人員打聽:“能不能給胎兒做親子鑒定?”工作人員說:“如果是胎兒,可以在母體懷孕四個月以后來做。”“我想鑒定的是引產的胎兒。” 說著,把一個小木桶拿到桌子上,“就是這個。求你們一定要幫幫我。我也不愿意這樣,可孩子已經快七個月了,都成形了啊,就這么沒了,我們還蒙在鼓里。”老太太忍不住哭了起來。
在接案室里,同事問能否取胎兒的臍帶血做親子鑒定。鄧亞軍搖搖頭說:“不行,臍帶血有可能混有母親的樣本,很可能影響親子鑒定的準確性。雖然胎兒沒發育成熟,但手部中間的軟骨組織可以做親子鑒定。”隨后,鄧亞軍問老太太:“孩子樣本跟誰做比對?”老太太指著旁邊的男人說:“這是我兒子,想鑒定這孩子是不是他的。我們想快點兒得到結果。”“孩子母親能來嗎?如果有她的樣本鑒定的速度會更快一些。”母子倆的臉色都變得不那么好看了。“她來不了,也根本不愿意來。”
按老太太的說法,兒媳婦家在相鄰的縣,兩家情況差不多。兒媳婦小兒子兩歲,長得倒還漂亮,性格也開朗,朋友很多。20xx年底,兩個人結婚第五年的時候,兒媳婦終于有喜了。公婆特地搬到了兒子家。“一住在一起,沒多久我就覺得兒媳婦很奇怪,很少跟我們說話,有時候還鬧脾氣,跟我兒子吵。有一天,她忽然說不想要孩子了,說什么懷孕的那幾天她身體不好,怕孩子生下來不健康。但之前體檢的時候,醫生明明說孩子發育得很正常。全家人都勸她,好不容易才讓她打消了這個念頭。她懷孕六個月的一天早上,吃完飯后說想下樓買點兒東西,可是半個小時過去了還沒回來。我和兒子把周圍都找遍了也沒見到人。后來我想,她大著肚子,是不是突然不舒服被人送醫院了,就去醫院打聽。跑了幾家醫院,我終于在一家醫院找到了她,卻發現孩子已經沒了。她一句話也不說,我和兒子就找到了醫院。醫生竟然說她是來申請做引產手術的,手術剛剛做完,還說手術前她的‘丈夫’已經簽字了。兒子一看,‘家屬簽字’后面果然寫著自己的名字,但根本不是自己的筆跡。我當時就懷疑她肚子里的孩子不是我兒子的。”雖然兒子說什么也不相信老太太的分析,但老太太還是從醫院要來了引產下來的胎兒,準備做親子鑒定。
不出所料,親子鑒定的結果顯示,胎兒的DNA數據與父親并不匹配,不是老太太的嫡親孫子。取親子鑒定結果那天,老太太和兒子兒媳婦都來了。親子鑒定結果剛拿出來,老太太就一下搶了過去,看到最后幾行字,臉色頓時變得很難看,指著兒媳婦的鼻子痛罵道:“你這個不要臉的!這下還怎么抵賴?!”兒媳婦一言不發。兒子沉默了一會兒說:“這是怎么回事兒?”老太太嚷道:“怎么回事兒,你還問她怎么回事兒?!這還用問呀!”兒媳婦低著頭半天沒說話,最后眼淚都出來了,低聲說:“我沒什么好說的。”老太太沖上去要打人。兒媳婦情急之下大聲說: “我嫁到你們家難道就是為了生孩子嗎?”“女人不生孩子,那還結婚干什么!”兒媳婦對兒子說:“這事兒是我做得不對,咱們明天就去辦離婚吧!”老太太拉住兒媳婦說:“你還有臉先提離婚!”兒子面色鐵青,一直沒說話。
精神病人可以作離婚原告嗎?
案情:
原告甲某(女)與被告乙某(男)于1979年10月結婚,1981年6月1日生育一女。婚后原、被告夫妻恩愛,家庭和睦。1990年5月,原告患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經法醫鑒定,甲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出于原、被告雙方的夫妻感情,被告并未因此嫌棄原告,在工作之余,被告除一人承擔起全部的家庭事務外,還十幾年如一日,無微不至地悉心照顧原告,并為原告四處求醫,但原告的病情仍無好轉的跡象。被告對原告的真情付出,使原告的父母感到莫大的欣慰和感動。原告的父母認為,被告已盡到了一個當丈夫和父親所應承擔的職責,現原、被告的女兒已經成年,而原告所患的精神病卻久治不愈。為不耽誤被告的前程,原告之父曾多次主動向被告提出,要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與原告離婚的民事訴訟,其愿意作為原告的法定監護人,承擔對原告的監護義務,但均遭被告拒絕。原告的父母在無奈之下,遂以其女為原告,自己為原告的法定監護人的身份代表其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
分歧焦點:
法院在立案審查時,對甲某在本案中是否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以及甲某的父母作為原告法定監護人參與民事訴訟是否適格的問題,有以下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在離婚案件中,甲某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其父母也不能作為原告的法定監護人參加本案的訴訟。其理由是:
一、婚姻案件是涉及到當事人身份關系的訴訟,鑒于該類案件的特殊性,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離婚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在本案中,甲某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其父母以甲某為原告提起與乙某離婚的民事訴訟,并不一定是甲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從另外一個角度考慮,如果甲某不主動提出與乙某離婚,也不可能對其合法權益構成侵害。因此,甲某的父母以甲某為原告,自己為其法定監護人代理涉及甲某身份關系的離婚訴訟,超出了我國民法通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所規定的法定職責,其代理行為無效。
二、本案的被告系原告的配偶,是原告第一順序的法定監護人,而原告的父母是原告第二順序的法定監護人,現原告的父母以原告法定監護人的身份代表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與被告離婚的民事訴訟,應當視為原告的近親屬之間對原告的監護權有爭議。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原告的法定監護人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換句話說,甲某的父母作為原告的監護人參加本案訴訟的前提,必須先由上述單位指定其為原告的法定監護人。如果被告對該指定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以判決方式維持或撤銷原先的指定。故在未經過上述法定程序前,原告的父母不具備作為原告法定監護人參加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
第二種意見認為:甲某在本案中是適格的原告。其父母具備作為原告法定監護人參加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其理由是:
一、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從該法條的立法原意來看,主要是為了保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民事活動中的訴權。此外,該法條并未限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參加民事糾紛案件的類型,即未排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婚姻案件中作為原告的主體資格。,盡管甲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其訴權仍然是受法律保護的。因此,甲某是本案適格的原告。
二、從我國民法通則關于設立監護權的立法本意來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其實質并非民事權利而是一種職責。乙某在本案中,具有雙重身份,即與甲某在離婚訴訟方面,乙某處于被告的身份;而在與原告的身份關系方面,乙某是原告的配偶、第一順序的法定監護人。如果我們將本案原、被告的訴訟地位互相調換,即乙某作為原告,甲某為被告,甲某的父母作為甲某的監護人參加訴訟,那么,根據我國現行的民事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上述當事人在離婚案件訴訟中的法律地位都是適格的。既然在婚姻案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指定了適格的監護人的前提下可以作為被告參加訴訟,那么,從保證訴訟目的得以實現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訴權的角度出發,也同樣應當允許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有監護人的前提下,具有原告的法律地位。另外,由于乙某在此離婚訴訟中處于被告的地位,與原告有利害關系,繼續作為原告第一順序的監護人不利于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此時,被告應當將其原告第一順序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讓渡給第二順序的法定監護人——即原告的父母,所以,甲某的父母在本案中是適格的'原告監護人。
三、假如我們把上述案例中的情節稍加變化,即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離婚案件中當原告的第二種情形。如果乙某自從甲某患精神病后,長期對甲某不好,經常虐待甲某,但其出于某種目的又不主動提出與甲某離婚,這時,應當視為甲某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乙某的不法侵害。甲某的父母或其成年子女為維護甲某的合法權益,以甲某為原告,自己作為甲某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依法解除甲乙雙方的夫妻關系,此時甲某在該案中的原告身份仍然是適格的。人民法院對甲某的父母或子女以甲某為原告,自己為其法定監護人的離婚起訴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綜上所述,在本案中,甲某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當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其父母也能夠作為原告的法定監護人代理原告參加案件的訴訟。
離婚協議后未辦理離婚手續,該協議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后未辦理離婚手續,該協議是否有效?
20xx年初,長洲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該案中劉某起訴要求與其妻龐某離婚,請求法院確認雙方達成的有關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和賠償的協議及龐某向劉某作出的承諾有效,并要求龐某按約定履行。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和龐某于20xx年相識后,經自由戀愛登記結婚。數年后生育了一個女兒。婚后雙方感情良好,但自從劉某20xx年下崗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經常爭吵。20xx年,劉某懷疑龐某與他人發生婚外情,于是龐某寫下一份承諾書,表示若以后離婚,愿意放棄一切夫妻共有財產和女兒的撫養權,全部共同財產歸劉某所有。之后雙方因感情無法再維系,協議離婚,協議上除了龐某在承諾書中承諾的條件,還增加了龐某須補償劉某十萬元的條款。后雙方沒有依據承諾書和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劉某因此訴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長洲區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除了婚姻關系,對女兒的撫養權進行了確定,并合理分割了夫妻共同財產。
評析:關于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承諾書及協議書是否有效,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可參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關于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條款的效力問題的規定。根據該條款,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但有一點必須注意,離婚協議是以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完離婚登記為生效條件的,即以當事人雙方實際解除夫妻關系為生效條件。因本案的劉某和龐某并未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所以該協議并沒有生效,對原、被告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離婚后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有幫助義務嗎?
案情:
原告高某(女)與被告龍某(男)于20xx年8月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將龍某工資收入70%及單位一切福利待遇歸原告所有。離婚后,雙方如約履行至20xx年9月被告退休。后被告以退休金70%給原告后自己基本生活已無法保障為由,請求協商,原告不同意。20xx年6月,被告采取掛失方式重新辦理銀行存折,同時將存折內原告存款1708元持為已有,并拒絕給付原告扶養費,為此,原告訴至法院。本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協議離婚合法有效,但給付扶養費的條款約定不妥。經二審法院調解,雙方就扶養費達成協議,即被告至20xx年1月止,從總退休金中扣除70%支付給原告;自20xx年2月起,被告每月自愿給付原告扶養費200元;原告自愿放棄被告已支取的存款1708元。
在我國夫妻財產實行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原則,二者之間的適用原則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約定財產制具有優先于法定財產制的效力,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才適用法定財產制。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這一制度不以一方付出較多義務為前提,亦不以一方具有過錯為前提,而是以一方生活困難為前提。這是扶貧濟困的道德準則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要求,是夫妻間互相扶養義務在離婚時的延伸,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輕因離婚帶來的消極后果,也是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原則的必然要求。
這里的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或離婚后沒有住處的情況,不是指為了更好地生活而存在的相對困難,是與周圍群眾相比,而不是與婚前或雙方相比而言的。幫助的形式可以是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幫助,也可以是給付住房幫助;金錢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分期給付。住房方面的幫助,根據幫助方實力,可以無償居住,也可以有償居住,還可以轉移房屋所有權。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財產的范圍應是(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二)夫妻婚前個人財產;(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特有財產等。原被告離婚時對上述財產進行了約定,同時對被告離婚后的工資也作了約定,該項約定已超出夫妻約定財產范圍。考慮到原被告結婚幾十年,原告年老病弱,失去勞動能力,且雙方所生三個子女均生活困難,原告無生活來源等情況,可以由被告給予較長期的幫助;雙方約定的是將被告工資70%給原告,由于被告退休金又比原工資少,還要在外租房,如果70%的退休金給了原告,將使被告基本生活難以維持。故被告要求重新調整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二審法院本著公平、合理和自愿原則,組織雙方調解,被告自愿給付原告每個月生活費200元,符合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則,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被告自愿給付原告每個月生活費200元,符合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則,是合法有效的。
以精神病為由要求撤銷離婚敗訴
案情介紹:
20xx年5月11日,原告于某前往某醫院精神科就診。同年6月21日,于某與黃某前往民政局申請辦理離婚。民政局審查了他們出具的戶籍證明、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證件,并確認雙方屬自愿離婚,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也已達成一致處理意見,民政局遂當場予以登記并頒發了離婚證。同年 7月27日,醫院出具疾病證明書,診斷于某患有強迫癥和貧血。20xx年8月2日,某精神病院為于某出具出院小結一份,入院診斷和出院診斷的內容均為“精神分裂癥”。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被告民政局頒發的離婚證。
簡要評析: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自愿是指雙方當事人頭腦清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規定,精神病人屬于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此時民政部門不能隨意準許離婚。如果離婚時,申請人處于精神病的發病治療期,需要主動向民政部門出示相關治療證明,此時,民政部門不得解除兩人的婚姻關系。如果在辦理離婚時民政部門不知道申請人患有精神病并處于治療階段,但事后其監護人或本人出具了患病治療的相關證明,民政部門應撤銷解除兩人婚姻關系的手續。
在本案中,原告及黃某申請離婚時,攜帶有相關證件和離婚協議書,并且在離婚協議書中已明確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被告方工作人員在無從具體判斷雙方是否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經審查認定雙方確屬自愿離婚,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已經盡到了法定的審查義務。故法院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相關規定: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的協議書 篇4
立協議人(下稱甲方):XX,女,X族,X年X月X日生,住X市X區,身份證號:XX,電話:XX。
立協議人(下稱乙方):XX,男,X族,X年X月X日生,住X市X區,身份證號:XX,電話:XX。
甲乙雙方于X年X 月X 日在X市X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現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無和好可能,雙方決定解除婚姻關系,自愿離婚。經過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夫妻雙方自愿離婚,解除婚姻關系。
二、婚生子由甲方撫養,乙方按月承擔撫養費直到孩子獨立生活為止,撫養費標準每月X 元,每月月底乙方直接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賬戶(或由乙方一次性支付X元給甲方作為孩子的撫養費用)。
三、乙方每月可探視孩子一次,甲方要予以配合。
四、夫妻名下的不動產按下述方式分配:
(1)坐落于X區X路的房產和坐落于X區X路的底商歸甲方所有;
(2)坐落于X區X路的房產歸乙方所有;
(3)位于X區X路的土地使用權歸乙方所有,乙方一次性補償甲方人民幣X萬元;
五、夫妻名下的動產按下述方式分配:
(1)登記在甲方名下的XX汽車歸甲方所有;
(2)以甲方名義購買的基金、股票等證券資產全部歸甲方所有;
(3)乙方占有的古玩、字畫等收藏品歸乙方所有,乙方一次性補償甲方現金X萬元;
(4)甲方占有的金銀首飾等私人物品全部歸甲方所有;
(5)夫妻銀行存款XX萬元,甲方占XX萬元,乙方占XX萬元;
六、夫妻名下的企業股權和合伙財產份額按下述方式分配:
(1)X市XX公司股權價值XX萬元,歸乙方所有,乙方一次性補償甲方現金X萬元;
(2)X市XX企業合伙X%的財產份額歸乙方所有,乙方一次性補償甲方現金X萬元;
七、夫妻共同債權債務的處理:
(1)夫妻對XXX的債權XX萬元歸甲方所有,在離婚登記手續完成后,甲方直接向XXX主張債權,乙方給與必要的的配合;
(2)夫妻對XXX的債權XX萬元歸乙方所有,由乙方直接向XXX主張追索;
(3)夫妻無共同債務;
八、在夫妻財產分割過程中,如發生稅費全部由乙方承擔和支付。
九、夫妻婚前財產和其他財產按婚前協議處理。
十、夫妻無其他財產糾葛和糾紛。
十一、本協議夫妻雙方簽字并領取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記機關一份。
立協議人:
年 月 日
離婚的協議書 篇5
甲方: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年月日在武漢市____區民政局登記結婚,現因________,雙方感情卻已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且沒有和好可能,故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經雙方充分協商后,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自愿離婚。
二、甲、乙雙方的婚生子女____歸方撫養,方每月給____支付撫養費_________元,直至_____周歲。
三、財產分割:
1、位于________的房產(建筑面積:平方米)是____方____購買,離婚后歸____方所有,房產內全部家電、家私歸方所有。____方自離婚登記之日起____內搬出。
2、甲、乙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有銀行存款_________元,____公司股票(價值_________元),離婚后全部歸____方所有。
3、甲、乙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有____元人民幣的欠款,離婚后該債務全部由方負責清償。
四、本離婚協議書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婚姻登記機關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離婚的協議書 篇6
男方: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住XX市XX區XXXX號樓XXX室(戶口首頁地址),單位:XXXXXX電話:XXXXXXXXXX。
女方: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住XX市XX區XXXX號樓XXX室(戶口首頁地址),單位:XXXXXX電話:XXXXXXXXXX。
雙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地點:XXXXXX民政局或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結婚登記(補領結婚證的還需寫明補領原因、日期、補領登記地點、補領結婚證字號)。現因XXXX原因,無法繼續共同生活,雙方自愿離婚,并共同起草達成離婚協議如下:
一、子女撫養問題
1、婚姻期間生育X子(女),姓名,出生年月日,由XXX撫養監護,XXX每月給付XXX撫養費人民幣XXXX元,直至(女兒/兒子)獨立生活或完成學業為止,女兒/兒子醫療費、教育費雙方各承擔?%。(女方現有無懷孕情況)。
2、XXX于每月的XX日至XX日之間將撫養費支付至下列帳戶:
開戶行:XX銀行XXXXX支行
戶名:XXX 帳號:XXXXXXXXXXX
3、XXX在不影響孩子生活的情況下,每個雙休日可探視女兒/兒子一次或帶女兒/兒子外出游玩,可直接與孩子聯系,但應提前通知XXX,XXX尊重孩子的意見,對于XXX見孩子的時間、地點一切以孩子意見為主,不干涉和參與意見。
二、共同財產分割
1、夫妻共同擁有的X套房產,其中座落在XX市XX區XX路小XX號樓XX室的房產產權歸XXX所有(房產證字號)。座落在XXX市XX區XXXX路X號樓XXX室的房產歸XXX所有,產權人變更手續自本協議生效后X個月內辦理,XXX協助XXX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或該房剩余貸款)由XXX負責,如XXX未履行協助變更手續,可向人民法院追究XXX的相應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2、雙方共同擁有的XXX牌小轎車一輛(車牌號:XXXXXXXX)歸XXX所有。車輛所有權變更手續自本協議生效后一個月內辦理,XXX協助XXX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該車剩余貸款)由XXX負責。如XXX未履行協助變更手續,可向人民法院追究XXX的相應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3、雙方共同擁有的現在XXX名下銀行存款、XX保險(或其它財產類型)歸XXX所有。
4、婚姻期間雙方無其它財產分割。
三、夫妻共同債權及債務
婚姻期間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若有債務,在誰名下則由誰承擔。
本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上述內容全部真實有效,一旦提供虛假情況,雙方當事人自愿承擔一切法律后果。本協議書一式三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離婚的協議書 篇7
自愿離婚協議書雙方當事人
男方:李** 年齡:38歲 民族:漢
住址:河北省任丘市華北石油物探小區36棟1單元601室。
女方:秦** 年齡:37歲 民族:漢
住址:河北省任丘市華北石油物探小區36棟1單元601室。
經商定,達成以下自愿離婚協議:
一、雙方自愿離婚
二、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
(一)雙方婚生子女李敖吉由男方撫養,女方不支付撫養費。
(二)子女大學畢業之前的教育費由男方支付,但發生重大醫療費用由又方平均分攤,非監方應在見關票據后5日內支付,但不排除緊急情況下非監護方的墊付責任。
(三)如果子女(未滿18歲前)對外侵權并承擔賠償責任,由雙方平均分攤。
(四)非監護方探視子女的具體方式為:
公休日與假日探視,其它可電話聯系。
三、夫妻共同財產及分割
(一)夫妻共同財產明細(單物或份額價值在千元以上者)如下:
房子、兩張床、沙發、電視、冰箱、電腦、餐桌、臥室柜、洗衣機、電動車等。
(二)如果離婚后一方持有控制的夫妻共同財產(單物或份額價值在5000元以上者)未在上款列明,一經發現,另一方有權分得該財產的80%。
(三)夫妻共同債務如下:無。
(四)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如下:
以下財產歸男方所有房子、兩張床、沙發、電視、冰箱、電腦、餐桌、臥室柜、洗衣機、電動車等。
以下財產歸女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二十萬,女方個人的生活用品及物品。
其它特別約定:無。
(五)夫妻共同債務承擔:無。
四、自愿離婚協議書一經雙方簽字即合法成立,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即具有法律效力。(或:本自愿離婚協議書在人民法院調解下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一經雙方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上述自愿離婚協議書事項, 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因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對外賠償等,延遲支付的一方應按日向全部墊付一方支付未支付金額千分之六的延期違約金。子女監護方阻止非監護方探視或不提供探視機會的,非監護方有權取得監護權,有權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失賠償金,精神損失賠償金金額為監護方違約行為時的上年度全部收入。
自愿離婚協議當事人: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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