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公務員法學習心得體會
我們有一些啟發后,心得體會是很好的記錄方式,這么做可以讓我們不斷思考不斷進步。那么心得體會怎么寫才恰當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新修訂公務員法學習心得體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新修訂公務員法學習心得體會 篇1
最新的《公務員法》己經頒布,并將于2019年6月1日起執行。新舊《公務員法》對比,最大的亮點,就是將原來只在縣級及以下公務員中執行的“職級并行”政策,擴大到了所有的公務員群體和參公人員群體。同時,取消了辦事員和副主任科員的設置,將公務員職級劃分為四等十二級,從科員一二級,到四級主任科員、四級調研員、二級巡視員。
新公務員法實施后,我覺得對公務員會有以下影響:
一、刪除了“非領導職務”,實行職務系列與職級系列并行。職務職級并行制度,打破了公務員僅靠職務晉升實現待遇提升的唯一通道。受益群體為年輕公務員,原本公務員在晉升容易碰到天花板,現在暢通了這一渠道,激發了更多公務員的干事創業的和活力。
二、公務員干滿三十年可以申請退休。公務員的收入逐步規范化,級別之間的待遇會逐步縮小。這項政策的主要受益人群為較早參加工作的同志,因此參加工作越早的公務員,越可以盡早的享受天倫之樂,特別是公務員職業常態化以后,公務員的收入基本逐步規范,級別之間的待遇會逐步縮小,大家往往會看淡一些東西,也會把家庭生活看的非常重要。
三、基層公務員的待遇將會有較大提高。特別是基層工作公務員,現在的待遇和工作量不成正比。此次《公務員法》的修訂實施后,待遇將會有較大的提高。并且提高的幅度將會較大,各種津補貼和養老金政策會進一步落實,標準都會有較大幅度的提高。
新修訂公務員法學習心得體會 篇2
近日,一則咨詢因生活壓力大,公務員周末送外賣是否違紀的問題截圖在網上熱傳,引起了網友對公務員待遇的討論。
就在不久前,新華網也曾爆出類似的新聞,一位副鎮長因醫藥費不得不出去開網約車而被舉報受到縣紀委依規查處。《公務員法》有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但從網上的回應來看,大部分網友對公務員因家庭困難而在上班之余做的情況表示理解,但也有網友認為,公務員本身的職責就是為服務,一邊在機關工作,一邊做工作,這樣“一心二用”,如何能夠做到全心全意為服務?俗話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公務員也是人,也有家,也不是“超脫三界外,不再五行中”的“神仙”,也需要養家糊口,如果不是生活所迫,沒有人愿意在上班之余犧牲自己的休息時間。
靠自己的本事賺點外快可以理解,但我們應該認識到,首先公務員本身身份特殊,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在群眾心中的形象,稍有偏差,很容易造成的熱議。其次公務員本身是國家的權利執掌者,利用為權力謀私留下可乘之機,借此領取較高薪酬,極易滋生。再次每個人的精力有限,公務員本身的工作關系著千萬人的利益,工作之余做容易造成精力分散,從而降低本職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因此以必要的規定來進行約束,也很有必要。
那么處在“魚與熊掌不可兼得”尷尬位置的'公務員,在遇到經濟困難時,又當何去何從呢?第一,應該實行彈性化管理,對確實在經濟上有困難的同志,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調查核實后,可以進行適當的活動。第二,對于確實困難的公務人員家庭,相關黨組織和所屬單位應該建檔立案,適當予關心慰問。第三,此類事件的頻發也暴露出我國基層公務員的薪資水平確實處在一個相對較低的水平,因此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消費情況,合理提高基層公務員的待遇也很必要。
新修訂公務員法學習心得體會 篇3
在深入學習上下工夫,公務員法頒布近兩個月以來,各地各部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領導帶頭,集中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采取學習討論、座談交流、舉辦培訓班、撰寫心得體會等多種形式,迅速興起了學習公務員法的熱潮,有了良好的開端。當前,擺在廣大公務員和組織人事部門面前的重要任務是,要逐步把這一學習引向深入,使公務員法深入人心。
把學習引向深入,首先必須認真研讀法律原文。公務員法的內容涵蓋了公務員管理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具體制度,既有實體性規定,也有程序性規定,內容豐富。短時間內要做到學懂弄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要在原原本本地學習、吃透法律條文上下工夫,反復學習,深鉆細研,深刻理解公務員制度的基本內容,準確把握公務員法的精神實質,全面掌握公務員管理的具體規定。
把學習引向深入,要緊密聯系實際開展學習。要緊密聯系干部隊伍建設的實際,聯系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實際,聯系組織人事干部隊伍能力建設的實際,根據不同層次、不同崗位干部的特點,提出不同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方法,努力增強學習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要圍繞近年來公務員制度推行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研究解決的辦法;要圍繞實施公務員法可能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探討貫徹落實的措施和對策建議。對于已有的干部人事方面的文件及部門規章等,涉及公務員管理的相關內容,要按照依法辦事的要求,分門別類進行清理。同時,對一些政策銜接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
把學習引向深入,領導同志要帶頭學習。依法治國是黨領導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領導干部在國家管理和公務員管理中擔負著重要職責,學法、知法是守法、執法的前提。只有全面、準確、熟練地掌握公務員法的基本內容,才能為正確實施公務員法打下扎實的基礎。領導干部要發揮表率作用,多學一些、學深一些。要帶頭作學習輔導報告,帶頭撰寫學習心得體會,做好督促檢查,帶動和促進廣大干部的學習。
把學習引向深入,還要積極做好培訓工作。各地組織人事部門要充分認識公務員法培訓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要采取自上而下,分級負責,有組織、有計劃的培訓方法,抓緊辦好骨干研修班和師資培訓班。要在全體公務員中進行公務員法的普及和輪訓。各地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舉辦培訓班、專題講座、研討會、交流會、知識競賽等形式,利用電臺、電視臺、報刊、絡等多種媒體開展培訓。要在做好這次全員培訓的基礎上,把公務員法培訓作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在職培訓等培訓工作的重要內容,長期深入開展下去。要加強對公務員法培訓工作的質量評估,對參訓人員的學習情況和效果進行考核,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結合實際組織考試,并將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年度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新修訂公務員法學習心得體會 篇4
前幾天參加了局機關組織《公務員法》培訓,很受教益,進一步增強了公務執法意識,提高了學法用法的觀念。現就法律“剛性約束”和責任方面談下自己的體會:
公務員制度是中國政治制度重要的組成部分,作為中國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綜合法律,《公務員法》的頒布與實施填補了我國法律體系的一項空白,對于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提高公務員隊伍素質,增強公務員責任意識,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而長遠的意義。
應該說我國對于違法的黨政領導干部,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制度已經比較健全,但是追究工作失職、領導失誤等領導責任的法律制度尚未觸犯法律,也不適用紀律處分時,往往難以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這在客觀上形成了對領導干部監督的空白,致使長期以來領導干部“只能上不能下”,相當一部分領導干部責任意識淡薄。
《公務員法》將“引咎辭職”引入公務員管理中,強調了公務員隊伍中領導成員應該承擔的責任,《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引咎辭職或者因其它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將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寫入法律,意味著要用法律的“剛性約束”來進一步強化法律責任,讓領導責任不再一種可以“大錯化小小錯化了”的虛幻責任,而是更加具體化,這有助于強化領導干部的權責意識,約束其在其位,謀其政,盡其責。
《公務員法》不僅把領導干部的引咎辭職制度寫入法律,而且規定了公務員的辭職制度。《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明確規定了予以辭退的五種情形,那些年度考核連續兩年不稱職,不勝任現任工作,不接受合理安排,不履行義務,不遵守紀律,大錯沒有,小錯不斷的公務員,可以辭退。辭退制度的建立,將暢通公務員隊伍的出口,打破公務員只進不出的潛規則,加快公務員合理流動,增強公務員隊伍的生機與活力,所以,引入引咎辭職,完善責任追究制度,有利于培育公務員的責任意識。
為了防止公務員在任枉法、離任收贓,《公務員法》還對公務員離職后的從業作出了嚴格限制。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在離職3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單位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違反者要予以處罰。
我國公務員隊伍龐大,人數眾多,如何對這支隊伍進行科學管理,是公務員管理機構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公務員法》的頒布,打破了公務員管理單一化的模式,創新分類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務員隊伍的專業化建設水平。長期以來,我國公務員實行的是簡單的職務分類,即只有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之分。《公務員法》創新了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它職位類別。根據職位的性質、特點劃分職位的類別,增設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職務,單設法官、檢察官職務,有利于依據職位的特點進行更科學的管理,有利于穩定和吸引科技人才,培育一支高素質公務員科技專家隊伍。有了《公務員法》,公務員的職責也更加明確。
在公務員晉升及工資待遇上,《公務員法》也做了修改,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職級相結合的工資制度。一個公務員,可以根據其能力、工齡、業務等因素,在職務上得到提升,如果沒有空缺職務擔任,在從事原工作的基礎上,享受與應提升職務相同的工資、福利待遇,即職級晉升。這樣公務員即使沒有職務的升遷,也可以通過職級晉升獲得待遇的提高,調動了公務員的積極性。此外,對于消除公務員的“官本位”意識,防止貪污,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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