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律研究》之“緒論”演講的范文
一部完整的中國通史,必須包括中國各少數民族史,這已是史家的共識。同樣,一部中國法制史,如果只是津津樂道于華夏"正統"王朝立法建制的輝煌成就,而對各少數民族政權,尤其是北方少數民族入主中原所建政權的法制漠然置之,或視其為華夏王朝法制的附庸,那么,這部中國法制史就是殘缺不全的。或者說,它不能算作一部真正的中國法制史。
我國古代的少數民族,大致可作南北之分。從某種意義上崐講,北方少數民族的歷史地位較南方突出。他們多以游牧為主要生活方式,素以勇猛、強悍著稱,曾多次入主華夏建立統治全國的政權,或控制中國北方,與南方漢族政權長期并存。從西晉末年匈奴、鮮卑、羯、氐、羌等族在中原建立十六國,到北魏統一中國北方;從遼、金、西夏與兩宋的長期對峙,到元朝和清朝的"大一統"政權,歷時近千年之久,幾乎占了整個封建時代一半的時間。
在入主中原之前,北方少數民族大多已經歷漫長的發展歷程,創立了富于特色的游牧民族文化。他們大多有自己的語言、文字,有記錄成文的習慣法規范或成文法典。諸如契丹族在耶律阿保機為部落聯盟首領時的'"籍沒之法";女真族在十一世紀初石魯聯盟時代的"條教";成吉思汗建立蒙古汗國時編纂的《大扎撒》等。在入主中原的過程中,少數民族傳統法文化雖然受到源遠流長的華夏正統法文化的沖擊和融匯,但仍然頑強地固守自己的領地,憑借本民族在國家政權中占居統治地位的優勢條件,對國家立法建制以至整個社會生活發揮影響,使這些政權的法制呈現出多元化的色彩。
然而,正是這些富于多元化特色的法制融入,為儒家思想束縛下步履蹣跚的中國法制不斷注入新的活力,才使中國古代立法建制創造出世人注目的輝煌,中華法系才會具有如此巨大的魅力而躋身于世界大法系之列。
可是,迄今為止,幾乎所有的中國法制史論著,除對北魏、元朝和清朝法制稍微注意外,五胡十六國、遼、金、西夏、蒙古汗國、后金等少數民族占居統治地位政權的法制,備受冷落,或只字未提,或一筆帶過,或基于"華夏正統"的觀念,只是對其中野蠻殘酷的內容痛加撻伐,卻置其法制上的建樹于不顧。至于有關少數民族法制史的專著,則基本上是空白。
這種狀況,顯然與少數民族政權法制在中國法制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極不相稱。因此,全面、系統地探討我國歷史上少數民族政權的立法建制活動及其經驗教訓,無疑是民族學和法學理論工作者的一項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
有鑒于此,筆者在完成國家"七五"期間哲學、社會科學重點課題《中國法制通史》之《宋遼金卷·金朝法制》撰稿任務后,對所搜輯的大量金律資料進一步作了深入的探索和考察,匯纂成此書,力求反映金朝立法建制的全貌,期望對民族法制史研究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