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熱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通用6篇)
在我們的學習、工作或生活中,難免會突發一些事故,為了避免事情往更壞的方向發展,往往需要預先編制好應急預案。編制應急預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供熱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通用6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供熱安全事故應急預案1
20xx年冬季,為保證師生身體健康和教育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預防和杜絕煤氣中毒事故的發生,確保學校冬季正常供暖,特制定冬季取暖應急預案如下:
一、成立組織機構,加強領導,認真做好冬季防寒取暖應急工作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取暖方式:
教學樓燃氣鍋爐取暖
三、明確職責,嚴格落實冬季防寒取暖工作的各項要求
1、根據本校情況,提前做好冬季取暖計劃,并準備好充足的資金。
2、認真做好供暖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檢修好取暖設備。
3、各班要認真執行冬季防火取暖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帶班領導和當值教師對所有教室和取暖鍋爐定期進行防火、防電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班主任是班級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每天放學時要做好班級取暖安全檢查。
5、值人員要對學校安全工作負全責,每天要嚴格執行安全檢查、巡視制度,做好當天的防火、防盜和用電、用水安全工作。
6、值日人員發現問題要及時妥善處理并報告帶班領導或主要領導。
7、供暖期間要加強管理,增強責任意識,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處理,確保冬季取暖安全和不發生安全事故。
8、加強值班制度,加強巡視和檢查,排除事故的隱患,確保師生安全,確保師生溫暖過冬。
9、要通過校務會、校會、班會對師生進行安全防火、安全用電、預防煤氣中毒等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10、當取暖鍋爐出現問題時應及時采取措施,及時修復,以保證正常供暖。
供熱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
為加強學校冬季取暖用電消防安全,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財、物的安全,提高學生消防安全意識,本著“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宗旨,切實做好今冬明春取暖、防火、滅火、安全用電工作,特制定冬季取暖用電消防安全應急預案。
一、領導小組及職責
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根據我校實際,成立冬季取暖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具體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主要職責:
(1)加強領導,健全組織,強化工作職責,完善各項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各項措施的落實。
(2)充分利用各種渠道進行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指導全校消防安全常識的普及教育,廣泛開展消防安全和有關技能訓練,不斷提高廣大師生的防范意識和基本技能。
(3)認真搞好各項物資保障,嚴格按預案要求積極籌備,落實飲食、防凍防雨、教材教具、搶救設備等物資準備工作,強化管理,使之保持良好戰備狀態。
(4)加強用電安全教育。對學生進行用電安全教育,并檢查各場所用電情況是否規范。
(5)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組織各方面力量全面進行救護工作,把災害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點。
(6)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全面保證和促進學校安全穩定。
二、應急行動
1.應急前準備:
領導小組發布有關消息和警報,全面組織各項消防救護工作。各有關組織隨時準備執行應急任務。
2.應急過程行動:
(1)領導小組得知消防緊急情況后立即趕赴指揮點,各種救護隊伍迅速集結待命。
(2)迅速發出緊急警報,組織仍滯留在各建筑物內的所有人員撤離。
(3)組織有關人員對所屬建筑進行全面檢查,封堵、關閉危險場所,停止各項室內大型活動。
(4)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學品的管理,加強供電輸電、機房等重要設備、場所的防護,保證工作順利進行。
(5)迅速開展以搶救人員為主要內容的現場救護工作,及時將受傷人員轉移并送至附近醫院搶救。
三、其它有關行動
1.加強對廣大師生的宣傳教育,做好師生、家長的思想穩定工作。
2.加強各類值班值勤,保持通訊暢通,及時掌握學校情況,全力維護正常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
3.迅速了解和掌握學校火災情況,及時匯總上報。
供熱安全事故應急預案3
為保障師生身體健康、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順利進行,預防和杜絕煤氣中毒事故的發生,創建平安和諧校園,結合實際,特制定冬季取暖預案如下:
一、目標與任務
認真落實上級冬季取暖安全問題的的精神,強化管理,落實措施,增強師生員工的防范意識和能力,為師生健康、和諧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
二、方法與步驟
(一)宣傳發動
1、召開學校全體教師會,傳達上級文件精神;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2、利用板報、櫥窗等方式,及時宣傳取暖的注意問題.
3、落實學校冬季取暖安全工作目標責任制.
(二)自查整改
1、組建機構。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加強領導,具體分工,明確責任,認真部署各項工作,把冬季取暖工作抓實、抓細。
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2、取暖要求。用煤爐取暖的教師,室內確保通風;安裝排煙管道,保證管道通暢、不漏氣;周圍不能有易燃物。經常檢查線路,保證線路安全。
3、堅決消滅明火取暖,消除煤氣中毒的隱患;禁止使用電爐取暖,易燃物品要遠離火源,防止火災的發生。
4、認真檢查消防器材,保障安全設備到位。
(三)應急預案
突發事件發生時,學校安全取暖領導小組轉為安全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向聯校上報突發事件情況,并組織應急救援工作。事件發生后,要及時把受災事件詳細情況統計,做好學生安撫工作,及時查清事件發生起因,做好事件的發展分析、預測,開展救援工作宣傳,配合其他部門救災搶險;組織醫療救護隊,確保受害師生在最短時間內接受搶救與治療;維護校園安全保衛工作,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三、工作措施
1、學校對生火教師進行安全防火、預防煤氣中毒等安全教育,讓教師掌握預防一氧化碳中毒的基本知識和方法,提高學生的安全防范意識和應急處置事故能力。
2、加強對預防煤氣中毒的安全知識的宣傳,時刻關心支教教師的生活。
3、加強安全課教育,定期開展安全知識講座.
4、切實進行安全預警演練,提高教師預防自救能力。
供熱安全事故應急預案4
為做好采暖季天然氣供應工作,最大限度保障民生用氣需求,建立應對天然氣供應短缺的應急工作機制,確保我市天然氣安全、平穩供應,特制定如下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保障目標
保障采暖季城市民生用氣所需,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確保人民群眾溫暖過冬。
(二)基本原則
堅持“安全第一、壓非保民”的保障原則,統一指揮、協調運作、有序高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采暖季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因天然氣氣源供應不足或其他突發情況,出現緊急狀態的應急保障協調工作。
(四)實施機構
西安市天然氣保供指揮工作組(以下簡稱市保供工作組)。
(五)保供次序
按照《陜西省民生用氣保障責任書》的保供次序,將已配置氣量分層配置給城燃企業和終端用戶,無條件優先保障民生用氣需求。保供次序如下:
1.居民炊事、生活熱水、居民采暖、城市公交車、出租車、醫院、幼兒園、養老院、福利院、學校、政府機關、職工食堂、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酒店、工商業等公共服務設施用氣;
2.帶有公共服務設施和采暖用熱的熱電聯產、分布式能源用戶的安全負荷和載客汽車、環衛車等以天然氣為燃料的運輸車輛用氣;
3.重點工業企業等斷氣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害或設備嚴重損壞企業的安全負荷用氣;
4.國家重點工程、軍工企業用氣。
二、應急響應
(一)常態化措施
1.鼓勵多能源供熱。為最大限度保障民生用氣,確保人民群眾溫暖過冬,按照中央和我省“宜氣則氣、宜電則電、宜煤則煤”和“以氣定改、先立后破”的供暖工作要求,結合采暖季天然氣供需狀況,暫停集中供熱燃煤鍋爐拆除工作,符合環保排放標準的集中供熱燃煤鍋爐可視情況繼續使用。鼓勵使用電、地熱能、太陽能等多種能源供熱,緩解天然氣保障壓力。
2.加強節約用氣宣傳。加強對全社會進行采暖季節約使用天然氣的宣傳工作,倡導全市天然氣用戶節約用氣、錯峰用氣。對工業用戶及商業用戶積極宣傳采暖季中央和我省、我市“壓非保民”天然氣保供政策,爭取理解支持,確保減限措施執行到位。
(二)應急響應分級
根據天然氣供需缺口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從低到高設定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共四個等級。
1.Ⅳ級響應
預警特征:藍色預警(一般,天然氣日供需缺口小于5%)。
處置措施:除保爐用氣外,對工業用戶、商業用戶酌情減、限、停氣。具體停氣名單由各城燃企業提出建議,報市保供工作組辦公室批準后實施。
2.Ⅲ級響應
預警特征:黃色預警(較重,天然氣日供需缺口為5%—10%)。
處置措施:除保爐用氣外,對工業用戶、商業用戶酌情減、限、停氣。對公服鍋爐(指機關單位和一般辦公樓供熱鍋爐)限、停氣。對大型集中供暖鍋爐根據供需狀況限量供氣(限氣量不超過30%)。對小區采暖鍋爐根據供需狀況限量供氣或輪換供氣。對10噸以上小區集中供暖鍋爐采取錯峰使用機制(17∶00—20∶00停用),具體停氣名單和減限量由各城燃企業提出建議,報市保供工作組批準后實施,同時由市保供工作組辦公室及時向市委、市政府、省發改委報告情況。
3.Ⅱ級響應
預警特征:橙色預警(嚴重,天然氣日供需缺口為10%—20%)。
處置措施:除保爐用氣外,對工業用戶、商業用戶酌情減、限、停氣。對公服鍋爐(指機關單位和一般辦公樓供熱鍋爐)限、停氣。對大型集中供暖鍋爐根據供需狀況限量用氣(限氣量不超過50%)。對小區采暖鍋爐根據供需狀況限量供氣或輪換停氣。對5噸以上小區集中供暖鍋爐采取錯峰使用機制(17∶00—20∶00停用)。具體停氣名單和減限量由各燃氣企業提出建議,報市保供工作組批準后實施,同時由市保供工作組辦公室及時向市委、市政府、省發改委報告情況,市委、市政府酌情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4.Ⅰ級響應
預警特征:紅色預警(特別嚴重,天然氣日供需缺口超過20%)。
處置措施:根據用戶分布情況,結合管網現狀,盡可能平均分配用氣需求,全市主城區范圍共劃分為9個區塊,在缺口超過20%時,9個區塊進行輪換停氣減限(分片區停氣時,盡力保障對醫院、養老院、幼兒園的供氣)。缺口每增加5%,即增加一個區塊輪換減限,直至達到供需相對平衡。輪換減限措施報市保供工作組批準后實施,同時由市保供工作組辦公室及時向市委、市政府、省發改委報告情況,市委、市政府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主城區以外區域由當地政府和城燃企業執行各自保供限供應急方案。極端情況下,由市保供工作組統一指揮調度。
(三)響應啟動與實施
1.指令批準。市保供工作組辦公室根據各城燃企業報送的供需信息及啟動應急預案建議,召集成員單位研究,提出啟動應急預案及相應預案級別的建議后,報市保供工作組審批。應急響應指令經市保供工作組組長審核簽發后,由市保供工作組辦公室第一時間分別向市委、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備。
2.指揮協調。預案啟動建議獲得批準后,由市保供工作組辦公室根據應急等級發出相應指令,組織實施預案相應處置措施,并做好應急預案執行信息的發布工作。
3.指令傳導。各成員單位接收到預警信息后,第一時間提出具體應急組織實施意見,待市保供工作組作出決定后,各成員單位具體組織實施。應急響應指令下達后,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組織落實應急措施,加強值班,保持聯絡暢通,做好各項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4.工作開展。各成員單位按照響應級別對應的預案,組織做好本單位本系統相應措施的執行工作,全力以赴做好天然氣應急供應保障工作。并及時向市保供工作組匯報工作進展情況,防止輿論對天然氣保供問題進行炒作。
5.信息報送。應急響應啟動后,各成員單位應于每日17時前將前一日16時至當日16時期間的應急工作日報(電子版、蓋章紙質版)報送至市保供工作組辦公室(周末和節假日仍需報送)。各城燃企業每日按要求報送供氣情況及采取的應急保供措施,情況緊急時隨時報送。
6.響應終止。當天然氣短缺或其他緊急情況得到緩解后,市保供工作組經研判做出停止應急響應或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決定,市保供工作組辦公室立即向各成員單位發出相應指令,明確結束響應或執行降低響應級別。
7.總結評估。各成員單位在每次應急響應工作結束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本單位應急工作評估(內容包括領導檢查情況、工作開展情況、應急措施落實情況、存在問題和下一步改進措施等),并以書面形式報送市保供工作組辦公室。
8.監督檢查。市保供工作組辦公室通過專項督查、明察暗訪、實地調研等方式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保供應急措施落實到位。
三、工作要求
1.本預案在市保供工作組的統一領導下實施,各成員單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積極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凡無故拖延應急處理工作或不服從統一指揮者,將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各城燃企業、集中供熱企業應按照本預案的組織和調控原則,擬定本企業的處置響應預案,報市保供工作組辦公室備案。
3.各有關單位要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掌握本預案和各級預案內容,明確各自任務要求和處置措施內容。
4.應急響應結束后,市保供工作組辦公室要及時總結工作情況,分析存在問題,改進工作措施,不斷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供熱安全事故應急預案5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應對城市集中供熱事故(以下簡稱供熱事故),最大限度減少供熱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供熱條例》《山東省城市供熱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濟寧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濟寧太白湖新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區發生的供熱事故,具體包括:
(1)熱源廠鍋爐、機組以及輔助設施等發生故障、爆炸、火災,導致無法正常供熱或人身傷亡的;
(2)供熱管網發生爆管影響大面積區域供熱的;
(3)換熱站出現運行故障導致大面積停熱或人身傷亡的;
(4)室內采暖用熱系統爆裂,導致大面積停熱或人身傷亡的;
(5)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破壞供熱系統,導致大面積停熱的;
(6)調度、自控、營業等計算機系統遭受入侵、失控、毀壞的;
(7)戰爭、恐怖活動導致影響大面積區域供熱的。
1.4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明確職責。在區管委會領導下,明確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及供熱企業、咨詢機構等的職責,規范應急處置程序,有效處置供熱事故和突發緊急情況。
(2)統籌安排,協調配合。統籌安排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應急處置任務,加強協調配合,及時共享信息,形成處置合力。
(3)分級管理,落實責任。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城市供熱安全保障與應急處置體系,根據供熱事故的社會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進行分級,落實供熱事故應急責任機制。
2 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成立太白湖新區供熱事故專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具體負責供熱事故突發事件的指揮協調處置工作。區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區管委會分管主任擔任,副總指揮由區建設局局長擔任。主要職責:貫徹落實安全事故應對法律法規,分析、研究供熱事故防范與處置工作重大問題及重要決策事項;根據區管委會應急工作方案,指導、協調較大供熱事故應急處置和重大及以上級別供熱事故的先期處置;落實供熱事故應急保障資金;加強敏感、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供熱事故或預警信息監測預警,按有關規定做好信息報告、發布和應急響應;協調調度全區供熱事故應急救援隊伍;根據供熱事故實際情況和發展趨勢,決定啟動、終止應急響應;承擔區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2.2 辦事機構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建設局,辦公室主任由區建設局局長兼任。主要職責:落實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各項部署;指導、協調有關單位按照應急預案和職責,開展供熱事故應急處置;負責區供熱事故應急預案的起草、修訂、演練與實施;建立供熱事故監測預警、信息收集制度,統一接收、處理、統計和分析供熱事故應急信息,及時核實與研判信息,依法依規報告信息;負責供熱應急專家組的日常管理和聯系工作。
2.3 工作機構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下設8個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由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事發地鎮(街)政府組成。負責綜合協調、會議組織、信息簡報、文字材料,搶險救援證件印制發放,資料收集歸檔,處置信息調度、匯總、上報,與上級工作組及其他專業組的協調聯絡等。
(2)搶險救援組。由區專項應急指揮部牽頭,區建設、公安、安監、質監、交通運輸、經發、城市管理、環保等相關部門單位及事發地鎮(街)政府組成。負責根據供熱事故現場情況,制定應急處置具體措施,按照應急預案處置規程要求迅速組織力量、設備和物資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等。
(3)醫療救護組。由區社發局牽頭,區食品藥品監管等相關部門單位及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組成。負責組織專家及醫療隊伍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以及收治傷亡人員信息統計上報工作。
(4)宣傳報道組。由區宣傳部、區建設局牽頭,區黨群工作部等相關部門單位及事發地鎮(街)政府組成。負責研究制定新聞報道計劃,協調、安排新聞報道和發布工作,做好網絡輿情的監測、收集、研判、引導,以及公眾自救防護知識宣傳等。
(5)交通治安組。由區公安分局、區交警大隊和區交通運輸和港航局牽頭,事發地鎮(街)政府組成。負責事件現場警戒、交通管控,社會管控及秩序維持,對已死亡人員進行身份檢查、驗證,做好應急運輸保障等。
(6)后勤保障組。由事發地鎮(街)政府牽頭,區經發、社發、財政、供電等相關部門單位組成。負責應急處置經費撥付,應急物資、設備等的籌集、調撥,確保應急處置物資供應;提供應急所需通信、電力保障及其他應急處置保障;提供應急救援現場人員辦公、食宿的后勤保障等。
(7)善后工作組。由事發地鎮(街)政府牽頭,區社發、人社、黨群等相關部門單位及有關保險機構組成。負責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安撫、撫恤、理賠等善后處理工作。
(8)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事發地鎮(街)政府、區安監、監察、公安、黨群、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單位組成,并應當邀請區檢察處派人參加。
2.4專家組
由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召集相關領域專家及相關部門、單位處置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組成。負責參加各項專題研究;應急響應時,按照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關情況,為應急決策提供咨詢或建議;對供熱事故發生地進行對口技術支持,參與事故調查。
3 預防監測
3.1 重點風險隱患
我區集中供熱主要存在以下重點風險隱患:熱源廠鍋爐、供熱首站、換熱站等壓力容器存在爆炸風險,容易引發人員傷亡和供熱中斷;高溫水管網存在破裂泄漏風險,容易引發人員傷亡和供熱中斷;極端惡劣天氣下熱源供應不足,導致供熱中斷;自然災害、煤炭不足、停水停電、施工破壞、人為因素、其他行業事故等導致供熱中斷。
3.2 預防
供熱企業要建立企業供熱事故預防體系并組織實施;按照區供熱事故應急預案,做好企業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組建應急隊伍,配備搶修物資及搶修設備;做好應急預案的培訓、演練;及時、準確上報信息;組織實施應急響應及恢復供熱工作;完成其他各項應急任務。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區供熱主管部門要組織相關供熱企業進行重點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做好供熱事故預防工作。要建立與能源供應部門的溝通機制,對燃煤、燃氣資源的供需狀況實施動態監控;檢查供熱企業應急預案、交通、通訊、儀器、搶險工具、專業人員的落實、維護保養等情況,定期組織搶險應急演練;加強非采暖季集中供熱設施的檢修,加強采暖季供熱安全運行檢查;加強極端天氣條件下供熱設施的安全監控;采用技術手段,定期對供熱管網、電氣設備、鍋爐房進行安全檢查,并建立數據檔案;加強新建供熱設施的施工監管;建立危險源檔案,定期開展供熱設施隱患排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3 監測預測
區管委會要建立供熱事故信息監測預測體系,通過日常巡查等多渠道收集信息,應對重點部位、危險源等進行持續性監測,有針對性地提出防范要求;要對監測信息進行分析,及時作出預測判斷;對于區外發生的突發事件,要按照高度敏感、注重關聯的原則,做好我區的防范預測工作,及時完善防控措施。
4 預警
4.1 預警
供熱事故預警級別依據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區域范圍,從高到低可劃分為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4個級別,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可能發生一般供熱事故時,啟動藍色預警;可能發生較大供熱事故時,啟動黃色預警;可能發生重大供熱事故時,啟動橙色預警;可能發生特大供熱事故時,啟動紅色預警。
4.2 預警發布與解除
藍色預警由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發布與解除,紅色、橙色、黃色預警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發布與解除。區管委會要建立健全預警機制,及時收集、上報供熱監測信息,實施預警發布。符合黃色及以上級別預警條件的,要及時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預警發布內容包括事故類別、預警級別、預警期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可能后果、警示事項、發布機關、發布時間等。預警可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短信、網站、微博、內部專用網絡等向社會發布或通報有關部門、單位。
4.3 預警響應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要向有關部門單位發布預警信息,及時采取預警響應措施;區供熱主管部門要對熱源廠、供熱企業運行狀況及主要參數實時進行監控。供熱企業要按照企業應急預案實施預警響應,迅速調集應急隊伍、設備、物資、車輛,做好應急準備,及時向當地專項應急指揮部報告預警響應情況。
5 信息報告
5.1 報告程序
(1)供熱事故發生后,現場人(目擊者等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和義務撥打供熱企業應急電話向供熱企業報告。供熱企業應急機構接到報告后,立即派搶修人員迅速趕到現場進行先期處置,初步判斷事故等級。
(2)供熱事故一經確認,供熱企業應立即向當地供熱主管部門報告,若為生產安全事故,應同時向當地安監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要立即報告同級政府;鎮(街)專項應急指揮部、供熱企業力爭在15分鐘內向區專項應急指揮部電話報告,30分鐘內書面報告,報告時間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逐級上報到區管委會的時間距事件發生最遲不得超過100分鐘。
(3)緊急信息要邊處置、邊核實、邊報告,最新處置進展情況要及時續報,事件處置結束后要盡快提供書面終報。報送、報告供熱事故應急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5.2 報告內容
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供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類別、基本過程、財產損失、人員傷亡情況,對事件的初判級別,已經采取的措施,有無次生或衍生危害、周邊有無危險源、警報發布情況、是否需要疏散群眾,需要支援事項和亟需幫助解決的問題,現場負責人和報告人的姓名、單位和聯系電話等。
6 應急處置
6.1 先期處置
(1)發生供熱事故后,供熱專營企業要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事故發生地鎮(街)、區供熱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摸清事故的基本情況、事故類型及事故原因,對潛在危險性作出評估。
(3)要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趨勢,確定事故等級和啟動應急響應。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要立即組織相關人員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當供熱事故所在地鎮(街)應急力量不足時,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要及時調配全區供熱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現場進行處置。
(4)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6.2 分級響應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等,將供熱事故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4個級別。
Ⅰ級(特別重大):造成5萬戶以上居民連續停熱72小時以上,或者發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傷的供熱事故。
Ⅱ級(重大):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連續停熱48小時以上,或者發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供熱事故。
Ⅲ級(較大):造成1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居民連續停熱24小時以上,或者發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供熱事故。
Ⅳ級(一般):造成1千戶以上1萬戶以下居民連續停熱24小時以上,或者發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傷的供熱事故。
等級劃分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6.3 中期處置
(1)安全警戒。設置警戒線,部署警戒力量,實行交通管制,防止無關人員、車輛進入危險區域,影響救援工作。
(2)疏散人員。將居住在事故波及區域的群眾及時疏散到安全區域,并做好事故波及區域的物資特別是易燃易爆物品的轉移工作。
(3)搶險救援。現場搶險人員要按標準進行安全防護,根據救援方案和事故處理措施要求,充分利用各種搶救設備,實施切斷泄漏源、搶救傷員、保護或轉移供熱設備、封閉現場等工作,迅速排除險情。要密切注意各種危險征兆,如發現爆炸征兆時,應立即報告,并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帶。
(4)醫療搶救。要迅速在安全區域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治,并及時將重傷人員送至醫院治療。
(5)熱源應急供應。及時切換熱源或采用其他應急措施、設備,對供熱重點區域、人群進行應急保障,避免更大損失。
(6)環境監測。開展應急監測,對泄露的有害氣體進行監測,為管理部門處置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提供技術支撐。
(7)后勤保障。及時組織調集搶險搶修物資,確保搶險工作順利進行。
6.4 后期處置
(1)現場清理。采取有效措施,清理事故現場,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制定環境修復方案并組織實施。
(2)善后處置。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做好善后處置工作。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規定及時調撥救助資金和物資,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對應急處置中的傷亡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要依法依規給予撫恤或補償。有關保險機構要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3)調查與評估。一般事故由鎮(街)政府組織調查;較大事故由區管委會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書面報告;重大及以上供熱事故由上級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
(4)恢復重建。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事發地鎮(街)政府負責制定災后重建和恢復生產、生活的計劃,并組織實施。
7 信息發布
供熱事故信息發布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有序的原則。各級宣傳部門要在供熱事故發生后,及時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向社會發布基本情況,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事態進展、應對措施和公眾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及時回應群眾關切。
一般供熱事故處置信息由事發地鎮(街)政府負責發布。較大及以上供熱事故信息由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發布。
8 應急保障
8.1 救援隊伍及設備物資保障
(1)救援隊伍建設。各供熱企業要根據熱媒性質、設備設施類型和供應規模,建立企業應急搶險隊伍,鎮(街)要建立滿足需要的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各應急搶險隊伍是供熱事故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要服從區專項應急指揮部的調度、指揮,明確聯絡員及聯系方式,確保應急救援聯系渠道暢通和應急救援隊伍快速反應。當發生供熱事故時,以供熱企業應急救援隊伍處置為主,當超出自身處置能力時,可請求上級政府給予支援。
(2)救援物資設備保障。各應急救援隊伍應配備必要的應急機具、車輛和物資,建立完善的搶險物資管理制度和定期檢查、保養、更新制度,每年10月10日前向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報備應急物資儲備情況,并接受區專項應急指揮部督導檢查。
(3)建立搶險隊伍和物資共享機制。鎮(街)專項應急指揮部要定期向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備應急隊伍和應急物資。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可調派或臨時征用鎮(街)或相關企業搶險隊伍和物資,各地各單位要予以支持。
8.2 資金保障
供熱企業應在年度預算中留足應急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購置和維護搶修設備、組織應急演練等。處置供熱事故所需各項經費,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事故發生地鎮(街)政府協調解決。
8.3 技術保障
逐步實施熱電聯產主干管網互聯互通,滿足不同區域、不同企業間的供熱相互調度供應。形成以熱電聯產為主、清潔能源供熱為補充的集中供熱管理新格局。加快供熱自動化與信息化的融合建設,及時掌握供熱參數運行及預警情況。加強應急指揮體系建設,建立集通信網絡、調度指揮中心、移動指揮平臺為一體的通信指揮體系,提高供熱事故應急指揮系統與專業處置隊伍的應急通訊質量。區建設局應關注供熱技術的發展趨勢,組織供熱專營企業對先進技術進行研究,培養高素質的運行管理人員和搶險搶修人員,不斷提高全區供熱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9 培訓和演練
9.1 教育培訓
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利用新聞媒體、網絡、報刊、舉辦專題培訓班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供熱事故應急知識的宣傳、培訓和教育活動。
9.2 應急演練
要制訂年度應急演練計劃,有針對性地編制演練方案、演練腳本,因地制宜,適時組織開展桌面推演、實戰演練。各供熱企業要經常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演練方案、演練腳本、演練評估、演練音像資料等應及時歸檔。
10 責任追究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對本預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應急處置工作中推諉扯皮、不作為,供熱事故信息報告中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現場處置中失職、瀆職,信息發布不力,以及應急準備中對應盡責任未盡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11 附則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結合應急處置和演練總結評估情況,適時組織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并經區管委會批準后執行。
鎮(街)政府要參照本預案,制訂本轄區供熱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本預案中的鎮(街)包括石橋鎮人民政府、許莊街道辦事處。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供熱安全事故應急預案6
1 總 則
1.1 供熱突發事件風險
冬季供熱是本市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是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基礎性公共事業,供熱設施是保障城市正常運行的重要基礎設施,供熱行業突發事件的風險除了供熱設施本身突發事故造成的停熱影響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外,還有極端天氣或持續低溫天氣以及復雜社會矛盾對正常供熱的影響,并由此可能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1.2 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分級管理、常備不懈的應急工作方針,以確保冬季安全穩定供熱為核心,充分發揮供熱行業的力量和資源,建立信息互通,技術協作,資源共享的工作機制,排查、協調、解決影響冬季穩定供熱的各種矛盾和隱患;以維護首都社會穩定為目的,建立"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速"的供熱事故、事件應急處置體系,全面提高北京市應對供熱事故、事件的能力。
1.3 基本原則
(1)統一指揮。在市委、市政府及市應急委的領導下,在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組織和協調下,開展供熱事故、事件隱患排查、應急處置、搶修搶險、救助、恢復供熱等各項應急工作。
(2)屬地管理。依靠區縣政府和區縣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按照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總體要求,組織落實各項應急措施,指揮處置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事故、事件。
(3)分級負責。各區縣、供熱企業(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范圍,制定和完善供熱事故應急預案;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應對供熱事故、事件的準備工作,并參與供熱事故、事件處置工作。
1.4 編制目的
為提高本市應對供熱突發事件的能力,科學、有效、快速處置冬季供熱突發重大事件,預防和減少供熱突發事件對居民正常采暖的影響,維護社會穩定,確保冬季供熱安全,在總結本市供熱應急管理和處置突發事件實踐的基礎上,編制本預案。
1.5 編制依據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關于印發北京市臨時調整采暖期時間程序規定的通知》、《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為依據,制訂本預案。
1.6 適用范圍
1.6.1本預案適用于應對和處置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影響正常供熱的突發事件,對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駐華使領館供熱突發事件可參照本預案進行處置。
1.6.2本預案規定了本市在遭遇極端天氣或持續低溫天氣情況下,市政府決定臨時調整本市采暖期時間、室溫標準等而做出的各項響應和采取的保障措施。
1.7 預案體系
本預案為市級專項應急預案。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區縣應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按照企業主體責任的.原則,各供熱單位應根據本預案的要求制定本單位的專業應急預案。
1.8 供熱突發事件等級
依據供熱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影響力大小、財產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發生供熱突發事件導致人員傷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事件等級。
1.8.1特別重大供熱突發事件(Ⅰ級):指突然發生、事態非常復雜,對首都社會穩定、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需要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協調,調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處置的緊急事件,包括:
(1)預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的政治影響、社會影響的各類停熱事件;
(2)因天然氣、煤炭、燃油、電力等能源供應中斷或短缺,嚴重影響全市正常供熱的;
(3)本市冬季遭遇極端天氣或持續低溫天氣的影響。
1.8.2重大突發事件(Ⅱ級):指突然發生,事態復雜,對較大區域內的社會穩定、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導致重大財產損失,需要調度多個部門、區縣和有關單位力量和資源進行聯合處置的緊急事件,包括:
(1)預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產生嚴重政治影響、社會影響的各類停熱事件;
(2)因供熱設施出現故障、遭受外力破壞、遇自然災害侵襲等原因,導致非正常停熱,面積達500萬平方米以上并預計24小時內無法恢復的;
(3)因供熱單位拒絕供熱或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影響區域25萬平方米以上并導致群體性聚集或上訪事件,對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等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或因其他嚴重事態導致供熱運行受到重大影響的。
1.8.3較大突發事件(Ш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較為復雜,對一定區域內的社會穩定、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導致較大財產損失,需要調度相關部門、單位和區縣力量和資源進行處置的事件,包括:
(1)預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產生較大政治影響、社會影響的各類停熱事件;
(2)因供熱設施出現故障、遭受外力破壞、遇自然災害侵襲等原因,導致非正常停熱,面積達100萬平方米以上500萬平方米以下并預計24小時內無法恢復的;
(3)因供熱單位拒絕供熱或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影響區域5萬平方米以上25萬平方米以下并導致群體性聚集或上訪事件,對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等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或因其他嚴重事態導致供熱運行受到較大影響的;
(4)單處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供熱區域,居民用戶集中反映室溫連續48小時以上低于采暖溫度標準,且經協調未果的;
(5)困難群體居住相對集中,采暖費欠費嚴重,供熱單位無力保障正常運行的;
(6)影響重點地區和重點用戶正常采暖的。
1.8.4一般突發事件(Ⅳ級):指突然發生,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較小范圍內的社會穩定、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需要調度個別部門、單位和區縣力量和資源進行處置的事件,包括:
(1)因供熱設施出現故障、遭受外力破壞、遇自然災害侵襲等原因,導致非正常停熱,面積達100萬平方米以下,預計12小時內即可恢復的;
(2)因供熱單位拒絕供熱或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影響區域1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方米以下并導致群體性聚集或上訪事件,對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等產生一定社會影響的,或因其他嚴重事態導致供熱運行受到影響的;
(3)單處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方米以下的供熱區域,居民用戶集中反映室溫連續48小時以上低于采暖溫度標準,且經協調未果的;
(4)因供熱單位拒絕供熱或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經協調未果,影響區域5萬平方米以下的,視為發生一般等級的突發事件。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2.1.1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是供熱突發事件的領導機構。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擔任。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市政市容委,辦公室主任由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擔任。
2.1.2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
在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內組建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主要職責是:
(1)在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指揮、協調本市供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對供熱應急重大問題進行決策,下達應急指令,緊急指揮調用社會資源,協調各部門工作;
(3)協調、指導區縣、供熱企業(單位)開展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監督、檢查區縣、供熱企業(單位)相關工作。
2.1.3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辦公室
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供熱應急辦")設在市市政市容委供熱管理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供熱管理辦公室主任擔任。市供熱應急辦在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領導下具體負責供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1)編制、修訂北京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區縣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和實施;
(2)組織排查、協調、消除供熱突發事件的安全隱患;
(3)收集、分析和上報有關供熱突發事件信息;
(4)具體組織指揮全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5)向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發布黃色、橙色、紅色的供熱預警建議;
(6)分析總結全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7)組織建設供熱應急救助體系;組織建立市級供熱應急隊伍、技術支持系統;開展全市供熱應急演練、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落實供熱應急保障資金;
(8)聯系本系統專家顧問組;
(9)與供熱突發事件相關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2.2 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成員單位及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開展供熱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和輿論調控工作。
(2)市維穩辦: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
(3)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本市供熱燃料的總體平衡和應急儲備工作。
(4)市公安局:負責組織處理因發生供熱突發事件引發的社會治安問題。
(5)市監察局:負責對供熱突發公共事件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查處。
(6)市民政局:負責做好所管理對象的供熱救助工作。
(7)市財政局:負責供熱應急資金保障工作。
(8)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協助做好所管理對象的供熱救助工作。
(9)市環保局:負責協助解決因煤改清潔能源引發的供熱問題。
(10)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協助處理因拆遷、建設開發、物業管理等引發的供、用熱糾紛。
(11)市市政市容委:負責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的日常管理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分工開展工作;指導各區縣供熱主管部門的供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做好供熱能源生產、采購、調配和供需年度平衡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供熱煤炭儲備并進行監督檢查,負責供熱燃料應急救助工作。
(12)市交通委:負責協調解決供熱事故搶修時的掘路、占道等問題。
(13)市農委:負責協助區縣及相關部門處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建設農民自住樓房的供、用熱糾紛。
(14)市審計局:負責對供熱應急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15)市政府外辦:負責供熱突發事件中涉外事務的聯絡和協調工作。
(16)市社會辦:負責指導、協調區縣社區管理機構配合供熱主管部門、供熱單位處置供熱突發事件。
(17)市國資委:負責協調做好監管范圍內國有破產企業和特困企業職工的供熱救助工作。
(18)市質監局:負責供熱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
(19)市安全監管局:負責供熱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及處理工作。
(20)市民防局:負責協調涉及人防工程內供熱事件的處理工作。
(21)市信訪辦:負責群體性上訪事件的指導、協調和處置工作。
(22)市氣象局:負責天氣變化情況的監測和預報,組織有關單位開展供暖氣象保障專題會商。
(23)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對影響正常供熱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24)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協調供熱燃料運輸車輛、搶修車輛的通行保障以及處置供熱突發事件時的交通維護疏導工作。
(25)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國資委:負責協調解決相關中央駐京單位的供熱問題。
(26)總后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協調解決駐京部隊的供熱問題。
(27)市熱力集團:負責城市熱網集中供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28)市房地集團:組織所屬供熱單位、供熱區域內的供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9)市燃氣集團:負責做好燃氣供應,協助處置因燃氣供應中斷、短缺導致的供熱事件,配合做好采暖用氣的實物救助。
(30)市自來水集團:負責做好自來水供應,協助處置因自來水供應中斷、短缺導致的供熱事件。
(31)市電力公司:負責做好電力供應工作,協助處置因電力供應中斷、短缺導致的供熱事件,配合做好采暖用電的實物救助。
(32)北京市金泰恒業有限責任公司、神華天泓貿易有限公司:負責建立市級煤炭30萬噸、燃油3000噸應急儲備以及5萬噸中轉應急保障,保證冬季供熱用煤、用油的緊急調配和實物救助。
(33)各區縣政府:按照供熱屬地管理原則,負責保障本轄區正常供熱;協調解決供、用熱糾紛;制定本轄區相應供熱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2.3 供熱單位職責
供熱單位應在保障正常供熱基礎上,制定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按規定要求辦理備案;建立與保障供熱安全相適應的應急搶修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備、物資、車輛以及通訊設備,在采暖期內實行24小時應急備勤;按本預案要求,對供熱突發事件及時報告、快速處置。
2.4 組織體系框架圖
2.5專家顧問組
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聘請專家,成立應對供熱突發事件專家顧問組,主要職責是:
(1)為首都中長期供熱安全規劃、保障全市供熱安全穩定等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
(2)對供熱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處置方案、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并提出相關建議;
(3)為處置特別重大、重大供熱突發事件提供科學有效的決策咨詢方案。
3 監測與預警
3.1 預防措施
3.1.1市、區縣市政市容委應當定期檢查供熱單位落實安全生產制度、建立應急救援機制的情況,要求供熱單位加強對供熱采暖系統的維護,排查各類風險隱患,及時控制和消除影響供熱運行安全的因素。
3.1.2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在10月31日前完成當年用戶發展、設施改造維修、作業人員到崗、打壓試水等工作,具備隨時啟動供熱的條件。
3.1.3供熱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供熱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救援物資、通訊保障和突發事件處置專業人員的落實情況,組織應急演練。進入采暖期后,確保應急隊伍隨時處于救援狀態。
3.2 監測機制
3.2.1市、區縣市政市容委應當進一步加強熱、電、氣聯供聯調平臺的建設,利用信息化和互聯網技術逐步完成對重點設施設備、重點部位和區域、重要崗位以及影響生產作業安全的環境狀態的監測,建設并完善視頻監控、遠程監測、自動報警、智能識別等安全防護系統。
3.2.2供熱單位應當加強生產運行調度的建設,結合實際情況,對循環泵、應急補水等主要供熱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升級,并增加超溫超壓預警裝置,不斷完善調度系統的智能監測、智能預警和智能控制方面的技術措施,同時,加強需求監測,尤其是大用戶的管理,避免因供電、供熱負荷變化對供熱管網運行產生破壞性的影響。
3.2.3針對持續低溫天氣對本市正常供熱的影響,市市政市容委、市財政局、市氣象局應當建立會商機制,并對天氣的變化趨勢做出判斷和預報,向市政府提出決策建議。
3.2.4各區縣供熱管理辦公室要與各供熱企業(單位)保持聯絡暢通,與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保持密切聯系,隨時了解掌握供熱情況和動態。市供熱應急辦依托供熱信息平臺實時監測全市供熱動態。
3.3 預警級別
對可以預警的供熱突發事件,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紅色(一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二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三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突發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四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突發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3.4 預警報告
出現下列可能影響正常供熱的情況時,有關部門、區縣和供熱單位應立即作出分析判斷,并開展先期處置。如需上報,要立即將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性質和預計影響的程度(受影響用戶數量)、影響時間以及應對措施報市供熱應急辦。
(1)因供熱設施設備發生故障、遭受外力破壞等,可能影響正常供熱;
(2)因天然氣、燃油、電力、煤炭、自來水等能源供應中斷或短缺、供應系統出現故障事故,可能影響正常供熱;
(3)因極端天氣可能影響正常供熱;
(4)因其它自然災害可能影響正常供熱。
3.5 預警發布和解除
3.5.1法定采暖期的前15天(當年的11月1日),全市即開始進入供熱突發事件藍色預警期狀態,并于法定采暖期結束后15天(次年的3月31日),藍色預警自動解除。不再另行發布和解除預警。
黃色預警由市供熱應急辦向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授權區縣發布和解除。
橙色預警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應急辦,經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準,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和解除。
紅色預警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應急辦,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準后,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和解除。
3.5.2區縣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發布本地區預警信息,并同時報市供熱應急辦及市有關部門備案。
3.5.3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對預警發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5.4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5.5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互聯網、特定區域應急短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6 預警響應
3.6.1發布供熱突發事件預警后,根據即將發生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工作組成員單位應依據本預案確定的職責分工立即做出響應,采取相應的措施。
(1)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進入供熱藍色預警后,供熱單位要建立與保障供熱安全相適應的應急搶修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備、物資、車輛以及通訊設備,在采暖期內實行24小時應急備勤,確保安全穩定供熱。
(2)發布黃色預警后,由市供熱應急辦負責人召集相關部門、區縣政府和供熱單位會商相應的措施。
(3)發布橙色預警后,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人召集工作組相關成員單位、區縣政府和供熱單位會商相應的措施,并將相關情況報市應急辦。
(4)發布紅色預警后,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召集工作組成員單位、區縣政府和供熱單位會商相應的措施,并將相關情況報市應急辦。
3.6.2供熱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并依據事態變化情況和專家顧問組提出的預警建議,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將調整結果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
4 應急響應與處置
4.1 極端天氣或持續低溫天氣應急響應
4.1.1臨時調整采暖期時間
(1)時間范圍:因氣候情況對居民用戶啟動供熱時間為不早于11月1日,結束供熱時間為不遲于3月31日。
(2)氣候依據:經過氣象會商預測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五天低于5℃時,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啟動供熱;預測3月15日之后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五天低于5℃時,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延長供熱。
除室外平均氣溫影響因素外,遇強降雪、寒潮等可能對居民生活采暖產生重要影響的天氣時,報請市政府同意后也可對居民用戶提前啟動供熱或延長供熱。
4.1.2提前啟動供熱響應程序
(1)市氣象局根據中期天氣趨勢分析,提前七天向市市政市容委發送啟動供熱準備的書面報告。
(2)市市政市容委接到啟動供熱準備的書面報告后,應當立即部署啟動供熱的各項準備工作,做好隨時啟動供熱的準備。
(3)市市政市容委、市氣象局、市財政局進行專項會商,提前五天向市政府提出啟動供熱的具體時間建議。
(4)接到市政府下達的啟動供熱指令后,市市政市容委應當立即向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各供熱單位下達啟動供熱的指令,并向社會公布。
(5)各供熱單位接到啟動供熱的指令后,應當立即予以響應,并在指令下達后的五日內實現居民用戶室溫達到規定標準。
各供熱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絕執行啟動供熱的指令。
4.1.3延遲結束供熱響應程序
(1)市氣象部門應當根據中期天氣趨勢分析,提前五天向市市政市容委發送延遲結束供熱的書面報告。
(2)市市政市容委接到延遲結束供熱的書面報告后,應當立即部署延遲結束供熱的各項準備工作,隨時向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各供熱單位下達延遲結束供熱的指令。
(3)市市政市容委、市氣象局、市財政局進行專項會商,提前三天向市政府提出延遲結束供熱的具體時間建議。
(4)接到市政府下達的延遲結束供熱指令后,市市政市容委應當立即向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各供熱單位下達延遲結束供熱的指令,并向社會公布。
(5)各供熱單位接到延遲結束供熱的指令后,應當立即予以響應,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絕執行延遲結束供熱的指令。
4.1.4臨時調整采暖期對供熱單位的補貼
供熱單位根據市政府指令調整采暖期而增加的居民供熱運行成本費用,由市市政市容委會同市財政局研究具體辦法,由市、區縣財政對供熱單位予以補貼。
對躉售熱能的經營單位和供熱單位為非居民增加采暖期的,不予補貼。非居民采暖用戶調整采暖期增加的成本費用,由供熱、用熱雙方協商解決。
4.1.5當出現持續低溫天氣時,在全市天然氣、煤炭、燃油、電力等能源供應正常的情況下,供熱單位必須按照設計工況連續運行,在確保供熱系統安全的情況下,盡最大可能提高供熱出力保障供熱。
4.2 信息報送
4.2.1發生供熱突發事件后,知情單位和個人有權利和義務撥打市、區縣兩級供熱服務熱線或供熱單位電話,報告供熱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和影響范圍等信息。
4.2.2市、區縣兩級供熱服務熱線或供熱單位接到信息后,立即報告或通報事發區縣供熱主管部門和供熱企業(單位),區縣供熱主管部門根據事態情況分析判斷,屬一般事件的,自行組織處置,并報市供熱應急辦備案;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件的,立即報市供熱應急辦和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4.2.3市供熱應急辦和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根據事態情況分析判斷。屬一般事件的,由市供熱應急辦督促、指導相關區縣政府和供熱單位組織處置;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件的,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報市應急辦,詳細信息不晚于事件發生后2小時上報。
4.2.4發生在重要時期、重點地區的事件信息報告,不受分級標準的限制。市、區縣兩級供熱管理部門要立即上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并由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應急辦。
4.2.5涉及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的供熱突發事件,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將情況報市應急辦,并同時通知市臺辦、市政府外辦(市政府港澳辦)、市外宣辦等部門,視情況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采取相應措施。
4.2.6市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成員單位、市屬各大型供熱企業、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各區縣供熱中心、市屬大型熱電生產企業、市燃氣集團、市自來水集團、市電力公司、北京市金泰恒業有限責任公司、神華天泓貿易有限公司,應當按要求向市供熱應急辦提供本單位應急負責人的手機、辦公電話等通訊信息,并在信息變化時及時更正。采暖期內,確保通訊暢通。
4.3 啟動處置
4.3.1發生供熱突發事件后,供熱單位及事件發生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人、區縣市政市容委應當在最短的時間內趕到現場了解情況、調解矛盾、控制局面,并依據供熱突發事件級別,及時向區縣、上級主管單位和相關部門報告有關情況,同時向有關采暖用戶通報供熱突發事件情況。
4.3.2區縣政府及相關單位應根據供熱突發事件現場情況,啟動本地區、本系統的應急預案,指揮協調本地區、本系統的搶修搶險隊伍實施搶修搶險或實施應急救助,盡快恢復供熱。
4.3.3現場指揮部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并根據事件級別及時向市供熱應急辦報告。市供熱應急辦根據事件級別和種類進行果斷處置,需調動有關人員和市級搶修搶險隊伍參與處置時,應立即調動并趕赴現場組織指揮。
4.3.4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事件,市供熱應急辦及時將情況上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應急辦,并根據市應急辦的要求做好各項應急工作。
4.3.5市供熱應急辦根據發生供熱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對特殊群體居住相對集中、欠費嚴重、供熱單位無法保障正常供熱、確需實施應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熱的,實施必要的供熱應急救助。
4.4 指揮協調
4.4.1特別重大供熱突發事件(Ⅰ級):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啟動Ⅰ級響應,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由市應急委負責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市長或分管副市長趕赴現場,并成立由相關成員單位和事發區縣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其中,市長或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督促相關部門開展工作;指揮部副總指揮負責具體指揮與處置工作。
4.4.2重大供熱突發事件(Ⅱ級):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啟動Ⅱ級響應,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由市應急委負責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應趕赴現場,并成立由相關成員單位和事發區縣政府組成的現場指揮部。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負責參與制定方案,指導、協調、督促相關部門開展工作;指揮部副總指揮(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或指揮部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具體負責指揮和處置工作。
4.4.3較大供熱突發事件(Ⅲ級):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事發區縣,啟動Ⅲ級響應,以事發區縣政府為主進行協調處置,區縣政府負責人應趕赴現場,區縣政府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指揮和處置工作。必要時,指揮部副總指揮趕赴現場參與制定方案,指導、協調、督促相關部門配合開展工作。
4.4.4一般供熱突發事件(IV級):由事發區縣啟動IV級響應,并全權負責指揮處置。以事發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供熱企業(單位)為主進行協調處置,必要時,區縣政府分管負責人、市市政市容委分管負責人或市供熱應急辦派人到現場參與制定方案,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配合開展工作。
4.4.5遇有國家及本市重大活動、重要會議和節假日期間發生的供熱事件,按原事件分級順次提高一個響應級別。
4.5 處置措施
4.5.1供熱設施設備發生故障、遭受外力破壞或發生管線泄漏需啟動應急預案的,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由屬地政府和供熱單位成立現場指揮部,根據事件情況制定處置方案,負責指揮現場處置、搶修搶險等作業,落實后勤物資保障、通信聯絡等工作,并及時向上級主管單位和相關部門報告處置情況,同時向采暖用戶通報事件處置情況;
(2)現場指揮部迅速組織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公安交管等有關部門要保證搶險救援車輛的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3)應急搶修作業人員到達現場后,要建立現場工作區域,按現場指揮部的要求開展應急搶修;
(4)對難以恢復的故障,現場指揮部要組織力量向采暖用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具備條件時,對老、弱、病、殘、孕、幼用戶實施臨時性過渡供熱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正常;
(5)對妨礙應急處置和救援的設施、設備或其他障礙物,可以拆除、遷移;
(6)按照資源共享,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現場指揮部可以向有關的鄰近單位緊急調用應急處置所需的物資設備和相關人員,被調用單位應當服從;
(7)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市、區縣政府認為必要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4.5.2因供、用熱矛盾糾紛導致出現聚眾或群體性上訪事件,對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產生嚴重政治影響和社會影響的,由事件發生地區縣政府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4.5.3出現天然氣、煤炭、燃油、電力等能源供應中斷或短缺,嚴重影響全市正常供熱的,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報請市應急委批準,按照"有保有壓"即"保居民、壓公建"的原則,采取限量保供措施。
4.5.4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的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時,應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同時應及時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區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出預警。
4.5.5與突發事件有關的部門、區縣政府和單位,應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事件處置的相關部門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盡全力為實施應急處置、開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4.5.6發生涉外供熱突發事件時,市政府外辦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為現場處置和搶修搶險提供必要條件。
4.6 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
4.6.1較大以上供熱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應按照本市相關應急預案,在市委宣傳部的組織、協調下,由市城市公共設施應急指揮部指派專人負責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組織、現場采訪管理,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布供熱突發事件的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4.6.2供熱突發事件新聞發言人負責擬定新聞通稿、新聞發布會的組織、現場采訪的管理,其他人員不得對外發布事件信息。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新聞發言人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經初步核實的情況和政府已采取的應對措施,以及公眾防范提示信息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4.6.3對于可能產生國際影響的供熱突發事件,對外報道應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市委宣傳部、市外宣辦、市政府外辦等部門共同組織。
4.7 應急結束
4.7.1供熱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4.7.2特別重大和重大供熱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后,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應急辦,分別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或指揮部總指揮批準后,宣布應急結束。
4.7.3較大供熱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后,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或區縣宣布應急結束。
4.7.4一般供熱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后,由區縣宣布應急結束。
4.7.5供熱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后,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供熱突發事件處置的成員單位和區縣,必要時應通過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的消息。
5 應急接管
5.1 適用范圍
采暖期間原供熱單位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或者拒絕向其所服務的居民供熱,嚴重影響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對其供熱設施進行應急接管。
5.2 接管程序
上述情況經過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協調督促無效后,由市或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市或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供熱單位對該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實施應急接管。
對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實施應急接管時,應當聽取被接管單位的陳述申辯,并在供熱范圍內公告。當地公安機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對于拒絕應急接管的供熱單位,如果出現影響人民群眾采暖利益和社會穩定的行為,當地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為實施應急接管提供保障。
5.3 保障措施
5.3.1對依法采取應急接管處置措施的供熱突發事件,有關區縣市政市容委和接受委托執行接管任務的供熱單位,遇到阻礙時,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相關措施,確保被接管區域內實現穩定供熱。
5.3.2接管單位應當向用戶提供安全穩定的供熱服務,對接管項目的收支情況單獨記賬,獨立核算,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5.3.3接管單位為保障基本供熱服務所產生的運行費用,由接管單位臨時墊付,被接管單位負責足額償還。接管單位接管期間臨時墊付資金經審核后發生的凈損失,經人民政府批準,市、區縣兩級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
6 調查評估與總結
6.1供熱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后,按事件級別由市、區縣供熱應急辦組織開展供熱事故損失、支出等核定工作以及對應急救助做出評估,制定事后恢復計劃并盡快實施。
6.2必要時,組成供熱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小組,對處置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處置結束后,按要求將有關情況上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指揮部辦公室上報市應急辦。
6.3參與供熱突發事件處置的單位要收集并妥善保存事件處置過程中的有關資料。
6.4事件處置對本預案的完善有參考價值和借鑒意義,由市供熱應急辦提出完善、修改本預案的工作建議。
6.5冬季供熱期結束后,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對本采暖季供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并報市應急委。
7 保障措施
7.1 組織保障
本市依法建立市、區縣、街道(鄉鎮)三級供熱保障聯動協調機制,對供熱隱患進行排查并協調相關工作,確保正常供熱。
7.2 搶修搶險隊伍保障
本市組建市、區縣兩級30余支供熱應急搶修、搶險作業隊伍,服從市、區縣供熱應急指揮部門的調動。搶修搶險隊伍負責人應當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作業人員具有豐富的搶修搶險經驗,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限空間作業規范,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定期開展崗位技術練兵、預案演練、業務技術培訓。
各供熱單位均應當具備一定的供熱事故自救能力。無能力自救的,應當委托具備條件的專業供熱企業負責應急處置。
7.3 物資保障
各供熱單位必須組建供熱突發事件搶修搶險隊伍,建立并完善相關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機動車、電焊機、氣焊工具、電動試壓泵、汽油抽水泵、電動抽水泵、工程照明警示燈、便攜式流量計、紅外線測溫儀、數字燃氣檢測儀以及各種規格的管材、閥門和水暖件等搶修搶險物資器材。
7.4 技術保障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組建成立全市供熱行業專家技術組,及時處置和指導責任單位處置突發事件。
7.5 資金保障
7.5.1市、區縣政府負責建立應對供熱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并會同市、區縣供熱管理部門制定應對供熱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相關使用辦法。
7.5.2各級財政、監察和審計部門要對供熱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7.5.3市、區縣供熱應急處置部門所需的供熱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等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同級財政部門應當予以保障。
7.6 培訓和宣傳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對本預案及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相關人員更好地理解和使用本預案,進一步增強預防和處置供熱突發事件的能力。
各區縣政府負責全面組織本轄區相關單位和人員,開展對本預案及應急知識的培訓,豐富一線工作人員業務知識,提高供熱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置能力。
市、區縣供熱主管部門應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網站、單位內部刊物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供熱突發事件相關知識的宣傳和教育。
7.7 演練
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根據市應急演練管理有關要求,適時組織開展不同形式的供熱突發事件演練,進一步檢驗預案,磨合指揮協調機制,加強各單位間的協調配合,確保能快速有效處置供熱突發事件。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冬季供熱的極端天氣或持續低溫天氣:是指法定采暖期之外預測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五天低于5℃,或者法定采暖期內室外日平均氣溫低于-9℃時;除室外日平均氣溫影響因素以外,本市遇強降雪、寒潮等可能對居民生活采暖產生重要影響的天氣。
8.2 預案管理
8.2.1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各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參照本預案,結合本部門和單位職責制定相關的應急預案,并報市供熱應急辦備案。
8.2.2預案審核
本預案由市應急辦組織審核。
8.2.3預案更新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和完善,以及應急處置工作中和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適時組織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每兩年修訂一次。
8.2.4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北京市供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京應急委發〔20xx〕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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