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時間:2024-08-28 17:25:16 宜歡 應急預案 我要投稿

物業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精選15篇)

  在日常學習、工作和生活中,難免會發生一些不在自己預料之中的事件,為了控制事故的發展勢態,就有必要提前進行細致的應急預案準備工作。那要怎么制定科學的應急預案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物業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物業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精選15篇)

  物業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

  1、總則

  1.1目的

  為了做好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和應對可能發生的供水系統安全事故,能夠快速啟動事故搶險救援預案,實施事故救援工作,確保在應急情況下公司領導、各職能科室(單位)、搶險救援人員能夠各負其責、正確履行職責,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處置事故、排除隱患,最大限度地減輕各種災害和事故給城區供水造成的影響和損失,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優質暢通用水,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公司各職能科室(單位)要按照本科室(單位)的工作職責,明確本科室(單位)負責人、班組長和職工的相應職責,在公司統一領導下建立分級負責制。

  1.2.2就地搶險。應急事件發生后,要就地負責立即組織實施應急救援搶險工作,控制險情,嚴格按照事故響應等級進行處理,不得等、靠、延誤搶險時間和搶險時機、推諉責任。

  1.2.3應急救援要遵循“預防為主、全力搶險、團結協作、快速反應”的原則。

  1.2.4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建立長效機制。供水工作要以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為首要目標,積極開展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預防工作,通過加強日常安全管理,落實安全措施,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真正體現“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供水系統安全。

  1.3編制依據

  本預案的制定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供水條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為依據。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公司負責的供水區域內由于發生突發性事件致使城市供水系統發生事故的應急處置。

  2、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組織指揮體系

  公司成立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指揮部為應急預案管理的最高機構,負責公司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完善工作以及負責應急預案演練的組織工作。當發生突發事件影響到供水系統安全時,指揮部為應急時期公司的最高指揮機構,負責啟動公司供水系統應急救援預案,并負責公司應急救援工作的統一指揮。公司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室根據需要設置在有關科室(單位),作為遇有突發事件啟動公司供水系統應急預案時的搶險救援指揮中心。

  2.1.1指揮部的組成

  公司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開展公司的應急救援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工作。指揮部成員如下:

  總指揮:

  副總指揮:

  指揮部成員:

  公司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進入緊急狀態后,相應的成員立刻到位,當指揮部成員未在本地或有特殊情況時,由所在單位按職務排序遞補,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分管經理擔任。

  2.1.2指揮部辦公室的設置

  指揮部設立供水系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具體承辦指揮部交辦的事宜。辦公室進入緊急狀態后,相應地改設在事故發生地,辦公室成員相應增加相關科室(單位)的負責同志,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2.2職責

  2.2.1指揮部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有關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規定,部署上級部門交辦的有關工作;

  (2)組織公司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建立健全供水系統重大事故的應急指揮管理體系;

  (3)發生應急事件時,負責對事件進行調查,預判事件的發展趨勢及危害程度,決定是否啟動公司供水系統應急預案;

  (4)負責指揮、協調和組織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向上級管理部門和縣委、縣政府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措施;

  (5)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6)供水系統恢復正常后負責關閉公司的應急處理程序;

  (7)組織對公司重大供水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8)統一對外報道、發送相關信息,核發事故通報。

  2.2.2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負責公司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完善工作;

  (2)負責組織公司應急預案知識的宣傳、培訓工作,制定公司應急預案的演練計劃并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3)發生緊急事件時指導和協助開展供水設施的應急檢修、搶險、排險、快速修復和恢復重建工作,對事故應急工作中發生的爭議和問題提出緊急處理意見和建議,力爭把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4)在應急響應時負責相關信息的接受、核實和上報工作;

  (5)在應急響應期間負責指揮部領導成員、成員單位和專家組之間的聯絡,及時傳達指揮部的指示;

  (6)應急響應時負責收集情況,提出報告和建議,負責檢查指揮部決策和指令的執行情況;

  (7)負責安排指揮部辦公地點并通知指揮部成員參加指揮部會議,根據指揮部指示協調各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協調對事故發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

  (8)指導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

  (9)應急響應期間負責事故的信息報道稿件和新聞發布的起草。

  2.3要求

  各科室(單位)要結合工作職責,健全搶險組織機構,成立專業應急搶險隊伍,針對科室(單位)工作職責和易發事故制定科學的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完善的搶險設備、交通和通訊工具,積極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知識培訓教育和宣傳工作,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在公司指揮部的指導下定期組織演練。出現重大供水安全事故必須及時匯報公司指揮部,并立即組織進行搶險。應急響應期間,負責事故發生地的協調工作。

  3、日常預防預警機制

  3.1監控機構

  供水節水計劃科負責公司供水系統運行的監測、預警工作。水質檢驗科和抄表科負責建立城市供水水質監管體系和檢測網絡。抄表科、稽查科、供水節水計劃科、鴻達供水工程公司負責公司供輸水干管及城區輸配水管網的運行監測。

  3.2檢測網絡

  由水質檢驗科和抄表科人員組成水質檢測網絡,定期對公司供水水質進行檢測對用戶用水情況進行調查監測。

  4、應急響應要求

  4.1總體要求

  根據可能發生的事故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將供水應急事件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根據險情相應啟動應急預案。供水系統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報告公司領導和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力量實施事故應急、搶險、排險、緊急供水、快速修復、恢復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4.2情況報告

  4.2.1基本原則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2)準確:報告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斷;

  (3)直報:發生重大事故要直報指揮部領導,同時報指揮部辦公室。

  4.2.2報告程序

  (1)供水系統事故發生后,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和義務立即撥打電話報公司指揮部,公司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立即指令相關科室(單位)派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事故規模和嚴重程度;

  (2)緊急事件一經確認,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向指揮部負責人匯報;

  (3)發生緊急事件的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后盡快寫出事故快報,送至公司指揮部辦公室;

  (4)若系水源、水質、傳染性疾病引起的突發公共事件,指揮部負責人應及時匯報縣委、縣政府和縣住建、環保、公安、衛生防疫等部門。

  快報應盡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①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系電話及地址;

  ②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③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④事故的簡要經過;

  ⑤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⑥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⑦需要公司和社會相關部門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⑧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⑨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5、應急響應

  5.1應急響應事件

  突發性事件主要包括:

  (1)公司取水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2)主要輸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大面積爆管或突發災害,影響城區大面積供水或區域供水影響嚴重;

  (3)地震、洪澇、臺風等自然災害導致取水受阻,泵房淹沒,生產設備毀損造成城區大面積停水;

  (4)水廠凈水設備發生凈水藥物嚴重泄漏事故;

  (5)水廠、加壓站因為突然停電造成機電設備無法正常運行造成大面積停水或影響區域供水嚴重;

  (6)傳染性疾病爆發;

  (7)戰爭、恐怖活動導致水廠停產、供水區域減壓等。

  5.2應急響應程序

  (1)重大事故發生科室(單位)接報告后啟動應急預案,并做到:

  ①負責人應迅速趕赴事故現場,評估事故規模,立即向公司應急指揮部報告;

  ②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進行救援,組織現場搶險,防止事態擴大,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護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事故現場證據收集工作;

  ④服從政府統一部署和指揮,了解掌握事故情況,協調組織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并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⑤因人員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恢復生產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給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2)公司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單位匯報后,立即報告總指揮;指揮部領導成員根據實際情況判定是否需要啟動公司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如決定啟動預案,公司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通知指揮部成員召開指揮部的首次會議,宣布啟動公司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通報事故情況,通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人員到位并開展應急工作。

  (3)迅速與事故發生地建立聯系,了解并核實有關事故和應急情況,及時收集匯總事故發生的情況和各科室(單位)意見,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范圍,必要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4)指揮部召開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工作組會議,根據事故和應急情況提出城市供水系統的搶險、搶修、臨時供水等建議方案,討論應急工作救援措施,并組織現場工作組赴現場指揮、指導應急救援工作的開展。

  在應急響應期內,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本部門的職責分工開展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必須堅守崗位。

  5.3應急救援

  (1)指揮部派出現場工作組,由公司領導帶隊,對事故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指揮、指導事故現場的應急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工作。

  (2)公司各科室(單位)在公司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應迅速趕赴現場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按照應急預案中的職責分工,做好搶險救援工作,并協助公司應急指揮部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公司應急指揮部報告。

  5.3主要救援措施

  (1)因供水設施損毀或水質污染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應先搶救受傷人員,及時、有序、高效地清理現場,搜尋、急救與安全轉送傷員,降低傷亡率,減少事故損失;專業技術人員及時進入現場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防止事故擴大化。

  (2)水源污染事故,應立即停用現有水源,及時啟用備用水源。已污染水源應及時在環保、衛生部門指導下,安全清排污染物;受污染地水廠構筑物應進行清洗消毒;組織有關人員協助公安、環保、衛生等部門對水污染事件進行調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及時供水。

  (3)對于大面積停水事故,指揮部成員按照職責分工,迅速查明原因,提出解決方案,在最短的時間完成搶修工作。

  (4)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停水的,在保障群眾的基本飲水需求的前提下,積極搶修供水設施、設備,盡快恢復供水。

  (5)發生火災、爆炸、倒塌等事故時,按照應急預案中的職責分工,首先對人員進行搶救、疏散與轉移,確保人員安全;同時,按照工作分工與程序,搶險救災工作人員迅速對現場進行控制與處理。

  (6)供水機電設施、設備遭受破壞而造成重大供水事故時,指揮部立即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維修調試,盡快恢復通水;同時,協助公安等有關部門要展開調查,查明事情的原因并采取必要措施。

  6、應急保障

  6.1指揮保障

  為滿足指揮部決策、指揮和對外應急聯絡的需要,公司指揮部應急指揮地點必須具備及時接受、顯示和傳遞供水系統事故信息,接受、傳遞供水系統應急組織應急響應的有關信息的條件,必須確保與各有關部門之間信息傳輸的暢通。

  6.2通訊保障

  通訊保障工作必須保證應急期間指揮部與公司各科室(單位)通訊聯絡的需要,必須保證隨時接收上級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地的`有關信息。指揮部工作人員必須24小時保持通訊暢通。

  7、應急終止

  7.1終止程序

  應急程序的結束遵循“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由相關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決定應急程序的終止,并負責通知相關單位和公眾。

  7.2應急終止的后期工作

  7.2.1相應應急指揮機構

  (1)整理和審查所有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

  (2)總結和評價導致應急狀態的事故原因和在應急期間采取的主要措施。

  7.2.2有關部門和單位

  (1)供水系統應急程序終止后的一個月內,公司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供水系統事故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原因、發展過程、采取的措施以及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所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總結主要經驗教訓,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等。

  (2)公司應急指揮部應對事故的性質、發生的原因進行確認,核實事故造成的損失,對事故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對事故應急處理的程序、組織、管路等工作和應采取措施的有效性進行修改和完善。

  8、培訓演習

  8.1每年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組織演練,必須達到使公司搶險單位和人員熟知應急搶險的程序和措施的要求。根據公司的發展變化要經常性地對公司供水系統應急預案進行修訂以保證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8.2公司供水系統應急預案涉及的各科室(單位)要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學習培訓的工作。

  物業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做好全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以下簡稱“突發事故”)應急工作,指導應急搶險,及時、有序、高效、妥善處置事故、排除隱患,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故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浙江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城鎮燃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金華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武義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突發性城市供水系統事故的應急處置活動。

  1.4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以人為本,科學救援;預防為主,依法規范。

  2、風險識別和事故分級

  2.1風險識別

  2.1.1可能造成供水突發事故主要風險

  (1)水源污染風險:生物、化學品、病毒、放射性物質等造成污染。

  (2)水廠生產事故風險:電廠、變電站發生停電事故導致供水企業、泵站(閘站)停產;調度、自動控制等信息系統遭受入侵、攻擊和失控、毀壞;次氯酸鈉、液氯、液氧、高錳酸鉀等危化品泄漏、爆炸等。

  (3)供水管網事故風險:室外主要輸配管(隧)設施爆管、損毀等;井下作業等高危作業發生多人傷亡等;管網水水質受到污染等。

  (4)自然災害風險:因地震、滑坡、臺風、暴雨、大雪、低溫等自然災害,導致機電設備毀損、水源水無法取用等影響城市大面積及區域供水。

  (5)公共衛生健康事件風險:爆發大規模傳染性疾病,生產運營人員嚴重減員等。

  (6)人為損害風險:因誤操作、施工危害、戰爭和恐怖活動等因素造成生產與供應系統損壞和停產、減產。

  2.2事故分級

  突發事故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等級。

  2.2.1特別重大突發事故

  特別重大突發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100人以上重傷的;

  (2)計劃外造成5萬戶以上居民用戶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2.2.2重大突發事故

  重大突發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

  (2)計劃外造成3萬戶以上、5萬戶以下居民用戶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2.2.3較大突發事故

  較大突發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

  (2)計劃外造成1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居民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

  2.2.4一般突發事故

  一般突發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下重傷的;

  (2)5000戶以上、1萬戶以下居民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

  上述劃分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3、組織體系

  3.1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職責

  成立武義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接受縣、市指揮部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故的領導和指揮。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內較大突發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置工作,縣指揮部下設辦公室。

  指揮長:縣政府分管副縣長,負責發布應急響應指令,全面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副指揮長: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縣水務局局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負責應急救援綜合協調工作。

  辦公室:設在縣水務局,由水務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執行縣指揮部的決定,統一組織協調、檢查指導全縣城市供水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救援和事后恢復工作;做好應急值守;做好突發事故的信息匯總、上報和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定期組織修訂《武義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指導各鎮、街、聯盟,城市供水企業做好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銜接,督促檢查預案演練工作。

  3.2縣級成員單位及職責

  縣指揮部成員單位由縣委宣傳部(新聞辦、網信辦)、縣發改局、縣經濟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武義分局、縣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消防救援大隊、人行武義支行、縣氣象局、武義縣電信局、武義縣移動公司、武義縣聯通公司、縣水投集團、國網武義供電公司等組成。

  縣委宣傳部(新聞辦、網信辦):負責指導、協調突發事故的新聞報道,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做好突發事故網絡輿情引導和調控管控。

  縣發改局:負責協調影響全縣供水主管道的搶險、搶修。

  縣經濟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實施工業用水戶限制供水措施,承擔縣級醫藥、食鹽的儲備管理等工作。

  縣公安局:指導事發地公安機關參與事故前期搶救傷員、疏散群眾等應急處置工作,做好事故現場秩序維護、道路交通管制和重點目標安全保衛等工作,確保事發地社會治安大局穩定、道路通行暢通;配合開展網絡輿情監測處置工作,及時研判事故引發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因素的情報線索,及時通報公安機關接報的突發事故信息。

  縣民政局:組織做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等相關事務。

  縣財政局:按照分級負擔原則,指導、協調做好應急資金保障工作,監督應急資金的使用。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參與滑坡等地質災害引發的事故處置,負責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

  市生態環境局武義分局:組織指導事發地環境應急監測,分析研判事故現場污染狀況及趨勢變化,提出因事故引發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和污染區域防護措施,并負責協調和監督落實。

  縣建設局:負責指導、協調、壓力管道搶險方案的制訂。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市建設局有關工作要求,及時報送事故信息。

  縣交通運輸局:配合有關部門,協調做好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的運輸工作。

  縣水務局:負責城市供水企業應急體系建設日常工作;負責接收全縣城市供水企業事故報告,根據事故報告進行初步評判并報告;指導城市供水企業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完成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完成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等有關工作;承擔縣指揮部辦公室職責;協調城市供水事故發生時水源水供給保障。

  縣衛生健康局:組織、協調應急醫療救治、衛生健康防疫及心理康復工作。

  縣應急管理局:協調落實指揮部工作指令,指導、協調現場救援工作,會同事發地政府做好受災人員或受威脅人員的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受災人員生活救助,組織較大突發事故調查評估等。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參與事故中特種設備的應急處置,預防次生事故發生。

  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調度全縣消防救援力量參與救災,并參與消防事故鑒定。

  人行武義支行:指導做好事故發生后的保險查勘和理賠工作。

  縣氣象局:負責氣象監測、預報、預警,及時提供災害性天氣有關信息,提出防御對策與建議。

  武義縣電信局、武義縣移動公司、武義縣聯通公司:負責應急救援無線電頻率的管理工作。

  縣水投集團:負責武義縣城區供水調度中心、壺山水廠、清溪水廠的調度生產運行以及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國網武義供電公司:負責事發區域損壞的電力設施搶修和應急供電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3.3鎮街、聯盟應急指揮機構

  鎮街、聯盟應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相應的應急組織體系,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本轄區內一般突發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3.4供水企業應急指揮機構

  供水企業應當成立應急指揮機構,作為突發事故第一響應機構,切實做好各項應對工作。主要職責:編制企業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建立企業專(兼)職應急隊伍,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做好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做好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工作,配合各級政府指揮部做好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4、預警機制

  4.1預防監測

  有關責任部門做好自然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供水企業負責城市供水系統運行的監測、預警工作,對城市供水系統運行狀況進行評估,并向當地政府及供水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4.2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等因素,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4個等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一級預警(紅色):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故。事故隨時可能發生,事態正在趨于嚴重。

  二級預警(橙色):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突發事故。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三級預警(黃色):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故。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四級預警(藍色):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突發事故。事故即將來臨,事態可能會擴大。

  4.3預警發布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原則上按照事件等級,由相應的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其中,一般預警由縣級應急救援指揮部發布、調整和解除,并報告武義縣政府、金華市政府;較大預警由金華市指揮部發布、調整和解除,并報告省政府;重大、特別重大預警服從省指揮部指令。預警信息發布后,要密切關注突發事故進展情況,依據事態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及時發布。

  4.4預警響應

  進入預警期后,屬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視情采取以下預防性措施:

  1.準備或直接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降低突發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2.加強城市供水管道實時監測,及時發布最新動態,加強輿情監測,及時澄清謠言傳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及時組織對城市供水管道情況的分析評估,預測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強度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級別;

  4.調集、籌措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和設備,組織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5.根據需要,對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采取臨時性工程措施;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性措施。

  4.5預警解除

  預警信息發布后,根據研判不可能發生突發事故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預警信息發布單位應當及時宣布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

  5、應急處置

  5.1分級響應

  (一)本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響應分為四級: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一般事故(Ⅳ級)。突發事故發生在重要地段或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期間以及涉外、敏感的事件,應當適當提高應急響應等級。

  (二)需要市指揮部協調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故,由縣指揮部辦公室報縣政府、市指揮部辦公室,市指揮部辦公室向指揮長報告后報省指揮部,并根據省指揮部指令啟動響應程序。應急救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本預案確定的職責要求,立即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突發事故現場或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開展應急救援相關工作。縣指揮部辦公室要將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情況及時報告縣政府、市指揮部辦公室,保證突發事故救援工作協調、有序、高效實施。

  5.2事故報告

  5.2.1報告程序

  (1)突發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110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或者119指揮中心等有關部門報告。有關應急組織接到報告后,立即指令相關部門派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于突發事故,如屬于突發事故的,應直接上報供水主管部門。

  (2)供水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迅速、準確的'原則,立即報告當地政府、上一級供水行業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故或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企業及各級、各部門除根據管轄權限逐級上報外,可直接報至縣指揮部辦公室,各級應急組織之間必須保證24小時人員通信暢通。

  5.2.2報告途徑

  縣指揮部和各成員單位應設立應急報告值班電話,并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向社會公布應急報告電話號碼,原則上為110或119以及其他專門號碼。

  5.2.3報告內容

  (1)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負責人、聯系電話和地址;

  (2)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規模,水廠座數、水源地(地表,地下)處數;

  (3)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5)事故的簡要經過;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7)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8)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有關事宜;

  (9)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10)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5.3應急救援

  5.3.1先期處置

  1.事發地政府負責一般突發事故,事發地政府和有關單位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長一般由事發地政府負責人擔任。現場指揮部在判定突發事故性質、特點、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的基礎上,組織有關應急力量實施即時處置,開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態擴大。

  2.縣政府負責較大突發事故,縣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及成員趕赴突發事故現場,會同事發地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和處置要求,快速、高效地開展聯動處置。處置過程中,要實時掌握現場動態信息,并進行綜合研判及上報。

  3.屬于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故,事發地政府立即向省、市、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措施控制現場,實施先期處置,防止事態擴大。

  5.3.2專業處置

  (一)處理自然災害類供水事故的措施

  1.通過挖潛增強城市供水量,啟用備用水源和被封存的自備水源井,并對水質進行檢測,確保達到相應供水水質標準。

  2.對自然災害事件中損毀的水源工程、輸配水管網、凈水工程及配套設施與機電設備等進行緊急搶修,并啟用應急備用水源(包括水廠清水池貯存水、局域管網水補壓井、自備井和社會庫存桶(瓶)裝水)和臨時供水設施。

  3.根據城市水源、輸配水管網布局及連通情況,實施多水源(引江水、地表水、地下水)聯合應急調度,合理調配管網供水量及供水范圍,采取分時段分片供水。

  4.適時壓縮用水指標,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控制工業用水直至停產。

  5.調整城市供水優先次序:首先滿足居民生活、醫院、學校、機關、食品加工、賓館和餐飲用水;其次是金融、服務用水;再次是重點工業用水等。

  6.針對局部區域或重點用水單位,調配運水車輛送水。

  7.對當地的桶裝水、礦泉水和純凈水進行統一調配,并緊急從周邊區域調運桶裝水、礦泉水或純凈水,及時發放給居民飲用。

  8.采取跨行政區域、跨流域和流域上下游水量應急調度,保證城市應急供水。

  (二)處理工程事故類供水事故的措施

  1.對工程事故中損毀的水源工程、輸配水管網、凈水工程及配套設施、機電設備和計算機系統進行緊急搶修,并啟用應急備用水源、臨時供水設施和備用系統,實施水量應急調度。

  2.調配和安裝小型集中式供水設施、移動式凈水設備、水質凈水裝置,以及單戶凈水器等應急供水設施。

  3.適時壓縮用水指標,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控制工業用水直至停產。

  4.針對局部區域或重點用水單位,調配運水車輛送水。

  5.對當地的桶裝水、礦泉水和純凈水進行統一調配,并緊急從周邊區域調運桶裝水、礦泉水或純凈水,及時發放給居民飲用。

  (三)處理公共衛生健康事件類供水事故的措施

  1.關閉公共衛生健康突發事件污染的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停止供水并及時處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嚴防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2.啟動城市備用水源,實施應急供水;對受污染的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及沿岸污染水域實施加密監測,及時向環保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污染狀況和水質水情數據,并向下游通報情況。

  3.增加備用源供水量,適時啟用封存的備用水源井或者新鑿水井,由當地水環境監測中心、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資質部門對其水質進行化驗,確保達到飲用水標準。

  4.調配安裝小型集中式供水設施、移動凈水設備、水質凈化裝置,以及單戶凈水器等應急供水設施。

  5.根據城市水源、輸配水管網布局及連通情況,合理調配管網供水量及供水范圍,采取分時段分片供水。

  6.適時壓縮用水指標,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控制工業用水直至停產。

  7.針對局部區域或重點用水單位,調配運水車輛送水。

  8.根據重點污染企業廢水排放和重點排水企業檔案,加強對重點排污企業的監管力度,限產或停產。

  9.對當地的桶裝水、礦泉水和純凈水進行統一調配,并緊急從周邊區域調運桶裝水、礦泉水或純凈水,及時發放給居民飲用。

  5.4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故處置結束后,經現場檢測、評估、鑒定和專家論證,確定突發事故已經得到控制的,由縣指揮部報市指揮部報省級應急指揮機構通過后,決定終止應急響應;較大及一般城市供水事故的應急響應終止由縣政府負責。

  5.5信息發布

  (1)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故的信息發布由市指揮部統一管理,或授權事發地政府按照突發事故新聞發布要求向社會公布。

  (2)較大、一般突發事故的信息發布由縣政府負責。涉及人員傷亡的應當提前報告省級相關部門。

  6、后期處置

  6.1善后工作

  事發地政府、公安、民政、生態環境、建設、水務、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及時做好傷員救治、交通恢復、污染物清理等善后工作。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指導下,抓緊進行設施設備修復和現場清理,盡快恢復城市供水運行。

  6.2保險理賠

  突發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受災人員和財產的保險理賠工作。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快速查勘并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6.3調查、評估與總結

  突發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特別重大突發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重大突發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較大突發事故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一般突發事故由縣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上級政府認為必要時,可提級調查。

  應急領導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對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事故調查,認真吸取教訓,及時整改,并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要認真分析城市供水事故原因,從規劃、設計、運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城市供水應急終止后的1個月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向縣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發生事故的供水系統基本情況,事故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估,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結論,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主要經驗教訓,事故責任人及其處理意見,各種必要的附件等。

  7、應急保障

  7.1指揮通信保障

  縣指揮部辦公地點設在水務局,配備通信設備,滿足指揮決策、應急協調和對外聯絡的需要,主要包括: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響應網絡系統,并建立相應的網絡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縣應急領導小組同事故發生地政府、應急響應部門、有關單位和應急專家工作組通信聯絡的需要。為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指揮和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傳輸提供條件。應急響應期間,通信主管部門按照《金華市突發事件通信應急保障預案》做好應急響應期間的通信保障,確保應急指揮等處置工作通信暢通;隨時接收縣政府的指示和事故發生地的事故信息,縣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有關人員應24小時保持通信暢通。應急響應期間,電力部門應保障城市供水調度中心、各制水水廠的電力供應,確保制水、供水生產及管網運行調度正常。

  7.2隊伍保障

  必須建設好3支應急救援基本力量。

  工程設施搶險力量:由城市供水企業搶險作戰單元和消防救援支隊組成,擔負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專家咨詢和技術力量: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應急等工作的技術專家組成,負責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運行安全性鑒定,研究應急方案,提出相應對策和意見等。

  應急管理力量: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工作人員組成,擔負接收縣政府和上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應急指令,組織各有關單位對城市供水企業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并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及信息交換。

  7.3裝備保障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揮協調緊急情況下供水設施搶險設備、物資的儲備和調配。供水企業儲備的常規搶修機械、設備、物資(包括食品)應滿足搶險急需,每年更新一次,報縣指揮部備案。

  7.4財政保障

  事故發生企業在超出自身經濟支付承擔能力時的資金保障,按照《金華市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專項預案》和縣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實施。

  8、預案管理

  8.1預案更新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預案管理與更新,定期召集各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評審,并視評審情況對預案作出相應修訂,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供水企業根據本應急預案制定本企業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組織,儲備常規搶險物資。

  8.2責任追究

  縣政府和有關單位不履行本應急預案管理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預案相關工作不落實,導致突發事故發生或者發生后應急處置不當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8.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武義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武政辦116號)同時廢止。

  物業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安全供水是關系到全縣工農業生產正常進行和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同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和全面實現小康目標的一項重要任務。為做好浦江縣城市供水系統突發事故應急工作,指導應急搶險,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處理事故、排除隱患,并在必要時實施緊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供水事故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遵循“以人為本、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重點保障”原則,堅持從保障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或避免因供水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其它危害。

  1.3.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明確各部門、供水企業、咨詢機構的相應職責,有效地處置突發公共事件。

  1.3.2統籌協調,快速反應。統籌安排各部門應急工作任務,加強各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密切配合,保證重大信息及時報告、準確傳遞、快速處置。

  1.3.3長效管理,落實責任。以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強化政府監管與企業規范經營相結合的長效管理原則。根據突發事件的影響人口、危害程度進行分級,確定不同級別的情況報告、預案啟動、應急響應程序,落實城市供水事故應急責任機制。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系浦江縣處置突發事件總預案中的子預案,適用于浦江縣行政區域內因突發性事件,致使城市供水系統發生事故,嚴重影響城市供水水質、水量或導致人身傷害的應急處置。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上級應急預案組織領導體系的要求,成立浦江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應急領導小組)

  2.1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

  2.1.1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組成

  組長: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組長: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

  縣水務局主要負責人

  縣水務集團主要負責人

  成員:縣水務局、縣水務集團、縣應急管理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財政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市生態環境局浦江分局、縣氣象局、縣市場監管局、縣衛生健康局、縣公安局、縣交通局、縣電信公司及各管線管理單位、縣供電公司、縣消防救援大隊等有關部門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

  2.1.2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職責

  (1)決定啟動本預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和檢查督促浦江縣城市供水系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貫徹執行省市應急領導小組、縣政府有關工作指示。

  (2)直接指揮浦江縣供水企業中心調度室、仙華水廠、通濟水廠的調度生產運行及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負責全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信息的接受、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及時掌握全縣范圍內供水突發事故情況。根據情況需要,向縣政府、市建設局報告事故應急處置情況和提出應急措施的建議。

  (4)組織對事故發生地區進行技術支持和支援,必要時,提請縣政府請求市政府,周邊縣市及軍分區、駐金部隊的支援。

  (5)組織供水救援和保障行動方案的演練,組織事故應急技術研究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

  (6)決定其他有關全縣范圍內供水突發事故應急的重要事項。

  2.1.3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縣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預案實施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的指導、協調和保障工作。

  (1)縣水務局:負責事故發生時的水源供給保障的協調工作;協調、會同相關部門完善和實施城市供水事故防控技術方案;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發生地進行技術支持和支援,協助事故現場事故調查工作。

  (2)縣水務集團:負責全縣供水事故信息的接受、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開展對事故應急技術的學習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建立應急保障所需的相關資源動態數據庫,建立應急狀態下的征集調用工作機制,做好應急處置所必需的物資、技術、裝備準備;負責搶險隊伍對事故發生地進行調度供水、事故搶險施救工作。負責事故現場事故調查工作。

  (3)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專家對本預案適用范圍內的事故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組織或參與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浦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范圍內事發區域損壞的道路、綠化等公共設施的搶修和恢復,地下管線的協調工作。

  (5)縣財政局:負責籌集城市重大供水突發事故處置所需經費,根據處置工作需要及時撥付,并加強對處置經費使用的監管。

  (6)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涉及供水法律法規相關的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供水管理等行政案件的查處工作。

  (7)市生態環境局浦江分局:負責事故發生地、周邊地區和周圍相關飲用水源的環境監測和實時報告;對防止污染源的進一步擴散和消除污染源提出對策措施,對事故產生的廢棄物等有害物的處置提出建議,并協助相關部門進行清理。

  (8)縣氣象局:負責發布事發地區的氣象監測預報、預警信息。

  (9)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事故調查、監測鑒定和其他產品質量的檢驗、檢測。

  (10)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中的醫療救治、衛生監督、疾病控制、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防護工作。

  (11)縣公安局:負責事故的安全保護工作,維持現場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組織指揮排爆、案件偵破等工作,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內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導工作,負責保障搶險救援人員、車輛通行暢通。

  (12)縣交通局:負責調配交通資源,優先安排城市供水緊急突發事故應急處置物資的調運。

  (13)縣電信公司及各管線管理單位:負責事發區域損壞的線路、管道及附屬設施搶修。

  (14)縣供電公司:負責事發區域損壞的電力設施搶修。

  (15)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火災撲救,配合做好事故中的搶險救援工作,負責組織應急車輛為指定地區送水、供水。

  (16)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單位和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事發區域的相關救援、協調等工作。

  2.2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職責

  2.2.1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水務局。

  主任:縣水務局局長

  副主任:縣水務集團負責人、縣水務局分管副局長

  成員:縣水務局辦公室主任、縣水務集團辦公室主任、縣水務局法制與水資源水保科科長、縣水務局工程管理與監督科科長、縣自來水公司負責人、西水東調管理中心負責人、通濟橋水庫管理中心負責人。

  2.2.2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縣供水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是在應急響應期間負責縣應急領導小組領導、成員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聯絡,負責收集情況,及時傳達縣應急領導小組的批示。應急響應時,提出報告和建議;及時傳達和執行縣政府的各項決策和指令,并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

  2.2.2.1應急狀態下的職責

  (1)指導、組織開展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負責縣應急領導小組領導、成員單位和專家工作組的聯絡,負責收集情況,及時傳達縣應急領導小組的指示。

  (3)督促、檢查工作部署落實情況。

  (4)做好災情及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收集、匯總、上報工作。

  (5)經縣應急領導小組授權,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現場調查、取證,并根據現場調查結果和專家意見,擬定事故處置的技術措施,提出報告和建議;及時傳達和執行縣政府的各項決策和指令,并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

  2.2.2.2常態下的職責

  (1)與有關縣(市、區)政府、縣級有關部門、各地縣、市級部門建立聯系機制,收集、分析、研究有關城市安全供水方面信息,提出預警或啟動預案建議。

  (2)組織修訂和完善預案,積極配合各縣(市、區)政府有關單位制定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和行動方案。

  (3)調查總結突發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的理論和實踐,不斷完善突發事故的應急機制。

  (4)負責對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行動方案,建立應急專業隊伍和有關專家信息庫,開展應急演練及對應急物資儲備、經費保障等情況進行監督。

  (5)組織我縣處置城市供水突發事故的培訓和演練。

  2.3縣應急領導小組專家工作組及其職責

  由城市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運營和衛生防疫、環境監測、電力工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參加上級應急領導小組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應急響應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關情況,聯系上級專家組,為應急決策提供咨詢或提出建議;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處理提出咨詢意見。

  2.4應急救援力量

  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救援力量由突發事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務集團、應急管理局、縣城鄉自來水有限公司等有關部門單位組成。

  3、事故分級

  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是指由人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然發生性、不可預見性,并在較大程度上影響或可能影響安全供水和社會秩序,損害或可能損害人身健康及社會財產安全的事件。

  3.1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按照其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分為四級: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一般事故(Ⅳ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3.1.1特別重大事故(Ⅰ級)

  (1)造成5萬戶以上居民連續48小時以上停止供水,或發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

  (2)城市水源(金坑嶺水庫、仙華水庫、通濟橋水庫)或供水設施(仙華水廠、通濟水廠及管網設施)因戰爭、自然災害或突發性污染造成原水放射性指標或毒理學指標濃度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10倍以上。

  (3)取水水庫(金坑嶺水庫、仙華水庫、通濟橋水庫)大壩、引水渠道、格網池、引水鋼管、取水涵管等發生垮塌、斷裂、爆裂或長期干旱致使水源枯竭。

  (4)地震、洪災、旱災、滑坡、泥石流、臺風等導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機電設備毀損無法供水。

  (5)消毒、輸配電、凈水建筑物設施設備等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嚴重泄漏事故。

  (6)戰爭、恐怖活動導致仙華水廠或通濟水廠停產、供水區域減壓等。

  3.1.2重大事故(Ⅱ級)

  (1)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連續24小時以上停止供水,或發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

  (2)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因戰爭、自然災害或突發性污染造成原水放射性指標或毒理學指標濃度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5―10倍。

  (3)涉及跨縣級行政區域或超出事發地縣級政府處置能力的重大供水事故。

  (4)需要由市應急領導小組負責處置的重大供水事故。

  3.1.3較大事故(Ⅲ級)

  (1)造成1萬戶以上居民連續12小時以上停止供水,或發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較大事故。

  (2)當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受到較大污染,主要感觀理化指標超過標準1-5倍。

  (3)出廠水主干管和城區內主要配水管網發生大面積爆管或突發災難,影響大面積供水。

  (4)城市供水網絡的調度、自動化控制、營業等遭受入侵、失控、毀壞。

  3.1.4一般事故(Ⅳ級)

  (1)造成1萬戶以上居民連續8小時以上停止供水的一般事故,或發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的一般事故。

  (2)當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受到輕度污染,水中出現異味,主要感觀理化指標超過標準。

  4、預警與預防機制

  4.1監控機構

  縣水務集團負責城市供水系統運行的監測、預警工作。主要職責是:建立城市供水水質監管體系和檢測網絡,對檢測信息進行收集、匯總分析;對城市供水系統運行狀況進行評估并作出報告。

  4.2檢測網絡

  由浙江省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金華監測站、浦江水務集團中心化驗室組成檢測網絡,定期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檢測。

  5、應急響應

  5.1總體要求

  城市供水突發事故發生后,在縣政府領導下,水務局負責組織實施事故應急、搶險、搶修、快速修復、恢復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時向縣政府和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

  5.2事故報告

  5.2.1報告程序

  (1)供水突發事故發生后,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及義務立即報告縣水務局(供水熱線電話:)或縣應急聯動指揮中心(110)。有關應急組織接到報告后,立即指令相關部門派員前往現場初步確定是否屬于供水突發事故。

  (2)水務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迅速、準確”的原則,立即報告縣政府、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同時開展響應行動。發生II級及以上重大事故或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企業及各級、各部門除根據管轄權限逐級上報外,可直接報至省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級應急組織之間必須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發生Ⅲ級以上事故可直接報縣應急領導小組。

  (3)城市供水若系水源、水質、傳染疾病引起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同時報環保、衛生等相關部門。

  5.2.2報告內容

  快報應盡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系電話及地址。

  (2)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規模、水廠座數、水源地(地表、地下)處數。

  (3)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5)事故的簡要經過。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7)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8)需要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9)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10)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5.2.3相關記錄

  各級應急領導小組應對組織、協調、保障應急行動的情況做出詳細記錄。

  5.3預案啟動

  發生Ⅰ、Ⅱ級供水系統突發事故,按省、市應急領導小組有關指示開展應急工作,同時啟動本預案;發生Ⅲ級供水系統突發事故,需要由市、縣應急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處置的較大事故,同時啟動本預案;發生Ⅳ級一般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由縣供水應急領導小組決定是否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組織應急處置。

  5.4響應行動

  城市供水突發事故發生后,各相關人員在接警后應立即趕赴現場,按職責分工開展工作,聽從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并做到:

  5.4.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

  5.4.2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5.4.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5.4.4服從上級應急領導機構和縣政府統一部署和指揮,了解掌握事故情況,協調組織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置等事宜,并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5.4.5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態擴大、恢復生產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5.5指揮和協調

  5.5.1縣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I級、II級事故報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嚴重程度,及時向市、省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并提出處置建議,由省應急領導小組進行決策,并宣布啟動省級供水預案。同時將事故情況報告省政府、省水利廳和省建設廳。

  5.5.2縣供水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III、IV級事故報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嚴重程度,及時向縣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并提出處置建議,并宣布啟動本預案。同時將事故情況報告縣政府、市政府。

  5.5.3第一時間召開縣應急領導小組成員會議,通報事故情況,立即開展應急工作,同時視情況等待省、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到位后指導應急工作。

  5.5.4縣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迅速與縣水務局建立聯系,了解并核實有關事故和處置情況;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應急工作;縣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及時做好協調工作,并收集匯總事故發生情況和各部門意見,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范圍,隨時向省政府、省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水利廳和省建設廳匯報事故處置進展情況。

  5.5.5縣應急領導小組及時召開成員單位和專家工作組會議,根據事故和應急情況提出城市供水系統的搶險、搶修、臨時供水等工作方案,組織工作組赴現場協助、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5.5.6縣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辦公室成員按照本部門的職責開展應急工作,成員必須堅守崗位。

  5.5.7在應急處置中,搶險救援需跨部門、跨地區調配應急物資、救援力量的,由縣應急領導小組集中統一、及時調配。

  5.6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和應急處置方法,由縣供水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根據本預案內容負責編制。

  5.7信息發布

  城市供水突發事故的信息發布由縣、市或省應急領導小組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確保信息準確、及時傳遞,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向社會公布。必要時,由省政府新聞管理部門進行指導協調,重大情況報省政府決定。有關新聞發布工作,按照《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會應急預案》實施。

  5.8善后處理

  縣應急領導小組、縣水務局和民政部門要督促、協調有關單位依法認真做好死、傷者家屬的安撫、賠償及其他善后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6、應急結束

  6.1結束程序

  突發事故得到有效控制,隱患基本消除,按照“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由相應的縣供水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決定應急結束,并通知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

  6.2事故調查與總結

  6.2.1縣應急領導小組要按照有關規定,由縣水務局負責牽頭,對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事故調查,認真吸取教訓,及時整改,并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

  6.2.2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要認真分析城市供水事故原因,從城市供水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6.2.3城市供水應急終止后的1個月內,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應向縣政府提交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發生事故的供水系統基本情況,事故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估,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結論,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主要經驗教訓,事故責任人及其處理意見,各種必要的附件等。

  7、應急保障

  7.1指揮通信保障

  縣供水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地點設在縣水務局,配備通信設備,滿足指揮決策、應急協調和對外聯絡的需要,主要包括:

  7.1.1逐步建立和完善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響應網絡系統,并建立相應的網絡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應急領導小組同縣政府、省市應急響應部門、有關單位和應急專家工作組通信聯絡的需要。為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指揮和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傳輸提供條件。

  7.1.2應急響應期間,應保障通信網絡系統的正常工作;隨時接收縣政府的指示和事故發生地的事故信息;縣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有關人員應24小時保持通信暢通。

  7.1.3應急響應期間,電力部門應保障中心調度室、各制水廠的電力供應,確保制、供水生產及管網運行調度的正常。

  7.2隊伍保障

  必須保證建設好3支應急救援基本力量。

  7.2.1工程設施搶險力量:由縣水務集團搶險作戰單元和當地消防官兵組成,擔負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7.2.2專家咨詢和技術力量: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質監、安監等工作的技術專家組成,負責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運行安全性鑒定,研究應急方案,提出相應對策和意見等。

  7.2.3應急管理力量:由各成員單位的有關工作人員組成,擔負接收縣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應急指令,組織各有關單位對城市供水企業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并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及信息交換。

  7.3裝備保障

  縣水務局負責指揮協調緊急情況下供水設施搶險設備、物資的儲備和調配方案,報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備案。供水企業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設備、物資應滿足搶險急需,每年更新一次,報本級應急領導小組備案。

  7.4財政保障

  事故發生企業在超出自身經濟支付承擔能力時的資金保障,按照縣財政應急措施實施。

  7.5宣傳、培訓與演練

  7.5.1宣傳

  有計劃、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城市供水突發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置知識的宣傳,提高規范意識和快速反應能力。宣傳的主要內容包括城市供水安全飲用及應急的基本常識等。公眾信息交流工作由水務局和縣供水企業負責。

  7.5.2培訓

  (1)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工作。重點抓好供水企業應急專業隊伍和應急管理部門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提升突發供水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2)培訓工作要合理設置課程,分類指導,嚴格考核,保證培訓工作的質量。

  (3)培訓工作要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定期與不定期多種組織方式。

  7.5.3演練

  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組織供水事故應急演練,以檢驗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應急響應能力。

  7.6獎勵與責任

  縣應急領導小組按照有關規定,對在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服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脫逃、擅離職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8、附則

  8.1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浦江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市建設局備案。

  供水企業根據本地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組織,儲備常規搶險物資。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浦江縣水務局負責解釋。

  8.3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之前印發的《浦江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物業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4

  為建立統一、高效、科學規范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保障和防控體系,全面提高應急防范能力,確保供水管網、設備和人身安全,有效保障安全供水,特制定本預案。

  一、總則

  (一)目的

  為切實做好供水突發事件到來前的安全保障工作,水廠上下應以高度責任感,把應急防范工作擺在第一位,做到工作布置到位、保障措施到位、檢查落實到位,落實應急責任人,用人統一指揮。適時安排預案演練,使相關人員熟練掌握處置突發事件的要領,做到遇事不慌、應對有序,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生命、財產損失。

  (二)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明確職責,統籌規劃,協調配合。

  (三)編制依據

  本應急預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宿松縣供水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縣供水實際情況制定。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供水區域內遭受洪澇災害、雨雪冰凍、有較大影響的臺風和日食、山體塌方和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災害而引起的下列供水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應急處理工作。

  1、水源保護區或供水設施遭受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2、消毒、輸配電、凈水構筑物等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嚴重泄露;

  3、主要輸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網遭受大面積破壞或突發災害影響大面積區域供水;

  4、因突發事件導致水廠停電、停產、供水區域減壓等。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組織機構

  1、成立宿松縣自來水廠供水應急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應急工作小組),其組成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后勤保障:

  2、辦公室設在生產調度室(聯系電話:xx)

  3、明確分工,分組落實責任

  (二)應急組織機構的職責

  1、應急工作小組的主要職責

  (1)組織指揮各方面力量處理本縣供水突發事件,統一指揮對現場的救援,控制事態的蔓延和擴大。

  (2)根據應急處理的工作需要,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3)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做好供水搶險救災、災害調查、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理以及恢復供水秩序的工作。

  (4)及時將災害性質、程度、范圍、處置舉措等報告上級相關部門。

  (5)加強水質監測。在完善自身機構、設備、人員的基礎上,落實不能監測項目的協作單位。

  (6)督促各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實施預案,并監督其貫徹執行。

  (7)檢查、督促各有關部門做好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準備工作,建立健全應急搶險、救災及救援隊伍。抓好職工安全教育工作,組織重點單位進行應急處理的培訓演練。

  2、應急處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負責做好供水突發事件接報警工作。

  (2)指導各部門制定防臺風供水應急處理預案和開展檢查及演練。

  (3)接到發生供水突發事件報告后,立即向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報告,并將領導的指示轉達給有關部門。保持與各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組、應急領導小組的聯系,隨時掌握應急處理進展情況。

  三、事件報告和現場保護

  (一)服務中心接到供水突發事件報告后,工作小組應立即指令相關部門派人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于供水重特大突發事件。重特大突發事件一經確認,應急領導小組或應急處理辦公室須立即向縣政府領導和公安機關110報告,并啟動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二)突發重特大供水事件發生部門接到報告后,必須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

  2、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4、服從應急工作小組統一部署和指揮,了解掌握事件情況,協調組織事件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并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三)因搶救人員、恢復生產以及疏散交通等,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四)發生供水突發事件的部門應在事件發生后按上級要求時限將事件快速報送應急工作小組,由應急領導小組核準后分別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四、應急處理響應工作程序

  (一)緊急警報階段程序

  準備預報災害在24小時內對本廠供水設施有何嚴重影響,或接到災害緊急情況報警通知時,發布本廠防御通知,并做以下工作。

  1、落實責任制。各部門負責人、應急小組成員、分工干部、到崗到位,按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2、落實工作職責。應急小組辦公室要全力做好值班及信息記錄,做好上通下達工作,掌握災害搶險動態,密切保持與應急工作組各成員的聯絡,協調各組開展工作,及時報災情及災害防、避、搶、救等工作準備情況。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立即向縣防指匯報。

  3、組織領導。應急辦公室立即召開災害緊急救援動員會,進一步研究部署防災減災工作,視情況發布動員令。

  4、防災宣傳、防避結合。通過電話、電視電話、手機短信、到家告知等形式,將災害消息及時告知全體職工。加強對救災工作部署和防災減災措施等信息的宣傳。

  5、重點檢查、防避結合。各有關部門進一步組織加強對重點區域和易災設施安全的再檢查再落實。現場組織應急處理所出現的問題,如遇重大險情,在第一時間報告搶險組,并迅速組織人員撤離和搶險。防臺風重點對象:制水一廠、制水二廠、污水廠、加壓站危(舊)房、倉庫,供電與電信桿及線路,各加壓泵站和黎河公園等。

  6、安全避災、突出轉移。接到安全轉移命令后,按輕重緩急組織人員及重要物資安全轉移。各施工工地停工,黎河園關閉。

  7、后勤保障。后勤保障組要按照搶險的實際需要,認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加強搶險物資及車輛等搶險工具組織調配。做好調度供應工作。

  8、落實保障措施。各有關部門和成員按照各自的分工職責(職能)進一步開展相關保障工作。

  (二)應急處理辦公室響應工作程序

  1、應急處理辦公室接到供水突發公共事件報告后,經核實,立即報告應急領導小組。根據組長的指令,立即調集有關專業隊伍趕赴現場。

  2、現場指揮應立即召開現場分析會,采取相應措施,部署應急處理工作,組織各專業隊伍全面開展現場保衛、搶險救災、醫療救護、事故調查、善后處理等工作。

  (三)供水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初期,事件部門及現場人員應積極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全力進行全方位的救援、搶險和處理,排除險情,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四)供水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在搶救救援和事件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五、應急搶險和救援

  (一)在供水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應急工作小組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處理應急事件的基本程序,迅速組織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1、應急工作小組及時啟動實施相應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并隨時將事件搶險救援情況報告上級有關部門。

  2、應急處理辦公室應指令有關人員保證各類通訊工具24小時暢通,情況詳明,指令準確,調集車輛、施工機械和物資,確保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3、請安全保衛部門負責事件現場的傷員搶救、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并及時調查事件現場,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應采取暫時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4、水質監測部門應及時趕到現場了解水質污染情況,盡快做出水質分析報告,決定采取的措施。若系嚴重污染,危及供水區域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應報告應急處理辦公室,立即停止取、供水,同時報告應急領導小組,并通知上級相關部門。

  5、水源嚴重污染或水源枯竭,除加強保護和使用其它可用水源進行供水外,必要時啟動各種自備水源連通供水管網供水,解決人民群眾基本生活用水,同時將有關情況報請縣政府。

  6、機電設備、凈水構筑物、消毒系統等水廠生產運行設施由技術專業人員負責搶險搶修和采取應急措施恢復運行。

  7、必要時,迅速組織自救和疏散人員,如實報告事件發生原因、現場危險品存放情況以及控制危險源的方法,并配合搶險救災隊伍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8、要積極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二)有關部門在應急處理工作中的主要任務

  1、生產調度室

  (1)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報告相關資料及信息。

  (2)隨時掌握供水突發事件的.變化,為上級領導提供決策依據。

  (3)按工作小組組長指令啟動供水調度預案,科學合理進行供水調度。

  (4)經應急領導小組批準,對外發布停水信息。

  2、制水廠、工程部、微控中心、技術開發部等

  (1)負責并組織人員對機電設施、消毒系統、計算機系統的災害進行搶險搶修,及時恢復運行功能。

  (2)負責水廠構筑物發生倒塌時組織搶險,組織開展災后工程災害調查,核實受災情況和評估經濟損失。

  (3)組織設計單位對所設計的項目進行檢查鑒定,提出搶修恢復方案和其它處理意見。

  (4)協助領導小組制定恢復重建方案,指導恢復重建工作。

  3、水質監測中心

  (1)加強觀察、檢測原水、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確保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2)城市供水水源遭受污染時,應立即趕赴現場取樣,判明情況初估危害程度,及時報告應急領導小組、生產調度室。

  (3)配合環保、衛生防疫部門做好水質污染應急處置工作。

  (4)組織對水質污染災后調查,報告受災情況。

  (5)抗洪搶險過程中,供水情況變化的觀察與報告。

  (6)發生泄漏事故時,協助組織人員疏散和救援工作。

  4、后勤保障

  負責組織、供應搶險救災物資和恢復生產的物資。組織協調重特大事故的調查,隨時掌握事態動向,及時報告進展情況。

  六、主要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搶險搶修應急預案

  (一)自然災害工作預案

  1、自然災害發生時,各水廠、加壓泵站值班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向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2、接到自然災害報告時,應急領導小組應立即召集全體人員組織抗洪搶險工作。

  3、到達現場后立即組織搶險工作,確保人員、設備、設施安全。

  4、供電電源和供電設備被破壞時,采取的措施是:

  (1)如能自己搶修的應積極進行搶修,爭取及時供水。

  (2)如需供電部門搶修時,水廠應及時與供電部門聯系進行搶修。

  5、如造成送水泵和水源取水泵損壞時,應急搶險隊員應科學有序的積極配合機泵維修人員進行及時的搶修工作,以便快速恢復供水生產。

  6、如損壞嚴重時,較長時間無法恢復供水,由廠部組織人員及時啟動供水應急預案,利用蓄水池、高位水池等,保證居民部分供水。

  7、廠搶險隊伍利用送水車及消防車對一些受損程度較重的地方采取集中供水,水質監測中心及時趕赴各取水點進行采樣化驗,以確保水質合格,保證安全供水。

  8、廠積極組織災后設備修復工作,力爭最短時間內恢復供水。

  (二)水源、沉淀池、濾池、加藥池、清水池防投毒預案

  1、落實水廠對水源地、水庫、沉淀池、濾池、加藥池、清水池的專人管理,明確崗位責任制。

  2、明確水源地、沉淀池、濾池、加藥池、清水池的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控制外來人員參觀訪問,嚴把單位門口、濾池和各個出入口,嚴格執行各項登記、驗證手續,加強對有毒有害化學危險品管理,組織防范檢查,及時整改。

  3、水廠加強濾池技防措施,安裝實施24小時有人監視圖像記錄的電視監控系統。

  4、一旦發生水源和制水、供水系統受到有毒化學物品污染時的主要措施:

  (1)立即停止取、供水,控制污染擴散。

  (2)及時上報應急領導小組并派有關人員迅速檢測水源地、制水、供水設施和原水、出廠水的污染情況。

  (3)由排險搶險隊伍配合有關部門清除污染。

  (4)由搶險隊伍緊急搶修、更換設施或采取其他方式保證居民生活用水。

  (三)供水管道搶修預案

  1、客戶服務中心或其它值班室接到重特大事件電話后,立即報廠應急領導小組、生產調度室及時調整供水調度方案,并組織人員、設備、物資迅速趕赴現場。

  2、應急搶險人員迅速趕赴現場進行搶險。

  3、經應急領導小組批準,由生產調度室通過各類媒體發布相關區域停水信息,并做好解釋工作。

  (四)水質事故處理預案

  1、值班人員發現水質超標時,應立即停止取供水,并報告應急領導小組。

  2、生產調度室應啟動供水應急預案,進行調配供水。

  3、水質監測中心立即組織技術人員趕赴現場,進行事故原因分析,確定具體解決辦法并組織實施。

  (五)防破壞工作預案

  1、迅速報110。

  2、應急救援隊伍協助公安人員緊急救援疏散事發區內及周邊人員,營救傷員。

  3、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七、監督與管理

  (一)應急處理供水突發公共事件實行責任追究制。

  (二)對在發生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時遲報、謊報、漏報、瞞報、誤報信息,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員,或在處理事件中失職、瀆職、不服從指揮、臨陣脫逃的人員以及危害搶險救災工作的人員,廠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對在發生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四)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后,廠和事件發生部門應當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件教訓,及時進行整改,并按照有關規定對部門和個人進行獎懲。

  八、附則

  (一)本預案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訂和補充。

  (二)本預案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物業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5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迅速、有序、高效、安全、妥善地處置好城市供水過程中出現的各類突發事件,及時控制事態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利益,保障市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體現政府“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確保城市供水安全可靠,保障我縣經濟穩固、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淄博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淄博市供水管理辦法》、《淄博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淄博市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高青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文件及相關規定。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系高青縣處置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依據,適用于高青縣城市供水管網供水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事件主要包括:

  1)供水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2)取水水庫大壩、攔河堤壩、取水渠道、涵管等發生垮壩、斷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災、臺風、雷電等導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機電設備毀損;

  4)主供配電系統因故癱瘓或發生爆炸、火災的;

  5)消毒、凈水構筑物等設施、設備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嚴重泄漏事故;

  6)城市主要輸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大面積爆管或突發災害影響大面積供水;

  7)調度、自控、營業等計算機系統遭受入侵、失控、毀壞;

  8)其他影響城市供水系統正常運行的事故。

  1.4突發供水事故分級

  根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可能性、預計嚴重程度和事件可能影響的范圍,分為特別重大級(Ⅰ級)、重大級(Ⅱ級)、較大級(Ⅲ級)、一般級(Ⅳ級)等四個級別。

  其中:

  1)特別重大供水突發事件(Ⅰ級):

  受影響的供水范圍占城市總供水范圍或占供水總人口的30%以上,且48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

  2)重大供水突發事件(Ⅱ級)

  受影響的供水范圍占城市總供水范圍或占供水總人口的20~30%,且48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

  3)較大供水突發事件(Ⅲ級)

  受影響的供水范圍占城市總供水范圍或占供水總人口的10~20%,且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

  4)一般供水突發事件(Ⅳ級)

  受影響的供水范圍占城市總供水范圍或占供水總人口的5~10%,且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

  1.5工作原則

  各部門、單位和個人在供水突發事件處置中應執行“科學預警、緊急處置、統一指揮、分級負責”的工作原則。

  1.5.1科學預警:包括“群策群防”和“科學預測”,充分發揮全體市民的責任感和積極性,把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責任落實到各相關職能部門、個人。各相關職能部門、個人應定期收集、分析供水和社會綜合信息,建立靈敏的預警機制,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及時預防和化解,爭取把問題處在萌芽狀態時就得到解決。

  1.5.2緊急處置:按照就地就近、及時處置的要求,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接到突發事件信息時,有義務在第一時間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不得延誤。責任部門按應急預案采取緊急處置措施,避免事態進一步擴大,同時按規定上報。

  1.5.3統一指揮:對發生各類突發事件,由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布置,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能范圍負責處置突發事件,其他相關部門和個人應積極協調配合。

  1.5.4分級負責:突發事件中,各部門、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及時采取行動,聽從指揮,對分工負責的工作不得推諉回避。

  2、組織體系

  2.1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其職責

  在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設立高青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全縣突發供水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總指揮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水利局主要負責人及事故發生地街道辦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縣委宣傳部、縣發展改革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衛生健康局、市生態環境局高青分局、縣應急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商務外事服務中心、縣市場監管局、縣消防救援支隊、國網高青供電公司、事故發生地街道辦分管負責人,以及高青豐源水務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組成。

  指揮部主要職責為: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市供水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縣委、縣政府有關城市供水應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突發供水事故應急工作;

  (2)建立和完善預警機制,組織制定相關應急預案;

  (3)指導和協調供水突發事故應急工作,研究決定應急處理工作的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

  (4)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發生地區進行技術支持和支援;

  (5)組織指揮較大及以上供水突發事故的調查;

  (6)負責審定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信息的通報、報告;

  (7)向縣政府報告供水事故應急工作開展情況。

  2.2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其職責

  指揮部下設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指揮部辦公室”),作為供水突發事故應急辦事機構。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水利局,主任由縣水利局主要負責人見人,副主任由分管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縣水利局相關科室、有關單位負責同志組成.主要職責是:

  (1)負責落實指揮部的指令,制定和修訂應急響應方案;

  (2)建立相關的專家庫,組織應急人員培訓和演練;

  (3)受理和收集有關供水事件信息并及時上報;

  (4)指導供水企業做好應急物資儲備;

  (5)發生供水事故時,負責甄別供水事故級別,初步提出實施預警和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

  (6)應急響應期間,負責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專家工作組之間的聯絡,根據分工組織開展水質、水量的監測和處置工作;

  (7)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事故的原因、發展趨勢及影響程度等進行評估,為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

  2.3指揮部成員單位具體職責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城市供水突發事故的組織協調等工作。

  縣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指導主管部門和其他單位開展信息和通知發布,統籌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縣發展改革局:參與協調現場救援處置工作,負責城市應急輸水、調水和供水工程項目的審批工作。

  縣公安局:參與協調現場救援處置工作,負責供水突發事故現場交通疏導;維護現場治安,保證應急搶險的順利開展。

  縣民政局:指導事故發生地區縣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臨時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協調做好死亡人員的善后處理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對供水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必需的專項資金和有關救援物資儲備資金,建立相關管理、監督和專用賬戶制度,對應急經費的申報、審批和使用情況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做到專款專用。

  市生態環境局高青分局:負責污染源排查,組織實施水源周圍環境檢測,及時作出水源污染評估,制定水源污染應急處理方案,強化水源周圍污染源的`防控。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參與協調現場救援處置工作,為應急搶險提供有關地下管線資料,負責因供水突發事故造成損壞的道路以及供熱、燃氣等設施的搶修和恢復工作。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應急供水和搶修的交通運輸工具調集保障工作,負責因供水突發事故造成損壞的公路搶通和恢復重建工作。

  縣水利局:承擔指揮部辦公室職責,負責指導、協調全縣供水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組織開展供水突發事故調查及處置情況的上報工作;負責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的修訂;組織和督導供水企業供水應急預案的演練;負責調度城市供水水源,啟動應急和備用水源,制定應急送水、集中供水、企業避峰用水方案;依托水利工程實施調水引流、引清釋污等措施,保證出廠水質達標;組織協調防汛搶險,為城市供水突發事故處置提供雨情、水情信息。

  縣商務外事服務中心:負責協調縣內各商業企業做好瓶裝水的儲備、調配工作,組織縣內各大超市將儲備瓶裝水集中送達指定地點。

  縣衛生健康局:負責供水水質衛生監測,提出應對措施及建議;組織和指導醫療單位做好醫療救治工作,并根據需要調派醫務人員、醫藥物資、醫療設備進行支援。

  縣應急局:參與協調供水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協調做好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供水突發事故調查處理。

  縣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消防供水車輛對指定地點進行送水。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查處市場乘機哄抬涉水商品物價的違法行為。

  縣城市管理局:負責協調市政綠化特種車輛對指定位置飲水供應,限制或停止洗車場用水。

  國網高青供電公司:負責為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搶修提供電力供應,為應急供水提供電力保障。

  高青豐源水務有限公司做好供水設施運行及管理工作,加大供水設施巡視巡查工作力度,科學合理調度城市供水;供水設備設施出現突發事件時,按照供水企業事故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并按照規定程序上報;組建搶險救援隊伍,做好搶修設備保養維護和物資儲備工作,接受指揮部統一調度安排;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媒體渠道及時向社會發布停水公告和水質信息。

  2.4現場指揮部

  根據工作需要,由指揮部辦公室牽頭組織相關成員單位、事故發生地街道辦、相關供水單位組成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搶險人員和物資,指揮實施搶險預案,確保實現應急供水目標。主要負責組織傷員救治、人員疏散轉移和群眾安置工作,維護現場治安和交通秩序;對供水突發事故進行綜合分析、快速研判,確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裝備,盡快開展應急處置;及時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協調指導有關單位統一發布有關信息,確保新聞報道的客觀真實。

  2.5專家工作組

  指揮部設立專家工作組,作為指揮部的咨詢機構。專家工作組由相關專業部門、供水行業的專家組成。主要負責分析研判事故信息和有關情況,研究制定供水突發事故搶險救援方案,對城市供水突發事故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為應急決策、事故處理提供咨詢和建議。

  3、監測預警

  3.1監測

  建立完善日常供水監測機制,做好風險評估,有效預防供水突發事故。

  (1)縣水利局做好水源地、輸水工程、水廠等重要環節的安全防護,預防和減少城市供水水源突發事件的發生。

  (2)縣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高青分局加強對城市供水水源水質監測,為城市供水提供保障。

  (3)供水企業要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做好重點部位安全防控,保證設施設備運行安全。

  (4)供水企業要加強對供水調度、自動控制等系統的安全防范,實現供水水量、水壓的實時監測,保證供水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5)供水企業水質檢測中心要做好供水水質檢測,隨時掌握水質變化情況,預防水質突發事件發生。

  (6)供水企業要加強危險化學品管理,水廠和水質檢測中心的危險化學品要實行雙人雙鎖管理,消毒間應設置回收和報警裝置。

  (7)指揮部依托供水企業水質檢測中心,開展供水水質監測,強化水質抽檢督察,為水質突發事件提供早期預警。

  (8)指揮部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對查出的隱患,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9)指揮部指導供水企業完善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并做好相關宣傳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識。

  3.2預警

  根據早期信息、監測信息,縣有關部門要綜合分析可能引發的供水突發事故級別,預警信息應及時上報,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預警和報警信息應包括:供水事故預警的級別、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警示事項以及應采取的相關措施等。

  3.3預警級別

  依據事件即將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嚴重(Ⅰ級)、嚴重(Ⅱ級)、較重(Ⅲ級)、一般(Ⅳ級)四個預警級別,并依次采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來加以表示。

  紅色(Ⅰ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趨于嚴重。

  橙色(Ⅱ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事故,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Ⅲ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事故,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Ⅳ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事故,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消除。

  3.4預警信息的發布與解除

  接到報警信息后,縣水利局分析評估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根據分析評估結果,按國家有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紅色、橙色預警由指揮部辦公室提請總指揮批準發布或解除,黃色、藍色預警由指揮部辦公室發布或解除。

  發布的內容包括預警級別、預警期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單位等。

  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宣傳車、電子顯示屏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通告,對受停水影響較大的公安、消防、市政、供暖等部門以及工業用戶進行專門告知,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通告方式,確保預警信息發布與解除的及時、廣泛、有效。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相關單位接收到預警信息后,應及時向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反饋接收結果。

  4、應急處置

  4.1應急處置程序

  4.1.1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一旦獲悉供水突發事件警報,應立即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1.2指揮部辦公室立了解事件發生情況以及發展趨勢形成匯報,報告指揮部,由指揮部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

  4.1.3指揮部負責向社會公眾媒體統一發布突發事件信息,讓有關部門和群眾做好充分準備,將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4.1.4經指揮部研究部署應急措施后,通知有關部門迅速組織實施,指揮部進行協調指揮。根據突發事故應急處理的需要,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實施搶險、救災等工作。

  4.1.5有關單位履行各自應急職責,按指揮部統一部署,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提出具體實施方案,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指揮部匯報。

  4.1.6突發事件處置程序可簡單概括為“定性質、早報告、快處置、保安全”。

  4.2應急響應

  4.2.1分級響應

  紅色預警響應(Ⅰ級)

  紅色預警情況下,由指揮部提出建議,報縣政府主要領導批準、授權后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程序上報上一級政府、部門。指揮部所有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到崗到位。縣長主持成員會商會議,部署有關處置工作,各行動小組按照分工開展工作,組織調度全縣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處置。

  橙色預警響應(Ⅱ級)

  橙色預警情況下,由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指揮部批準,由指揮部啟動應急預案,必要時由指揮部將有關情況上報縣政府主要領導,有關成員到崗到位。指揮部總指揮主持成員會商會議,成立現場指揮部,由指揮部總指揮任現場總指揮,按照分工開展工作,所有成員單位分管負責同志要前往應急第一線,現場指揮部負責協調所有成員單位的資源,確保搶險成功。

  黃色預警響應(Ⅲ級)

  黃色預警情況下,由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指揮部批準、授權后啟動應急預案,由指揮部辦公室成立現場指揮部,由指揮部副總指揮任現場總指揮,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協調相關成員單位,負責現場的應急搶險與指揮工作。

  藍色預警響應(Ⅳ級)

  藍色預警情況下,指揮部辦公室啟動應急預案,并報指揮部,由指揮部辦公室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調動供水企業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根據實際需要,縣有關部門(單位)啟動部門預案進行應急響應,配合處置。

  4.3應急搶修及應急供水

  當啟動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時,縣有關部門應按照現場指揮部的要求,對搶修現場提供物資、通訊、運輸等后勤保障,維護社會穩定。同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4.3.1供水設施損壞引起的供水事件

  ①以專業搶修隊伍為主,動員和協調一切社會力量,迅速搶修損壞的供電、供水、凈配水設施及管網設施。

  ②組織安排各成員單位臨時向無水或者低壓區域送水,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③在最短時間內建立臨時供應設施和取水點。

  ④在情況嚴重情況下可啟動應急水源,包括水廠貯存水、局域管網水補壓井、自備井。

  ⑤供水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調配轄街內水廠水量。

  ⑥根據自來水廠產量和管網情況,采取分時段供水。

  ⑦必要時限制或者停止其他行業用水。

  4.3.2水源水質或供水設施受到污染引起的水質突發事件

  ①水廠現有工藝不能解決時,及時上報應急指揮部下令停止該水廠的供水。

  ②及時調度其他正常水廠的自來水或啟用未受污染的備用水源,保證居民的基本生活飲用水。

  ③確認被污染的供水設施徹底斷開。

  ④立即通知可能受其影響的用戶。

  ⑤迅速展開現場調查,判明發生的污染種類、污染范圍、影響程度等情況。

  ⑥通知相關醫院,采取相應救治措施。

  ⑦通過消火栓和排水口等設施對污染管段進行排放、沖洗、消毒。

  ⑧加強對水源水和管網水進行檢測,確認水質合格后恢復供水。

  ⑨加強水質監測,隨時掌握水質的變化情況。

  4.3.3儲存間二氧化氯、臭氧嚴重泄漏導致供水企業停止供水

  ①迅速組織醫療技術人員全力搶救中毒人員并疏散人群,同時啟動吸收裝置。

  ②以專業搶修隊伍為主,動員和協調其他社會力量,對現場組織搶險救援工作。

  ③切斷泄漏源,控制事故發展,盡量縮小影響范圍。

  ④向受影響居民臨時送水,確保居民生活用水需求。

  ⑤科學調度轄區內水廠產量,緩解供水需求。

  ⑥檢測空氣中有毒氣體含量,確定對人體無危害后才能進入事發地。

  ⑦全面檢查有關供水設施,確保無安全隱患方可恢復生產。

  4.4擴大應急

  4.4.1如果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事態進一步擴大,預計以高青縣現有應急資源和人力難以實施有效處置,指揮部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匯報情況,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決定是否請求上級部門參與處置工作。

  4.4.2當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已經波及到本縣大部分地區,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嚴重,超出高青縣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的,指揮部通過縣人民政府,將情況立即上報省、市人民政府,由上級有關部門直接指揮或授權高青縣指揮,統一協調、調動各方面和外市應急資源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工作。

  4.5社會動員

  4.5.1依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人員傷亡等情況,確定社會動員的等級。在啟動全縣或部分地區城市供水應急處置時,由縣政府批準并發布社會動員令,向社會公眾發布事件信息,實施現場動員。

  4.5.2全縣范圍內的社會動員,由縣政府報請市政府批準。指揮部負責全縣社會動員工作,會同宣傳部門搞好宣傳教育,制定社會動員方案,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4.6應急結束

  4.6.1城市供水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已經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4.6.2特別重大和重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由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一般和較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由指揮部辦公室宣布應急結束。

  4.6.3城市供水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后,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件處置的各相關部門,必要時由指揮部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消息。

  5、恢復重建

  5.1善后處置

  5.1.1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善后處置工作。

  5.1.2事發地各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安民,安撫、理賠工作,有關部門和相應機構應當做好社會救助、保險賠付工作。

  5.1.3供水企業繼續跟蹤對源水、管網水水質的監測,及時掌握情況,做好處置。

  5.2調查和總結

  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參與處置的各部門對應急預案的啟動、決策、指揮和后勤保障等全過程進行評估,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并在應急救援結束后一個月內,一般、較大供水突發事故的總結評估報告,由事故發生地街道辦事處報指揮部辦公室;重大、特別重大供水突發事故的總結評估報告,由指揮部辦公室報縣人民政府。

  6、附則

  6.1本預案由縣水利局牽頭擬定,由縣政府批準后印發實施。預案要定期評審,并根據形勢變化和實施、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并報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備案。

  6.2本預案由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物業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6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提高城鎮供水突發事故應對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害,及時、有序、高效、妥善處理突發事故,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本預案所指城鎮為城關鎮及以上城鎮。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貴州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貴州省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管理辦法》《貴州省城鎮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1.3編制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

  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加強監測、預測、預警和應對準備工作,堅持常抓不懈,最大限度地遏制重、特大事件的發生。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的應急管理體制,按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市、縣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企業依法確定的應急工作職責及工作程序,有效地處置突發事件。

  (3)整合資源,協同應對

  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專業人員和專業設備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指揮能力、處置能力和科技水平,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隊伍建設,強化企業專業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形成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加強宣傳,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1.4事件分級

  供水突發事故由高到低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Ⅰ級為最高級別。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或發生的城鎮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和應急處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①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污染;

  ②因自然災害導致水源枯竭,水源輸送中斷,供水設施受災、受損;

  ③供水輸配水管網系統干管斷裂影響大面積區域供水;

  ④供水設備發生火災、爆炸和供水構建筑物倒塌等事故;

  ⑤恐怖活動導致供水設施損壞,供水供應中斷。

  2、組織指揮機構

  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依據應對城鎮供水突發事件的需要,成立修文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內較大突發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指揮部下設辦公室。

  2.1指揮部的組成

  總指揮: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總指揮: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縣水務局局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縣水務局,由縣水務局主要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縣水務局分管副局長、貴州省水投水務集團修文分公司總經理、貴陽水務集團修文水務有限公司總經理、任辦公室副主任,負責城鎮供水突發事故應急管理日常工作。

  成員單位:縣委宣傳部、縣發改局、縣工信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交通局、縣水務局、縣衛健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生態環境局修文分局、縣氣象局、貴州省水投水務集團修文分公司、貴陽水務集團修文水務有限公司、修文普泉供水有限公司、縣城投集團、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供電局等單位有關負責人及修文經開區、各鄉(鎮、街道)有關負責人。

  2.2指揮部職責

  (1)貫徹國家應急工作的法規和方針,依據我縣應急工作的原則和方案,擬定、完善城鎮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關于城鎮供水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部署;指導和協調城鎮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對城鎮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地提供支援。

  (3)及時了解掌握城鎮供水突發事件的情況,根據情況需要,向縣政府報告突發事件情況,提出應急措施建議。

  (4)組織城鎮供水應急技術研究和城鎮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指導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

  (5)負責城鎮供水突發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

  (6)其他有關城鎮供水突發事件應對的重要事項。

  2.3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負責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在應急響應期間負責與縣政府應急機構、有關市(州、地)、縣(市、區)供水主管部門聯系,掌握、傳遞最新信息。

  (2)通知指揮部成員參加指揮部會議,收集、整理事件發展和應對情況,為決策提供依據。

  (3)根據指揮部的指令,協調相關部門參與應急工作,

  組織對事件發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

  (4)起草、審核城鎮供水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稿件和應對情況簡報、快報,負責應急響應期間的新聞發布工作

  (5)傳達指揮部指令,指導事件發生地的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和城鎮供水企業進行應急搶險和恢復重建工作。

  (6)完成指揮部安排的工作。

  2.4成員單位職責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預案實施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的指導、協調和保障工作。

  (1)縣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突發事故的新聞報道,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2)縣發改局:負責城市供水設施、管網工程的項目立項,加強供水保障;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做好市場桶裝水的價格監管。

  (3)縣工信局:負責醫藥、食鹽的儲備管理等工作。

  (4)縣公安局:指導并參與事故前期搶救傷員、疏散群眾等應急處置工作,做好事故現場秩序維護、道路交通管制和重點目標安全保衛等工作,確保社會治安大局穩定、道路通行暢通;配合開展網絡輿情監測處置工作,及時研判事故引發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因素的情報線索,及時通報公安機關接報的突發事故信息。

  (5)縣民政局:協同做好事故影響人員疏散安置和相關善后處理工作。

  (6)縣財政局:負責為供水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財政資金保障,并監督應急資金的使用。

  (7)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為應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

  (8)縣住建局:負責組織和協調城市的物業管理企業做好供水設施的維護、保養、清洗和善后工作,保障自來水能夠正常入戶;必要時,督促物業管理企業協同做好供水中斷縣域緊急運水供水工作。

  (9)縣交通運輸局:配合有關部門,協調做好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的運輸和道路保暢工作。

  (10)縣水務局:加強城市供水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各單位制定、完善和實施城市供水事故防控技術方案;加強水情和水文資料分析,保障水庫供水;做好管轄水庫、水源的應急管理工作,督促供水企業做好水質監控;負責事故發生時水源水供給保障和調度工作。

  (11)縣衛健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康復工作;做好入戶自來水和臨時生活用水的水源、水質監測工作。

  (12)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專家對本預案適用范圍內的事故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指導、協調現場救援工作,組織較大事故調查評估和處理等。

  (13)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參與事故中特種設備的應急處置、檢測檢驗,預防次生事故發生。

  (14)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配合支持應急搶修時市政道路、園林綠化的開挖與占用。

  (15)市生態環境修文分局:負責水源地的環境保護和水質安全工作,做好預防、預警工作;組織指導事發地環境應急監測,分析研判事故現場污染狀況及趨勢變化,提出因事故引發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和污染區域防護措施,并負責協調和監督落實。

  (16)縣氣象局:負責氣象監測、預報、預警,及時提供災害性天氣有關信息,提出防御對策與建議。

  (17)貴州省水投水務集團修文分公司、貴陽水務集團修文水務有限公司、修文普泉供水有限公司、縣城投集團:成立應急指揮機構,作為突發事故第一響應機構,切實做好各項應對工作。負責自來水生產和供應,加強出廠水水質監測,保障水質安全;根據供水管網布局,合理調配供水管網壓力;制定自來水供應應急具體方案并組織實施;落實自來水安全監測和事故預防預警工作,及時通報相關信息;組織自來水事故應急技術研究等工作。

  (18)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事故中的搶險救援和火災撲救工作;必要時,協同做好供水中斷地區的運水保障工作。

  (19)縣供電局:負責事發區域電力供應和損壞的電力設施搶修,保障應急用電。

  (20)修文經開區、各鄉(鎮、街道):落實屬地管理原則,配合做好轄區內供水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置;在自來水長時間無法正常供應的情況下,及時查看、保護和利用轄區內的其他水源,保障群眾生活用水需求,維護當地社會秩序穩定。

  (21)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相關應急搶修及救援工作。

  2.5應急咨詢機構

  建立修文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管理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作為指揮部的決策咨詢機構。專家組由水務、住建、氣象、衛健、民政、生態、工信、應急、消防、公安、交通、電力等方面的專家(原則為各單位高級工程師或者業務熟悉人員)組成。其職責為:對應急準備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分析會商,開展專題研究;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建議和技術支持;必要時參與事故調查。

  3、監測與預警

  3.1監測

  有關責任部門要做好自然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各供水企業和供水管理單位按職責負責城鎮供水系統運行的監測、預警工作,對城鎮供水系統運行狀況進行評估;負責加強各類突發事件風險隱患的調查、登記、風險評估、日常管理,定期進行檢查,責令有關責任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向縣政府和縣水務局報告。

  3.2預警

  按照突發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等因素,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4個等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3.3預警發布

  指揮部負責預警信息發布工作,依托現有預警信息發布平臺,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政務微博、微信、手機短信、智能終端、電子顯示屏等,在一定范圍內及時滾動發布預警信息,預警級別可根據需要作出調整。重要的預警信息發布后,及時報上級政府備案,同時通報有關單位。

  3.4響應預警

  進入預警期后,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視情采取以下預防性措施:

  1.準備或直接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降低突發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2.加強城鎮供水管道實時監測,及時發布最新動態,加強輿情監測,及時澄清謠言傳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及時組織對城鎮供水管道情況的分析評估,預測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強度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級別。

  4.調集、籌措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和設備,組織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5.根據需要,對城鎮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采取臨時性工程措施。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性措施。

  4、應急響應

  4.1處置程序

  (1)城鎮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屬地鄉鎮(街道)、供水企業等有關部門報告。有關應急組織接到報告后,立即組織派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于突發事故,如屬于突發事故的,應直接報縣水務局。

  (2)縣水務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迅速、準確”的原則,立即核實并報告指揮部和上級部門。發生重特大事故或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企業及各級、各部門除根據管轄權限逐級上報外,可直接上報縣政府、指揮部辦公室和縣應急局,各應急組織之間必須保證24小時通信暢通。

  4.2情況報告的基本原則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2)準確:報告的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斷。

  (3)直報:發生特、重大供水突發事故,要直報縣應急局,同時報縣人民政府、上一級供水行業主管部門。

  4.3報告內容

  報告應盡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系電話及地址。

  (2)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規模、水廠座數、水源地處數。

  (3)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5)事故的簡要經過。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7)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8)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有關事宜。

  (9)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10)其他需要報備的有關事項。

  4.4預警解除

  預警信息發布后,根據研判不可能發生突發事故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預警信息發布單位應當及時宣布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

  5、先期處置

  5.1接到突發事故報告后,縣政府立即成立指揮部,按照事故等級,立即上報上級政府和應急指揮部。

  (1)指揮部召開會議,研究制定應急處置方案,視情況成立各工作組,迅速開展處置工作。

  (2)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及成員趕赴現場,統一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3)研究決定現場指揮部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4)協調全縣專業應急隊伍及物資裝備參與搶險救援。

  (5)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協調新聞媒體開展突發事故報道,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6)組織開展損害評估。

  (7)根據需要,請求支援。

  5.2突發事故發生后,縣水務局、縣應急管理局、貴州省水投水務集團修文分公司、貴陽水務集團修文水務有限公司、貴陽修文瀑泉供水有限公司、縣城投集團等單位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在判定突發事故性質、特點、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的基礎上,立即報告縣指揮部,同時組織有關應急力量實施及時處置,開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態擴大。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和處置要求,快速、高效開展聯動處置。事故發生所在地鄉(鎮、街道),居委會或村委會要服從現場指揮部調度,第一時間實施人員疏散、現場事故救援等工作。

  5.3應急處置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態擴大。

  2.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4.服從指揮部統一部署和指揮,了解掌握事故情況,組織、協調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置等事宜,并及時報告事態狀況及趨勢。

  5.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態擴大、恢復生產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記,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5.3.1指揮部辦公室接報后10分鐘內報告局長、分管副局長,并向縣政府、縣應急局電話報告,并做好續報工作。1小時內,通知辦公室成員召開會議,通報事故情況,宣布啟動城鎮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通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人員到位并開展應急工作。1小時內,啟動與事件發生地政府部門通訊系統,接受和傳達指揮部指令,隨時了解并核實有關事故動態和應急情況;明確專家組組成人員并取得聯系;督促上報事件快報,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范圍,必要時向縣應急局和縣政府匯報。3小時內,指導小組召開專家組工作會議,根據事故發展和應對情況,研究提出初步的應對城鎮供水重大突發事件的搶險、搶修、應急供應等處置措施和建議方案。

  (1)指導小組接報后,24小時內,召開指導小組全體成員和專家組成員會議,研究組織現場工作組赴現場協助、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2)成員單位或有關單位接到指導小組通知后,立即做好相應的應急準備工作,處理自然災害類供水事故的措施。

  (3)通過挖潛增強城市供水量,啟用備用水源和被封存的自備水源井,并對水質進行檢測,確保達到水質標準。

  (4)對自然災害事件中損毀的水源工程、輸配水管網、凈水設施與機電設備等進行緊急搶修,并啟用應急備用水源(包括水廠清水池貯存水、局域管網水補壓井、自備井和社會庫存桶(瓶)裝水)和臨時供水設施。

  (5)根據城鎮水源、輸配水管網布局及連通情況,實施多水源(引江水、地表水、地下水)聯合應急調度,合理調配管網供水量及供水范圍,采取分時段分片供水。

  (6)適時壓縮用水指標,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控制工業用水直至停產。

  (7)調整城鎮供水優先次序:首先滿足居民生活、醫院、學校、機關、食品加工、賓館和餐飲用水;其次是金融、服務用水;再次是重點工業用水等。

  (8)針對局部區域或重點用水單位,調配運水車輛送水。

  (9)對當地的桶裝水、礦泉水和純凈水進行統一調配,并緊急從周邊區域調運桶裝水、礦泉水或純凈水,及時發放給居民飲用。

  (10)采取跨行政區域、跨流域上下游水量應急調度,保證城鎮應急供水。

  5.3.2處理工程事故類供水事故的措施

  (1)對工程事故中損毀的水源工程、輸配水管網、凈水設施、機電設備和計算機系統進行緊急搶修,并啟用應急備用水源、臨時供水設施和備用系統,實施水量應急調度。

  (2)調配和安裝小型集中式供水設施、移動式凈水設備、水質凈水裝置,以及家庭凈水器等應急供水設施。

  (3)適時壓縮用水指標,限制或停止城鎮建筑、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控制工業用水直至停產。

  (4)針對局部區域或重點用水單位,調配運水車輛送水。

  (5)對當地的桶裝水、礦泉水和純凈水進行統一調配,并緊急從周邊區域調運桶裝水、礦泉水或純凈水,及時發放給居民飲用。

  5.3.3處理公共衛生事件類供水事故的措施

  (1)關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污染的城鎮水源或供水設施,停止供水并及時處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嚴防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2)啟動城鎮備用水源,實施應急供水;對受污染的城鎮水源或供水設施等實施加密監測,及時向生態環境部門、衛健部門、縣政府報告污染狀況和水質水情數據,并向相關單位通報情況。

  (3)增加備用水源供水量,適時啟用封存的備用水源井或者新鑿水井,由衛健部門對其水質進行化驗,確保達到飲用水標準。

  (4)調配安裝小型集中式供水設施、移動凈水設備、水質凈化裝置,以及家庭凈水器等應急供水設施。

  (5)根據城鎮水源、輸配水管網布局及連通情況,合理調配管網供水量及供水范圍,采取分時段分片供水。

  (6)適時壓縮用水指標,限制或停止城鎮建筑、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控制工業用水直至停產。

  (7)針對局部區域或重點用水單位,調配運水車輛送水。

  (8)根據重點污染企業廢水排放和重點排水企業檔案,加強對重點排污企業的監管力度,限產或停產。

  (9)對當地的桶裝水、礦泉水和純凈水進行統一調配,并緊急從周邊區域調運桶裝水、礦泉水或純凈水,及時發放給居民飲用。

  5.4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故處置結束后,經現場檢測、評估、鑒定和專家論證,確定突發事故已經得到控制的,由指揮部報市級應急指揮機構通過后,決定終止應急響應;較大及一般突發事故的應急響應終止由縣政府負責。

  5.5發布信息

  城市供水突發事故的信息發布由指揮部協調發布,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確保及時、準確、公開向社會公布。參與突發事故處置的有關部門和個人,不得通過非正常渠道外泄相關事故信息。重大情況發布報縣政府決定。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理

  指揮部督促、協調有關單位依法積極穩妥地做好善后工作,對緊急調集、征用的物資按規定給予補償。妥善做好事故傷亡人員的善后工作,按規定給予賠償、撫恤或補助。做好后續的修復重建工作,盡快恢復正常供水。

  6.2調查、評估與總結

  6.2.1調查評估

  突發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特別重大突發事故由省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重大突發事故由市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較大突發事故由縣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一般突發事故由縣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

  市指揮部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事故調查,認真吸取教訓,及時整改,并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要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從規劃、設計、運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6.2.2總結

  城市供水應急終止后的1個月內,縣水務局應向縣政府提交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發生事故的供水系統基本情況,事故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估,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結論,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主要經驗教訓,事故責任人及其處理意見,各種必要的附件等。

  7、應急保障

  7.1智慧通信保障

  縣指揮部辦公地點設在水務局,配備通信設備,滿足指揮決策、應急協調和對外聯絡的需要,主要包括: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響應網絡系統,并建立相應的網絡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指揮部同縣政府、縣應急響應部門、有關單位和應急專家工作組通信聯絡的需要。通信主管部門要做好應急響應期間的通信保障,確保應急指揮等處置工作通信暢通。隨時接收縣政府的指示和事故發生地的事故信息,應急成員單位有關人員應24小時保持通信暢通。應急響應期間,電力部門應保障城市中心調度室、各制水廠的電力供應,確保制、供水生產及管網運行調度正常。

  7.2隊伍保障

  建設好三支應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設施搶險力量:由貴州省水投水務集團修文有限公司和修文消防救援大隊組成,擔負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貴州省水投水務集團修文有限公司要成立應急管理機構和搶險隊伍,配備必要的搶險設施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2)專家咨詢和技術力量: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應急管理、安監等工作的技術專家組成,負責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運行安全性鑒定,研究應急方案,提出搶險對策和意見等。

  (3)應急管理力量: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工作人員組成,擔負接收縣政府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的應急指令,組織各有關單位對城市供水企業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并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和信息交換。

  7.3裝備保障

  城市供水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揮協調緊急情況下供水設施搶險設備、物資的儲備和調配。供水企業儲備的常規搶修機械、設備、物資應滿足搶險急需,每年更新,并報縣指揮部備案。

  8、責任追究

  縣指揮部依法依紀,對在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予以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供水突發事故重要情況的;

  (2)未按照職責規定,完成供水突發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的儲備、維護的;

  (3)在事故處置中玩忽職守、不服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脫逃、擅離職守的;

  (4)在對供水突發事件的調查中不配合,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

  (5)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9、附則

  9.1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水務局負責管理、更新與解釋,縣水務局定期召集各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評審,并視評審情況對預案作出相應修訂,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9.2實施預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物業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7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做好渦陽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指導應急搶險,及時、有序、高效、妥善處置事故、排除隱患,并在必要時實施緊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安徽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亳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渦陽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主要適用于本縣城市規劃區域內的一般、較大供水安全事故的處置工作,重大、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工作,指導本縣的城市供水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凡涉及跨本縣行政區域的,或超出本縣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政府負責處置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依據《亳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處置。

  1.4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應急管理體制。縣人民政府領導全縣突發供水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協調處置全縣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的突發供水事件;屬地政府負責本轄區內一般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和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屬地政府主要領導是本轄區突發供水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統籌安排,分工合作。以城市為主體,統籌安排各部門應急工作任務。加強各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礎上開展城市供水突發事件預防工作。

  長效管理,落實責任。城市供水以保障供水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強化政府監管、企業規范經營相結合的長效管理原則。根據突發事件的影響人口、危害程度進行分級,確定不同級別的情況報告、預案啟動、相應應急程序,落實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責任機制。

  1.5事故分類分級

  突發性事件主要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2)攔河堤壩、取水涵管等發生垮塌、斷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災等導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機電設備毀損;

  (4)消毒、輸配電、凈化構筑物等設施設備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嚴重泄漏事故;

  (5)城市主要輸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大面積爆管或發生災害影響大面積供水。

  按照事故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和影響時間等因素,將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

  1.5.1Ⅰ級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的,為I級供水突發事件:

  1.受影響的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總人口的40%以上;

  2.受影響的供水范圍占城市總供水范圍的50%以上;

  1.5.2Ⅱ級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的,為Ⅱ級供水突發事件:

  1.受影響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總人口的30%-40%(含40%);

  2.受影響的供水范圍占城市總供水范圍的40%-50%(含50%)。

  1.5.3Ⅲ級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的,為Ⅲ級供水突發事件;

  1.受影響的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總人口的20%-30%(含30%);

  2.受影響的供水范圍占城市總供水范圍的30%-40%(含40%)。

  1.5.4Ⅳ級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的,為Ⅳ級供水突發事件:

  1.受影響的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總人口的10%-20%(含20%);

  2.受影響的供水范圍占城市總供水范圍的20%-30%(含30%)。

  1.6分級響應與響應分級

  突發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分類應對、協調聯動的原則。當突發事件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的應對能力時,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組織應對。一般突發事件由縣、鎮(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下同)人民政府組織應對(涉及跨縣級行政區域或超出縣級政府應對能力的一般突發事件,報請市政府及市相關部門提供支援或組織應對);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報請省、市人民政府組織應對,我縣負責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后,縣、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等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響應后果,綜合研判本層級響應級別。對于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或重大活動期間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情調整響應級別。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較大突發事件和一般突發事件,縣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縣級層面應急響應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原則上,一級響應由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指揮(由省、市人民政府組織應對,縣人民政府負責先期處置工作);二級響應由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指揮或指導協調(由省、市人民政府組織應對,縣人民政府負責先期處置工作);三級響應由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指導協調,牽頭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織指揮(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應對,鎮級人民政府負責先期處置工作);四級響應由牽頭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織指揮或指導協調。具體響應分級及其標準在相關縣級專項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對于涉及面廣、敏感復雜或處置不當、后果嚴重的一般突發事件,根據應對需要,可報請市委、市政府,啟動市級層面應急響應。

  鎮級人民政府響應等級可參照縣級層面應急響應級別設置,結合實際在鎮級預案或行動方案中予以明確。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縣政府設立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辦公地點在縣住建局,負責建立、完善和實施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供水單位根據預案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

  2.1縣指揮部組成及主要職責

  2.1.1縣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總指揮:縣政辦分管副主任,縣住建局局長

  成員:縣委宣傳部、縣住建局、縣數據局、縣應急局、縣公安局、縣衛健委、縣生態環境分局、縣氣象局、縣財政局、縣交通運輸局、縣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負責人。

  當發生城市供水重大事故時指揮部成員必須迅速到達指定崗位,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崗的,由所在部門同志按職務高低遞補。

  2.1.2縣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城市供水重大事故突發事件的應急搶險工作,及時傳達、部署和執行縣政府的各項決策、指令和有關工作,并負責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

  (2)負責城市供水安全事故應急信息的接收、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

  (3)及時了解掌握城市供水重大事故情況,根據情況需要,向縣政府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措施的建議;

  (4)負責組織、指導實施對城市供水設施搶險、排險、應急加固、恢復重建工作;

  (5)其他有關城市供水重大事故應急的重要事項。

  2.2縣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的新聞發布工作。把握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搶險宣傳工作導向,及時協調、指導媒體單位做好輿情引導工作。

  縣住建局:負責城市供水系統運行的監測、預警及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建立城市供水安全監管體系,制定具體的搶險救援措施;建立供水安全應急救援隊,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宣傳供水安全知識;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縣數據局:負責協調和指導相關電信運營企業及時播發預警信息。根據預警和應急響應級別,協調電信運營企業配合相關部門組織面向公眾的手機信息發布。

  縣應急局:接收處理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信息;協助處理供水突發事件;指導縣住建局預警信息的發布等工作;協助指揮部完成各成員單位的有關聯絡工作;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會同縣住建局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專家庫;按照縣政府的指示,組織有關專家進行事故調查與處理。

  縣公安局:負責快速實施現場警戒,維護現場秩序,疏散危險區域人員及滅火等救援工作。

  縣衛健委:負責做好應急搶險救援中的醫療保障工作,組織相關衛生防疫部門開展工作。

  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對環境污染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協助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縣氣象局:通過氣象監測,為制定應急搶險方案提供技術數據支持。

  縣財政局:負責籌集、下撥應急搶險資金并監督使用。

  縣交通運輸局:保障公路、水路等優先運送應急搶險人員和物資,及時征調、組織應急工作所需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

  縣發展改革委:指導事故發生地城市供水系統恢復重建項目建設工作。

  2.3縣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主要職責

  2.3.1縣指揮部辦公室組成。縣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住建局,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縣住建局局長兼任。必要時從成員單位抽調人員集中辦公。

  2.3.2縣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本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專家組會商事故發展趨勢,分析研判事故影響程度和范圍,及時向縣指揮部匯報;負責建議啟動、變更或終止應急響應。

  在應急響應期間負責縣指揮部正副總指揮、成員單位聯絡;收集情況,提出報告和建議;及時傳達和執行縣指揮部的各項決策和指示,并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負責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4專家組

  縣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專家組,作為指揮部的咨詢機構。專家組由城市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運營和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由縣住建局、縣應急局負責建立和聯絡,縣直有關單位配合。

  主要職責:按照縣指揮部的要求對事故處理進行研究分析,提供咨詢或建議,對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援,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調查提出咨詢意見。

  2.5供水單位的應急組織與職責

  根據縣政府的搶險應急預案及應急體系,建立應急組織體系,由企業主要領導任搶險應急組織體系負責人。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科學的、切合實際的搶險應急預案,健全搶險組織機構,成立搶險隊伍,配備必要的設備,定期組織演練,開展城市供水設施搶險排險、應急處置、恢復重建工作。

  3、運行機制

  3.1日常預防預警機制

  3.1.1監控機構。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系統運行的監測、預警工作。主要職責是:建立城市供水水質監管體系和檢測網絡;對檢測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對城市供水系統運行資料進行收集、匯總和分析并做出報告。

  3.1.2檢測網絡。省、市、縣相關監督部門的水質監測,供水單位定期對源水、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檢測。

  3.1.3預警級別與發布。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

  有關跡象表明有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縣指揮部對突發事件進行研判認定,對可以預警的事件進行預警。較大的預警信息,由縣政府發布、調整和解除;特別重大、重大事件的有關情況,由縣政府立即向市政府報告,提請市政府決定發布、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預警區域、可能影響的范圍、預警事項、應對措施、發布機關等。

  3.2信息報告

  3.2.1基本原則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單位或個人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2)準確:報告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斷;

  (3)直報:一般事故發生后,要在2小時內直報縣住建局。其中較大及以上事故,要第一時間直報縣政府,同時報縣指揮部。

  3.2.2報告程序

  (1)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和義務立即撥打:xx(住建局應急電話)、xx(供水服務熱線)或110或119。縣住建局接到報告后,立即指令人員前往現場指揮處置,同時進行確認事故的危害程度。

  (2)發生重特大事故后,縣住建局應在事故發生后盡快寫出事故快報,在事件發生1小時內報送縣政府。若水源、傳染性疾病引起突發公共事件,應同時報水利、環保、衛生等部門。快報包括以下內容:

  a.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系電話及地址;

  b.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規模、水源地(地表、地下)處數;

  c.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d.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e.事故的簡要經過;

  f.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g.事故發生后采用的應急處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h.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i.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j.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對于一般突發事件,由供水部門全面負責城區規劃區內的應急處置工作;較大事件發生后,由縣住建局報告縣政府啟動本預案;重大、特別重大事件發生后,縣政府及時報告市政府,由市政府決定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2響應措施

  4.2.1I級(特別重大)響應措施

  (1)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指導下,縣指揮部總指揮主持會商,指揮部全體成員參加,通報事故情況,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并及時將情況上報縣政府和市政府。縣指揮部提出啟動I級(特別重大)響應的建議,并報縣長決定。縣政府領導按分工,率工作組、專家組第一時間赴一線指導開展先期處置工作。縣指揮部密切監視事故發展變化,做好預測預報和重點工作的調度。可每天在縣新聞媒體發布應急搶險情況通報,做好輿情引導工作。

  (2)縣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3)縣指揮部負責涉及城市區域I級(特別重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并將工作情況上報市政府。事發地區的主要負責人第一時間趕往現場、組織救援,指揮部負責人、成員單位按照職責開展相關工作。縣指揮部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縣政府和市政府。

  (4)縣指揮部派出專家組赴現場指導搶險工作。

  (5)申請省、市政府支持。

  4.2.2Ⅱ級(重大)響應措施

  (1)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指導下,縣指揮部總指揮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及時將情況上報縣政府、市政府并立即通報縣指揮部成員單位。由縣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Ⅱ級(重大)響應。縣政府領導按分工,率工作組、專家組立即赴一線指導開展先期處置工作。縣指揮部督促相關單位密切監視事故發展變化,做好預測預報和重點工作的調度。可定期在縣新聞媒體發布應急搶險情況通報,做好輿情引導工作。

  (2)縣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3)縣指揮部負責涉及城市區域Ⅱ級(重大)供水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并將工作情況上報市政府。事發地區主要負責人第一時間趕往現場、組織救援,指揮部負責人、成員單位按照職責開展相關工作。縣指揮部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縣政府主要領導和市政府。

  (4)申請省、市政府支持。

  4.2.3Ⅲ級(較大)響應措施

  (1)縣指揮部總指揮或委托副總指揮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密切監視事故發展變化,加強應急搶險工作的指導,迅速將情況上報縣政府、市政府并通報縣指揮部成員單位。縣指揮部總指揮或委托副總指揮決定啟動Ⅲ級(較大)響應。可不定期在縣新聞媒體發布應急搶險情況通報,做好輿情引導工作。

  (2)縣指揮部根據預案組織應急搶險,并將工作情況上報縣政府和市政府。

  (3)縣指揮部派出專家組赴現場指導搶險工作。

  4.2.4Ⅳ級(一般)響應措施

  (1)縣指揮部副總指揮或委托有關負責人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密切監視事故發展變化,加強應急搶險工作的指導,并將情況上報縣政府并通報縣指揮部成員單位。縣指揮部副總指揮決定啟動Ⅳ級(一般)響應。

  (2)縣指揮部根據預案組織應急搶險,并將工作情況上報縣政府。

  4.2.5關于不同性質城市供水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要求

  我縣城市供水安全事故一般分為電氣設備事故、水質事故、管網爆漏事故,針對以上三類事故特點,應急救援時要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處置措施。

  (1)電氣設備事故

  ①電源斷電應急處置。應盡快查找斷電原因,盡快恢復正常供電。如恢復供電所需時間較長,應及時向上級報告水廠停產情況。供水企業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進行供水調度,確保城區正常供水。

  ②電氣設備故障應急處置。若供水泵房機電設備發生故障,應立即切斷故障機電設備的供電線路,開啟備用水泵供水。若配電線路發生故障,工作人員應開啟備用機泵進行供水生產。如果由于電源和電氣設備故障造成較長時間水廠停產,供水企業應立即上報縣指揮部,有關單位和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搶修,盡快恢復生產。在停產期間要加強供水調度,為停水區域解決臨時供水問題。

  ③電氣事故引起火災或爆炸的應急處置。現場人員立即上報,供水企業應立即組織人員疏散,將傷亡人員移至安全區域,進行事故初期的救援處置。供水企業根據事故危害程度上報縣指揮部,縣指揮部根據事故危害程度建議啟動縣級應急預案,指派工程搶險、醫療衛生、治安保障等隊伍,進行事故搶險救援。供水企業要立即啟動生產事故調度預案,盡量保證正常供水生產。

  (2)水質事故。要立即停止供水,排放、沖洗相鄰管網,啟動其它水源井,確保安全供水。縣住建局要確認受污染的時間及受污染范圍,對污染的危害進行檢測和評估,及時向指揮部反饋水質情況。對各個水質監測點進行全天候監測,確保市民飲用水的安全。盡快查明原因,做好污染物的檢測工作,合格后方可聯網供水。

  (3)管網爆漏事故。搶修人員30分鐘內趕到現場進行搶修。做好為停水用戶的送水準備和對停水用戶的宣傳解釋工作。

  (4)對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停水事故,要及時提出應急供水方案,迅速組織實施,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影響。

  4.3應急支援

  城市供水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后,通知受災地區的群眾和單位,全力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同時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妥善保管有關物證,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和收集證據。

  4.4新聞發布

  縣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起草并審查新聞通稿,縣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指導并做好輿情監管工作。

  4.5應急終止

  4.5.1終止程序。一般、較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險因素消除后,經縣指揮部確認,報縣政府批準后,由縣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必要時由縣政府宣布結束。重大、特別重大安全事故應急結束報經市政府或市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決定并宣布。

  4.5.2后期工作

  (1)指揮部工作。收集、整理所有應急處置資料,對事故進行總結和評估,并上報縣指揮部。

  (2)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供水系統應急終止后15日內,供水企業向縣住建局提交書面總結報告,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從城市供水系統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5、應急保障

  5.1應急準備。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完善預警發布機制。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各自應急隊伍,配備必要裝備,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5.2裝備保障。供水企業要制定緊急情況下供水設施搶險設備、物資的儲備和調配方案,報縣住建局備案。做好常規搶險機械、設備、物資的儲備,滿足搶險需要。

  5.3資金保障。縣財政要根據應急搶險需要,足額安排用于供水等行業突發事件的應急搶險資金。

  5.4培訓演練。有關部門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對參與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人員的培訓和演練工作。

  5.5宣傳教育。對公眾加強城市供水安全飲用及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6、后期處置

  6.1調查評估

  6.1.1縣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造成的損失及事故的起因、性質、影響等進行調查、評估與總結,分析應對處置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6.1.2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要認真分析城市供水系統事故原因,從城市供水系統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等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6.2善后處置和恢復重建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縣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后救助、保險理賠、供水系統恢復重建等工作。

  7、附則

  7.1名詞術語

  7.1.1供水設施。指用于取水、凈化、送水、輸配水、二次供水等設施的總稱,包括公共供水設施和自建供水設施。

  7.1.2公共供水設施。指公共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它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的設施。

  7.1.3自建供水設施。指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生產、生活和其它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的設施。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縣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本預案的修改完善工作,根據縣指揮部要求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預案進行評估,并視情況需要及時修訂。

  7.3獎勵與責任

  縣指揮部對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4預案的起草

  本預案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縣住建局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評估,向縣人民政府提出修訂建議。

  7.5預案的生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縣政府辦公室會同縣住建局承擔具體解釋工作。

  物業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8

  1、總則

  1.1目的

  為做好米易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應急處置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縣城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指揮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供水企業及專業搶險救援隊伍依據職責分工,有效地處置突發事件和應對緊急情況。

  1.2.2統籌安排,各負其責。依據行政區域、供水范圍、突發事件性質,建立分層分級、統一協調、各負其責的應急處理體系。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揮、協調、處理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供水企業按照職責負責處置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1.2.3保障供水,常備不懈。在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中,優先采取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同時將保證重要公共場所及米易縣黨、政、軍、警重要機關(部門)用水。各級政府、縣直有關部門、供水企業要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機構和應急機制,加強演練,做到平戰結合。

  1.3編制依據

  1.3.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1.3.2《城市供水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等相關行業標準。

  1.3.3《四川省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攀枝花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13年修訂版)》等相關指導性文件。

  1.4適用范圍

  1.4.1本預案適用于我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防范和應急處置。

  1.4.2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是指由于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污染、發生不可抗拒自然災害事件(地震、洪災、干旱、滑坡、泥石流等)、取水水庫大壩(攔河堤壩、取水涵管等)發生垮塌斷裂致使水源枯竭、供水系統設施設備發生事故引起的突發性事件(爆炸、倒塌、失控、毀壞、嚴重泄漏等)城市主要輸供水主干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爆管造成局部地區受淹(房屋倒塌、道路塌陷)、原水管道突發事故中斷供水、傳染性疾病暴發、戰爭和恐怖活動等各種自然災害、事故引起的供水突發事件。

  1.5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等級分級

  按縣城供水突發事件可控性、影響縣城供水居民人口數量和供水范圍的嚴重程度,事件等級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5.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Ⅰ級(特別重大事件):受突發事件主要因素影響,縣城主城區4000戶以上的居民供水連續停止48小時以上的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1.5.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Ⅱ級(重大事件):受突發事件主要因素影響,縣城主城區2500戶以上、4000戶以下的居民供水連續停止24小時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1.5.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Ⅲ級(較大事件):受突發事件主要因素影響,縣城主城區800戶以上、2500戶以下的居民供水連續停止24小時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1.5.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Ⅳ級(一般事件):受突發事件主要因素影響,縣城主城區400戶以上、800戶以下的居民供水連續停止24小時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或2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領導機構與職責

  2.1.1成立米易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供水應急指揮部)。

  指揮長: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成員:縣委宣傳部、縣發展改革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經合商務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綜合執法局、米易生態環境局、縣氣象局、縣消防救援大隊、各鄉(鎮)人民政府、國網米易縣供電公司、供水企業等單位主要負責人。

  縣供水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在本縣或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崗時,由所在單位按職務排序遞補。

  2.1.2主要職責:研究決定全縣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本預案;指揮和協調全縣供水突發事件的處置;擬定全縣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總結全縣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對相關供水事件應急處置做出決策,下達指令,視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或單位報告;組織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技術研究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負責縣城供水突發事件應急信息的接報、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根據應急事件的發展趨勢和處置效果,及時調整應急處置行動,適時宣布應急結束;負責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新聞發布;指導供水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理工作。

  2.2工作機構與職責

  2.2.1縣供水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作為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主任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縣供水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2.2.2主要職責:負責與市級城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及各鄉(鎮)供水應急指揮部、有關部門聯絡,及時了解最新信息,并根據縣城供水重大突發事件情況判定事件等級。根據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及時傳達和執行上級的各項決策和指令,協調各成員單位的應急工作,并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負責救援車輛的調配和通訊聯絡工作,組織對事件發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負責收集情況,了解事件現場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態的發展情況,提出報告和建議;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的新聞發布工作,審查縣城供水重大事件的新聞發布稿件,編發事件應急情況簡報;負責應急響應期間專家組的聯絡,指導各地利用城建檔案,為事件發生地的搶險和恢復重建工作提供基礎性資料;組織全縣范圍供水應急知識宣傳;按照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指示,負責縣城供水事件損失的匯總上報工作。

  2.2.3事故等級初步判定。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應第一時間初步判斷事件等級。當判定事件等級為Ⅲ級(含Ⅲ級以上)的縣級供水事件時,應立即逐級報告,根據指揮長的決定負責安排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地點并通知縣供水應急指揮部成員參加會議,負責按照指揮部的決策落實各工作小組;在超出縣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向縣供水應急指揮部領導報告,并向市級城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請求,將應急指揮權移交市級城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當判定事件等級為Ⅳ級(一般)供水突發事件時,通知相應鄉(鎮)供水應急指揮部,指導和協助鄉(鎮)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對本轄區內事件進行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2.3成員單位及職責

  2.3.1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時了解縣城供水突發事件情況,判定事件等級,啟動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送縣供水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執行;根據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指示,組織專家赴事件發生地開展組織應急工作;負責組織對縣管道路、排水設施的搶修,保證道路暢通;協調事件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檢修、搶險、排險、快速修復和恢復重建工作;組織應急供水;按照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指示,組織專業技術力量對事件進行調查。

  2.3.2縣應急管理局: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做好應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等工作;組織臨時轉移安置災民,做好災民臨時生活安排;組織供水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

  2.3.3縣委宣傳部:指導、協調開展縣城供水重大突發事件的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網絡宣傳引導、網絡輿情監測工作。

  2.3.4縣發展改革局:負責將事件發生后重建基礎設施項目列入投資計劃。根據應急管理的要求,負責應急儲備物資的調度和供應工作。

  2.3.5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協助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事件發生后縣城供水重建規劃工作;按照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指示,按部門職責協助組織相關力量對事件發生地進行對口技術支援。

  2.3.6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本部門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組織協調運輸企業車輛運送縣城供水搶險應急物資,組織協調運輸企業提供轉移災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2.3.7縣財政局:負責供水事件應急資金的籌措。

  2.3.8縣公安局:負責縣城范圍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處警和通知;與110、122實時通報救援搶險車輛通行情況(出動位置、路線),保障救援車隊通訊暢通;負責維護治安秩序,參與搶險救援和人員疏散,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確保救援車輛快速通行,協助處置聚集性事件,依法查處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2.3.9縣民政局:負責指導協調慈善組織做好災害事件期間的社會捐贈資金、物品的接收、管理及發放工作。

  2.3.10縣經合商務局:負責協調應急生活必需品的組織、供應。

  2.3.11米易生態環境局:負責水源環境污染的應急工作,協調水源地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環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議并監督實施,防止環境污染進一步擴大或轉移,公布環境污染的有關信息。

  2.3.12縣衛生健康局:負責水污染引起的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組織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和水質衛生安全監測工作。

  2.3.13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包裝飲用水市場監管,處理和防范突發事件發生后引發的飲用礦泉水、純凈水等商品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2.3.14縣水利局:負責縣城供水重大事件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的協調、調度和水情、汛情的預警、監測,修復毀壞的水利工程。負責應急備用水庫水源、敞開式應急連通渠道的日常維護清理工作,在應急期間負責調度應急備用水源。指導水庫、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維修養護和綜合利用。

  2.3.15縣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的監測、預報和預警,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和預警信息,實時通報雨情信息。

  2.3.16縣綜合執法局:負責參與應急期間對涉及違反城市管理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2.3.17國網米易縣供電公司:負責應急供電設施的搶修,保障應急搶險救援供電需要。

  2.3.18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應急救援及搶險救災工作。

  2.3.19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立本轄區相應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成立相應的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制定和完善本轄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按照“屬地為主”的原則,強化對本轄區供水應急工作的組織領導;在本轄區發生Ⅳ級(一般)供水突發事件時,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并在上級應急指揮部的領導和指導下,做好現場指揮、事件調查、救援保障、應急處置等各項應對工作。

  2.3.20攀枝花市清源水業有限公司:根據本應急預案工作要求制定供水企業內部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救援搶險隊伍,配備應急救援搶險設備,開展應急搶險演練。在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根據企業內部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做好現場搶修作業、事件現場的安全監護、用戶通告等工作。負責應急設備保障(如運水車輛、器材、機具)和應急供水的調配,保證應急供水的需要。配合事件調查、取證、分析工作。

  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和部門職責,涉及其他部門工作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其他部門共同處置。

  2.4設立現場救援專業組

  2.4.1緊急搶險搶修組成及職責

  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縣應急管理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縣公安局、縣綜合執法局、縣交通運輸局、各鄉(鎮)人民政府、及供電、供水企業等組成。

  主要職責是:組織動員受事件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危急時,可強制組織人員避難疏散;組織搶修受損毀的供水、供電和其他市政設施,保障其正常運行和供應安全;對已經發生事件或者可能引發的其它“次生事件”進行搶險,消除隱患;對涉嫌縣城供水設施維護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現場調查取證。

  2.4.2水源地污染搶險治理組組成及職責

  由米易生態環境局牽頭,縣水利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應急管理局、各鄉(鎮)人民政府及供水企業等組成。

  主要職責是:牽頭協調水源地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水源污染消除和治理的方案并實施,防止水源地環境污染進一步擴大或轉移。

  2.4.3治安交通保障組組成及職責

  由縣公安局牽頭,縣交通運輸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是:維持社會治安,處置公共安全事件;維護交通秩序,以確保搶險工作順利進行為前提,視情況對通往事件區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和車輛分流;協調運輸保障。

  2.4.4綜合保障組組成及職責

  由縣發展改革局牽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民政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經合商務局、縣應急管理局、縣財政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組成。主要職責是:及時組織調運與受災群眾相關的帳篷、折疊床、棉被等生活類救災物資;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對全縣的自來水供應進行科學合理調度,優先確保居民生活及重要公共場所、設施用水;負責應急物資的緊急調配和供應,設置應急物資發放點;負責應急資金的籌集和落實,做好應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2.4.5醫療救護組組成及職責

  由縣衛生健康局牽頭,各鄉(鎮)人民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是:組織急救隊伍,及時搶救傷病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監測飲用水衛生、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

  2.4.6監控監測組組成及職責

  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通知攀枝花市清源水業有限公司),米易生態環境局(負責通知縣環境保護監測站)、縣衛生健康局(負責通知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縣應急管理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及供水企業組成。

  主要職責是:調查、核實事件發生的時間、位置、已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查明事件類型、規模、潛在的威脅和影響范圍以及事件成因和誘發因素;組織事件監測,實時掌握事件動態,及時分析、預測事件發展趨勢根據事件變化及時提出應急防范的對策、措施并報告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監督管理污染物、污染源的監測、防治工作,對環境污染事件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處理,防止污染源的進一步擴大;開展水源、縣城供水等水質、水量監測工作,做好水質、水量等的資料收集、匯總分析并做出報告。

  3、日常預防預警機制

  3.1監控機構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縣城供水系統運行預警工作,對縣城供水系統運行狀況資料進行收集、匯總和分析并做出報告;米易生態環境局負責河流水體水質監測,沿河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檢查;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縣城供水水質監測,對縣城供水水質進行檢驗、資料收集、匯總分析并做出報告。

  供水企業應按照縣城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建立水質監測系統,負責對縣城供水系統運行狀況進行評估并作出報告。

  3.2監測網絡

  針對可能發生的縣城供水突發事件,縣供水應急指揮部整合米易生態環境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水利局以及供水企業的監測系統,建立統一的縣級水質應急監測網絡,定期對水質進行監測。

  在日常管理中,各監測部門、機構應不斷完善監測網絡和斷面,在水源地和后備水源地上、下游及保護區范圍內設立監測斷面和監測站點并建立定時跟蹤巡查制度,實時監控其水質、水量狀況。出現異常狀況或判斷會出現異常狀況應及時向縣供水應急指揮部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需要,在第一時間對供水突發事件現場實施不間斷的跟蹤采樣、分析,及時報告監測結果,并對事態危害的發展趨勢和影響程度做出分析、預測,提出初步的處置建議等。

  3.3預警

  縣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水源地來水及供水預警信息,判斷供水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及發展趨勢,及時作出必要的預警。預警措施包括: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發布預警公告;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家組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采取必要措施,做好應急救援準備;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及時更新發布預警信息。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危險已經解除的,指揮部應當立即在原公布范圍內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4、應急響應

  4.1先期處置

  4.1.1縣城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供水單位和歸口管理部門應立即按本單位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盡力控制事態發展,以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除應立即撥打報警電話(110、119、120)求助外,還應立即向縣政府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組織相關人員搶險、控制事態發展。

  4.1.2縣應急指揮中心在接到供水較大事件、重大事件、特別重大事件報警后,要及時報縣應急管理局,由縣應急管理局及時報縣政府值班室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公安局、縣消防救援大隊、各鄉(鎮)人民政府、供水企業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發出指令前,縣應急管理局按應急預案行使應急指揮權限,進行先期應急處置。

  4.1.3接到事件報告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迅速組織力量核實突發事件情況,對突發事件等級和發展趨勢作出研判,縣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建議決定是否啟動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同時報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此同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相應鄉(鎮)人民政府應迅速組織、安排搶險隊員進行搶險、搶修和現場處置,同時與縣公安局協調、組織好治安維護和交通疏導工作。

  4.1.4Ⅲ級(含Ⅲ級以上)的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在積極搶險救災的同時,有關單位必須保護事件現場。因搶救傷員、防止事件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詳細記錄和繪制事件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除縣供水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外,需拍照、攝影記錄的必須經縣公安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批準。

  4.1.5Ⅳ級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的各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對本轄區內事件進行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4.2響應措施

  4.2.1當發生特大事件(Ⅰ級)時,采取的措施:由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發布命令,啟動《米易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宣布縣城供水進入應急供水狀態,同時報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啟動市級應急預案,上移指揮權;各應急救援小組立即按職責開展各項工作;停止供應城市建筑、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關閉相關給水閥門;限制工業用水;對米易縣的桶裝水、礦泉水、純凈水統一調配,并從就近城市調運桶裝水、礦泉水、純凈水;供水企業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4.2.2當發生重大事件(Ⅱ級)時,采取的措施:由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發布命令,啟動《米易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宣布縣城供水進入應急警戒狀態,同時報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啟動市級應急預案,上移指揮權;各應急救援小組立即按職責開展各項工作;限制城市建筑、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削減縣各級工業開發區的工業用水;做好調運商品水的準備;供水企業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4.2.3當發生較大事件(Ⅲ級)時,采取的措施:由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發布命令,啟動《米易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各應急小組立即開展各項準備工作,隨時待命;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供水企業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4.2.4當發生一般事件(Ⅳ級)時,采取的措施:事發地的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立即采取措施,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全力進行處置,及時控制事態,減少損失,同時組織力量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進行評估,并向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在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向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請求。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業工作組赴現場指導應急處理工作。

  4.3指揮協調

  4.3.1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縣城供水應急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各專業部門接到報告后立即啟動相關的部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迅速趕赴現場,按照事件的性質和現場情況,依據各自職責組織并實施搶險救援工作。

  4.4信息報告

  4.4.1縣城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信息獲取單位應立即報告縣政府、屬地鄉(鎮)人民政府、縣應急指揮中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應急管理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縣應急管理局核實情況后,立即將核實情況和建議意見上報縣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其他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通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同時直接報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迅速通知縣供水應急指揮部和有關成員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隨時向縣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告事件的后續情況。

  4.4.2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4.4.2.1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的原因和單位及發生時間、地點;

  4.4.2.2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單位的行業類型、經濟類型、企業規模;

  4.4.2.3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等事件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4.2.4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的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4.4.2.5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4.4.2.6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事件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4.4.2.7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4.5各成員單位設立值班電話

  縣供水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設立值班制度,確保信息聯絡暢通,24小時對險情進行預警和監測。

  4.6新聞發布

  縣城供水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過程中信息和新聞的發布實行歸口統一管理,由縣供水應急指揮部和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新聞發言人統一發布,以確保信息正確、傳遞及時,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社會公布。

  5、應急結束

  5.1結束程序

  5.1.1應急結束應遵循“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

  5.1.2對于I級、Ⅱ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恢復正常供水后,應由縣供水應急指揮部宣布結束,或者由事發地鄉(鎮)供水應急指揮機構提出,經縣供水應急指揮部審核批準后結束。

  5.1.3對于Ⅲ級、Ⅳ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當應急處置工作完畢,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城市恢復正常供水后,應由發布啟動預案的縣供水應急指揮部宣布結束。

  5.2善后處置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供水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撫恤補償、征用物資補償、保險理賠、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處理等事項),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確保社會穩定。一般事件由鄉鎮人民政府、社區組織實施善后處置工作。較大事件由鄉鎮政府會同縣相關部門(單位)組織實施善后處置工作。重大事件由縣人民政府會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單位)組織實施善后處置工作。特別重大事件由縣人民政府配合市人民政府會同相關部門(單位)組織實施善后處置工作。

  5.3事件調查

  5.3.1由相應層級的供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建由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水利、衛生健康等部門組成的事件調查組,20個工作日內形成事件調查報告,包括經濟損失、人員傷亡等內容,上報縣人民政府以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后續繼續保持跟蹤監測。

  5.3.2重大質量安全事件調查應嚴格遵守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各項規定。

  5.4總結建議

  5.4.1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負責整理和審查所有的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總結和評價導致應急狀態的事件情況和在應急期間采取的主要行動。

  5.4.2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向縣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做出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5.4.2.1發生事件的供水的基本情況;

  5.4.2.2調查中查明的事實;

  5.4.2.3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據;

  5.4.2.4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

  5.4.2.5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

  5.4.2.6事件結論;

  5.4.2.7事件責任人及其處理;

  5.4.2.8各種必要的附件;

  5.4.2.9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

  5.4.2.10經驗教訓和安全建議。

  6、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6.1.1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供水企業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建、管理各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配備專業搶險人員和應急救援器材,在應急搶險救援時確保勝任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6.1.2各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應開展日常演練,同時按照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參加全縣性的城市供水應急演練,做到平戰結合。

  6.2技術保障

  米易生態環境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應急管理局、縣水利局負責水源污染治理、地質災害治理、水質監測、水文地質等方面的技術保障;供水企業負責城市供水應急的技術保障,建立完善的技術文件、技術人才、技術措施保障體系,實現遠程監控等技術手段。

  6.3運輸保障

  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的暢通。交通設施受損時,有關部門、單位或當地政府應當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協調相關運輸企業按照應急情況下社會交通運輸工具征用程序的規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確保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6.4醫療保障

  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組建縣級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開展現場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

  6.5物資保障

  縣市場監管局、縣發展改革局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做好應急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工作,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并根據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供水企業配齊搶險物資、機械設備、機具、車輛等,確保在應對突發事件時搶險物資的供應。凡搶險緊急調用的物資、器材,經縣供水應急指揮部批準,按“先處置、后結算”的要求進行搶險、救助,所發生的費用在搶險完畢后按相關規定處理。

  6.6經費保障

  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和分級負擔原則,保障應急支出的需要。

  6.7預案演練

  為確保預案的完善,真正做到能快速、及時、有效地進行搶險排險工作,在本預案公布實施后,供水企業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演練計劃方案和演練總結,報送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6.8監督檢查

  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對供水企業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實施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

  7、附則

  7.1管理與更新修訂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預案的管理與更新,定期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審,并視評審情況對預案作出相應修改。該預案編制完成后,按照縣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報批程序報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后發布。

  供水企業應參照本預案編制本部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包括綜合預案和專項預案,報送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7.2獎勵與責任

  縣政府對在城市供水系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對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者臨陣脫逃、擅離職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7.3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縣政府負責解釋,預案具體應用問題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7.4預案的生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物業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處理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適用于城市供水區域范圍內發生的下列重特大突發事故的搶險救援、應急處理工作。

  (一)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二)取水水庫大壩、海水淡化取水堤壩(引橋)、取水涵管等發生垮塌、斷裂致使水源枯竭;

  (三)地震、臺風、海嘯、洪災、滑坡、泥石流等導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機電設備毀損;

  (四)消毒、輸配電、凈水構筑物等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嚴重泄漏;

  (五)城市主要輸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大面積爆管或突發災害影響大面積區域供水;

  (六)調度、自控、營業等計算機系統遭受入侵、失控、毀壞;

  (七)傳染性區域疾病;

  (八)戰爭、破壞、恐怖活動等突發事件導致水廠停產、供水區域減壓或發生上列事件情況;

  (九)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

  (十)較大規模的聚集性事故。

  第三條任何供水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突發事故搶險救災的義務。

  第四條供水企業應按照本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理實施預案,實行分級管理,分級實施,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供水企業的應急處理預案應當根據當地政府的要求并結合各自實際,預計到可能出現的各類嚴重情況有針對性地分類制定,預案應簡明扼要而又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應急處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建立突發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農業農村局(水利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縣城市管理局、縣發改局、縣公安局、縣衛健局、市生態環境局嵊泗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應急管理局、國網嵊泗縣供電公司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領導小組下設應急處理辦公室,主任由縣農業農村局(水利局)分管水務的負責人兼任,副主任由縣自來水公司經理兼任,成員由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業務水平的人員組成。由縣農業農村局(水利局)辦公室統一接警、分類、分級處置。

  第七條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指揮各方面力量處理重特大突發事故,統一指揮對事故現場的救援,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擴大。根據應急處理的需要,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二)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災、災害調查、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理以及恢復生活秩序的工作。

  (三)及時將災害性質、程度、范圍、處置舉措等報告當地政府和公安機關,納入地方政府統一指揮和處置。

  (四)制訂突發災害時可調動非公共供水水源預案,提高供水安全保障率。

  (五)加強水質檢查和監督檢測,在完善自身結構、設備、人員的基礎上,落實不能檢測項目的協作單位或支援單位。

  (六)督促各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理實施預案,并監督其貫徹執行。

  (七)檢查督促各單位做好各項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理準備工作,督促建立健全應急搶險、救災及救援隊伍。必要時,組織重點防范單位進行應急處理的演練。

  第八條應急處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做好突發事故接處警、指揮調度。應急處理辦公室在聯動處警時具有以下權限:直接處置權、聯合行動指揮權、臨時指定管轄權。

  (二)指導各單位制定應急處理預案和開展檢查及演練。

  (三)重特大事故發生接報后,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公安機關、當地政府報告,并將領導的指示轉達給有關單位。保持與各處置突發事故工作組、領導小組和辦公室成員的聯系,隨時掌握應急處理進展情況,保障整個應急處理工作有序進行。

  (四)研究向上級報告突發事故及應急處理的信息,擬出初稿報領導審批后上報。

  (五)組織召開事故現場會議。

  第九條領導小組可根據情況在事故現場附近設定現場指揮部,并設置顯著標志。

  第十條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一)迅速趕赴現場,指揮協調現場的應急處置、搶險救災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現場指揮部可視情況設秘書、搶險、調查、通信、專家、保衛、醫療救護、后勤保障等小組,并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二)核定現場人員傷亡和損失情況,及時向領導小組、地方政府、公安機關等匯報搶險救援工作及事故應急處理的進展情況。

  (三)及時落實地方政府、領導小組主要領導的指示。

  (四)安排上級領導視察事故現場的有關事宜。

  (五)完成搶險救災等工作后,制作書面報告。

  第十一條現場指揮部應當設立指揮長,并實行指揮長負責制,現場指揮長由領導小組根據事故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重點指定。

  第十二條現場指揮長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召集各參與搶救部門和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研究現場搶救應急方案,制定具體搶救應急措施,決定搶救人員的出動、支援和輪換,明確各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分工,并跟蹤落實。

  (二)負責組織設立現場應急處置的各工作小組。

  (三)組織劃定事故現場的`范圍,實行必要的管制。

  (四)負責與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及當地政府的聯絡。

  第三章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后,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及義務立即撥打領導小組、應急處理辦公室電話報告,領導小組或應急處理辦公室接到報告后,立即指令相關部門派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于重特大突發事故。

  重特大突發事故一經確認,領導小組或應急處理辦公室按指令須立即向政府領導和公安機關110報告,并啟動應急處理預案。

  第十四條重特大突發事故發生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接報后必須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

  (二)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三)迅速派員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四)服從地方政府統一部署和指揮,了解掌握事故情況,協調組織事故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并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第十五條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態擴大、恢復生產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六條發生重特大突發事故的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應在事故發生后8小時內寫出事故快報,分別報送省、市、縣委和政府及當地應急、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檢察、總工會。

  若系水源、水質、傳染性疾病的突發事故,還應報水利、環保、衛健等部門。

  重特大事故快報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系電話及地址。

  (二)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規模、水廠座數、水源地(地表、地下)處數。

  (三)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四)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五)事故的簡要經過。

  (六)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七)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八)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或處理的有關事宜。

  (九)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第四章應急處理響應工作程序

  第十七條應急處理辦公室響應工作程序。

  (一)應急處理辦公室接到重特大突發事故報告后,經核實,立即報告領導小組。根據組長或副組長的指令,立即調度有關專業隊伍趕赴現場,及時進行救援、搶險和處理。

  (二)應急處理辦公室接到指令后,立即進入響應工作程序,按本部門應急預案做好救援、搶險和應急處理工作。

  第十八條現場指揮部應急處理響應工作程序。

  (一)接到重特大突發事故報告后,相關部門的主要領導應迅速掌握事故情況,同時立即向事故發生地派出應急處理小組趕赴現場,按各自分工制定應急處理措施,進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二)現場指揮長立即召開現場分析會,采取相應措施,部署應急處理工作,組織各專業隊伍全面開展現場保衛、搶險救災、醫療救護、事故調查、善后處理等工作。

  第十九條重特大突發事故發生初期,事故單位及現場人員應積極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全力進行全方位的救援、搶險和處理,排除險情和搶救人員、財產,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第二十條重特大突發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第五章搶險應急和救援

  第二十一條在重特大突發事故發生后,所在地供水企業的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處理應急事故的基本程序,迅速組織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一)領導小組應及時啟動實施相應事故的應急處理預案,并隨時將事故搶險救援情況報告政府和公安機關。

  (二)應急處理辦公室應指令各類通訊工具24小時待命,保持聯絡通暢,情況詳明,指令準確,調集車輛、施工機具和物資,確保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三)安全保衛部門負責事故現場的傷員搶救、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應采取暫時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水質檢測部門應及時趕到現場了解水質污染情況,盡快作出水質分析報告,決定采取的措施。若系嚴重污染,危及供水區域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應報告應急處理辦公室,立即停止取水,并同時報告領導小組和當地環保、衛健部門。

  (五)源水嚴重污染或水源枯竭,除加強保護和使用其他能用水源進行供水外,上報地方政府必要時啟動各種自備水源連通供水管網供水,解決人民群眾基本生活用水。

  (六)管網搶修部門要立即趕赴現場啟閉閥門,將停水范圍控制到最小,并迅速投入搶修,盡快恢復被毀損設施。

  (七)機電設備、凈水構筑物、消毒系統等水廠生產運行設施,由技術負責人、專業人員負責搶險搶修和采取應急措施恢復運行。

  (八)調度、營業等計算機系統毀損,在專業技術人員積極搶修、全力確保基礎數據資料的同時,報當地政府支援。

  (九)事故單位須迅速組織自救和疏散人員,如實報告事故發生原因、現場危險品存放情況以及控制危險源的方法等,并配合搶險救災隊伍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十)事故單位及相關部門要積極妥善做好受災職工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條在搶險救災過程中需要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阻攔和拒絕。

  第二十三條非搶險救災責任單位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搶險救災工作,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六章應急處理工作支持與反饋

  第二十四條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預案啟動后,領導小組按照職責分工,對管轄范圍內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并實行責任追究制。

  第二十五條應急處理突發事件應當納入地方政府的工作預案,服從地方政府統一指揮,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和支持、協助單位做好處置工作。

  第二十六條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后,事故單位和企業有關部門應當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故教訓,及時進行整改,并按照下列條款規定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

  (一)對在重特大突發事故的搶救、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對在發生重特大突發事故時遲報、漏報、瞞報、誤報信息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員,或在處理事故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脫逃的人員,以及危害搶險救災工作的人員,應由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預案適用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和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全面推進安全保障和應急系統建設,落實全方位的應急處理工作責任制,對不同的應急處理預案不斷進行完善和充實。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預案由縣農業農村局(水利局)會同縣有關部門制定,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預案由縣農業農村局(水利局)負責管理與更新,縣農業農村局(水利局)定期召集各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評審,并視評審情況對預案作出相應修訂,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省水利廳備案。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制定相應的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措施(預案),報縣農業農村局(水利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預案由嵊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物業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0

  1、目的

  為了進一步加強衛生管理工作,著力提高處理應急事故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建工新城飲用水衛生安全。

  2、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堅持預防為主,堅持日常巡查和定期大檢查相結合,從小處著眼,處理事故做到迅速、科學。

  3、組織機構

  3.1組成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3.2職責:

  3.2.1負責調度、協調應急處理事故

  3.2.2做好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的各項工作

  3.2.3負責上報有關事故調查情況

  4.0應急處理程序

  4.1發現輕微污染情況,工程部必須在第一時間弄清事情發生的原因以及修復時間的長短,及時通告客服務中心,由客戶中心通知各用水戶。

  4.2發現水體投毒,導致三人以上出現嘔吐、頭暈、腹瀉、暈倒或死亡,應立即采用應急預案:

  4.2.1物業公司任一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告二次供水領導小組,通知工程部立即停止運行二次供水設施,會同綜合部、醫務室核實情況,經核實后,由領導小組第一時間上報集團總公司領導、衛生防疫部門。

  4.2.2綜合部立即撥打急救電話120,救護、治療病人,醫務室人員負責求助現場的醫療技術協調。

  4.2.3工程部保護好現場狀況,了解事件經過,開展各項調查,分析原因;若需公安部門配合,經領導同意后,立即撥打報警電話。

  4.2.4做好衛生防疫工作,配合上級部門做好善后處理。

  4.2.5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取證、取樣工作。

  4.2.6做好清洗、消毒和恢復供水工作。

  4.2.7在處理事故的同時,做好應急用水保障工作。并對水池、水塔、水箱、管網進行反復沖洗,等取水送檢合格后,方能供水。

  4.3傳染病高發季度或傳染病暴發,應督導二次供水單位加大對水池、水塔、水箱余氯投放量,確保飲水衛生安全。

  4.4如遇洪水,污染了水池、水塔、水箱及管網等,必須立即停水,清理污泥,污沙,反復沖洗水池、水塔、水箱及管網。同時采用緊急供水措施,待管網恢復后,取水樣送檢合格,方能供水。

  5、總結報告,存檔備查

  5.1突發二次供水水質污染事件結束后,組織有關人員對水質污染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置情況、病人救治情況、處置措施情況、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總結的.經驗教訓,提出需該進的意見,后期的總結報告由綜合部進行存檔備查。

  5.2對于突發二次供水水質污染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和處置過程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的相關責任人,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

  6、培訓與預演

  6.1邀請主管的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突發二次供水水質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情況,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處理能力。

  6.2不定期開展模擬突發二次供水水質污染事件應急演練,并對演練結果進行總結。

  6.3對各部門員工廣泛開展突發二次供水水質污染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和教育,指導員工以正確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二次供水水質污染事件。

  物業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1

  1、總則

  1.1目的

  為確保我鎮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有序、高效地進行,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生命、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明確職責

  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清溪鎮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統一指揮,領導小組成員職責明確、分工協作。

  (2)統籌規劃,協調配合

  供水安全應急保障體系應納入清溪鎮公共安全應急保障體系。各部門在明確職責的基礎上加強協調,信息共享,密切配合。

  (3)統覽全局,依靠科學

  堅持從大局出發,充分利用一切先進技術、設備,采取科學方法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將損害降低最低程度。

  1.3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市、鎮各級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結合清溪供水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鎮供水區域內發生的下列供水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應急處理工作。

  (1)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2)取水口、取水管井涵等垮塌斷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災等導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水庫潰損,機電設備毀損,輸配設施等嚴重損壞;

  (4)消毒、輸配電、凈水構筑物等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嚴重泄露;

  (5)市區主要輸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網遭受大面積破壞或突發災害影響大面積區域供水;

  (6)傳染性區域疾病;

  (7)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導致水廠停電、停產、供水區域減壓等;

  (8)供水水質出現問題造成人員病、亡。

  (9)調度、自控、營業等計算機系統遭受入侵、失控、毀壞。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

  成立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鎮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為黨政辦、經貿辦、規劃建設辦、資產公司、公用事業、清溪醫院、農林水辦、供電公司、公安分局、交通分局、交警大隊、國土分局、環保分局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急領導小組下設應急處理辦公室,設在經貿辦,主任由經貿辦主任擔任。

  2.2應急組織機構的職責

  2.2.1應急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1)組織指揮各方面力量處理我鎮供水突發事件,統一指揮對現場的救援,控制事態的蔓延和擴大。

  (2)根據應急處理的工作需要,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3)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供水搶險救災、災害調查、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理以及恢復供水秩序的工作。

  (4)及時將災害性質、程度、范圍、處置舉措等報告上級相關部門。

  (5)加強水質監測。在完善自身機構、設備、人員的基礎上,落實不能監測項目的協作單位。

  (6)督促各有關單位制定相應的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實施預案,并監督其貫徹執行。

  (7)檢查、督促各有關單位做好供水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準備工作,建立健全應急搶險、救災及救援隊伍。抓好職工安全教育工作,組織重點單位進行應急處理的培訓演練。

  2.2.2應急處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負責做好供水突發事件接報警工作。

  (2)指導各有關單位制定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和開展檢查及演練。

  (3)接到發生供水突發事件報告后,立即向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報告,并將領導的指示轉達給有關單位。保持與各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組、應急領導小組的聯系,隨時掌握應急處理進展情況。

  3、預警級別

  本應急預案事故預警由高至低按一級至四級排序。

  3.1一級預警

  (1)供水設施及管網遭到破壞,造成全鎮停水,且36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2)水源受到嚴重污染,致使出廠水出現嚴重異臭、異味或毒理學、放射性、微生物指標出現嚴重超標,造成人員病、亡。

  3.2二級預警

  (1)供水設施及管網發生事故,造成對供水區域內大部分居民終止供水,且36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2)水源受到嚴重污染,致使出廠水部分水質指標明顯超標,造成較大影響。

  (3)水廠供電設施受到損害,造成供水壓力嚴重不足。

  3.3三級預警

  (1)制水設施及管網受到損壞,造成對供水區域內部分居民終止供水。

  (2)水源受到污染,致使出廠水個別水質指標明顯超標,造成一定影響。

  (3)水廠設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物業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2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處置城市供水事故,有效減少供水事故對城市群眾正常供水的影響,維護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構建和諧社會,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山西省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它規定編制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工協作。

  (2)統籌安排,協調配合。

  (3)依法規范,加強管理。

  (4)以人為本,救援第一。

  (5)屬地為主,就近處置。

  (6)及時報告,信息暢通。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忻州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系統運行過程中的事故預防和應對工作。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城市管理局設立忻州市城市供水系統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供水應急指揮部”)

  2.1忻州市城市供水系統事故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總指揮:由市城市管理局局長擔任

  副總指揮:由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長擔任

  成員:由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市水務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組成。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職責:

  (1)指導、協調城市供水事故應急工作,部署市政府和省住建廳交辦的有關工作;

  (2)及時了解掌握城市供水事故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住建廳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措施的建議;

  (3)發布供水突發事件相關信息,組織對事故發生地區進行技術支持和支援;

  (4)開展事故應急技術研究。

  2.2忻州市城市供水系統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忻州市城市供水系統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指揮部辦公室”,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城市管理局公共事業管理科,辦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局公共事業管理科科長和市水務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兼任,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負責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負責城市供水事故應急信息的收集、核實、處理、傳遞等信息匯總工作;

  (3)負責接收和傳達、執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市人民政府的各項決策和指令,并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

  (4)提出應急處置建議;

  (5)協調供水事故的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布、應急保障等工作;

  (6)負責和專家咨詢組專家的聯絡;

  (7)承擔市供水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縣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響應的原則,各縣(市、區)可比照本預案,成立本行政區域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供水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預防預警機制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城市供水運行監測預警系統,完善預測預警機制,確定信息監測方法與程序,建立信息來源與分析常規數據監測、風險分析與交流和預測制度。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提高監測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市水務有限責任公司具體負責市本級的供水運行監測預警。

  3.2預防行動

  市、各縣(市、區)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要立即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復核確認,情況屬實的,迅速上報,同時分析事件可能的方式、規模、影響,立即擬定相應的工作措施,及時、有效地開展先期處置,將事件消除在萌芽狀態,防止事態擴大。

  3.3預警級別

  事發地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供水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及發展趨勢,及時作出必要的預警。

  3.4預警信息系統

  3.4.1接警

  市、各縣(市、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分別設立接警中心、公布值班電話。

  3.4.2預警信息通報

  各級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積極與供水企業(單位)溝通聯系,及時掌握企業運營相關信息,對可能發生的停水事故進行預警。

  3.5預警信息處理

  3.5.1接警處理

  市、各縣(市、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警后,應立即組織力量到現場進行確認,及時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事態嚴重時,應當在1小時內將報警信息上報上一級供水應急領導機構。

  3.5.2預警信息處理

  市、各縣(市、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收到相關部門提供的預警預報信息后,組織專家,結合預警地區的情況,對預警信息進行風險評估。

  3.6預警發布

  市、各縣(市、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要根據預警信息風險評估情況,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并要密切關注事故進展情況,并依據事態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將調整結果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

  4、應急響應

  4.1事故分級

  城市供水事故按照人員傷亡、影響范圍和影響時間,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特別重大(I級):造成城市5萬戶以上居民供水連續停止48小時以上;造成死亡30人以上(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億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Ⅱ級):造成城市3萬戶以上居民供水連續停止24小時以上;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

  (3)較大(Ⅲ級):造成城市1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居民供水連續停止24小時以上;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Ⅳ級):供水事件

  ①造成城市5千戶以上1萬戶以下居民供水連續停止24小時以上;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含失蹤),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②縣(市、區)供水應急領導小組確定的供水事故。

  4.2信息報告

  4.2.1城市供水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供水企業或產權單位應立即報告同級城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當地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立即對收集到的供水事故信息進行匯總和分析,根據事故級別,按規定逐級上報,報告應有電話報告和書面報告兩種形式來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后再呈書面報告;來不及呈送詳細報告的,可先做簡要報告,然后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

  對于I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供水事故,事發地供水應急指揮部要在依照上款規定報告的同時,可直接向省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報告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故性質、影響范圍、事故發展趨勢和已經釆取的措施等。

  4.2.2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并實行快報制度。事發地供水應急指揮部應在事故發生后3小時內寫出事故快報,報送市供水應急指揮部。

  事故快報依具體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系電話及地址;

  (2)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輸配規模、水源地、供水站處數;

  (3)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5)事故的簡要經過;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7)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及控制情況;

  (8)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9)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10)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4.3先期處置

  城市供水事故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立即進行先期處置,啟動應急響應,組織相關人員搶險,控制事態發展。

  4.4分級響應

  4.4.1發生I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供水事故時,由事發地供水應急指揮部負責做好前期處置工作,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及時啟動省級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4.4.2發生Ⅲ級(較大)供水事故時,由事發地供水應急指揮部負責做好前期處置工作,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進行處置,并報請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工作需要進行指導。

  (1)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應急響應事項:向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告供水突發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等;趕赴事故現場,指導開展應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做好與事故發生地的應急救援指揮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及相關專業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聯系溝通,隨時掌握事故發展動態;根據申請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力量救援;根據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要求,組織開展其他有關工作。

  (2)事發地供水應急指揮部響應事項:向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報告供水突發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等;組織有關部門,調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資源進行應急處置;按照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指示,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4.4.3發生Ⅳ級(一般)供水事故時,事發地供水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同時事故發生單位按照本單位應急預案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按預案工作原則和辦法及時上報事故并開展救援工作。同時協調有關部門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妥善保管有關物證,配合有關部門取得證據。

  上級預案啟動后,相關的'下級預案隨之啟動。

  4.5擴大應急

  當供水事故所在地的應急力量不足,需要上級部門支援時,由事發地供水應急指揮部報上一級供水應急指揮部請求支援。

  4.6人員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根據需要攜帶響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4.7群眾安全

  事發地供水應急指揮部應配合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宣傳安全防護知識,及時制定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時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4.8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事發地供水應急指揮根據救援工作需要或按照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要求組織動員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

  4.9信息發布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或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統一發布信息,其他機構和個人無權對外發布信息。城市供水事故應急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4.10應急結束

  4.10.1應急結束條件

  (1)突發事故現場搜救工作已經完成;

  (2)幸存人員已撤離、疏散;

  (3)傷亡人員已經得到妥善救治和處理,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

  (4)對事故現場、應急人員和周邊群眾已采取有效防護和安置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并無繼發可能;

  (6)停水區域已經恢復正常供水。

  4.10.2應急結束程序

  經突發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確認符合應急結束條件后,按照“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結束應急。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事發地供水應急指揮部要積極穩妥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對事故中的傷亡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的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

  5.2調查與評估

  各級應急指揮部要根據事發地政府組織事故調查后的結論認真總結,提出進一步的防范措施和建議。

  5.3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在事發地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

  6、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和裝備保障

  市水務有限責任公司和各縣(市、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供水企業(單位)要成立供水事故應急專業隊伍,加強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市水務有限責任公司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供水企業(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預備隊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處置人員的人身風險。

  6.2通信保障

  市水務有限責任公司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供水企業(單位)負責逐步建立完善以城市供水事故應急響應為核心的通信系統,并建立相應的通信能力保障制度。

  6.3物資保障

  市水務有限責任公司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供水企業(單位)要做好供水設施、設備配件的物資儲備和綜合管理工作,與有關企業簽定大型施工機械設備調用合同,以保障應急響應時能及時調用。

  6.4經費保障

  市水務有限責任公司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供水企業(單位)要做好應急救援必要的應急資金準備,所需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6.5宣傳和培訓

  市水務有限責任公司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供水企業(單位)要做好城市供水、安全用水及應急搶險的基本概念與知識的宣傳,增強公眾的預防、避險、減災等常識,要對所有參與城市供水事故處置的人員進行培訓,尤其是要加強對供水企業(單位)的應急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

  6.6預案演練

  市水務有限責任公司和各縣(市、區)供水應急指揮部要制定應急演練計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搶險演練,并根據演練情況,不斷修訂完善預案。

  7、附則

  7.1名詞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供水突發事故是指城市供水在供應過程中,突然發生影響整個供水系統安全穩定供水,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區域內供水中斷較長時間,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重大環境污染,影響社會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事件。

  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2)城市主要供水系統管網發生斷裂或遭到第三方破壞影響大面積區域供水;

  (3)取水水庫大壩、攔河堤壩、取水涵管等發生垮塌、斷裂致使水源枯竭;

  (4)地震、洪災、滑坡、泥石流等導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機電設備毀損;

  (5)消毒、輸配電、凈化構筑物等設施設備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嚴重泄漏;

  (6)調度、自動控制、營業等計算機系統遭受入侵、失控、毀壞;

  (7)傳染性疾病爆發;

  (8)戰爭破壞、恐怖活動等導致供水企業停產,供水區域減壓等;

  (9)城市供水系統:由城市供水的水源、水廠、公共供水管道等設施組成;

  (10)城市供水: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11)供水企業: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

  7.2預案管理與修訂

  本預案為市政府部門預案,由市城市管理局根據國家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相關要求制定,可根據需要進行修訂,并報忻州市人民政府備案。

  本預案由忻州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7.3責任和獎懲

  對供水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供水事故信息或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業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3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充分做好我市城鄉區域內突發供水危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和應對我市可能發生的嚴重水質污染或其它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的突發性供水安全事故,及時、有序、高效地開展突發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確保我市供水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減少事故損失,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我市范圍內的供水實際,編制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本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標準》、《江蘇省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無錫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無錫市關于開展治理太湖保護水源“6699”行動的決定》、《無錫市環保優先八大行動決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無錫市所屬各市(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以及市境外波及影響到我市的突發性供水危機事件所造成的大范圍或者長時間不能正常供水的應急處置情況。

  造成我市突發性供水危機事件的主要影響因素有:

  (1)太湖、長江、橫山水庫等主要水源地水質遭受生物、化學、毒理、放射性物質等嚴重污染的;

  (2)我市各自來水制水企業供配電系統因故癱瘓或發生爆炸、火災的;

  (3)我市因地震、地質塌陷、洪澇、臺風、雷電等自然災害導致供水生產設施設備嚴重毀損的;

  (4)因戰爭、投毒、有意破壞或恐怖活動造成制水、供水設施嚴重損毀的;

  (5)水源地水源嚴重不足或枯竭的;

  (6)水廠輸水母管、供水干管爆管、斷裂或氯氣鋼瓶發生爆炸、嚴重泄漏的。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水源地的監測、監控和管理,建立供水危機事件防范體系,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供水危機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供水危機事件造成的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供水安全。

  (2)統一領導,分級響應。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的合作,提高反應應對能力。針對不同供水危機事件和級別,采取正確的應對措施。充分發揮各級政府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

  (3)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法規,加強應急管理,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使供水事故應急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5)平戰結合,科學處置。采用先進的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發揮專業人員作用,完善行業安全監控體系。加以應急演練,增強政府處置突發事故的能力,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突發事故的綜合素質。

  2、事件分級

  受上述突發性供水危機事件的主要因素影響造成停水事件或可預見性的停水危機,根據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影響)嚴重性和危急程度,現將供水危機事件分為四個級別:I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預警顏色分別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

  I級是指:已經發生下列情況:

  (1)當城市供水企業的生產或供水能力嚴重下降,造成無錫市七區80%以上或所轄江陰市、宜興市90%以上的用戶無壓、無水,且在12小時內無法恢復時;

  (2)當無錫七區50%以上或江陰市、宜興市80%以上出廠水水質無法達到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水質毒理學、微生物學、化學或放射性等指標嚴重超標,且12小時內無法達標時;

  (3)當因水體內毒素或供水生產設施設備發生嚴重事故,造成死亡5人以上或中毒、受傷50人以上人時。

  將要發生下列情況:

  (1)因水源水位急劇嚴重下降或面臨水源枯竭時;

  (2)因發生大面積生物災害已經威脅到水源地絕大

  部分水體衛生安全時;

  (3)因發生危險化學品泄露等嚴重工業或交通事故,

  危險化學品流入水源地上游,已可預知將造成主要水源地水源嚴重污染,必須提前關閉主要或大部分取水口時。

  Ⅱ級是指:

  已經發生下列情況:

  (1)當城市供水企業的生產或供水能力大幅度下降,造成無錫市七城區50%—80%或所轄江陰市、宜興市80%—90%的用戶無壓、無水,且12小時內無法恢復時;

  (2)當無錫七區30%—50%或江陰市、宜興市50%—80%出廠水水質無法達到飲用水衛生標準,一般化學、微生物學等指標超標。且在12小時內不可能恢復時。

  (3)當因水體內毒素或供水生產設施設備發生嚴重事故,造成死亡3—5人,或中毒、受傷30—49人時。

  將要發生下列情況:

  (1)因水源水位下降嚴重,將嚴重影響取水口取水量時;

  (2)因發生大面積生物災害,逐漸威脅主要水源水體衛生安全時;

  (3)因發生危險化學品泄露等嚴重工業或交通事故,

  危險化學品流入水源地上游,已可預知會造成重要水源地水源嚴重污染,必須提前關閉重要取水口時。

  III級是指:

  已經發生下列情況:

  (1)當城市供水企業的生產或供水能力明顯下降,造成七區20%—50%或所轄江陰市、宜興市30%—80%的用戶無壓、無水,且24小時無法恢復時;

  (2)當生活飲用水水質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等部分指標超標,影響到無錫七區10%—30或江陰市、宜興市30%—50%居民不能正常使用,且24小時無法恢復時;

  (3)當因水體內毒素或供水生產設施設備發生嚴重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傷5人、中毒30人以下時。

  將要發生下列情況:

  (1)因水源地水位下降或不足,將影響取水口正常取水時;

  (2)因生物災害威脅部分水源地水體衛生安全時;

  (3)因發生危險化學品泄露等工業或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流入水源地上游,將會造成水源地部分水源污染,需要關閉部分取水口時。

  Ⅳ級是指:

  已經發生下列情況:

  (1)當制水或供水能力減少,造成局部片區無壓、無水,且24小時無法恢復時;

  (2)當水廠生產工藝流程中發生故障或受相關因素影響,使生活飲用水水質的4項常規檢測指標超標,且24小時無法恢復時;

  (3)當供水主要管道發生爆管、斷裂,24小時內無法修復時;

  (4)當制水機械設備或停電事故造成個別水廠停產,局部片區停水,且24小時內無法恢復時。

  將要發生下列情況:

  因生物災害或危險化學品泄露等嚴重事件(故)造成生活飲用水源地局部污染或可預知造成局部污染,或造成有人輕微中毒,需要關閉個別次要取水口時。

  3、組織體系

  3.1市突發供水危機應急領導小組

  市政府成立“無錫市突發供水危機應急領導小組”,為我市突發供水危機事件應急處理的綜合指揮機構,負責全市城鄉突發供水危機事件應急工作的領導和指揮。領導小組由市長擔任組長,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分管市長擔任副組長。成員主要有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應急辦)、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貿委、公安局、教育局、衛生局、財政局、水利局、環保局、科技局、市政公用局、民政局、建設局、交通局、房管局、農林局、氣象局、物價局、工商局、質監局、市政公用產業集團等部門和兩市七區等主要負責人組成。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市供水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關城市供水應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突發供水危機事件應急工作;建立和完善預警機制,組織制定相關應急預案;指導和協調突發供水危機事件應急工作,研究決定應急處理工作的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組織指揮重大突發供水危機事件違法案件的查處。向、省應急管理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供水應急工作開展情況。

  3.2市突發供水危機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無錫市突發供水危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市政公用事業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市委宣傳部、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經貿委、公安局、教育局、衛生局、財政局、水利局、環保局、科技局、市政公用局、民政局、建設局、交通局、房管局、農林局、氣象局、工商局、物價局、質監局、市政公用產業集團分管領導和市水務集團主要領導為辦公室成員。

  辦公室設在市政公用事業局。其主要職責是:

  負責應急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平時指導市政公用產業集團、市水務集團和自來水總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做好日常應急應對工作。負責落實市突發供水危機事件應急指揮領導小組的指令,制定和修訂應急響應方案;建立相關的專家庫;組織應急人員培訓和演練;收集相關信息,開通市政熱線,全日制受理和收集有關供水危機事件信息并及時上報;向市政府報告供水應急工作開展情況;指導各供水企業和水質檢測部門建立先行應急行動組,隨時應對可能發生的供水危機事件;根據應急指揮領導小組的指示,協調各部門和兄弟城市,組織供水專家赴事故發生地協助當地供水應急工作。

  發生供水危機事件時,負責甄別供水危機事件級別,提出實施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級預警發布的建議,決定一般預警發布和啟動相應供水應急方案。市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成立后,擔負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辦公室職能,分工組織供水水質、水量的監測和處置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事件的原因、發展趨勢及影響程度等進行評估,為市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根據事故發生狀態,統一部署搶險方案的實施工作,并對應急工作中發生的爭議進行協調處理。

  3.3市突發供水危機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

  (1)現場指揮機構的組成

  供水危機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是事件發生后成立的臨時機構,根據事件級別的大小分別由不同級別的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門臨時組建,事畢后即行解散。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供水危機事件時,市政府或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決定成立現場處置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指揮工作;發生較大和一般供水危機事件時,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成立現場指揮部;次生、衍生性事件,由法律規定的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牽頭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部。

  Ⅰ級、Ⅱ級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組成

  指揮長:市長

  副指揮長:分管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

  成員:根據突發供水危機事件性質,分別由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發改委、經貿委、水利局、市政公用局、環保局、衛生局、公安局、建設局、市委宣傳部和市政公用產業集團以及所在地區市(縣)、區及相關部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組成。各部門職責分別見第3.4節。

  Ⅲ級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分管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政公用局局長

  成員:根據突發供水危機事件性質及發生地,分別由市政公用局、建設局、水利局、環保局和所在地區(市)縣、區分管領導和市水務集團、自來水總公司總經理組成。各部門職責分別見第3.4節。

  Ⅳ級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組成:

  指揮長:市政公用事業局局長

  副指揮長:市政公用事業局分管局長、市水務集團總經理、事件發生所在市(縣)、區分管領導。

  成員:事件發生所在市(縣)、區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和分管領導、主要影響供水企業負責人等組成。各部門職責分別見第3.4節。

  (2)現場指揮機構主要工作職責

  ①貫徹應急工作方針,根據市政府應急工作原則和方案,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對事故發生地區進行技術支持和支援;

  ②領導和協調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工作,部署市政府交辦的有關工作;

  ③及時了解掌握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情況,根據情況需要,向市政府或經市政府批準向省以上政府或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和采取應急措施的建議;

  ④組織事故應急技術研究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

  ⑤負責全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信息的接受、核實、傳遞、通報;

  ⑥組織協調各應急小組按照搶險方案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⑦負責緊急調用各類應急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事故處理后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⑧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和安撫工作;

  ⑨當發現事故可能導致重大溢出或產生環境污染危害,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或可承擔任務的機構進行檢測調查;當確定已發生二次危害,立即組織相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⑩研究決定其他有關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的重要事項。

  3.4現場處置工作小組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或現場應急指揮部可根據事件類別和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小組,具體分工負責供水、送水、調水、監測、救護、打撈、搶修、監察、接待、信息報送、安全保衛、新聞發布、后勤保障等事宜。各職能工作小組牽頭單位及主要工作任務如下:

  (1)供水組

  由市市政公用事業局局長任組長,市市政公用產業集團、市水務集團和自來水總公司總經理任副組長,市水利局、衛生局、房管局、事故發生市(縣)區政府分管領導為小組成員。各部門職責如下:

  市市政公用局和市政公用產業集團:負責緊急制定或調整自來水供應應急具體方案并組織實施,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控制工業用水;落實自來水供應水源,根據供水管網布局,合理調配供水管網壓力;在生活飲用水源地無法取水的情況下,及時報請市政府批準,啟動緊急啟用地下水方案。

  市水利局:負責制定緊急啟用地下水方案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取用井水單位的自備水源開足設備,保證供水。

  市衛生局:負責監測入戶自來水或井水水質是否達到衛生標準。

  市房管局:負責組織和協調各房產管理單位管理的城市小區供水設施的維護、保養、清洗和完善工作,保證自來水在小區內能夠正常入戶。

  各市(縣)區政府:配合市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自來水供水應急工作和緊急啟用地下水工作。

  當應急預案啟動時,按照《無錫市自來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實施方案》執行。當需要啟用地下水時,按照《無錫市供水危機狀態下緊急啟用地下水方案》執行。

  (2)送水組

  由市市政產業集團總經理任組長,市公安交巡警支隊支隊長、市公安消防支隊支隊長和市水務集團總經理任副組長,市交通局、園林局、水利局、教育局、民政局、團市委、事故發生市(縣)區政府分管領導、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為小組成員。各部門職責如下:

  市市政產業集團和水務集團:負責緊急實施或調整應急送水、集中供水方案,調集應急送水車輛,分工將自來水送達各無水小區適當地點,及時向無水小區居民發出通告。

  市交通局:負責社會專用送水車輛的征調、運輸等車輛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當需要取用地下水時,負責地下水取水點定位與協調等技術指導工作。

  市公安交巡警支隊:為應急供水車輛提供線路保障。

  市公安消防支隊、園林局:負責啟用本單位專用和特種運水車輛到達指定地點進行取水、送水和放水。

  市教育局:負責供水危機發生期間動員學校和學生采取積極措施,為學校解決接水、運水、送水問題,保證學生飲水安全和學校穩定,并動員學生為社會接用水提供幫助。

  團市委:動員和號召廣大青年、團員為社會搞好接水、運水和送水服務工作,為社區孤寡老人和貧困戶提供義工服務。

  市民政局:負責社會福利機構和困難家庭飲用水提供。

  事故發生市(縣)區及街道辦事處:負責幫助落實送水和集中接水地點,組織用水發放,維護好現場秩序。

  當應急預案啟動時,按照《無錫市供水危機狀態下車輛送水方案》執行。

  (3)調水組

  由市水利局局長任組長,市環保局、氣象局分管領導為小組成員。各部門職責如下:

  市水利局:負責控制入湖入江河道閘口,向市政府及時提出應急調水方案。市政府通過應急調水方案后,及時組織實施。

  市環保局:負責監控調水水質,防止劣質水源進入飲用水水源地。

  市氣象局:負責及時、詳盡、準確地提供危機期間的氣象預報。適時實施人工增雨,增加地表水量。

  當應急預案啟動時,按照《無錫市供水危機狀態下江河緊急調水方案》執行。

  (4)水源地保護組

  由市環保局局長任組長,市經貿委分管主任為副組長,市農林局和水源地所在區政府、街道分管領導為小組成員。各部門職責如下:

  市環保局:負責加強對所有水源地保護區域的監測和保護,嚴密監控準保護區內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的排放情況和農業面源污染情況。

  市經貿委:協助市環保局對所有水源地保護區內及其外圍企業的排放情況進行檢查,監控準保護區內工業廢水的排放情況。

  市農林局:協助市環保局監控準保護區內農業面源污染情況。

  應急預案啟動時,按照《無錫市突發污染事件水源地環境保護方案》執行。

  (5)藍藻打撈組

  由市水利局局長任組長,市水利局、市農林局、環保局、無錫軍分區、沿江湖河市(縣)區分管領導為小組成員,各部門職責如下:

  市水利局:負責藍藻的打撈工作。

  市農林局:協助水利局做好藍藻等水生植物的打撈和后期處理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對水體內水生植物密度的檢查。

  無錫軍分區:負責協調駐錫部隊組織人員對水生植物進行打撈支援。

  沿江湖河市(縣)區:負責藍藻的打撈、運輸、存放等項工作。

  應急預案啟動時,按照《無錫市藍藻緊急打撈方案》。

  (6)應急衛生保障組

  由市衛生局局長任組長。各市(縣)、區有關領導為小組成員。各部門職責如下:

  市衛生局:負責緊急救治受傷、中毒、染病的工作人員和因供水危機事件造成的生病群眾;負責自來水管網水監測、傳染病控制和其它衛生監測;必要時將傷病員送往其它醫院做進一步治療;同時負責調集應急救援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統計傷亡人員情況。

  各市(縣)、區政府:協助衛生部門做好人員救治工作和衛生監測、疾病控制工作,

  應急預案啟動時,按照《無錫市供水危機情況下醫療衛生保障方案》執行。

  (7)水環境檢測組

  由市環保局局長任組長。市水利局、市政公用局、衛生局、科技局為小組成員。各部門職責如下:

  市環保局:負責江河湖水體水質監測,沿湖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檢查。

  市市政公用局:負責自來水水源廠上下游水質和制水廠出廠水水質狀況的跟蹤檢測,嚴格控制自來水出廠指標。

  市衛生局:負責市民生活飲用水監督檢查,包括自來水管網水和飲用井水,嚴格控制飲用水衛生標準。

  市水利局:密切監視入湖水流斷面和各水質功能區斷面的水質水量等水文情況,跟蹤河流入湖水質達標情況。

  市科技局:為各種監測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應急預案啟動時,按照《無錫市突發污染事件水源地環境保護方案》和有關方案中的檢測條款執行。

  (8)市場純凈水供應組

  由市經貿委主任任組長,分管主任任副組長,市衛生局、公安局、質監局、工商局、交通局、物價局分管局長為小組成員。各部門職責如下:

  市經貿委:負責為市場調配純凈水(桶裝、瓶裝)。

  市衛生局:負責市場出售純凈水的檢測。

  市公安局:負責根據需要發放供水車輛通行證,保障純凈水供應車輛的暢通無阻。

  市質監局:負責對純凈水生產企業的監管,確保質量。

  市工商局:負責對純凈水供應市場的檢查,保證良好的經營秩序。

  市交通局:負責緊急情況下協調純凈水的運輸。

  市物價局:見本節第9條。

  應急預案啟動時,按照《無錫市市場純凈水應急供應方案》執行。

  (9)水價監管組

  由市物價局局長任組長,市經貿委、無錫工商局分管領導為小組成員。各部門職責如下:

  市物價局:負責平抑供水危機事件期間桶裝水、礦泉水、純凈水等市場飲用水價格,打擊對供水危機期間有蓄意囤積、哄抬物價行為的商販。

  市經貿委:見本節第8條。

  無錫工商局:負責檢查經營市場售水單位和企業的合法性,嚴厲打擊違法經營行為。

  應急預案啟動時,按照《無錫市供水危機狀態下水價監管方案》執行。

  (10)社會穩定組

  由市公安局局長任組長。

  負責維護應急搶險事故現場秩序,疏導交通,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群眾撤離和轉移;避免搶水斗毆事件的`發生;打擊阻撓供水應急搶險的違法犯罪活動,監督、維護事故發生地區的社會穩定,維護社會治安,確保供水應急搶險工作順利進行。

  應急預案啟動時,按照《無錫市突發供水危機社會穩定方案》執行。

  (11)專家咨詢組

  由市公用事業局會市科技局建立供水危機專家咨詢庫(名單報市政府備案),專家庫專家有國家、省和市三級部門及有關大學和科研單位專家組成,需要時由市公用事業局牽頭隨時向專家發出邀請。當事件發生后,根據事件發生的等級需要迅速組成有關專家組成的臨時專家咨詢組。專家組由市科技局局長任組長,市市政公用事業局、科技局分管局長任副組長。由各級衛生防疫、水質檢驗機構、環保、規劃設計、大專院校等科研單位及城市供水、供電企業等有關專家和工程技術人員為小組成員。

  專家咨詢組參加領導小組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應急響應時,按照領導小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發展趨勢、影響范圍和程度;為應急決策者提供應急解決方案、建議等;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處理提出咨詢意見;受指揮部的指派,對事件發生地給予技術支援和支持等。

  (12)公告、宣傳、信息發布組

  組長由參加應急處置的市委、市政府領導擔任。

  負責聯系新聞媒體進行現場情況的報道,確保報道內容的客觀、真實;授權向公眾發布供水信息和有關通報;向省市領導提供有關的輿論信息。

  應急預案啟動時,按照《無錫市突發供水危機信息發布和新聞宣傳方案》執行。

  其它處置小組可根據事件發生情況隨時成立。江陰市、宜興市因有獨立的供水體系,可在事件發生時參照上述組織方式成立相應工作小組,并參照相應分方案制定適合當地需要的處置方案和措施。

  供水事故發生所在地的市(縣)、區和街道辦事處,要積極配合上級指揮部和各處置小組的工作。

  3.5市(縣)政府組織機構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江陰市、宜興市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分別組建相應的應急指揮和處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供水危機事件的領導和處置工作。

  4、預警預防

  4.1信息監測與報告

  4.1.1信息預測預警

  市有關部門、市(縣)區要綜合分析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供水事故的預測預警信息并及時上報。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可能導致發生供水事故的早期信息有:

  (1)城市水源地周圍水域發生藍藻大面積爆發,水域或陸域發生重大有毒有害物泄漏、污染的;

  (2)水源水位過低或枯竭,取水困難的;

  (3)地震、塌陷、城市供電系統發生事故等,影響到水廠生產和安全的。

  根據早期發現和監測到的信息,對可能引發供水事故的級別進行預警。預測和預警信息應該及時、準確地向主管部門報告,并同時報告各級供水事故應急處置日常工作機構。預測和預警信息應包括:突發供水危機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危害程度、緊急程度、級別判定、發展態勢以及應采取的相關措施等。

  4.1.2信息報告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有突發性供水危機事件發生,都有及時上報的權利和責任;發生事件的單位,無論事件級別大小,都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報后,應判定事件級別和類別,在2小時內分別向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報告。

  對事件緊急或可能發生重、特大供水危機事件的,可以立即越級向市突發供水危機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市應急辦上報,但上報后應對當地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進行補報。

  突發供水危機事件發生或即將發生時,各供水企業要立即如實向當地供水行業行政主管報告,先期處置過程要做好記錄。報告應采用書面形式,

  如情況緊急,可采用先電話后書面的方式。

  報告應涵蓋下列內容:

  (1)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簡要經過,初步判斷事故原因;

  (2)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用戶(減壓、無水)范圍,傷亡人數,事件發展趨勢;

  (3)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4)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相關事宜及其他需上報的事項;

  (5)事故報告單位負責人簽字或加蓋單位印章、報告時間。

  應急處理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4.2預警級別的確定、轉化與發布

  4.2.1預警級別的確定

  政府有關部門收到相關信息并證實突發供水危機事件即將發生或已發生時,初步判斷其級別與類別后,按照相關應急預案進入預警狀態。在此基礎上,要迅速組織專家研究確定事件級別,有針對性的實施預案和措施。

  4.2.2預警級別的轉化

  根據供水危機事件的發展變化和處置控制情況變化,應該及時調整預警級別,在紅色(I級)、橙色(Ⅱ級)、黃色(Ⅲ級)和藍色(Ⅳ級)之間轉化,可以跳級進行。

  4.2.3預警級別的發布

  供水危機事件發生或將要發生時,根據事件性質和級別,要及時發布預警公告:

  Ⅰ級(紅色)預警。市報省批準,由市發布;

  Ⅱ級(橙色)預警。市報省同意后,由市發布;

  Ⅲ級(黃色)預警。由市確定發布;

  Ⅳ級(藍色)預警。由市市政公用局或事件發生地市(縣)、區報市同意后發布。

  4.3預警預防措施

  4.3.1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相關市(縣)、區和市政府相關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有關應急方案;

  (2)發布相應預警公告;

  (3)根據突發供水危機事件的級別與類別建立相應的應急保障機構;

  (4)指令應急處置組織和應急救援隊伍進入臨戰狀態,供水監測機構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即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調集事件應急所需的專家人員及有關物資和設備等,確保應急保障工作順利進行。

  4.3.2預防措施

  無錫市供水危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協調突發供水危機事件的預防工作,市市政公用局、環保局按照部門職能協同有關部門分別對城市供水質量(水質、水壓)和城市供水水源質量進行監管。

  (1)加強對城市供水水質、原水水質及其生產設施設備的檢驗與檢測,建立城市供水質量監測信息網絡共享體系,掌握水質動態。

  (2)開展突發供水危機事件的假設和風險評估,完善各類專項應急方案,并組織演練。同時做好相關宣傳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識。

  (3)建立供水應急人才資料庫和應急保障隊伍,儲備應急救援物資。

  4.4先期處置

  供水事故發生后,市應急現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有關部門,要在所在地的統一指揮下,按照有關方案,迅速實施先期處置。堅持“早發現早處置、先發現先處置、邊報告邊處置”的原則,與事件搶時間,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嚴防次生、衍生事故發生。同時,迅速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

  5、應急響應

  5.1響應原則

  應急供水堅持“屬地為主、重點保障”的原則。通過合理調度,盡可能保障所有用戶有序用水。在無法保障全部用戶用水時,要確保居民用戶基本生活用水;重點保障飯店賓館等服務業基本用水;重點保障學校、醫院、部隊等社會重點事業單位的食堂用水;重點保障城鄉運行生命線企事業單位和重要外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用水;優先保障市區重點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的合理用水。

  5.2分級響應

  Ⅰ級、Ⅱ級突發供水危機事件發生或將要發生時,由市決定、市長簽發,并報省批準或同意,向社會發出紅色或橙色緊急預警信號,同時啟動供水危機事件應急方案。并著手成立“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按有關方案和相應級別措施迅速組織實施,同時將有關情況按規定程序報告或國家有關部門,必要時請求、兄弟城市、外地有關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軍隊緊急支援。

  Ⅲ級突發供水危機事件發生后,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突發供水危機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請市批準,向社會發出黃色預警信號,同時啟動供水應急方案響應措施。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著手成立“供水危機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按有關方案措施迅速組織實施,并將有關情況按規定程序報告市政府和“市應急指揮中心”。

  Ⅳ級突發供水危機事件發生后,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事件發生地市(縣)、區決定并報請市批準,發出藍色預警信號;重點供水企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亦可向事發地市(縣)、區提出請求,由事發地市(縣)、區或其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向市政府請示批準后,向所影響區域發出藍色預警信號。同時啟動供水應急方案響應措施。所在市(縣)、區政府或其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著手成立“供水危機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按有關方案措施迅速組織實施,并將有關情況報市政府和“市應急辦”。

  5.3響應程序

  現場應急指揮部成立后,應立即開展工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2)修改、調整搶險救援方案,并迅速組織實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3)組建調整各應急處置小組,進行人員責任分工,協調有關部門提供應急保障,包括協調關系、調度各方應急物資和資源等;

  (4)部署做好維護現場秩序和當地社會穩定工作;

  (5)向有關方面報告和通報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6)決定緊急處置的供水危機其它重大、重要事項。

  5.4指揮協調

  (1)現場指揮

  現場指揮部指揮員根據事態發展變化需要,在充分調查了解和聽取專家等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盡快展開指揮工作。指揮現場分工人員按預案和規程迅速展開;向有關人員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和要求;隨時調用所需人員參與應急工作,使應急人員做到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密切協同、有條不穩地展開行動。

  (2)現場協調

  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為救援隊伍協調提供必要的裝備、工具和設施,為救援人員協調提供安全保障;協調專家組迅速開展工作,向專家組及時通報應急狀態和應急信息,特別是有關資料和技術參數,安排好專家的生活起居,維護好專家的身體健康,為專家迅速展開分析、研究和評估等項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及時聽取專家對事件危害范圍、發展趨勢的預測和所提出的有針對性的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積極協調專家參與供水水質情況、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和分析工作,使其更好地在制水工藝改進、水源地環境保護、跨流域調水、臨時啟用地下水等重大決策措施上提供技術支持,發揮參謀咨詢作用。

  (3)召開現場辦公會

  召開各種現場辦公會現場解決問題,充分調動全市各部門和單位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為現場應急指揮部提供支持,動員一切所需力量為應急處置工作服務。

  5.5緊急處置

  5.5.1處置措施

  突發供水危機事件發生的情況較多,一般措施應有:

  (1)當受突發事件主要因素影響,自來水供給企業出現大面積停供、減供時,應立即啟用《無錫市自來水供應應急實施方案》,并在處置過程中根據具體發生的情況不斷修正和改進處置措施。

  (2)當受突發事件主要因素影響,自來水供給企業、管網出現嚴重問題,無法保證自來水正常供應,且在8小時內無法恢復時,應立即按照《無錫市供水危機狀態下車輛送水方案》組織實施。

  (3)當受突發事件主要因素影響,自來水供水企業供電系統癱瘓,立即啟動恢復電力供應應急方案,自來水電力系統恢復方案由市供電公司另行制定。

  (4)當水源地水源出現嚴重污染,自來水制水企業取水受到嚴重威脅時,應立即啟用《無錫市突發污染事件水源地環境保護方案》,加大水源地保護力度,力爭在最短時間內恢復水源地水質。

  (5)當遇到枯水期,水源地取水口水位偏低,無法正常取水,或受污水團聚集長時間影響不能正常取水時,應視情啟用《無錫市供水危機狀態下江河調水方案》,提高水源地水位,加快水源地水的流動,稀釋和沖擊污水團,緩解水源地水量和水質壓力。

  (6)當水源地遭受藍藻等水生植物嚴重危害時,應按照《無錫市藍藻緊急打撈方案》組織打撈,清除藍藻等有害水生植物。

  (7)當受突發事件主要因素影響,自來水供水企業無法提供足夠供水或地表水水源不能正常取用,出現大面積停供、減供且判定短期內無法正常恢復時,應考慮啟用地下水資源,即采取《無錫市供水危機狀態下緊急啟用地下水方案》。

  (8)當突發供水危機事件發生,市場純凈水出現脫銷,連帶與水相關的食品、飲料、蔬果等生活用品的市場供應緊張,市場純凈水和應急所需器械、器材、物資的供應必須首先得到保障,必要時采取非常措施從外地或周邊地區緊急調入。所在地區市(縣)、區、街道等在指揮部的統一協調下,配合做好相關保供工作。具體應按照《無錫市市場純凈水應急供應方案》和《無錫市供水危機狀態下水價監管方案》實施。

  (9)當突發供水危機事件發生后,區域內出現或暴發傳染性疾病,或部分市民因食用不潔自來水而出現不良身體反應,或氯氣泄露引起市民中毒等,按照《突發供水危機應急衛生保障方案》(見附件6)緊急實施,衛生部門要加大搶救、衛生監測和監查力度,迅速查明衛生事件原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救護。

  (10)當因供水危機事件發生并出現一定程度的市民恐慌時,指揮部應按照《無錫市突發供水危機社會穩定方案》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以上措施可根據情況需要合并進行。

  5.5.2應急監測

  按照本預案的職責分工,市政公用事業局、環保局、市衛生局都負有供水質量應急監測責任,分別對自來水出廠水、水源地保護水和自來水管網水進行不間斷的監測。Ⅰ級和Ⅱ級供水危機事件發生后,在全市各網點的監測都不少于每2小時取樣化驗一次,以保證水源地溶解氧、氨、氮和COD指標以及自來水各飲用指標每2小時報告一次。有關技術負責人和指揮部領導也要不間斷的深入水廠、水源面親自查看,實施不間斷的跟蹤采樣、分析,及時掌握監測結果,并對事態危害的發展趨勢和影響程度及時做出分析判斷和預測,不斷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5.5.3應急監察

  市市政公用局監察機構組成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監察組,負責III級以下事件應急處置情況的監察工作。市紀委、監察局在I級和II事件發生時組成監察組,負責重大和特別重大供水危機事件發生時的監察工作。事件發生地的供水主管部門監察室配合應急監察組工作。應急監察組在接到監察任務后,立即趕赴事發現場,了解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原因以及已造成的后果、危害程度、發展趨勢等;監督、協助指導現場的處置工作,協助做好人員的撤離和防護工作;對事件責任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做好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任務。

  5.6應急安全與防護

  (1)現場處置人員的安全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事件的特點(如氯氣泄漏、水上作業等),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的規定。現場監測、監察和處置人員根據需要配備防毒面具或自救器材等,在正確、完全配戴好防護用具后,方可進入事件現場,以確保自身安全。

  (2)受影響群眾的安全

  根據供水危機事件的性質(如氯氣泄漏、水質事故),指揮部通過媒介等宣傳渠道,向群眾宣傳防護措施;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向和方式,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群眾進行安全疏散;根據需要設立緊急避難場所和為群眾提供食物等。

  5.7應急支援

  當供水危機事件不斷擴大和復雜化,且連續發生次生、衍生事故,并有進一步發展的危險,我市處置遇到較大困難時,要及時向中央、省委和、兄弟城市、有關科研單位和有相關性的大中型企業發出求援信息,必要時可通過國家和外事機構向國際友好城市和單位及個人發出求援信息,以爭取國際支援。

  5.8信息發布

  為了保障信息的準確無誤,無錫市供水事故有關重要信息的發布必須經市政府認定,由市政府相關機構對外發布,以滿足居民知情權。信息發布應及時、準確,供水企業及其它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惡意和不負責任的傳播與供水事故有關的信息。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和預警號令,隨著事態的發展和處置進程的展開,逐步發布真實信息和預警轉換號令,及時解除群眾的思想疑慮,防止各種謠言的傳播。

  5.9應急結束

  供水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完成,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立即恢復正常供水。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同時撤銷。預警號令發布機構根據供水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結果,確認應急情況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向社會宣布解除號令,應急狀態終止。

  6、后期處理

  6.1善后處置

  供水危機事件發生地的應會同市有關部門,積極穩妥、認真細致地做好危機過后的有關工作,彌補損失,消除影響,總結經驗,改進工作,進一步落實應急防范措施。

  6.2費用清算

  對供水行業事故中的傷亡人員、危機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對危機發生地居民群眾的經濟損失,應根據有關評估結果給予相應的補償。市有關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定及時調撥救助資金和物資。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險監管機構要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6.3綜合評估

  市有關主管部門要會同事發地區,對供水危機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綜合評估,并向市政府做出報告。綜合評估報告應根據事件等級,應分別在應急終止后的30天、20天、10天和5天內完成。

  綜合評估報告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1)整理和審查所有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

  (2)分析、評估事件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

  (3)分析、評估采取的主要應急措施及其有效性;

  (4)事件結論、主要經驗教訓,事件責任人及其處理意見,各種必要的附件等;

  (5)從城市供水系統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等方面提出改進建議等。

  6.4事件總結

  綜合評估結束后,市有關主管部門要會同事發地區全面總結應急處置工作,并形成書面材料報送市政府。

  7、保障措施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總體預案,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子方案做好供水危機的應對工作。要調動各方力量,統籌安排,采取切實有效保障措施,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7.1隊伍保障

  各應急處置機構都要建立自己的應急搶險專業隊伍和供給保障隊伍,根據事件發生的級別和工作實際隨時調用。

  (1)工程搶險專業隊伍:由城市供水、供電行業相關人員組成,擔負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2)應急保障和支援隊伍:由各應急職能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及社會半專業性力量組成,平時要做好一定的計劃準備,必要時也可以臨時從社會征集。

  (3)應急管理力量:由各級供水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擔負接收同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應急指令,并與水利、環保、農林等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協調及信息交換,協調和組織各有關單位的應急力量對供水危機進行應急處置。

  7.2技術保障

  各有關應急處置機構的監測、化驗、試驗分隊和專家庫都是供水危機應對的重要技術保障力量,要及時提供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技術信息和人力幫助,要建立儲備數據庫隨時調用。專家組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質檢、安檢等工作的技術專家組成,負責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運行安全性和水質情況鑒定,研究應急方案,提出相應對策和意見。有關單位要進一步配備先進監測和分析處理儀器設備,為應對供水危事件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持。

  7.3交通和運輸保障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與實施緊急處置的交通安全保障,依法實施道路交通管制。市交通局負責并依法實施有關航運管制,同時組織、協調各類應急保障物資的調運。相關市(縣)區要協助做好交通和運輸保障工作。

  7.4通信保障

  市電信主管部門和江蘇電信無錫分公司、江蘇移動無錫分公司、中國聯通無錫分公司等負責承擔應急通信保障,并負責實施應急通信的組織指揮。

  (1)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網絡系統,并建立相應的網絡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應急領導小組同各級政府、省應急響應部門、有關單位和應急專家工作組專家通信聯絡的需要。

  (2)開發全市突發供水危機環境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數據庫,建立突發供水危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突發供水危機監測預警系統,完善各類突發供水危機預警指數和等級標準。

  (3)建立跨部門、多手段、多路由、有線和無線相結合的反應快速、靈活機動、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手段。突發供水危機事件現場與供水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之間實現視頻、音頻、數據信息的雙向傳遞。

  7.5醫療衛生保障

  突發供水危機發生后,必須快速組織醫療救護人員對傷員進行應急救治,盡最大可能減少傷亡。在市衛生局指導下,醫療急救中心負責院前急救轉運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救治,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同時要根據突發危機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離和衛生防疫準備,并嚴密組織實施。

  7.6治安保障

  突發供水危機發生后,市公安局負責應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市武警支隊予以協助和配合,并負責相關保衛工作。事件所在地區縣協助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基層政府和社區組織要積極組織開展群防聯防,配合公安部門及時掌握社會動態,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嚴懲借供水危機造謠生事、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為。

  7.7物資保障

  建立和完善應對供水危機的物資保障機制,滿足處置工作的需求。

  (1)突發供水危機發生后,由市經貿委負責組織、協調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保障搶險救援隊伍的相應裝備投入和事發地區群眾日常用水的市場供應。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藥品的儲存、供應。應急物資的調用,由市供水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實施。

  (2)建立突發供水危機應急物資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積極培育和提升經濟動員能力,確保救援所需的物資器材和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同時積極探索由實物儲備向生產潛力信息儲備,通過建立應急生產啟動運行機制,實現應急物資動態儲備。

  (3)建立與其他省市和地區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以便需要時可迅速調入應急物資;必要時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動員和征用社會物資。

  7.8資金保障

  市政府設立突發公共事件安全基金,為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提供資金保障。平時相關部門應備有足夠的應對突發供水危機應急所必需的專項資金和有關救援物資儲備資金。

  7.9教育和培訓

  市供水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宣傳、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等,廣泛宣傳節水、環保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減災等基本常識,增強市民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和各有關方面要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等多種組織方式,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嚴格考核,保證質量,切實提高其專業技能。

  7.10演習和演練

  市供水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協同市有關部門對處置突發供水危機的各項子方案進行演習,檢驗應急措施落實情況和各部門的應急響應能力。市應急指揮機構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以檢驗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應急響應能力。各區縣(區、縣供水主管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

  8、獎懲與責任追究

  突發供水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8.1獎勵

  對突發供水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在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中表現突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8.2責任追究

  全市各級各類部門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突發供水危機重要情況的。

  (2)未依照規定完成突發供水危機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急需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

  (3)突發供水危機發生后,對上級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

  (4)在對突發供水危機事件的調查、處置、人員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5)有關部門應履行而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

  (6)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9、附則

  9.1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變化,或在執行中有新的發現時,由市政府辦公室及時修訂。

  9.2預案解釋

  本預案的主體部分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制定,并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作為本預案重要內容的附件部分各方案,由市各相關部門制定,并由其相關部門負責解釋和適時修改。江陰市和宜興市區域供水應急預案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報市政府備案,并列入本專項應急預案附件。

  9.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物業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4

  一、總則

  1. 編制目的

  確保物業供水系統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高效、有序進行,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2.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明確各級領導及工作人員的職責,建立分級負責制。

  就地搶險:應急事件發生后,立即就地組織實施應急救援搶險工作。

  預防為主,全力搶險: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確保事故發生時能夠迅速響應。

  團結協作,快速反應:各相關部門和單位需密切配合,共同應對突發事件。

  3.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供水條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

  二、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1. 應急組織機構

  成立物業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由物業公司負責人擔任總指揮,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副總指揮及成員。

  應急指揮部下設應急處理辦公室,負責日常應急管理和協調工作。

  2. 職責分工

  應急指揮部:負責全面指揮和協調應急工作,制定應急決策,調配應急資源。

  應急處理辦公室:負責接收事故報告,初步確認事故規模和嚴重程度,并向指揮部匯報;同時負責協調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應急工作。

  物業公司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具體的應急搶險、排險、緊急供水等工作。

  三、預警與報告

  1. 預警機制

  建立供水系統監測預警機制,定期對供水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

  2. 事故報告

  報告程序:供水系統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報告公司領導和指揮部辦公室。

  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等基本情況。

  四、應急響應

  1. 應急響應級別

  根據事故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將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等,并制定相應的應急響應措施。

  2. 應急響應措施

  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根據事故級別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力量實施事故應急、搶險、排險等工作。

  緊急供水:在供水系統受損導致停水時,立即啟動備用水源或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現場處置:組織專業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處置,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次生災害發生。

  信息發布: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信息及處理進展情況,穩定居民情緒。

  五、后期處置

  1. 事故調查

  組織專業機構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分析,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

  2. 善后處理

  對受損設施進行修復或重建,恢復供水系統正常運行;對受影響的`居民進行安撫和補償。

  3. 總結評估

  對應急響應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

  六、保障措施

  1. 物資保障

  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設備,確保在事故發生時能夠及時調用。

  2. 人員保障

  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和管理,提高應急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應對能力。

  3. 技術保障

  利用先進技術和手段提高應急響應速度和效率,確保應急工作的順利進行。

  物業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5

  一、總則

  1. 編制目的

  為確保物業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對居民生活的影響,維護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2.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明確職責:物業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物業公司成立的'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職責明確,分工協作。

  統籌規劃,協調配合:將供水安全保障體系納入物業公司公共安全應急保障體系,加強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密切配合。

  依靠科學,處置快捷:在事故應急救援處理過程中,充分利用一切先進科學技術、設備、手段,快捷高效妥善處置。

  3. 編制依據

  本預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物業供水實際情況制定。

  二、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1. 應急組織機構

  應急指揮部:由物業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擔任總指揮,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副總指揮和成員。

  應急處理辦公室:設在物業公司客服或工程部門,負責日常應急工作的協調和處理。

  2. 職責分工

  應急指揮部:組織指揮各方面力量處理供水突發事件,統一指揮對現場的救援,控制事態的蔓延和擴大;根據應急處理需要,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應急處理辦公室:負責做好供水突發事件接報警工作,指導各有關單位制定供水應急處理預案和開展檢查及演練;接到報告后,立即向應急指揮部報告,并將領導的指示轉達給有關單位;保持與各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組、應急領導小組的聯系,隨時掌握應急處理進展情況。

  三、預警級別

  本應急預案事故預警按一級至四級排序,其中一級為最高級別預警。

  一級預警:供水設施及管網遭到嚴重破壞,造成全區或大范圍停水,且短時間內無法恢復供水;水源受到嚴重污染,致使出廠水出現嚴重異臭、異味或毒理學、放射性、微生物指標嚴重超標,造成人員病亡。

  二級預警:供水設施及管網發生事故,造成對供水區域內大部分居民終止供水,且較長時間內不能恢復供水;水源受到嚴重污染,致使出廠水部分水質指標明顯超標,造成較大影響。

  三級預警:制水設施及管網受到損壞,造成對供水區域內部分居民終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致使出廠水個別水質指標明顯超標,造成一定影響。

  四級預警:因制水設施或供水設施輕微故障,造成對供水區域內小范圍居民用水影響;或因水源輕微污染,致使用戶的管網水質個別水質指標出現輕度超標。

  四、應急響應

  1. 事件報告和確認

  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現場人員應立即向應急處理辦公室報告。接到報告后,應急處理辦公室應立即指令相關部門前往現場初步確認事件性質,并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2. 應急處理

  現場救援:組織專業隊伍趕赴現場進行搶修,盡快恢復供水。

  安全保衛:做好現場的安全保衛工作,防止事態擴大和發生次生災害。

  水質監測:加強水質監測工作,確保出廠水和管網水水質安全。

  信息發布:及時將事件進展和處理情況向居民通報,穩定居民情緒。

  3. 善后處理

  事故調查:組織專業人員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分析,總結經驗教訓。

  恢復供水:在事故處理完畢后,盡快恢復供水秩序。

  善后安撫:對受影響的居民進行善后安撫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五、培訓與演練

  定期培訓:對物業公司員工進行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定期演練:定期組織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活動,提高應急響應能力和處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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