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精選15篇)
在平平淡淡的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都經常接觸到證明吧,證明是由機關、學校、團體等發的證明資格或權力的文件。我們該怎么擬定證明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出生醫學證明,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出生醫學證明1
1.成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與發放。
2.《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統一編碼印制,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倒賣和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醫學證明》。
3.《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分級和屬地管理,逐級申報訂購制度。縣婦幼保健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訂購、發放和管理。
4.專人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和管理工作,并在規定時間內逐級上報有關資料,接受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5.助產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使用電腦統一管理及打印《出生醫學證明》,直接完整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方便群眾領取。
6.實行《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登記制度。在發放和領取時雙方核對證件數量及號碼,無誤后簽字登記備案。
7.因意外所致潮濕、破損、丟失或報廢的《出生醫學證明》做好證件號碼、報廢原因的登記及核查工作,每季度統一上交縣《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
8.嚴格執行《出生醫學證明》的收費標準,嚴禁超標準收費、搭車收費。
9.每季度對發證質量、使用情況做好自查,縣級每季度對發證機構進行1次發證質量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發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違法違紀行為。
出生醫學證明2
按照要求對婦計中心及縣人民醫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出生醫學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制度,醫學證明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出生登記的重要依據。為了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規范其領取、發放、登記等工作,根據省衛生健康委婦幼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的具體要求,不斷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相關人員培訓,逐步使《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范化。現將20xx年上半年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自查工作匯報如下:
一、加強了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
1、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婦計中心、縣人民醫院簽訂了委托書。2、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印章規格及式樣組織簽發機構刻制了印章,并將印模式樣留存送同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備案。3、規范開展了出生醫學證明申領和發放工作,并嚴格審核了領取人身份材料,出入庫登記準確無誤。4、具備了安全的檔案存儲條件,并嚴格落實了“兩鎖三鐵”(門鎖、柜鎖、鐵門、鐵欄窗、保險柜)的存儲要求,嚴防遺失、毀損(庫房通風良好、防火、防潮、防盜)。5、嚴格按照空白證依號碼順序發放,不跳號,不得在空白證上蓋章。6、簽發機構管理和簽發人員簽署了終身責任承諾書。7、在產科和出生醫學證明辦理處等明顯地方公示了辦理流程,告知了辦理所需資料、出生醫學證明重要性及注意事項。8、規范開展了首次簽發、換發和補發,除國家要求的申領材料外,未設立簽發前置條件。9、強化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嚴格一人一賬號,保證簽發信息及時上傳,保證信息和系統安全。10、嚴格廢證管理,三聯分別標識作廢,做好了登記、上報、銷毀等工作,無遺失。11、設立了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專用電腦、打印機及身份證識別器。
二、證件宣傳通過調查孕婦及家屬對辦理
《出生醫學證明》知曉率未達到百分之百。20xx年度申領及發放情況年度申領數首次簽發數補發數換發數因打印錯誤20xx年申領500張,首次簽發327張,因打印錯誤1張,補發1張,換發2張,合計發放出生醫學證明331張。
三、存在的問題
1、在檢查中,我們發現分娩的母親信息沒有核實身份證上的姓名,導致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姓名不符合而不能辦理。
2、農牧民群眾對開具出生醫學證明重視力度不夠,經常遺失要求進行補辦,首次簽發時產婦及家屬出具身份證明,首先是經管醫師核對,發證時醫務科再次核對,新生兒父親填寫新生兒父母信息。在今后發放過程中,我院仍應加強身份證明核對和告知力度,并要求將領證人出具的新生兒父母身份證復印件留存,并簽字確認信息屬實,永久保存。加強母嬰保健法、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等相應法律法規的學習。使醫務人員認識,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的嚴重性。接生人員填寫《出生醫學證明》時復驗新生兒父母身份證,填寫時字跡清楚,三聯信息一致,嚴禁涂改。醫務科蓋章時再次核對。嚴格證章分開管理,存放地點專柜保存并加鎖。每月上報發放情況時再次認真核對庫存數。加強保管,防止損壞。每年年底統計《出生醫學證明》出入庫登記數并報州婦計中心,嚴格控制廢證率。
3、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和簽發印章未分開,無專人管理。
總之,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方面,能嚴格執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使出生醫學證明的領取、發放、登記逐步得到了規范。今后我們將進一步加強管理,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使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更加規范。
出生醫學證明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全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及安徽省衛生計生委、公安廳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
第三條我省境內出生的新生兒,應當依法獲得《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章管理
第四條《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衛生計生委監制,并統一編號。
第五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相關機構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性管理工作。
省衛生計生委托安徽省婦幼保健所負責全省《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性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委托管理機構應明確職責與任務,建立完善規章制度,加強監督,規范服務。
第七條各縣(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應將轄區內經依法審批并獲得助產技術執業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名單登記造冊,確定《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如有變動,應及時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并定期上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各縣(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嚴格按照《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補發專用章標準及式樣統一刻制印章,配發至簽發機構,并將印章式樣抄送上級管理機構和同級公安機關備案。簽發機構變更名稱或印章發生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報告,申請刻制新印章。
第九條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和各簽發機構應當妥善運送和保管《出生醫學證明》,因潮濕、破損或丟失的.,應將數量、編號及時上報上級委托管理機構并申明作廢。必要時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要嚴格控制廢證率,加強廢證的管理。認真登記廢證編號和作廢原因,在《出生醫學證明》三聯上分別標識作廢或加蓋作廢章,定期逐級回收,由省婦幼保健所統一銷毀。
第十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受理《出生醫學證明》相關投訴、舉報,并組織對《出生醫學證明》真偽的技術鑒定。
第十一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委托管理機構應協調各簽發機構與婦幼保健機構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協作機制,相互配合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與孕產婦保健管理和兒童保健管理工作的銜接。
第十二條各簽發機構要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管理,建立簽發管理制度,嚴格簽發程序,專人負責;設專人分別管理空白《出生醫學證明》、填寫《出生醫學證明》和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嚴禁出具虛假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三條加快《出生醫學證明》的信息化進程,建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信息與公安等部門共享機制。各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定期將轄區內簽發機構名單、《出生醫學證明》發放號段、廢證編號逐級報送至省婦幼保健所。實現《出生醫學證明》信息化管理的地區還應定期將《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個案信息逐級報送省婦幼保健所,再由省婦幼保健所統一將相關信息通報省級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各委托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對新生兒及其監護人提供的個人資料嚴格保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條《出生醫學證明》申領登記本、《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表、《出生醫學證明》存根,以及申請人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和電腦保存電子文檔等相關資料均應按檔案管理要求,按首次簽發、換發、補發分類進行整理、歸檔,永久保存。
第三章申領
第十六條實行按屬地逐級申領制度。各簽發機構向轄區所在地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向所在市委托管理機構,各市委托管理機構向省婦幼保健所逐級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七條嚴禁向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任何機構和個人發放《出生醫學證明》。嚴禁跨地區、跨機構出借、轉讓《出生醫學證明》。嚴禁倒賣《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八條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在辦理下級單位申領時,應查驗單位介紹信、申領人有效身份證件、核對申領數量及編號并填寫登記本。
第十九條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應對領取的《出生醫學證明》進行登記,并按出生證編號先后順序使用。
第二十條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和各簽發機構應按規定時間上報《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計劃和管理使用情況統計報表。
第四章首次簽發
第二十一條經依法審批并獲得助產技術執業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內分娩的新生兒,由該助產機構首次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二條無法核定新生兒母親信息的新生兒,不能獲得《出生醫學證明》。國內公民收養查不到生父母的嬰兒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不予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三條各簽發機構應明確相關人員職責,助產機構接生人員負責規范填寫分娩信息;簽發人員負責查驗新生兒父母、領證人等相關有效身份證件,留存復印件,規范打印或填寫《出生醫學證明》;印章管理人員負責審核,并在審核無誤后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第二十四條《出生醫學證明》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打印,或用藍黑色鋼筆、碳素筆一次填寫,所有項目要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勾畫涂改。
各助產機構在辦理入院登記時應核對分娩產婦有效身份證件信息,并留存復印件。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產婦信息不一致的,應當提供親子鑒定證明。
對于未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新生兒母親應提供本人簽字的書面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信息欄目處填寫"/"。
第二十五條各簽發機構應當增強服務意識,合理設計簽發流程,方便群眾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應廣泛宣傳《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申領和使用規定,指導孕產婦做好新生兒姓名、相關證明材料的準備。
新生兒父母應在出院前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確因特殊情況出院前未申領的,須在出生一個月之內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六條對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由出生地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在本辦法下發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由新生兒父母(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
2、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人員身份信息及接生情況證明;
3、親子(母子)鑒定證明;
4、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5、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在未取得助產技術執業許可的機構分娩的新生兒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參照醫療機構外分娩申領。
第二十七條各簽發機構應按規定做好發放登記,領證人在《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登記本》上簽字。
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八條《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證件記載的信息原則上不得變更。
第二十九條《出生醫學證明》免費簽發,嚴禁收費和搭車收費。
第五章換發
第三十條因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由公安機關提供相關證明不能進行出生登記,或提供親子鑒定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可以向原簽發機構申請換發。
第三十一條簽發機構不得為當事人以變更新生兒姓名為理由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三十二條簽發機構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換發時,應審驗下列證明材料:
1、新生兒父母出具的書面申請;
2、原《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已入戶的)或正副頁(未入戶的);
3、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復印件;
4、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5、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6、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原簽發機構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完整情況,按當事人換發原因核定相應材料予以換發。換發后,原證件由原簽發機構歸檔保存,并做好相關登記。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視為無效。
1、《出生醫學證明》手寫時未用藍黑色鋼筆或碳素筆的;
2、《出生醫學證明》被涂改的、填寫字跡不清的、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3、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4、《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
5、《出生醫學證明》為非法印制的、偽造、倒賣、轉讓、出借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
第六章補發
第三十五條因遺失、被盜等情況喪失《出生醫學證明》原件正頁或副頁的,可以向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申請補發。
第三十六條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兒。
第三十七條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市、區)委托管理機構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補發時,應審驗下列證明材料:
1、新生兒父母出具的書面補發申請;
2、原《出生醫學證明》作廢公告;
3、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復印件;
4、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5、新生兒父母戶口登記簿原件和復印件;
6、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第三十八條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給予情況屬實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并做好相關登記。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未辦理出生登記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出生登記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第七章責任
第四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或人員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母嬰保健助產技術服務許可,擅自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由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對于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的有關責任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其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對于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管理機構、簽發機構或工作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資格,并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衛婦秘〔20xx〕650號)作廢。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親子鑒定證明指經省司法廳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證明。
第四十五條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流程,出生醫學證明怎么開
1、《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間: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備齊父母身份證原件和接生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1)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取《出生醫學記錄》。
(2)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戶口所在辦理程序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3)辦理程序:
a、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掛號處交費。
b、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c、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床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證;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兒童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出生醫學證明4
委托人姓名(新生兒母親): XXX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XXXXXXX
聯系電話:XXXXXX
受托人姓名:XXX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XXXXXX
聯系電話:XXXXXX
與委托人關系:XXX
委托人于20xx年XX月XX日在XXXXXX醫院分娩,特授權委托XXX(受委托人姓名)辦理XXX(新生兒姓名)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按手印: 受托人簽名按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醫學證明5
XX婦幼保健院:
本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親自來領取本人在貴院分娩的嬰兒姓名: 的《出生醫學證明》,現委托 同志到你處代理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被委托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委托人: 委托日期:
出生醫學證明6
南江鎮派出所:
本人鄒xx,女,身份證號碼:461943,住址:xx縣xx鎮xx號。在幫兒子黃祥上戶時將出生日期在申報戶口時誤填為農歷月10日,現特申請更改為公歷出生日期20xx年xx月xx日(有醫學出生證明為準),
懇請批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7
委托人:-性別:女 出生年月:20xx年xx月xx日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受托人:--- 性別:男 出生年月:20xx年xx月xx日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委托人因不能親自來婦幼辦理 出生醫學證明 領取事宜,特委
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的 出生醫學證明 。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權限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 出生醫學證明 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 受托人簽名: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8
委托人:秦某某 性別:女 出生年月:1988年X月XX日
身份證號碼:500XXXXXXXXXXXXXXX 聯系電話:18XXXXXXXXX 受托人:姚某某 性別:男 出生年月:1986年X月XX日 身份證號碼:500XXXXXXXXXXXXXXX 聯系電話:18XXXXXXXX 與委托人關系: 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親自前往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 姚某某 的《出生醫學證明》。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
受托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醫學證明9
委托人:
性別:女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委托人:
性別:男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親自來上地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xx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權限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
受托人簽名:
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
出生醫學證明10
____婦幼保健院:
本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親自來領取本人在貴院分娩的嬰兒姓名:_______的《出生醫學證明》,現委托_____同事到你處代理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委托人:(簽字)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出生醫學證明11
《出生醫學證明》是具有法律效率的醫學證明,為確保您寶寶出生證明的完整有效,請您配合做好如下事宜:
一、《出生醫學證明》必須要有您寶寶的名字,新生兒出生證明。如果您寶寶的名字尚未取好,請您和家人盡快取好,以便及時辦理寶寶的《出生醫學證明》。
二、請在您分娩后一月內,由寶寶父親或母親攜帶準生證、雙方身份證到寶寶出生醫院辦理寶寶的出生證明。
三、須填寫內容包括:準生證明號碼、新生兒姓名、雙方身份證號碼、新生兒申報戶口地址。因《出生醫學證明》一旦打印,醫院將無權更改,故要求填寫字跡端正清楚,并仔細核對院方所填寫內容,有疑問及時提出,確保填寫內容正確無誤。
四、辦理出生證明時間:周一至周日正常上班時間。
對于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嬰兒,辦理出生登記時通常需要提交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父母及嬰兒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嬰兒父親和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以及當地落戶所需的其他證明。
非婚生嬰兒隨母申報常住戶口的,需提供產前醫院檢查證明及復印件;隨父申報常住戶口的,需提供親子鑒定證明。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的新生嬰兒,不可以隨父或隨母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出生證明《新生兒出生證明》。父母雙方均為本市集體戶口的除外。
帶上寶寶媽媽的身份證、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到節省醫院,由院方提供出生證草稿,然后到婦幼保健站開正式的出生證明,在帶上媽媽的戶口不到所轄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手續,這些都要在寶寶出生后一月之內辦妥。在寶寶媽媽生完三個月之內到計劃生育指導站落實節育措施后,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單位蓋章,拿著節育措施證明、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和出生證明到計生委辦理獨生子女優待證,我們這里是走這些手續,可能地區之間會有一定的差別,你要細心一點問仔細了,否則你會多跑很多冤枉路的,祝你順利!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印制,以盛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衛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托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并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我國從1996年1月1日開始使用《出生醫學證明》。20xx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范圍內啟用新版。
出生醫學證明12
親愛的新爸爸,新媽媽們,
你們好!
恭喜你們添了一位新寶寶,《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時狀態、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也是每個新生兒的第一份人生檔案。當你們在為寶寶準備一切生活必備品時,請別忘了為寶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信息填報準備。
一、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前必須給新生兒起名,填寫要字跡工整,嬰兒可以隨父姓或母姓,姓名用字必須準確,如需用冷僻字,須事先去申報戶口的派出所咨詢。《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即產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醫學證明》及其記載的內容不予更換或變更。
二、《出生醫學證明》必須在一個月內可產婦自行領取或者委托他人辦理;因特殊原因,超出一個月需產婦本人領取, 三、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后,請認真核對,如發現有打印錯誤,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發。《出生醫學證明》嚴禁擅自涂改,一旦涂改,視為無效。
四、《出生醫學證明》是證明新生兒出生地和申報戶籍的有效法律憑證,請妥善保管。按照國家和本市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應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父母一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為新生兒辦理戶籍登記手續。
五、領證時需提交材料:
(一)新生兒母親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應提交新生兒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軍官證、護照)、并準備復印件,即可辦理。
(二)其他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應提交材料:
1、新生兒母親簽名的授權委托書;
2、辦理出生證所需證件:帶新生兒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結婚證或準生證原件,并準備復印件,即可辦理。
3、授權委托領出生醫學證明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辦理時間及地點:
辦理時間:每周一下午,周三、四、五 早上9 : 30 ~ 11 : 10,下午2 : 00~ 4 : 30 辦理地址:門診大樓6樓624室。
聯系電話:88070361
溫州市中心醫院出生證
20xx.10.16
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姓名(新生兒母親):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授委托人姓名: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委托人于 年 月 日在溫州市中心醫院分娩。特授權委托 (授委托人姓名)辦理 (新生兒姓名)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授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受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簽字: 授委托人簽字:
出生醫學證明13
委托人姓名(新生兒母親):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別: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委托人于 年 月 日在 (新生兒出生地點)分娩,特授權委托 (受委托人姓名)辦理(新生兒姓名)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受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簽字: 受委托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醫學證明14
根據20xx年婦幼衛生年報質控工作安排,11月組織專人在全區范圍內開展了年報質量控制,按照質控工作要求,重點對生命指標及保健指標漏報情況進行了質量控制調查。質控小組認真組織實施,整理匯總相關資料,結果匯總如下:
一、調查樣本和調查方法
在我區16個鄉鎮隨機抽取4個鄉鎮每個鄉鎮抽取4個村進行質量監測和漏報調查。本次調查主要是回顧性總結,查漏補缺,通過多部門、多渠道搜集、核查,確保監測數據來源準確、真實。質控內容詳見附表。
二、質量控制結果
結果:本次質控調查中,活產上報155漏報10例多報5例,漏報率為6.20%、兒童死亡漏上報2例漏報0例,漏報率為0% 。孕產婦系統管理上報155例漏報10例多報5例漏報率為6.2% 3歲以下兒童系統管理上報708例,漏報10例,多報8例,漏報率為1.4% 、7歲以下兒童系統管理上報1412例漏報13例多報7例漏報率為0.9%、分析:主要原因是在統計上報中統計時限不以致、信息反饋不及時,導致多報或漏報。
三、存在問題原因
1、20xx年婦幼衛生年報質量存在一些問題,個別醫療衛生單位對婦幼衛生統計工作不夠重視,主管人員責任心不強,對數據收集整理把關不嚴,以致報表中存在漏報問題。
2、由于基層婦幼人員更換頻繁,婦幼衛生統計工作培訓不連續,有脫節現象,影響了報表質量。
3、部分婦幼衛生統計人員業務知識缺乏,不注重自身學習,工作能力不強
4、人口的流動性越來越大統計工作難度加大。
四、工作要求
1、加強婦幼保健人員培訓學習,尤其是婦幼衛生統計相關知識的培訓,提高婦幼衛生年報質量,并定期做好查漏質控工作。
2、各醫療單位應制定流動人口管理措施,使其享有基本的保健管理,把流動人口納入本轄區內日常保健服務工作中,并進行目標管理和考核。
3、加強與各部門的協作,確保數據來源準確真實。
4、加強鄉、村級婦幼衛生信息統計人員培訓,保證其工作時間,努力提高婦幼衛生統計工作質量。
出生醫學證明15
親愛的新爸爸,新媽媽們:
你們好!
恭喜你們添了一位新寶寶,《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時狀態、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也是每個新生兒的第一份人生檔案。當你們在為寶寶準備一切生活必備品時,請別忘了為寶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信息填報準備。
一、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前必須給新生兒起名,填寫要字跡工整,嬰兒可以隨父姓或母姓,姓名用字必須準確,如需用冷僻字,須事先去申報戶口的派出所咨詢。《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即產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醫學證明》及其記載的內容不予更換或變更。
二、《出生醫學證明》必須在一個月內可產婦自行領取或者委托他人辦理;因特殊原因,超出一個月需產婦本人領取, 三、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后,請認真核對,如發現有打印錯誤,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發。《出生醫學證明》嚴禁擅自涂改,一旦涂改,視為無效。
四、《出生醫學證明》是證明新生兒出生地和申報戶籍的有效法律憑證,請妥善保管。按照國家和本市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應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父母一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為新生兒辦理戶籍登記手續。
五、領證時需提交材料:
(一)新生兒母親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應提交新生兒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軍官證、護照)、并準備復印件,即可辦理。
(二)其他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應提交材料:
1、新生兒母親簽名的授權委托書;
2、辦理出生證所需證件:帶新生兒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結婚證或準生證原件,并準備復印件,即可辦理。
3、授權委托領出生醫學證明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辦理時間及地點:
辦理時間:每周一下午,周三、四、五 早上9 : 30 ~ 11 : 10,下午2 : 00~ 4 : 30 辦理地址:門診大樓6樓624室。
聯系電話:88070361
溫州市中心醫院出生證
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授權委托書篇1
委托人: 性別: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受托人: 性別: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委托人因不能親自來_____________________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______________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__________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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