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出生醫學證明
在學習、工作乃至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證明了吧,證明就是用可靠的證據證明有關人員或事情的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那么證明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出生醫學證明,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出生醫學證明1
委托人: 性別: 女 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受托人: 性別: 男 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與委托人關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親自前往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xxx的《出生醫學證明》。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 受托人簽名:
20xx年x月x日 20xx年x月x日
出生醫學證明2
委托人:xx
性別:x
出生年月:xxxx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xxxxxxxxxxxx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xxxxxxxxxxxx
聯系電話:xxxxxxxx
受托人:xx
性別:x
出生年月:xx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xxxxxxxxxxxx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xxxxxxxxxxxx
聯系電話:xxx
與委托人關系:xxxxxx
委托人因不能親自來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xx__的《出生醫學證明》。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xx
受托人簽名:xx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3
各縣(市)、區衛生局,開發區衛生管理辦公室,礦務集團及大屯煤電公司衛生處: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衛生廳、公安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蘇衛社婦〔20xx〕3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進一步規范我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市衛生局于9月8日至10月10日組織相關人員對全市各級醫療保健機構20xx年以來《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使用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現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通知》下發以來,各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管理工作較為重視,均成立了《出生醫學證明》管理領導小組,簽訂了《出生醫學證明》委托發放、管理工作責任書,制定了具體的實施方案,明確專人負責,切實加強對重點環節監管,違規發放現象得到有效遏制。
一是建立健全《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各地均能按《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各種臺帳,記錄較為全面,運輸和存放符合管理要求,資料留存較為完整,簽發及補發工作較為細致。
二是加大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監管力度。將《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納入婦幼衛生常規工作考核,采取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專項檢查與綜合考評相結合的方法,切實加強日常監管。賈汪區衛生局根據日常監管情況,組織人員對轄區內所有接產醫院《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管理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三是積極與轄區公安部門配合。做到檢查與查處同步,對管理中存在問題的接產醫院及時進行通報,保證依法監管工作的有效落實。鼓樓區婦幼保健所積極爭取金山橋開發區公安部門的大力支持與配合,使金山橋開發區內各接產醫院的《出生醫學證明》發放工作逐步得到規范。
二、存在問題
在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保健機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取得較大進展,但全市工作發展不平衡,一些縣、區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規范,監管不到位的問題還比較突出。主要表現在:
一是法律意識淡薄。個別醫療保健機構對《出生醫學證明》的法律效力及其重要性認識不足,出具的活產信息不準確,存在提供虛假活產信息的行為。
二是監管不到位。有些婦幼保健所對《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工作缺乏核查制度,對基層醫療機構出具的活產信息核查不細致,造成一些《出生醫學證明》的違規發放。
三是管理制度不健全。鼓樓、九里、銅山等婦幼保健所丟失《出生醫學證明》檢測板,致使《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偽無法鑒別,尤其是對跨省異地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無確切的檢測手段,影響了監管工作的開展。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不斷強化《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
一是要組織人員對轄區內醫療保健機構逐個進行排查,進一步查找問題,總結分析原因并加以整改;
二是要認真組織醫療保健機構相關人員學習《母嬰保健法》及《通知》精神,進一步強化依法執業的意識;
三是要主動與公安部門之間搞好協調配合,堅持依法管理;
四是要進一步加大婦幼衛生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力度,充分利用《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系統,加大監管和查處力度;
五是要對已撤消產科的醫療保健機構,各單位要及時收繳“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專用章”,并停發《出生醫學證明》,
六是要堅決杜絕違規發放《出生醫學證明》現象的發生。接通報后,各地各單位要認真對照標準,形成整改報告,于11月10日前報市衛生局基婦處。
出生醫學證明4
根據國衛婦幼發關于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和規范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自1月1日起,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為了做好今年的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工作,我院于1月20日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參加了州衛生局舉辦的出生醫學證明軟件管理培訓班,會后按要求及時安裝軟件并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并根據會議精神和衛生部婦社司、中國疾控中心婦幼保健中心印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指導手冊》以及自治區《出生醫學證明》文件匯編的要求規范了出入庫登記、簽發登記、廢證登記、存根交接登記。
XX縣婦幼保健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明確職責,責任到人。進一步完善了《出生醫學證明》的出入庫登記、存放環境、印章管理、簽發與審核等制度。
按照《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流程,簽發人嚴格審驗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對于流動人口按照輪衛發[20xx]283號文件查驗《居住證》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證件齊全的方可辦理。所有項目要填寫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副頁和存根相關內容的填寫與正頁一致。辦理完的《出生醫學證明》經審核登記后裝訂成冊,整理歸檔。每月及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上報流動人口查驗“兩證”信息,嚴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發現私自泄露他人信息的情況發生。
從20xx年10月1日至9月30日,在我縣助產機構出生的新生兒活產數是2118人,簽發《出生醫學證明》1834份,年簽發率86。6%。同時查驗、登記并上報流動人口婚育證明70余人;從1月1日至10月27日共辦理《出生醫學證明》1333份。
廢證的管理:按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的要求,對作廢的《出生醫學證明》及時登記,并定點、集中存放。年廢證率要求控制在(1%),今年1月1日至10月30日,簽發過程中,共有廢證27個,廢率為1。45%,已經超標,廢證主要原因是打印錯誤。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們要克服困難,及時調試設備,最大限度降低廢證率,同時加強宣傳力度,將辦證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公示,提高工作效率,為廣大人民群眾排憂解難,讓群眾滿意,讓領導放心。
出生醫學證明5
委托人姓名(新生兒母親):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聯系電話:
受委托人姓名(新生兒父親):
與新生兒關系: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聯系電話:
委托人于年月日在(新生兒出生地點)分娩,特授權委托(受委托人姓名)辦理(新生兒姓名)《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此委托書真實有效,本人自愿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承諾人(嬰兒父親名字):
承諾人(嬰兒母親名字):
委托人簽字(按紅色手印):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簽字(按紅色手印): 年 月 日
出生醫學證明6
親愛的新爸爸,新媽媽們:
你們好!
恭喜你們添了一位新寶寶,《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時狀態、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也是每個新生兒的第一份人生檔案。當你們在為寶寶準備一切生活必備品時,請別忘了為寶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信息填報準備。
一、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前必須給新生兒起名,填寫要字跡工整,嬰兒可以隨父姓或母姓,姓名用字必須準確,如需用冷僻字,須事先去申報戶口的派出所咨詢。《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即產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醫學證明》及其記載的內容不予更換或變更。
二、《出生醫學證明》必須在一個月內可產婦自行領取或者委托他人辦理;因特殊原因,超出一個月需產婦本人領取,三、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后,請認真核對,如發現有打印錯誤,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發。《出生醫學證明》嚴禁擅自涂改,一旦涂改,視為無效。
四、《出生醫學證明》是證明新生兒出生地和申報戶籍的有效法律憑證,請妥善保管。按照國家和本市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應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父母一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為新生兒辦理戶籍登記手續。
五、領證時需提交材料:
(一)新生兒母親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應提交新生兒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軍官證、護照)、并準備復印件,即可辦理。
(二)其他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應提交材料:
1、新生兒母親簽名的授權委托書;
2、辦理出生證所需證件:帶新生兒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結婚證或準生證原件,并準備復印件,即可辦理。
3、授權委托領出生醫學證明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辦理時間及地點:
辦理時間:每周一下午,周三、四、五
早上9 : 30 ~ 11 : 10,下午2 : 00~ 4 : 30
辦理地址:門診大樓X樓XXX室。
聯系電話:XXXXXXXX
XXXX醫院出生證
出生醫學證明7
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
性別: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受托人:
性別: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委托人因不能親自來
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
受托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醫學證明8
《出生醫學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法定醫學證明,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出生登記的重要依據。為了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規范其領取、發放、登記等工作,我院根據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的具體要求,不斷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相關人員培訓,逐步使《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步入了規范化和程序化的軌道。現總結如下:
一、建立健全《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組織
為了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我院成立了以院支部書記為管理第一責任人,設立專門科室、專管人員具體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領取、發放、登記等日常工作。確保了《出生醫學證明》的規范管理。
二、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
1、規范領取程序:要求專管人員在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時必須將領取人員的姓名、領取的數量在院辦公室進行登記,辦公室開具介紹信后方可領取。
2、發放《出生醫學證明》時,領取機構必須是具有《母嬰保健技術》許可資質的醫療或計劃生育機構,且領取人員必須持單位介紹信及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方可領取。
3、實行證、章分離管理,建立出入庫登記制度,妥善保存《出生醫學證明》存根。
三、本年度申領及發放情況
20xx年元月至今我院共申領《出生醫學證明》4400份,去年庫存470份,合計4870份,現已辦理4870份:其中20xx年出生新生兒辦理2638份,20xx年及以前出生者辦理2175份,作廢57份。
總之,我院20xx年在《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方面,能嚴格執行衛生部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使《出生醫學證明》的領取、發放、登記逐步得到了規范。今后我們將進一步加強管理,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使《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更加規范。
出生醫學證明9
XXX公司
茲授權(身份證號碼:xxx)為我單位藥品采購代表,負責與貴公司之間的.藥品業務洽談及簽訂合同等相關事宜。如該購銷人員發生變動,我單位將及時通知貴公司并提供變更后的人員委托書,否則由此而引發的問題由我單位負責。
授權采購品種:許可范圍內的所有品種。
受委托人員聯系電話:(公司固話)
授權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
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10
關于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一、嚴格按照《母嬰保健法》及《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有關出生醫學證明手續。
二、醫院成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小組,人員明確,職責分明。實行證、章分離管理,做好證明的領用、保管、發放、報損、補發申請等臺帳記錄。單位領證憑介紹信、產科病歷到縣婦幼保健院購領。不得偽造、變造、倒買、轉讓、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醫學證明》,報廢證明不得自行銷毀,統一交發證單位處理。
三、婦產科醫生應在孕婦產前檢查時,動員做好新生嬰兒起名事宜,本院出生的新生兒由接產醫生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發證人員應詳細核對新生兒有關信息及父母身份證件,并將申請書與新生兒父母身份證復印件存檔,加強微機的養護,保證及時發證。印章管理人員應對證明核對無誤后蓋章,領證人須在《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領證人欄內簽字;拒領證者應簽字確認;非本院接產的新生兒,一律不得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四、《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應粘貼《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上。
五、對往年出生的兒童,應提供分娩記錄或手術記錄。
六、每年12月20日前將報廢出生證明及報廢登記表一起上交縣婦幼保健院。
出生醫學證明11
委托人:媽媽的名字 性別:女 出生年月:20xx年xx月xx日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媽媽的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受托人:爸爸名字 性別:男 出生年月:20xx年xx月xx日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爸爸的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親自來上地醫院辦理 出生醫學證明 領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爸爸的名字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寶寶的名字的 出生醫學證明 。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權限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 出生醫學證明 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媽媽的名字 受托人簽名:爸爸的名字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12
____婦幼保健院:
本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親自來領取本人在貴院分娩的嬰兒姓名:的《出生醫學證明》,現委托同志到你處代理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被委托人姓名: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
委托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出生醫學證明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范《出生醫學證明》使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和《河北省母嬰保健條例》及《河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由醫療保健機構為我國境內出生的新生兒出具的法定醫學證明文書,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出生登記的重要依據。凡在我市境內出生的新生兒,醫療保健機構應依法為其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制發。基本聯次分三聯,第一聯為正文,由申領人保存;第二聯為副頁,由戶籍登記機關作為登記憑證存檔;第三聯為存根,由簽發機構單獨永久保存。
第四條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發、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時,《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應當貫徹以人為本,方便、科學管理的原則,及時為群眾辦理。
第二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
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與監督,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可直接或委托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性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倒賣、騙取、轉讓、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七條
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監督,負責申請人在辦理新生兒出生戶口登記時,對《出生醫學證明》的查驗鑒別工作。
第八條
《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屬地管理,以縣為單位統一申領。各地在領取證件后,應有兩名證件管理人員現場驗收,按清單核實數量、編號并確認無運輸損壞后入庫,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發放回執單”,在5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報告。
第九條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機構應分設專人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并將人員名單逐級報縣、市兩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建立證件領取、發放登記制度,定期對儲存的《出生醫學證明》進行檢查并記錄,發現《出生醫學證明》被盜、損毀等情況,要認真查找原因,采取相應措施,在5個工作日內將數量、編號等相關情況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問題嚴重的要及時逐級報告并向公安機關報案。丟失《出生醫學證明》應在報刊或電臺、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布并聲明作廢。
第十條
對運輸、發放、簽發等工作中報廢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機構應在《出生醫學證明》三聯上標識作廢,并登記《出生醫學證明》編號和作廢原因。作廢《出生醫學證明》每年年底逐級交至市衛生局集中處理。
第十一條
任何《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和人員不得以生育證(卡)等作為附加條件,拒絕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出生醫學證明》自20xx年1月1日起實行免費發放,嚴禁變相收費。各級《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費用,由當地財政解決。
第十三條
《出生醫學證明》自20xx年1月1日(省內其他地市從20xx年3月1日)起全部實行微機打印,簽發時必須按號碼順序開具,做到規范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準確,字跡清楚,嚴禁涂改,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加蓋簽發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第十四條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及有關工作人員應為新生兒及監護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外,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衛生行政部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十五條
各地要加強《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統計工作,建立年報統計制度。各縣(市)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于每年3月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附件1)報市衛生局基婦科。
第三章
首次簽發
第十六條
《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第一次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的單位必須是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門從事《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新生兒,簽發人員須在新生兒出生當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核查
“《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附件2)”和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為其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由接生人員填寫,其中“新生兒姓名及父母相關信息”由領證人填寫。并對所填信息核對正確無誤后簽字,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人員,應將《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粘貼在“《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存根粘貼處,“《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單獨永久保存。
第十九條
若申領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為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證件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和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以及外籍護照,應在《出生醫學證明》“身份證號”欄填寫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號碼,此欄若有空格以“●”填滿。
第二十條
在取得助產技術服務醫療保健機構以外出生的新生兒,由新生兒出生地縣(市)區證件管理機構依據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下列證明材料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證明材料隨同《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附件3)由簽發機構永久保存。
(一)新生兒父母雙方親筆簽字的“親子關系聲明”(見附件4)有效身份證件或監護人身份證明;
(二)新生兒及其父母旁證:①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證明;②新生兒父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出具親子關系證明和親子關系聲明公證書。
第二十一條在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以外出生的新生兒和在港、澳、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出生的新生兒,可憑出生地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及相關文件到其父母或監護人戶口所在地戶籍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不再另行改簽《出生醫學證明》。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及相關文件,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應提供經公證部門公證的真實有效的翻譯材料。
第二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外籍新生兒(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為外籍),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應使用漢字,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英文信息由申領人如實提供。
第二十三條對于單親新生兒,除按上述規定外,若申領人僅為新生兒母親一方,由新生兒母親出具單親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正本“父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父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若申領人僅為新生兒父親一方,由申領人出具單親聲明和DNA親子關系鑒定證明,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記錄的母親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證件,可以填寫母親信息;若不能提供以及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母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母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
第二十四條對于喪失生父母的孤兒,若在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提供該孤兒生父母雙方戶口所在地戶籍登記機關出具的生父母相關信息的證明,并與分娩記錄母親信息相一致,由其監護人憑身份證明文件,為其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無效:
(一)20xx年3月1日(我市境內出生時間截止到20xx年1月1日)以后在河北省境內出生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未用微機打印的;
(二)填寫不規范,填寫項目不全或字跡不清、被涂改或不真實、不準確的;
(三)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以及在涂改處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的;
(四)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授權或指定,為本醫療保健機構以外出生的新生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
(五)申報出生登記前《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已拆切的;
(六)《出生醫學證明》為非法印制的。
第二十六條國內公民收養棄嬰和兒童,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依照公安、民政部門有關規定辦理戶口登記,不再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第四章換發與補發
第二十七條
《出生醫學證明》換發是指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須換發《出生醫學證明》,填寫《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登記表(附件5)。換發新證同時,原證由簽發機構收回并歸檔,并做好編號和換發原因登記。
(一)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未按公安戶籍登記機關規定給新生兒起名,不能進行出生登記,由戶籍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需變更新生兒姓名的。已申報落戶后,按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規定辦理,不再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二)當事人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第二十八條
遺失、被盜或其它原因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缺失需重新領取的,由新生兒父母向原簽發機構提出補發申請,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見附件6),原簽發機構確認情況屬實后,出具新生兒分娩信息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的存根復印件,由新生兒父母向簽發機構所在地縣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提出補發申請,由各縣(市)區證件管理機構予以補發。申請補發時應提交如下材料:(一)《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二)原簽發機構新生兒分娩信息及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復印件;(三)父母居民身份證;
(四)當地報紙刊登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聲明;(五)落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該新生兒未落戶證明。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審核后補發出生證明正文、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的審核后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本。
第二十九條
公安戶籍登記機關在辦理嬰兒出生戶口登記時,對申辦人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應認真查驗辨別真偽,發現《出生醫學證明》存在可疑情況時,暫不予辦理戶口登記,扣留可疑《出生醫學證明》,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進一步檢查、鑒別(檢測方法見附件7)。
第三十條
戶籍登記機關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必須由戶籍登記機關拆切。
第五章
印章
第三十一條《出生醫學證明》印章是指在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在正文的簽證機構、副頁和存根聯的接生單位處加蓋的印章,包括“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第三十二條
首次簽發、換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專用章一律使用紅色印泥,不需加蓋其他印章和騎
縫章。
第三十三條
印章的式樣由衛生部統一制定,新增助產單位和各縣(市)區證件管理部門需刻制“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及“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的,各縣市區衛生局審核后統一在公安機關備案的刻章部刻制,專用章印模式樣上報市衛生局,并在同級公安戶籍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簽發機構應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由法人指定專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應嚴格審核、登記。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蓋章或涂改后蓋章。
第三十五條
簽發機構變更名稱,應將原印章交回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刻制新印章。簽發機構終止助產技術服務的,應將本機構內所有分娩產婦的分娩記錄、印章及粘貼《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的“《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交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保管。“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丟失,須向批準刻制印章的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并聲明作廢,申請刻制新印章。
第六章
處罰
第三十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母嬰保健助產技術服務許可,擅自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從事母嬰保健助產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其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
第三十八條
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印章”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五十二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于明知是虛假《出生醫學證明》或偽造、變造的《出生醫學證明》而為其辦理出生登記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按照衛生部、公安部規定,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為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兒,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為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如需出生證明文件,由接生的助產機構提供《出生情況證明》,到公證部門辦理“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20xx年5月20日起生效。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保定市衛生局、保定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出生醫學證明14
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與xxx結婚,雙方系初(再)婚,并于xxxx年xx月xx日計劃內(外)生育第xx胎男(女)孩,取名xxx,該子女已在我計生辦上報出生,該育齡婦女已納入我地計劃生育管理。
聯系電話:xxxxxxxx,經辦人:xxx。
(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15
《母嬰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規定,決定依法統一制發新的《出生醫學證明》.
辦理條件
申報材料
辦事流程 從19XX年1月1日(邊遠地區3月1日)起,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口,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其它有關出生人口的醫學證明一律廢止,出生醫學證明書。
《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按照欄目要求準確填寫,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并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進行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
各級婦幼保健院和鄉鎮衛生院及社區保健人員,憑《出生醫學證明》負責轄區內兒童系列保健服務。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公安廳(局)、計劃單列市衛生、公安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19XX年10月27日經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發布,于19XX年6月1日開始施行,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書》。依據《母嬰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規定,決定依法統一制發新的《出生醫學證明》。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19XX年1月1日(邊遠地區3月1日)起,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口,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其它有關出生人口的醫學證明一律廢止。
二、《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按照欄目要求準確填寫,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三、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并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進行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
四、原衛生、公安、民政三部聯合簽發的衛統發(19XX)第1號文通知中,有關《出生醫學證明書》的規定不再生效。
五、各級醫療保健機構,不得利用《出生醫學證明》搭車銷售其它卡、冊或紀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經濟負擔。
六、各級婦幼保健院和鄉鎮衛生院及社區保健人員,憑《出生醫學證明》負責轄區內兒童系列保健服務。
衛生、公安兩部門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
附件:1、《出生醫學證明》式樣
2、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印模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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