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理論與法學方法》閱讀題和答案
詮釋方法在解釋過程中,除了認知功能之外,尚有另外一項功能:兩相符合及調整一致的功能,這是單純的歷史解釋所不能達到的目的。所謂兩相符合指的是法規(guī)為主體,共同生活所發(fā)生的現實情況是客體,使主客兩者調和一致之意。解釋法律的機關,不限于傳達以過去的事實為對象的法律規(guī)范之原始意義,應更進一步在窮盡法律的原意之外,從該法律規(guī)范作為整體法制一環(huán)的關聯(lián)性中,發(fā)揮其效力。解釋者把法律條文的原始意義加以重組并不足夠,解釋者必須使法律的含義與當前的生活現狀相適應。
貝提反復強調法律規(guī)范的解釋與純認知的理解或判斷不同,它不以發(fā)現真理為目的,法的解釋在于作為社會共同生活之工具性的目的,這種功用在調和私法領域的各種利益沖突時,表現最為明顯。不同社會利益集團對法律規(guī)范的形成皆有其影響存在,這是每一個具有歷史背景的社會本質。法官基于對利益沖突應作出評價的職責,對這一社會本質不能忽視。這又涉及歷史解釋方法的問題,所謂歷史解釋并非指從歷史的原著者及語言學方法來獲致單純的.知識。因為法律解釋不是在作純理論的探討,相反的,作為社會單位的不同利益主體,都把所理解的法律當作游戲規(guī)則并受其拘束,故歷史解釋無非是以歷史方法確認法律含義的基礎上,用目的論式表現其規(guī)范效力的解釋任務,達成符合現實需要之解說及補充性的功能。而所謂立法者的意思或觀點,既不是指立法者內心的意思或評價,也不是指涉國會多數的團體意志而言,乃是指作為規(guī)范應有的客觀評價。
補充性功能是基于動態(tài)的內在關聯(lián)性以及客觀上的調和一致,與靜態(tài)的并忠實的受成文法條拘束之解釋,全然不同。以補充性的解釋俾使獲致裁判的法則,有訴諸法官情緒判斷的危險,也可稱之為取決法官價值哲學式的裁量。其實解釋者不太可能專斷,因為仍然須受法律解釋之基本價值所約束,因為解釋者的判斷在整體法秩序的關聯(lián)關系中,處于低位階的層級。
法官或法學家的判斷,不能情緒化或恣意為之。還有下列因素是貝氏所未討論的:法官受訴訟審級的制約或合議形成法庭意見而非一人獨斷獨行,至于學者的見解原本就是不具拘束力之公共論壇中的一種聲音而已。
貝提以具體個案為例,他認為有兩個步驟:首先,確定現行法律規(guī)范所欲保護的利益;其次,在欠缺可供裁判采用的法則時,就應以先前所講的補充方式獲致裁判所依據的法則。法律的原始意義是主體,現時的個案構成要件事實是客體,這時不是硬將主體配合客體,認為這樣就可保持主體的原意不變。事實并非如此,相反的,須是客體趨近于主體,因為客體是反映不斷變動中的法律生活之現實,應納入法律適用的功能范圍之內。至于法規(guī)客觀上能符合并反映因變動不居之社會生活的事實關系,正有賴于詮釋學了。
1。下面不屬于法律詮釋方法功能的是
A。發(fā)現真理 B。主體與客體相符合
C。 主客兩者調和一致 D。認知
2。下面對于“歷史解釋”的理解,正確的是
A。歷史解釋須從歷史的原著者中獲致單純的知識
B。歷史解釋須以語言學方法來獲致單純的知識
C。歷史解釋可以考慮現實的需要,實現補充性的解釋功能
D。歷史解釋是發(fā)現立法者內心的意思或評價
3。下面關于法律解釋目的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A。尋找法律的原意 B。將法律條文的原始意義加以重組
C。讓法規(guī)接近事實,以保持立法原意 D。實現社會共同生活的工具性目的
4。法官行使解釋權,容易產生情緒化或者恣意為之的弊病,但由于一些因素的存在,這些弊病受到一定的約束。這些因素中不包括
A。法律解釋的基本價值 B。訴訟的審級
C。合議形成的法庭意見 D。學者的見解
5。下面關于補充性解釋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是
A。補充性解釋功能可以通過歷史解釋實現 。
B。補充性解釋是一個法規(guī)適應事實的過程
C。補充性解釋容易產生恣意為之的弊病
D。補充性解釋可以將變動的法律生活事實納入法律適用范圍
試題答案:
1—5 ACD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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