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章程范本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是書面寫定的組織規程或辦事條例。什么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民辦學校章程范本,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規范學校的日常活動,更好地發展民辦教育事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民和縣三味書屋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學校地址:民和縣川垣新區東垣御景2路
第三條 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教育教學質量,遵守誠信原則,依法辦學。
第四條 學校性質:自愿舉辦,是從事教育事業、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
第五條 學校業務范圍:高中文化課輔導
辦學層次:
辦學范圍:數學、英語、物理、化學
招生對象:高中生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教職工代表和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
第十九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學校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對外發生法律關系,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學校法定代表人的罷免,需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審批部門備案。法定代表人離任,應依法進行離職財務審計,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條 學校校長
校長由董事會提出,報審批機關核準后聘任。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董事會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教學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行使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
(二)依法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四)制訂和修改學校規章制度,設置校內管理機構;
(五)根據章程規定的辦學層次、范圍、形式、招生對象,設置、調整專業或學科,自主招收教育者,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學校有教材選用、課程設置自主權。
(六)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根據學校的規章制度實施獎勵或處分;
(七)對受教育者頒發寫實性的學業證書;
(八)聘任教師及職工、確定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根據學校的規章制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九)根據規定確定和調整課時收費標準;
(十)管理和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十一)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正常教育教學活動不得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信守職業道德;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學員學習期滿,應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頒發寫實性的學業證書;
(五)以適當的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六)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及標準,代辦費使用應發清單;
(七)按有關管理部門的規定,按時、正確完成各類報表,上報各類材料;接受管理部門的檢查、評估和年檢;
(八)加強教學管理,認真組織教學質量評估活動,認真抓好備課、上課、課外輔導和考試等各個環節的管理。
(九)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學校應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的教育,全面貫徹素質教育。
第二十四條 學校須經浦東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同意,取得《辦學許可證》后,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向浦東新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申辦《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學校在具備《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銀行開戶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票據購印證》后依法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五條 接受主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派專人定期的檢查和指導。校長應定期向主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匯報學校工作。
第二十六條 擔任學校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人員之間,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條 學校辦公、教學在同一地址。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和執行學校人事管理制度、學校教學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學生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依法治教。
第二十九條 實行全員聘任制。校長聘任專、兼職教師和其他職工,簽定聘任協議(合同)后上崗。
第三十條 聘任政治素質高、師德好、有任職資格、具有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稱、有一定教育教學經驗的教師任教;聘任政治素質高、懂業務、責任性強的管理人員任職。
第三十一條 建立教學檔案,每年十二月份按檔案目錄分類訂好上一年檔案歸檔。
第四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注冊資金為20萬元。
學校經費來源:
(一)舉辦單位出資;
(二)學費;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學校存續期間,資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條 學校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三十五條 學校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學校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學校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自身監督。
第三十九條 學校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民辦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終止
第四十條 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一)學校自行解散;
(二)學校分立、合并;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第四十一條 學校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則清算,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學校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終止,并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機關予以銷毀,同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與終止程序
第四十三條 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由學校董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 學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辦
的,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須經學校的董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董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抵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審批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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