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時間:2024-12-16 09:40:02 曉璇 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范本(精選17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明確了組織內部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并對成員的權利起到保障作用。那么什么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范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章程范本(精選17篇)

  公司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1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自然人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人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2條公司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3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4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6條公司經營范圍:

  (1)以計算機、電子專業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計算機信息工程、計算機軟硬件的開發、信息科技專業領域的技術開發

  (2)通信信息工程、通信系統設備的銷售、安裝、調試、維護等為主要經營范圍

  (3)同時還可以經營一些產品的銷售與維護;

  (4)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5)從事信息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

  (6)計算機軟硬件開發與銷售、電腦及配件、電子產品、電子節能產品7電子數碼產品、電子系統設備、電子原器件、通訊設備及相關產品。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和方式

  第7條公司注冊資本:叁萬元人民幣。

  第8條注冊資本在驗資時,由股東一次性繳納認繳的出資。股東的姓名(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xxxxxxxxxxx

  股東身份證號碼或執照號碼:xxxxxxxxxxx

  (2)股東繳納的出資額:

  (3)股東出資時間:

  (4)股東出資方式:

  第9條公司登記注冊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為股東繳納出資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書面證明。出資證明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股東會審核同意后予以補發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10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11條股東的權利:

  (1)股東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2)股東有權查閱公司議事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4)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5)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認購權;

  (6)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12條股東的義務:

  (1)繳足所認繳的出資額;

  (2)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3)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第13條出資的轉讓: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但必須保持股東在兩人以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14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投資或其他)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15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16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投資人同意,禁止任何投資人私自以公司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公司,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投資經營與公司競爭的業務。

  (3)禁止投資人再加入其它公司。

  (4)禁止投資人與本公司簽訂合同。

  (5)如投資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公司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投資人決定除名。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17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公司管理職權。

  第18條____為公司負責人,是公司的執行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其權限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3)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5)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6)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7)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8)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9)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10)支付合伙債務;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19條其它投資人的權利:

  (1)參予公司事業的管理;

  (2)聽取公司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公司帳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公司重大事項。

  第20條公司設經理,由在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第21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出具報告。

  第22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23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建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公司工會應認真履行工會職責,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第24條公司必須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應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

  第25條公司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合伙期屆滿;

  (3)股東決定解散,全體投資人同意終止公司關系;

  (4)公司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5)公司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6)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26條公司終止后的清算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投資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投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27條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制作清算報告,清算結束后,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其他事項

  第28條糾紛的解決

  投資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公司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29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一章附則

  第30條本章程一式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31條本章程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并開始執行。

  第32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由投資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公司章程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法定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x。

  第四條 住所:xxx。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省、市、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xxx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九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1 xxx xxxxxxx

  股東2 xxx xxxxxxx

  股東3 xxx xxxxxxx xxx

  第十一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三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本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召開的次數和時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本款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二十三條 經理對股東會(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以上七項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或二人)。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

  第二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注:針對本條內容,股東亦可依法另行確定股權轉讓的其他辦法。)

  第三十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年(或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營業期限若為長期,則刪除此款)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若營業期限為長期,刪除此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三十三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作出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章程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一個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營業期限:

  第二章 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注: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應表述實繳情況。)

  第八條 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九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交付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一、 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 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一、 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股東可以決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產生的辦法、職權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所委派的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 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以下權力: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委派和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經理擔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 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制定實施細則;

  三、 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 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 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 ,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 公司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的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 向股東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 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___名,由股東決定 ;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根據股東決定可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提交審計報告,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

  (五)說明書;

  (六)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上一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五條 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

  第三十六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公司的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與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與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作出決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決定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合并分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后,才能向股東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公司章程 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公司章程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司和出資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下稱“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出資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投資組建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

  _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出資人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為出資人實際交付并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七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期限為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長擔任(可由經理擔任,此處須明確)。

  第九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國有資產出資者的職權,并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由出資人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條 xxx國有資產委員會代表政府依法對公司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占有、支配、處置和受益權,負責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經營和管理,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實行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機制。公司依法自主決定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和資產經營形式,決定公司對外投資(非重大投資)并獲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出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設立子公司,可以與其他法人企業共同投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所組建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者的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資人履行對公司監督管理職責,行使如下權利:

  一、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委派或更換公司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董事長;

  三、委派或更換公司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監事會主席;

  四、批準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資本、資本轉讓和發行公司債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出資者的義務:

  一、保證認繳的國有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公司登記成立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資,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財產和不干預資產經營活動。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職期內提出辭職,未經出資人免職的,該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人組成,設董事會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或更換;經出資人批準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總經理。未經出資人同意,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十八條 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制度。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前五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相關事項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應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二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可以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會決議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職權:

  一、 執行出資人的決定,并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決定公司投資方案和經營計劃;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批準公司員工報酬方案;

  十一、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會根據出資人的授權,可以決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出資人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由出資人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 根據需要,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二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四章 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監事會主席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指定或者更換。監事中應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職工代表,監事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不得兼任公司副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 向出資人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會主

  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能。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總經理

  第三十一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統一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公司設總經理、副總經理若干名,任期三年。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批準后,由董事會聘任,也可由董事會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和決定,并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作出報告;

  二、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負責提出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紅利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六、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除外);

  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的義務:

  一、 保證董事會決議的貫徹實施,負責公司資產的完整和增值;

  二、 保證公司經營目標任務的完成,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三、 公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在任期內無重大失誤和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總經理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批準的任何人對企業經營管理公司的干預。

  第三十五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工說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審計及利潤分配

  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自公歷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漢語書寫,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三十九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計,向出資人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現金流量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按時繳納稅、費,接受國家財政,稅務的檢查、監督和注冊會計師的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各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二條 公司稅后利潤處置順序:

  一、 歸還到期投資貸款和公司債券本息;

  二、 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三、 提取法定公積金10%(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項:

  一、 彌補公司的虧損;

  二、 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三、 轉增公司資本。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贈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七章 勞動人事、工資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處理。

  第四十五條 公司勞動人事和用工制度實行全員聘用勞動合同制,試用期三個月。除由董事會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外,員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員聘用合同制管理規定進行聘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第四十六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職工退休養老金、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以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后履行有關手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四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定,經出資人批準后,報請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兩種形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續。

  第四十九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做出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第五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自公司作出解散決議之時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公司董事會確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財產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資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五十七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組費用后,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 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二、 繳納所欠稅款;

  三、 清償公司債務。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確認,依法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經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通過。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有抵觸之處,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規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后,應報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公司章程 6

  通過章程自治實現公司自治,這也是新公司法對于公司章程功能和作用的定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辦理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咨詢業務;

  (三)其他經批準的業務。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 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 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注:董事長由股東會指定的,此處應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長”)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 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 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也可由股東會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 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會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 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 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經營管理規定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和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其中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余額,不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0%。小額貸款公司不向內部或者外部集資、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貸款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者銀行卡等渠道結算,減少現金交易。

  第四十七條 不向股東發放貸款。

  第四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超過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民間借款利率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 倍。

  第四十九條 公司建立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五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五十三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七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

  公司章程 7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股東趙xx出資設立xx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于20xx年xx月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市xx區xx路xx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1、批發、零售日用品、工藝美術品;

  2、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不另附進出口商品目錄),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

  第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 。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xx萬元 。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全部到資。

  第七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住所

  第八條 股東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證號碼如下:

  股東姓名:xx ;

  住所: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第五章 公司類型

  第九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十條 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xx,以貨幣出資1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 ,公司注冊資本全部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足。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公司經理。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可由執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東另外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監事依《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禁止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東應當免去其職務。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三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一章 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股東必須于營業期限屆滿前作出股東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并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 特別規定

  第三十一條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三十三條 公司股東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有關禁止投資情形的,應及時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或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公司章程 8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栗海霞一人出資設立慶城縣盛華商貿有限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2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慶城縣盛華商貿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甘肅省慶陽市慶城縣北區慶陽路33號

  第三章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5條公司經營范圍:煙酒、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飲料、茶葉、化工產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化學品除外)、辦公、文體用品及耗材、計算機及輔助材料、辦公家具、衛生潔具、建筑材料、電子產品批發零售;通訊工程、網路工程、室內外裝飾工程、水電暖安裝工程、防水保溫工程、打字復印、寫真噴繪、戶外燈箱、廣告牌匾制作;安全類泥漿固化等(依法須批準的項目,井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展開經營活動)。

  第4章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6條公司注冊資本:600萬元人民幣。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7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_________

  股東姓名名稱: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栗海霞:認繳出資額為6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出資方式為人民幣,股東的認繳出資于公司成立之日以人民幣600萬元足額繳納。

  第10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依股東名冊主張行駛股東權利。

  第11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12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駛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__________________

  (2)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查批準董事的報告;

  (4)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隊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9)對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0)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12)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13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由栗海霞。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14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的決定;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9)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職權;

  第15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栗海霞擔任,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16條經理對股東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負責人或者財務人員;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其他職權;

  第17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栗海霞擔任,由股東聘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聘任連任。

  第18條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鄉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6)其他職權;

  第19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有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執行董事或(經理)栗海霞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一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股東因轉讓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1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八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其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為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變更的于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章程 9

  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并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有關機關有權對其進行干預和處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和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為:設計、制作、發布、代理國內外各類廠廣告;商標、標識、包裝;裝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設計制作、影視制作、中介服務等市場調查及信息咨詢。

  第三章 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與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七條 股東名稱

  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八條 股東以現金方式出資

  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權利;

  3.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認繳出資權;

  5.依法轉讓出資權;

  6.對公司其他股東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

  7.公司終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財產權;

  8.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狀況權。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1.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3.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五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在每年一月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召集并主持;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股東會,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投資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虧損方案;

  7.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8.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解散的方案;

  9.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條 如果執行董事兼任總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條 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員;

  8.經執行鎮農授權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9.公司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職工代表任監事,由公司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的利潤分配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五條 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公司的虧損未彌補前不進行利潤分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于下一會計年的2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依國家有關法律交納各項稅收。

  第二十八條 公司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用工的法律、法規、執行勞動用工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財產清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滿后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1項、第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按《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定,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做注銷公司登記公告。

  第十章 其它規定

  第三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事項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各股東方共同訂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xxx。

  住址:xxxxxxxx。

  第四條、經營范圍(以營業執照核準為準):xxx的購銷,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以上不含限制項目及專營、專控、專賣商品)。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x個。

  (一)甲方: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地址:xxxxx。

  (二)乙方: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地址:xxxx。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xx出資人民幣xx萬元占注冊資金xx%貨幣資金。

  xx出資人民幣xx萬元占注冊資金xx%貨幣資金。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納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

  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

  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八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繳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二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四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登記注冊后生效。

  公司章程 11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工商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

  第四章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認繳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貨幣:

  合計: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xx萬元,以上出資股東已約定于x年xx月xx日前足額繳納。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由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出任執行董事、經理;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經理的報酬事項;

  (3) 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準公司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9) 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定;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決定對其他企業投資事項;決定對他人擔保事項;

  (13) 制定公司內部管理設置及公司管理的具體規章。

  (14) 對設立分支機構事宜作出決定。

  第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免。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制定實施投資方案,并報股東審議批準;

  (三) 擬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并報股東審議批準;

  (四) 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并報股東審議批準;

  (五) 擬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并報股東審議批準;

  (六)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報股東審議批準;

  (七) 決定除應由股東決定以外的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公司管理的具體規章;

  (八)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合同、文件;

  (十一) 代表或委托代表參加與公司有關的訴訟;

  (十二)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十三) 對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監事提起訴訟;

  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執行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任免。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二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三條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十七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四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至 xxx年 xxx月 xxx日,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1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章程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建立現代產權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的名稱為:

  本公司的住所: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三條本公司由xxx、xxx和xxx(單位或個人)共同發起組建(或者:本公司由xx企業改制,通過職工參股,吸收社會股份,共同組建),公司依法成立,為獨立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本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本公司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誠信經營,注重經濟效益;提高職工收入,保障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股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六條本公司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xxx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xx萬元,折xx股,占公司股本的xx%。

  xxx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xx萬元,折xx股,占公司股本的xx%。

  xxx首期按(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xx萬元,折xx股,占公司股本的xx%。

  (上述股東不少于2人,不超過50人)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xxx萬元人民幣,公司首期股份總額為xxx股。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凡承認并遵守本章程,通過出資持有本公司股權者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按章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八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根據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享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的權力;

  2.按出資比例享有收益權;

  3.了解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對違法亂紀、玩忽職守和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人進行檢舉、控告;

  4.按公司規則、章程轉讓出資;

  5.公司終止清算時。有權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九條公司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1.對公司出資并承擔公司的虧損及債務責任;

  2.遵守公司章程;

  3.服從和執行股東會決議;

  4.支持公司改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發展;

  5.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四章股權管理

  第十條公司對各種股權實行規范化管理。

  1.公司設立股權管理辦公室,在董事長領導下,負責股權管理工作。

  2.公司制定股權管理規則(或實施辦法),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3.公司因發展需要擴股、縮股時,需由董事會制定方案,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4.公司因發展需要,吸收新股東、調整股權結構,需由董事會制定方案,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5.股東的股份不得抽回,可按公司股權管理規則轉讓股權。職工遇到退休、調離、下崗、辭職或被企業辭退、除名等情況不能如期實現轉讓的,具備條件的可由企業收購,也可由普通股轉為優先股。

  6.股東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的條件如下:

  (1)轉讓后股東人數不得少于2人;

  (2)雙方自愿,不得以任何方式脅迫股東轉讓股權;

  (3)股東向公司內股東轉讓股權,須經股權管理機構確認后辦理過戶手續;

  (4)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受讓人的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7.公司建立股權流轉機制,使擴股、縮股、吸納、退出按市場經濟需要順暢運行。

  8.公司向股東頒發股權證作為股東出資憑證和分紅依據。

  第五章股東會

  第十一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設立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的由持股會理事長代表會員進入股東會,行使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2.審議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3.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5.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實行擴股和縮股作出決議;

  7.對公司發行債券或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作出決議;

  8.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財產組織形式、終止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并作出決議;

  11.審議決定公司股權管理規則或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股東會議事規則如下:

  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東會議由董事長或董事長委托的董事主持召開。在召開會議的15天前應將會議的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

  3.董事長認為必要時可主持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4.凡股東會作出決議的事項,同意的票數應占出席股東持有或代表出資的2/3以上;凡股東會選舉或審議決定的事項,同意的票數應占出席股東持有或代表出資的半數以上。

  5.股東可委托代理人行使表決權,但須出具書面委托。

  6.出席股東會股東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資達不到2/3數額時,會議應延期15天召開,并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延期后召開的股東會議,出席股東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資仍未達到規定數額時,視為達到規定數額。

  第六章董事會

  第十四條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是股東會的常設權力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公司董事會由(3—13)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名,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內,股東會不得無故罷免。董事會成員中有公司職工代表一名。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般由最大股東方的`董事出任董事長。

  第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5.擬定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發行債券、股權結構調整、變更財產組織形式、終止清算、修改章程等方案;

  6.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經理、總經濟師、總工程師、總會計師、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7.制定公司重要經營管理規則、制度;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董事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1.兼職董事平時不領取報酬,但年終將根據公司經營情況,由董事會提出方案,股東會批準,決定兼職董事的一次性獎勵辦法。

  2.董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除董事長外,其他董事可書面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并行使表決權。

  3.董事長認為必要或者有l/3以上董事提議時,可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4.董事會實行一股一票的表決制。董事會決議以出席董事會的多數(過半數)票通過即為有效。當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享有多投一票的權力。董事會作出有效決議的法定人數,不得少于董事會人數的3/5,否則視為無效決議。

  5.召開董事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七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3.簽署公司的出資證明書,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對公司的重要業務活動給予指導。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授權副董事長代行部分或全部職責。

  股東人數少的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董事會職權確定。

  第七章經理

  第十八條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公司設經理一名,副經理x名,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

  第十九條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7.聘任或解聘除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對外代表公司處理業務;

  9.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董事會和經理班子成員因營私舞弊或失職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應負經濟和法律責任。如不稱職,分別經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予以罷免和解聘。

  第八章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立監事會,成員(不少于3)人,xxx、xxx為股東代表,xxx為職工代表,xxx為聘請專門人員。監事任期3年,任職期滿,連選可以連任。規模小的企業可只設一至二名監事,行使監事會職責。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章勞動保障與分配

  第二十三條公司尊重職工的勞動權力,按國家法律政策解決勞動合同、勞動紀律、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社會保障、職業培訓、福利待遇等事宜。公司職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必須在辭職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公司經理批準后履行手續,否則,須賠償因辭職造成的經濟損失。公司不得違法辭退職工。公司應按規定提取職工社會保障基金并上交有關機構。

  第二十四條公司稅后利潤,在按規定彌補虧損后,按下列順序分配: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當法定公積金達到注冊資本50%時可不再提取;

  2.提取公益金(5——10%),主要用于公司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3.提取任意公積金xx%,主要用于彌補虧損和擴大生產經營;

  4.按股份(出資比例)進行分紅。

  第十章補虧與清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發生虧損,先用稅后利潤彌補,須用自有資金彌補虧損時,首先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由各種股份按比例彌補。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進行終止清算時,清算組應在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發布公告,債權人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造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在發現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7.代表公司進行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七條公司決定清算后,未經清算組批準,任何人不得處理公司財產。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公司職工工資、集資款和勞動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銀行貸款及其他債務。

  第二十八條公司清償后,剩余財產先償還優先股,再償還普通股,如不能足額退還出資,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二十九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編制清算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賬冊、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后生效,報(上級單位或部門)備案,向工商局登記注冊后實施。本章程對企業股東及非股東在職職工具有約束力。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注:本示范章程中有許多條款、內容需企業依據實際情況填寫。有些內容本企業涉及不到,企業制定章程時可刪可減可改。

  公司章程 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國家、省、市關于工程監理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堅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則,為水利工程投資者、建設者提供科學嚴謹的監理、優質的服務,確保投資者的建設項目投資省、進度快、質量好。同時,通過科學的、先進的管理方式,合理有效地利用多方資源,使其為股東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為國家提供稅收。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第六條 公司住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以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為主業。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和要領取許可證的,已經 批準,并領取了 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5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50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在注冊資本總額中:

  貨幣 4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 80%;

  實物折價1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20%;

  土地使用權折舊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0%。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中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已由具有無形資產評估資格的 會計審計事務所 評估驗證。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分配紅利;

  (2)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3)股東會上的表決;

  (4)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5)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帳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6)被推選擔任董事長、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8)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依其所認購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3)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

  (2)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3)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如下:

  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

  方式 出資額 股東簽名

  1. xx省xx局實物折價10萬元

  2. xx省xx局貨幣4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冊資本;

  (1)股東增加投資;

  (2)公司盈利;

  (3)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簽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末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股東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定期會每年召開一次,于年初舉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時;

  (2)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議,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長,決定有關董事長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或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一名董事長,兩名付董事長、四名董事組成。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2)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

  (3)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公司借款的方案;

  (6)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提出的副總經理和三總師;

  (9)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決定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委派會計的報酬和支付方式;

  (12)擬訂公司兼職董事津貼的標準。

  第三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由董事長指派一名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對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

  (2)檢查公司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維護股東權益。

  (3)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責成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并行使下列職權:

  (1)在董事會的領導下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或超越授權范圍。

  第三十七條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在時,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公司總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也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 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帳冊、制度。按月向董事會提交財務報表。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四十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議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年會二十日以前備置于公司并送交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5%~10%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在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員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五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4)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第四十六條 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

  被依法責令關閉的,由有關機關組織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織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宜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清算組織負責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織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成員、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總經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公司資金和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五十四條 公司領導在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領導在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者建議。

  第五十五條 公司職工依據《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六條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規定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加以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公司章程 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注冊登記名稱

  中文: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xxxx

  第三條法定住所:xxxx

  第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局主席。

  第五條公司經xx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批準,由原xx市單位改組后,采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xx萬元,股本總額為x萬股,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七條公司發起人xx市xx局持有公司股份x萬股;北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x萬股。

  第八條公司是依據中國法律設立的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公司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十條公司遵循人股自愿、股權平等、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第十一條公司公告刊載于至少一種國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全國性中文日報上。

  第二章經營范圍和方式

  第十二條公司經營范圍

  主營:xxx

  第十三條公司經營方式:零售、批發、代銷。

  第三章股東、股份和股票

  第十四條依法有效持有公司股票者為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數額享有本章程載明的各項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折價人股。

  對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成股份。

  第十六條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持有股份的憑證。

  第十七條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記名式普通股票。以人民幣計值,以人民幣購買。

  第十八條公司股票可以依法轉讓、繼承、贈與、抵押。

  第十九條任何自然人或社會法人持有公司股票,超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額時,公司有權依照法定程序收購或提起仲裁、訴訟。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監事、總裁應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經董事局提議,股東大會通過并報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增減注冊資本。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二)依照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股份;

  (三)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下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大會或者I事局的決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五)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的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退股;

  (五)服從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六)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權利機構。

  第二十五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局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決定擴大或改變股份認購范圍及交易方式;

  (十)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東大會決定需要由其做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股東大會年會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六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董事局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局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局召集。公司在召開會議的三十日之前、六十日之內,將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采取公告的方式,至少刊登兩次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局主席書面委托的執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條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一條股東大會對審議事項進行表決,可以舉手表決,也可以投票表決,具體采用方式由董事局決定。

  第三十二條股東參加股東大會享有發言權。股東發言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股東發言應提前登記。

  股東口頭發言,每次大會期間以不超過十人為限,發言時間應有限制。要求發言者超過十人時,以持有股份較多者為先。

  股東書面發言,由董事局印發全體到會股東。

  董事局應對股東發言中提出的質詢、批評或者建議,作出明確答復。

  第三十三條股東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明,所持股份有效證明,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董事局、總裁

  第三十五條公司董事局是股東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公司董事局由十三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七條董事局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向;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重要資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八)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二)批準并授予名譽董事、名譽監事、名譽員工等榮譽稱號,以表彰對公司發展做出突出貢獻者;

  (十三)擬訂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十四)股東大會授權董事局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級管理職務。

  第三十九條換屆董事候選人,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一條董事局設董事局主席一人,執行董事五人。

  董事局主席、執行董事由董事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產生。

  第四十二條董事局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應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局主席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要求或公司總裁提議時可以召開董事局臨時會議。會議提前通知應不少于三天。

  第四十三條董事局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四十四條董事局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局在表決時,每個董事有一票表決權。在爭議雙方表決相持不下時,董事局主席有兩票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董事局在對第三十條所列第(六)、(七)、(八)、(十三)項內容做出決議時,須由全體董事超過三分之二的表決權通過;其他決議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董事局會議在討論、表決與某董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議案時,該董事應主動回避。但在計算出席董事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人。

  應當回避的董事未主動回避時,由董事局主席提出回避建議。該董事對董事局主席的回避建議持有異議時,由董事局表決決定。

  第四十七條董事局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局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力。董事局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未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應視作未表示異議,不免除責任。

  第四十八條董事局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局會議;

  (二)檢查董事局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局匯報;

  (三)簽署公司的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董事局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五)在特別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立即向董事局或股東大會報告;

  (六)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總裁,其中總裁一名,副總裁若干名。總裁對董事局負責,副總裁對總裁負責。

  總裁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局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除應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

  (八)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裁列席董事局會議。

  第五十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五十一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董事、總裁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五十三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擔任公司管理職務者,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總裁。

  第五十四條董事、總裁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五十五條董事、總裁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總裁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五十六條董事、總裁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監事會

  略

  第八章勞動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實行全員合同制。

  第六十四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據此制定《公司勞動管理細則》。

  第六十五條公司保證安全、文明生產,遵守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執行國家勞動保險制度。

  第六十六條公司有義務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九章稅收和分配

  第六十七條公司依法向國家納稅,執行國家稅收法規。

  第六十八條公司的盈余,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支付股利。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前,不分配股利。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積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九條公司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后,按下列比例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1%;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一1%;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據公司經營和發展需要擬訂,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第七十條公司支付股利采用下列形式:

  (一)現金。

  (二)股票。

  第七十一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第七十二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章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七十三條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四條公司會計年度采取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會計年度的分月、分季與公歷相同。

  第七十五條公司一切憑證、報表、賬簿均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六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七十七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四個月內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查驗證后予以公告。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在召開股東大會的二十日以前置備于公司本部,供股東查閱。

  第七十八條公司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按審計法規實行審計。

  第十一章終止和清算

  第七十九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終止并實施清算:

  (一)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二)被依法撤消;

  (三)破產。

  第八十條出現上述情況終止經營時,依法律規定組成清算小組,按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在結清公司全部債權、債務后,若有剩余資產則按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

  第八十一條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八十二條修改公司章程,應按下列程序:

  (一)由董事局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二)由股東大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三)依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并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八十三條公司修改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事項,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涉及要求公告的事項時,應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各條款中所謂某數額"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本公司股東大會。

  第八十六條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的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八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局。

  第八十八條本章程自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之日起生效。

  公司章程 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內容為準。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自公司登記機關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公司類型:有限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桶裝水生產及銷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xx萬元,實收資本xx萬元,實收資本占注冊資本的100%。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姓名:

  認繳出資額:

  持股比例: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交付期限:

  合計:

  第六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 16

  第一條: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做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xx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xx。

  第四條:公司由xx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經營范圍:xx。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為本公司成立之日。

  營業期限:xx年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xx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xx

  股東:xx,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xx%,出資方式:xx。

  股東:xx,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xx%,出資方式:xx。

  第九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條: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五、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一條:股東的義務:

  一、繳足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十二條: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但必須保持股東在兩人以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由股東委派或聘用產生。

  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xx人,由股東委派或聘用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條: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備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公司章程 17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公司系經批準,由作為發起人,采取發起設立方式/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公司注冊名稱

  第4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5條公司住所為:xxxx

  第6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7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8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9條公司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公司經營范圍是: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14條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每股金額為人民幣一元。

  第15條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7條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萬股,占總股本的萬股,占總股本的萬股,目前股東及其持股比例如下:%;%;(注:根據公司情況,如果股東人公司公司數較少且不經常變更也可以在章程中寫明,但這樣以來,每次股東變更就都需要修改章程。)

  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18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19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

  第20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1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22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3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24條股東轉讓公司股份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完成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股東

  第一節公司股東

  第25條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26條公司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其證明力優先于其他任何持股證明文件。公司股東名冊應當及時記載公司股東變動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權憑證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7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28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對股東名冊確認股東身份后應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29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第30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時足額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31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32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3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4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5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以電話及公告形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電話及公告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36條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身份及登記事宜;

  (四)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37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38條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第39條出席股東會會議的簽到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到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40條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41條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應根據情況另行通知召開時間,但股權登記日不因此而重新確定。

  第三節股東大會提案

  第42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43條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公司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該臨時提案內容。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四節股東大會決議

  第44條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45條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46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后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第47條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48條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49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五章董事會

  第50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x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51條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情況緊急時,召集人可臨時電話或傳真通知董事,也可以采取通訊表決方式召開董事會

  第52條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53條董事長的職權:

  一、支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54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55條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總經理

  第56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57條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監事會

  第58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x名監事組成,其中股東監事x名,職工監事x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59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60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61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62條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事所提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63條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決議需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第64條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65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66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67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68條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69條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0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1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2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73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74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大會議決定公司解散、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等原因解散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登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股東會或有關部門通過后執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附則

  第75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大會。

  第76條本章程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生效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77條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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