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服務公司章程

時間:2023-11-30 06:58:33 章程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咨詢服務公司章程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章程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章程要明確組織內部的管理機制,要對領導崗位的設置、領導者的產生辦法和任期、下設部門和分支機構等一一進行確定。想擬章程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咨詢服務公司章程,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咨詢服務公司章程

咨詢服務公司章程1

  公司章程不僅是公司的自治法規,而且是國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據。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

  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

  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及出資額如下: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九)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 (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若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 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事會,成員3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2:1。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

  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 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 滿 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 %的法定公積金; %的法定公益金;彌補虧損;向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工會

  第三十條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并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 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

  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以下無正文)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年 月 日

咨詢服務公司章程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建設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名稱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公司英文名稱:

  公司法定地址:xx市路號,郵編:,電話:

  第三條 公司由下列x個出資人共同發起組成(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姓 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執業資格 住 址 身份證號

  1、 注冊造價師

  2、 注冊造價師

  3、 注冊造價師

  4、 注冊造價師

  5、 注冊造價師或相關執業資格

  ……

  第四條 公司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和管轄,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章程。

  第五條 公司的性質為具有法人資格的、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所有出資人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如果因業務質量問題涉及法律訴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時,首先由公司提取的風險基金承擔,不足部分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

  第二章 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和誠信為本、質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業準則,依法執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委托人、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七條 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行業協會的指導。

  第八條 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提供建設工程投資控制和造價咨詢服務;

  (二)編制和審核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工程預決算、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決算;

  (三)工程造價鑒定業務;

  (四)其他法定業務。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九條 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xx萬元(50萬元以上),由出資人共同投入(持股比例應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其中:

  (一)發起人出資共xx萬元,占注冊資本%,名單和出資比例如下:

  姓 名 執業資格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身份證號 出資人簽名

  1、 注冊造價師

  2、 注冊造價師

  3、 注冊造價師

  4、 注冊造價師

  5、 相關執業資格

  ……

  (二)一般出資人出資共xx萬元,占注冊資本%,名單和出資比例如下:

  姓 名 執業資格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身份證號 出資人簽名

  1、 注冊造價師或編審資格

  2、 同上

  3、 同上

  4、 同上

  ……

  第十條 出資人均以現金方式出資,全部出資額應在出資人協議規定的期限前繳足,并委托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出資人繳足出資額后即為公司的股東。

  第十一條 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不低于法定和資質條件規定的限額)注冊資本。注冊資本的增減及股份調整需經股東大會代表三分之二股權的股東決議通過(需報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股東不得饋贈、抵押其出資額及其相應權益。股東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企業向合法財產繼承人退還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合法財產繼承人不得繼承股東身份。

  第十三條 股東不得向公司以外的個人或組織轉讓其股份。

  第十四條 股東要求轉讓股份或退股,應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請求。退股人的權益處理由董事會決定(或在章程中明確約定)。

  第四章 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應具備資質管理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身體健康,符合執齡規定,有較好的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無不良記錄。

  第十六條 公司的權益由股東按出資比例分享。公司存續期間,股東的出資、公司經營積累的財產以及所有以公司名義取得的其他財產和權益,均為公司財產,由股東共有并為公司經營使用。

  第十七條 公司的股東不得成為其他同類事務所的出資人;股東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相同性質的業務;不得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與公司進行買賣、借貸以及從事與公司有沖突的活動。

  第十八條 股東的權利:

  (一)依照其所出資比例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出席股東大會,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法規及章程的規定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有權查閱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出資比例參加剩余財產的分配。

  第十九條 在公司依法設立時,發起出資人除享有第十七條全部權利以外,具有注冊造價師資格的發起人享有被選舉為首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權利。

  第二十條 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出資比例和入股方式全額繳納出資;

  (三)以其出資比例承擔公司虧損和債務;

  (四)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違者應賠償其他出資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五)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六)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發起出資人除履行第十九條規定的全部義務外,還承擔下列義務:

  (一)召集第一次股東大會;

  (二)辦理公司經營資質和工商注冊登記有關事宜。

  第五章 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須有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出席方可舉行。經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可以由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大會按股東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四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發展規劃;

  (二)選聘和解聘董事會董事、監事、董事長;

  (三)審議和決定公司組織機構設置;

  (四)審議和通過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及工作標準、程序;

  (五)審定年度財務收支計劃、財務決算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決定重大資產購置和處理;

  (七)決定公司的借貸、擔保等事項和對外簽訂重大合同、協議;

  (八)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下列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代表四分之三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一)公司合并、分立、變更事項;

  (二)公司解散;

  (三)修改章程;

  (四)出資人退股后的股份分配、股份轉讓和新出資人加入;

  (五)本章程規定或應當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由x名董事組成(一般以發起人為首屆董事),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董事會負責本所的重要決策。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董事每屆任期x年(一般為2-3年),可連選連任。如因董事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公司的規章制度,或不履行董事的義務,或其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或因健康、年齡等其他原因,經董事會半數以上董事或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可提請股東大會解聘其董事職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三)制定公司業務發展計劃和目標,并組織實施;

  (四)制定公司年度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方案;

  (六)擬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八)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九) 制定公司專職人員的工資、獎金分配方案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等福利方案;

  (十)決定董事長的報酬和獎勵;

  (十一)批準董事長有關副所長、技術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財務人員等高級管理人員聘任和解聘的提議,并決定其報酬;

  (十二)決定退股、轉讓股份及其權益處置等事項;

  (十三)審議和決定公司專職人員的聘用;

  (十四)股東大會授予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董事長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負責。

  第三十條 董事長每屆任期為x年(一般為2-3年) ,可連選連任。如因董事長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公司的規章制度,或不履行董事長的義務,或其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或因經營管理能力、健康、年齡等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董事長,經董事會半數以上或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可提請股東大會解除其董事長職務。卸任董事長的股份作相應調減,調減下來的股份由股東大會進行分配。

  (董事長職務實行無任期制的,應規定退休、卸任、罷免、改選的條件、方式和程序)。

  第三十一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業務經營活動,組織實施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和受董事會委托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制定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業務發展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四)主持和召集董事會和辦公會;

  (五)提出副所長、技術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財務人員人選,經董事會批準后聘任;

  (六)提出公司內部機構設置方案,經股東大會批準后實施;

  (七)根據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的規定,提出對員工的獎懲方案,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八)審查和批準公司正常的財務開支;

  (九)簽署公司的重要文件;

  (十)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x名,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x年,可連選連任。董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和監督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會執行章程、股東大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以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內部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聽取和反映員工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董事會董事糾正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機構設置

  第三十四條 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設置XX部等業務部門。

  第三十五條 公司可根據業務拓展需要,設立專家咨詢委員會等非常設機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三十六條 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納稅,并執行國家財政部規定的有關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度。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并采用借貸記帳法。編制月度會計報表和年度會計報表,按章申報納稅。

  第三十八條 公司制定以下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用款報銷制度;薪酬與獎金制度;福利管理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批與審計制度;會計憑證、帳簿和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三十九條 公司根據政府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繳納各項稅款和法定保險費用。

  第四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上年度虧損后結余部分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分配;

  (三)利潤分配方案由董事會提出,經股東大會表決批準后實施;

  (四)發生年度虧損時,可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由以后年度利潤彌補。

  第八章 工作規則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 公司承辦業務由公司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業務合同或委托協議書。公司依法承辦的業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公司全體注冊造價師及專職人員應當做到:

  (一)嚴格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標準;

  (二)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嚴格保守業務秘密;

  (四)遵守回避制度;

  (五)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六)參加執業資格后續教育,提高自身的業務能力,確保工作質量。

  第四十三條 公司建立下列管理制度,以此作為公司管理和運作的基本原則:

  (一)業務管理制度;

  (二)質量控制制度;

  (三)財務管理制度;

  (四)人事管理制度;

  (五)工資獎金管理制度;

  (六)職工福利管理制度;

  (七)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管理制度。

  第九章 合并、分立及出資人變動

  第四十四條 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當由董事會提出方案,按本章程規定的程序經股東大會通過后,依法辦理資質審批手續和向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的變更手續。

  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當依據國家的法律和有關協議的規定,對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出資人的權益比例。

  第四十五條 公司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按合并協議約定)繼承。

  第四十六條 增補新的股東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和本章程規定的出資人條件;

  (二)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七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股東必須退股:

  (一)股東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

  (二)股東全部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股東被管理部門注銷執業資格;

  (四)股東在出資中的權益全部被人民法院判令執行;

  (五)股東辭職或擅自離開公司不在公司工作;

  (六)股東被解聘;

  (七)股東年齡超過65周歲;

  (八)股東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

  (九)股東沒有實際履行公司出資協議中規定的義務,或者嚴重違反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或者出資人協議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股東退股時,退股人應分享的權益可經過協商以現金或者其他方式償還,應承擔的債務全部以現金彌補。股東退股后,對后續發生的并與其本人退股前直接有關的公司賠償事項仍負有責任。

  第十章 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依法終止并進行清算:

  (一)公司經營期屆滿;

  (二)股東大會決議予以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公司因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勒令解散。

  第五十條 公司因第四十九條第一、二、三款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并由股東大會以普通表決方式確定其人選。

  公司因第四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第四十九條第五款規定解散的 ,由主管部門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一條 公司清算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經主管機關確認之日三十日內,將前述文件報送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生效(股東需在章程通過決議上簽名)。

咨詢服務公司章程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_____人民政府有關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注冊登記名稱為:

  __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業主至上,服務第一。

  第四條 公司依法登記注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公司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萬元。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主營房地產物業管理、維修、養護,樓宇機電配套設備管理維修,清潔衛生,庭園綠化及轄區內車輛停放管理。兼營與住宅(含大廈)相配套的商業、飲食業、便民服務業。

  第三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和住所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__個,分別是:

  第四章 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第八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自愿出資入股。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按出資比例領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三)按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時,按所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二)在公司辦理清算時,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

  (三)公司一經工商登記注冊,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出資額認繳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和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只有兩名股東的,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轉讓出資后的公司股東人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遵守公司章程和有關規定。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半年召開一次。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產生程序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董事、經理、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董事、經理、監事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三)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者進行交易。

  (四)執行董事、經理、監事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如下財務、會計制度:

  (一)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送交各股東審閱。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①資產負債表;

  ②損益表;

  ③財務狀況變動表;

  ④財務情況說明書;

  ⑤利潤分配表;

  (二)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三)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公司可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東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四)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本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本公司如與其他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二十九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當公司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章 公司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遇自然災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應在十五日內由股東、有關主管機關或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同時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應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理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二條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附 則

  一、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訂立。自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二、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確認。

全體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咨詢服務公司章程】相關文章:

咨詢服務公司章程05-22

公司章程11-02

公司章程06-01

公司章程范本06-27

公司章程模板07-20

建筑公司章程08-03

銷售公司章程08-03

經典版公司章程09-02

獨資公司章程08-23

商貿公司章程08-16

久久综合国产中文字幕,久久免费视频国产版原创视频,欧美日韩亚洲国内综合网香蕉,久久久久久久久久国产精品免费
中文字幕在线中文乱码不卡24 | 亚洲妇女自偷自偷在线播放 | 中文字幕第63久久 | 中文字幕亚洲一区一区漫画 | 日本精品一级少妇一级 | 久久久久久国产精选Av香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