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范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章程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章程是作用于組織內部的規范性文書。什么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范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為了規范公司內部組織和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海南經濟特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名稱:
(二)住所:
第二條、公司經營范圍:
(注:經營范圍必須寫明具體經營的商品名稱或具體生產、經營或服務的項目內容。)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1)出資方式(指貨幣出資或者非貨幣出資):
(2)股東認繳出資額及出資比例:
認繳出資萬元,占%。
(3)出資時間: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注冊資金繳足100%。
第六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公司的機構:公司股東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公司設立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產生;公司設立監事一至二名,監事由股東委派。
(二)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三)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的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五)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中員予以糾正。
(4)向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議事規則
(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以書面形式作出。)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公司成立日為每年公司股東會議日期,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定期或臨時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或董事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召開董事會會議應在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股東會、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章。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議。監事會會議應當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七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議決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公司清算應當由股東會成立清算組;必要時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應遵守《公司法》關于公司終止、注銷及清算解散等規定。
第八條 財務會計
企業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總制定的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辦理。企業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企業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一律用中文書寫。 企業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起,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價計算。
企業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
第十條、公司營業期限年。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
第十一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