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章程

時間:2024-07-07 14:13:28 章程 我要投稿

合作社章程【熱門】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大家逐漸認識到章程的重要性,章程是作用于組織內部的規范性文書。我們該怎么擬定章程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作社章程,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合作社章程【熱門】

合作社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合作社活動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合作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合作社由_________等人發起,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為__________________,注冊資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本合作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第三條 本合作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余返還。成員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 本合作社主要業務活動內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本合作社由成員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方式為:

  本合作社存續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本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合作社可以獨資興辦或者與其他企業合資興辦與本合作社業務內容相關的加工、流通等經濟實體;可以接受與本合作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有關農業項目建設;可以按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

  第八條 本合作社在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的加入手續,從事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務的農民和相關業務人員,可申請成為本合作社成(三)確保產品與本社進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

  (四)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合作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合作社簽訂的業務,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五)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成員共有財產;

  (六)不從事損害本合作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不得以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入社出資;不得以已繳納的入社資金抵消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八)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主動聲明退出的,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

  成員退出后,其出資額和量化為該成員所有的公積金形成的財產份額于該財務年度決算后二個月內退還。如本合作社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員須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應按出資比例承擔的本合作社虧損及債務。

  成員退出并終止成員資格時,與本合作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依照退出時與本合作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在_________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加入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出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合作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其出資及公積金,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合作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本合作社成員達到_150________人以上,每______5___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_____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及標準;

  (四)審議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九)對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十一)決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合作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長(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代表)會議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______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監事會可以在 _________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成員(代表)大會須有本合作社成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員表決。

  成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標準,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表決權數,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_________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_________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時,其意見記入。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_________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合作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 (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_________名監事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卸任理事須待下一任期結束后方能當選監事。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合作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合作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代表本合作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合作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理事會。理事會須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內作出答復。

  第三十一條 本合作社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二條 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合作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本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經營管理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合作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合作社理事、監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辦事公道正派,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合作社及成員利益;

  (二)不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相競爭的活動;

  (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員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資金或者擅自將本合作社資金借貸給他人;

  (四)不得以個人名義將本合作社資產為成員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五)不得將本合作社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五條 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如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成員合法權益的,本合作社成員有權向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四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三十六條 本合作社是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合作社資產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合作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合作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八條 本合作社依據成員名冊,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財產賬戶,用于分類記載本章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成員出資和應當量化為成員名下的個人財產份額。

  成員與本合作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實名專戶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盈余二次返還分配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代表)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四十條 本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_________元;

  (二)本合作社每個財務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機構貸款;

  (五)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六)社會捐贈款;

  (七)其他資金。

  第四十一條 本合作社成員入社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技術等,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后出資。作價出資與貨幣出資份額同等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經理事會審核,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合作社其他成員,但不得轉讓給非本合作社人員。

  第四十二條 為實現本合作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

  第四十三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的份額或者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份額,依比例折股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記入成員個人賬戶。

  第四十四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風險金,用于彌補成員生產經營中遭遇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四十六條 本合作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合作社的共有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 本合作社獨資或者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合作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和承擔責任。所獲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辦法進行分配。

  第四十九條 本合作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用;

  (二)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技術推廣和服務以及質量認證、產地認證、商標注冊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監事的誤工補助以及經營管理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

  (五)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支出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六)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七)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五十條 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條 本合作社如有虧損,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用公積金、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或者采取減少資本金總額的辦法彌補。

  本合作社的債務依照成員出資按比例分擔。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負責本合作社的日常財務審計監督。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監事會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審計機構對本合作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合作社根據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五章變更 解散 清算 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合作社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即向________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依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的,同時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合作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產;

  (六)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七)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

  第五十六條 本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代表)大會選出_________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本合作社共有資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員工資報酬及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所欠債務;

  (四)歸還成員入資;

  (五)按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配剩余財產。

  本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合作社清算完畢后,于_________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辦理相關手續。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并報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成員(代表)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_________區經管站備案。

  第五十九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代表)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六十條 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2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額濟納旗xx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內蒙古阿拉善盟xx小區1號樓6單元301室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范圍:梭梭、蓯蓉種植;城鎮綠化;種苗、花卉、經濟種苗的生產與經營;人工造林、防沙治沙;封山(沙)育林;林沙草產業;森林病蟲害防治;網圍欄安裝;林木的撫育與管理;肉蓯蓉、鎖陽的接種;水利工程。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150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5名。

  農民成員4名,所占比例80%。

  非農民成員1名,所占比例2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愿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用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的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出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需提前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徐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隊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七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算、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大會審議。

  (四)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十八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設監事1人。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本社經理現任理事長以及理事長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三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四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五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收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六條本設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七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八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無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去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包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布方式

  第三十一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與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務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二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的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合作社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xxx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xxx,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成員的權利及義務,根據《_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及《_煙草專賣法》、《_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名稱:“保德縣龍祥旭瑞養殖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住所:保德縣東關鎮陽坡村。

  第四條成員出資總額:肆萬壹仟肆佰元人民幣(每畝按20元出資會費)。

  第五條設立人(成員)數: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條本社是由主要從事煙葉生產的農民xxx主體,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七條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全面實行養殖標準化生產,實現社會化分工,專業化服務,減工降本,提質增效,維護社員利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八條本社遵循的原則:

  (一)成員以農民xxx主體,100%從事養殖業;

  (二)以服務成員xxx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員出資額比例返還。

  第九條本社依法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本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xxx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十條本社主要開展下列服務活動:

  生豬養殖及其它畜牧類養殖、銷售。

  具體內容,按登記機關核定xxx準。

  第二章成員

  第十一條凡是養殖的成員,自愿申請、承認并遵守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可以成xxx本社成員。

  第十二條本社社員xxx100%從事養殖生產的農民。

  第十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本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并按成本價享有本社提供的養殖生產專業化服務;

  (四)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五)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六)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第十五條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二)按照本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促進本社發展;

  (四)按《_煙草專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管理標準從事煙葉生產經營;

  (五)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并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六)按照本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七)xxx本社提供有關經營、服務等信息。

  第十六條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在財務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終了時終止。

  第十七條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八條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規定向其返還。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本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十九條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并按規定退還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xxx;

  (三)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第二十一條本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二條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第二十三條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本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理事、經理;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準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討論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召開社員大會前,理事會需提前3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理事7名。理事長xxx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第一屆理事會候選人,由設立人提名并交社員大會選舉,第二屆以后的理事會候選人由原理事會提名,或由本社成員總數10%以上成員聯名提名。提名的候選人,過半數以上成員選舉、支持的,可擔任理事。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職權:

  (一)組織編制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及財務報告;

  (二)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三)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

  (四)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準;

  (五)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六)聘用工作人員,決定其聘期、報酬和獎懲;

  (七)批準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八)負責管理本社資產,努力保證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九)選任本社的經理,報請成員大會決議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擬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xxx有效。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通知各理事時應書面載明會議內容和所議事項,理事xxx出席,理事會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并有理事會成員簽名。理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條本社的'理事長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經理按照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不得有下列行xxx: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xxx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xxx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二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理事會報告;

  (三)在經營過程中突發事件的出現,緊急處置權,必須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后及時向成員大會、理事會報告;

  (四)接受成員大會、理事會的臨時授權、處理事務。

  第三十三條本社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任期3年,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本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劃;

  (二)提出本會活動計劃和報告草案;

  (三)起草工作制度和會議文件;

  (四)協調本會與社會各界的聯系。

  第三十五條監事長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依法經營,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監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社章程和社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情況;

  (四)向社員大會提出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受理社員及農民來訪,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建議召開社員大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執行與本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社財務會計制度,并進行會計核算。

合作社章程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xx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行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名稱: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住所:

  第四條本社由、等個股東聯合組建。

  第五條本社經工商局登記注冊。經營期限為年(或長期)。

  第六條本社系農村集體經濟的一種新型組織形式,按照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資產對本社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社的基本職能:資產經營、資產管理、資產積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條本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本章程對合作社及其股東、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章程由董事會制定,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市)農辦批準,在登記機關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經營范圍及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本社的經營范圍:(以合作社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十二條本社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股東資格、出資人及出資方式

  第十三條股東資格

  擁有本社股權者均具有本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資格。

  根據本社實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本社股東。

  1、

  2、

  3、

  ……。

  第十四條本社共有股東個,以集體凈資產量化方式出資萬元(其中人口股萬元,農齡股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具體股本結構詳見《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結構(變更)登記表》。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的權利

  1、年滿18周歲有人口股的股東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享有對本社財務收支、資產營運、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權;

  3、享有對本社董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權利;

  5、享有購買其他股東轉讓股份的優先權;

  6、優先認購本社新增注冊資本;

  7、按有關規定享有合作社終止后剩余財產分配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現金股股金(如不設現金股,則去掉該項義務);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3、支持董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4、以其所持股份份額為限對合作社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5、量化股及現金股不得退股提現。

  第五章 股權設置、股權享受對象與股權變動

  第十七條本社設人口股、農齡股、。

  人口股的享受對象及比例:

  農齡股的享受對象及份額:

  股東的股份數及股權額在股權證中予以載明,股權證由股份經濟合作社頒發。

  以農村社區股份制改造時股東代表大會確定的基準日為時點,該時點后的.新增人員不再給其量化股份。

  第十八條股權可以依法繼承、贈予,經董事會批準可以(內部)轉讓,轉讓價格由雙方自行協商確定。

  股東發生股權轉讓、繼承、贈予,應向董事會申請辦理相應手續;合作社將每年的股權變動情況列表,經股東代表大會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后,每年向登記機關備案一次。

  第十九條本社如需增資擴股,應按同股同權的原則,由原股東按出資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資。

  今后因土地征用補償收入增加,或資產營運增值,或期末公積金余額占資本金總額50%以上的,按原股東持股比例及時追加股東的折股量化額。因合作社發展需要,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也可吸收社會投資者投資,其增資價格原則上應等于或高于每股評估凈資產。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本社設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股東代表大會由全體股東代表組成。本社股東代表總數為名(最低不得少于30人,最高一般不超過80人)。股東代表任期每屆3年。

  第二十二條股東代表的產生

  (方式一)本社股東代表實行有候選人差額選舉的方式產生。首先通過分設、等個選舉小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選舉小組直接提名候選人,根據候選人得票多少,按多于應選股東代表人數的10%確定正式候選人,然后由2/3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參加投票,過半數以上、高票者當選。

  (方式二)本社股東代表實行無候選人直接選舉的方式產生,通過分設、等個選舉小組,由各選舉小組根據應選股東代表的人數,經由2/3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參加投票,以得票多者當選。

  第二十三條股東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批準修改本社章程;

  2、選舉、罷免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3、決定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報酬方式、標準及資產經營責任;

  4、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5、決定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方案,決定投資決策方案;

  6、審議批準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審議批準股東轉讓出資方案;

  8、對本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分別在每年的

  月和月召開。經1/3以上股東代表、1/5以上年滿18周歲有表決權的股東或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股東代表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應有不少于2/3以上股東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第二十五條股東代表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條股東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舉手表決的方式表決,也可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董事會決定。股東代表大會對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2項內容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股東代表半數以上通過;對形成的其他決議,須經到會股東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召開股東代表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的十五日前將會議審議的事項告知全體股東。股東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二十八條本社董事會成員由人組成,由股東代表大會實行有候選人的方式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是股東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代表大會,并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3、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方案;

  4、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擬定投資決策方案;

  5、制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6、擬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擬定本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8、擬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東轉讓出資的方案;

  9、擬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擬定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報酬方式、標準及資產經營責任的方案;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12、決定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根據需要聘用總經理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條本社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代表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議應有2/3以上的董事參加方可舉行。

  非董事經理、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董事會議形成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召開董事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的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三十六條本社監事會成員由人組成,監事會成員由股東代表大會實行有候選人的方式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任1人,由監事會選舉產生。本社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直系親屬不能被聘用為本社的財務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股東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對董事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

  4、每季審查本社財務,并向股東公布;

  5、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任;

  6、提議召開臨時股東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可以向股東代表大會提出要求罷免不稱職董事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議應有2/3以上的監事參加方可舉行。

  第四十條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經1/3以上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議由監事會主任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會主任指定的其他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監事會議形成的決議須經全體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條召開監事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的十日前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監事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條本社由董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資產經營、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應以效益為中心,以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目標,加強對本社資產的經營管理。可依法決定資產的經營方式,采取獨資經營、股份合作、租賃、拍賣、兼并等辦法,盤活存量資產,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條經股東代表大會同意拍賣、轉讓的本社下屬企業,拍賣、轉讓金由董事會負責一次性收回,確有困難的應由對方制訂付款計劃,限期付清。

  被拍賣、轉讓本社下屬企業的土地仍屬本社集體所有的,必須向受讓方收繳集體土地使用費。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本社負有資產安全的責任,嚴禁為其它單位和個人作經濟擔保。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在資產發包、租賃時,應依法簽訂承租合同,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賃金。

  第四十九條本社必須建立集體資產登記制度。每年組織開展一次資產清查核實工作,登記造冊,并按規定及時辦理年檢手續。

  第五十條本社嚴格按照財政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五十一條本社必須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至少每季一次公布財務收支情況。年度財務收支情況接受上級農經管理部門的審計。

  第五十二條本社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規定足額提取折舊費。

  第五十三條會計年度終了必須及時編制下列財務會計報表:

  1、資產負債表及補充資料;

  2、財務收支明細表;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條本社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關系,實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當年凈收益分配的順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規定的幅度內,具體分配比例最終由本社董事會擬定方案,報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實施):

  (一)提取公積公益金10—20%;

  (二)提取福利費20—30%;

  (三)股東分配50—70%。

  第五十五條若分配后有結余收益可轉入下年度分配。

  第五十六條本社提取的公積公益金主要用于彌補本社的虧損、擴大本社的生產經營規模或者轉增本社資本。

  第五十七條本社提取的福利費主要用于本社股東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成員任期內經營管理成效顯著,本社凈資產有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據其貢獻大小,給予一定的獎勵。

  因經營不善,致使本社資產流失、虧損的,應根據董事會成員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具體考核辦法由監事會提出,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九條經本社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標責任考核結果,須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經管理機構審核備案。

  第六十條本社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本社的資產,不得以個人的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六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的;

  2、全體有表決權的股東決議解散的;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六十二條本社依照上條1、2款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代表大會確定;依照上條4、6項規定解散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經管理機構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本社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3、處理和清算有關本社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本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本社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理本社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代表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本社財產能夠清償本社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本社債務。

  本社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份額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本社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本社財產在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五條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本社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本社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六條本社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代表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本社登記。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已經股東代表大會同意,并已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市)農辦批準。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5

  20xx年7月22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陳美玲。身份證號612722197805061622。出資100萬元。占股20%

  王秋生。身份證號612722197408051631。出資100萬元。 占股20%

  王忠利。 身份證號61272219740918161X出資100萬元。 占股20%

  王引亮。 身份證號612722197703221613出資100萬元。 占股20%

  王東生。身份證號612722197212171615出資100萬元。 占股20%

  5人發起,于20xx年7月22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神木縣陳美玲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500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陳美玲

  本社住所:陜西省神木縣喬岔灘王家墕。郵編:719300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自愿入社,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業務范圍:種植養殖、無土栽培、活畜飼養、農產品初加工銷售。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式的財產平均量

合作社章程6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瑞金市園盛農業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瑞金市武陽鎮石闊村,郵政編碼:342508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范圍:種植紫薯、大棚蔬菜甜玉米、銷售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其中:貨幣出資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成員以非貨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7名。

  其中,農民成員6名,所占比例85。7%,其它單位成員1名,所占比例14。3%。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

  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理標準和生

  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揮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自愿申請退出的: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死亡的:

  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

  育無效的:

  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

  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人:

  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有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監事會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5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監事會由2名監事組成,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先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

  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

  提供擔保: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六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七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八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兒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產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損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九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該成員的出資額:

  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計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珍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本社分產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全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三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布方式

  第三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關申請注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內客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自本社序設立之日起執行。

  設立人簽名: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合作社章程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社成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明確本社及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 本社名稱:XXX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本社住所:XXX村

  第三條 本社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四條 本社業務范圍:白絨山羊的繁殖、羊絨、羊肉加工、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

  第四章 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條 全體設立人為本社成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或對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認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六條 本社的成員中, 5人均為農民成員。

  第七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八條 成員退出本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字據,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成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批評教育無效,由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成員義務;

  (三)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懲處的。

  第五章 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分享財務年度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執行監事的決定、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有權申請退出本社,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依其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額;

  (三)按照約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約定承擔虧損:

  (五)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財產,愛護本社設施;

  (六)承擔本社認為需要承擔的其它責任。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等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四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本社技術人員的數量、任職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首次大會由出資最多的成員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會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

  第十六條 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條 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員。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十九條 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5天向成員書面報告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3人組成,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除名;

  (四)討論決定對本社成員與職員的工資、獎勵和處分;

  (五)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本社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

  (七)履行章程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社業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理事會應嚴格執行各種報告制度,按期向成員大會報告本社生產、經營、服務和內部管理、財務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議每年召開2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過半數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應邀請執行監事列席,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開理事會會議;

  (二)根據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三)組織擬訂本社內部業務機構和各項制度;

  (四)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五)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聘請或者解聘本社、財務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六)組織落實本社的各項任務;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五條 本社不設監事會,設執行監事一人,執行監事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執行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社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和財務收支及盈余分配情況;

  (三)監督成員履行義務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建議;

  (六)提議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七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應采取適當形式及時向本社成員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與本社有競爭或者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財產;

  (二)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接受商業賄賂。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個人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執行與本社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或財務會計人員。

  第七章 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十一條 成員的姓名、認繳出資、出資方式、實繳出資及所占比例如下:

  (一)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二)XXX以糧田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三)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 X%;

  (四)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五)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入社社員共X戶,以貨幣、糧田等方式出資,出資額總計X萬元。

  第八章 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社員利益共分享,風險共擔。

  第三十四條 本社與成員的交易、及本社與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制作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并經執行監事審計。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第三十六條 本社每年從盈余中提取10%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七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條 本社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九條 成員退社后,本社于該年度年終結算終了后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退社成員可參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經營虧損,退社成員應分攤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員表決權決議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與清算、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第四十一條 本社合并,應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 本社分立,其財產應做相應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登記債權債務,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組免除公告之義務。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本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余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清算組發現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社成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也可以制定補充條文。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實施。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全體設立人表決通過并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成員簽章:

  XXXX年 月 日

合作社章程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農民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是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的規定,臺州市農村組織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章程的規定,由農村自愿組建,由所有成員享有所有權的民主經濟組織。

  第二條本社的名稱為“xxx農民合作社”,簡稱“xxx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的地址位于xxxx。

  第四條本社的宗旨是發揮生產、科研、銷售協作的作用,通過真誠合作、共同發展,實現規模經濟效益,推動農民致富奔小康的事業。

  第二章成員

  第五條本社的成員以農民為主,不限制籍貫和戶口,以身份證資料和社員資格認證為準。

  第六條入社要求:年滿18周歲,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自愿申請,認同本社宗旨,無違紀或散布錯誤言論的存在。

  第七條成員權利:擁有管理合作社的權利,有表決權,獲得分紅收益分配,有決定本社組織構成和運營方式的決定權,有管理工作的'意見反饋權。

  第八條成員義務:遵守合作社規章制度,自覺加入本社,積極配合本社干部的管理工作,保證生產交納年度會費和按要求備案資料、維護本社形象。

  第九條成員退會:成員欲退會須向本社大會遞交書面申請,經本社理事會批準后,本社退還其入股資金并予以除名。已享有分紅和社區權益的成員退回所有權益收益,退出合作社。

  第十條成員加入社會應交納入股資金xxx元。股金應在交納并確權后,視為不可退還個人資金,但成員可以將自己持有的股份自愿轉讓給新的成員。

  第三章理事會

  第十一條本社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合作社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理事會職責:全面領導和管理本社的工作,并對全社會員負責。按照本社章程,在范圍內制定和調整各類規章制度,通過協商決定本社的戰略方向和經營決策。

  第十三條理事會人數:理事人數應為5人至9人,其中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等職位。

  第十四條理事會產生程序:本社每屆理事會成員任期為3年,每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會員大會選舉會長、副會長召集大會,再由全體社員選舉出理事會成員,選舉結果需要經過半數及以上成員的投票支持方可當選。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年至少開展1次常規會議,臨時會議需按照章程或理事會成員逾半數的請求召開。理事會領導下的本社部門和職位不超過章程表列上的范圍及數額。

  第十六條理事會成員應保證敬業、公正、守法、誠信和整體利益為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不得干涉經營活動,損害合作社利益,發生違反規定的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予以罷免。

  第十七條理事長是本社的實際掌門人,負責執行理事決定,負責社員有提案提議祈決時,按計劃決議時間通報意見,有最終決策權。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對雇用和解聘員工具有決策權。

  第四章監事會

  第十八條監事會同為本社決策職位,獨立于理事會之外,是成員大會的商業公正機構。

  第十九條監事會成員數量應為3至5個人,其中包括主席、副主席和成員。

  第二十條監事會職責:監聽本社運營管理,保障資產安全,保障本社合規運營,向理事會反饋建議和意見,保障成員利益,保障本社法定運營。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成員產生程序:由會員大會推薦并由理事會選舉,每選舉一屆理事會成員,同樣推選一屆監事會成員,每任監事會成員的任期與對應的理事會成員任期相同。在監事會成員任期內,如遇到特殊情況或年度經濟審計,可另加召開1次臨時監事會議。

  第五章分配

  第二十二條本社成員根據其年度參與投資和勞動所得,可參照同等規則進行分紅。

  第二十三條分紅以本社盈利為基礎,由理事會向成員大會報告后,通過決定合作社經營利潤的歸屬。

  第二十四條本社為其全部成員代表自然人的基于合作擁有自然工具修建的園區,平時由理事會直接主持,各成員按照其原始無息的資金與本社股金的單位大小,分享園區主營收益及配套設施的升值。

  第六章引入和退出合作社業務

  第二十五條本社成員可以向本社推薦新成員。

  第二十六條一經確認,新成員可以成為新的股東之一。新股東在股份比例上不得超過本社規定的最大限度。

  第二十七條成員的原始無息資金只有在退出合作社時才能取得,出于其他原因的退出將不予退還。成員退出需要進行符合法律法規的稅務征收和付款程序,經合作社監督員審核無誤后,方可退出。

  第二十八條不遵守合作社章程或法律法規的成員,經兩次警告,如果沒有改正,將被推出合作社。這部分資金將被維護為合作社資產問題處理費。如出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將納入監管機構處理,合作社不承擔對違法行為的連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中的“xxxx”應視為本社實際情況而另外制定。

  第三十條本章程的有效期為x年,經本社成員大會批準后實施,如本社在實施本章程過程中產生署名或考慮不周之處,本社成員有權進行修改和補充,及時將改進意見呈報理事會確認。如有未盡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合作社章程9

  近年來,國內學者從不同角度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研究,并取得了顯著成果。在創辦主體方面,有學者表示政府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的作用是其他主體不可替代的,沒有政府的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很難發展壯大;在運行機制方面,有學者提出,農民專業合作社普通成員對應得利益的了解程度和核心成員的出資比例對普通成員的利益實現有顯著影響;在社效率方面,有學者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濟效率、社會效率和交易效率水平總體偏低,且社會效率水平最低;在存在問題方面,有學者指出,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經營實力弱、承擔風險能力差、不規范等突出問題,呈現異質性、多樣性的特點。

  1、民族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概況:阜蒙縣數據

  1.1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成果

  阜新蒙古族自治縣總人口74萬(截至20xx年底),包括蒙古族、漢族、滿族、回族、錫伯族、朝鮮族等24個民族,蒙古族占全縣總人口的20.6%,分布在全縣各地。阜蒙縣政府積極響應遼寧省號召,采取各項措施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截至20xx年6月,在工商部門注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有2 445戶,注冊成員2萬余人,直接帶動10萬余農民增收致富。阜蒙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涉及種植類、養殖類、服務類3種,細分為糧油、蔬菜、畜禽、林果、農機、土地流轉等。

  1.2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運營現狀調查分析

  為了對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運營現狀有更直觀的認識,筆者選取了80戶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與理事長的訪談來獲取第一手數據。通過調查發現,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多為村里的能人大戶,年齡在40~60歲,文化程度以初高中為主。在此基礎上,筆者對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創辦主體、注冊資金、機構設置和民主機制進行描述性分析。

  1.2.1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創辦主體

  從表1可以看出,阜蒙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大多是由村里的能人大戶發起的,占調查總數的68.8%;有21.4%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由農村的基層組織創辦的,主要是供銷社。由政府部門和企業創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則較少,分別占7.5%和2.5%。

  1.2.2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資金情況

  從表2可以看出,阜蒙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中小規模為主。在調查的80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中,有28.8%的合作社注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注冊資本在10萬~50萬元占45%;50萬元以上的大型農民專業合作社只占26.2%。

  1.2.3機構設置情況

  從表3可以看出,有超過90%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理事長和理事會;將近70%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自己專門的會計人員;有46.7%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像企業一樣雇傭了專業人員作為合作社經理。

  1.2.4民主決策機制

  從表4可以看出,整體來說,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管理的民主化方面做得不好,只有30%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每年會召開多次成員大會,經常召開成員大會的合作社不足15%,將近70%的農民專業合作一年只召開一次或者從來不召開成員大會。

  2、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運營中存在的問題

  2.1經營管理不民主

  阜蒙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普遍存在“重組建、輕規范”的問題,管理制度不完善,內部運行機制不健全,規范化程度低,缺乏活力。不少農民專業合作社根本沒有設立自己的章程,也沒有設立組織機構,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完全由理事長一人說了算,理事長也完全依靠其“牽頭人”的身份來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部分專業合作社雖然設立了章程,但真正按章程管理的不足30%。

  2.2規模小,創辦形式單一

  阜蒙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注冊規模上多為50萬元以下的中小型社,大型合作社的數量相對較少。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創辦主體該是多元化的,創辦的形式也應該是多種多樣的,國家也一直在大力支持不同主體和機構利用自身優勢積極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但調研過程中發現,阜蒙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創辦形式仍過于單一,有將近70%都是農民自發成立的,其他一些機構,如供銷社、龍頭企業等創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比重較小。

  2.3理事長素質低下

  合作社的發展壯大與其理事長和社員的素質是分不開的,沒有高素質的理事長和社員,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可以走得太遠。但從上述分析可知,目前,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多是村里的.能人大戶或者村干部,這些人文化素質普遍不高,也沒受過管理方面的培訓,只是通過農業生產相關經驗進行管理,這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長遠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3、推動和完善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對策

  3.1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一定要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實際發展現狀相一致,不能照搬他人。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應該隨著實際情況的變化成不斷做出調整。此外,農民專業合作社應該成立專門的監督機構,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日常管理依照章程規定進行。

  3.2鼓勵多形式、多領域、多層次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

  阜蒙縣應積極響應中央號召,使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創辦主體實現多領域化,創辦形式多樣化。所謂多樣化就是要創辦生產、銷售、服務等不同形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所謂多領域就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創辦主體可以來自能人大戶、龍頭企業、政府部門等多個領域。

  3.3加強教育和培訓,提高理事長的素質

  針對阜蒙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素質偏低的問題,阜蒙縣應加大培訓力度,較為有效的做法有兩種:第一種是由政府相關部門成立培訓班,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進行免費培訓;第二種是由政府部門出面,資助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到農業大學進修學習,從而提高其管理能力。

合作社章程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向xx市商會加入"川商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以下簡稱"合作社")的會員提供綠色有機生態農產品而成立"合作社",本合作社是川商內部自治性的合作組織,參加合作社的成員統一稱"社員",本合作社實行自治性和自律性管理,不是獨立法人。為了規范本合作社的活動行為,保護社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合作社的發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合作社由xx市商會會員張紅梅女士無償轉讓位于崇明綠化鎮華榮村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面附著物,由xx市商會北片區牽頭發起,于xx年3月25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第三條本合作社以服務社員、謀求全體社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收益共享,盈余返還的原則。社員地位平等,加入自愿,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本合作社業務范圍:為社員提供綠色農產品和鄉村活動場所,部分多余農產品可以銷售增加收益。

  第五條本合作社由社員共同出資,每位參與的社員出資人民幣貳萬元,其中壹萬元為預付消費金,另外壹萬元為固定投資款。合作期暫定為五年,到期視情況另行商定合作期,在首個五年合作期內的投資款不轉不退。消費金按各位社員實際消費的情況計算。

  第六條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外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社員

  第七條xx市商會會員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自愿出資加入本合作社,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即可成為本合作社社員,前期首先面向商會會員。

  第八條本合作社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權;

  (二)有賞享用本合作社提供的農產品和各項服務;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社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有查閱本社的章程、社員名冊、社員大會記錄、管委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的權利;

  (五)享有對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疑、批評和建議的權力;

  第九條本合作社社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大會和管委會的決議;

  (二)按照約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社員的共有財產,不從事損害本合作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合作社的機構由社員大會、管委會構成。

  第十一條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合作社管委會成員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管委會成員;

  (三)決定社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的標準;

  (四)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或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管委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本合作社的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第十三條本合作社每年召開社員大會至少一次。社員大會由管委會負責召集。召開社員大會時管委會須提前一周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周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社員提出;

  (二)管委會提議;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須有本合作社社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社員因故不能參加社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理。一名社員最多只能代理另外一名社員表決。

  社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社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社員出資標準、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社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管委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管委會由8名社員組成,設名譽社長1人,管委會主任1人,執行副主任1人,委員5人。

  第十七條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社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

  (五)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資金,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社員提出的有關質疑和建議;

  (七)履行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管委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管委會委員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管委會委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管委會會議可以邀請其他社員代表和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十九條管委會主任為本合作社的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社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管委會會議;

  (二)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的聘書或解聘文件,審批生產經營中的經費開支;

  (三)組織實施社員大會和管委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四)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條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由管委會聘任或者解聘。在農忙季節,管委會可以委托所聘請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雇用臨時勞工。

  第二十一條本合作社管委會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不得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社員大會同意而將本合作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不得將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據為已有;

  (四)不得從事損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動。

  第四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二條本合作社是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合作社資產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本合作社經費由管委會單獨建立帳目實行專人管理。

  本合作社逐步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實行每季度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合作社財務管理實行記帳、出納、開支審批分立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四條本合作社依據社員名冊,為每個社員設立個人財產賬目,用于分類記載本章程規定的社員出資和消費情況。

  社員與本合作社的所有產品交易,實行實名專戶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進行盈余返還和產品分配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管委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條本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社員出資;

  (二)經營收益;

  (三)社會捐贈款;

  (四)其他資金。

  第二十七條為實現本合作社及全體社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每個社員須按照社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

  第二十八條根據社員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用于擴大再生產或風險金。

  第二十九條本合作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用和安全建設費用;

  (二)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和其他臨時勞工的工資報酬;

  (四)社員的文化、娛樂支出;

  (五)其他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條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提取風險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社員大會決議,按社員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合作社如遇虧損,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可用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或者采取增加出資的辦法彌補。合作社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經營危機,立即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解決的辦法。

  第五章解散清算終止

  第三十二條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員大會決定予以解散:

  (一)本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的;

  (三)社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第三十三條本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社員大會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選出5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社員大會審議通過。本合作社共有資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勞工工資報酬;

  (二)所欠債務;

  (三)歸還社員出資;

  (四)按社員大會決議分配剩余財產。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三十五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管委會或者半數以上社員提出,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為不誤農時,在本章程社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同時選舉產生第一屆管委會委員以便形成后繼的生產經營構架。

  第三十八條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張紅梅女士為本合作社永久名譽社長。

合作社章程11

  證明

  北京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我單位施工的馬各莊村定向安置用房1—3#樓工程,原設計圖紙標明戶門及外窗有隔聲要求,經我單位請示設計單位同意,戶門及外窗隔聲檢測項目取消,其他相關檢測依據規范執行。

  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馬各莊項目部

  20xx年11月20日

合作社章程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專業合作社的活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由×××發起,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第三條 本社名稱:某肉牛養殖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專業合作社總部地址:xxx鎮xxx村。

  第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是從事肉牛養殖銷售,依據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五條 本養殖合作社經營范圍:肉牛飼養、銷售,為本社成員提供肉牛養殖產前、產中、產后、市場咨詢、技術指導、及飼料、獸藥產品。

  第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專業合作社接受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助和服務。

  第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主要任務

  (一)統一組織開展成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咨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成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二)統一采購架子牛、飼料和藥品等;

  (三)統一組織銷售成員的產品;

  (四)統一申報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提升產品品牌;

  第二章 社 員

  第八條 凡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產經營者或畜牧獸醫人員,自愿提出加入專業合作社申請,方可成為本專業合作社成員。本專業合作社成員主要以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相同產業的農民為主。

  第九條 成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聯合認購股份的成員由推選代表行使相應權利;

  (二)享有本專業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先銷權;

  (三)股東享有按認購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余分配的權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本專業合作社的權利,有權對本生專業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拒絕本專業合作社不合法的負擔;

  (六)有權申請退出本專業合作社;

  (七)股東享有本專業合作社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的分配。

  第十條 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成員大會的決定;

  (二)嚴格履行與本專業合作社簽訂的各項協議或合同,按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和交售;

  (三)按照本專業合作社的市場營銷策略,積極組織實施,開拓市場,努力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四)積極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成員之間互幫互學,發揚互助合作精神,積極向本專業合作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五)維護本專業合作社利益,保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愛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設施;

  (六)依其繳納資金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成員退出本專業合作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證明,并經成員大會通過。退出專業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資金于該年度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專業合作社經營盈余,可參加盈余分配;本專業合作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由成員大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出專業合作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成員義務;

  (三)6個月以上不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活動;

  (四)其行為給本專業合作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第十三條 成員死亡的,可由繼承人繼承其成員資格,辦理有關手續后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繼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規定申請退出合作社。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設立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經授權,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少于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成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

  (二)除名成員;

  (三)決定增減認購資金和資金轉讓;

  (四)決定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

  (五)決定生產經營方針、投資規劃和工作計劃;

  (六)決定成員認購的資金總額、每股金額和單個成員認購最大份額;

  (七)決定重大財產處置;

  (八)決定盈余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其它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一)四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

  (二)三分之一以上成員股東、代表提議。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體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出資額或交易量較大的成員股東,可享有附加表決權,但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第二十條 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員。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條 召開成員大會前,須提前3天向成員告知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監事宋文才。理事長為本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向成員大會提交成員加入專業合作社、退出專業合作社、除名、繼承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五)討論決定成員與職員的`獎勵和處分;

  (六)代表本專業合作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七)根據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為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八)聘用或解雇本專業合作社職員;

  (九)管理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

  (十)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專業合作社業務,保障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議每月至少召開1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 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采取適當形式按時向成員報告。

  第四章 產品交售、作價和結算

  第二十七條 成員應根據與本社簽訂的生產協議(合同),足額交售符合要求的產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額的,須繳納不足部分20%的公積金。

  第二十八條 成員出售的產品(肉牛)價格按高出本地市場價格0.1元/斤收取。

  第二十九條 成員產品結算可以待本批產品銷售完畢后款。

  第三十條 非成員交售給本專業合作社的產品,其作價政策和結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會臨時決定。

  第五章 財務管理與盈余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專業合作社應依照有關財經法規、政策,制定本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二條 本專業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

  (一)成員認購資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

  (三)銀行貸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資金及接受的捐贈;

  (五)其它來源。

  第三十三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專業合作社的自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專業合作社資產。

  第三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費用開支范圍,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

  (二)生產、經營和服務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宣傳、推廣、項目申報、認證認定等支出;

  (四)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五)成員和職工的獎勵;

  (六)福利事業費用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七)其他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而又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專業合作社按公歷年度進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交上年經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同時,提出本年度的財務收支計劃,交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根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第三十六條 扣除當年經營、服務成本,年終盈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及虧損彌補;

  (二)公益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三)風險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凈利潤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項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需列支的成員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職員工資、成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計入成本。

  第三十八條 本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組織、個人贈予資產,應當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農業部門的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清算

  第四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認購資金、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專業合作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解散時,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一)本專業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本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本專業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專業合作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專業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四十二條 在確認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1月內向成員和社會公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三條 本專業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大會選出5人組成清查小組,對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準。本專業合作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3)繳納本專業合作社所欠稅款;(4)抵償債務;(5)按成員認購資金比例還款;(6)按成員認購資金比例進行分配。清算完畢后,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

合作社章程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農民的社會經濟地位,促進農村現代化建設,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和《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xx—20xx年)》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自愿、平等、民主、互利、有限責任的原則,成立本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本社的名稱為xx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的地址為xx。第四條本社的宗旨是:推動農村經濟建設,加強農村社會服務,提高農民的綜合素質和經濟收益,為農民辦實事、解難事,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為鄉村振興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二章組織形式和資本構成

  第五條本社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自然人組織形式,資本主要由農民出資組成,亦可吸收國家、社會資本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投資,從而形成集體經濟組織。

  第六條本社的資本構成包括:農民出資、國家、社會資本和其他有關單位的資金出資。具體實行“兩頭倒”的經營模式,確定具體比例由社員大會決定。

  第七條本社的資產由社員共同出資,并由本社管理。如不再從事經營活動或被解散時,本社的所有資產歸所有原投資人分配。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管理

  第八條本社執行會員代表制,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九條社員大會是由全體社員參加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由每年召開1次,由理事會召集。社員大會議程由理事會提出,或由1/3以上社員共同提出。

  第十條社員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決定本社的章程和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本社的計劃、預算、年度經營報告等;

  (四)審議和批準本社的年度分紅和利潤分配方案;

  (五)決定社員投資方式、利潤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

  (六)決定解散本社、清算其資產和負債;

  (七)制定本社規章制度和執行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本社設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設主席、副主席、常務理事和理事等職務。

  理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社員大會的決議,負責本社的經營管理;

  (二)組織和維護本社的法人地位和資產權益;

  (三)制定本社的經營計劃和年度預算;

  (四)決定本社的人事任免;

  (五)進行社內保密工作;

  (六)制定和執行其他決策。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社員大會選舉并設主席、副主席和監事等職務。監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本社的經營管理情況;

  (二)監督本社的資金、財務使用及其財務狀況;

  (三)參加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會議,對涉及本社利益的重要決議提出質詢意見;

  (四)對本社的各項管理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社員有權參加社員大會和理事會議員的選舉,有權擔任理事、監事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監督和參與決策,有權掌握本社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社員應按照本社的章程和規章制度,認真執行合作社作出的各項決議,愛護本社的集體資產,維護本社的利益。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本社生產、經營的項目應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要做到創新、卓越和具有市場競爭力。

  第十七條本社的經營原則是:在合法、規范、透明、公正的基礎上,保持和增加本社資產、提高本社效益、服務社員,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推進鄉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十八條本社的經營活動應始終圍繞滿足社員的需求和服務農村經濟發展出發,以農民為服務對象,主要經營農業、林業、漁業、養殖和服務等項目。

  第十九條本社應及時編制年度經營計劃和預算報告,并在社員大會上報審議和批準。在經營計劃和預算框架內,理事會具有制訂經營方案和實施決策的職權。

  第二十條本社應通過實現“三化一提升”(即管理制度化、運作規范化、精細化,布局服務化)來提高本社的效益。

  第二十一條本社應按照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本社應根據實際情況選聘專業技術人員,保證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三條本社平時應定期召開監事會議、理事會議和員工大會,及時匯報工作、交流思想、解決問題,提高工作效率和凝聚力。

  第五章章程修訂和解散清算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的修訂必須由社員大會通過,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的規定向當地的農村合作社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社有解散清算的情況,必須經過社員大會的表決,并由農村合作社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解散,由理事會進行清算,將資產和負債進行核算和分配,解散清算后,本社即告終止。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社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自通過社員大會后發生效力,本社所有成員必須遵守。

  以上是本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以共同實現農業發展和農民自我發展為目標,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互促進,為鄉村振興做出積極的貢獻。

合作社章程14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合作社,社址設在,第三條本社堅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宗旨是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為社員服務。

  第四條

  本社的業務范圍包括:為社員供應所需生產資料,如:、 、等;收購、等農副產品;提供機械、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五條

  本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組織供應、生產和收購,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關單位的監督。

  合作社編輯第六條

  本社創建資本總額xx萬元,分為xx股份,每股xx元,其中xx入股xx萬元(xx股),社員入股xx萬元(xx股)。

  第七條

  社員必須按其業務量認購相應股份,并在注冊登記時一次付清,由合作社開據股金證書。

  第八條

  一個社員,不論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認其為一個股東,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繼承和轉讓,但必須到合作社辦理有關手續。

  社員編輯

  第九條

  承認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規章制度,并認購股金者,經本人申請,由理事會批準,即為本社社員。

  第十條

  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1、依據生產資料供應證,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務。

  2、參加社員代表大會,有發言權、表決權、咨詢權和監督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細則。

  3、按照章程的規定程序改選或罷免董事、監事。

  4、參加年終分紅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社員的義務: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根據章程的規定交納入社費,認購股金及由社員大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3、保證按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要求實施生產,嚴格履行合同,保證供貨時間、數量和質量。違反者,按合作社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社員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社員退社一定要在業務年度結束前2個月提出,經理事會批準,完成當年任務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中途不得退社。

  2、社員退社時,根據當年本社的財務狀況,退還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當本社財產不夠抵償債務時,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擔股份以外的虧損額。

  第十三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經董事會決議,給予除名:

  1、社員不遵守章程及決議,不履行社員義務,不執行本社簽訂的合同,向本社提供偽、劣產品。

  2、不論以何種方式,給本社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者,按合作社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對社員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

  管理機構編輯

  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社員代表由社員選舉產生,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代表出席方能舉行,多數票通過方可有效。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權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選舉和罷免董事,選舉或罷免監事。

  3、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批準本社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增加新社員數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終分配方案。

  第十七條

  董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向社員代表大會負責。設董事長1人,董事xx人,任期為xx年,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xx次會議,除例會外,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可臨時召開。

  第十八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1、董事會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管理合作社,確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開展。

  2、提出、審議合作社的年度計劃,財務預決算及年度工作報告。

  3、在同國家、集體、私人等三者關系中,董事會代表合作社開展工作,有權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約。

  4、決定資金的借貸、使用、償還等工作。

  第十九條

  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檢查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2、代表董事會行使權利,有權對外簽署一切合同,對內簽署社員證、股金證和生產資料供應證。

  3、提名并經董事批準,聘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4、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合作社實行董事會聘任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xx人,總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合作社財務狀況負責。

  3、有權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門負責人;有權決定內部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獎罰;組織對社員進行培訓。

  4、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

  合作社設監事會,負責監督本社的業務活動。監事會由xx人組成,其中設監事長1名,監事xx人,任期xx年,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可連選連任,并行使以下職權:

  1、審查合作社的帳目、現金、票據等,以及資產負債帳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2、對董事會及管理人員進行監督,代表合作社與董事會進行交涉。

  3、有權派出代表出席董事會議,有權建議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終止清算編輯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終止并進行清算:

  1、合作社的資本連同公積金和機動儲備金虧損二分之一時。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二十五條

  在接到撤銷合作社的通知后,董事會應在1個月內召開社員代表大會,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對合作社進行改組。由社員代表大會成立清算委員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清算委員會批準,不得處置合作社財產。

  第二十六條

  清算財產時,合作社財產應按下列順序進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貸款、貸款利息、稅款及發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員工資、生活費等。

  3、按社員所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本金。

  4、若資不抵債時,社員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負擔其他連帶責任。

  附則編輯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今后頒布的有關法律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進行修改。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有關部門批準生效,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15

  1 、合作社凝聚力的涵義

  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凝聚力泛指使人或物聚集在一起的力量。由此延伸,合作社凝聚力就是合作社社員之間為實現合作社活動目標而實施團結協作的程度,合作社社員的集合,構成一個合作社,構成一個團隊、一個群體。在當今社會,大多輝煌的事業靠個體力量或個人英雄是難以實現的,這就需要群體凝聚。其內部表現是個性心理特征中統一相應的整體配合效能和歸屬心理,在共同責任利益意識作用下形成的一種士氣狀態;其外在表現是個體動機行為對群體目標任務所具有的依賴性、依從性和服務性。只有擁有了一支具有很強凝聚力、向心力、戰斗力、號召力的合作社核心,擁有一批彼此相互鼓勵、支持、學習、合作的社員,合作社才能夠永葆生命活力。

  2 、影響合作社凝聚力的因素

  影響合作社凝聚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行業本身、政府部門、宏觀政策、自身建設、活動經費等。

  2.1行業本身

  合作社的合作內容廣泛,涉及種、養、加和產、供、銷,不同行業之間的凝聚力本身就有差別,經濟形勢好的行業其凝聚力相對就強,反之則相對較弱[1-2]。

  2.2政府關注程度

  各級黨委、政府的支持幫助與合作社凝聚力關系密切,完全脫離黨委、政府,與各級主管部門毫無聯系的合作社,其凝聚力會大大削弱。

  2.3宏觀政策形勢

  國家的宏觀政策對合作社凝聚力影響巨大。當合作社的生產經營不能迎合政策、不能順應形勢時,合作社自然解體。

  2.4合作社自身建設

  合作社自身建設至關重要,這是確保合作社正常運轉的重要條件,是提高合作社凝聚力的主觀因素。合作社自身建設涉及合作社的指導思想、職能作用、合作目標、核心成員、內部結構、運行機制以及影響面、公信度和合作社業績等方面[3]。

  2.5合作社活動資金

  沒有資金或資金匱乏、融資困難都會影響合作社的正常運轉,自然也就影響合作社的凝聚力。

  3 、提高合作社凝聚力的途徑

  3.1充分做好宣傳發動

  合作社是一種新型的農民經濟合作組織,是從事相同性質經濟活動的一個群體。近年來的合作社建設實踐表明,合作社在做大、做強農業產業,促進農民增產增收,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以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這是合作社普遍具有的共同意義。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1)有利于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維護市場秩序和行業經濟利益;

  2)有利于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在“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則下,管理不干預,指導不干涉,服務不干擾,提高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

  3)有利于及時了解市場動態和技術發展方向,推動科技創新,實現科學發展;四是有利于促進就業、消費和統籌發展,建立公平和諧的社會。對此,必須采取不同形式,做好宣傳講解,讓社員或準備入社的農民了解合作社的重要意義。不斷增強社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使其產生巨大的工作熱情和動力,有利于合作社凝聚力的快速提升。

  3.2科學制訂合作社章程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社示范章程》《農民專業合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法律制度框架要求,制訂不同合作內容的合作社章程和基本思想,達到合作社的獨立公正,行為規范,運作有序,公信力強,適應市場發展的要求。沒有合作社章程指導或章程模糊,凝聚力無從談起,以正確的章程為導向,形成共同的信念和一致的行為,以期達成目標的早日實現。

  3.3明確界定合作目標

  在某種程度上,合作社必須以服務社會和社員為目標,切實代表和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

  1)組織基地生產、開拓市場、搜集信息;

  2)積極與有關部門聯系聯合,溝通協調,取得政府支持,反映合作社訴求;

  3)建章立制,實行民主管理,明晰合作社與社員的產權關系,健全利益分配機制;

  4)牢固樹立服務意識,努力創造條件,為社員提前、產中、產后全程服務,不斷擴大業務領域,壯大合作社經濟實力。明確合作社的合作目標。使入社社員或準備入社的農民提高自我認識,明朗優劣,激勵其在入社之后充分發揮優勢,規避風險,實現社員的資源效益最大化。

  3.4全面加強自身建設

  1)改善合作社內部治理結構。按照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合作社行為,明確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理事長的權利與職責;加強自身學習,不斷提高合作社帶頭人和管理層核心成員的素質和能力,建立一支懂專業、會管理的合作社核心。

  2)完善合作社運行機制。嚴格遵循合作社章程,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例會、年會、選舉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代表大會、財務管理、活動報告等制度,喚起社員的參與意識、主體意識和對合作社的監督意識,形成規范有序的運作機制。

  3)全面提升合作社影響力。以優質的服務和業績為平臺,不斷吸納新社員,擴充新力量,擴大覆蓋面,提升合作社的影響和代表性。內部結構良好,運行機制科學,影響力大,公信力高,合作社凝聚力自然水漲船高。

  3.5多方籌措合作資金

  合作社的健康運行,需要一定的資金作支撐,合作社本身也需要政府和社會的支持,在“一法一條例”中,也明確提出了各級政府對合作社進行相應的扶持,包括涉農項目安排、財政及金融部門支持、稅收方面優惠等。因此,除社員以不同形式入股和合作社正常運行中獲得的利潤積累之外,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還需要積極地與上級政府部門、業務指導部門、財政金融部門聯系,多方籌措活動資金,以推動合作社的健康發展。如申報行業項目資金,爭取優惠金融信貸、申請合作社財政專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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