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廠生產車間規章制度

時間:2025-01-09 09:59:52 曉麗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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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廠生產車間規章制度(精選13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屠宰廠生產車間規章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屠宰廠生產車間規章制度(精選13篇)

  屠宰廠生產車間規章制度 1

  為維護車間生產正常秩序,確保人力、物力的合理運用,提高生產效率,制定本制度:

  1、生產車間的員工必須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曠工。

  2 、員工進入車間必須穿著公司統一的.工作服,佩帶服務胸卡和公司標志,并保持儀容整潔。

  3、上班時間員工必須堅守崗位,不得串崗、閑逛,不得無故返回宿舍。待工待料期間在員工休息室休息待令。

  4、車間內嚴禁吸煙,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5、自覺維護車間整潔衛生文明,嚴禁破壞車間文明衛生現象發生。

  6、員工必須維護車間各項設備和工具,按章操作,嚴禁違反規程亂用;下班前必須按規定進行班后維護,做到“工具歸箱,設備復位,場地清潔”;上班前必須對設備進行常規檢查。

  7、配備齊全的車間安全防火設備,并定期維護調整,確保設備技術狀況良好;人人皆知防火設備的放置位置,并熟練掌握使用技術。

  8、禁止無故到非本組工位或非本組維修的車輛中去。

  9、禁止無故啟動汽車,包括啟動汽車電器。

  10、上班時間,必須絕對服從統一調度。

  11、生產工作必須憑任務委托書進行。禁止任務委托書或隨意擴大、縮小工單內容施工。

  12、進入車間送修車輛統一由維修顧問移位;任何員工未經準許,不得擅自開動車輛;非技術檢驗員和車間調度不得外出路試檢驗,沒有駕駛證的人員不得移動車輛。

  13、上班時間盡量少打私人電話,屬個人家庭緊急情況,說明情況后回復電話;屬工作問題,經有關經理批準后可以回復電話。

  14、員工出入車間不得攜帶與生產無關的物品,發現可疑或特別情況時,門衛或有關管理人員有權監督檢查出入員工。

  15、車間設備、工具未經公司批準,一律不得帶出車間。

  16、員工在上班時,需外出辦理個人緊急事情,須向車間管理人員請假。

  17、經公司批準的人員由車間主管或有關管理人員陪同參觀。員工不應主動找參觀者攀談。關于技術問題可以在車間經理同意下為客戶解答。

  屠宰廠生產車間規章制度 2

  一、倉庫內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并設明顯標志牌。

  二、倉庫內部照明用燈,應使用60w以下白熾燈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燈具,禁止亂拉亂設臨時電源線。

  三、應根據貨物的不同性質分類存放。

  四、嚴禁使用電熱器。

  五、各種滅火器材,消防設施不得擅自動用。

  六、倉庫保管員下班前要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在確認無問題后關閉電源,鎖門離開。

  七、知道所在部門滅火器材的位置并會使用各種滅火器,能熟練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經許可,無關人員不準進入倉庫。

  屠宰廠生產車間規章制度 3

  為了加強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有力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確保公司生產活動的正常進行。依據國家和上海市有關部門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1、各部門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各項制度和操作規程。

  2、對公司員工必須進行生產安全教育,填寫三級教育卡片備檔。生產員工上崗前,部門或車間必須對員工進行操作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才能獨立操作。

  3、公司為從事作業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條件和防護用品。

  4、杜絕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實際操作人員有權對上述行為拒絕執行。

  5、生產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6、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始終處于正常工作狀況,任何人無權擅自拆除設備安全防護裝置,違者將予以重處。為了確保安全,設備安全防護裝置不能正常工作時,不準開機運行。

  7、為了保證用電安全,嚴禁開啟設備的電氣箱,發生電氣故障,必須由電工進行修理,并認真執行設備檢修期間附:設備檢修期間的停送電規定

  (1)設備遇大修、小修時都必須事先停電,并懸掛“設備檢修”標志牌,示明設備處在檢修狀態,設備檢修完畢,需要送電調試前,必須認真巡視設備各部位,并通知在場操作人員和其他檢修人員,設備調試合格后交付使用同時撤走“設備檢修”標志牌;

  (2)日常維修(尤其是電氣維修)原則上要求停電檢修,除非某些部位的檢修可以或者需要帶電時,但必須確保人員和設備的安全上有保證。設備的日常維修是否需要停電,由當班檢修人員根據當時實際情況確定并通知操作工,生產車間不得強制要求帶電檢修;

  (3)設備停電檢修后的送電,必須由電工執行,送電完畢后由電工通知操作工或班長,正常停機或開機不受此限制。

  8、禁止亂拉電線、亂接電器設備,非專業人員嚴禁從事排拉電線、安裝和檢修電器設備。

  9、動用明火必須嚴格執行<動用明火審批制度>。

  屠宰廠生產車間規章制度 4

  第一條生產紀律

  1、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按設計圖紙及有關要求生產,勤儉節約,杜絕浪費。

  2、廠區及生產車間內嚴禁吸煙。

  3、愛惜生產設備、原材料和各種包裝材料,嚴禁損壞。

  4、服從生產主管的安排,及時作業,保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任務。

  5、衣著清潔整齊,按照要求穿制服上班。

  6、嚴禁私自外出,有事必須向生產主管請假。

  7、保持車間環境衛生,不準在車間亂扔雜物,禁止隨地吐痰,每次生產任務完成后要將地面清掃干凈。

  8、當產品出現不良時應立即停工并上報,查找原因后方可繼續生產。

  第二條操作規程

  1、正確使用生產設備,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非相關人員嚴禁亂動生產設備。

  2、生產過程中的產品要按使用說明正確操作使用,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3、嚴格按照設備的使用說明進行生產,嚴禁因搶時間而影響產品質量。

  第三條產品質量

  1、必須樹立“質量第一、用戶至上”的經營理念,保證產品質量。

  2、嚴把原材料進庫關,高品質原料出高品質產品。

  3、禁止使用替代原料,嚴格按圖紙配料,配好料,確保符合規范。

  3、注意生產過程中的細小環節,要求包裝良好,碼垛整齊美觀。

  5、檢查產品的標簽、名稱、型號規格、做到萬無一失。

  6、裝車前需最后檢查、核對(產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情況),做到單貨相符。

  7、文明裝車,堆碼合理。

  第四條安全生產

  1、生產過程中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2、嚴格按照設備使用說明操作,防止出現傷亡。

  3、生產時必須戴好防護口罩、手套,防止機械傷人。

  4、注意搬運機械的.操作,防止壓傷、撞傷。

  5、正確使用帶電設備及電氣開關,防止遭受電擊。

  6、易燃、易爆物品應單獨堆放,并樹立醒目標志。

  7、原材料、包裝物、零小的設備應布局合理,堆放整齊。

  屠宰廠生產車間規章制度 5

  為了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安全文明生產,保證職工人身安全,促進車間生產經營的有序發展,結合本車間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職工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必須時刻謹記“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觀念。

  2、嚴格執行殘疾職工的.安全監護工作,對殘疾職工要組織職工結對子,每一名殘疾職工在工作和生活中由班組的其他職工或領導指定人員負責監護,確保殘疾職工的安全生產和人身安全。

  3、職工應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并掌握其使用方法,消防器材要確保安全有效,應定期檢驗,放置位置應明顯,周圍無阻礙物堆放,有效期限標志明顯。

  4、職工在車間內應走安全通道,通過料垛時,應保持安全距離,嚴禁攀爬料垛。

  5、工作中,要嚴格按照執行操作規程和工藝標準,因違規操作造成設備事故并造成一定損失的,視情節給予一定處罰。

  6、職工在操作設備時應精力集中,不得說笑閑談或在疲倦狀態下繼續工作。

  7、各班組職工應定期對組內設備進行保養維護,減少事故隱患,發現設備異常應立即上報維護。

  8、保養維修設備時,必須在明顯處掛出警示牌,維修需動用電源時,嚴禁其他組員觸動設備開關。

  9、職工必須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熟悉設備的性能特點,未經允許非本崗位職工嚴禁擅自操作其他工序的設備,確保安全生產。

  10、職工應熟悉車間總電源位置,如遇緊急情況應立即停機停電,妥善處理并及時上報。

  11、車間工作現場地面應時刻保持清潔,成品、備件、原料、廢料等堆放應按照規定放置。

  12、車間內不得私接亂拉電源、電線,如確實需要,需報車間批準,由設備維修人員負責,用后及時拆除。

  13、下班前,班組長應負責關閉設備及照明電源,關閉門窗。

  屠宰廠生產車間規章制度 6

  為了更好的規范車間工作人員的行為,也更好的防止車間的安全,特制定本規章制度,望車間工作人員遵照執行。

  一、總則

  1、車間主任對給排水車間的安全工作負主要責任。

  2、車間主任編寫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督促檢查執行。

  3、成立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小組(成員由副主任及工段長組成)。

  4、安全員負責對車間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負責督促檢查、員工安全培訓并建立健全各類安全臺帳,及時把檢查情況、隱患排查情況、培訓情況匯報安環處。

  5、車間負責督促各工段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臺帳。

  二、安全生產制度

  1、新入廠員工和來廠培訓人員,必須接受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生產現場。

  2、員工家屬、兒童及無關人員不經批準不得進入生產區。員工進入崗位前,必須按規定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佩帶好勞動保護用品。

  3、員工在班前和班中不準喝酒,發現帶酒味上班者,應立即停止其工作。

  4、車間要害部位:鍋爐房、主控室、油庫、配電站等,非本崗位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5、2米以上(含2米)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派專人監護。

  6、特種設備的管理要落實到人,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或工具,未經批準,不準動用。

  7、嚴禁非電氣人員接電源或從事電氣設備、線路、開關的檢修、操作等工作。

  8、行燈和機器設備上照明的電壓不得超過36伏。槽罐、溝道、潮濕場所使用的照明燈為12伏,絕緣必須良好。

  9、各種設備、工具開動或使用前,要經過仔細檢查,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起重物品時下方嚴禁站人。

  10、各種防護裝置、信號、標志、儀表、指示器等,要經常檢查、效驗,保證齊全、完好、靈敏、可靠。

  11、嚴格執行工藝指標,按工藝規程和操作法進行操作,嚴格執行“兩票”“三制”制度。大型設備的檢修和倒換實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的`制度。

  12、設備運行中,擦洗和加油時不準觸動轉動部位。

  13、檢修(檢查)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檢修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在非動火區內動火時必須按規定辦理動火證。

  14、生產中遇到危及人身或設備安全,或可能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等緊急情況時,操作人員有權先停車后報告。

  15、人人有權拒絕違章指揮,人人有權制止違章作業。

  16、設備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備可靠,電氣設備和線路的接地(接零),絕緣必須良好,否則不準使用。

  17、車間和倉庫內的門窗必須安裝牢固,并經常檢查、維護。

  18、為保護地下的電纜、管道和構造物,防止人身和其他事故,需動土施工時,必須按“動土(動工)安全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動土許可證,待批準后方可施工。

  19、自行車必須放入規定的車棚中,嚴禁進入生產區內。

  三、下列場所非操作人員不許逗留

  1、掛有“危險”標志的地方。

  2、進行起重作業的場所。

  3、在進行電焊、氣焊的場所。

  4、在進行檢修、安裝或高空作業的地方。

  5、正在運轉的設備附近。

  6、有倒塌危險的建筑物、土石方作業的溝、坑、孔、洞近旁。

  7、廠內生產區動火要按規定辦理“動火許可證”。

  8、在易燃、易爆區域內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

  9、除發生火警、火災外,各種消防用具,器材和設施,未經領導同意,不準隨便動用。

  10、高壓線下,嚴禁站人和堆放物品。

  11、酸堿儲罐區,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工作人員卸酸堿和使用酸堿時,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嚴禁私自發放酸堿。

  12、油泵房和油管區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禁止打手機,非工作人員不準入內,未經批準不準放油,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四、保障安全十禁止

  1、禁止非電工從事電氣作業。

  2、禁止非木工動用電鋸、電刨。

  3、禁止非焊工從事焊接作業。

  4、禁止非機動車駕駛員動用車輛。

  5、禁止在廠內用明火照明。

  6、禁止在廠內焚燒雜草、垃圾。

  7、禁止在廠內及生產場所吸煙。

  8、禁止攜帶引火物及發火物進入危險場所。

  9、禁止不戴安全帽進入交叉作業區。

  10、禁止未系安全帶登高作業。

  五、檢修作業十不修

  1、檢修任務不明確不修。

  2、沒有安全防范措施不修。

  3、帶壓設備不修。

  4、帶電設備不切斷電源不修。

  5、不切斷有害物質來源不修。

  6、危險物質設備不經過處理不修。

  7、容器內部作業分析置換不合格不修。

  8、設備結構和性能不清的不修。

  9、正在運行的設備不修。

  10、空中懸掛設備無牢靠措施不修。

  六、動火作業六大禁令

  1、動火證未經批準,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3、不清洗,置換合格,禁止動火。

  4、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5、不按時做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措施,禁止動火。

  七、進入設備、容器的八個必須

  1、必須申請、辦證,并得到批準。

  2、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3、必須切斷動力電,并使用安全燈具。

  4、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5、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6、必須佩帶規定的防護用具。

  7、必須有人在器外監護,并監守崗位。

  8、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八、生產區十四不準

  1、加強明火管理,生產區內不準吸煙。

  2、生產區內不準進入未成年人。

  3、上班時間不準睡覺、干私活、離崗或做與生產無關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5、不準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物。

  6、不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不準進入生產崗位。

  7、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不準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工具不準動用。

  9、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10、停機檢修后的設備,未經徹底檢查,不準啟用。

  11、未辦高空作業證,不帶安全帶,腳手架、跳板不牢、不準登高作業。

  12、石棉瓦上不固定跳板,不準作業。

  13、未安裝觸電保護器的移動式電動工具,不準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業證的不準獨立作業;特殊工種人員,未經取證,不準作業。

  九、處罰規定

  處罰的目的是懲前毖后,保證維持有效,有序的工作水準,保障車間和員工的權益。

  1、在禁煙區內吸煙者,罰款200元,嚴重者承擔一切后果。

  2、進入生產車間不戴安全帽者,罰款50元,員工操作設備時不準戴手套進行操作。

  3、上班后,不佩戴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罰款60元。

  4、在工作崗位上睡覺者罰款50元。

  5、在上班期間看與生產業務無關的書籍、報紙,罰款20元。

  6、上班時間無故串崗、離崗或干私活者罰款50元。

  7、上班遲到或早退超過5分鐘,作曠工半天處理。

  8、出勤未簽到按曠工或事后請假處理。

  9、請假、公出未辦手續者,作曠工處理。

  10、工作懈怠,不按規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罰款50元(視情況嚴重性可做行政紀律處分)。

  11、無故拒絕工作安排、指令,罰款50元(視情況嚴重性可做行政紀律處分)。

  12、違反安全規定或其行為危害他人安全,罰款50—200元。(嚴重可做行政紀律處分)。

  13、偷盜車間的財物,移交保安或公安部門處理。

  14、不得在消防器材、消防栓前堆置物品,保持道路暢通,未經同意不得動用消防器材(特殊情況下除外)違者罰款50元。

  15、上班時酗酒者,罰款200元/人。

  16、無故損壞車間設備、附件者按原值賠償。

  屠宰廠生產車間規章制度 7

  生豬屠宰執法是提高市場肉品質量的重要途徑,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一環,關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政府的整體形象。近期通過對我區生豬屠宰執法工作的調研和分析,總結了一些好的經驗和建議,具體情況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強自身建設,嚴格落實執法責任制

  一是組織相關執法人員認真學習《食品安全法》、國務院《生豬管理條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加強警示教育和案例學習教育,提高了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執法能力和辦案質量,并將執法和服務兼顧,公正與廉潔并重的依法行政理念融入日常工作中,不斷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思想覺悟和服務意識。二是不斷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切實做到流程清晰、要求具體、期限明確。在執法過程中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法律規定的程序執行,制定了生豬屠宰執法流程圖,規范了《違法案件調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書的填寫,建立了執法案件的登記管理制度和執法材料的立卷歸檔制度。執法過程中堅持文明執法、公正執法,本著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切實做到有法可依、裁量適當,不斷提高執法形象,維護了政府的權威和法律的尊嚴。三是明確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加強執法監督機制,嚴格落實執法責任制。根據國務院《生豬管理條例》等法律的規定,在職權范圍內積極執法、主動執法,變被動受理為主動監管,自7月份以來,共出動執法檢查人員300多人次,查處注水肉、私屠濫宰等違法案件15起,罰沒不合格肉品500多公斤,嚴厲打擊了生豬屠宰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改進執法理念,創新執法模式

  一是結合我區實際不斷提高執法服務意識,摒棄執法就是處罰的原始思想,站在促進我區屠宰行業發展和方便市民消費的角度不斷探索新的執法模式。我區生豬屠宰企業規模小、分布不平均,所占市場份額少,生產經營中不合法、不規范的現象時常出現。針對這種情況,在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的同時,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糾正,將違法違規行為阻擋在萌芽狀態。形成了以執法促規范,以規范促發展的良性循環。二是強化人性化執法意識。我區生豬屠宰執法的對象除全區4個定點屠宰廠外,多為到定點屠宰廠代宰生豬的小業戶和城區周邊的私宰戶,他們大多以此為生,收入水平不高,法律意識淡薄。針對這種情況,執法人員采取先宣傳再檢查,先警告再處罰的做法,避免了因不懂法而犯法的情況發生。三是加強商務、公安、工商、畜牧等部門的密切配合,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活動,并積極探索既相互配合又各行其責的聯合執法新模式,避免重復執法、執法脫節的情況發生。

  (三)加強法律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在全區范圍內積極宣傳《食品安全法》、國務院《生豬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知識,截至目前共發放宣傳材料2000多份,制作展板10多塊,并通過電視、報紙等形式對執法行動進行了跟蹤報道。為下一步的執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群眾基礎。

  二、主要成效

  (一)使廣大人民群眾對生豬屠宰及相關法律政策有了較為全面地了解,增強了群眾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特別是在私屠濫宰高危地區、城鄉結合部,廣大村民不但了解私屠濫宰的違法性,還能主動進行舉報,提供線索,積極配合執法行動,形成了良好的社會風氣。

  (二)規范了我區屠宰行業的生產經營行為,提高了我區豬肉市場的產品質量,維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通過加大查處力度近期我區各大市場基本杜絕了注水肉、病害豬肉,票據使用進一步規范,屠宰企業的生產條件和衛生狀況也有了較大改觀。

  (三)提升了政府形象,增強了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通過文明執法、公正執法,不但使廣大群眾對執法的滿意度得到了提高,也使被處罰者受到了深刻的教育,有效避免了其再次違法的情況發生。通過執法工作的不斷開展,也使執法部門依法行政的意識和執法能力得到了進一步的提高和加強。

  三、存在問題

  (一)執法力量薄弱。目前我區商務執法大隊還沒有成立,屠宰環節執法主要由區商務局內貿業務科室負責,除執

  法工作外,他們還要承擔屠宰行業管理和商貿流通業的相關工作,任務繁重,頭緒冗雜,使屠宰執法工作不能完全展開,只能是不定期的進行執法檢查,對一些違法行為不能及時有效的查處。另外,人員結構不合理,裝備不全、無專職執法車輛等階段性困難也影響到了正常的執法工作。

  (二)執法環境比較復雜,由于我區生豬屠宰還處于較為原始的狀態,雖然有4家定點屠宰廠,但都不能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經營,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對于違法行為,在參照法條執行時,如何正確裁量,既能維護國家法律,又能保證屠宰行業的生存和發展,不好準確把握。由于國家屠宰的相關法律還不夠深入人心,在執法過程中還經常會受到當事人和一些群眾的阻撓和推諉,給執法工作帶來了困難。

  (三)對外來肉的執法檢查缺乏法律依據,形成管理盲區。我區市場共有外來肉品牌10多家,專賣店和超市專柜200多個,日銷量可達8000公斤左右,市場份額大、分布較廣,再加上從高新區、臨淄區等周邊區縣定點屠宰場進入的豬肉,數量龐大,難以管理,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這些豬肉只要附有原產地的檢驗檢疫票據即為合法肉品,但在轉運過程中難免發生假冒品牌肉、注水肉等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問題,群眾舉報時有發生,擾亂了我區豬肉市場秩序,對這些行為沒有相應的執法依據。

  (四)部門協調存在一定難度。前一段時間,商務、公安、工商、畜牧、質檢等部門不定期的進行了聯合執法行動,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在相互配合方面仍存在較多問題,一是各部門都有各自日常工作,從人員和經費方面考慮很難形成聯合執法的長效機制。二是各部門執法隊伍水平不一,執法目標和模式不同,聯合行動時仍是各自為戰,很難達到應有的效果。三是各部門間缺少相應的溝通渠道,執法信息共享難以做到。

  四、主要建議

  (一)進一步健全法律政策體系。結合我區實際制定生豬屠宰以及肉品質量方面的相關規定,通過制定外來肉復檢制度和增加市場檢查職能使外來肉和市場肉品品質方面的問題得到解決。另外,在某些方面應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比如,在個別偏遠的`地區,一些私宰戶世代以屠宰為生,形成了一定的市場,當地老百姓習以為常,如果簡單的將其作為私屠濫宰進行取締,不但使屠宰戶失去了生活來源,也給當地百姓吃肉帶來了不便。針對這種情況,可以通過相應的政策支持,既能使屠宰戶轉型經營,又能保證當地百姓吃肉方便,同時也維護了國家法律的權威,提升了政府的形象。

  (二)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組建人員、編制、經費三落實的綜合執法隊伍。同時要根據執法工作的需要,進一步優化執法人員結構,加強執法人員法律法規、業務技能及相關知識的培訓,提高執法能力;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思想作風建設,明確依法行政觀念,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塑造規范文明、嚴格認真、廉潔高效的執法形象。

  (三)進一步探索提升執法效能和深化制度創新。一是進一步規范執法方式,提升執法效能。細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范工作,從源頭上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建立健全公平、公開、公正的處罰運行機制,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二是理順執法體制,創新執法制度。一方面形成管理與執法既相對分離又密切合作的工作機制。避免混淆與執法對象正常的工作往來和進行行政處罰的不同行為。另一方面,建立商務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協作配合機制。要加強與公安、農業、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質監、畜牧、等部門密切配合,建立與各有關部門的信息通報、聯合調查、案件移送等工作協調機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進行交流,并形成長效機制。不斷完善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三是加強執法宣傳,優化執法環境。通過對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宣傳,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群眾基礎,相信隨著體制的進一步理順,隊伍的進一步壯大,我區生豬屠宰執法工作水平將不斷提高,為屠宰行業的發展和肉品質量的提高發揮更大的作用,為人民群眾的食肉食品安全保駕護航。

  屠宰廠生產車間規章制度 8

  一、企業必須有滿足日常檢測需要的'工作場所及實驗室,并應保持光線充足,通風良好,室環境整潔,基本設施齊全。實驗室必須配備能滿足檢測工作需要的檢測人員和審核人員。

  二、檢測人員能獨立完成樣本的采取和檢測等工作。

  三、必須建立“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檢測臺帳,并建立人員崗位責任制,檢測設施、器材、記錄等都要專人妥善保管。

  四、生豬屠宰前必須進行“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檢測,并實行每批必檢制度。

  五、檢測結果應在屠宰場固定場所以醒目方式對外公示。

  六、應自覺接受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檢測工作開展的檢查、指導。

  屠宰廠生產車間規章制度 9

  一、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標志包括《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無害化處理印章、種公母豬晚閹豬專用印章、《種公母豬晚閹豬專用檢驗證》。

  二、肉品品質檢驗證章應當有專人負責保管,按照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分別出具相關標志。

  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和《種公母豬晚閹豬專用檢驗證》應當留有存根,存根數應當與《宰后檢驗登記記錄表》相符。

  四、嚴禁將肉品品質檢驗標志放任給屠宰業戶自行出具。

  五、嚴禁買賣、租借、轉讓肉品品質檢驗標志。

  六、對于違反本制度有關規定的,將給予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違反第五項規定的,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進行依法處理。

  屠宰廠生產車間規章制度 10

  一、屠宰場生豬進廠驗收制度

  1、生豬到屠宰場后,檢疫人員要向送豬人員索取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開具的檢疫合格證明,清點生豬、檢查耳標,經臨車觀察未見異常,證貨相符予以卸車。嚴禁無產地檢疫證明、無耳標生豬進場。

  2、卸車后,驗收員要逐頭觀察活豬的健康狀況,按照檢驗結果進行分圈、編號。健康豬趕入待宰圈,可疑豬趕入隔離卷。不同貨主、不同批次的生豬不得混群。

  3、對查出的可疑豬,經過飲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復正常的可以趕入待宰圈,癥狀仍不見緩解的送往急宰間處理。

  4、在檢查中發現傳染病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并停止屠宰、運輸、上市,按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5、生豬必須經“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檢測合格后,方可屠宰。

  6、進場生豬在進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規定進行消毒。生豬卸車后,運輸車輛應進行消毒后離場。

  7、檢疫人員應及時準確填寫《動物進場檢驗檢疫臺賬》,檢疫證明逐日收齊并按月裝訂保存。

  二、生豬停食靜養管理制度

  (一)待宰豬臨宰前必須停食靜養不少于12小時。在生豬靜養期間要停食,宰前3小時要停止喂水。

  (二)保證生豬在待宰圈內享有充分活動空間,保持自然靜養狀態。

  (三)在生豬靜養期間,實行封閉式管理,任何與生豬靜養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待宰圈。

  (四)生豬靜養管理人員定期對靜養生豬進行巡視,及時按規定處理疑似病豬、殘豬和死因不明生豬等不宜進入屠宰車間屠宰的生豬。

  三、屠宰場肉品品質檢驗制度

  檢驗人員上班前應配備好各種檢驗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進入工作崗位。工作完畢,對工具、用具進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應以相關法律、規程為準則,認真履行肉品品質檢驗工作職責。

  (一)宰前檢查

  1、待宰檢驗:生豬在待宰期間,檢驗人員要進行(靜、動、飲水)的觀察,檢驗有無病豬漏檢,并檢查生豬在待宰期間的靜養喂水是否按《生豬屠宰操作規程》執行。

  2、送宰檢驗:生豬送宰前(應報檢),檢驗(疫)人員還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確認健康的,簽發《準宰通知單》。車間憑此證明屠宰。

  3、急宰豬檢驗:宰前檢驗人員還負責急宰生豬的宰后檢驗工作。在檢驗過程中發現難以確診的病豬時,及時向企業質量管理部門報告,并進行會診處理。

  4、督促工作人員對場地、車輛進行清洗、消毒,保持豬圈、車輛清潔。

  (二)宰后檢驗

  1、宰后檢驗分為頭部檢驗、體表檢驗、內臟檢驗、寄生蟲檢驗、胴體初檢和復檢等。

  2、嚴格實施肉品品質檢驗與屠宰同步進行的規定,檢驗各個部位,摘除腺體和有害物質。仔細檢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產品質量,做到毛凈、血凈、糞污凈。

  (三)宰后檢驗結果處理

  1、對經檢驗合格的肉品,檢驗人員應及時開具檢驗合格證;對檢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組織器官等物料,按《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的規定,分別蓋上相應的檢驗處理印章,送到指定地點進行無害化處理。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品嚴禁出廠。

  2、檢驗完畢后,及時做好檢驗結果、不合格肉品處理情況等的臺帳登記。

  四、“瘦肉精”等違禁藥物檢測制度

  (一)企業必須有滿足日常檢測需要的工作場所及實驗室,并應保持光線充足,通風良好,室內環境整潔,基本設施齊全。實驗室必須配備能滿足檢測工作需要的檢測人員和審核人員。

  (二)檢測人員能獨立完成樣本的采取和檢測等工作。

  (三)必須建立“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檢測臺帳,并建立人員崗位責任制,檢測設施、器材、記錄等都要專人妥善保管。

  (四)生豬屠宰前必須進行“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檢測,并實行每批必檢制度。

  (五)檢測結果應在屠宰場內固定場所以醒目方式對外公示。

  (六)應自覺接受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檢測工作開展的檢查、指導。

  五、青州市屠宰場屠宰車間管理制度

  (一)車間所有人員按規定時間上下班,按規定穿戴工作服上崗。

  (二)屠宰加工過程中的各工序、各環節必須嚴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藝和質量標準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更改操作規程。

  (三)屠宰加工技術人員須經市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格按規程操作生產,確保肉品衛生質量。肉品品質檢驗人員須經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著裝上崗。嚴格按規定把好肉品衛生質量關。對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豬肉、內臟等,及時作出判處,并督促車間作好無害化及銷毀處理。質量檢查人員必須認真查驗各環節、各工序的加工質量情況,如實填報記錄臺帳,發現問題及時指出,督促改進,并向有關負責人匯報。

  (四)屠宰生產車間實施封閉式管理,非車間管理人員、屠宰加工技術人員和獸醫衛生檢驗人員不得進入車間。屠宰生產車間嚴禁吸煙,禁止醉酒人員上崗操作和在車間內停留。

  (五)燙毛、上機、劈半等工序是現場管理重點,要指派工作責任心強的人員進行操作,以確保產品質量。屠宰機械及電器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程序操作,確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機械事故發生。

  (六)機修工、電工必須全程跟班上崗,發現機械設備故障及時搶修,每天生產完畢須對機械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確保第二天正常生產。

  (七)屠宰車間內不準停放與生產無關的各種車輛及雜物,車間使用的各種容器、工具、車輛、包裝材料等必須清潔、衛生,用后必須清洗干凈,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八)加強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準帶出車間和更衣室,持刀者應登記在冊,下班后應加鎖保存。

  六、青州市屠宰場消毒管理制度

  (一)必須設置專門的消毒物品儲藏間,配備一定數量的常用消毒藥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藥品和消毒工作須有專人保管和負責,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三)消毒時間:經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徹底性消毒

  1、經常性消毒:每天或每班次工作完畢,對生豬待宰間、過道、生產車間、工具、用具及運輸車輛進行常規消毒。

  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周進行全場消毒一次,二、三季度應增至每周全場消毒兩次。

  3、徹底性消毒:對發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過程中發現傳染病時,應立即封鎖現場并進行徹底性消毒。

  (四)消毒要求:

  1、消毒液應選擇符合國家規定的、對病原體敏感的的消毒藥。

  2、消毒池內的消毒液必須每天更換,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3、配制消毒液時,其用量和濃度必須準確,隨配隨用。不得隨意對不同的藥品混合配制。

  4、消毒液要有足夠的時間與被消毒物接觸,不能邊消毒邊沖洗。

  5、藥液一定要攪拌均勻,噴射必須普遍全面,不留空白點。

  6、在消毒時必須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膠鞋等防護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時清洗干凈。

  七、青州市屠宰場衛生管理制度

  (一)加工用水應符合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執行,每年委托法定檢測機構檢測不少于兩次。

  (二)入屠宰車間,必須穿著工作服、工作鞋上崗。必要時穿戴工作帽和手套。屠宰技術人員必須堅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的健康證明。

  屠宰廠生產車間規章制度 11

  一、待宰豬臨宰前必須停食靜養不少于12小時。在生豬靜養期間要停食,宰前3小時要停止喂水。

  二、保證生豬在待宰圈享有充分活動空間,保持自然靜養狀態。

  三、在生豬靜養期間,實行封閉式管理,任何與生豬靜養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待宰圈。

  四、生豬靜養管理人員定期對靜養生豬進行巡視,及時按規定處理疑似病豬、殘豬和死因不明生豬等不宜進入屠宰車間屠宰的生豬。

  屠宰廠生產車間規章制度 12

  屠宰管理制度

  一、嚴格遵守《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發現動物疫情,按規定、程序上報。

  二、定點屠宰場動物疫情報告實行法人負責制,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人為動物疫情報告第一責任人。

  三、駐場動物檢疫人員發現動物疫情,駐場檢疫班組負責人要及時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人進行匯報。

  四、發現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及時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溝通,按規定、程序上報。

  五、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六、嚴格遵守動物疫情發布規定,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發布動物疫情。

  七、違反本制度,造成動物疫情擴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定點屠宰場檢疫證、章、標志管理制度

  一、定點屠宰場檢疫證章為農業部統一規定和監制使用的動物檢疫證、章、標志。包括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動物產品檢疫標簽、檢疫合格驗訖滾印、檢疫原子印章。

  二、證章實行逐級組織、發放,專人負責、專人保管,專庫存放、專冊登記。建立領用、發放登記臺帳、存根和損壞印章使用回收處理督察核對檔案。

  三、檢疫證明存根和回收的檢疫證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檢疫原子印章、檢疫合格驗迄滾印、動物產品檢疫標簽等其他相關資料按照有關規定保存。

  三、驗訖印章要保持清潔,保證正常使用,發現印章有損壞的,及時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部門申請更換。銷毀不合格證、章、標志、檔案,必須經當地動物衛生監督部門負責人批準,涉及財務管理的須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處理。

  四、動物檢疫證出具人必須是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有執法資格證件的人員,出證時要嚴格按照農業部《動物防疫證照填寫及應用規范》的要求填寫和使用,并對檢疫結果負責。

  五、任何人不得偽造、涂改、買賣、租用、轉借證章標志,違者按照《動物防疫法》規定處理,檢疫人員執法犯法,堅決清理出檢疫隊伍,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定點屠宰場動物標識回收管理制度

  一、動物標識為農業部統一規定和監制使用動物耳標。

  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派駐檢疫人員負責動物耳標的識讀、回收登記,并建立動物耳標識讀、回收處理檔案。

  三、檢疫人員對進場動物進行耳標信息識讀,應該加施而沒有加施耳標的動物不得入場,屠宰檢疫時進行耳標回收。

  四、每天屠宰后的動物標識卸下,造冊登記后統一放到標識回收桶內,并進行徹底消毒。

  五、回收的動物耳標由所屬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統一組織銷毀,并作好銷毀記錄,記錄應保存二年以上。

  六、回收的耳標不得重復使用。

  定點屠宰場消毒制度

  一、有專職衛生消毒工作人員,有必備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藥品庫存。

  二、場區出入口、生產區門口設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換消毒藥,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濃度。

  三、進場動物,在進入待宰欄之前要按規定進行消毒。運載動物車輛進行消毒后離場。

  四、屠宰加工場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檢疫檢驗過程中,如所用工具觸及帶病菌的屠體或病變組織時應將工具徹底消毒后再繼續使用。

  六、選擇符合國家規定的,對病原體敏感的消毒藥,嚴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藥應現配現用,交替使用。

  七、保持廠內清潔衛生,無污水、血漬、污物積聚。生活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八、發生動物疫情時的消毒,按國家疫情處理的規定執行。

  九、定點屠宰場法人是本單位動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責任人,駐場動物檢疫人員負責動物防疫消毒的技術指導,監督消毒工作。

  定點屠宰場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制度

  一、發病動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經檢疫確認為不可食用的動物產品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不得隨意處置及出售、轉運、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對死亡動物及發病動物不得隨意進行解剖,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所采取臨時性的控制措施。

  三、對非動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動物,應當在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所指導下進行處理;對病死但不能確定死亡病因的,應立即采樣送至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確診,尸體要在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所監督下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

  四、在對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采樣、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無害化處理等過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個人防護和消毒工作。

  五、無害化處理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的規定進行。

  六、對污染的飼料、排泄物等,應當噴灑消毒劑后與尸體一起進行無害化處理。

  七、定點屠宰場必須具備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基本設備。實施集中焚燒、掩埋的,屠宰廠要配備專用車輛、包裝容器及相關的消毒設施。

  八、對病死、死因不明動物及檢疫不合格動物產品的各項處理,應按規定做好相關記錄、歸檔等工作。

  九、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屠宰廠生產車間規章制度 13

  一、質檢部負責畜禽產品屠宰和肉品品質檢驗工作,負責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各項規章制度應當上墻公示。

  二、質檢部應當按照畜禽產品屠宰、檢驗操作工藝,制定工藝流程圖,并上墻公示。

  三、質檢部應當按照相關的國家標準,對各個屠宰、檢驗環節,制定關鍵點指導書(或企業標準),同時結合生產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改指導書(企業標準)。

  四、應當明確各個屠宰操作及檢驗環節的責任人及職責,將各個屠宰及檢驗環節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

  五、各屠宰、檢驗環節工作人員失誤,造成肉品質量下降或者影響肉品質量衛生安全的,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并對其進行重新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對企業造成重大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對質檢部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

  六、復檢員負責填寫《宰后檢驗登記記錄》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登記記錄表》。

  七、對在屠宰、檢驗過程中,發現疑似傳染性疾病的,應立即報告相關負責人,進行會診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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