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質管理制度

時間:2023-05-20 11:27:55 如意 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資質管理制度(精選14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資質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資質管理制度(精選14篇)

  公司資質管理制度 篇1

  企業資質證書是建設工程行業的準入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資質證書各等級所從事的工程范圍、規模、人員配備、資金及必須具備的各項條件等均進行了強制性要求。為保證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符合法律法規,不斷提高企業資質等級、為擴大經營規模做好鋪墊,特質訂公司資質管理規定。

  一、資質管理工作范圍

  1、負責對資質類證件升級、增項、年檢、核查、延期。

  2、辦理資質所需報表的填寫上報。

  3、資質要求的人員配備、年檢、注冊、證件管理。

  二、資質管理信息收集

  1、對各類資質證書、人員證件有效期進行匯總登記,及時準確的掌控證件年檢、延期情況。

  2、積極主動的通過多方途徑,如政府的網站、上級主管單位、兄弟單位了解最新的資質、人員管理規定,及時為年檢、升級、核查、注冊做準備工作。

  三、準確理解資質管理規定,提前準備相關資料,確保各項工作及時、合格。

  1、對收集的資質管理信息進行分析、篩選,充分理解上級主管單位下發文件的'要求,對不理解部分要主動與主管單位負責人去溝通、交流,對不能達到之要求要向公司總經理匯報不可擅自作主,而造成不必要的延誤或損失。

  2、在充分理解各項要求的前提下方可著手編制年檢、延期等申請資料,在準備申請資料需要的內容時應對其合理性進行分析,如業績、人員證件、學歷、職稱等是否符合要求。

  3、因年檢、延期、升級等資質管理工作設計內容較多,如年度審計報告、工

  程業績等需公司財務部、工程部等提供多項資料。故負責人必須提前準備,分清主次和前后順序,提前與相關人員進行溝通,并以書面形式將所需內容的要求、時間進行告知,并對結果進行跟進。

  四、各項申請資料在上報主管單位之前必須留存一份備案,如因修改而出現多份留存,則將不合格資料進行銷毀,留存合格資料。

  五、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上報資質主管單位各種報表,報表內容如涉及到財務相關內容必須與財務負責人進行溝通,力求符合資質要求的同時確保符合財務管理制度。

  公司資質管理制度 篇2

  公司已根據各個部門、各類人員的不同職責范圍,制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現已成為完整的制度體系。為使責任制的落實,做到時時處處的安全生產工作都有人切實負責,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1)本辦法依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及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制定。

  (2)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個部門、各類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的考核。

  (3)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4)各部門、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落實到位,并實行一級對一級負責,實行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各部門、各類人員自簽訂之日起,安全生產責任開始生效。

  (5)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實行分級考核的辦法。即:公司經理負責對公司各部門、各類人員、工程項目經理考核;工程項目經理負責對項目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作業班組長考核;作業班組長負責對本班組工人進行考核。

  (6)安全生產責任考核采用日常考核與安全檢查同時進行,公司每季、分公司每月、工程項目每周、班組每天進行。考核結果實行逐級審查,逐級上報。

  (7)每次考核結果作為公司評優、晉升、獎金評定、降級、處分等重要參考依據。考核共分三個等級、即: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對于部門考核,部門內每次考核全部人員稱職,該部門為稱職;部門內每次考核有30%人基本稱職,70%人稱職該部門為基本稱職;部門內每次考核有50%不稱職,該部門為不稱職。每次考核均應填寫考核統計表。

  (8)獎罰

  a.年度內每次考核都稱職的部門、個人都可以入圍先進單位、先進個人評比,職務晉升,獎金等級的評定。

  b.第一次考核基本稱職的.部門和個人,公司除對此進行批評教育外,并要求限期達到稱職。到期考核仍然不稱職的部門和個人進行罰款(部門領導罰款500元,部門內不稱職的每人罰款300元),并提出警告處分。

  c.第三次考核仍然不稱職的部門領導,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撤職、調換崗位、降級使用、扣發全年獎金或加倍罰款。

  (9)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傷亡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者,除追究其個人責任和經濟處罰外,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資質管理制度 篇3

  為適應市場競爭,建立健全部門職能,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下使用資質,實現公司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合理化,堅持科學管理,促進經濟效益的增長,制定本辦法。

  一、證件種類

  1.1企業資格證件: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稅務等級證書、銀行開戶許可證書、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書及各類人員證書;

  1.2承攬工程的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書、備案證以及相關部門出具的質量及安全鑒定證明等;

  1.3以后取得的企業各類資質、資格、合同和榮譽證書等。

  二、證件年審

  市場經營部負責對公司證件進行年檢、保管和使用,對公司相關證件如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進行年度審驗,配合安全綜合辦對質量體系認證進行年度審驗。

  三、資質管理

  3.1企業資質管理由公司市場經營部負責,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建立、登記企業資質證件使用情況;

  3.2嚴禁任何人擅自復印企業資質證件,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偽造、轉讓或非法出賣企業證件,違反上述規定者,追究資質證件管理人員及當事人責任,嚴肅處理;

  3.3證件管理人員負有登記、保管、保密、收回的責任,如證件出現毀損、遺失、泄密等情況,由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予以嚴肅處理;

  3.4對公司相關合同的各項條款保密,無董事長或總經理許可,不得給無關人員提供合同內容及條款;

  3.5對相關證件電子版不得外傳,且復印件一律注明用途,防止公司內部資料外泄造成損失。

  四、資質使用

  4.1市場經營部是公司負責對外經營、承攬施工任務的'主要部門,必須掌握市場行情動態,及時收集工程信息并向公司法人匯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下掌握信息,積極參與投標。

  4.2在遵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下積極參與在公司經營范圍內的投標活動,并建立公司資質使用登記表,且注明用途、使用范圍、審批領導。

  4.3分類篩選、處理、跟蹤各類工程信息、并收集整理公司證件、人員、設備、業績等相關資料及電子版,及時為公司經營提供市場導向

  4.4根據公司經營方針、經營目標組織有目的的投標活動,在投標過程中積極掌握業主、代理公司的招標信息,并在公司領導的安排下組織項目部技術人員進行投標文件的編制。

  4.5參與工程中標合同的談判及合同文件的保管、歸檔工作,對已中標的項目進行成本控制,了解和掌握工程價格信息的整理、匯總,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并與項目部簽定目標經營責任書,項目完工后,參與該項目交、竣工驗收活動,協助項目部收取工程計量款,并考核項目部生產經營目標的實現。

  4.6代表公司與業主單位做好溝通,及時反饋業主信息,以便公司調整生產目標、方向,積極配合業主方對該工程、質量、安全等方面的檢查及驗收活動。

  4.7與綜合辦互相協調做好企業文化的籌化、宣傳工作。

  公司資質管理制度 篇4

  1.1企業資格證件: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登記證、道路運輸許可證、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等。

  1.2企業榮譽證書:免檢證書、獲獎獎牌、名牌證書、著名商標證書等各類證書。

  1.3企業人員資格證書:特殊工種上崗證書。

  1.4當前取得的企業各類資質、資格和榮譽證書。

  2.1必須建立企業證件登記臺賬。記載證件名稱、數量、批準時間、批準部門、證書經營范圍、有效時間、年檢時間。

  2.2企業證件由綜合部統一管理。

  2.3嚴禁任何人擅自復印企業證件,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偽造、轉讓或出賣企業證件,違反上述規定者,追究證件管理人員及當事人責任,嚴肅處理。

  3.1建立企業證書借用申請表。

  3.2企業證書的借用、借出及復印:由借證人填寫證書借用申請表,在申請表“注明用途、使用范圍”,并注明有效期限。任何證件(包含原件及復印件),均需總經理簽字批準后,綜合部才予辦理出借手續。

  3.3有關部門借用證件參加年檢完畢后,必須交回綜合部。證件管理人員負有收回證件之責,如證件未及時收回,給企業造成損失由其負責。

  4.1未能及時年檢造成后果的由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承擔全部年檢費用和損失費用(如罰款等)。

  4.2違反第2條第2.3款者,承擔全部損失費用并處罰全年工資總收入的'5%。

  4.3各種證件如發生丟失,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承擔全部補辦費用和損失費用,并處罰全年工資總收入的5%~10%。

  4.4各種證件未按時收回,除責成管理人員收回外,并處罰月工資總收入的5%~10%。

  5解釋權歸綜合部。

  公司資質管理制度 篇5

  資質證書是各企業行業的準入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資質證書各等級所從事的工程范圍、規模、人員配備、資金及必須具備的各項條件等均進行了強制性要求。為保證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符合法律法規,不斷提高企業資質等級、為擴大經營規模做好鋪墊,特制定資質管理制度規定。

  一、證件種類

  1.1企業資格證件: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書、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法人證、稅務登記證,企業審計報告、合同業績等相關證件原件、復印件及電子版掃描件。

  1.2企業榮譽證書、優質工程證書、文明工地證書、“重合同、守信用”證書。

  1.3企業人員資格證書:項目經理資格證書、職稱證書、年度安全考核證書、“五大員”崗位合格證書、特殊工種上崗證書。

  1.4員工職業資質證書和個人證書(學歷證、學位證、身份證等)。

  1.5以后取得的企業各類資質、資格和榮譽證書。

  二、證件工作使用范圍

  1、各種資質證件由資質管理處統一管理,資質證件的`年度檢審、變更、換證等事務,由其負責及時辦理。負責建立企業證件登記臺帳。負責對資質類證件升級、增項、年檢、核查、延期工作。對各類資質證書、人員證件有效期進行匯總登記,及時準確的掌控證件年檢、延期情況;辦理資質所需報表的填寫上報;資質要求的人員配備、年檢、注冊、證件管理等工作。

  2、記載證件名稱、數量、批準時間、批準部門、證書經營范圍、有效時間、年檢時間。

  3、嚴禁任何人擅自拷貝資質證件電子版、復印資質證件,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偽造、轉讓或出賣資質證件,違反上述規定者,追究其當事人責任,嚴肅處理。

  4、對收集的資質管理進行分析、篩選,充分理解上級主管單位下發文件的要求,對不理解部分要主動與主管單位負責人去溝通、交流,對不能達到之要求要向公司領導匯報,不可擅自做主,而造成不必要的延誤或損失。

  三、證件使用

  1、建立企業證書借用使用登記表。

  2、公司資質、證書實行集中保管、統一使用,資質、證書管理部門對資質、證書的安全存放和規范使用負責。

  3、資質證書外出參加經營活動時,資質管理處須安排專人負責管理并須隨時隨身攜帶公司資質證件,因工作需要確有不便的,經公司主要領導授權后借出。

  4、內部使用:在公司招投標經營活動中需使用資質證件的,須經公司主要領導授權后,由資質管理處安排專人負責辦理。使用流程:申請使用-領導授權-專人負責。

  5、外部合作使用:有外部公司及個人要求與我公司合作使用資質證件進行投標經營活動的,由其公司或個人聯絡本公司一名擔保人,請示公司總領導并得到授權后,填寫《公司證件使用登記表》后,并安排專人負責辦理。使用流程:申請使用-聯絡擔保-領導授權-使用登記-專人負責。

  6、經營活動中出具的資質證件復印件上,須寫明“僅供xx工程投標活動使用”等相關信息;經營活動中攜帶印鑒的,無論任何理由,不得在空白紙頁上加蓋。

  7、資質管理處使用的計算機上須設置密碼,以防止泄露資料。無論任何理由,不得將資質證件電子掃描件等相關資料上傳網絡或拷貝給任何公司及個人。

  8、公司內部使用資質、證書用于招投標、各種外部審核等工作時,須由該項工作責任人填寫《資質、證書使用計劃表》,報經分管領導審核,經總領導審批后方能使用。

  9、外部單位、個人借用公司資質、證書,須由使用人或本公司該項工作聯系人填寫《資質、證書使用審批表》,報經分管領導審核,經總領導審批后方能借用。

  10、公司資質、證書管理部門以經批準的《資質、證書使用計劃表》、《資質、證書使用審批表》作為使用依據并存檔,并對使用情況作登記,確保資質、證書的規范使用。

  11、附件《資質、證書使用計劃表》、《資質、證書使用審批表》是本制度的組成部分。

  公司資質管理制度 篇6

  1、目的

  為適應市場競爭,建立健全部門職能,維護公司穩定發展,實現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合理化,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資質的辦理、維護與使用。

  3、公司現有資質

  3.1公司資格證件種類: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開戶許可證、工商局守信用重合同證明、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3.2公司人員證書: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造價員證書、崗位證書、三類人員證書、職稱證書、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力承裝(修、試)執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書、安防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安防培訓合格證書、員工學歷證書。

  3.3公司業績資質:工程合同、中標通知書、。

  4、公司資質的.管理

  4.1公司現有資質中第3.1項所述資質除營業執照與開戶許可證之外所有資質與第3.2項所述所有資質由行政部負責,指定資質專員進行管理。營業執照與開戶許可證及第3.3項業績資質由財務部專人負責管理。

  4.2資質管理工作范圍:

  1)企業資格類證件的升級、增項、年檢、延期及相關報表的填寫與上報;

  2)人員證書的配備、注冊、年檢、延續;

  3)業績資質的整理、歸檔。

  4.3公司資質管理人員建立企業資質臺賬,對各類資質證書進行整理匯總登記,記錄證件名稱、數量、批準時間、批準部門、許可范圍、有效時間、年檢時間等信息;同時密切關注相關網站,以便于及時掌握資質動態并進行維護。

  4.4對于有關資質的政策、變化,要及時上達公司領導層,對于不達要求的地方要及時匯報,不能自作主張,以免給公司帶來損失。

  5、資質使用規定

  5.1由公司資質管理人員建立《公司資質證書借用登記表》與《公司資質復印件領用登記表》,對于每次借用領用都要詳細記錄借用時間、資質名稱、借用人、借用事由、歸還時間。

  5.2公司資質原件的借用必須經由公司主要領導授權,并由公司內部人員負責借用并隨身攜帶。

  5.3公司資質復印件上必須標明“僅供XX使用,再復印無效”等相關信息方可發放,外部人員使用公司資質復印件必須由公司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領取。

  5.4嚴禁公司內部員工將未標注使用用途的公司資質掃描件拷貝發放給外部人員,嚴禁任何人涂改、出租、偽造、轉讓或出賣公司資質文件,違反者追究其當事人責任,嚴肅處理。

  公司資質管理制度 篇7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華能xx電廠(以下簡稱“電廠”)電廠基建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查管理工作、管理內容與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電廠基建工程施工單位資質審查的安全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華能集團公司電力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辦法

  華能集團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3術語和定義

  3、1施工單位:泛指承擔電廠基建工程的土建、安裝、調試等項目的單位。

  3、2分包

  3、2、1分(發)包企業將其依法承包的工程項目的一部分專業項目或該工程的建筑勞務發包給分(承)包企業,由該分(承)包企業負責完成其約定承包范圍內的工作內容的行為;

  3、2、2建筑施工企業使用非本企業的成建制勞務人員完成建筑勞務活動的行為。

  4職責

  4、1施工單位的職責

  4、1、1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4、1、2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或者以其他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4、1、3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4、2電廠的職責

  4、2、1根據工程項目審查相關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等級和主要負責人、項目責任人、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技術素質應符合項目的要求,不得降低標準,簡化手續,逾期不辦;

  4、2、2監督審核施工承包單位施工機械(包括租用、借用、雇用、外協等)安裝(拆除)資質證、操作許可證及安全設施的合格證和檢測、驗收、準用手續。

  4、2、3監督審核施工單位上報的允許分包的項目和勞務分包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5管理內容與要求

  5、1施工單位需提供下列資料

  5、1、1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施工資質證書原件;

  5、1、2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

  5、1、3施工單位注冊地當地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施工簡歷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

  5、1、4項目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相關資質證書;

  5、1、5安全施工管理機構及其人員30人以上的單位(含分包單位)必須配有專職安全員;

  5、1、6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含起重機械安全準用證)、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的配備清冊及相關證書;

  5、1、7參建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證明;

  5、1、8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5、1、9有分包項目的(含勞務合同)標段施工單位需提出申請。

  5、2電廠審核下列事項

  5、2、1審核施工單位提供的資質材料,填寫施工單位資質審查表,報電廠負責人批準;

  5、2、2審核主承包施工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合同文本以及資質材料;雙方的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權利和義務,施工管理機構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符合工程管理和作業要求;

  5、2、3驗看主承包施工單位勞務分包與勞動服務機構的聘用合同;

  5、2、4對提出分包申請的主承包施工單位給出審核意見;

  5、2、5建立施工單位以及分包單位以及進場人員的清冊。

  6檢查與考核

  6、1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由電廠安質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6、2本標準按《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違章考核細則》和《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細則》進行考核。

  公司資質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承包租賃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xxx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各部門。

  第三條 各部門在承包租賃過程中,應加強對發包方、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的安全管理,在發包和簽訂的`各種承包(含承包任務書)或租賃合同中,應明確相關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也不得租賃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場所和設備(包括各種車輛、施工工具和生活設施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 各部門在簽訂承包租賃經濟合同時,應簽訂安全生產合同,或在承包租賃經濟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五條 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安全資質(資格)審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具有承包、租賃相應資質,近年來良好的安全業績,滿足工作要求的技術、工藝和設備。

  (二)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資格證明。

  (三)安全管理組織機構、規章制度等。

  (四)特種設備注冊登記、檢驗情況。

  (五)其他有關的安全資質證明材料。

  第六條 乙方應對甲方發包的經營場所、特種設備及人員等進行審查確認,主要內容包括:

  (一)承租的經營場所、機械設備(包括各種車輛、施工工具和生活設施等)是否滿足工作需求,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

  (二)承租的特種設備注冊登記、檢驗情況,以及相關人員的資質證明。

  (三)其他有關的安全資質證明材料。

  第七條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承租單位的,甲方應分別與乙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合同或協議,并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第八條 甲方應根據安全生產合同約定為乙方提供滿足現場生產安全要求的工作條件,提供相關的安全資料,并負責對乙方進行安全監督與必要的安全教育。乙方應在滿足甲方安全生產要求的條件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 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有兩個及以上的乙方時,甲方應分別與乙方之間相互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十條 承包租賃期間發生的事故,由甲乙雙方按有關規定分別逐級上報,按國家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乙方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發生嚴重違章或事故的,甲方應按合同要求其停工、停業進行安全整頓,經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重新開工。

  公司資質管理制度 篇9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經第20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第六條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擁有獨資或者控股的勞務企業。建筑業企業應當加強技術創新和人員培訓,使用先進的建造技術、建筑材料,開展綠色施工。

  第二章申請與許可

  第八條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第九條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第十條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一條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三)施工勞務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設區的市級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復印件;

  (四)企業資產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企業主要人員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裝備的相應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復印件;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六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資質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并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三章延續與變更

  第十八條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九條企業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企業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的變更,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另行規定。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變更后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企業遺失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

  (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七)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十)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一)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有關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和考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歸檔。

  第二十六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并要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企業保守商業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企業違法從事建筑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對取得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需要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時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后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筑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準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準予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資質標準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并向社會公布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作廢,企業應當及時將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

  (四)企業提出注銷申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被撤回、撤銷、吊銷和注銷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資質、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社會投訴和違法行為等情況。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依法給予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推行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電子化,建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六條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三)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準予資質許可的;

  (四)發現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五)在企業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同時廢止。

  公司資質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有效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采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

  第三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均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第四條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第五條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資質等級與業務范圍

  第六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

  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第七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且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第八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第九條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百分之十。

  第十條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第十一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二千萬元以上,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2. 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 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屬于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申請和審批

  第十二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為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并公告。

  第十三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在審批機關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申請表;

  (二)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

  (六)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

  (七)單位主要機械設備清單;

  (八)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的有關材料;

  (九)近五年內無安全、質量事故證明。

  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檔一份。

  資質申請表可以從國土資源部的門戶網站上下載。

  第十四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

  第十五條申請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

  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

  第十六條審批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十日。

  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對經過評審后擬批準的資質單位,審批機關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批準,并頒發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其申請材料予以復核。

  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媒體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的乙級和丙級資質,應當在批準后的六十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八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監制。

  第十九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延續的資質單位的從業活動進行審核。符合原資質條件的.,換發新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從換發之日起計算。經審核,發現達不到原資質條件的,不予辦理延續手續。

  符合上一級資質條件的單位,可以在取得資質證書兩年后或者在申請延續的同時,申請升級。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上一級資質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換發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資質證書遺失的,在媒體上聲明后,方可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二十一條資質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重新申請。

  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資質單位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十五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資質單位的資質條件與其資質等級不符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手冊,如實記載其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二十四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技術成果和資質圖章管理制度。資質證書的類別和等級編號,應當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有關技術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停止從業活動,并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條件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條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或者其他技術人員應當參加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培訓。

  第二十七條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資質單位,應當在項目合同簽訂后十日內,到工程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跨行政區域的,資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審批機關或者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四)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于本辦法實施后六個月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到審批機關申請換領新證。逾期沒有申請領取新的資質證書的,原資質證書一律無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公司資質管理制度 篇11

  1、目的

  為規范供應商管理,建立安全、穩定的供應商隊伍,防止外購原材料、零件、設備的原因發生安全事故,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向公司長期供應原輔材料、零件、部件及提供配套服務的廠商。

  3、職責

  各單位采購部門負責本單位對外采購。負責供應商資質鑒定、信用等級評價、產品質量等。

  4、內容

  4.1管理原則和體制

  4.1.1各單位公司采購部門對供應商實行管理,生產、技術等部門予以協助。

  4.1.2各單位采購部門可對供商評定信用等級,建立供應商目錄,根據等級實施不同的管理。

  4.1.3各單位采購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供應商進行評價,不合格的解除長期供應合作協議。

  4.1.4對選定的供應商,各單位可與之簽定采購協議,在協議中具體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雙言互惠條件。

  4.2供應商的評定內容

  4.2.1資質鑒定,供應商應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具備合法性。

  4.2.2產品質量水平評定。包括:

  (1)物料來件的優良品率;

  (2)質量保證體系;

  (3)樣品質量;

  (4)對質量問題的處理。

  4.2.3交貨能力評定。包括:

  (1)交貨的及時性;

  (2)擴大供貨的彈性;

  (3)樣品的及時性;

  (4)增、減訂貨貨的批應能力。

  4.2.4技術能力評定。包括:

  (1)工藝技術的先進性;

  (2)后續研發能力;

  (3)產品設計能力;

  (4)技術問題材的反應能力。

  4.2.5服務評定。包括:

  (1)零星訂貨保證;

  (2)配套售后服務能力;

  (3)服務態度。

  4.2.6合作狀況評定。包括:

  (1)合同履約率;

  (2)年均供貨額外負擔和所占比例;

  (3)合作年限;

  (4)合作融洽關系。

  4.2.7價格評定。包括:

  (1)優惠程度;

  (2)消化漲價的能力;

  (3)成本下降空間。

  4.3供應商評定步驟

  4.3.1采購部進行市場調查,擬出至少3家具備資質和能力的`單位。

  4.3.2由采購部組織相關人員組成的評選小組,對擬訂的供應單位進行實地考查,形成考查報告。

  4.3.3依據考查報告,采購部確定供應商排名順序,建立供應商資料。

  4.4采購部每年組織對供應商進行重新評估,不合格的進行淘汰,同種采購商品的供應商至少應保持3家。

  4.5采購部可對供應商信用情況劃分信用等級,對最高信用等級的供應商,可進行優先選擇和優惠待遇。

  4.6管理措施

  4.6.1各單位對重要供應商應定期進行實地考查,掌握供應商生產、管理情況。

  4.6.2各單位對購入物品應進行檢查和分析,隨時掌握商品質量。

  4.6.3各單位應積極開發新的供應商,減少對個別供應商大戶的過分依賴,分散采購風險。

  公司資質管理制度 篇12

  一、目的

  為保證選擇合格的承包商,對承包商實施全過程的安全檢查、監督和管理,確保承包商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應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雇傭來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務的部門、單位或合作者的安全管理。

  三、職責

  1.供應科與安全科負責審查承包商的安全資質。

  2.人勞科與安全科參加對承包商的安全業績審查;負責監督承包商對用工人員進行作業前的安全教育,檢查監督承包商在施工中的安全活動。

  四、程序

  1.承包商的安全資格評審供應科對承包商的安全資格進行審查和勞務用工資格評審。承包商資格審查的內容:

  1.1服務類型、經營范圍和資質證書;

  1.2承包商安全施工方案;

  1.3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1.4承包商安全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的有關信息;

  1.5承包商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簽訂合同的要求

  2.1 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的安全責任條款;

  2.2 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應執行的安全管理規范、標準、制度;

  2.3 承包商應選擇合格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并經過專業的培訓;

  2.4 承包商應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2.5 承包方必須接受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

  3. 承包商人員需接受安全培訓與有關管理規范的培訓。

  3.1 承包商人員的培訓內容主要包括:作業現場的特點、主要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進入現場的注意事項。

  3.2 承包商的安全資源配置

  a) 按要求配備安監員;

  b) 承包商人員資質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作業人員進行了有關培訓;

  c) 承包商為檢修人員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

  d) 承包商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設備、設施;

  e) 承包商配置必需的安全防護器具、安全標志等;

  4. 作業過程的`協調與監督

  4.1 作業過程的協調承包商負責人應參加公司與作業相關的安全例會與有關安全事項的臨時會議,匯報安全管理情況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實會議要求;

  4.2 作業過程的監督

  a) 對于較為危險的施工作業,必須經公司工程質量技術部門和安全科檢查認可,并安排專人現場監護;

  b) 承包商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c) 公司安全科應采取定期和隨機檢查的形式對承包商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記錄;

  d) 對于違反項目安全管理規定和合同的行為或違章作業行為,安全科有權進行處罰、責令其停工。

  5. 事故報告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由承包商負責調查處理。

  公司資質管理制度 篇13

  為確保選擇合適的分包單位,保證分包單位施工人員具備完成分包工程的能力,并能夠對分包單位進行有效控制,確保工程質量,特制定本制度。凡公司采用分包方式管理的工程分包單位及業主指定的分包單位均適用于本制度。

  第一節分包單位管理

  第一條對工程分包單位資質驗證:

  1、審核分包單位營業執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圍、注冊資金、執照的有效期限。

  2、審核企業性質。

  3、審核經營手冊,查閱其承擔過的施工項目、施工面積或承擔過的工程量。

  4、審核資質等級證書、外省市施工隊伍進滬許可證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員核定數量。

  5、審核安全資質證書,對以往有無重大傷亡事故作必要調查。

  第二條對勞務分包單位核驗:

  1、審核勞務分包單位的務工人員持證狀況(身份證、暫住證、健康證、資格證)。

  2、審核證件有效性,是否符合當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對勞務人員的持證要求。

  第三條分包合同簽訂要求:

  1、必須嚴格執行先簽合同,后組織進場施工的原則。

  2、審核分包方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驗證分包方的工具、設施、設備的安全、完好。

  3、簽訂分包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有關附件:“安全生產協議書”、“外勞力施工隊伍治安、消防管理協議書”、“文明施工協議書”等。

  4、合同應明確總包與分包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分包單位應對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包單位安全管理。

  第四條分包隊伍進場:

  1、主管部門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向分包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施工安全總交底。

  2、以分包合同為依據,交底內容包括施工技術文件、安全體系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應以書面形式,一式兩份,雙方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簽字并保留交底記錄。

  4、合同規定施工過程中應由總包向分包提供的機械設備、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雙方必須辦理書面移交手續,簽字生效。

  第五條分包隊伍施工過程安全控制:

  1、分包隊伍施工人數超過50人以上,應由分包單位指派專職安全人員,協助總包方對施工全過程執行監控。

  2、分包隊伍進入施工現場后,必須遵守總包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和接受總包的監督管理。

  3、分包隊伍自帶各類機電設備,必須向總包提供有效的驗收合格證明。

  分包隊伍各施工班組必須實行班前、班后安全會議和周安全總結會議,并設立臺帳記錄。

  第六條建立分包方評價檔案:

  1、主管部門對分包

  方施工過程進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資料的積累,為以后對分包方的業績評定提供證明材料。

  2、公司有關部門對分包方安全管理狀況和能力進行項目竣工后或年度安全業績評定。

  3、分包方如對安全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頻發,總包方將給予處罰,或作清退處理。

  第二節分包單位人員資格管理

  第一條分包單位人員資格要求:

  1、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各級安全教育培訓以及持證上崗制度。

  1、1分包單位項目經理、安全員須接受建設主管部門的安全培訓、復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后,辦理分包單位安全資格審查認可證后方可組織施工。

  1、2分包單位的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檢員、機管員、材料員等管理人員須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參加總包方組織的安全年審考核。

  1、3分包單位工人入場一律接受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證”后方準進入現場施工,如果分包單位的人員需要變動,必須提出計劃報告總包方,按規定進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1、4分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必須滿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證件(原籍地、市級勞動部門頒發)和當地勞動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臨時操作證,持證上崗。

  1、5分包單位工人變換施工現場或工種時,要進行轉場和轉換工種教育。

  第二條現場文明施工及其人員行為的管理:

  1、分包單位必須遵守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管理規定,在設施投入、現場布置、人員管理等方面要符合總包方的要求,按總包方的規定執行,在施工過程中,對其全體員工的服飾、安全帽等進行統一管理。

  2、分包單位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勞務人員發生任何違法或妨礙治安的行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護工程周圍人員和財產不受上述行為的危害,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負責。

  3、分包單位應按照總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關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衛、環保衛生、料具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同時必須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擾民、防噪聲、防空氣污染、防道路遺灑和垃圾清運等措施。

  4、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保安制度、門衛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員要舉止文明、行為規范、遵章守紀、對人有禮貌,切忌上班喝酒、尋釁鬧事。

  5、分包單位在施工現場應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及行業管理部門有關規定,配置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以及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工作,分包單位應賦予安全管理人員相應的權利,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6、分包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以保證其勞務人員的安全、衛生、健康,在整個合同期間,自始自終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現場和住所,配有醫務人員、緊急搶救人員和設備,并且采取適當的措施以預防傳染病,并提供應有的福利以及衛生條件。

  公司資質管理制度 篇14

  (一)設立保密工作機構,明確工作職責。設置測繪核心涉密人員1人。

  (二)有較健全的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的登記、保管、借閱、使用、歸檔、銷毀、檢查等各個環節有章可循,手續完備。與涉密測繪成果管理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

  (三)有專(兼)職管理人員,管理人員熟知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四)有專門存放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的資料室或專用櫥柜。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成果資料存放整齊。對光介質、磁介質測繪成果及資料應采用防磁設備保管。

  (五)定期對各項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做到檢查有記錄。

  第七條測繪核心涉密人員,需經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八條按照分級管理原則,測繪單位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單位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基本情況;

  (二)保密工作機構、專(兼)職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人員證明文件;

  (三)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核心涉密人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四)單位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

  (五)測繪成果保密崗位責任制度,與測繪核心涉密人員簽訂的保密責任書;

  (六)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保密制度定期自查記錄;

  (七)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相應設施配置情況。

  測繪單位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嚴肅處理。

  第九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考核材料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應的考核標準進行審查,審查方式采取書面審查與實地查驗相結合。

  第十一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自決定受理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出具考核合格通知書;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考核合格通知書有效期與《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一致,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測繪單位申請資質升級的,應按本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考核。

  第十二條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其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考核不合格:

  (一)擅自大量復制涉密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的;

  (二)擅自銷毀涉密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情節嚴重的;

  (三)擅自轉借、轉讓涉密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的;

  (四)非法向國(境)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的;

  (五)有涉密測繪成果失泄密行為的;

  (六)對考核中存在問題逾期不整改的。

  第十三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考核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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