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休病假規章制度

時間:2022-05-13 11:10:46 制度 我要投稿

長期休病假規章制度(精選5篇)

  在現實社會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長期休病假規章制度(精選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長期休病假規章制度(精選5篇)

  長期休病假規章制度1

  一、短期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ㄈ┯萌藛挝慌c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現行標準635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連續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休假工資)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

 。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100%。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救濟費)也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60%。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資"均指按《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的原則所確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

  三、病假工資的計算公式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四、病假天數的確定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計薪日概念,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馮單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單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統一的國家規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數。

  長期休病假規章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四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條 市和各區(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經貿、財政、工商、稅務、審計、建設、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做好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會對用人單位遵守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交涉,進行調查并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章 工資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就涉及工資支付的有關內容制定基本的工資支付制度。

  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工會就工資支付有關問題依法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于本單位集體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七條 工資集體協議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支付標準;

  (二)支付項目;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五)工資的扣除;

  (六)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支付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工資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當地政府制定的工資指導線和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狀況,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定工資調整方案。調整方案應當征求本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第九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十條 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清單。工資清單應當包括:支付工資的時間、姓名、工作日數、加班時間、應發工資、實發工資和工資扣除的項目、金額等。

  用人單位工資清單至少保存2年備查。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直接發放工資的,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并由本人簽字。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領。書面委托隨同工資清單存檔。用人單位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按時將工資劃入勞動者本人賬戶。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并將延期支付的時間告知全體勞動者,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自執行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工資管理權限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補休時間不得少于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發基數",是指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勞動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資后的工資,但是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應當參照國家部頒勞動定額標準,按照科學、合理的原則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并征求本單位工會意見。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為基數,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比例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六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按150%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300%支付加班工資。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休息時間工資支付標準支付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十七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勞動者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資為標準計發。

  勞動者請事假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間的工資。

  第十八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的,用人單位應視其提供了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縣(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召開的會議;出庭作證;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非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其他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第十九條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醫療期間和傷殘鑒定后待遇,按國家、省、市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一)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6個月的,由用人單位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

  (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超過6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

  (三)超過醫療期,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最高不超過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本條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勞動者本人患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安排職工待崗,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資支付標準,但是不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受到紀律處分,用人單位沒有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變更勞動崗位和職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變動后的崗位和職務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二十三條 非全日制就業人員的勞動報酬支付,從其約定,可按周、日、小時支付,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最低小時勞動報酬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后執行。

  非全日制就業的最低小時勞動報酬標準包括小時工資收入和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代繳以下稅費:

  (一)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等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五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章 工資支付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拖欠工資并有意轉移、隱匿資產的;

  (六)其他影響勞動者工資支付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工會發現本單位有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可以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交涉,要求用人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工會在向上級工會報告的同時,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區(市)以上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定期組織調查,及時向同級工會、上級工會、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報告調查情況。

  第二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在接受監察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案件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 企業工資支付情況應當作為考核企業誠信的重要內容。有關部門應當將企業克扣、無故拖欠工資等違法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三十條 實行欠薪報告制度。用人單位欠薪1個月以上的,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欠薪報告應當包括欠薪的原因、時間、金額、涉及的職工人數、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償還計劃和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試行建筑等企業欠薪保障制度,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建設等相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建筑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發包方未能按期結清工程款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發包方先予支付勞動者工資;發包 方已按期結清工程款,總承包方與分包方未按期結清工程款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責令總承包方先予支付勞動者工資。發包方或者總承包方先予支付的工資款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第三十三條 合伙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有合伙人逃匿或者無力支付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勞動者工資;合伙人先予支付后,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逾期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責令支付工資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有意轉移、隱匿資產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財產保全。

  第四章 工資爭議處理

  第三十五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扣罰或者停發工資超過3個月,致使勞動者生活確無基本保障的,勞動者在勞動仲裁中可以依法申請先行給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全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用人單位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超過1個月的,責令支付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超過3個月的,責令支付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并可以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總和的1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三)超過6個月的,責令支付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并可以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總和的2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擅自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沒有執行欠薪報告制度的。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本規定第三十七、三十八條之外違反工資支付規定行為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單位處以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期間,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不得被評為先進;國有、集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不得晉級晉職,實行年薪制的,不得兌現年薪。

  第四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勞動者投訴舉報和用人單位工會的提請處理不受理、不及時查處的;

  (二)玩忽職守的;

  (三)泄露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四)泄露舉報人情況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月法定工作時間為20.92日,計167.4小時。

  本規定所稱的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法定和約定事由扣減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的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但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資和經與工會協商一致延期支付工資等情形除外。

  第四十三條 膠州市、膠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萊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情況制定本市企業工資支付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長期休病假規章制度3

  為了嚴格勞動紀律,加強內部管理,維護醫院正常的醫療和管理工作秩序,強化目標管理和崗位責任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并結合我院實際,經研究,院部特對醫院職工的病假管理重申規定如下:

  一、請假程序:

  (一)職工非因公成疾,具有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并辦理請假手續,按休假審批權限批準后方可休病假,因急診本人不能辦理請假手續的可委托親屬或醫院職工辦理請假手續。

 。ǘ┞毠ぴ卺t院居住地生病的醫院診斷證明必須是由我院相關科室開具的診斷證明,其他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無效。病假時間七天以內者須經主治醫生開具病假證明;七天以上者以及連續病假超過七天者,攜帶相關資料須經主管院長審批。

 。ㄈ┬柁D院治療的,按規定履行轉診手續,并報請主管院長審批。未履行轉診手續者,其他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無效。本科室負責人和主管院長應對院外醫院所開具的病假證明進行審核,并按有關規定辦理。

 。ㄋ模┞毠こ霾罨蛱接H因急危病情在外地醫院就診而開具的病休證明由職工所在科室報主管院長履行請假手續,待職工返院后一周內必須出具當地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交主管院長審核批準。假期有效時間最長7天,如需繼續休病假的必須回醫院治療和休養,在外地辦理住院治療的例外。非急危病情在外地醫院開具的病休證明無效。

 。ㄎ澹┓膊宦男姓埣偈掷m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二、休病假期間的待遇及假期的計算:

 。ㄒ唬┎〖倨陂g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連續計算。

 。ǘ┐笾袑.厴I生在見習期間或試用期期間病休的,執行病假工資(即在見習期工資中減發30%部分),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其見習期要相應延長。

 。ㄈ┟吭虏〖俪^7天(含7天)免發當月崗位津貼。不足7天滿3天(含3天)發50%崗位津貼。

 。ㄋ模┊斣虏〖俪^7天(含7天)免發當月的效益津貼;病假不滿7天滿3天發半月效益津貼;不滿3天的按日效益津貼如數扣回(享受行政、工勤效益津貼)。

 。ㄎ澹┟吭虏〖俪^4天(含4天)免發當月目標獎。

  (六)新招聘的學生在正式上崗前的病假工資待遇執行《關于招聘人員管理的暫行規定》。

 。ㄆ撸╅T診休病假在一個月以下的職務工資全發,其崗位津貼和補貼按上述規定執行;病假在一個月以上的從第二個月開始享受定州市規定的最低生活費。

 。ò耍┞毠ぷ≡褐委煹男莶〖倨陂g的工資待遇除按上述規定執行外,對職務工資發放按以下標準執行:

  1、停止工作連續休病假在六個月以內,連續工齡不滿5年的發給本人60%;滿5年不滿10年發70%;滿10年不滿15年的發職務工資的80%;滿15年不滿20年的發職務工資的90%;滿20年以上的發職務工資的95%;非工會會員享受以上待遇的半數。獲得省、部級勞動模范稱號的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工資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2、職工病假期間待遇低于定州市市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ň牛╅L期病休從第七個月起按病勞保規定執行。

  三、長期病休:

 。ㄒ唬┞毠みB續病假滿六個月時(具有我院和省級以上醫院證明),病假人員所在科室須向主管院長提出長休病假病情鑒定申請,病情鑒定由主管院長組織疾病鑒定委員會鑒定并經主管領導批準,到院辦室備案后按長期病休處理,同時通知病假人員所在科室,未經病情鑒定不予審批。

 。ǘ┮荒陜壤塾嫴〖贂r間達六個月及以上的,逾期按長期病休處理。

  (三)長期病休人員在休假期內,每二個月到醫院復查身體一次并將診斷證明交所在科室確認,經主管院長審批后報院辦室。無正當理由拒不復查者,醫院將暫緩兌現其病假工資及其它福利待遇并由個人全部承擔醫院所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等費用。凡病愈并可以正常工作的應到崗試工。

  (四)長期病休人員(含門診連續病休2個月)病愈后回院工作,需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和近期能夠證明疾病已經痊愈的相關疾病檢查材料交院辦室。由主管院長召集有關人員進行鑒定被確認可以工作的并出具復工鑒定證明,經院長同意,可由原科室根據需要安排試工二個月。試工滿二個月后又病休,病假期間重新開始計算;試工不滿二個月又病休的,病假時間累積計算,試工期內不享受效益津貼。

  (五)為加強長休病假管理工作,及時掌握長休病假人員的病情,有利于其恢復健康,醫院保健科要做好長休病假人員病情的建檔和管理工作。

  (六)列入長病假的人員,長休病假期間不計工齡。

 。ㄆ撸┞毠ぴ陂L休病假期間,不享受醫院的各項生活福利待遇。

  四、其他規定

 。ㄒ唬┻B續病假達到3個月,或全年累計病假達到70天,免發全年年終獎;不參加醫院任何評選優秀和先進,連續病假達六個月的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定等次。

 。ǘ┮騻、因病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者,按省人事廳文件規定辦理病退手續。

 。ㄈ┡R時工休病假滿一個月醫院不再使用。

 。ㄋ模┡毠し嫌媱澤叩膽言校哂形以河嘘P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期間按病假處理。

  (五)女職工懷孕期間,按規定產前檢查,每次檢查超過半天的或因避孕失敗而懷孕在兩年之內第二次做流產的均按病假對待。

 。┡毠ぎa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具有醫院證明的,超過產假時限的假期按病假計算。

  (七)在本年度內,累計病假超過60天,不享受本年度的年休假待遇,已經休過年休假的改按事假處理。

 。ò耍┞毠せ疾〗浳以汉褪〖夅t院診斷患嚴重或重大疾病者(如惡性腫瘤、生活不能自理等疾。,病假在兩個月到半年的職務工資全發,崗位津貼按50%發放,半年以上的執行上述有關規定。

  (九)病假期間從事有償收入活動的,停發病假期間的全部工資。

 。ㄊ┗加袀魅拘约膊≌邞≡褐委煟委熎陂g的待遇參照病假待遇執行。

 。ㄊ唬┞毠ば莶〖倨陂g在居住地以外,發生任何意外(含病情加重)其一切費用全部自理,醫院不承擔任何責任和費用。

  長期休病假規章制度4

  1.病假工資的保底標準——強制性標準

  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相關規定,每月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病假工資的封頂標準——非強制性標準

  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1995]83號)第五條之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1.支付的待遇不同

  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因此,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用人單位需要按照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前原福利待遇,標準為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而按照法定標準計算出的病假工資標準,一般會低于原工資福利待遇。

  2.支付的期間不同

  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也就是說,停工留薪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而員工的病假一般來說要根據病情,由醫生開具病假單,并由用人單位批準,時間上可長可短

  長期休病假規章制度5

  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醫療文件,司法鑒定、因病退休、工傷、殘疾鑒定、保險索賠等要以診斷證明書作為依據之一。因此,開具診斷證明是政策性很強的醫療工作,為進一步加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臨床醫師要以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的態度,認真開具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備客觀、科學的診斷依據。

  2、診斷證明書必須由本院主治醫師以上人員開具并加蓋個人簽章,出具診斷證明書的主治醫師對所做出的診斷負責。

  3、臨床醫生開具疾病診斷書和病假證明書,應字跡清楚,項目填寫齊全,病休時限必須大寫,不得涂改。

  4、門診醫師為門診病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必須有本院相應的檢查報告,診斷明確、依據充分,并在門診病歷中做相應的記錄。

  5、醫師為門診病人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由門診辦公室蓋門診印章。為住院病人開具診斷證明書由醫生所在科室蓋章。持章人對醫師開具的疾病診斷書和病假證明書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遇有異議,可請示專科主任決定。凡復印件、復寫件均不予蓋章。

  6、如疾病證明涉及計劃生育、離退休、刑事案件、民事糾紛、工傷鑒定、醫療保險、事故賠償等問題,必須經科室主任審閱簽字。如需出具病情介紹,則應持介紹公函經醫務科批準后,由科室主任指定專人書寫,科室主任審閱及簽字。

  7、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需開診斷證明書時,應由醫務科負責組織專家會診討論后,慎重開出診斷證明書。

  8、醫師不得為非本?撇∪碎_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在無診斷依據或未親自診治病人時,臨床醫師不得為病人開具相關證明書;臨床醫師不得出具各種護理證明、工傷評殘、勞動能力鑒定的證明書。

  9、病假證明書只證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時限按診療規范填寫,一般情況,急診病人因病休息不超過3天,普通門診病人不超過7天,特殊病人如活動性乙型肝炎、骨折等經?浦魅魏炞挚勺们檠娱L,但不超過8周。

  10、為本院職工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必須由醫師所在科室主任簽字蓋章。本院職工持病假證明書請病假的,必須攜帶門診病歷(或出院小結)、檢查報告單及疾病診斷書。

  11、對醫師未按規定要求出具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產生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罰款、取消處方權1-3個月等處罰;引發醫療糾紛的按醫院有關規定處理。

【長期休病假規章制度(精選5篇)】相關文章:

有關于長期病假的請假條怎么寫02-08

有關于長期病假的請假條怎么寫-請假條02-09

一休的故事05-31

病假申請書(精選19篇)04-20

病假請假條(精選20篇)02-24

病假請假條(精選20篇)04-22

休年假請假條10-26

大小休管理辦法11-30

休年假請假條01-20

病假格式范文05-09

久久综合国产中文字幕,久久免费视频国产版原创视频,欧美日韩亚洲国内综合网香蕉,久久久久久久久久国产精品免费
日本免费人成网站在线观看 | 亚洲性爱国产性爱 | 亚洲精品第一国产综合境外资源 | 天天躁久久躁中文字字幕 | 亚洲日韩中文在线精品第一 | 中文字幕免费伦费影视在线观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