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統計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生產統計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生產統計管理制度 1
第一條 為了保證生產統計工作的準確、及時、全面和真實的為公司各級領導提供了解生產情況,掌握生產進度,正確指揮生產的依據。特作如下規定。
第二條 生產保障部設一名生產統計員,負責全公司生產活動的.統計工作,并負責組織、指導各單位的生產統計工作。
第三條 生產統計計劃期的規定:根據我單位生產實際,為統一口徑,規定每月28日至下月27日為統計計劃期。
第四條 車間、班組以及個人必須在做好日清、旬查、月盤點的基礎上逐及向上報送生產報表。
第五條 車間實行生產日報制度。每個生產工人或班組必須記好崗位記錄,并查點核對實際完成量與原始記錄是否相符。班長或班組統計員匯總全班人員原始記錄,并于當日下午下班前向車間統計員報送本班當天生產日報。
第六條 車間統計員匯總各班日報,并檢查核準,記入生產車間臺帳,然后編制生產日報。
第七條 公司實行生產月報制度。各生產單位在月底盤點的基礎上,由統計員根據盤點情況,匯總全月投入、轉出、結存數據,并與各種憑證、生產臺帳核對,確認無誤后,編制生產月報。
第八條 車間生產月報報表為《產品產量計劃完成情況月報表》(01表)和《裝配車間生產報告表》(02表)。兩種表在每月的29日報送生產保障部。
第九條 生產保障部管轄的成品庫和半成品庫,每月要對收、付、存情況進行統計并報表。
第十條 各單位統計員必須建立與生產報表相適應的統計臺帳,統計數字達到準確清晰,不得遲報、拒報。嚴禁估數、虛報、瞞報等行為。對不按規定執行,工作馬馬虎虎,弄虛作假的統計人員,要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生產統計管理制度 2
1.目的
為規范公司生產統計工作的管理,加強各項生產數據的統計、分析工作,以保證為生產計劃的制定、生產進度控制及成本核算及時、有效地提供相應的數字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生產統計工作的管理。
3.職責
3.1生產部計劃主管隸屬生產部部長直接領導,并對生產系統的統計工作及生產計劃工作行使日常管理。
3.2各車間生產統計員負責本車間各項生產數據的統計分析工作。
3.3財務部負責對生產統計員的業務工作的指導與監督。
4.規定內容
4.1生產統計的工作任務
4.1.1按照生產部、財務部的工作要求,對生產過程中的各項基礎數據進行統計、歸納、整理和分析,并做好生產車間的月末盤點工作。
4.1.2為生產車間提供準確及時的.生產進度數據,以便于車間的生產安排。
4.1.3為財務部提供準確及時的生產成本統計數據,以便于公司財務部進行成本核算。
4.1.4協助財務部完成產品物料消耗定額、計件工資方案的制訂與修訂工作。
4.1.5及時反映車間的問題及需要,并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以供生產決策參考。
4.2生產統計的統計范圍
主要包括生產進度統計和成本統計兩大類,具體涉及產量統計、物耗(能耗)統計、考勤工資統計、生產效率統計等。
4.3統計工作的基本要求
4.3.1全面性:生產統計應全面地反映生產過程中的生產進度、物耗、能耗、質量狀況、考勤、工資計算等各方面的數據,便于公司領導全面地掌握生產狀況。
4.3.2準確性:原始記錄和統計數據必須準確,不允許有“差不多”、“大概”之類的數據,更不允許有差錯的數據。同時,統計人員妥善保管原始記錄、報表和單據,以供備查和調用。
4.3.3及時性:生產統計人員應根據生產部、財務部的要求,在規定的時、地點、
生產統計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分類牽頭的原則。
第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發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計入(排除醫療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類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必須按《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及時報告。
第六條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及時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或者發生再次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發生重大、特大、特別重大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不得在事故搶救期間及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逃離事故現場,不在單位的應當立即返回。
第八條事故現場的重要證據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因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識,繪制現場示意圖。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九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和工會成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條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門規定的責任主體部門牽頭,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調查,市屬各單位、部門配合。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嚴格遵守調查紀律,保守調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識和專長;
(三)與所調查的死亡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二條在事故調查中的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的劃分。
(一)由于有關人員的過失造成的事故,為責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發生的事故,或者在發明創造、科學實驗等活動中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為非責任事故。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質;
(三)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三)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質;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和應當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名單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牽頭部門的主持下,經過科學分析、充分協商,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事故調查組的牽頭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對結論性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協商處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決定。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認為事故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以責成事故調查組進行復查或者補充調查。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應當在30日內調查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由調查組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技術鑒定費用由事故單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責任處理
第十八條造成責任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和責任程度,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非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負責做好善后工作,總結經驗,吸取教訓,落實防范措施。
第五章事故處理的審批
第二十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向企業主管部門提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書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復,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負責事故處理的牽頭部門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報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時報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因特殊情況不能在30日內提交調查報告的,企業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必須向有結案審批權的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80日。
第二十一條審批機關對事故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和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提交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進行審查,批復同意后方為結案。
第二十二條事故單位接到事故結案批復后,應當在職工中公開宣布批復意見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三條事故處理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結案。
第二十四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傷亡事故檔案制度。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必須準確及時地填報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第六章事故賠償
第二十六條發生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受害者相應的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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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目標和原則。建立生產統計管理規定,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提供信息、參與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結合我公司生產實際情況,依據《臺州海辰藥業有限公司生產成本核算辦法》對統計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部各生產環節。統計資料及結果,不得外報。
第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在此之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二、統計崗位及人員設置
第四條、各生產車間及輔助生產各部門根據需要設置專職或兼職統計員。生產部設專職統計人員一至二名;公司財務部設綜合統計員一名,負責各部門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業務指導及管理工作。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的穩定,生產車間、輔助生產部門統計人員(包括兼職)調(變)工作時,事前必須征求財務部的意見?并要有適合的人員接替其工作。
第五條、各生產車間及輔助生產部門統計員應協助綜合統計員作好公司的生產統計工作,完成本部門的.統計填報任務,建立和健全本部門統計臺帳和原始記錄。
第六條、統計人員應具有完成統計任務需要的專業知識,并對生產工藝及過程有足夠的了解,對不具備專業知識的統計人員,公司應當組織專業培訓。
三、統計內容與要求
第七條、建立車間、部門物料消耗臺賬,有材料賬、生產成本(按品種登記)、半成品賬(按品種登記)、記錄要準確、規范、有月計、累計,各種統計數據要以原始單據為基礎。
第八條、要作好生產班組人員考勤統計工作,機器工時統計,作好水、電、蒸汽等動力消耗統計,準確了解工時的消耗量,燃料及動力消耗量,并按月編制報表。
第九條、每月協同倉庫對半成品、產成品的出入庫計量工作,并按要求開立出、入庫單并作好臺賬登記,每月及時編制半成品產量統計表和產成品產量統計表。
第十條、每月25日參與盤點庫存凈料及半成品、在制品,對出現的假退部分,應全部有凈料,對于在制品種半成品,每月也要盤點,掌握清楚,并要有盤點記錄。
第十一條、每月25日結賬后及時與倉庫核對領料數量,準確編制材料消耗統計表及半成品生產數量統計表、產成品完工數量統計表、結存半成品數量統計表。
第十二條、對于產品主要原材料產品單耗,月度或季度或年度產品原材料單耗、動力能源消耗要有文字說明,文字說明與分析報告是統計報表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根據統計報表中各項主要指標反映的問題,說明產生的原因、影響及其后果。第十三條、分析報告應以報表為基礎,要有與計劃對比、縱向比較分析,分析計劃完成與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進意見。
第十四條、公司目前報送統計報表格式見附表,各表最遲應在每月28號之前報送生產總監、財務部。(以后隨管理需要,需另增統計項目的再另行通知)
四、統計資料管理
第十四條、所有統計資料均為內部文件性質,未經批準,不得向無關人員泄漏。
第十五條、生產部統計人員負責保管下屬統計資料。基層統計部門不保管統計資料,關于統計資料的裝訂、整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均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五、責任與權限
第十六條、各車間、輔助生產部門和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統計制度規定提供統計資料,不準虛報、瞞報、遲報和拒報,并對本崗位統計報表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第十七條、統計人員有權檢查車間班組物料消耗臺賬、統計報表,并對其實行監督管理。
六、考核與獎懲
第十八條、統計數據:滿分為100分,按數據量的多少,每錯或漏報1/10數據量扣10分,遲報一天扣15分;
第十九條,生產部專職統計人員,對當月、季度或年度產品單耗、動力能源消耗情況未作簡明分析扣5分。
第二十條、根據統計分析報告的質量加分,每篇最高為15分。
第二十一條、統計人員每月提成獎按考核得分比例發獎(最高分可得115分,合獎金系數為1.15原崗位獎金系數)。
第二十二條、各級部門領導應當充分重視并支持統計工作,各部門統計工作出現差錯問題,相關領導應負領導責任,并按其直轄下統計人員被扣減了的獎金數的30%比例扣罰領導人員的提成獎。
七、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工作細則由財務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工作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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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利用統計技術,對本公司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科學分析,找出影響質量的主要因素,全面糾正和預防物業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失誤,不斷提高整個質量管理的水平。
2.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質量活動的`統計分析。
3. 引用文件
3.1 質量手冊4.20統計分析
3.2 iso9002標準4.20統計分析
4. 職責
4.1 iso9000工作小組負責統計分析工作。
4.2 管理者代表負責統計分析報告的批準。
5.統計分析程序
5.1分析前的準備
5.1.1iso9000工作小組負責收集整理統計分析依據,包括:
a.物業管理質量大檢查發現的不合格;
b.客戶意見調查或客戶投訴反映的問題;
c.質量體系審核發現的不合格。
5.2統計分析工具
5.2.1采用現代常用的三種統計技術(但不限于):
a.魚刺(因果)圖法;
b.柱狀圖法;
c.排列圖。
5.3實施
5.3.1公司物業管理質量統計分析每年至少一次,由iso9000工作小組組織,管理者代表主持實施。
5.3.2由于特殊情況需要增加質量統計分析時,由iso9000工作小組負責人提出。管理者代表批準主持進行。
5.4記錄和反饋
5.4.1 物業的管理質量統計分析均要形成報告,以備查詢和追溯,報告保存在iso9000工作小組。
5.4.2 iso9000工作小組根據統計分析結果需采取糾正預防措施,按糾正和預防措施qp-9.1程序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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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為使統計報表及時準確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管理規定對生產統計報表的填寫、報送做出了明確規定。
第三條本管理規定適用于fb各種生產統計報表。
分工與授權
第四條各車間部門負責本車間部門的各種統計報表。
第五條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負責統計匯總及上報的各種統計報表。
實施與執行
第六條統計報表的填寫要求
(一)統計報表中的各種指標應按規定的要求認真填寫,字跡要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二)對外提供的報表,必須由填報人蓋章,本部門領導審查并簽字,主管領導簽批后方能報出。
(三)統計人員要根據報表時間按時上報各種報表,對上級布置的臨時報表要認真填寫經本部門領導簽字后及時報出。各部門的統計報表要留有存根以便備查。
第七條各車間部門統計報表的`時間要求
(一)《月生產計劃》有生產計劃部負責每月月末下達,用oa發到各車間和相關部門。
(二)erp《月產品工時報表》、《年月生產工時統計表》由各車間記錄員負責在本月25日前報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
(三)《在產品月當產量表》由各車間核算員負責在本月25日前報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
(四)《月產品工時報表》、《在產品月當產量表》、《年月生產工時統計表》由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負責匯總,并于本月27日前上報財務管理部、人力資源部。
(五)工業總產值及主要產品產量由銷售部負責于27日前報生產計劃部。
(六)《國有企業會計決算報表》有財務管理部負責與5日前報生產計劃部。
第八條對外月份統計報表的時間要求
(一)《工業生產銷售總量及主要產品產量》由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負責于月末30日前上報機械局。
(二)《工業企業主要經濟指標》由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負責于10日前上報東北電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三)《大中型企業主要經濟指標月報》、《大中型企業產、銷、存月報表》由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負責于16日前上報省機械廳。
第九條對外年報統計報表的時間要求
(一)《機械工業企業基本情況表》由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負責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報機械局、東北電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機械工業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由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負責于次年1月10日前報東北電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省機械廳。
(三)《財務狀況》由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負責于次年1月20日前上報機械局。
第十條統計報表的保管要求
(一)各車間部門的統計報表保存期為3年。
(二)對外商報統計報表保存期為5年。
監督與檢查
第十一條各車間部門領導要對本部門的統計報表的準確性負責,保證按時報出。
第十二條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報表應由主管領導簽字并蓋公章,保證及時準確。
第十三條制表人的各種報表要做到及時準確,接受部門及上級領導的監督指導。
附則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生產計劃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執行董事批準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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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發展的需求,進一步加強和提高企業管理水平,不斷規范企業管理工作,加強建筑業統計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統計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保證統計資料的權威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為公司管理和發展服務。
第三條、公司必須依照《統計法》和公司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如實提供建筑業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數據。
第四條、公司應在下列方面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一)公司應支持統計部門、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準確、及時地完成統計工作任務,為公司領導決策提供準確的信息;
(二)切實保證統計工作所必需的人員、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
(三)為建筑業統計人員的培訓、學習提供支持。
第五條、公司統計科負責建筑業統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
第六條、公司應設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負責建筑業統計工作。
第七條、統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公司的建筑業統計工作,完成公司建筑業統計調查任務,搜集、整理、提供統計資料;
(二)對公司的建筑業實施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
(三)管理公司的建筑業統計調查表,建立健全建筑業統計臺帳制度。
第八條、建筑業統計工作實行統計負責人負責制。公司應指定公司的建筑業統計負責人,建筑業統計負責人對建筑業統計工作質量負總責。
第九條、建筑業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一般不應隨意調離建筑業統計崗位或脫離建筑業統計工作。統計人員調整、調動或離職必須由能夠擔當規定職責的人員接管,并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條、建筑業統計人員必須認真學習統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統計制度;刻苦鉆研統計業務,掌握統計工作技能,熟悉各項統計指標的含義和核算方法,按照規范的程序報送統計資料。
第三章:原始記錄、統計臺帳和統計報表
第十一、條公司應建立健全與建筑業活動相適應、滿足建筑業統計核算的各類原始記錄,建立健全統計臺帳,做好建筑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記載。
第十二、條認真執行建筑業統計報表制度。
第十三、條原始記錄、內部報表和統計臺帳的記載必須真實、完整、連續、準確,字跡要清晰端正,簽字手續必須齊全。原始記錄、內部報表、統計臺帳要逐步向電子文檔過渡。
第四章:建筑業統計資料的管理和上報
第十四條、公司必須按時上報建筑業統計報表和統計數字、資料,所提供的統計資料,須經公司經理、統計負責人簽署蓋章后上報。
第十五條、建筑業統計報表資料必須真實可靠,相同指標的口徑范圍及核算結果必須一致。
第十六條、建筑業統計人員對公司統計資料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章:統計分析
第十七條、在上報統計報表的同時,必須隨同上報統計分析。統計分析要求依據準確,方法得當,分析透徹,并有預見性、前瞻性的結論和建議。
第十八條、統計分析要緊扣公司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結合企業經營進展和發展前景進行測算、對比、論證,符合企業現狀。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項目部。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公司統計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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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有效地、科學地組織統計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與及時性,發揮統計工作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公司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本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二、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整理、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
三、加強統計報表管理,安排專人負責統計工作,對各種定期上報的統計報表按時上報,并做到報表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四、對各類報表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文號:國統字(2009)82號規定統一格式填報。
五、統計人員對生產經營數據要深入落實進行分析,為公司發展提供真實可靠的數據。
六、統計資料專人負責,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損壞和遺失。
七、統計人員以報表為基礎,以檢查為重心,做好統計分析,并提出改進意見。
八、統計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統計制度規定提供統計資料,不準虛報、瞞報、遲報和拒報。
九、屬于保密性質的統計資料,必須嚴格保密,嚴防丟失,提供時應按公司保密制度的規定執行。
十、統計工作交接,統計人員調動必須認真辦理交接手續,所有資料應造出清單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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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規范公司生產經營中的數據信息統計管理工作,保證各類統計、核算工作的及時性、準確性、真實性,避免信息過時或統計失真給決策造成誤導,特建立本制度。
二、范圍
各類統計報表、跟蹤單等以20XX年XX月本廠實施的《各類上交報表清單》為準,各部門臨時要求的報表以正式書面形式提供統計內容、格式等信息資料,經統計、生產部門確認后以確定格式填報。
三、報表填制及報送要求
1、各報表項目填寫齊全,不遺漏統計內容。
2、數據真實,不故意瞞報或虛報數據。
3、數據符合部門間的進出平衡關系。
4、對分管的`物資嚴格按實物狀態和統計要求填報。
5、報表報送及時。生產日報表每天上午9點前報統計科,月度報表每月1日上午下班前報送統計科,以接受簽注時間為準。統計日報表每天上午下班前以電子版形式發送財務科,月度統計報表每月2日下班前報財務科。財務科每月4日下班前完成月度結賬、報表編制及生產經營情況分析。
6、報表簽批、審核手續齊全。
四、考核規定
1、報表及時性:每延遲1小時考核責任人10元,延遲1天考核責任人100元。
2、數據錯、漏報一次考核責任人10元。
3、故意瞞報或虛報致使數據不真實:一次考核責任人100元。
4、報表簽批、審核手續不全的,接受部門可拒收,按報表延遲考核至收到合格報表為止;接受部門也可簽收,但按報表數據錯、漏報一次考核。
5、各車間、科室每出現3次錯誤并經考核的,考核車間、科室負責人50元。
6、考核結果由統計科每月5日定時提供。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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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證生產統計工作的準確、及時、全面和真實的為公司各級領導提供了解生產情況,掌握生產進度,正確指揮生產的依據。特作如下規定。
第二條 生產保障部設一名生產統計員,負責全公司生產活動的統計工作,并負責組織、指導各單位的生產統計工作。
第三條 生產統計計劃期的.規定:根據我單位生產實際,為統一口徑,規定每月28日至下月27日為統計計劃期。
第四條 車間、班組以及個人必須在做好日清、旬查、月盤點的基礎上逐及向上報送生產報表。
第五條 車間實行生產日報制度。每個生產工人或班組必須記好崗位記錄,并查點核對實際完成量與原始記錄是否相符。班長或班組統計員匯總全班人員原始記錄,并于當日下午下班前向車間統計員報送本班當天生產日報。
第六條 車間統計員匯總各班日報,并檢查核準,記入生產車間臺帳,然后編制生產日報。
第七條 公司實行生產月報制度。各生產單位在月底盤點的基礎上,由統計員根據盤點情況,匯總全月投入、轉出、結存數據,并與各種憑證、生產臺帳核對,確認無誤后,編制生產月報。
第八條 車間生產月報報表為《產品產量計劃完成情況月報表》(01表)和《裝配車間生產報告表》(02表)。兩種表在每月的29日報送生產保障部。
第九條 生產保障部管轄的成品庫和半成品庫,每月要對收、付、存情況進行統計并報表。
第十條 各單位統計員必須建立與生產報表相適應的統計臺帳,統計數字達到準確清晰,不得遲報、拒報。嚴禁估數、虛報、瞞報等行為。對不按規定執行,工作馬馬虎虎,弄虛作假的統計人員,要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生產統計管理制度 11
第一條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制度》的通知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統計和分析范圍:本公司所屬辦公區、生活區、車間、庫房及危險品裝卸、搬運、操作等環節發生傷亡事故,凡由于管理不善或安全防護設施不健全而造成的職工傷亡事故,都作為職工傷亡事故來報告和進行統計和分析。公司按規定配備專職裝備技術管理人員,負責公司車輛、救援設施和設備的管理,熟練掌握相關裝備的使用和維護工作。
第三條 統計和分析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起數、死亡人數、重傷人數、急性工業中毒人數、單位經濟類型、事故類別、事故原因、直接經濟損失等特種設備技術專管員應定期學習安全法律法規,參加相關部門的技術培訓和考核。
第四條 凡公司的救援車輛和司機,在執行公司的任務時發生傷亡事故,都按職工傷亡事故來報告和進行統計和分析。建立車輛設備技術臺帳,按時對車輛裝備進行維護、保養,定期組織檢查,對失效,過期的裝備技術及時更新。
第五條 職工乘坐公司交通工具在外執行任務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不論交通部門是否報告統計,都作為職工傷亡事故來報告和進行統計。
第六條 公司職工因違反勞動紀律而發生傷亡事故,凡在勞動過程中,或雖不在勞動過程中,但與企業設備有關的,都應報告統計和分析。
第七條 職工負傷后,在30天以內死亡的(因醫療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的確認),均按死亡事故來報告和進行統計和分析;超過30天死亡的,不再進行補報和統計。
第八條 公司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因病導致受傷、死亡,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和勞動安全監察部門的調查,確認系本人疾病造成的,則不按因工傷亡事故來報告和進行統計和分析。 第九條 凡涉及兩個以上主體時發生的傷亡事故,由事故主要責任方負責報告和統計。若主要責任分不清的,暫由公司統計傷亡人數,但要注明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說明事故概況。
第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辦負責解釋并監督實施。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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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1、為了有效地、科學地組織統計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與及時性,發揮統計工作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
3、企業實行廠部、車間、班組三級統計管理體制和按業務部門歸口負責的原則、計劃管理科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廠統計工作、
4、根據各職能科室和車間統計工作的需要以及統計業務的繁簡程度,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員,班組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推選出兼職統計員、企業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的穩定,科室、車間統計人員(包括兼職)調(變)工作時,事前必須征求計劃管理科的意見,并要有適合的人員接替其工作。
第二章統計報表的管理與分工
1、凡國家統計局、地方統計局和企業主管部門頒發的一切報表,由xx根據廠內各職能科室的職責分工,確定編制責任部門、如報表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而又無適當部門負責時,則由x召集有關部門協商編制。
2、廠內各部門因工作需要,要求有關科室填報的定期統計報表,須經xx審查同意,并經主管廠長批準后,方能定為正式報表、廠內正式定期統計報表,由xx制訂“報表目錄”,頒定全廠執、未經廠部批準的報表,各單位可拒絕填報。
3、廠內統計報表如有個別項需要修改時,原制表業務部門直接通知填報單位,并修改后的.式樣送xx備案,不必再辦審批手續。
4、各種定期統計報表,由行政福昨科根據業務部門的實際需要統一印刷、保管、發放。
5、各科室對外報送的專業統計報表,必須先經xx會簽、上報時,應抄送xx。
6、凡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向所屬業務部門直接頒發的有關統計文件和報表,各業務部門應轉送xx傳閱。
7、為確保統計報表數字的正確可靠,各科室、車間主管領導應對上報報表進行認真審查,簽字后方能報出。
第三章統計資料的提供、積累和保管
1、各科室、車間向外提供統計資料,公布統計數字,一律以本單位的統計人員所掌握的統計資料為準。
2、各級澡政領導所需要的統計數字,應由同級統計部門或統計人員負責提供,以便克使用統計數字的混亂現象。
3、凡廠外單位根據上級規定,并持有上級主管部門或統計局介紹信件來廠索取統計資料時,統由xx接洽提供,或由xx指定有關部門提供。
4、企業各項主要統計資料,由xx綜合統計員掌管,科室、車間的各項主要統計資料,由本單位統計人員掌管。
5、各科室、車間應將本單位的統計資料,采用卡片或臺帳形式,按月、季、年進行整理分類,以便使用。
6、各科、車間編制的統計臺帳和加工整理后的統計資料,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損壞和遺失、對已經過時的統計資料,如認為確無保管價值,應呈請本單位主管領導核準,并經xx綜合統計員會簽后,方可銷毀。
第四章統計數字差錯的訂正
1、統計資料發出后,如發現錯誤,必須立即訂正、受表單位發現數字錯誤后,應立即通知填報單位訂正,填報單位不得推諉拖延。
2、企業內部報表如發生數字錯誤時,應及時用電話或口頭查詢訂正:
①日報表當日發現差錯時,應及時用電話或口頭查詢訂正,隔日發現差錯時,應在當日日報上說明。
②重大差錯必須以書面形式訂下,填報《統計數字訂正單》(附后)、各受單位應將《統計數字訂正單貼在原報表上,并將原報表數字加以訂正,以防誤用。
統計數字訂正單
報表名稱受表單位編號
頁次欄次行數原列數字訂正數字訂正原因主管經辦人xx年xx月xx日
第五章統計工作的交接
1、統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認真辦妥交接手續,在未辦妥以前,原任統計人員不得擅離工作崗位,更不得因工作調動而影響統計工作的正常進行。
2、統計人員調離工作時,必須做好下列工作:
(1)將經辦工作的情況全面地向接替人員交待清楚;
(2)培訓接替人員的業務,使其能獨立工作;
(3)所有統計資料(包括原始憑證、統計手冊、臺帳、報表、文件、歷史資料等)與統計用具(如計算機、繪圖儀、書刊等),應一一造出清單移交。
第六章文字說明與分析報告
1、文字說明與分析報告是統計報表的重要組成部份,編制統計報表要做到:月報有文字說明,季報、年報有分析報告。
2、文字說明是統計分析的基礎形式,必須根據統計報表中各項主要指標反映問題,說明產生的原因、影響及其后果。
3、分析報告應以報表為基礎,以檢查計劃為重心,測定計劃完成程度,分析計劃完成與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進意見。
第七節統計紀律
1、各車間、科室和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統計制度規定提供統計資料,不準虛報、瞞報、遲報和拒報。
2、屬于保密性質的統計資料,必須嚴格保密,嚴防丟失,提供時應按廠保密制度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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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處理安全生產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特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統計報告
(一) 發生重傷事故后,受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或企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應當立即用最快的速度報告企業主管部門。
(二) 發生一般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職工1-2人的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鎮安監站和區安監局、公安、監察、工會等部門。
(三) 發生傷亡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報、虛報、瞞報或故意拖延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阻礙和干預企業執行報告。
(四) 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應積極搶救傷員和財產,保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和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受傷人員和國家財產,防止事故擴大而需要一定物件時,必須無條件提供。同時對事故現場必須做好標識、記錄、拍照或攝像。死亡事故的現場需經事故調查組同意后方可進行清理。
二、 事故調查:
(一)1至2人的重傷事故,由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鎮綜治辦、安監站負責組織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二)一般死亡事故,由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鎮綜治辦、鎮安監站會同區安監局、公安、監察、工會組織調查,企業的主管部門牽頭負責。
(三)事故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必要時,也可以邀請其他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事故調查組成員與發生事故有直接利害關系者,應予以回避。
(四)事故調查組應查明事故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建議。
(五)發生傷亡事故的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并分送到發生事故的企業和調查組成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事故發生的經過及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
2、 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事故的性質及認定依據;
3、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及處理意見;
4、 事故的教訓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5、 其他需要報告的問題;
6、 事故調查工作應當于事故發生之日起30天內完成,遇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60天。
7、 發生傷亡事故的企業,應給事故調查組提供工作上的方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或干預事故調查工作。
三、 事故處理:
(一)、企業發生死亡事故,企業分管領導、企業主管部門、安監站、企業負責人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協助企業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并指導和協助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二)、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三)、企業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處理作業、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或事故發生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破壞事故現場及擅離職守逃匿的,將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企業發生特重大傷亡事故,按國家、省、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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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生事故,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依法處理。
2、在施工現場內發生除輕傷事故外的傷亡事故,應立即按規定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經過、傷亡情況、損失情況、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保護好現場,組織搶救、施救。
3、發生輕傷事故,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4、發生一般傷亡事故和重特大傷亡事故,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配合上級安全監督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織成的傷亡事故調查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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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生事故,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依法處理。
2、在施工現場內發生除輕傷事故外的傷亡事故,應立即按規定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經過、傷亡情況、損失情況、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保護好現場,組織搶救、施救。
3、發生輕傷事故,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4、發生一般傷亡事故和重特大傷亡事故,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配合上級安全監督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織成的`傷亡事故調查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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