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管理制度

時間:2022-07-13 11:09:06 制度 我要投稿

通防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通防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通防管理制度

通防管理制度1

  一“一通三防”組織機構管理制度

  第一條我礦成立專門的一通三防組織領導機構,各成員對全礦井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第二條一通三防領導組由礦長擔任組長,技術、通風、安全、生產、機電副礦長擔任副組長,通風副總擔任辦公室主任,通風科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各職能科隊長擔任成員。(詳見一通三防組織機構圖)

  第三條一通三防領導組在組長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各成員必須聽從組長的調度,對組長負責。

  第四條各成員對自己所管轄范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保證安全生產。

  二主要通風機管理制度

  第一條主扇必須保證全天24小時運轉,由雙人操作,做好記錄,如有聲音異常、停電、停風、水壓計有大的變化等一系列異常現象,值班人員必須立即向通風科,機電科,值班領導匯報,并作出處理意見。

  第二條重新啟動或更換風機,必須保證能在10分鐘內完全啟動。

  第三條風機房必須張貼風機啟動的操作規程、反風操作規程,且操作規程必須由機電科、通風科共同起草,技術礦長審核,并嚴格執行,同時還應張貼反風操作示意圖。

  第四條主扇主副司機,必須由精通業務、經過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且能熟練按操作規程操作、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

  第五條主扇的有計劃停風,必須報技術礦長,編制安全措施,并嚴格執行,對于主扇由于其它原因而造成無計劃停風,主風機房必須立刻報告調度、機電、通風及值班領導,作出處理意見,各有關部門必須負責查清停風原因,并作出處理,因主扇司機玩忽職守而造成的后果,必須作出嚴肅處理。

  第六條主扇一但停風,10分鐘內不能起動,必須立即切斷井下一切電源,各工作面班組長、瓦斯員必須立即組織人員迅速撤離工作面,撤出地面。

  第七條主扇必須進行定期檢修,保養和維護,不得帶病運轉。

  第八條各值班人員,必須經常對主風機房查崗,嚴防脫崗、漏崗、單人操作。

  第九條主扇的有計劃停轉或啟動,必須有值班調度的命令方可進行,或按專門的安全措施執行,如有變動時,需立即匯報,否則,造成的后果,由自己負責。

  第十條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并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改變方向后,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風量的40%。

  第十一條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若改變通風機轉速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技術礦長批準。

  第十二條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必須進行性能測試和試運轉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進行一次性能測定。

通防管理制度2

 。ㄒ唬┩L管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罰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聯通風,罰技術科主要負責人100元,技術負責人50元;并采取措施,盡量杜絕串聯通風。

  2、系統風量達不到作業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罰通風負責人100元,技術負責人50元,并責令立即制定措施對系統風量調整,做到以風定產。

  3、調整和改變通風系統時,無總工程師批準的調整和改變通風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或不按總工程師批準的通風系統調整和改變方案進行通風系統調整的,罰通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各100元,并且追究責任給予處分。

  4、未經礦總工程師(或副總工程師)批準,擅停主扇運轉者,罰有關責任人300元,對主要責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規定中第五十一條執行。

  5、掘進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中無局部通風設計者,罰編制和審批人員各50元。

  6、局扇不按規定上架或吊掛,未安消音器和過渡鐵風筒的,罰安裝單位行政、技術負責人各100元;通風工區不予監督而使局扇投入運轉的罰通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各50元。

  7、局扇未落實人員看管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

  8、在有風筒處進行施工不采取保護措施而影響掘進頭正常通風的,罰施工單位當班現場負責人50元,當班施工人員20元/人,并包賠被影響掘進頭施工人員工資。

  9、巷道貫通前,無調整通風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貫通后不及時調整通風系統,罰通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各50元,并按重大事故追究。

  10、巷道維修或老巷回收沒有制定落實通風措施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技術負責人30元。

  11、供風地點風筒口到迎頭距離超過規定者,罰當班負責延接風筒負責人每超1m罰20元。

  12、凡發生局扇吸循環風的,罰通風工區500元,負責人150元,技術主管100元,其余250元由測風員及當班瓦檢員承擔。

  13、風筒有一處破口漏風罰責任者30元,有一環沒吊或一處不平直罰責任者5元,以此類推。

  14、在通風巷道內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者,罰堆放者50元;測風站前后20m內堆放雜物者罰堆放者30元。

  15、隨意打開風門不立即關閉或將兩道風門同時打開導致風流短路罰責任者100元,罰看風門工50元。

  16、被損壞的通風設施不及時修復,造成風流失控者,罰通風負責人150元,技術負責人100元,并且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7、推車過風門時用車直接撞開風門的,罰責任者50元/人,罰看風門工30元。

  18、損壞通風設施者除按該設施原值的兩倍進行賠償外,對主要責任者降一檔工資,直至開除礦籍。

  19、利用擴散方式通風距離超過6m者,罰責任者30元。

  20、無計劃停電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風影響安全者,罰責任者50元;導致無計劃排放瓦斯的,對責任者罰200元,并另行追究責任,特殊情況系統停電除外。

  21、擠壓、撕裂、斷開風筒或擅自將迎頭風筒摘下者,罰責任者1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22、主扇或局扇停風后,井下任何地點風流未恢復正常且未證實瓦斯濃度在1%以下即擅自送電者,除對責任者罰款200元外另行嚴肅追查處理。

  23、測風員不按規定及時測風或填寫測風牌板者,罰測風員15元/天。

  (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況者,執行罰款:

  1、瓦斯檢員漏檢、假檢或不及時填寫牌板及手冊者,罰100元/天,情節嚴重給予降級直至開除。

  2、井下作業地點停電停風或瓦斯超限,不果斷停止作業、撤出人員或不及時向礦調度匯報者,罰施工單位現場責任人50元,瓦檢員不匯報、不撤人工作失職給予降級直至開除。

  3、超過6m的盲巷不及時處理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技術負責人30元;

  4、除瓦檢員進入柵欄內檢查瓦斯外,其他無關人員擅自進入的,罰責任者30元;

  5、瓦檢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和瓦斯報警斷電儀探頭不及時檢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時,罰責任者50元/臺件;

  6、瓦斯日報表不及時送交礦有關領導和有關單位的,罰責任者20元/次;

  7、回采工作面上隅角(落山角)瓦斯超限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者,罰責任者50元/次;

  8、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畢不及時封閉者,罰通風負責人50元,技術負責人20元。

  9、瓦斯抽放系統漏氣不及時處理或管內存水不及時排放者罰責任者50元/處。

 。ㄈ┡欧磐咚篃o專門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編制審批以及不按措施規定排放者,屬嚴重違章,須從重追查處罰,直至開除工作籍。

  (四)局扇及其啟動設備安設不合理,造成循環風、串聯風的,罰責任者100元。

 。ㄎ澹┎删蚬ぷ髅嬲i_工,沒有及時安裝瓦斯自動報警斷電儀或甩開兩閉鎖不用者,屬嚴重違章,嚴肅追查從重處罰。斷電儀發生故障必須立即修復或更換,每拖延一個班,罰款500—5000元,依此類推。

  (六)損壞安全監測設備的,除按設備原價兩倍賠償外,按“一通三防”十項規定進行處罰。未按規定設置瓦斯傳感器報警值、斷電值或閉鎖裝置不靈敏可靠的,每次罰款200—1000元。

 。ㄆ撸┓缐m管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罰款:

  1、防塵設施不齊全或不用的.,罰責任者50元。

  2、煤塵堆積不及時清掃,罰責任者50元。

  3、采掘工作面無防塵水或水量不足,不積極組織解決的,罰責任者50元。

  4、運輸機巷道的轉載點以及其他所有安設防塵管路的巷道未按規定安設噴霧裝置和防塵三通閘閥者,每少一個罰責任單位30元。

  5、測塵員不及時測塵或報送測塵報表者,罰15元/次。

  6、采煤機、掘進機無水割煤(巖)罰責任者100元/次,正常出煤時回風巷道內噴霧設施不開啟罰責任者50元/組,掘進頭放炮時其回風道內噴霧設施不開啟罰責任者50元/組,運輸機巷道出煤(矸)時轉載點噴霧不正常開啟(稀煤除外)罰責任者20元/組。

 。ò耍嬛L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罰款。

  1、采面結束后一個月內有關單位不及時回收完畢而影響采空區封閉的,罰責任單位有關責任者100——200元。

  2、密閉周邊不進硬幫硬底,罰施工的班排長50元,其他施工人員30元/人。

  3、通風工區無通風設施安裝設計、質量驗收記錄,罰通風工區單項工程通風設施20元/項。

  4、密閉等通風設施前后20m范圍內雜物堆積不清理運出的,罰責任者50元。

  5、封閉巷道或采空區時,未經有關礦領導認可,把設備、材料封閉在巷道內的,除按損失價值的兩倍賠償外,并對責任者罰款100元(根據情況進行追究)。

  6、在使用巷道內或備用巷道內構筑風門、風墻等設施時,不設計和施工電纜管線孔的,罰責任者20元。

  7、啟封密閉和火區或在車輛過往頻繁的巷道內構筑通風設施時,無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或不兌現措施者,罰責任者100元。

  8、構建密閉時,不按設計安設測定密閉內氣體的導管或留泄水孔等時,罰責任者20元。

  9、對通風設施不建立臺帳和牌板管理,罰通風工區技術負責人200元。

  (九)井下防滅火出現下列情況的予以罰款:

  1、井下主要運輸機巷、機房、硐室及炸藥庫等要害場所無齊全完好的防滅火器材者,罰管理、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50元/處;不認真執行交接班而損壞或丟失者,除按原價賠償外,并罰款50元。

  2、井口房、通風機房和瓦斯泵房附近20m內嚴禁有煙火,其內不得用爐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則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3、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和電爐取暖,否則對責任者降一檔工資,開除礦籍處分。

  4、井下和井口房從事焊接工作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20xx》第223條的規定,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5、井下嚴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亂丟用過的棉紗、布頭等物,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下,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元。

  6、井下火區封閉后,通風區和救護隊要經常檢查火區內有害氣體的濃度并取樣化驗,建立臺帳,否則,罰責任者20元/處。

  7、井下電氣設備著火時,必須首先切斷電源,并只準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滅火,否則,罰責任者50元。

  8、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9、井下電氣設備的過流保險大于規定值時,按失爆性質予以罰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風牽頭,地面由保衛科組織一次防火工作檢查,不組織者罰50元/次,不參加者50元/次。

  11、對查出的火災隱患不及時組織整改者,罰責任者50元/次。

  (十)井下路標牌板管理中出現如下情況時予以處罰:

  1、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須設置路標,寫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則,罰責任單位或責任者20元/處。

  2、涂抹路標或破壞牌板者,對責任者降一檔工資的處分。

  3、涂抹或破壞路標牌板的責任者所在單位主要領導負連帶責任,處以罰款50元/次。

通防管理制度3

  一、嚴格落實上級一系列安全指示精神和工作安排意見,緊緊圍繞我礦“隅角抽排,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開展工作,專業杜絕重傷及重大幸免事故的發生。

  二、由礦總工程師及時組織召開通防專業會議,認真分解落實完成集團公司通防工作安排及礦各項工作安排。

  三、抓好安全整治、質量標準化、安全評估等各項工作,確保質量標準化上等級。

  四、積極完成集團公司及礦各項安全整治項目規劃內容。

  五、從嚴從細落實好“一通三防”各項安全措施和有關規定。以通風設計和系統優化為主線,以完善安全裝備為重點,突出煤塵、瓦斯、放炮管理的預測預報與防治,落實崗位作業標準化和聯責聯保,強化現場與基層管理,杜絕瓦斯、煤塵、火災、放炮事故的發生,努力創建本質安全型專業。

  六、嚴格落實各級、各類人員通防管理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積極開展崗位區域聯責、職工安全聯保和崗位作業標準化活動。建立區域安全培訓運作與考核制度。嚴格執行通防質量“一票否決”制度。抓好對采掘生產單位的通防管理和考核,加強職工通防知識的學習培訓,進一步提高通防全員意識。

  七、突出抓好通風系統優化調整,確保系統經濟合理、穩定可靠,風量滿足要求。

  八、加強瓦斯治理。嚴禁瓦斯超限作業,牢固樹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觀念。加強瓦斯檢查員的管理培訓工作,提高瓦斯檢查員的責任心和業務素質,管理使用好瓦斯巡檢系統,杜絕瓦斯檢查空班漏檢。重點抓好瓦斯重點管理區的裝備管理、瓦斯排放及工作面隅角的瓦斯管理。完善監測系統,健全管理,保證監測系統穩定可靠。

  九、強化局部通風管理,牢固樹立“停風就是事故”的觀念。嚴格落實《局部通風機停電停風管理規定》,雙風機雙電源必須自動切換,靈敏可靠。

  十、加強安全監測系統管理,完善監測裝置,保證系統穩定可靠,發揮最大效應。

  十一、全面強化落實綜合防塵措施,重點突出綜采、綜掘煤塵治理。健全常規防塵設施,定期沖刷巷道積塵,杜絕煤塵堆積。

  十二、嚴格放炮管理制度。嚴禁一次定炮分次拉炮,嚴禁淺眼、短母線放炮,嚴禁裸露爆破,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嚴格執行放炮時控卡制度,嚴格執行打眼前扒凈迎頭及杜絕留交班炮制度,確保放炮作業安全。

  十三、加強煤層自燃發火管理。中厚煤層采空區密閉嚴格按防火密閉建筑,綜采工作面落實好綜合防治自然發火措施。管理使用好束管監測系統,每天進行抽樣分析。利用微風管監測采空區密閉,防止采空區發火。

  十四、加強通防隱患管理,對煤層氣化區及煤層氣化站CO重點管理,健全CO監測系統,完善事故預案,確保礦井及人員安全。

  十五、加強通防各項零星任務的施工管理,重點抓好各項安全措施在現場的落實,杜絕出現管理空檔。

通防管理制度4

  1、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必須按季繪制礦井通風系統圖,按月補充修改,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如系統調整、巷道貫通、啟封密閉、建造及拆除通風設施等)時必須及時補填礦井通風系統圖。各礦通風部門還應繪制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和通風網絡圖。礦井的通風系統圖每季報公司經理、礦總工程師及公司生產技術處一份。

  2、改變礦井采區以上通風系統(包括主要通風機改造)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礦井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可以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采區的進風中,但此回風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且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的風流中裝設甲烷斷電儀。調整采區以下(包括采區)的通風系統時,其安全技術措施由各礦總工程師審批。

  3、生產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必須安裝兩套同等能力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一套作為備用,當正在使用的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行時,備用主通風機必須能在10分鐘內啟動。基建階段,礦井現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繼續使用。

  4、礦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用。建井階段的特殊條件下,作臨時使用時,必須按主要通風機管理,制訂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礦井通風系統中,如果某一分區風路的風阻過大,主要通風機不能供給足夠風量時,經集團公司批準,可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但必須供給輔助通風機房新鮮風流。

  5、備用主要通風機因故在一周內無法正常運行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報集團公司總經理、生產技術處備案。

  6、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它巷道。在構成通風系統時,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7、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

  8、按要求應布置專用回風巷的新開采區,專用回風巷不到位的,不準開掘采煤工作面進回風順槽巷道,現生產(制度下發前)采區沒有布置專用回風巷的,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9、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布置采區和工作面時,必須經礦通風部門審核通風系統設計,不合理的通風系統不得使用。當布置獨立通風系統有困難時,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制定安全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備案。

  10、嚴禁回采工作面在沒有構成全壓通風系統的情況下進行回采。

  11、各礦每年在安排生產計劃前必須按集團公司《礦井通風能力核定細則》進行礦井通風能力的核定工作,多生產采區的礦井,應分區進行通風能力核定,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時,必須“以風定產”,嚴禁超礦井通風能力生產。

  12、礦井內各地點的風速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嚴禁無風、微風作業。

  13、礦井應每年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每季度應至少檢查一次反風設施。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或主要通風機改造后)投入運行后以及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及時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礦井反風演習方案及總結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審查備案。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并能在10分鐘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后,主要通風機的供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

  14、在井下各巷交岔口必須設置瓦斯、火災事故避災路線標志牌,并標明避災撤退的方向。

  15、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一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筑永久性的擋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通車風門應實現自動化。嚴禁同時打開兩道風門或一道風門長時間不關。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專人管理,并有防止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16、對于壓力較大、單人難以開啟的風門,必須設有風門減壓裝置,保證單人通過風門時的安全。

  17、采區開采結束后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通的巷道中設置擋風墻,全部封閉采區。

  18、裝有主要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出風井口的防爆門,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通風機。改變主要通風機或葉片角度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19、新安裝的、進行過技術改造的和連續運轉3年未進行性能測定的主要通風機,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

  20、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后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后,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每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結果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備案。

  21、通風巷道必須由專業隊組及時維修。回風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嚴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22、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礦井是否停止生產。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臺主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打開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臺主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根據各礦的實際通風狀況正確控制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23、各礦應根據實際制定并不斷完善礦井主要通風機無計劃停風時的預處理措施,在一旦發生礦井主要通風機無計劃停風的情況下,能夠按預處理措施迅速處理。

  24、主要通風機必須在合理工況范圍內運行。2臺及以上主要通風機聯合運轉的礦井,要制定相應的通風安全技術措施。改變主要通風機運行的工況時,必須有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25、各礦要從供電系統、機電設備、日常管理方面加強通風管理,嚴禁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一旦出現無計劃停電停風,必須由礦安監部門組織事故追查,并有記錄可查。

  26、各礦每季度應對礦井通風系統進行一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時解決通風系統中存在的問題,并將季度分析結果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

  27、采用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巷道,其架線必須處于全風壓通風的進風側,架線終端距回風口必須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28、凡影響礦井通風系統的作業,必須由施工單位編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經通風部門審核后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否則不得開工作業。

  29、每一礦井都必須建立測風制度,配備足夠的測風工堅持正常的測風工作。每5天對礦井、采區的進、回風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風地點的風量進行一次全面的測風。因井下風量調整或主要通風機工況變化等原因,使井下風量發生較大的變化時,由通風部門領導安排測風工及時進行全面測風。

  30、采煤工作面測定進、回風巷道的風量;掘進工作面測定局部通風機的全壓供風量、出口風量、入口風量及全壓總回風量。

  31、安裝局部通風機前測定局部通風機前的全壓供風量,更換局部通風機后及時測定局部通風機的全壓供風量、出口風量、入口風量及全壓總回風量。

  32、主要通風機的外部漏風量至少每半年測定一次;對于非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地點的風量每月進行一次測定。

  33、瓦斯涌出異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風巷道的風量,礦通風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增加測風次數。

  34、所有測風結果要及時填寫到測風地點的記錄牌板上和臺帳上,數據要求真實可靠,嚴禁弄虛作假。測風員在測風過程中如發現通風系統有問題,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風調度匯報,待通風系統穩定后重新測定風量。

  35、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必須建立正規的測風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測風點建立臨時的測風站,測風站必須掛測風牌。對正規測風站的斷面每季度進行一次校正,對臨時測風站的斷面每月進行一次校正。測風時將巷道風量、風速、斷面、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定時間、測風員填寫到測風牌和測風記錄本上,數字齊全清楚。

  36、風量測定結果每5天報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和通風部門主要負責人等。每旬以報表形式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當礦井風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應及時向礦技術負責人和通風部門調度匯報。

通防管理制度5

  一、煤炭企業必須設立“一通三防”工作管理機構,配齊滿足“一通三防”工作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必須做好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資金的提取使用等工作。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要對“一通三防”工作負技術責任,做好礦井通風、防治瓦斯、防治煤塵、防止煤層自然發火等技術工作。

  二、煤炭企業必須加強“一通三防”隊伍的培訓,重點是實用技術和現場操作技能的培訓。健全“一通三防”人員培訓制度,加強培訓質量的監督,強化專業技能,保證職工隊伍素質。

  三、礦井必須嚴格通風系統管理,按規定編制井下各工作地點通風設計和配風計劃,確保各用風地點風量符合規定要求;并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要求,進行主要扇風機性能鑒定、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礦井需要風量計算、通風能力核定等工作。凡是超設計生產能力生產的礦井,必須對通風能力進行評價;凡是超設計生產能力20%以上生產的礦井,必須由有資質的機構對礦井通風能力進行綜合評價,并編制綜合評價報告。以后至少每3年綜合評價一次,嚴格做到“以風定產”。

  四、采掘工作面必須形成完整的通風系統,且做到布局合理。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或瓦斯涌出異常區,一個采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工作面數量不得超過2個,掘進工作面數量不得超過3個;其它礦井的一個采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工作面數量不得超過2個,掘進工作面數量不得超過5個,并嚴格執行串聯通風的有關規定。

  五、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或瓦斯涌出異常區,以及綜采放頂煤、懸移支架放頂煤開采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加強采空區和隅角瓦斯的監測監控,并采取綜合治理措施。

  六、停工停風的掘進工作面和廢棄盲巷,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封閉;謴屯9ねoL的掘進工作面或啟封盲巷,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由礦山救護隊員負責實施。

  七、煤巷、半煤巖巷炮掘工作面必須設置高壓遠程噴霧裝置,水噴霧射程必須到達該迎頭,放炮時必須對迎頭實施高壓水噴霧。

  炮采工作面應在工作面前排支柱設置高壓噴霧裝置,放炮時對放炮地點實施高壓水噴霧。薄煤層(1.3 m以下)、煤塵無爆炸危險性及“三軟”煤層采煤工作面的移動高壓噴霧裝置的設置,由礦(井)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確定。

  八、嚴格井下放炮管理制度。井下各放炮工作地點,必須設置灌裝水炮泥設施。放炮時,炮眼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不得放炮,未使用水炮泥的不得放炮,水噴霧未開啟的不得放炮,未執行“一炮三檢”制度的不得放炮,未執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的不得放炮。嚴禁放明炮、糊炮和一次裝藥分次放炮。

  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制定完善的綜合防滅火措施。對于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或瓦斯涌出異常區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對采空區實施注漿或注氮措施,加強采空區有害氣體的預測預報工作。

  十、礦井必須配齊安全檢測儀器和監測監控設備,并安排專人加強管理和維修,做到統一管理,統一維修、統一標校、統一發放。嚴禁不合格的安全檢測儀器和監測監控設備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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