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時間:2023-03-07 15:20:11 芷欣 制度 我要投稿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精選24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垃圾分類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精選24篇)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篇1

  一、垃圾的分類:

  依據公司目前的垃圾情況,分為危險廢棄物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三大類。

  1.1危險廢棄物垃圾:是指會對大氣及周邊環境產生危害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化學品廢棄物(實驗產生的廢漆,廢料,污水池廢渣,生產時產生的廢料廢渣,包裝過濾袋等。

  1.2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雖然暫時拆除、報廢或不用,但經過處理可以利用;或此處無用它處有用,以及可以被廢品回收部門回收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屬類、木板類、書刊類、文件類、塑料類、玻璃類以及包裝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公司無法經燃燒處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施工單位或環衛部門外運處理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建筑類、保溫材料類(石棉、聚酯)、化學品廢棄物(硅藻土、含污染物化學品的塵土、廢棄物等)、生產性材料(二科RO膜撤換的濾芯、反應釜襯膠、包裝物、廢棄潤滑油、電子類、取樣瓶、膠管、桶、濾布、廢棄胺化物、活性污泥、焚燒灰渣等)、塵渣類、生活類(蔬菜根、葉、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點設置及垃圾分類存放劃定

  2.1垃圾定點設置:公司的垃圾存放采用定點設置的方法,并實施分類存放管理,以利于外運處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點區為新建倉庫北,分別設有金屬類、包裝類、巖棉類、硅藻土類、濾芯類、玻璃類、及生活垃圾類7個單獨臨時存放周轉區。

  2.2區域放置垃圾類別定義:

  2.2.1金屬類區存放車間維修報廢的一般金屬廢棄物,如管路、閥門、邊角料、廢棄鐵絲、鐵皮等金屬垃圾。

  2.2.2包裝類區存放車間報廢的軟、硬類原料包裝物及容器。

  2.2.3巖棉類區只存放因設備、設施維修報廢的保溫巖棉及其它保溫材料。

  2.2.4硅藻土類區存放車間廢氣的硅藻土、含染料的渣土類及廢氣樹脂、胺化物類垃圾。

  2.2.5濾芯類區存放車間報廢的濾芯、反滲透膜、濾布。

  2.2.6玻璃類區存放玻璃類、電子類、塑料類及車間較小的包裝容器。

  2.2.7生活垃圾類區存放食堂及各部門產生的菜葉、果皮等垃圾和焚燒后的灰渣。

  三:各部門依據垃圾產生的種類特點,嚴格實施分類存放

  并確保及時轉運至公司的垃圾中轉站,實施分區存放,部門對輸送的垃圾分類質量負責到底。

  3.1可燃垃圾:

  3.1.1生產一、二、三科、倉庫及門衛的'可燃垃圾,一律在每日下午1:00以前,集中送到焚燒爐北空地處,由環衛人員檢查確認后進行集中焚燒。

  3.1.2綜合辦公樓各部門的可燃垃圾,于8:30以前集中到垃圾桶中,由環衛人員拿到焚燒爐處,和其它部門的可燃垃圾一起燒毀處理。

  3.1.3公司所有部門的可燃垃圾中,如有涉及部門或公司機密的,由自己部門到焚燒爐處進行燒毀處理。

  3.2可回收利用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的處理,必須在實施去害處理后,統一交由安全環境科聯系處理。垃圾產生部門因私自處理產生的問題,由處理部門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

  3.2.1車間直接產生的廢棄物,由產生部門負責無害化處理后,交由環衛人員驗收存放;

  3.2.2公用工程設施的維修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由三科負責,并及時交由環衛人員驗收并分類存放。

  3.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不可回收利用垃圾由于產生途徑不同,而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由各部門參照上述垃圾分類進行日常歸類管理;安全科每天下午1:00后開始接受車間垃圾廢棄物,車間及環衛驗收人員雙方共同對垃圾是否按規定做了分類處理進行檢查確認,驗收不合格的由垃圾產生部門負責分揀,否則不予接受;存放的垃圾實施登記管理,分別標注垃圾名稱、數量、輸送人、接受人及接受時間等相關信息。

  3.3.1建筑垃圾:由三科負責與施工單位協調外運處理。

  3.3.2公用機電工程、維修工程產生的垃圾由三科負責清理運送,并按分類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3.3.3其它部門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垃圾,及明確屬于部門受益設備設施維修產生的垃圾,由所在部門和受益部門負責清理,并按分類要求存放到指定位置。

  公司各垃圾區里的垃圾及廢棄物,由安全環境科負責聯絡外運處理,三科的活性污泥單獨臨時放置,盡可能及時處理。

  四、其它注意事項

  4.1后勤及車間辦公區等相關場所、部門,為確保垃圾的分類丟棄,必須至少有兩個垃圾桶,用來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確保在垃圾接受時間段將垃圾運送到指定位置。

  4.2生產車間的各個樓層,要依據部門的垃圾種類,應該至少設置3個垃圾臨時存放點,確保生產垃圾的分類存放,并按照規定的時間交由環衛人員驗收存放。

  4.3為確保垃圾分類管理,取消現行垃圾箱設置分劃,所有垃圾箱統一安排到生活垃圾區,夏季由環衛人員進行噴藥滅害處理,防止蚊蠅滋生;三科RO膜前的報廢設備存放區保留。

  4.4部門垃圾在被輸送到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后,因垃圾分類不好而發生不被接受情況,相應責任由垃圾產生部門及接受人員承擔責任。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篇2

  為確保校園環境清潔衛生,培養全校師生員工的環境保護意識,積極主動參與垃圾分類處理活動,養成良好習慣,建設文明綠色校園,特制定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一、學校垃圾的分類:

  1、可回收垃圾(指:紙類、塑料類、金屬類、玻璃類等能變賣的垃圾)。

  2、有毒有害垃圾(指: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實驗室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

  3、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類、瓜皮果殼蛋殼、建筑垃圾和其他清掃垃圾等)。

  4、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

  二、垃圾分類處理的辦法:

  1、學校在公共場所和主干道邊同一位置設置兩種垃圾箱,一種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種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師生必須按有關要求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各班各部室設置不同種類的垃圾箱(紙盒),按要求分類投放處理。

  2、廢紙及廢紙品、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部室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學校指定的垃圾池內,統一由學校安排指定運送到村垃圾填埋場。

  4、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交學校集中統一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5、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后集中到學校花圃統一填埋做堆肥處理。

  6、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單位妥善處理。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德育處、少隊部要充分利用升旗儀式、班會、板報、櫥窗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校師生員工充分認真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參與,人人有責。

  2、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學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并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物質保障。

  3、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處理,焚燒垃圾,輕者批評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相關處理,并追求有關責任。

  4、對本制度執行良好的班級或個人,學校每學期給予表彰和獎勵。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的垃圾管理,防止垃圾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全公司的垃圾管理。

  3、職責和權限

  3.1設備部門為本文件的編制歸口部門。

  3.2槽窯部門負責固廢垃圾、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3.3設備部門負責固廢垃圾、生活垃圾、危廢垃圾的處理工作。

  3.4物控辦分部負責生產垃圾的管理和處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垃圾分類

  根據公司目前的生產運營情況,分為固廢垃圾、危廢垃圾、生活垃圾、生產垃圾。

  4.1.1固廢垃圾

  碎玻璃灰、被污染的碎玻璃、廢耐火材料(爐灰、耐火磚、保溫棉)。

  4.1.2危廢垃圾

  廢濾芯、廢機油。

  4.1.2生活垃圾

  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但不限于:剩餐、塑料包裝盒、辦公廢舊紙張等。

  4.1.3生產垃圾

  廢舊鋼材、廢舊無價值備件、廢舊材料、廢包裝材料(廢紙、廢鋼帶等)。

  4.2垃圾定點存放及管理

  4.2.1固廢垃圾

  1)公司固廢垃圾存放點為原料碎玻璃堆場,由槽窯部統一管理,設備部負責處理。

  2)各部門產生的固廢垃圾必須專人定期運至固廢垃圾存放點。

  4.2.2危廢垃圾

  公司危廢垃圾存放點在河北浮法,設備部負責運送到存放處并處理,由河北浮法負責管理。

  4.2.3生活垃圾

  1)生活垃圾存放點為原料配料樓南側,由槽窯部統一管理,設備部負責處理。

  2)各部門產生的`生活垃圾每天早晨由專人運至生活垃圾存放處。

  4.2.4生產垃圾

  1)生產垃圾存放點為原料袋裝庫,由物控辦統一管理和處理。

  2)各部門產生的生產垃圾必須專人定期運至生產垃圾存放處,分類放置。

  4.3垃圾分類管理要求

  4.3.1公司各種垃圾存放點必須明確標示,以便快速識別,防止人為失誤。

  4.3.2垃圾存放點及各部門使用的垃圾斗或者垃圾桶必須進行顏色區分并且進行定置,固廢用紅色,生活垃圾用黃色,生產垃圾用綠色。

  4.3.3各部門必須及時將本區域產生的垃圾運送至中轉站,部門對輸送的垃圾分類質量負責到底。

  4.4其他注意事項

  4.4.1夏季為防止生活垃圾滋生蚊蠅,管理部門必須及時對生活垃圾進行處理或者由保潔人員進行噴藥滅害處理。

  4.4.2為防止產生過多的垃圾,公司全員應該進行清潔生產,如:利用二次紙、盡量用OA辦公、進行精細化生產操作防止產生落板灰塵、精細點檢、維護設備等。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篇4

  一、幼兒園垃圾分為四大類:

  垃圾分類和管理的原則:人人有責,加強管理,重在實效,持之以恒。

  1、可回收垃圾(指:玻金塑紙,廢舊家具,廢舊織物)。

  2、廚余垃圾(指:易腐爛的含有機制的生活垃圾:剩飯剩菜、菜葉、果皮、茶渣等)。

  3、有害垃圾(指:廢舊電池、廢舊光燈管等)。

  4、其它垃圾(指:被污染的紙巾,一次性快餐盒,煙頭等)。

  二、垃圾分類處理的辦法:

  1、幼兒園操場設置四大類垃圾箱,全園師生員工必須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各班各室設置垃圾桶,按要求分類投放處理。

  2、廢紙及廢紙品、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室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小區的大垃圾桶里,由小區物業統一處理。

  4、廚余垃圾:剩飯剩菜等由簽訂協議的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每日清運。由廚房指定一名工作人員負責登記臺帳。

  5、有害垃圾由保安每日下班后投放至小區的.大分類箱里,由物業統一處理。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學校充分利用升旗儀式、班會、板報、櫥窗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校師生員工充分認真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參與,人人有責。

  2、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后勤人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并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物質保障。

  3、對本制度執行良好的集體或個人,學校每學期給予表彰和獎勵。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篇5

  為了規范各項目的垃圾管理,為廣大業主營造一個安全衛生的環境,同時為了確保垃圾的及時外運處理,特制訂本制度。

  一、垃圾的分類:

  依據小區目前的垃圾情況,分為裝修物垃圾、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三大類。

  1.1裝修物垃圾:是指裝修房屋所遺棄的廢料且不容易清運對周邊環境產生危害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保溫材料類(石棉、聚酯)、化學品廢棄物(廢漆,廢料,碎磚塊、包裝過濾袋等)。

  1.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雖然暫時報廢或遺棄不用,但經過處理可以利用;或此處無用它處有用,以及可以被廢品回收部門回收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屬類、木板類、書刊類、文件類、塑料類及包裝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無法經處理回收利用,需交由環衛部門外運處理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塵渣類、排污廢渣、生活類、(蔬菜根、葉、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點設置及垃圾分類存放劃定

  2.1垃圾定點設置:垃圾存放采用定點設置的方法,并實施分類存放管理,以利于外運處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點區以各項目實際情況而定劃分的定點區域。

  2.2區域放置垃圾類別定義:

  2.2.1裝修物垃圾類區存放各項目業主裝修所遺棄的廢棄裝修物等

  2.2.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區存放可經過自己處理后循環利用的垃圾

  2.2.3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區存放不能處理回收利用的和須經市政廢品回收站處理的'垃圾(菜葉、果皮)等垃圾。

  三、垃圾的分類管制度:

  各項目依據垃圾產生的種類特點,嚴格實施分類存放,并確保及時轉運至公司的垃圾中轉站,實施分區存放,部門對輸送的垃圾分類質量負責到底。

  四、其它注意事項

  4.1各項目為確保垃圾的分類丟棄,在每棟樓前必須至少有兩個垃圾桶,用來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確保在垃圾接受時間段將垃圾運送到指定位置。

  4.2各項目垃圾在被輸送過程中,因垃圾分類不好而發生處理不當情況,相應責任由垃圾產生部門及接受人員承擔責任。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篇6

  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形成以法治為基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垃圾分類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類制度覆蓋范圍,將生活垃圾分類作為推進綠色發展的重要舉措,不斷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務,創造優良的人居環境。

  二、強化公共機構和企業示范帶頭作用,引導居民逐步養成主動分類的習慣,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

  三、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綜合考慮各地氣候特征、發展水平、生活習慣、垃圾成分等方面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實施路徑,有序推進生活垃圾分類。

  四、完善機制,創新發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加強技術創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類效率。

  五、協同推進,有效銜接。加強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資源化利用和終端處置等環節的銜接,形成統一完整、能力適應、協同高效的全過程運行系統。

  六、細化垃圾分類類別、品種、投放、收運、處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須將有害垃圾作為強制分類的類別之一,同時參照生活垃圾分類及其評價標準,再選擇確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強制分類的類別。

  七、投放暫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則,設立專門場所或容器,對不同品種的.有害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收集、暫存,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有害垃圾標志。對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的品種,應按要求設置臨時貯存場所。

  八、餐廚垃圾可由專人清理,避免混入廢餐具、塑料、飲料瓶罐、廢紙等不利于后續處理的雜質,并做到“日產日清”。按規定建立臺賬制度。

  九、易腐垃圾應采用密閉專用車輛運送,運輸過程中應加強對泄露、遺撒和臭氣的控制。

  十、根據可回收物的產生數量,設置容器或臨時存儲空間,實現單獨分類、定點投放,必要時可設專人分揀打包。可回收物產生主體可自行運送,也可聯系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上門收集,進行資源化處理。

  十一、動員社會參與。樹立垃圾分類、人人有責的環保理念,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市政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廢棄物、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廢物等廢棄物的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糞便、動物尸骸、居民家庭裝飾裝修廢棄物、綠化垃圾、餐飲垃圾(含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以及相關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市場運作的原則,按照先易后難、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步驟推進,進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全流程體系建設,逐步實現資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回收利用、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和資金投入,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本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制定相關技術規范和再生資源回收目錄,提高資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來穗人員服務管理、環境保護、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計生、質量技術監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小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監督小區清潔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八條:本市環衛、再生資源、物業管理、飲食、酒店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納入行業管理標準和自律規范,引導、督促會員單位遵守本規定。

  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志愿者組織、環保組織等社會團體發揮各自優勢,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全社會各階層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同發展改革、商務、國土規劃、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農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制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專業規劃應當包含生活垃圾收運、再生資源回收分揀、終處理設施的建設安排,包括建設地點、規模、處理方式等內容。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公開規劃草案,征求公眾意見,經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由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納入城鄉規劃。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條: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制度。

  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收運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本市各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游、來穗人員服務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戶外廣告、公交視頻、樓宇視頻、網站、圖冊等宣傳媒介增強市民的分類意識,培養市民的分類習慣。本市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等新聞媒體應當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各新聞媒體應當根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開設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專欄,每周固定免費發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廣告。

  本市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知識納入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教學內容和社會實踐。

  商場、集貿市場、地鐵、機場、車站、碼頭、體育場館、公園、旅游景點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采用各種形式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進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掃、收集、運輸、處置領域。

  本市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和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源頭減量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遵循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性原則,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十四條: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和本市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一次性包裝材料的使用。對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予以標注并明確回收方式和回收地點。

  第十五條: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實行綠色辦公,推廣無紙化辦公。

  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再生利用商品。有關工作指引由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限制和減少塑料袋使用。

  第十七條:市發展改革、商務、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的要求和各自職責,制定配套性文件,推動生產、銷售和流通各環節生活垃圾的減量化。

  第三章:分類投放

  第十八條:本規定所稱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組成、利用價值以及環境影響程度等因素,并根據不同處理方式的要求,實施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行為。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木料和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容器)、廢油漆(容器)、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等;

  (三)餐廚垃圾(有機易腐垃圾),是指餐飲垃圾及廢棄食用油脂、廚余垃圾和集貿市場有機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廢棄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以及家庭產生的花草、落葉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以外的混雜、難以分類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衛生巾、一次性紙尿布、餐巾紙、煙蒂、清掃渣土等。

  第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方法、分類指南。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公布本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實施細則等規定。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所在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

  第二十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的單位為責任人;

  (二)農村居住區和轉制社區,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責任人;

  (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工廠等單位責任區,單位為責任人;

  (四)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五)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軌道交通車站、文化、體育、公園、旅游景點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負責以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

  (二)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個人做好源頭減量和垃圾分類;

  (三)依據相關規定,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投放模式,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使用本市規定的不同顏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別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廚垃圾;

  (五)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指定收集站(點),并交由經許可的單位收集運輸。

  第二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投放生活垃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點(企業)、個體回收人員;

  (二)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害垃圾回收點;

  (三)廚余垃圾應當瀝干水分后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條: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垃圾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投放:

  (一)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收運服務單位上門收集。

  (二)廢棄盆栽應當投放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收集點,由收運單位按盆、泥、花(植物)分類收集運輸。

  (三)居民裝飾裝修中產生的零星建筑廢棄物,應當裝袋并按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

  (四)農資包裝廢棄物應當單獨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收集點,其中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應當投放至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收集點。

  (五)禁止將老鼠、禽畜等動物尸體與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動物尸體應當按規定單獨投放處理。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廢棄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網絡的布局規劃,市供銷總社負責具體實施該規劃,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則,每1500戶至2000戶居民設置1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每個街道應當至少設置1個再生資源回收站,建筑面積不得少于50平方米。沒有條件單獨設置再生資源回收站的,可以與垃圾收集站合并設置。

  鼓勵物業服務小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設立便民回收點。

  鼓勵采用押金、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

  第二十五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見,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其進行勸導。

  市民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可以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投訴。

  第四章:分類收集

  第二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規劃、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建設規范。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納入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建設規范中的有關內容。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應當根據規劃設置標準,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本市規范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設置位置、功能等內容,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二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及本市的相關規范,按以下規定配置收集容器:

  (一)居民住宅區收集點應當配置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個住宅區或者社區至少設置1個可回收物和1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商務、辦公、生產區域應當配置可回收物、餐廚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設置1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設置不得妨礙消防通道。

  第二十八條:每個自然村應當建設1座以上的生活垃圾收集點。收集點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擋雨功能,做到無暴露,日產日清,并不得焚燒,保持收集點及周邊環境整潔;

  (二)收集點應當設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和可回收物臨時收集區;

  (三)垃圾桶(廂)應當帶蓋密閉,選用不易被盜的材料制作,并配套專用運輸車輛;

  (四)定期清潔,定期噴灑消毒和滅蚊蠅藥物。村民委員會應當對垃圾收集點及配套工具等進行編號標識,登記入冊。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分類收集后的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由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設有害垃圾貯存點負責臨時貯存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不得在人行道、綠地、休閑區等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

  第三十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制度,督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五章:分類運輸

  第三十一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結合垃圾產生量及分布狀況,因地制宜、科學配套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和壓縮轉運設施,逐步推進大型多功能生活垃圾壓縮轉運站的建設。市供銷總社負責建設與垃圾分類收運設施相配套的資源分揀中轉站及分揀中心。

  第三十二條: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轉運機制,統一規范和設置生活垃圾收集站(點)標識,規范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站點、路線和時間。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運網絡,監督、指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將居民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到垃圾收集站(點)。

  第三十三條: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運輸有害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經許可的單位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與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運往生活垃圾處理場(廠)。

  第三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的技術規范。運輸車輛應當標示明顯的相應運輸類別的生活垃圾標志,并保持全密閉,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

  第三十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和設備檢測檢查機制。運輸車輛和設備應當安裝生活垃圾運輸進場電子卡,并符合地方技術規范。

  第三十六條:從事生活垃圾收運、轉運、壓縮作業的.服務單位,應當執行各項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不得混裝混運,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經過轉運站轉運的,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四)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

  (五)對分類運輸車輛和生活垃圾壓縮轉運站設備實行日常養護,并規范作業,確保專用功能有效。

  第三十七條:生活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應當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每月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生活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應當制定包括車輛應急調配、交通事故處理、運輸路線變更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生活垃圾運輸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協作機制,加強對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聯合執法檢查。

  第六章:分類處置

  第四十條: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按照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采用國內外先進的、成熟的、環境友好的處置技術;對可回收物采用循環利用,對有害垃圾采用無害化處理,對餐廚垃圾采用生化處置等方式利用,對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發電、填埋等方式能量利用,逐步實現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四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采用園區化管理模式,按照循環經濟的發展要求,不斷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能力。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再生利用、焚燒、生化、填埋等技術綜合應用的原則,編制循環經濟產業園規劃和園區管理規范。循環經濟產業園的管理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處理項目管理規范。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標準、技術規范。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鼓勵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采用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

  第四十三條:可回收物應當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處置。在回收、再生利用和資源化過程中,應當防止產生二次污染。有害垃圾應當交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進行處置。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由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證的服務單位進行處置。鼓勵大型農貿、果蔬市場以及農村地區產生的餐廚垃圾采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近就地處理。支持開展農貿市場果蔬廢棄物、廚余廢棄物資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機肥應用。

  第四十四條: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對生活垃圾中的廢塑料、廢玻璃、廢竹木、廢織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理。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管理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處置設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運行和管理,年度檢修計劃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

  (三)建立管理臺賬,計量每日收運、進出場站和處置的生活垃圾,并將相關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主管部門;

  (四)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要求制定環境監測計劃,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五)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和超標報警裝置,在線監測系統應當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系統聯網,并及時傳輸上報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按照監管機構的要求安裝攝像頭、傳感器、LED(發光二極管)顯示屏等,便于實時在線遠程監管;

  (六)做好場(廠)區道路、廠房和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的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狀況良好、外觀整潔;

  (七)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八)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以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要求,按規定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并正常運行;

  (九)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向社會公開月度環境報告和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監測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調度工作,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營活動進行監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監管,并根據其監管報告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四十七條: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監測制度,按規定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的組成、性質、產量等進行常規性調查,并定期對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行評估。調查結果和評估報告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定期對循環經濟產業園的處理設施產生的水、氣、聲、渣等污染物進行監督性監測,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監督考核制度

  第四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減量、分類的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各職能部門、各區政府管理績效考評指標,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第四十九條: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統計制度。從事生活垃圾分類作業的單位應當填寫相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信息,定期上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生活垃圾分類信息進行匯總、統計,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的統計信息。

  第五十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全流程監管制度,搭建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應逐步與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的資源回收信息系統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的信用檔案,將服務單位的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和環境衛生服務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

  第五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設置舉報和投訴信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舉報、投訴。舉報或者投訴的受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舉報、投訴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投訴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處理舉報、投訴的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有害垃圾、醫療廢物、危險廢物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受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移交相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三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獎勵、積分等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鼓勵企業、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作為獎品通過積分等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本市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不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公益性宣傳的,由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建設而未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按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投放生活垃圾,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投放相應的廢棄物的,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處置居民裝飾裝修產生的零星建筑廢棄物的,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將老鼠、禽畜等動物尸體與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處罰;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廢棄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并予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沒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和投放方式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使用不同顏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別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廚垃圾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將生活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收集運輸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款規定,混合收集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在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的,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八條:生活垃圾運輸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并予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運輸車輛未標示相應標志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對每車次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生活垃圾在轉運站沒有密閉存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24小時,或者沒有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相關信息并每月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證處置餐廚垃圾或者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八)項規定進行處罰。

  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不遵守作業規范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轉移、處置有害垃圾違反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運輸有害垃圾違反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的;

  (二)未按規定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劃的;

  (三)未按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以及建設運轉和處理設施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監督檢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五)未按規定建立分類信息反饋和公開機制的,或者未及時反饋、公開生活垃圾分類信息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處置環境信息公開有關職責的;

  (七)對舉報、投訴的生活垃圾分類違法行為未及時依法處理或者未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者的;

  (八)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貪贓枉法,玩忽職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篇8

  一、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的垃圾管理,為企業營造一個安全衛生的環境,同時為了確保垃圾的及時外運處理,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人員。

  三、內容

  1、垃圾的分類

  依據公司目前的垃圾情況,分為危險廢棄物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三大類。

  1危險廢棄物垃圾是指會對大氣及周邊環境產生危害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化學品廢棄物(油漆部產生的廢漆,廢料,污水池廢渣,生產時產生的廢料廢渣,包裝過濾袋,擦色布條等。

  2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雖然暫時拆除、報廢或不用,但經過處理可以利用;或此處無用它處有用,以及可以被廢品回收部門回收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屬類、木板類、書刊類、文件類、塑料類、玻璃類以及包裝材料等(公司所含的可回收垃圾有木糠、廢木條、木材、紙箱、報紙、膠紙、廢鐵、廢機器)。

  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公司無法經燃燒處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施工單位或環衛部門外運處理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建筑類、保溫材料類(石棉、聚酯)、化學品廢棄物(硅藻土、含污染物化學品的塵土、廢棄物等)、生產性材料(二科RO膜撤換的濾芯、反應釜襯膠、包裝物、廢棄潤滑油、電子類、取樣瓶、膠管、桶、濾布、廢棄胺化物、活性污泥、焚燒灰渣等)、塵渣類、生活類(蔬菜根、葉、果皮、核等)等。

  2、垃圾的定點設置及垃圾分類存放劃定

  1垃圾定點設置公司的垃圾存放采用定點設置的方法,并實施分類存放管理,以利于外運處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點區為木工車間旁通道垃圾站,分別設有可回收類、油漆渣類、油漆桶類、生活垃圾類、工業垃圾類、木架類、廢木邊角料類7個單獨臨時存放周轉區。

  2區域放置垃圾類別定義

  1金屬類區存放車間維修報廢的一般金屬廢棄物,如廢舊機器、廢棄鐵絲、鐵皮等金屬垃圾,可儲存于垃圾道,或通知管理中心直接處置;

  2包裝類區存放車間報廢的軟、硬類原料包裝物如紙箱、報紙、膠紙、泡沫等,儲存于垃圾管理處垃圾可回收倉;

  3危險廢品區,因危險廢品不得混合儲存,公司主要危險廢品有油漆渣、油漆桶,兩種必須分開存放于油漆渣倉、油漆桶倉;

  4生活垃圾類區存放食堂及各部門產生的菜葉、果皮等垃圾和焚燒后的灰渣等;

  5工業垃圾區主要存放砂紙、紗布、無可回收價值的碎泡沫、碎報紙等;

  6廢木材木糠區主要存放生產中產生的廢木邊角料、木糠、裝木架等;

  2垃圾的分類管理制度

  各部門依據垃圾產生的種類特點,嚴格實施分類存放,并確保及時轉運至公司的垃圾中轉站,實施分區存放,部門對輸送的垃圾分類質量負責到底。

  3垃圾的處置

  垃圾處置統一由管理中心負責,根據垃圾的性質,可回收垃圾進行變賣;危險廢品交由有資質的危險廢品處置公司處置;生活垃圾、工業垃圾統一由村委垃圾中轉站處置。

  3、獎罰

  1未按垃圾分類放置的按次樂捐100元;

  2可回收垃圾屬公司財產,任何人不得在公司范圍內撿可回收垃圾變賣,違者樂捐60元/次;

  4、其他

  1辦公系統、后勤及車間辦公區等相關場所、部門,為確保垃圾的分類丟棄,必須至少有2個垃圾桶,用來存放可收回垃圾、生活垃圾;

  2生產車間,要依據部門的垃圾種類,應該至少設置3個垃圾臨時存放點,確保生產垃圾的分類存放,并按照規定放到不同垃圾放置區;

  3部門垃圾在被輸送到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后,因垃圾分類不好而發生不被接受情況,導致拒絕運輸所產生的費用及相應責任由垃圾產生部門、負責人承擔責任。

  四、本制度從20xx年12月11日起實行,解釋權歸集團管理中心。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篇9

  垃圾并不是一無是處的廢物“垃圾是放錯了地方的資源”、“垃圾是地球上唯一增長的資源”它應該是可循環利用的自然資源。垃圾分類要抓好過程的管理這樣垃圾分類和回收利用才能見到實效才能持之以恒。為此我校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垃圾分類制度加強管理把資源的回收利用和環境衛生做細做好。

  一、目標:

  (一)要做好垃圾分類工作的滲透教學,將垃圾分類知識融入課堂教學和教學案例中。

  (二)引導師生了解垃圾如何分類以及垃圾分類的`重要性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三)強化師生垃圾分類意識,提高師生知曉率、參與率。充分發揮學校群團組織、學生社團的作用增強垃圾分類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四)建立學校、家庭、社會一體化的教育機制以學校為中心帶動全社會環保意識發展使環保教育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二、校園垃圾的分類:

  (一)垃圾分類和管理的原則:人人有責加強管理重在實效持之以恒

  (二)垃圾分類的具體做法:

  (三)可回收垃圾(指:紙類、塑料類、金屬類、玻璃類等能變賣的垃圾)。

  (四)食堂垃圾(指:剩飯剩菜菜根菜葉、廢棄油指等)。

  (五)有毒有害垃圾(指: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實驗室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

  (六)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類、瓜皮果殼、建筑垃圾和其它清掃垃圾等)。

  (七)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

  三、垃圾分類處理的辦法:

  (一)學校在公共場所和主干道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全校師生員工必須按有關要求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各班各室設置不同種類的垃圾桶按要求分類投放處理。

  (二)廢紙及廢紙品、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三)各班各室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學校指定的垃圾箱內。

  (四)食堂垃圾:剩飯剩菜等廢物由食堂指定專人集中處理廢棄油脂由相關證照齊全的專業人員集中回收。菜根、菜葉等食品廢棄物集中處理。

  (五)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集中統一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六)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后集中處理。

  四、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一)學校要充分利用升旗儀式、班會、板報、櫥窗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校師生員工充分認識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參與人人有責。

  (二)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后勤人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并做好臺賬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并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物質保障。

  (三)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處理焚燒垃圾輕者批評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相關處理并追求有關責任。

  (四)對本制度執行良好的集體或個人學校每學期給予表彰和獎勵。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篇10

  1.臨床科室醫務人員要嚴格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及有關配套文件的規定執行醫療廢物管理。

  2.護士長和科主任負責本科室醫務人員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知識的培訓、指導、監督和管理。

  3.護士長和科主任要加強對本科醫療廢物的管理,防止發生醫療廢物泄漏、丟失、買賣事件。

  4.在進行醫療廢物分類收集中,醫務人員要加強自我防護、防止職業暴露。

  5.臨床科室要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的人員提供必要的職業防護措施。

  6.醫療廢物不得與生活垃圾混放,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不得混和收集。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在標簽上注明。醫療廢物包裝袋(箱)顏色為黃色,生活垃圾包裝袋為黑色。

  7.盛裝醫療廢物前,應對醫療廢物包裝袋(箱)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

  8.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袋(箱)外表有警示標識。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采用有效的封口方式進行封口,確保封口的緊密、嚴實,然后在每個包裝袋(箱)上粘貼警示標識。不同類別醫療廢物的中文標簽,填寫中文標簽的內容、科室、日期、醫療廢物類別。

  9.包裝袋(箱)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袋。

  10.隔離的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者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用雙層包裝物,并及時密封。

  11.圖譜的醫療廢物暫時存放點有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或文字說明。

  12.每天醫療廢物交接完畢后,科室人員對醫療廢物暫存地進行清潔和消毒。

  13.科室工作人員按照規定時間與醫療廢物專職接受人員履行醫療廢物資質、登記、并簽名。醫療廢物登記本等資料保存3年。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篇11

  根據政府的要求,為加快推進學院生活垃圾分類與源頭減量制度的實施,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強化學院在落實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制度的示范帶頭作用,培養全校師生員工的環境保護意識,建設文明綠色校園,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垃圾的分類

  1、可回收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類、金屬類、玻璃類等能變賣的垃圾)。

  2、食堂垃圾(包括:剩飯剩菜,菜根菜葉、廢棄油指等廚余垃圾)。

  3、有毒有害垃圾(包括: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實驗室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包括:塑料類、瓜皮果殼、建筑垃圾和其他清掃垃圾等)。

  5、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

  二、垃圾分類處理的辦法

  1、學校在宿舍區和主干道邊同一位置設置兩種垃圾箱,一種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種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師生員工必須按有關要求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各班各室設置不同種類的垃圾袋(紙盒),按要求分類投放處理。

  2、廢紙及廢紙品、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室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學校指定的垃圾房內,統一由后勤處安排越溪環衛所處理。

  4、食堂垃圾:剩飯剩菜等廢物由食堂指定專人集中處理,廢棄油脂由相關證照齊全的專業人員集中回收。廚余垃圾學院委托專業公司專門處理。

  5、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放置在紅色垃圾桶,收集后交物業集中統一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6、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后集中到學校花圃統一填埋做堆肥處理。

  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單位妥善處理。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學工處、團委要充分利用升旗儀式、班會、板報、櫥窗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校師生員工充分認真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參與,人人有責。

  2、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后勤人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并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物質保障。

  3、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處理,焚燒垃圾,輕者批評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相關處理,并追求有關責任。

  4、對本制度執行良好的集體或個人,學校每學期給予表彰和獎勵。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篇12

  為確保校園環境清潔衛生培養全校師生的環境保護意識積極主動參與垃圾分類處理活動養成良好習慣建設文明綠色校園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號召全校師生:不讓垃圾落地,正確進行垃圾分類,從自我做起,從身邊點滴小事做起,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一、垃圾的分類:

  1、可回收垃圾(指:紙類、塑料類、金屬類、玻璃類等能變賣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飯剩菜菜根菜葉、廢棄油指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

  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類、瓜皮果殼和其他清掃垃圾等)。

  5、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

  二、垃圾分類處理的辦法:

  1、學校在公共場所和主干道邊同一位置設置垃圾箱全校師生員工必須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按要求分類投放處理。

  2、廢紙及廢紙品、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寢室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學校指定的垃圾桶內。

  4、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后集中處理。

  5、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單位妥善處理。

  三、不讓垃圾落地

  1、當看見身邊有人丟下垃圾時,愿意幫他撿起并致以規勸的微笑。倡導我微笑,我撿起的“彎腰精神”撿起一片紙屑,凈化一個心靈。隨時拾起地面上的點滴垃圾,扔進垃圾箱里。

  2、培養學生“好習慣,從我做起”。不隨地吐痰,不亂丟口香糖,不亂扔垃圾,以愛護環境為己任,自覺維護校園的清潔衛生。讓垃圾不再落地,校園變得更加美麗。

  3、主動自覺的'帶走自己產生的垃圾維護教室潔凈。

  同學們,熱愛校園,就是熱愛生命;保護校園,就是保護自己。大家從自我做起,從自身做起,宣傳“垃圾不落地”,加強環保教育,培養正確的環保觀念,做到垃圾不落地,將垃圾正確分類,提高自身素質,使垃圾減量并減少二次污染。讓我們攜起手來,從我做起,從身邊小事做起,以主人翁的姿態積極投入到垃圾不落地行動中去。讓天更藍,讓水更清,讓地更綠,讓我們的校園更美麗。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篇13

  為保證生產垃圾放置整潔、安全,治理亂倒垃圾行為,對車間現場放置垃圾及垃圾場存放垃圾做出以下制度:

  一、各車間部門對生產現場存放的垃圾要進行分類放置,分為花毛、生活垃圾、易燃物三類。花毛必須裝入編織袋,另外兩類垃圾不得混入花毛中。易燃物是指易發生著火、爆炸等危險品,如自噴漆、螺栓松動劑、清洗劑等包裝物。

  二、對易燃物實行回收。各車間凡是使用二硫化鉬清洗劑、自噴漆、清洗劑、螺栓松動劑的要以舊換新,開票時注明“以舊換新”,將舊的包裝交倉庫方可領新的。

  三、垃圾場設分類放置區,各部門倒垃圾時按分類標志放,不得亂倒。倒垃圾時由里向外,不得倒在過道上。

  四、編織袋、紙箱、紙管、塑料筒等可銷售的廢品,按存放標志分類放好,各部門在放置這些廢品時要盡量往里放,擺放整齊,不得放在過道上。

  五、廢機件等鐵類物品送到二崗東側的`廢件庫,不得倒入垃圾場。安裝設備拆下來的包裝,屬于木材的送到食堂燒火;屬于紙箱類的送到垃圾場存放紙箱處。

  六、染色實驗室、污水站使用的藥品,用完后方可丟棄,此類垃圾放入指定地點,不得倒入垃圾場。

  七、處罰

  垃圾場安裝有監控攝像頭,對倒垃圾行為實時監控,發現違犯本規定的將給予處罰。發現一次考核部門負責人50元。

  八、此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執行。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活垃圾分類活動,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垃圾四類。

  工業廢物、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方針和城鄉統籌、科學規劃、綜合利用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市統籌、屬地負責。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工作目標和年度計劃,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相關工作,指導、督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動員、組織社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調處矛盾糾紛。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八條建立價格激勵機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收費制度,引導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十條支持社會資金投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循環利用以及相關科技研發。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明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征求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組織制定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計劃,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設施建設的,應當與所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納入本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實施計劃,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

  第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建設項目許可審查時,應當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建設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新建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條機場、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應當按照標準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采取密閉、滲瀝液處理、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設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前,建設單位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公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應當符合《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要求,容器表面應當具有符合國家《生活垃圾分類標志》規定的標志,便于識別和投放。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同時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章分類投放

  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廚垃圾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廢舊家具等大件廢棄物品按照規定單獨堆放;

  (五)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的其他規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向社會公布,并適時修訂。

  第二十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制度。

  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單位為責任人。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本單位為責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權人為責任人;所有權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責任人;

  (六)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碼頭港口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圍,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八)公園、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相關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三)設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責任人應當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和運輸等情況,定期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匯總數據并錄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生活垃圾減量化實施計劃,推行清潔生產技術和綠色認證制度,鼓勵商品減量化包裝、餐飲適當消費、凈菜上市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對垃圾減量行為給予獎勵,推動垃圾減量。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督促企業執行減量化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引導企業就推行垃圾減量向社會公開作出承諾。

  第四章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四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時收集。具體時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條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運輸至資源回收中心或者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單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運輸至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貯存點。

  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處置場所。

  第二十六條本市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實行許可。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收集、運輸服務單位,并與中標單位簽訂協議,明確服務區域、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運送場所、違約責任等內容,作為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專門隊伍,或者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委托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八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壓縮式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類的生活垃圾;

  (三)經過轉運站轉運的,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四)收集、運輸車輛、船舶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

  (五)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六)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分類處置和循環利用

  第二十九條分類收集和運輸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進行利用處置,促進再生產品直接進入商品流通領域。

  餐廚垃圾等可降解有機物應當通過生物處理技術處置,開發工業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資源化利用產品。

  有害垃圾實行強制性回收,應當交由經核準的有害垃圾處置單位加以利用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

  其他垃圾應當分揀、拆卸,并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進行衛生填埋或者焚燒。

  第三十條生產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應當負責回收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利用;因技術或者經濟條件不適合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一條鼓勵、支持農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術對廚余垃圾進行就地生態處理和漚肥還田;采用腐爛還田、作飼料、制沼氣、制作纖維板等方式資源化利用秸稈。

  農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應當選擇遠離水源和居住地的適宜地點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條本市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實行許可。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處置服務單位,并與中標單位簽訂處置作業服務協議,明確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服務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生活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三十三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評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處置技術應當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未進行技術論證或者論證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置設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處置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并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周邊環境污染;

  (四)制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并將數據傳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六)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情況納入區人民政府考核指標,并定期公布結果。

  第三十六條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服務企業信用評價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的從業條件、作業實施、履行協議、臺賬和數據報送,以及分類收集和處置的設施運營狀況和處置效果進行評議。評議結果納入企業信用檔案,作為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作業服務企業招標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置社會監督員制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聘請生活垃圾處置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社會監督員中應當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周邊居民代表。

  社會監督員有權監督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行,進入相關場所,了解污染防控措施的實施和相關安全管理規范的遵守情況,查閱環境監測數據。處置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三十八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應急處置系統;

  (二)建立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行為的檢查和指導,定期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的協調配合機制;

  (四)設立生活垃圾分類咨詢指導電話,牽頭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普及活動;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收集、匯總、分析相關信息,定期公布生活垃圾產生量、處置情況以及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目錄;

  (六)建立并公布舉報投訴渠道,依法處理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九條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進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扶持相關企業發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等重大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

  (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預留和控制相應的設施用地;

  (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用地保障;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規劃要求,組織實施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建設和移交;

  (五)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與運行資金投入的監督管理,參與相關收費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六)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政策,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價格成本監測工作;

  (七)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促進資源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

  (八)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環境影響評價,監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處置;

  (九)公安機關負責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利用生活垃圾加工的油脂等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

  (十)文廣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引導媒體普及生活垃圾分類常識;

  (十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學校課程和課外讀物,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第四十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聯動配合。

  第四十一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服務企業在約定服務期內,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因突發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服務企業無法正常作業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生活垃圾交由無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未履行分類投放責任人其他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人員和生活垃圾收集設備配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二)未按時分類收集和運輸生活垃圾的;

  (三)未密閉存放轉運站,或者存放時間超過24小時的;

  (四)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管理臺賬的;

  (五)未制定應急方案的。

  第四十六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制定應急方案或者未建設在線監測系統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法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回收后經過再加工可以成為生產原料或者經過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廢紙類、塑料類、玻璃類、金屬類、織物類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包括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容器)、廢油漆(容器)、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廢舊電器以及電子產品等;

  (三)餐廚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餐飲垃圾、廚余垃圾和集貿市場有機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食品交易、制作過程廢棄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廚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雜、污染、難分類的塑料類、玻璃類、紙類、布類、木類、金屬類等生活垃圾。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篇15

  為明確辦公區及生活區的環境清潔衛生,培養全體干部職工的環境保護意識,積極主動參與垃圾分類處理活動,養成良好習慣,建設文明綠色工程,特制定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一、垃圾的分類

  1、可回收物(指:廢棄紙張、報紙、清理后的易拉罐、塑料瓶、玻璃容器、利樂包、快遞包裝紙箱等)

  2、廚余垃圾(指:食堂產生的殘羹剩飯、菜葉等)。

  3、有害垃圾(指:墨盒、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醫務室過期藥品等電子垃圾)。

  4、其他垃圾(指:受污染與無法再生的紙張、生活用品及其它物品如煙蒂、塵土等)

  二、垃圾分類的定點設置及存放制度:

  1、在辦公區域設置三種垃圾桶,分別標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全體干部職工必須按分類標準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

  2、因本單位無廚房,暫未設置廚余垃圾桶。

  3、對日常產生的可回收垃圾進行分揀,其中可以回收的'設置專門區域集中存放,存放一定量之后由廢品回收企業回收,其余集中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每日由專人送至固定投放點。

  4、因本單位有害垃圾產生量極少,設置專門封閉區域放置有害垃圾,存放一定量之后由專人集中送至固定投放點。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安排專干負責垃圾分類的整體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問題,做好垃圾分類設施及標識的物質保障,并按照垃圾的分類標準、處理流程等要求在每個環節設置固定人員進行整理、投放。

  2、設置垃圾分類臺賬,嚴格按照分類標準統計每日的垃圾投放量,并做好記錄。

  3、利用LED、標語等形式做好宣傳工作,定期組織垃圾分類的學習和培訓,保證工作人員熟知垃圾分類的標準、處理流程及操作規范。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篇16

  一、各科室產生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在標簽上注明。

  二、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他缺陷。

  三、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物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四、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后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五、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使用雙層包裝物,并及時密封處理。

  六、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不得取出,盛裝達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采用有效方式封口,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七、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要及時消毒處理污染處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八、各科室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專職管理人員安全運送到醫療垃圾暫存站,認真做好交接、登記。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運送時應防止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露和擴散,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后,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九、醫療廢物管理人員妥善保管、存放回收的醫療廢物,防止流失、泄漏和擴散。

  十、醫療廢物專職人員及時做好和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的轉運交接工作,及時對暫存站室內外進行沖刷、清掃和消毒,并保存相關記錄。

  十一、各種登記資料,要記錄準確、詳細,妥善保管三年以備查。

  十二、禁止任何科室和個人將醫療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禁止買賣、轉讓醫療垃圾。

  十三、接觸醫療廢物的工作人員,應認真學習相關法律及有關文件,處理醫療廢物時應做好自身防護,如不慎被刺傷或污染應按規定做好清創、消毒及預防用藥。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篇17

  為深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促進源頭減量工作,提高我園師生的環保意識,激發幼兒的創新能力,自覺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并以實際行動參與垃圾分類的宣傳,掌握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的常識。確保垃圾分類工作更好的落實實施,集團特成立以園長為組長的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由后勤隊伍負責具體落實持續開展好垃圾分類工作。

  一、設備配備

  園區固定配備垃圾房1個,專門集中放置園內垃圾。

  每個辦公室及教室設置雙色垃圾桶1個,分別為可回收和其他垃圾;一樓擺放一組可回收垃圾箱;食堂內要設置廚余及其他垃圾桶;垃圾房擺放垃圾收集箱,分別為其他、可回收、有害、易腐四種。

  二、定投規范

  生活垃圾由各班保育員做到“日產日清”,產生的垃圾分類后按規定時間投入垃圾收集箱;廢舊電池及廢墨等有害垃圾按規定時間放置在有害垃圾箱內;廚余垃圾每天由食堂人員及保育員進行回收理。

  三、定投時間

  1.有害垃圾每周五下午15:30--16:00

  2.可回收垃圾每天下午15:30--16:00

  3.易腐和其他垃圾9:30--9:45;11:30--12:00;15:30--16:00

  四、管理人員及職責

  成立幼兒園專項垃圾分類工作小組。

  組長:園長須晶晶主要負責集團垃圾分類工作精神傳遞和指導。

  副組長:葉佳婷主要負責垃圾分類工作開展部署安排。

  園區主要管理人:王曉星和葉佳婷主要負責園區垃圾分類工作的管理督促。

  分類指導員:吳影、傅金麗主要負責垃圾分類工作的培訓、宣教工作的'開展,定期檢查園內可回收資料的存放,提醒園區做好垃圾分類工作。

  分類監督員:周玫燕、鄭小惠、胡杭梅、周莉莉、付田君、吳艷仙主要負責園區具體垃圾分類實施工作。

  日常管理員:須晶晶、王曉星、葉佳婷、鄭慧、金賢、盧玉蘭、江旭雯,根據安排在園區進行集中垃圾分類點和班級、辦公等區域,進行垃圾分類工作落實情況的檢查。

  幼兒園垃圾分類工作不僅僅是教工做好分類投遞,同時還要宣傳引導幼兒和家長一起參與該項工作。一起為杭城潔凈明亮的藍天一起做出貢獻。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篇18

  第一章目的

  為樹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品牌及整體形象,展示員工精神面貌,加強公司規范化管理,特制定此項制度。

  第二章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垃圾分類項目現場一線作業人員,包含片區經理、宣導人員、清運人員以及現場的巡檢人員。

  第三章職責

  (一)綜合部負責員工工裝和工牌的統一采購、配發和管理。

  (二)部門負責人或指定人員負責對現場員工的工牌和工裝進行管理,并對現場員工在工作期間著裝及佩戴工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片區經理在一線對轄區內所有員工(宣導人員、清運人員)的規范著裝直接進行管理,并對后續出現的問題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四章規定

  (一)著裝要求

  1.員工在崗期間必須按照要求穿著工裝,佩戴工牌。

  2.員工著工裝需平展、整潔、無異味,工牌佩戴應顯露在衣服之外,同時工牌內需添加個人照片,做到人證如一。

  3.換裝要求每年由綜合部根據季節變換下發通知,統一更換著裝。

  (二)工裝管理規定

  1.需配備工裝和工牌的員工,由所屬部門向綜合部提出申請,綜合部核實情況后安排制作。

  2.員工工裝及工牌采購費用原則上由公司支付,但出現員工工作未滿兩年提出離職時,則按照公司工裝折舊規定,按比例在離職員工工資中扣清應支付工裝的費用。

  3.任何人不得將工裝和工牌轉借給非公司人員。擅自轉借他人,對公司形象造成一定影響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三)著裝及工牌檢查考核規定

  1.部門負責人和指定人員以及各片區經理對現場員工規范著裝和佩戴工牌負有監督、檢查的職責,進行不定期抽查。

  2.凡公司發放有工裝及工牌的.員工,上班時間需按要求穿著工裝和佩戴工牌,如發現違規,每項扣除當月績效分3分,該片片區經理對此負有管理責任,扣除當月績效分3分,運營部每月月底將績效分數變動情況統一報送至綜合管理中心。

  3.如有甲方檢查發現公司現場員工出現未按要求穿著工裝、佩戴工牌的情況,給公司實際造成負面影響的,一次負激勵30元,該片片區經理負直接管理責任,一次負激勵30元,運營部每月月底核算后統一將數據報送至綜合管理中心。

  第五章附則

  (一)本制度相關條款由運營部負責解釋。

  (二)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篇19

  為進一步改善村民人居環境,提高農民生活質量,推進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化、規范化、長效化,促進村風文明、村容整潔,經支村兩委研究決定,特制定本制度:

  1、居民垃圾一般可分為四大類:可回收垃圾、廚佘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所有垃圾必須按本辦法處理。

  2、可回收垃圾包括紙類、金屬、塑料、破璃等,通過綜合處理回收利用,可以減少污染,節省資源。居民家中設置兩種垃圾箱,一種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為不可回收垃圾箱。居民必須將垃圾放入對應的垃圾箱進行一級分類。

  3、廚房垃圾包括剩菜剩飯、骨頭、菜根菜葉等食品類廢物居民自行喂養禽畜,保潔員不負責回收。沒有喂養牲畜居民可自行投入沼氣池或進行其他無害化處理,也可轉贈至喂養了牲畜的農戶。

  4、有害垃圾包括廢電池、廢日光燈管、化學用品垃圾、農藥包裝等,這些垃圾需要由居民自行分類后由保潔員統一回收,進行特殊安全處理。

  5、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幾類垃圾之外的磚瓦陶瓷、渣土、泥石等建筑垃圾居民應用于填坑鋪路或承建單位自行妥善處理,保潔員不負責回收。枯草、枯枝樹葉等居民應自行與普通垃圾分離處理或用于柴火灶取火或填埋或回歸山林,保潔員不負責回收。

  6、任何人不經批準不得私自處理、焚燒垃圾。不經環保部門批準私自處理、焚燒垃圾由此造成的`二次污染將按法律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篇20

  為確保環境清潔衛生,培養全體職工及家屬的環境保護意識,積極主動參與垃圾分類處理活動,養成良好習慣,建設綠色環境,特制定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垃圾分類處理的辦法:

  1、在公共場所和主干道邊同一位置設置兩種垃圾桶,一種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種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必須按有關要求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

  2、廢紙及廢紙品、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指定的垃圾房內,統一由綜合科安排指定運送到鎮垃圾填埋場。

  4、食堂垃圾:剩飯剩菜等廢物由綜合科指定專人集中處理。菜根、菜葉等食品廢棄物集中到花圃填埋處理變廢為寶。

  5、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交總務處集中統一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6、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后集中到幼兒園花圃統一填埋做堆肥處理。

  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單位妥善處理。

  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體職工及家屬充分認真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參與,人人有責。

  2、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后勤人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并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物質保障。

  3、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處理,焚燒垃圾,輕者批評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相關處理,并追求有關責任。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篇21

  一、廠區垃圾共分為兩類,分別是生活垃圾和生產垃圾;根據豐縣生活垃圾填埋場要求,可填埋的生活垃圾包括:剩飯剩菜、一次性飯盒木筷、水果廢棄物、腐爛的蔬菜、食品塑料袋、食品紙質包裝、辦公用紙、報紙、草紙箱、處理后的糞便;不可填埋的生產垃圾包括:酸、堿、鹽、銨、其它化工制品、玻璃、金屬制品、廢工業油、電子產品廢棄物、畜禽糞便、橡膠制品、編織袋等,如廠區各衛生區將以上不可填埋的生產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的考核該衛生區50元/次。

  二、為了規范廠區生活垃圾和生產垃圾的日常管理,現將廠區衛生責任區生產垃圾的定點堆放作出以下規定;

  1、廠區內所有衛生責任區當班產生的木質垃圾由該衛生區負責統一收集后全部送至造氣煤場內的東南角處廢舊木材收集點統一堆放;如有違反以上規定的考核該單位50元/次;

  2、廠區內所有衛生責任區產生的廢金屬、廢塑料建材、廢橡膠制品當天內由該衛生區負責統一收集后全部送至設備綜合管理部后面廢鐵堆場有序、分類堆放;如有違反以上規定的考核該單位50元/次;

  3、廠區各衛生區的廢編織袋定點堆放規定如下:制鹽分廠產生不可用的廢舊編織袋整理成捆后暫時存放在鹵水凈化車間一樓北墻;合成分廠產生不可用的廢舊編織袋整理成捆后暫時存放變換車間西北角和脫硫崗位操作樓西側;造氣分廠、脫鹽水站、污水站產生不可用的廢舊編織袋整理成捆后暫時存放在型煤粉煤庫北側的收集池中,凈水站產生的廢舊編織袋整理成捆后堆放在自己的水處理劑庫房一角;聯堿分廠和倉庫產生不可用的廢舊編織袋整理成捆后暫時存放在肥包裝南側的廢舊編織袋倉庫中;設備綜合管理部衛生責任區產生產生不可用的廢舊編織袋整理成捆后暫時存放在該區的編織袋倉庫外的.南墻;以上如發現有亂堆亂放,不整理成捆的考核該衛生區50元/次;為了使各衛生區的臨時堆放點有序堆放,請公司銷售中心將一個月對廠區各衛生區不可用的廢舊編織袋外賣一次;

  4、對聯堿分廠和倉庫產生的廢銨、廢堿由該衛生區自己收集裝袋臨時堆放在堿包裝西側蓬下,但要求使用方負責使用點的衛生清理工作,待收集的廢銨、廢堿達到一定數量后由收集單位和倉庫聯系銷售出售;對于制鹽分廠的落地鹽收集后全部回到制鹽倉庫;如有違反以上規定考核使用單位50元/次。在堿包裝西側棚下沒有單位使用時,衛生的清理由倉庫負責,倉庫有權監督使用方,否則不給使用。

  5、對廠區的廢油桶由使用單位上報設備綜合管理部,然后有設備綜合管理部聯系銷售統一外賣;至于各單位使用的生產物料桶,由使用單直接聯系銷售外賣。

  6、廠區的建筑垃圾、保溫材料、玻璃碎片、陶瓷碎片由設備綜合管理部統一安排堆放在廠區西圍墻中間位置,不得亂堆亂放,否則考核50元/次。

  7、廠區各衛生區產生的酸堿污泥、含油廢純堿、廢油漆制品,橡膠制品碎硝、廢電子產品、廢金屬渣堆放在廠區東北角的工業垃圾池中,如有違反以上規定考核50元/次。

  8、以上規定即日執行!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篇22

  一、目的:為了規范公司的垃圾管理為企業營造一個環保、衛生的環境同時為了確保垃圾投放及分類處理杜絕浪費現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目前僅限于生產制造部及物流科所屬區域。

  三、垃圾的.分類

  依據公司目前的垃圾情況分為可回收垃圾、環衛垃圾二類。

  1、可回收垃圾:是指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可回收利用的廢物。如:紙張、卡片、飲料瓶、塑料薄膜、包裝袋、包裝帶、舊工作服、泡沫、紙箱。

  2、環衛垃圾:是指無回收利用價值的廢物。如:舊手套舊抹布、地面清掃垃圾、煙蒂、瓜果、餐食包裝等。

  四、對垃圾進行分類管理具體如下:

  1、垃圾房及車間、物流倉庫使用的可回收垃圾箱采用綠色“可回收垃圾”來標識使用的環衛垃圾箱采用紅色“環衛垃圾”來標識。

  每天生產人員及物流科人員將垃圾按分類投放到相應的垃圾箱中由綜合安保科清潔人員匯集至各對應垃圾房處理。

  2、廢產品、零件、舊電極桿、電極頭不得丟入紅、綠垃圾箱內車間換電纜不得用紅、綠兩種垃圾箱盛水。

  五、垃圾收集處理辦法:

  1、可回收垃圾由綜合安保科聯絡廢品收購商回收利用。

  2、環衛垃圾存放垃圾房由環衛所進行處理。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篇23

  一、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的垃圾管理為企業營造一個安全衛生的環境同時為了確保垃圾投放及分類處理杜絕浪費現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員工。

  三、垃圾的分類

  依據公司目前的垃圾情況分為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可焚燒垃圾三類。

  1、可回收垃圾:是指在生產中產生可回收利用且有經濟價值的廢物。如:工作中產生的'廢膠、塑料類等垃圾。

  2、不可回收垃圾:是指在生產中產生的一些過濾網、鋼絲球等。

  3、可焚燒垃圾:是指在生產中產生的一些廢塑料袋、廢紙、廢抹布及手套(不帶膠)等。

  四、對垃圾進行分類管理具體如下:

  車間使用綠色、紅色、白色標識來區分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可焚燒垃圾。每天生產人員將垃圾按分類投放到相應的垃圾袋中每天下班之前整理、打包好分類的垃圾然后送至2號廠房后面相對應的區域分類擺放。

  五、垃圾收集處理辦法:

  1、可回收垃圾由行政部聯絡廢品收購商回收利用。

  2、不可回收垃圾存放不可回收區域由環衛所進行處理。

  3、可焚燒垃圾在鍋爐工作中投入焚燒。

  六、違規處罰

  1、工作中產生的垃圾需倒入相對應的垃圾桶內嚴禁隨意亂丟棄違者罰款20元。

  2、車間送垃圾去2號廠房后面時需按照存放標識擺放垃圾不得隨意亂扔。如亂扔后無法追究責任人追查垃圾內容歸屬班組罰款班組班長100元/次。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篇24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校園生活垃圾精細化管理,強化源頭減量,提高師生環保意識和社會責任感,推進綠色生態校園的建設,根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上海市黨政機關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導則》《關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類體系的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以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建立健全校園生活垃圾按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全程分類體系,積極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循環利用,創造綠色、生態的校園環境。

  第三條本校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于本方案。本方案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四條校內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并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二、分類標準

  第五條校生活內垃圾分類標準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四種類別進行分類。校園內施工產生的建筑垃圾、綠化垃圾及實驗室廢棄物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嚴禁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一)可回收物,是指廢紙張、廢塑料、廢玻璃制品、廢金屬、廢織物等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油漆及其容器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三)濕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綠植、中藥藥渣等易腐的生物質生活廢棄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廢棄物。

  三、職責分工

  第六條學校成立校園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領導學校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秘書單位為后勤保衛處,具體負責日常組織協調工作。相關部門單位的主要任務職責如下:

  (一)后勤保衛處

  1、負責校園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制度文件、工作機制及實施方案的擬定;

  2、對校內各單位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組織開展面向校內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組建垃圾分類工作督導隊伍;

  3、統籌校園垃圾分類收容器配置,負責校園所有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分類運輸的管理;

  4、負責與地方垃圾分類相關管理、業務部門的工作對接。

  (二)教師工作部、學生工作部,負責組織面向師生的垃圾分類教育、動員,結合志愿社團,協助該項工作的開展。對違反規定的師生進行教育及處理。

  (三)后勤保衛處,負責監督和督促所管施工單位做好工程現場及臨時設施周邊的`垃圾分類工作。

  (四)后勤保衛處,負責對違反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身份查找、視頻資料留檔。

  第七條學校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室外公共區域、學生宿舍、公共教學樓,物業公司、社會企業為直接責任人,食堂承包人為直接責任人,后勤保衛處相關監管辦公室為管理責任人。

  (二)教學、實驗、辦公樓宇,使用單位為直接責任人,物業公司為管理責任人。

  (三)工程現場及臨時設施周邊,施工單位為直接責任人,歸口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校內商鋪等經營場所,物業為直接責任人,歸口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校內舉辦大型活動時,校內主辦方為直接責任人(如無校內主辦方,校內承辦方即為直接責任人),保衛處為管理責任人。

  四、收容器配置

  第八條學校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要求,結合校內各區域出現生活垃圾的類別,相應配置垃圾收容器。

  (一)教學、辦公樓宇,一樓配置一組四分類垃圾收容器,定時開放,其余各樓層配置干垃圾/可回收物兩分類垃圾收容器。禁止帶入食物的樓宇(如公共教學樓、圖書館等)不配置濕垃圾桶。

  (二)宿舍樓宇,撤除樓宇下240L垃圾桶,及配置四分類垃圾收容器,由業務公司具體實施。

  (三)食堂,餐具回收區配置干垃圾、濕垃圾、可回收物三分類垃圾收容器。

  (四)經營性商鋪,根據垃圾產生類別,配置相應垃圾收容器。

  (五)校園道路、室外公共區域,利用現有垃圾桶,重新張貼干垃圾/可回收物兩分類標簽。

  五、投放與收運

  第九條落實生活垃圾分類“一嚴禁、兩分類、一鼓勵”(嚴禁將有害垃圾混入其他各類生活垃圾,做好日常干、濕垃圾兩分類,鼓勵將可回收物通過售賣方式納入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或投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校內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一)學生和教工宿舍區

  宿舍內干濕分離,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單獨放置。師生定時帶到集中垃圾箱房分類投放。房間內產生的生活垃圾,不得隨意丟棄到走廊、衛生間等公共區域。

  (二)教學、實驗及辦公樓宇

  物業公司指導師生分類投放,各樓層垃圾桶由物業公司及時收集,并定時放置到樓宇外指定位置,干濕垃圾日產日清。

  (三)餐廳食堂

  師生用餐完畢后,應將餐具和垃圾統一帶至餐具回收處分類投放。外帶食物殘余等濕垃圾也投至食堂濕垃圾桶統一處理。食堂濕垃圾對接上海疁域環衛公司日產日清,其余垃圾按規定投放。

  (四)校內經營性單位

  校內經營性單位生活垃圾自產自清,分類收集后自行投放至垃圾房,不得將垃圾隨意傾倒、堆放。

  (五)校園道路和室外公共區域

  校園道路垃圾桶由物業公司負責清運,并進行必要的二次分揀,對于垃圾易滿溢時間及區域,增加清運頻次。

  第十條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

  (一)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

  (二)對濕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

  (三)對干垃圾實行定期收集、運輸;

  (四)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具體清運地點和時間由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六、源頭減量

  第十一條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十二條鼓勵到食堂用餐,鼓勵外帶時自帶餐具,校內食堂和各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餐具,不得無償提供一次性餐具。

  第十三條餐飲服務場所應張貼節儉標識,提醒師生按需取餐,減少浪費。校內快遞單位應鼓勵包裝循環使用,促進快遞包裝減量化。

  第十四條學校鼓勵各單位、個人積極探索垃圾源頭減量的新方式。

  七、獎懲措施

  第十五條學校對各單位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考評,對于工作效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八、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廢舊家具和設備等大件報廢物資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單獨堆放,由后勤保衛處報相關部門及時清運處理;大件設備外包裝應由設備采購單位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除上述生活垃圾之外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單位外運,須設立集中臨時垃圾堆放點,并做好標牌告知施工項目、時間、建筑垃圾清運頻次等信息,由后勤保衛處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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