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囑執行制度及流程

時間:2022-10-20 09:13:05 制度 我要投稿

醫囑執行制度及流程(精選9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醫囑執行制度及流程,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醫囑執行制度及流程(精選9篇)

  醫囑執行制度及流程 篇1

  一、醫囑執行制度:

  1、醫囑必須由在本院擁有兩證(醫師資格證和執業證)和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方可執行,醫生將醫囑直接寫在醫囑本上或電腦上,為避免錯誤,護士不行代錄醫囑。

  2、執行醫囑的人員,必須是本院具備注冊護士資格的人員,其它人員不得執行醫囑。

  3、醫生在計算機上下達醫囑后,護士應查對醫囑內容的正確性及開始的執行時間,嚴格執行醫囑,不得擅自更改。對臨時醫囑必須在規定的時間15分鐘內執行。如發現醫囑中有疑問或不明確之處,應及時向醫師提出,明確后方可執行。必要時護士有權向上級醫師及護士長報告,不得盲目執行。因故不能執行醫囑時,應當及時報告醫師并處理。

  3、病區護士站的文員負責打印醫囑執行單,并交由管床的責任護士核對執行,責任護士執行醫囑后,在醫囑執行單上簽署執行時間和姓名。

  4、在執行醫囑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查對制度,以防差錯和事故的發生。執行醫囑時須嚴格執行床邊雙人查對制度。

  5、一般情況下,護士不行執行醫師的口頭醫囑。因搶救急危患者需要執行口頭醫囑時,護士應當復誦一遍無誤后方可執行。搶救結束后,護士應及時在醫師補錄的醫囑后簽上執行時間和執行人姓名。

  6、凡需下一班執行的臨時醫囑,應向有關人員交待清楚,做好標本容器、特殊檢查要求(如禁食、術前用藥等)各項準備,并在交班報告中詳細交班。

  7、病人手術、轉科、出院或死亡后,應及時停止以前醫囑,重新執行術后或轉科后醫囑。

  8、護士每班應查對醫囑,接班后應檢查上一班醫囑是否處理完善,值班期間應隨時進入工作站查看有無新開醫囑。護士長對所有的醫囑每周總核對一次。并在《醫囑核對登記本》上簽名,發現錯誤應立即更正。護理部應定期抽查各科室醫囑核對情況。

  9、無醫師醫囑時,護士一般不得給患者進行對癥處理。但遇搶救危重患者的緊急情況下,醫師不在現場,護士可以針對病情臨時給予必要處理,但應當做好記錄并及時向經治醫師報告。

  10、根據醫囑和各項處置內容的收費標準進行累計收費。隨時核對住院病人醫療費用,及時進行補充收費。

  附:醫囑種類

  (一)長期醫囑:有效時間在24小時以上,醫師注明停止時間后即失效。

  (二)臨時醫囑:有效時間在24小時以內,應在短時間內執行,需要時立即執行。

  (三)備用醫囑:根據病情需要分為長期備用醫囑(PRN)和臨時備用醫囑(SOS)二種。

  二、執行醫囑流程:

  1、醫囑處理護士接醫生下達的醫囑后,認真閱讀及查對。

  2、查對醫囑無質疑后確認醫囑。

  3、醫囑處理護士按醫囑執行要求的緩急分配給護士執行。

  4、醫囑執行護士接醫囑執行單后,認真查對,嚴格按照醫囑的內容、時間等要求準確執行,不得擅自更改。

  5、醫囑執行后,應認真觀察療效與不良反應,必要時進行記錄并及時與醫生反饋。

  醫囑執行制度及流程 篇2

  在臨床工作中,一般情況下不得執行口頭醫囑。在急診、搶救危重病人時,醫師來不及書寫醫囑時,可口頭下達醫囑,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在急診、搶救危重病人時,因病情危急,時間緊迫,醫師來不及書寫醫囑時可執行口頭醫囑,其他任何情況下,護士等不得執行口頭醫囑。

  二、醫師下達口頭醫囑后,護士應復述一遍,得到醫師確認后方可執行。

  三、現場應有兩個人聽到同樣的醫囑。

  四、護士執行口頭醫囑時應做好“三查八對”工作。

  五、口頭醫囑的注射劑執行后應保管好安瓿或包裝物,以便核對口頭醫囑時使用。

  六、應在6小時以內完成已執行口頭醫囑的補記工作,補記工作由執行口頭醫囑的護士負責完成。

  七、下達口頭醫囑的醫師應及時在補記記錄上簽字。

  八、非上述情況護士執行口頭醫囑視為違規,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醫囑執行制度及流程 篇3

  1、口頭醫囑只限于對患者實施緊急搶救時使用,內容一般只涉及搶救藥品和主要搶救措施。非緊急搶救患者時,醫師不得下達口頭醫囑。

  2、醫師在下達口頭醫囑時,要表達清晰、表述準確,對搶救用藥,要明確藥品名稱、使用劑量和使用方法。

  3、護士執行口頭醫囑前,要完整復述醫囑內容,經醫師確認無誤后,方可執行。

  4、對執行的.每次口頭醫囑,護士均應將藥品名稱、使用劑量、使用方法和主要搶救措施以及執行時間(到分鐘),及時準確地速記于搶救用藥登記本中。

  5、護士應妥善保存搶救過程中使用的藥品空安瓿。

  6、搶救結束后,醫師和護士共同核對記錄本中相關記錄和藥品空安瓿,確認無誤后,進行雙簽名,以備核查。

  7、補記書面醫囑。 口頭醫囑執行流程: 患者需緊急搶救醫師下達口頭醫囑護士完整復述醫囑內容醫師確認無誤執行醫囑補記書面醫囑搶救結束,醫師和護士共同核對并在登記本上簽字保存藥品空安瓿護士將藥品名稱、劑量、用法和主要搶救措施記錄于搶救記錄本中

  醫囑執行制度及流程 篇4

  1、在非搶救情況下,護士不執行搶救醫囑及電話通知的醫囑,

  2、危重搶救過程中,醫生下達口頭醫囑后,護士需重復一遍,得到醫生確認后方可執行。

  3、在執行口頭醫囑給藥時,需請下達醫囑者再次核對藥物名稱,劑量及給藥途徑,以確保用藥安全。

  4、搶救結束應請醫生及時補記所下達的口頭醫囑用藥。

  5、在接獲電話醫囑或重要檢驗結果時,接聽護士需對醫囑內容或檢驗結果進行復述,確認無誤后方能記錄和執行。

  6、對擅自執行口頭醫囑行為視為違規,一經發現酌情給予處理。

  醫囑執行制度及流程 篇5

  (1)醫囑執行制度

  1)醫囑必須由在本醫療機構擁有兩證(醫師資格證和執業證)和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方可執行。醫生將醫囑直接書寫在醫囑本或電腦上。為避免錯誤,護士不得代錄入醫囑。

  2)醫師開出醫囑后,護士應及時、準確、嚴格執行醫囑,不得擅自更改。如發現醫囑中有疑問或不明確之處,應及時向醫師提出,明確后方可執行。

  3)病區護士站的文員負責打印醫囑執行單,并交由管床的責任護士核對執行;責任護士執行醫囑后,在醫囑執行單上簽署執行時間和姓名。

  4)在執行醫囑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查對制度,以防差錯和事故發生。執行醫囑時須嚴格執行床邊雙人查對制度。

  5)一般情況下,護士不得執行醫師的口頭醫囑。因搶救急危患者需要執行口頭醫囑時,護士應當復誦一遍無誤后方可執行。搶救結束后,護士應及時在醫師補錄醫囑后簽上執行時間和執行人姓名。

  6)病區每天所有患者的醫囑必須在當值組長的參與下統一總核對一次。方法是:病區護士站的文員(由助理護士擔任)打印出全病區所有患者當日的醫囑執行單后,交給當班組長和另一位責任護士一起,將打印出的醫囑執行單和醫囑進行一次總核對。對于無法統一核對的長期醫囑或臨時醫囑,必須經第二個人核對后方可執行。

  7)病區醫囑執行單實施一人一日一單制。醫囑執行單在科室專項保存。

  (2)護囑執行制度

  1)護囑是高級責任護士、組長或專科護士為幫助責任護士達到預期護理目標,根據患者病情、護理需要而下達的護理措施。護囑是促進、維持和恢復患者身心健康所需要采取的護理行為。

  2)護囑必須由高級責任護士以上人員下達或制訂。高級責任護士將護囑直接書寫在護囑執行單上。護囑要根據醫囑、患者病情和護理需要,隨時下達和調整。護囑下達前,要評估患者的病情和需要。

  3)護囑由高級責任護士、(初級)責任護士或助理護士執行。下級護士應及時、準確、嚴格執行護囑,不得擅自更改。如發現護囑中有疑問或不明確之處,應及時向上一級護士提出,明確后方可執行。護囑執行后由執行護囑的責任護士在“護囑執行單”上簽全名。

  4)上一級護士,包括專科護士、日(晚、夜)班組長或專科組長,通過查房、會診、交接班等方式,每天上午評估護囑、護囑執行情況和護理效果,及時更改或調整護囑。

  5)護囑要與醫療工作保持連續性。遇專科護理方面的護囑與醫囑有不一致時,護士應及時與醫生溝通,調整醫囑或護囑。

  6)護囑應以指導低年資護士完成護理工作為原則,以確保護理工作的統一性、同質性、連續性。

  醫囑執行制度及流程 篇6

  1、開具醫囑、處方或者各種申請單、治療單、手術單等醫療文件,應查對病員姓名、性別、年齡、床號、住院號(門診號)以及相關信息資料,加以核實。

  2、處理醫囑時,應查對醫囑是否符合書寫規范,并在確認無誤后方可執行。

  3、醫囑應做到班班查對,每天總對,包括醫囑單、執行單、執行卡、各種標識(飲食、護理級別、過敏、隔離等),設總查對登記本并簽名。

  4、臨時執行的醫囑,需經第二人查對無誤后方可執行,并記錄時間,執行者簽名。

  5、搶救患者醫師下達的口頭醫囑,執行者須復述一遍,然后執行,搶救完畢,醫生要及時補開醫囑并簽名,安瓿留于搶救后再次核對。

  6、對有疑問的醫囑,須經核實后執行。

  醫囑執行制度及流程 篇7

  1、處理醫囑后需經第二人核對后方可執行。

  2、處理醫囑及核對者均需簽全名

  3、臨時醫囑要記錄執行時間并簽全名。

  4、有疑問的醫囑,需向醫師詢問無誤后方可執行。

  5、搶救病人時,醫生下達的口頭醫囑,執行者須復誦一遍,待醫師確認無誤方可執行,保留用過的安剖,經兩人核對無誤方可棄去。

  6、醫囑應班班查對,護士長每周總查對兩次,并簽全名。總核對醫囑有登記,參加者簽名。

  7、重整醫囑,需經第二人核對。

  醫囑執行制度及流程 篇8

  1、護士過醫囑時應做到及時、準確,需2人核對,同時做到每天查對醫囑4次,并記錄。

  2、處理長期醫囑或臨時醫囑時要記錄處理時間,執行者簽全名,若有疑問必須問清后方可執行。各班醫囑均由當班護士兩名進行查對。

  3、搶救患者時,下達口頭醫囑后執行者完整重述確認,由二人核對后方可執行,并暫保留用過的空安瓿。搶救結束后及時補全醫囑,執行者簽全名,執行時間為搶救當時時間

  4、護士長每周總查對醫囑一次,并記錄。

  醫囑執行制度及流程 篇9

  一、成立抗菌藥物處方點評工作組,工作組成員由藥劑科、醫務科、院感科等相關專業、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負責具體實施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專項點評工作。

  二、成立抗菌藥物處方點評專家組,專家組成員由醫務科、院感科、藥事委員會、檢驗科等部門負責人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負責抗菌藥物處方點評相關問題的咨詢工作。

  三、點評范圍:全院門診處方、運行病歷、終末病歷。重點抽查婦產科手術治療病例和兒科病例。

  四、點評內容:抗菌藥物的分級管理、抗菌藥物的治療性應用、圍手術期預防用抗菌藥物、不適宜處方和超常處方等。詳情見《抗菌藥物合理應用評價標準表》附表1、附表2。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用藥不適宜處方:

  1、適應癥不適宜;

  2、遴選的藥品不適宜;

  3、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

  4、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及醫保、農合報銷品種;

  5、用法用量不適宜:

  6、聯合用藥不適宜;

  7、重復用藥;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9、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等。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癥用藥;

  2、用藥與診斷不相符合;

  3、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藥;

  4、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

  5、無正當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相同的藥物。

  七、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并給予其考核周期;一個考核周期內5次以上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應當認定為定期考核不合格,須離崗參加培訓;對患者造成嚴重損害的,上報分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相應處罰。

  八、對出現抗菌藥物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限制其處方權后,

  仍連續出現2次以上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九、醫院每季度根據點評結果,對合理使用抗茵藥物前10名的醫師,向全院公示,予以表揚;對不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前10名的醫師,在全院進行通報公示和誡勉談話;點評結果作為科室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重要依據。

  十、對拒不執行不合格處方修改,并侮辱、損毀處方調配藥師人格的醫師,取消其抗菌藥物處方權。

  十一、藥師應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藥物處方與醫囑,若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不得發藥。

  十二、藥師未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藥物處方與醫囑,或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未進行藥學干預的,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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