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責任追究制度

時間:2023-04-01 05:51:54 制度 我要投稿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校責任追究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1

  為了進一步依法治校,強化法律法規意識和責任意識,落實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規范工作規程和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效益,根據國務院及上級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責任追究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范圍

  學校規章制度涉及的各個方面所發生的責任事件、學校設置的各個部門、各個崗位的責任人員。

  二、責任追究的形式

  1、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工作紀律或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崗位職責而造成不良影響、事故或經濟損失者,視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理為:調離崗位、解除聘任。

  行政處分為: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辭退、開除。

  經濟處罰為:賠款、罰款、扣發工資、崗位津貼。對觸犯國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視責任性質,將責任追究分為直接責任追究、間接責任追究、領導責任追究和連帶責任追究。

  三、責任追究的程序

  1、部門自我追究:對照學校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部門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工作檢查,發現問題,在部門處理范圍內的由部門處理,報學校備案。重大事故由部門自查后,報學校逐級予以追究。

  2、學校追究:

  (1)對部門上報的重大問題,視責任范圍大小,后果嚴重程度逐級予以追究。

  (2)對照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每學年度末進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對各部門、各工作崗位進行抽查,發現問題逐級予以追究。

  (3)對偶發重大事故,學校及時逐級予以追究。

  四、責任追究認定權限

  1、屬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范圍內的一般責任追究,由各部門研究處理。

  2、屬行政處理、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范圍內的重大責任追究,由校務會議研究決定。

  五、責任追究的監督

  對重大責任事件和有關責任人,在追究的過程中,學校行政應及時向工會委員會和教代會民主監督委員會通報。被追究責任的個人如有異議,有權向校長、工會或上級反映,校長在認真聽取意見和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校務會議研究可以更改原處理意見,并同時追究有關處理人的責任。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2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食品衛生法》,切實加強學校食堂衛生安全管理,將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作為保障師生身體健康的大事,牢固樹立學校衛生安全防范意識,確保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順利開展,特制定食品衛生責任追究制度如下:

  一、加強領導,全員重視,成立食品衛生責任追究領導小組。

  二、食堂要嚴格遵守食品采購的衛生要求,嚴把食品采購關,嚴禁采購腐敗變質、污穢不潔的食品及未經衛生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超過保質期或不符和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其他不符和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如在采購食品方面出現情況,要追究采購員的責任。

  三、要嚴格按照食品衛生的要求進行食品加工,確保食品加工過程的`衛生安全,腐敗變質的食品及其原料嚴禁加工使用,加工食品必須做到燒熟燒透,熟制品、半成品與食品原料都須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如出現問題,要追究當事人(炊事員)及管理員的責任。

  四、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不經消毒的餐飲具禁止使用,消毒后的餐飲具必須儲存在餐具專用的保潔柜備用,保潔柜要定期清洗,保持潔凈,并保持食堂室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及其有害昆蟲及其孽生的條件。如發生情況,追究管理員及食堂負責人的責任。

  五、食堂的從業人員須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健康檢查,體檢不合格的人員嚴禁上崗,嚴禁食堂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放間,以防止投毒事件的發生。如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食堂的法人代表應立即向學校報告上述違規情況,如若發生要追究食堂負責人及當事人的責任。

  六、學校食品衛生安全領導小組的成員應不定期深入食堂了解檢查監督食品衛生情況。經常深入食堂檢查食品衛生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后要馬上向學校領導報告并及時整改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對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隱瞞不上報的部門和責任人,學校要給予通報批評或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3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正職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質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險藥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動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來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傳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比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學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學校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對本學校或者職責范圍內防范重大的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責任。

  第五條學校應當每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召集有關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學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第六條學校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學校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并組織進行嚴格檢查。

  第七條學校必須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將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蕷集報區教體局備案。

  第八條學校應當對本制度第二條所列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條學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關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學校違反本規定的,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按照“學校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違反前款規定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第十二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有關人員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由教體局協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制度對有關負責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區教體局依據調查報告,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區教體局舉報學校及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教體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后,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對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追究行政責任的辦法,由學校參照本規定制定。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4

  學校安全工作是社會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到千家萬戶和整個社會穩定大局。學校領導及全體教師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警鐘常鳴、預防為主。為了進一步提高安全責任意識,加強管理、明確責任,確保廣大師生的生命安全,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一、建立學校安全工作目標責任制,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責任到人。層層簽訂責任狀,落實責任制。校長與分管領導、分管領導與各處室負責人,各處室負責人與具體工作的負責人、輔導員、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員層層簽訂安全責任狀,明確責任,增強安全意識,加大安全工作落實力度。

  二、校長為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全院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領導安全工作小組開展工作,檢查落實各部門安全工作情況。

  三、學校副校長為分管工作的主管責任人,管理好有關處室及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對所負責的工作負領導責任。

  四、各處室負責人為所管部門安全工作的主要負責人,采取各種措施管理好本部門安全工作,如因工作不扎實、措施不得力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部門主任責任。

  五、各年級班主任為本班的學生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年級的安全工作,利用主題班會、班級活動等積極進行安全教育,認真組織好各項活動。做好上傳下達、配合學校有關部門開展安全教育工作。如因工作失誤,造成本班安全事故,直接追究責任。

  六、課任教師為所教本節課的主管責任人,課堂教學教師不得脫崗,發現本節課有異常情況及時向輔導員報告或向有關領導匯報。本節課發生問題由上課教師負責。

  七、總務處要對學校的設備、設施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匯報,并立即解決。及時處理有關部門和老師反映的'設施、設備安全問題,如因未能及時解決設施、設備問題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總務處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八、對排查、監督不力不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而釀成安全事故的,漏報、瞞報、隱瞞事故隱患的,發現安全事故后而不積極采取防范措施、不積極整改的給予行政嚴肅處理;不積極整改安全事故隱患或導致嚴重安全事故發生,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追究法律責任。

  九、如若發生安全事故,必須在10分鐘以內上報主管領導,并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對由于工作失職、瀆職、不作為,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財產損失、敗壞學校形象的,本年度不得評優評先、晉級晉職,情節嚴重將追究刑事責任。

  十、各類安全事故視其情節和造成的影響及損失,經校務會研究后按照書面檢查、賠償損失、行政記過、取消評優評先資格、解聘等處理。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5

  第一條 為優化發展環境,推進規范化服務型單位建設,健全監督機制,強化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責任追究的對象:全體教職員工。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投訴、檢舉、控告。

  學校由主要負責人授權履行效能監察職責的機構負責。

  第四條 責任追究的內容

  (一)未按規定建立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并采取具體措施貫徹落實的;

  (二)多次發生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規定行為的;

  (三)屬于本單位辦理的事項,超時辦結的;

  (四)應由本單位上報審批的事項,拖延上報的;

  (五)不按規定承諾本部門辦理事項時限的;

  (六)服務窗口無人值班的;

  (七)工作人員態度惡劣,故意刁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八)對重大或緊急事項,不按規定及時請求、上報并妥善處置的;

  (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控告不及時處理的;

  (十)公務時間擅自離崗的;

  (十一)不按規定接待、指導、引導、協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有關事項的;

  (十二)應當當場辦結而不當場辦結的;

  (十三)因辦事拖拉、推諉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或不履行工作職責,造成重大失誤或差錯的;

  (十四)在工作中,違反工作程序,不正確履行職責,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重大影響或差錯的;

  (十五)在工作中,大局意識不強,不分場合發表或談論過激言論,尤其是在網絡上談論或發表有損教師形象的言論和貼子的;造謠生事,制造事端,惡意中傷,誣告誹謗,假借他人名義惡意舉報不屬實的;

  (十六)敬業精神不夠,工作期間辦理與工作無關的事宜,上網聊天、玩游戲、炒股票的;工作業績差,無故不參加單位組織召開的各種會議的,出現上班遲到、早退現象的;不服從組織安排,不貫徹執行組織管理決定的;出現師德師風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十七)其它違反相關規定,應當受到責任追究的。

  第五條 責任追究的程序。因受到服務對象、群眾投訴的,或經檢查發現的,由學校效能建設領導小組研究確定進行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由學校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或按照法律、法規或其他有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條 責任追究的處理。有受到服務對象、群眾投訴或經檢查發現的,經查證屬實,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情節較輕的,責令直接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并在一定范圍、一定場合公開檢討。

  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告誡。

  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年度考核時緩定等次或解除聘任合同,并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一)主動賠禮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諒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生未造成損失和影響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的;

  (四)其他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情形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行為的;

  (二)干擾、阻撓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調查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

  (四)拒不執行效能建設領導小組作出的監察決定,或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

  (五)被暗訪查出的違反效能建設的行為;

  (六)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情形的。

  第九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單位和人員,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責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提起申訴。

  第十條 本制度所稱告誡是指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但不夠紀律處分的人員,以書面形式進行批評教育的問責方式。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6

  為了進一步依法治校,強化法律法規意識和責任意識,落實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規范工作規程和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效益,認真落實學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絕學校發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及上級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責任追究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范圍

  學校規章制度涉及的各個方面所發生的責任事件、學校設置的各個部門、各個崗位的責任人員。

  二、責任追究的形式

  1、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工作紀律或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崗位職責而造成不良影響、事故或經濟損失者,視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理為:調離崗位。

  行政處分為: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

  經濟處罰為:賠款、罰款、扣發工資、崗位津貼。對觸犯國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視責任性質,將責任追究分為直接責任追究、間接責任追究、領導責任追究和連帶責任追究。

  三、責任追究的程序

  1、部門自我追究:對照學校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部門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工作檢查,發現問題,在部門處理范圍內的由部門處理,報學校備案。重大事故由部門自查后,報學校逐級予以追究。

  2、學校追究:

  (1)對部門上報的重大問題,視責任范圍大小,后果嚴重程度逐級予以追究。

  (2)對照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每學年度末進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對各部門、各工作崗位進行抽查,發現問題逐級予以追究。

  (3)對偶發重大事故,學校及時逐級予以追究。

  四、責任追究認定權限

  1、屬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范圍內的一般責任追究,由各部門研究處理。

  2、屬行政處理、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范圍內的.重大責任追究,由校務會議研究決定。

  五、責任追究的監督

  對重大責任事件和有關責任人,在追究的過程中,學校行政應及時向上級行政教育部門通報。被追究責任的個人如有異議,有權向校長或上級反映,校長在認真聽取意見和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校委會議研究可以更改原處理意見,并同時追究有關處理人的責任。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7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安全工作,督促學校各類人員認真履行安全職責,認真落實學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絕學校發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學校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一、學校安全責任追究制的原則

  1、堅持全員參與、求真務實的原則。

  2、堅持有錯必糾、處罰適當的原則。

  3、堅持教育為主、懲戒為輔的原則。

  4、堅持誰組織、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5、堅持誰的崗位,誰負責的原則。

  二、學校各類人員責任:

  1、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安全負總責,對學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監督、檢查、獎懲的權力。安全工作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分層管理,落實崗位責任制,簽訂《學校安全責任書》。

  2、德育主任:是學校安全的組織管理者。對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檢查、督促不及時,管理不到位,指導不正確等出現安全責任事故,則應負管理責任。

  3、教導主任:是學校教務工作安全的組織管理者。負責學校教務工作的安全管理,組織實施教務工作安全管理要求,抓好課堂、課間活動及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的安全管理。發現教務工作安全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及時做好落實整改。若因教務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處理不善出現學生安全責任事故,則應負管理責任。

  4、班主任:是所在班級學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生學習、生活、課間活動、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的安全,應經常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常規教育和檢查,每天對問題學生進行安全排查,發現學生安全問題及時向德育處匯報,采取多種措施防止學生安全事故的發生。若因管理不善、教育不到位出現安全責任事故,則應承擔管理責任。

  5、各功能室負責人:負責所管理的功能室的安全工作,經常對功能室進行檢查和排查隱患,發現問題及時與政教處聯系,向領導匯報,并及時落實整改。若因檢查管理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不及時、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現安全責任事故,應承擔管理責任。

  6、任課教師:是任課時段學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負直接責任:沒有及時發現缺課、逃課學生,或發現而沒有及時報告班主任;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擅離崗位、私自調課、提前下課、滯留學生,或上課期間管理不善的;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教師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

  7、后勤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校園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相關安全職責。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當而引起的財產設備的遺失、失竊、損壞或因學校財產管理不善出現安全責任事故,須承擔相應安全責任。

  三、安全責任追究:

  1、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2、發現學生違規違紀視而不見,未及時制止或上報,造成嚴重后果的';

  3、未經允許擅離崗位、私自調課、上課接打手機或酒后進教室的;

  4、學生未到校,班主任未及時與家長取得聯系的;學生離校,班主任不開請假條或未通知家長的;

  5、發現缺課、逃課學生,沒有及時報告班主任的;學生課上違規違紀未及時制止或教育不當的;

  6、安全工作責任人因工作不到位、欺上瞞下、玩忽職守造成安全事故的;

  7、因個案處理不當引起師生關系激化,造成社會影響引起家長不滿上訪的;

  8、體育課、課外活動、學生實驗操作等實踐性強的各類活動,教師不事先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因違規操作而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或造成教學設備、儀器損壞的;

  9、實驗室所用的危險物品,保管人員沒有妥善保管而丟失、被盜造成安全傷害事故的。

  10、值班人員在值勤過程中未到崗或擅離崗位,造成學生安全責任事故或造成學校財產損失。

  凡出現上述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分別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如下責任追究:

  1、公開點名批評。

  2、通報批評。

  3、公開檢查。

  4、涉及賠償的由本人負責,如本人要求,學校可出面進行協調。

  5、記入教師個人檔案或上報相關部門接受處理。

  6、學年內取消評優資格。

  四、責任追究程序:

  1、當事人陳述:陳述事故主要經過并說明自己應承擔的責任。

  2、學校成立調查小組,調查當事人所陳述是否屬實,并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學校。調查小組提出處理意見。

  3、經領導班子討論并做出處理決定,視其情節輕重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此制度由公布之日起執行。

  辛撞小學

  xx年xx月xx日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8

  (一)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規定,各部門、各年級責任人對本部門、本年級的安全穩定工作負全部責任,安全目標作為本部門目標責任的一部分列入目標責任書,學校把安全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部門的考核內容之一,學校實行安全責任事故一票否決制。

  (二)各部門責任人對下列治安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及本制度的規定,失職、瀆職情形或者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玩忽職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暴力事件事故

  2. 食物中毒事故

  3. 火災事故

  4. 傳染病事故

  5. 實驗室事故

  6. 體育活動事故

  7. 校外集體活動事故

  8. 其它安全事故

  (三)各部門、各年級依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的規定,對本部門、本年級的人員及財產安全負責。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報校領導及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并做出妥善處理。

  (四)各部門、各年級應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部門的安全工作,并對全體人員特別是重點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五)各部門、各年級對自查出的特別是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查出的安全隱患,應高度重視,及時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時而引發安全事故的,各部門、各年級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均應追究責任,并根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對以上人員予以行政、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組織學生參加實習、社會時間以及社會公益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

  (七)使用臨時工作人員的部門,要及時將所使用臨時工作人員的.情況報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備案,對臨時工作人員要予以監督、檢查,對不了解情況或工作不再需要的人員要及時辭退,并限期離開學校。如因沒有實施監督、檢查或監督、檢查不力以及沒能及時清退應清退人員,造成嚴重后果者,要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八)事故發生后,部門應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違反此規定,將追究部門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九)任何部門或個人均有責任向校領導及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報告安全事故隱患,有權舉報部門或個人不履行安全職責或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隱患的行為。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9

  為加強我校的安全保衛工作,保障師生的生命安全,根據上級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制定本制度。

  一、各學區校長、分校組長及其相關人員在安全保衛工作中出現失誤,需要追究責任者,均適用于本制度。

  二、根據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如出現安全事故,不報、漏報及報告不及時造成惡劣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學校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三、各學校要認真進行安全知識的教育,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認真組織開展各項安全活動,如因工作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學校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學生傷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學校領導給行政處分。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有明顯疏漏,或管理混亂,存有安全隱患,而末及時采取措施的。

  3、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4、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覆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其他有關規定的。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

  1、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末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末在可予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安排末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末成人參加的勞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

  3、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末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4、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末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5、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末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末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6、對學生擅自離校等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教師發現或知道,末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導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六、對違反以上規定,造成特別嚴重的安全事故,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黨紀、政紀處理和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10

  全體教職員工必須牢記“安全無小事,安全重于泰山”,本著對學生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到全面參與、人人負責,思想、管理、措施、防范“四到位”。為更好地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特制訂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1、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認真落實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制,校長為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各部門主要領導和有關負責人對本校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全體教師必須加強師德教育和師德規范的學習,嚴格按照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辦事。嚴禁對學生進行體罰和變相體罰,一旦發現由體罰和變相體罰行為引發的學生安全問題,學校將追究其責任,并由其負責導致出現的一切后果。

  3、各班主任、教研組長是各班和教研組的安全第一責任人,政教處必須切實加強各部門人員的安全教育,嚴格對教研組長、班主任、任課教師、實驗員、后勤人員等的管理。如因由于組織和管理不妥等導致發生事故的,將追究第一責任人和直接組織者的責任。

  4、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課教師組織和管理不妥等導致發生事故的,將追究第一責任人和直接組織者的責任。

  5、學校后勤部門必須對學校的設備、設施做到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解決。各類設備、設施的使用者或直接管理者必須加強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如因未及時匯報危情而引發的安全事故,將追究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6、政教處必須強化學生在校活動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必須充分利用晨會、班會和隊活動,堅持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使學生時時注意安全。體育課、活動課以及其他集體活動,必須有教師組織和參加,如因教師未參加而出現的活動事故,其責任均由組織活動的`教師負責。值日領導和值日教師教師必須認真負責地開展值日工作,認真做好課間、午間巡視工作,發現學生危險活動及時制止。學生課間活動安全工作的責任人為班主任和當日值日教師。

  7、加強學校食堂衛生管理,對由于食堂衛生等問題引發的安全事故,學校將追究食堂管理者和炊事員的責任。

  8、抓好接送學生客車交通安全。教導處必須對承擔學生接送任務的汽車運輸公司的資質、運營能力、車輛性能及司機資質等嚴格審查,并與之簽定安全責任狀。挑選熟悉接送路線和接送地情況、富有責任心的人員來擔任接送學生工作,確保各個環節萬無一失。如發生交通安全事故、違反接送制度致使學生走失或受到其他傷害事故,將追究組織者和接送學生人員的相應責任。

  9、加強校門口和周邊場所的巡視工作,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入。對由于工作失職導致不法或不良人員進入學校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將追究部門領導和值班門衛的責任。

  總之,全體教職工必須把安全工作牢記心頭,努力使學校安全工作做到長抓不懈,警鐘常鳴,防患于未然。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11

  一、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組織機構:

  組長:校長

  副組長:

  組員:

  二、責任追究: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各項工作,對學校食物中毒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理要做到相關人員配備到位,設施齊全,指揮有力。

  后勤主任:配合校長開展學校食物中毒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對校園商店及學校宿舍負有檢查督導的責任。

  管理員:全面負責學校宿舍管理工作,對在宿舍內發生的師生中毒事件負有主要責任。

  保安:全面負責校園師生服務部的衛生及食品安全工作,對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的'不良事件負有主要責任。

  衛生員:負責對師生進行衛生知識宣傳工作;按照學校要求對有關部門衛生情況進行檢查督導;做到隨時保證搶救藥品到位,搶救儀器正常使用。

  伙夫:學校食堂衛生及安全負責人。

  值班教師:做好現場救護并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

  對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人將嚴肅處理,并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12

  為了強化值日管理人員責任,制定本制度。

  一、校務值日責任追究

  1、負責學校日常管理,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

  2、及時妥善處理偶發事件,并做好匯報;

  3、堅持組織早鍛煉、升旗、課間操和路隊護送。

  4、堅持檢查教師到崗、坐班情況,于當日九點交教師簽到簿;堅持組織班主任維護就餐、就寢次序。

  5、堅持一日兩次檢查教室、寢室、清潔區的清潔衛生。

  6、監督指導門衛工作,確保學校安全。

  7、當日夜里十點半(無晚自習的下午四點)關辦公用電、電腦,三個辦公室鎖門窗,如實填寫好校務日志交校長辦公室。

  8、值日補助一天22元、無早自習的`20元,無晚自習的17元。檢查、記載、關電鎖門欠缺的一項次扣款5元。校長抽查發現的問題,如果行政值日沒有發現,一人次罰款10元,并與失責教職工進行同等責任追究。

  9、請其他校務成員頂替值日,需報校長批準。否則一次罰款10元。

  10、值日當晚學生沒有放假的,校務人員不得在校外住宿,否則一次罰款10元。

  11、值日期間出現嚴重失誤的,引咎辭職。

  二、教師值日責任追究

  1、午休值日一次補助10元,遲到、早退一次扣款2元。

  2、校外巡查一次補助5元。

  3、安排的值日不參加的,除不享受補助外,一次罰款5元。

  三、班主任值日按班主任管理辦法執行。

  四、所有記載以校務值日和校長抽查記載為準。

  五、被進行責任追究的值日管理人員,當月不得評優。

學校責任追究制度13

  一、我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校舍安全、學校消防安全、飲食衛生安全、交通安全、體育設施安全、大型活動安全、師生安全教育等學校各項安全工作。對于出現的重大責任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二、校長對學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責任人,負總責。分管安全的副校長和分管具體工作的人員負直接責任。

  三、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于因責任心不強或玩忽職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四、各辦公室安全責任人對本辦公室的安全負責,對于因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五、電工必須定期檢查校內用電設施,確保學校正常、安全用電。對于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要追究其直接責任。

  六、學校食堂管理員對學校食堂、小賣店安全負責,要嚴格監督檢查學校的食堂、小賣店的衛生以及其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定期檢查進貨渠道,杜絕"三無"產品,加強對學校食品衛生每一個環節的檢查,食品的采購、運輸、儲存、留驗等否符合衛生標準,從業人員是否符合衛生要求等每個環節實行完整的過程控制。要教育食堂工作人員提高安全意識,作好防范工作。認真作好防火、防盜、防毒工作。要定期檢查身體,上崗要佩帶健康卡。對于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安全事故,學校食堂管理委員會負有直接責任。

  七、政教工作人員,要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對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連帶責任。

  八、班主任和任課教師負有對學生經常進行安全教育的責任,教育的內容要記錄在案,發現學生有異常現象應及時教育和報告,特別是對于厭學、逃學的學生要隨時掌握其動向并記錄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確立安全信息員,以便及時掌握情況。班主任對于本班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責任。任課教師對在上課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九、制定安全應急預案,舉行大型活動或到校外活動要做到人員、措施、預案、責任全落實。否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十、學生家長要對學生離校期間的安全負起監護責任,對于監護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學生家長要負起全部責任。

  十一、學生本人在校期間因不遵守紀律、對于存在安全隱患(學校因某些原因,暫時無法排除)的地點、設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負有全部責任。

  十二、學生及家長違反學校制定的《學生往返學校交通安全要求》,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責任。

  十三、師生、家長要嚴格遵守簽定的目標責任書的規定,切實增強安全意識,保護好師生人身、財產安全。對于違反規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嚴格追究其責任。

  十四、對于以上各條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記過、賠償、不進職、不聘、開除留有、報上級批準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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