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監控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校車監控管理制度(通用14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校車監控管理制度 1
為規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及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別是配合縣教育局安穩股校車監控平臺監督,特制訂該制度:
一、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二、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三、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車時間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下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六、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七、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下車。
九、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十、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織教師提前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十一、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
校車監控管理制度 2
為確保幼兒園校車的行車安全,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對幼兒園校車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建立校警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校警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4、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隊長人,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無規矩不成方圓”,制定規章制度,并按制度去操作,盡量將事故發生率降到最低,保證孩子們的安全。
校車監控管理制度 3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校車駕駛員、看護人員管理制度: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不疲勞駕車。
4、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5、按規定行車路線和停靠站點行車。
6、接送完幼兒后,在教師檢查車輛后再一次檢查車輛有沒有遺漏幼兒及門窗。
7、接車教師提前10分鐘做好接送幼兒準備工作,認真清點接送幼兒數量。
8、接送教師認真填寫乘車幼兒花名冊(上下車一一點名需家長確認簽字)九、接送教師定期對幼兒進行乘車安全教育,杜絕在車內玩耍嬉戲。
9、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10、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著學生,要提高警覺,并向學生證實接著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其接走學生。
11、接送完幼兒做好車內衛生,并仔細查看車內有無遺漏幼兒或物件。
12、嚴格執行幼兒園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校車監控管理制度 4
為規范校車接送過程管理,保障學生乘車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一、學生乘車時隨車教師要按照乘車名冊,清點學生人數,確認每個接送點上、下車的學生,學生憑乘車卡乘車。如有學生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車和下車地點、被家長接走或缺勤學生等特殊情況,隨車老師要及時跟蹤調查反饋,并做好記錄。
二、隨車教師在接送學生結束時,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學生被遺留在車廂內,后方可按動校車巡視按鈕。
三、隨車教師必須提醒司機要遵章守規,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隨車教師必須在學生上車坐穩后,確保沒有安全隱患,方可讓司機啟動車輛前行。
五、隨車教師在學生上車后,迅速安排學生坐穩,不要大聲斥責和毆打學生,不允許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六、發現駕駛員有飲酒現象、校車超載或更換駕駛人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要制止校車運行并立即向學校負責人報告。
七、在車內時刻注意學生的'乘坐情況,教育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不要離開座位、不做危險動作等。
八、要切實做好與家長或監護人在接送點的交接工作,家長或監護人憑乘接送卡接收學生,隨車教師要認真填寫學生乘車記錄,并做好對乘車記錄的保管與移交工作。
九、遇有緊急情況,首先將學生疏散到安全區域,優先保護學生的生命安全,同時要迅速報警,并與學校、校車服務公司聯系處理后續事務。
校車監控管理制度 5
1、本校所用校車須為按照國家校車標準制造的中小學專用校車。
2、本校校車必須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校車接送牌,并注明行駛路線和編號,在進出校門時必須掛好。未載學生上路行駛時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標志和停車指示標志。
3、嚴禁酒后駕車,在接送學生時不準無校車駕駛資質的駕駛員代駕。
4、不開違章車、斗氣車、故障車、英雄車。
5、駕駛校車時需中、低速行駛,注意避讓,避免急剎,車門車廂未關閉不準啟動校車。
6、按規定定期檢測校車,檢查、保養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內部整潔不出臟車。
7、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應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煙、進食、接聽手機、聊天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8、校車上路前必須對車輛的制動、轉向、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問題進行排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上路行駛。
9、校車駕駛員行車途中要注意車載各類儀表的工作情況,發動機、底盤是否存在異響、制動轉向系統是否正常。
10、接送學生時需開啟gPS衛星車輛定位導航系統和3g實時監控系統。
11、必須辦理50萬/座的校車座位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12、車輛未停穩時,禁止開門上下學生,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車輛動向。
13、校車接送學生遇雨、霧、冰、雪等惡劣天氣時應應加大車輛橫向及縱向距離。
14、校車應在公安部門核準的線路上行駛,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
15、在核準線路上確有無法避開的危險路段,應提請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標準對上述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裝置、限速標志、警告牌等。
16、校車行駛速度不超過60公里,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或遇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時速不超過20公里;在校內行車不超過5公里。
17、校車隨車需帶好有效滅火器、安全錘、停車警告標志、急救箱、車內通道禁止堆放雜物保持暢通。
18、校車禁止在接送學生途中進入加油站加油,應在空車時加足油料。
19、校車上有學生、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20、副駕駛座位上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21、校內禁止鳴笛,禁止在校內設置禁行標志的路段行駛和停靠。
校車監控管理制度 6
為了保證幼兒乘車的人生安全,切實落實幼兒園安全工作,根據《湖北省校車管理辦法》,以及幼兒園其他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校車駕駛員必須嚴格按制度要求,創建平安、和諧幼兒園。
1、駕駛員必須持有交管部門統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防疫部門頒發的健康證等合法證件。
2、校車駕駛員應有3年以上安全行車的經歷,并在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沒有累計記滿12分的'記錄。
3、駕駛員必須身心健康,言行文明,無嗜酒等不良習好,無重大、傳染性疾病或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駕駛員在行車期間嚴禁在車內吸煙、接打電話、與他人閑談等危害幼兒身體及生命安全的行為。
4、每天行車前,駕駛員應認真檢查車輛,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行車安全。如有安全隱患不能出車的,駕駛員應提前通知幼兒園相關部門,以便幼兒園及時調換其他車輛,以免影響正常工作。
5、行車時駕駛員應文明行車、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管人員管理,做到不違章、無事故。行車按指定時間、指定路線行駛,不隨意改變行車路線。行駛中安全禮讓,不超速、不搶道、以保障乘車安全為首要責任。
6、駕駛員熟悉必要的安全救護知識,對可能發生的行車中會出現的問題,事先做好應急預案。如遇突發事件,應沉著冷靜處理,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并及時向幼兒園領導及相關部門匯報情況,協商處理方案。
7、有幼兒上、下車時,必須車停穩后方可打開車門。停車點如有積水、或道路施工等情況,應選擇其他安全停車點停車。幼兒安全上、下車后,駕駛員確認無誤,方可關門、起步。
8、如遇市政道路施工封閉道路的,駕駛員應及時通知幼兒園領導及相關部門,以便及時調整行車路線。
校車監控管理制度 7
為了切實保障師生安全和學校穩定,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一、崗位職責
1、負責全校乘車學生的接送,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熟悉行車路線,學生接送站名和時間,準時、平穩行車,確保學生身心安全;
2、愛護車輛,加強檢查、保養,保證車輛的完好狀態,隨時準備執行任務;
3、遵守交通法規,杜絕交通事故和違章駕駛情況的發生;
4、在學生乘車時,要中速行駛,注意避讓,協助跟車官員做好安全工作;
5、除做好本職工作外,接受學校的其他臨時性工作安排。
二、獎懲考核
(一)懲罰制度
1、嚴禁遲到或早退,違者罰款30元/次,一年中累計10次或一個月累計達到3次違規者,學校予以解聘;
2、嚴禁曠工,違者罰款100元/次。一年中累計3次或一個月累計曠工達2次者,學校予以解聘;
3、駕駛員須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有違規造成交通處罰或引發事故者,由駕駛員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4、駕駛員須及時提醒或告知學校車倆的保養及年檢信息并及時予以保養或檢驗,若由未提醒而造成的一切事故和交通處罰,由駕駛員負責;
5、嚴禁疲勞駕駛,若有投訴在開車過程中打瞌睡或沒有精神的,視情節嚴重處以50-200元/次的罰款。
6、嚴禁酒后駕駛,若有發現或有投訴的,學校予以直接解聘;
7、禁止駕駛員開快車,如果有同車成員或有投訴車速過快的,視情節嚴重處以20-100元/次的罰款。
8、駕駛員應保持車內的'衛生整潔,不在車內吸煙,如有投訴或經檢查不符合衛生標準者,處以20元/次的罰款。
9、為保證行車安全,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禁止撥打或接聽手機、禁止收發短信,如有投訴,處以50元/次的罰款。
10、因駕駛員原因造成的其他重大事故,將予以解聘處理并扣發所有剩余工資,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所有不良后果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二)獎勵制度
1、凡一學年考核中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包括需學校承擔經濟責任的事故。
2、按規定給予全部資金,發放時間為每學年結束后。
校車監控管理制度 8
根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及省、市有關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對校車監控平臺管理作如下規定:
1.校車運行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為校車所服務的學校(幼兒園)。校車監控,實行市級(公安、教育、交運)、鄉鎮(街道)、學校(幼兒園)三級監控管理。學校(幼兒園)對本學校(幼兒園)接送學生車輛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管理,市級、鄉鎮(街道)對學校及運輸企業履職情況以及全市所有接送學生車輛運行監管情況進行監督。
2.校車運行線路及停靠站點必須嚴格執行校車許可審批制度,初始運行軌跡必須要經市教育、公安、交運部門以及所屬鄉鎮(街道)、學校(幼兒園)聯合現場確認并將相關信息固化輸入監控平臺,接受監控管理。
3.校車監控平臺的所有信息僅為校車安全管理提供依據,平臺管理人員不得泄露平臺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可私自調閱或錄制平臺相關信息。若確因工作需要須調閱信息,當事單位須書面向市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經辦公室同意后方調閱。
4.校車駕駛人必須嚴格遵照執行《監控設備交付使用的相關規定》,依法維護本校車車載監控設備的完整、安全,確保校車監控設備的`正常運行,嚴禁人為破壞現有車載監控設備,嚴禁私自改變設備的安裝位置及供電模式,嚴禁遮擋設備。
5.校車在非接送學生的時間段,必須嚴格執行校車停放制度,不可隨意更改校車的使用用途。若因學校(幼兒園)臨時需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必須要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報告所屬鄉鎮(街道)和市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6.市公安、教育、交運部門以及所屬鄉鎮(街道)、學校在監控過程中發現校車的違規違法行為,應立即截取相關證據,書面報相關職能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將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罰,對屢教不改的將責令其停止校車運營,直至取消其校車許可資質。
校車監控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校車安全管理,完善校車監控系統管理工作,根據《佛山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辦法》(佛府〔xx〕71號)、《佛山市三水區校車安全管理實施辦法》(三教發〔xx〕17號)等文件規定,結合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GB24407-xx)的標準、在區內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并已申領了校車標牌的專用校車,應全部納入校車監控系統,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三水區校車監控系統包括以下設備:
(一)硬件:設備總體由GPS 視頻一體主機、四個1080p 高清攝像頭、一個720p 高清攝像頭、一個480G 固態硬盤構成,或更高配置的硬件。
(二)軟件:包括電腦監控操作系統與手機APP,系統具有車輛實時查看、歷史回放、各類管理報表、各類監控報警、視頻實況、校車線路管理等功能。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設備無特指,均包括第三條所列設備。20xx 年1 月1 日前納入監控平臺管理的專用校車免費安裝使用,此后接入安裝的專用校車需要交納設備相關費用。
第二章權屬及職責分工
第五條 校車監控系統屬于使用區財政資金購買第三方服務的形式運行,使用權歸屬區教育局。區教育局授權鎮(街)教育行政部門、校車運營單位、學校(幼兒園)使用。第三方服務公司負責提供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服務及系統性能監管和技術支持。
第三方服務公司接到報障信息72 小時內安排上門維修,高效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報障服務電話40xx1。
第六條 區教育局負責全區校車監控系統管理。主要包括:負責系統日常運營資金的申請和使用;負責授權鎮(街)教育行政部門、校車所屬單位等對監控系統的使用,并監督使用情況;負責對違規使用情況作出認定及作出獎罰決定;負責與系統建設單位的聯絡協調;負責校車監控中心管理和使用,統籌校車車載設備后續維護保養等。
第七條 鎮(街)教育行政部門是轄區內校車車載設備管理和使用直接責任單位。鎮(街)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校車車載設備、校車監控系統的'管理和使用;負責監督轄區校車所屬單位對車載設備的管理、使用、維護、保養等。
第八條 校車運營單位、學校(幼兒園)負責落實校車車載設備日常管理,有責任與義務保障校車監控設備的正常運行,為乘坐校車的學生提供安全的乘車環境,保障學生的交通安全,落實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和使用措施,保障系統正常有效運行。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九條 區教育局使用系統應落實以下要求:
(一)統籌系統維護與通訊保障工作;
(二)制定系統管理制度,組織開展使用培訓;
(三)監督鎮(街)教育行政部門、校車所屬單位落實系統使用管理要求;
(四)負責校車監控統籌管理和全區校車運營監管工作。
第十條 鎮(街)教育行政部門使用系統應落實以下要求:
(一)利用校車監控平臺監督轄區范圍內校車監控系統日常使用工作,對監控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匯報區教育局;
(二)定期組織開展檢查,督促校車所屬單位做好系統使用管理工作;
(三)將校車所屬單位使用監控系統情況納入校車許可審批中“有健全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工作體系之中。
第十一條 校車所屬單位使用系統應落實以下要求:
(一)建立專門的車載設備管理制度。
(二)建立專門的乘坐校車管理制度,明確上下車等管理要求。
(三)嚴禁人為破壞設備,嚴禁改變設備安裝位置,嚴禁遮擋設備。
第十二條 車載設備變更安裝、拆卸、新裝應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由校車所屬單位提出申請,鎮(街)教育行政部門加注審核意見,報區教育局批準同意之后,組織第三方公司的設備維護部門進行拆卸安裝與回收。
設備變更安裝、拆卸、新裝產生的費用,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四章監督與違規處置
第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校車運營單位、學校(幼兒園)、第三方服務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對校車監控系統所獲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包括對帳號密碼、車輛數據、圖片信息、監控視頻等信息的安全保護。未經區教育局的批準、授權,各鎮(街)教育局、學校(幼兒園)、校車運營單位、第三方服務公司不能擅自對外發布校車監控系統所獲取的任何信息。有意或無意泄露相關保密信息,一經查實,將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校車所屬單位、學校(幼兒園)都有對校車監控系統設備進行管理的責任和義務,維護設備的完整、安全,主動接受上級相關部門的監督,確保資產管理有序、安全,以及系統使用高效。
第十五條 車載設備人為變動處置需遵守以下要求:
(一)在保質期內,設備自然損耗(非人為破壞)的,由指定的設備維護部門進行免費維護更換。人為移動改變設備安裝位置的,由指定的設備維護部門恢復位置,并對設備進行性能監測,保證符合設備安裝初始狀態要求;過程中產生所有設備維護與人員工時等費用,均由造成此后果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二)人為造成設備不能正常運轉的,由指定的設備維護部門恢復原狀,過程中產生所有設備維護與人員工時等費用,均由造成此后果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鎮(街)教育行政部門應對造成上述情形的單位或個人信息、車輛車牌以及違規事實進行登記造冊,建立相關臺賬資料。
第十六條 設備損壞處置遵守以下要求:
(一)使用與管理不當造成設備損壞或丟失的,造成該后果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市場價賠償,并承擔安裝等費用。
(二)人為故意破壞設備或變賣設備的,管理部門應報告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依法予以處置,并按照(一)款要求追繳賠償;構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學校(幼兒園)、校車運營公司在校車運行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鎮(街)教育行政部門在發現上述情況之后,應迅速開展調查處置,限期整改并形成書面報告報區教育局,由所屬鎮(街)教育部門或區教育局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 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述情形的處罰措施:
(一)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述情形,應當視為“校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及校車安全技術不達標,不符合取得校車許可條件,依據《佛山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根據情節輕重,對校車所屬單位做出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停運整頓、吊銷校車使用許可等處罰。
人為造成設備不能正常運轉的,由相關監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整改,仍不改正的由區教育局暫停該校車使用許可半年,直至完成整改達到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后方可恢復校車使用許可。跨區域行駛的校車有二次及以上通報批評的,則由區教育局取消其跨區域行駛許可,校車所屬單位不能再報審該校車跨區域行駛線路。
(二)情節嚴重的,除按照(一)款處理之外,還應當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佛山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等文件,進行追加處罰,嚴肅追究有關責任單位與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設備損壞的,由區教育局視具體情況予以處置。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條款與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存在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xx年1月1日起實施。
校車監控管理制度 10
為加強校車衛星定位視頻監控管理,確保校車車載智能終端設備正常運行,有效監控校車運營實況,規范校車運營行為,確保乘車學生、幼兒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平臺監控工作
(一)已安裝車載智能終端設備的校車統一由校車衛星定位監控服務公司安排專人進行監控,監控服務公司由湖南經緯長途運輸有限公司代理,監控平臺設監控服務公司,公司地址在隆回縣桃洪鎮桃花路xx號(移動公司隆回公司與隆回縣交通運輸局之間),服務電話:xxx。
(二)監控人員每天在校車運行期間,即學生上學時段(6:00-10:00)和學生放學回家時段(14:00-18:00)進行實時監控。
(三)監控人員及時處理平臺報警警情,對車輛違章情況如實記錄,并及時電話通知違章車輛照管員及車主,責令立即改正,不及時改正的,報縣校車辦查處。
(四)對未上線的失聯車輛和監控數據不正常的車輛,監控人員及時通知車主或校車管理單位負責人督促車屬單位去安裝點維修。
(五)監控人員認真填寫《隆回縣校車動態安全管理臺賬》,并于每周星期一向縣校車辦報送上周車輛監控情況登記表。
(六)在工作需要時,監控人員執行校車辦臨時安排的值班任務。
(七)動態監控數據在智能設備中應保存6個月以上。
(八)視頻監控服務公司對車載設備提供日常維護和技術咨詢。
(九)監控平臺的服務電話24小時暢通。
二、安裝維護工作
(一)視頻監控服務公司(經緯公司)要與各車載設備安裝維護點落實維護責任,做好安裝與維護準備,隨時響應安裝與維護任務,做到24小時服務。
(二)因特殊原因需要上門服務的,服務公司要積極提供,及時安排技術人員上門服務,必要的費用,由所受服務單位承擔。
(三)車載設備安裝后三年內因安裝問題、設備質量問題或自然磨損問題而出現的非操作不當、非故意破壞的`自然故障,由服務公司免費維護。
(四)車載設備出現故障時要及時報告監控服務公司,或直接與原安裝維護點聯系,安裝維護點聯系電話如下:
1.隆回縣"藍盾汽車修配廠"(隆回縣汽車西站東出口對面),經理:胡明樂 電話:xx。
2.隆回縣"車行天下"汽車修配廠(隆回大橋二橋北岸沿江大道下游300米處),經理:范建英 電話:xx。
3.隆回縣"鴻利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桃洪鎮環城路西"中國石油加油站"、" 麗港汽修廠"對面),經理:謝立軍 電話:xx。
三、校車單位職責
(一)凡作為接送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的專用校車,必須安裝車載智能終端設備,與"校車監控服務平臺"聯網,接受衛星定位視頻監控,否則禁止提供校車服務,違者以"黑校車"論處。
(二)愛護車載終端設備,防止設備損壞,并教育學生、幼兒愛護車載終端設備,不撥弄、推拉、碰撞、敲打設備,以免設備損壞、失效。
(三)校車運營期間,保持在線狀態,不得失聯失控。
(四)車主或司乘人員經常檢查、密切注視設備運行狀況,發現異常,及時向監控平臺報告并去各自的安裝點維修,盡快恢復運行功能。
(五)在視頻車載終端的日常使用中,駕駛員對主線及配件問題應妥善處理,如有松動,要及時加固,并報監控平臺或安裝維護點處理,不得擅自拖拽主線,以免端口脫落乃至設備損壞。
(六)駕乘人員要注意環境衛生,做到環境整潔,空氣干燥,不使水、油等液體接觸視頻設備,在車輛洗刷、維修中要防止注水、注油,以免電子儀器受損、失效。
(七)服從監控平臺指令,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
(八)嚴格依法依規運營,禁止下列違規行為:
1.故意遮擋、移動攝像頭而使上傳圖像不清或不能反映車內全景。
2.故意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使用反監控手段,造成衛星定位裝置無法正常使用、車輛動態數據無法上傳;
3.非專業維修人員私自打開GPS視頻定位系統主機機蓋,將SIM卡取出挪作他用;
4.未經平臺運營商允許私自拆卸GPS視頻設備及設備內硬盤和SD卡、ISM卡;
5.使用手機卡接收衛星視頻定位信號,人為屏蔽、干擾GPS視頻接收信號,影響公司正常管理和調度;
6.未經允許擅自關閉GPS視頻儀器(按壓關閉按鍵);
7.無故亂按緊急報警按鈕,造成不必要的緊張和混亂。
四、違規處理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外,還將在校車安全管理年度考核中扣減所在鄉鎮政府、中心學校的目標管理分,并按每次200元的標準核減下撥鄉鎮校車辦的工作經費。
(一)私自拆卸、故意破壞終端設備而影響視頻監控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逃避監控、離線失聯的。
(三)故意遮擋、移動攝像頭影響監控效果的。
(四)超員、超速、疲勞駕駛。
(五)無校車駕駛資質者駕駛校車(駕駛人調包)的。
(七)校車駕駛人在操作中吸煙、閑聊、使用手機的。
(八)校車不按審批線路運行、跨區域接送學生、幼兒的。
(九)校車運送學生時搭載無關、閑雜人員及貨物的。
(十)校車運送學生無隨車照管人員、或照管員中途下車的。
校車監控管理制度 11
為規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一、司機在學生乘車時仔細對照乘車名單,清點學生人數。
二、如有學生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車、下車地點或被家長接走,司機要做好記錄。
三、司機在接送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名單,確認每個站點上、下車的學生,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四、司機在接送學生結束時,必須對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學生被遺留在車上。
五、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每小時40公里)行駛,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杜絕違規駕駛。
六、司機必須在學生上車坐穩后,確保沒有安全隱患,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七、司機在學生上車后,迅速安排學生坐穩,不得大聲斥責和毆打學生,且不允許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八、司機每次出車后,更換車套、并打掃車內的衛生。
九、協管員應認真管.學生侯車和上下車,不得無故缺勤。
十、司機不得喝酒、疲勞、吸毒、吃藥后駕駛,不得找其他司機代班。
以上十條,請司機嚴格遵守。
校車監控管理制度 12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學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教等二十部門擬定的天津市中小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校車定義
本細則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為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校車使用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在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四條校車基本要求
(一)必須符合國家關于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
(二)車窗不得粘貼深色光膜;
(三)應當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應急錘、ABC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四)自有校車外觀必須符合本市中小學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標準;
(五)使用年限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五條校車駕駛人條件
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具有3年以上準駕車型駕駛經歷,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六條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程序
機動車駕駛人應向所在地區縣交管部門申請校車駕駛資格。具體程序下:
(一)機動車駕駛人向所在地區縣交管部門提交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及所屬單位或街道、鄉鎮出具3年以上駕駛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經歷證明;
2、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等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3、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
4、由交管部門出具的以下證明材料: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二)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校車使用許可程序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配備校車應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具體程序如下:
(一)學校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二)申請校車使用的,應當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區縣教育部門簽發的校車使用申請表;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行駛證;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5、駕駛人的校車駕駛資格證明;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身份證、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有關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6、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7、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8、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三)區縣教育部門自收到學校申請材料后予以初審,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本區縣同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征求意見,同時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送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征求意見。
(四)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如依法設立的道路運輸企業提供校車服務的,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就其是否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質進行查驗,并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
(五)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區縣政府。區縣政府決定批準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證明,由區縣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六)當校車使用許可的申領條件發生改變,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八條校車通行安全
(一)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條件: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三)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在規定站點停靠;可在公交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違規定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四)校車必須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違有關限速要求。
(五)校車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第九條管理職責
(一)區縣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學校的設點布局,保障就近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發展公共交通,為學生上下學提供方便。對于我市部分涉農區縣因沖并鎮,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布局進行調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而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應當安排住宿。學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校車。
區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由區縣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區縣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二)區縣教育、、交通運輸等部門依照本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工作會商機制和聯合抽查機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認真受理、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對中小學校長考核的范疇,依職能處理校車違規行為以及相關學校責任人。
(四)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校車標牌核發、審核校車駕駛人駕駛資質工作,建立校車及駕駛人信息檔案,并及時抄告教育部門和學校;加強校車年檢、運行及校車駕駛人審驗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校車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并在違法行為消除后方可放行;將校車違法和事故處理情況及時通報相關區縣教育部門和學校。
校車標牌發放的區縣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運行管理。
(五)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提供校車服務的道路運輸經營企業的監督,對其道路運輸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六)安全監管部門要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范圍。
(七)財政部門要指導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
(八)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校車安全工作責任,確保車輛的各項技術性能處于良好狀態;提供校車駕駛人的資格證明;與校車使用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措施,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約定隨車照管人員。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當日,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九)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與乘坐校車的學生監護人簽訂安全協議。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勸導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十)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對校車安全技術的檢查。
2、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護人或學校分管領導取得聯系。
3、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途中離開座位、嬉向鬧、吃東西或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為。
5、核實學生上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十條乘坐人申請和權利
學生乘坐校車,應當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監護人應當與學校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義務和監督權利。
學生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做好校車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發現校車違本規定的,有權制止,有權拒乘,并向教育部門、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違規責任
(一)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本細則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二)學校違本細則規定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三)違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其他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為,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退出機制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因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15天內,到所在區縣政府辦理校車標牌注銷手續。同時,將校車標牌交回交通管理部門。自有校車的顏色必須在30天內消除。
第十三條附則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有效期為五年。
校車監控管理制度 13
為確保校車的安全運行,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按照市綜治辦、市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園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教育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的通知》(武綜辦發[XX]3號)要求,制定本制度:
1、成立學校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負責領導、督促、檢查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每月進行一次校車運行情況檢查,并作好記載。
2、簽訂校車租賃合同。聘用校車駕駛員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經交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核合格。校車行車時間、路線和停靠站點,經交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執行。 3、建立校車檔案,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建立教師跟車管理制度。派專人每日跟車,負責清點乘車人數、維護乘車秩序與安全。制止超員、無證駕駛和酒后駕駛。跟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安全日志。
5、定期對學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學生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乘坐校車的相關規定。每學期不少于四次。
6、經常督促駕駛員檢查車輛安全狀況,保障行車安全。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培訓,增強駕駛員安全責任感。每學期不少于兩次。
7、建立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
違規與事故處理
為規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一、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二、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三、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車時間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下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六、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七、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下車。
九、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十、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
十一、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織教師提前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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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1.管理目標
為使學校校車統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學校轎車、客車等的使用、購置、保養、修理、油料、事故處理及保險事項、年檢,均適用本制度。
3.權責單位
(1)總務部門負責本制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起草工作。
(2)校長負責本制度制定、修改、廢止的核準。
二、校車管理制度
1.校車購置
(1)購置各類校車以堅固耐用、省油、價格合理為原則。
(2)校車超過規定的使用年限,由總務部門提出報廢,并提出專案購置申請。經總務部門主管確認,并呈校長核準后,指定專人選購。2.校車使用
(1)每輛車由總務部門指定專門的司機負責駕駛,非學校司機不得駕駛學校車輛。
(2)因公務需要用車,應填寫“校車使用申請單”(若載有物品,需隨附物品放行單),經部門主管核準后交校長辦公室統一調度(填寫“派車單”)。未依規定申請者,不得用車。
(3)公務校車應設置“校車行駛記錄表”,派車人應登記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總務部門每月抽查一次。
(4)校車使用前應對校車作基本核查,如有故障、失竊或損壞等,應立即報備總務部門一同處理。
(5)公務校車不得作非公務事務用。
(6)原則上公務車每天應返回學校(派車遠途出差例外),將車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規定失職所造成的損失,應由責任人賠償。
(7)公務車不得擅自借給他人使用。
3.保養
(1)各類校車由總務部門安排專人(一般指該車駕駛員)每周最少擦洗一次,如遇雨天,則每日須清洗,以防生銹。
(2)校車各項零件設備的.保養,由該校車駕駛人負責,須保持完整并注意是否被損。
4.修理
(1)凡學校校車,除緊急狀況外,應事先向總務部門上報、檢查、核準、備案后,由該校車司機送學校指定維修廠維修。
(2)公務車行駛途中,發生故障緊急送修,應先報總務部門主管核準。
(3)由于駕駛人或派車人使用不當或疏忽保養導致的校車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費,由駕駛人或派車人負擔。
5.油料
(1)油料油票由管理部統一購買,由駕駛司機填寫領油申請表獲準后領用。
(2)每月管理部主管應將耗油量及行駛路程抽查一次,以防浪費。
6.事故處理
(1)學校各類校車因公務行駛違反交通規則時,如屬個人過失,其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如屬校車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罰款由學校負責。
(2)校車公務途中遇不可抗力發生車禍,應及時向附近交警報案,并即刻與總務部門主管聯絡,學校總務部門主管應派人前往現場協助處理。
(3)車禍后有關的保險理賠作業,應由當事人配合總務部門負責處理。
(4)未經學校許可擅自使用公車,其事故責任概與學校無關,一切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7.保險、年檢
(1)本學校各類校車的投保作業統一由總務部門負責。
(2)校車年度檢驗應由總務部門會同責任司機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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