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5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氣瓶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1
氣瓶存儲:
1、氣瓶的儲存應有專人負責管理,相關人員要了解氣瓶、氣體的安全知識。
2、氣瓶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可燃、助燃氣體氣源;距離明火10米以外。
3、瓶庫有明顯的.“禁止煙火”的安全標志,并備有滅火器。
4、空瓶、實瓶應分開存放,乙炔瓶與氧氣瓶不能同儲一室。
5、儲氣的氣瓶應戴好瓶帽,實瓶一般應立放貯存。臥放時,應防止滾動,瓶閥應朝向一致。垛放不得超過5層,妥善固定。氣瓶排放應整齊,固定牢靠。
6、實瓶的貯存數量在滿足當天使用量和周轉量的情況下,應盡量減少貯存量。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2
一、總則:
1、為了加強氣瓶安全管理,保證安全使用,保證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我廠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mpa(表壓)、公稱容積為0.4~1000l,盛裝永久氣體或液壓氣體的氣瓶。
3、本制度不適用于盛裝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的氣瓶,滅火用的氣瓶,非金屬材料制成的氣瓶,以及運輸工具上和機器設備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氣瓶盛裝的氣體,按其臨界溫度分為三類:
(1)、永久氣體(臨界溫度小于-10℃的):氧氣、氮氣、空氣、氬氣、一氧化碳、煤氣;
(2)、高壓液化氣體(臨界溫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六氟化硫、二氧化碳;
(3)、低壓液化氣體(臨界溫度大于70℃的):二氧化碳、氯氣、氨氣。
4、氣瓶的壓力系列如下表規定。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應為公稱工作壓力的1.5倍。
壓力(mpa)類別高壓低壓
公稱工作壓力30201512.585321.61
水壓試驗壓力453022.518.8127.54.532.41.55、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對于盛裝永久氣體的氣瓶系指在基準溫度時(一般為20℃),所盛裝氣體的限定充裝壓力,對于盛裝液化氣體的'氣瓶,系指溫度為60℃時瓶內氣體的壓力限定值。
盛裝高壓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不小于8mpa。
盛裝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的選用應適當提高。
7、氣瓶外表的顏色、字樣和色環,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定。
8、氣瓶應專用,不得改裝其他氣體。
9、氣瓶的產權單位供應公司應建立氣瓶檔案,氣瓶檔案包括:合格證、產品證明書、氣瓶裝氣記錄、氣瓶打壓試驗記錄等。氣瓶的檔案應保存到氣瓶報廢為止。
供應公司應向太原市勞動局報告本單位擁有氣瓶種類和數量。
二、氣瓶安全管理職責分工:
1、供應公司負責氧氣瓶的外委技術檢驗和充裝前安全檢查。乙炔氣瓶應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的有關規定。
2、供應公司負責全廠氣瓶管理工作,以及到氣瓶檢驗部門對氣瓶技術檢驗和充裝前安全檢查。
3、使用氣瓶單位負責氣瓶管理工作,建立使用登記臺帳,定期對氣瓶進行檢查;并保證氣瓶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
4、化學車間、醫院等化驗部門,使用專用氣瓶必須制定氣瓶管理制度。
5、物業公司對家屬區使用煤氣、液化石油氣等氣瓶要制定管理制度。
6、安監部質檢金相組負責,對未到檢驗期氣瓶又發現鋼瓶外殼有問題,進行金相探傷檢查鑒定工作。
三、氣瓶充裝和定期檢驗
1、制氧站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頒發《氣瓶安全鑒定規程》規定,結合本站情況要有保證充裝安全的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氣瓶充裝安全技術的管理人員和經過專業培訓的操作人員。
3、充裝前應有專人對氣瓶進行檢查,不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規定的氣瓶不準充裝。
4、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1)、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定及無法判定瓶內氣體的;
(2)、改裝不符合規定的或用戶自行改 裝的;
(3)、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4)、瓶內無剩余壓力的;
(5)、超過檢驗期限的;
(6)、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傷,需進一步進行檢查的;
(7)、氧化或強氧化性氣體氣瓶粘有油脂的;
(8)、易燃氣體氣瓶的首次充裝,事先未經置換和抽真空的。
5、各種氣瓶必須定期進行技術檢驗: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兩年檢驗一次;
(2)、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3)、液化石油氣瓶,使用未超過二十年的,每五年檢驗一次;超過二十年的,每二年檢驗一次;
(4)、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四、運輸、儲存和使用:
1、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
(1)、有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2)、根據本制度和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定期對氣瓶的運輸(含裝卸及駕駛)、儲存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2、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必須配戴好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2)、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記;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應使用吊欄起吊;
(4)、瓶內氣體互相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箱)運輸;
(5)、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立放時,車廂高度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城市的繁華區應避免白天運輸;
(7)、嚴禁煙火。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運輸工具上應具備有滅火器材;
(8)、運輸氣瓶的車不得隨意?,司機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不應長途運輸。
3、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倉庫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之射;
(3)、盛裝易引起聚合反應和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源;
(4)、空瓶與實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互相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氣瓶放置整齊,并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過五層。
4、氣瓶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2)、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裝易引起聚合反應和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并應避開放射性射源;
(4)、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傾倒措施;
(5)、夏季應防止曝曬;
(6)、嚴禁敲擊、碰撞;
(7)、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
(8)、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小于0.05mpa;液 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流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1)、液化石油氣瓶用戶,不得將氣瓶內液化石油氣向其它氣瓶倒裝;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2)、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氣瓶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3)、使用氣瓶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氣瓶一般安全知識。
五、確保氣瓶安全五條紀律:
1、禁止用氧氣瓶或其它壓縮氣瓶對輪胎充氣,吹掃容器管道系統,缺氧的工作現場通風以及作為各種容器打壓的氣源;
2、長期不用有毒易然液化氣瓶不得隨意存放或處理,要交供應公司進行技術處理;
3、禁止用氧氣瓶充裝氫氣或其它氣體;
4、禁止用扳手及手錘等敲打旋轉瓶閥,防止閥門損壞氣瓶沖出;
5、涉及到易燃易爆場所或有危險作業現場,在操作使用氣瓶時,必須事先完善可靠的安全措施,經主管領導批準方可進行。
六、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核:
1、本廠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核,由供應公司負責;
2、發生下列情況按照《熱電廠安全生產獎懲規定》進行考核:
(1)、由于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造成氣瓶爆炸、著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2)、由于對氣瓶管理不善,維護不當致使發生氣瓶爆炸、著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3)、發生一般習慣性違章造成嚴重人身未遂事故或造成嚴重設備損壞未遂事故;
(4)、外包工程施工單位,在承包設備檢修或更改工程使用氣瓶發生不安全情況時,由生技部或承包方在工程費用結算中按有關規定根據安監部罰款通知書進行扣罰;
3、根據本制度,凡是現場使用乙炔氣瓶時應裝設止回閥,如不使用止回閥每次罰款300元;
本管理制度如有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的條款,以上級規定為準。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燃氣車輛的安全管理,防止車用氣瓶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監總局令第46號)、《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9-20xx)、等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蘇州市車用氣瓶及其附屬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對車用燃氣充裝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車用氣瓶的安全監管主要包括設計、制造、安裝、登記、充裝、檢驗、使用、報廢等環節。
第四條對車用氣瓶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協調有關部門落實車用氣瓶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車用氣瓶的安裝、檢驗、登記、充裝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燃氣營運客車、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行政許可并實施行業監管;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燃氣汽車加氣站進行備案、核準立項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全市燃氣汽車加氣站實施經營許可,并對車用燃氣的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處理車用燃氣方面的事故;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汽車加氣站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應在車輛檢驗時對車用氣瓶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第二章安裝
第五條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是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批準的機動車制造單位或其授權的具有汽車維修資質的單位。
對非法安裝的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使用登記,各燃氣充裝單位不得為其進行氣體充裝,車輛安檢機構不得為其進行車輛檢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車輛營運等相關業務和手續。各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非法安裝行為。
第六條安裝單位應當對其氣瓶安裝的安全性能負責。實施安裝所選用的車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必須是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不得安裝超期未檢或者報廢氣瓶,不得將非車用氣瓶作為車用氣瓶安裝使用。
第七條首次安裝使用的車用氣瓶,如出廠日期超過一個檢驗周期,應定期檢驗合格后安裝。
第八條車用氣瓶更換時,應當確保氣瓶合格。安裝、更換已經使用的車用氣瓶,氣瓶必須重新檢驗合格,其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合格要求與定期檢驗相同。
第九條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氣瓶產生表面損傷,并負責對車用氣瓶抽真空或者進行惰性氣體(如氮氣)置換。安裝過程要認真進行自檢,出具安裝自檢報告和安裝合格證明。
第十條車用氣瓶安裝結束后,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向車輛的用戶移交氣瓶出廠的相關資料和文件、安裝自檢報告、安裝合格證明、車用氣瓶安全使用操作說明書等資料。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一條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者))、新購燃氣汽車用戶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攜帶車用氣瓶出廠資料、安裝單位資質證明、安裝自檢報告、安裝合格證明等資料,到使用單位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授權的車用氣瓶檢驗機構(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領取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必須隨車攜帶。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第十二條使用登記機關辦理氣瓶使用登記證前,應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對車用氣瓶、固定氣瓶的支架和螺栓、膠墊、瓶閥第一道接口進行外觀檢查。
第十三條車輛過戶或者更換車用氣瓶后,應當重新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使用單位(者)應當對在用氣瓶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查。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滿前1個月向氣瓶定期檢驗機構送檢氣瓶。
第十五條使用單位(者)應當學習了解和氣瓶安全有關的知識,并且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按照車用氣瓶安全使用操作說明書正確使用車用氣瓶;
(二)不得使用已經報廢或者超期未檢等不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車用氣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換氣瓶和處理車用氣瓶內的殘氣殘液;
(四)不得對車用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車用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志;
(五)車輛發生危及氣瓶安全的交通事故后,車用氣瓶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六)應當在具有合法資質的'加氣站充裝車用氣瓶,并自覺配合充裝人員檢查車用氣瓶和相關證件。
使用登記機關應當將上述內容告知車用氣瓶使用單位(者),使用單位(者)在領取使用登記證前,應當進行書面簽字承諾,承諾書一式兩份,分別由使用登記機關和使用單位(者)保存。使用單位(者)應當對違反承諾規定造成的后果負責。
第四章充裝
第十六條車用燃氣充裝單位須經相關部門竣工驗收,并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以及《燃氣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業務。
第十七條充裝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作業,并對車用氣瓶的充裝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八條車用氣瓶充裝前,充裝人員應對車用氣瓶進行嚴格檢查,杜絕錯裝、超裝,杜絕充裝無證或者超期未檢氣瓶。嚴禁充裝下列氣瓶:
(一)未經使用登記或者與使用登記證不一致的;
(二)超過檢驗期限的;
(三)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檢驗后的氣瓶首次充裝,未經置換或者抽真空處理的;
(五)對氣瓶及其燃氣系統安全性有懷疑的;
(六)使用期限超過設計壽命的;
(七)燃氣汽車司乘人員尚未離開車輛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況的。
第十九條車用燃氣充裝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管理人員和充裝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五章檢驗
第二十條使用單位(者)應當在車用氣瓶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向有資質的車用氣瓶檢驗單位申請定期檢驗,逾期未經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車用氣瓶不得繼續使用。
出租車、公交車、教練車壓縮天然氣氣瓶的首次檢驗周期為兩年,之后每一年進行一次;其他車輛的首次檢驗周期為三年,之后每兩年進行一次。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五年檢驗一次,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第二十一條車用氣瓶的定期檢驗由取得相應核準資質的氣瓶檢驗單位依照相關技術規范進行。檢驗合格的氣瓶由檢驗單位出具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報告,檢驗機構應對其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十二條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由氣瓶檢驗單位對車用氣瓶、瓶閥及其附件即時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車用氣瓶附件如需要更換,應到車用氣瓶定檢單位進行更換并做泄露性試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庫存或停用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車用氣瓶,啟用前應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
第二十三條車用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不合格的報廢氣瓶予以破壞性處理,禁止將未做破壞處理的報廢車用氣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為車用氣瓶使用。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按規定對燃氣汽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車輛安檢機構在進行燃氣汽車定期檢驗時,應當查驗《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和《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期檢驗。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車用氣瓶安裝單位、充裝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單位應建立信息化系統。對車用氣瓶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監督檢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對車用氣瓶安全進行動態監管。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施行。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4
為了加強氧氣、乙炔氣瓶的充裝、使用和存放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氣瓶使用安全管理規范(q/sy 1365—20xx)》,特制定xx隊氧氣、乙炔氣瓶安全管理規定。
一、氣瓶檢查
1、xx隊所使用的氧氣、乙炔氣瓶,均從具有氣瓶生產、氣瓶充裝許可證的廠家采購和充裝氣瓶。接收前應進行檢查驗收,對檢查不合格的氣瓶不得接收。
2、氧氣、乙炔的保管和使用要設專人負責,并定期對氣瓶的外表狀態進行檢查。
3、按照安全《安全目視化管理規定》[20xx]552號的有關要求,掛貼相應的標簽。
4、對有缺陷的氣瓶,應與其它氣瓶分開,并及時更換或報廢。
5、對氣瓶的檢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氣瓶是否有清晰可見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標簽;氣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蝕、變形、磨損、裂紋等嚴重缺陷;氣瓶的附件(防震圈、瓶帽、瓶閥)是否齊全、完好;氣瓶是否超過定期檢驗周期;氣瓶的使用狀態(滿瓶、使用中、空瓶)。
6、氣瓶驗收安全管理要求:氣瓶驗收安全管理實行“五查一登記”制度,主要檢查項如下:查氣瓶有無定期檢驗,有無鋼。徊闅馄砍鰪S合格證;查氣瓶有無防震圈(瓶體上至少應裝有兩個防震圈);查氣瓶有無防護帽;查氣瓶氣嘴有無變形、開關有無缺失、外觀是否正常、顏色統一、其他附件齊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氣瓶檢查合格后驗收登記。(氣瓶的瓶體涂色與介質請參見附表1)
7、氧氣、乙炔氣瓶應按相關文件規定,委托具有氣瓶檢驗資質的機構進行定期檢驗(氧氣、乙炔的檢驗周期為每三年檢驗一次)。
8、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超過檢驗期限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9、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10、工作人員必須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滅火災的基本方法。
二、氣瓶運輸
日常進行氣瓶運輸應滿足如下要求:
1、裝運氣瓶的車輛應有“危險品”的安全標志。
2、氣瓶必須配戴好氣瓶帽、防震圈,當裝有減壓器時應拆下,氣瓶帽要擰緊,防止摔斷瓶閥造成事故。
3、氣瓶應直立向上裝在車上,妥善固定,防止傾斜、摔倒或跌落,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4、運輸氣瓶的車輛?繒r,駕駛員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運輸氣瓶的車不得在繁華市區、人員密集區附近?。
5、不應長途運輸乙炔氣瓶。
6、運輸氧氣、乙炔氣瓶的車輛必須備有滅火器材。
7、夏季運輸時應有遮陽設施,適當覆蓋,避免曝曬。
8、氧氣、乙炔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9、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同車運輸,氣瓶沾有油污可用氯化碳揩拭干凈。
10、車輛上除司機、押運人員外,嚴禁無關人員搭乘。
11、司乘人員嚴禁吸煙或攜帶火種。
三、氣瓶搬運
1、搬運氣瓶時,要旋緊瓶帽,以直立向上的位置來移動,注意輕裝輕卸,禁止從瓶帽處提升氣瓶。
2、近距離(5m內)移動氣瓶,應手扶瓶肩轉動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移動距離較遠時,應使用專用小車搬運,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適當的安全方式搬運。
3、禁止用身體搬運高度超過1.5m的氣瓶到手推車或專用吊籃等里面,可采用手扶瓶肩轉動瓶底的滾動方式。
4、卸車時應在氣瓶落地點鋪上軟墊或橡膠皮墊,逐個卸車,嚴禁溜放。
5、裝卸氧氣瓶時,工作服、手套和裝卸工具、機具上不得粘有油脂。
6、當提升氣瓶時,應使用專用吊籃或裝物架。不得使用鋼絲繩或鏈條吊索。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
四、氣瓶使用
1、使用氣瓶前使用者應對氣瓶進行安全狀況檢查,檢查重點:盛裝氣體是否符合作業要求;瓶體是否完好;減壓器、流量表、軟管、防回火裝置是否有泄漏、磨損及接頭松懈等現象;
2、氣瓶應在通風良好的場所使用。如果在通風條件差或狹窄的場地里使用氣瓶,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出現氧氣不足,或危險氣體濃度加大的現象。安全措施主要包括:強制通風、氧氣監測和氣體檢測等。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應與辦公、居住區域保持10m以上的距離。
4、氣瓶應防止曝曬、雨淋、水浸,環境溫度超過40℃時,應采取遮陽等措施降溫。
5、氧氣瓶和乙炔氣瓶使用時應分開放置,至少保持5m間距,且距明火10m以外。盛裝易發生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如乙炔氣瓶,應避開放射源。
6、氣瓶應立放使用,嚴禁臥放,并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
7、乙炔氣瓶使用前,必須先直立20min后,然后連接減壓閥使用。
8、氣瓶及附件應保持清潔、干燥,防止沾染腐蝕性介質、灰塵等。氧氣瓶閥不得沾有油脂,焊工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觸氧氣瓶閥、減壓器等。
9、禁止將氣瓶與電氣設備及電路接觸,與氣瓶接觸的管道和設備要有接地裝置。在氣、電焊混合作業的場地,要防止氧氣瓶帶電,如地面是鐵板,要墊木板或膠墊加以絕緣。
10、乙炔氣瓶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11、氣瓶瓶閥或減壓器有凍結、結霜現象時,不得用火烤,可將氣瓶移入室內或氣溫較高的地方,或用40℃以下的溫水沖澆,再緩慢地打開瓶閥。
12、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13、開啟或關閉瓶閥時,應用手或專用扳手,不準使用其他工具,以防損壞閥件。裝有手輪的閥門不能使用扳手。如果閥門損壞,應將氣瓶隔離并及時維修。
14、開啟或關閉瓶閥應緩慢,特別是盛裝可燃氣體的`氣瓶,以防止產生摩擦熱或靜電火花。
15、打開氣瓶閥門時,人要站在氣瓶出氣口側面。
16、嚴禁敲擊、碰撞氣瓶。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17、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壓縮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18、關緊閥門,防止漏氣,使氣壓保持正壓。
19、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20、禁止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21、禁止用氧氣、乙炔瓶充裝其它氣體。
22、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嚴禁將氣瓶用作支架等其他用途。
23、氣瓶使用完畢,要妥善保管。氣瓶上應有狀態標簽(“空瓶”、“使用中”、“滿瓶”標簽)。
24、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氣瓶。使用過程中發現氣瓶泄漏,要查找原因,及時采取整改措施。
25、使用氣瓶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氣瓶一般安全知識。
五、氣瓶存儲
1、氧氣、乙炔氣庫房屬于重點防火防爆部位,15m范圍以內,禁止吸煙、并應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
2、氧氣、乙炔氣瓶應置于專用庫房儲存,庫房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3、氧氣、乙炔氣庫房應通風、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陽光直射。
4、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不得有地溝、暗道和底部通風孔,并且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5、氧氣、乙炔氣庫房應采取整體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庫房內電源體要求穿入墻管內,電閘、開關應安裝在庫外,室內通風必須良好,工作結束后,應切斷電源,關好門窗,方可離開。
6、禁止將氣瓶放置到可能導電的地方。
7、空瓶與實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氧氣、乙炔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滅火器材。
8、氣瓶應直立存儲,用欄桿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氣瓶的瓶閥或頭部來固定氣瓶。
9、支架或扎牢應采用阻燃的材料,同時應保護氣瓶的底部免受腐蝕。
10、氣瓶(包括空瓶)存儲時應將瓶閥關閉,卸下減壓器,戴上并旋緊氣瓶帽,整齊排放。
11、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并避開放射性源。
12、氣瓶存放到期后,應及時處理。
13、氣瓶在室內存儲期間,特別是在夏季,應定期測試氧氣、乙炔庫的溫度和濕度,并做好記錄。
14、氧氣、乙炔庫的室內溫度應控制在40℃以下,相對濕度應控制在80%以下。
15、如果氣瓶漏氣,首先應根據氣體性質做好相應的人體保護。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關閉瓶閥,如果瓶閥失控或漏氣點不在瓶閥上,應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16、應定期對存儲場所的用電設備、通風設備、氣瓶搬運工具和柵欄、防火和防毒器具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5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加強氣瓶管理,保護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的安全,促進公司生產的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于《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各項有關規定。氣瓶的使用、充裝、運輸和儲存必須符合規定。
二、我公司符合規程所規定壓力范圍的氣瓶有:氧氣瓶、液氨瓶、液氯瓶、氫氣瓶、乙炔氣瓶(應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三、氣瓶按規定定期進行技術檢驗。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盛裝腐蝕性介質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氣瓶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有嚴重損傷等,應提前進行檢驗。
四、使用前,應進行認真檢查:
1、所選用的氣瓶漆色、字樣與所充裝的氣體應符合規定。
2、瓶閥材料必須根據氣瓶所裝氣體的性質選用。
3、氣瓶的.安全附件要齊全、完好。瓶閥應有保護裝置如氣瓶配戴瓶帽等。氣瓶上應配戴兩個防震圈。
4、氣瓶的有關技術資料齊全,應符合檢驗期限。
5、瓶體經外觀檢查無缺陷,能夠保證安全使用。
五、使用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對氣瓶敲擊、碰撞、火烤。閥門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
2、開啟氣瓶閥門時應小心緩慢的進行,操作者應在側面以免氣流傷人。
3、氧氣瓶、氯氣及其減壓器等,禁止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嚴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
4、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
5、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性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米。
6、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曬。
7、各類氣瓶的減壓器不準互相代用,并確保不漏氣。
六、運輸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
2、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夏季要有遮陽設施,防止爆曬。
3、車上禁止煙火,并應備有滅火器材和防毒用具。
4、易燃品、油脂或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
5、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七、儲存氣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旋緊瓶帽,放置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氣瓶臥放應防止滾動,頭部朝向一方。
2、盛裝有毒氣體的氣瓶,或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體,必須分室儲存,并在附近設有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3、生產使用的氣瓶應分別貯放在室外的專用小房內。
八、氣瓶發生爆炸,瓶閥飛出,或因氣瓶事故引起著火、中毒事故時,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6
1、 目的:建立一個管理、使用、充裝、檢查、運輸、儲存、附件、監督檢查管理程序
2、 范圍:氣瓶使用、儲存部門
3、 責任者:工程部、安全部、倉儲科、保衛科、使用部門
4、 程序:
4.1氣瓶必須指定專人管理,每次下班前應詳細檢查氣瓶附件是否齊全可靠,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規定。
4.2氣瓶使用中應遵守以下規定:
4.2.1 禁止敲擊,碰撞。
4.2.2 瓶閥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
4.2.3 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性的氣體的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米。
4.2.4 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曬。
4.2.5 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瓶內低于50kpa時,不得繼續使用,并在瓶身上標上用完記號。
4.2.6 開閉氣閥時,操作人員應站在氣瓶側面,用專用工具慢慢開啟或關閉
4.2.7 開閉氨氣、苯有毒、有腐蝕性氣體瓶時,應按安全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4.3氣瓶充裝與定期檢查。
4.3.1 凡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事先進行妥善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4.3.1.1. 漆色、字樣不易識別氣瓶種類的;
4.3.1.2. 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4.3.1.3. 未判明裝過何種氣體或瓶內沒有余壓的;
4.3.1.4. 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的';
4.3.1.5. 超過檢驗期限的;
4.3.1.6. 瓶體經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
4.3.1.7. 氧氣瓶的瓶體或瓶閥沾有油污的。
4.3.2. 氣瓶在充裝壓縮氣體時,充裝終了時的壓力不得超過氣瓶的設計壓力。
4.3.3. 液化氣體的充裝系數,必須符合安全規定,氨的充裝系數為0.53公斤/升,二氧化碳為0.60公斤/升。
4.3.4. 液化氣體嚴禁充裝過量,充裝過量的氣瓶不準出廠。
4.3.5. 各種氣瓶必須定期進行技術檢查,盛裝氫氣、氧氣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氨氣瓶每兩年檢驗一次。
4.4運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4.4.1 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
4.4.2 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汽車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的高度。
4.4.3 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保曬。
4.4.4 車上禁止煙火。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車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4.4.5 易燃品,油脂和帶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劑氣瓶同車運輸。
4.4.6 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4.5儲存氣瓶應符合下列規定:
4.5.1旋緊螺帽,放置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氣瓶臥放也應防止滾動,頭部朝向一方,高壓氣瓶堆放不應超過二層。
4.5.2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必須分室儲存,并在附近設有滅火器材。
4.6對氣瓶附件的要求:
4.6.1瓶閥應有防護裝置,如氣瓶戴瓶帽,瓶帽上必須留有泄氣孔。
4.6.2氣瓶上應佩戴兩個防震圈。
4.7氣瓶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4.7.1 本公司使用的各類氣瓶,設備部門負責全面管理。
4.7.2 使用氣瓶的單位應責成專人管理,使用、運輸、儲存、充裝和技術檢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以上安全規定。
4.7.3 本制度的貫徹執行,由安全部負責監督檢查。
4.7.4 氣瓶發生爆炸,瓶閥飛出,或因氣瓶事故引起著火、中毒事故時,必須按國家勞動總局頒發的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及時報安全部、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7
一、總則:
為了加強氧乙炔氣瓶安全管理,保證安全使用,保證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部門氧乙炔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二、儲存和使用:
1、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氧乙炔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倉庫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之射;
(3)、空瓶與實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氧乙炔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滅火器材;
(4)、氣瓶放置整齊,并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過五層。
2、氣瓶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2)、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裝易引起聚合反應和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并應避開放射性射源;
(4)、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傾倒措施;
(5)、夏季應防止曝曬;
(6)、嚴禁敲擊、碰撞;
(7)、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
(8)、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應小于0.05MPa ;
(10)、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氣瓶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1)、使用氣瓶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氣瓶一般安全知識。
三、確保氣瓶安全五條紀律:
1、禁止用氧氣瓶或其它壓縮氣瓶對輪胎充氣,吹掃容器管道系統,缺氧的工作現場通風以及作為各種容器打壓的氣源;
2、禁止用氧氣瓶充裝氫氣或其它氣體;
3、禁止用扳手及手錘等敲打旋轉瓶閥,防止閥門損壞氣瓶沖出;
4、涉及到易燃易爆場所或有危險作業現場,在操作使用氣瓶時,必須事先完善可靠的安全措施,經主管領導批準方可進行。
四、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核:
1、本車間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核,由車間負責;
2、發生下列情況按照《太原第一熱電廠安全生產獎懲規定》進行考核:
(1)、由于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造成氣瓶爆炸、著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2)、由于對氣瓶管理不善,維護不當致使發生氣瓶爆炸、著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3)、發生一般習慣性違章造成嚴重人身未遂事故或造成嚴重設備損壞未遂事故;
(4)、外包工程施工單位,在承包設備檢修或更改工程使用氣瓶發生不安全情況時,由生技部或承包方在工程費用結算中按有關規定根據安監部罰款通知書進行扣罰;
3、根據本制度,凡是現場使用乙炔氣瓶時應裝設止回閥,如不使用止回閥每次罰款300元;
本管理制度如有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的條款,以上級規定為準。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8
一 目的
在生產中使用的氣瓶,雖然結構簡單,但是瓶內承受壓力高,應力狀況復雜,瓶內介質種類多且性質各異,氣瓶流動范圍廣,使用條件惡劣等危險因素多,極易發生火災和爆炸事故
二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氧氣瓶、乙炔瓶、氮氣瓶、氬氣瓶、二氧化碳氣瓶等工業氣瓶
1.要有生產中使用的各類工業氣瓶與供應商的安全租賃協議。
2.氣瓶的儲存應有專人負責管理,相關人員應了解氣瓶、氣體的安全知識,車間安全管理員要對工業氣瓶管理員進行安全知識的培訓和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培訓方式為:每月一次。
3.瓶庫要有明顯的'“禁止煙火”標識,并配備滅火器。
4.空瓶、實瓶應分開存放,氧氣瓶與乙炔瓶不得同儲一室。
5.儲氣的氣瓶應有瓶帽和防震圈,有可靠的防傾倒裝置。
7.氣瓶嚴禁敲擊、碰撞、滾動,不得用電磁起重機、叉車搬運。
6.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和助燃氣體氣源,距離明火10米以上。
8.夏季防止暴曬,嚴禁用超過40°熱源對氣體加熱,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
9.氣瓶瓶閥及其附件禁止沾有油脂,特別是氧氣瓶。
10.嚴禁更改氣瓶鋼印和顏色標記。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9
為規范公司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安全管理,特作以下規定:
一、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放置
氧氣瓶和乙炔瓶應分開放置,盡量避免放在一起;同時使用氧氣瓶和乙炔瓶時與明火距離一般不小于10米,兩瓶間距不得少于10米;貯存時兩瓶間距離不得低于5米;氧氣瓶、乙炔氣瓶不得存放在有電源開關和通電電纜線附近。
二、氧氣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運輸管理
(1)、氧氣瓶是運送和貯存高壓氧氣的容器,其容積為40l,工作壓力為15mpa。按照規定,氧氣瓶外表漆成天藍色,并用黑漆標明氧氣字樣。
(2)、在運輸前,要檢查瓶嘴氣閥安全膠圈是否齊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類等。
(3)、裝卸時,瓶嘴閥門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碰撞,損壞和爆炸。
(4)、不準裝運其它可燃氣體。
(5)、在強烈陽光下運輸時,要用帆布遮蓋。
2、氧氣瓶保管與存放
(1)、保管和使用時應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時必須平穩可靠,不應與其他氣瓶混在一起;不許曝曬、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庫房周圍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庫內溫度不得超過30℃,距離熱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氣瓶減壓閥、壓力表應定期進行檢定,并有合格標示。
3、氧氣瓶使用規定
(1)、安裝減壓閥前,先將瓶閥微開一二秒鐘,并檢驗氧氣質量,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使用氧氣時,不得將瓶內氧氣全部用完,最少應留0.1mpa。以便在再裝氧氣時吹除灰塵和避免混進其他氣體。
(3)、檢查瓶閥時,只準用肥皂水檢驗。
(4)、氧氣瓶不準改用充裝其它氣體使用。
三、乙炔瓶安全技術操作規定
1、乙炔瓶在使用、運輸、貯存時,環境溫度不得超過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須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瓶在使用時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鼗鸱乐蛊,工作前必須檢查是否好用,否則禁止使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門的側后方,動作要輕緩。
4、使用壓力不超過0.05mpa輸氣流量不應超過1.5-2.0米3/時瓶。
5、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入使用,對已臥入的乙炔瓶,不準直接開氣使用,使用前必須先立牢靜止十五分鐘后,再接減壓器使用,否則危險。禁止敲擊,碰撞等粗暴行為。
6、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要大于10米(高空作業時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
7、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溫水解凍。
8、工作地點頻繁移動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乙炔瓶和氧氣瓶應避免放在一起。
9、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與乙炔接觸的銅合金器具含銅量須得高于70%。
10、使用中的乙炔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剩余壓力應符合安全要求:當環境溫度<0℃時,壓力應不低于0.05mpa;當環境溫度為25~40℃時,應不低于0.3mpa。
11、在用汽車、手推車運輸乙炔瓶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12、裝運時,應妥善固定汽車裝運乙炔瓶放置,頭部應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直立排放時,車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車運輸。
14、裝運乙炔瓶的車輛禁止煙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現場或班組小庫內儲量不得超過5瓶,可與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廠房相鄰建造,相鄰的墻應是無門窗洞的防火墻,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16、乙炔瓶貯存時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品同向貯存,貯存間與明火和散放火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米。
17、乙炔瓶嚴禁放在通風不良及有放射線的場所,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瓶庫或貯存間有專人管理,并設置乙炔危險嚴禁煙火的醒目標志;
18、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整齊放置,并有明顯標志;
四、使用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前,應對鋼印標記、顏色標記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凡是不符合規定的乙炔瓶不準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點,重瓶與空瓶應分別存放,不得靠熱源和電器設備,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m(高空作業時,此距離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離);
3、乙炔瓶使用時,必須直立,并應采取措施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4、乙炔瓶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或有放射線源的場所使用;
5、乙炔瓶嚴禁敲擊、碰撞,嚴禁在瓶估上引弧,嚴禁將乙炔瓶放置在電絕緣體上使用;
6、應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曬或受烘烤,嚴禁用40℃以上的.熱火或其他熱源對乙炔瓶進行加熱;
7、移動作業時,應采用專用小車搬運,如需乙炔瓶和氧氣瓶放在同一小車上搬運,必須用非燃材料隔板隔開;
8、瓶閥出口處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時,減壓器指示的放氣壓力不得超過0.15mpa,放氣流量不得超過0.05m3/h.l。如需較大流量時,應采用多只乙炔瓶匯流供氣;
9、乙炔瓶使用過程中,開閉乙炔瓶瓶閥的專用搬手,應始終裝在閥上。暫時中斷使用時,必須關閉焊、割工具的閥門和乙炔瓶瓶閥,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減壓器或開、閉乙炔瓶瓶閥;
10、乙炔瓶使用過程中,發現泄漏要及時處理,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
11、乙炔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壓力。
12、使用乙炔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對瓶閥、易熔合金塞等附件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對在用乙炔瓶瓶體和底座等進行焊接修理。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10
1、氣瓶車駕駛員職責
1).駕駛員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與行車紀律。
2).堅持車輛“三檢查制度”,保證安全設備齊全有效,并做好行車記錄。
3).因司機違章受到交通管理部門處理,致使執照吊扣、車輛停運或車輛損壞者,公司將按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4).愛護車輛及裝備,及時檢查、保養車輛,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5).車用滅火器由司機負責管理,安全員負責月檢。
6).隨身攜帶駕駛證,不準駕駛與準駕車種不符的車輛,不準駕駛機件失靈、違章乘載的車輛,不準搭乘無關人員,嚴禁將車輛交給非駕駛員駕駛。
7).駕駛車輛時要精力集中,嚴禁疲勞駕車、酒后駕車。
8).不超速行駛,不強行超車,不闖單、禁行線。
9).行經人行橫道、汽車站、繁華街道時,要減速慢行或停車避讓。
10).安全禮讓禮賓車隊,嚴禁穿插禮賓車隊。
11).停放車輛要遵守規定,嚴禁亂停、亂放;停車時要關閉電路,拉緊駐車制動,鎖好車門,確保安全。
12).出車時,如隨車托運物品或文件,駕駛員必須對托運物品進行檢查,如屬違禁品,駕駛員有權拒絕,收車后應及時向委托人答復。
13).對車輛必備證件司機須在到期一個月前報車輛相關管理部門辦理檢審手續。
14).駕駛員必須配備移動電話,不論節假日、休息日,都要二十四小時開機,做到呼之必應、隨叫隨到。
15).服從上級的臨時調度。
2、車輛的`維修保養與檢查制度
1).自行清洗車輛,確保車輛內外整潔,車內不得零亂堆置雜物等。
2).檢查潤滑油、燃油儲量,不足時添注。
3).檢查電瓶液位高度和冷卻水存量,不足時添注。
4).檢查有無漏油、漏電、漏水、漏氣現象。
5).隨時檢查輪胎表面有無傷痕,氣壓是否符合要求。
6).檢查儀表、燈光、雨刷器、喇叭工作是否正常。
7).檢查發動機底盤有無異響。
8).檢查制動、轉向機件有無松動。
9).發現車輛操作異常應立即檢查維修,以免擴大損壞范圍。
10).隨時防范車輛及備件失竊或損壞。
11).隨時注意里程數,按規定里程數更換機油、齒輪油。
12)所有車輛隨車均附有車輛保養手冊,應熟記詳記,保持最佳車況。
13).對于按車輛尾號年檢的車輛應及時安排年檢。
14).檢查核對養路費、保險費等相關手續是否到期,如到期立即續辦。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11
1、 使用的氣瓶必須是國家定點廠家生產的。氧氣瓶必須是按規定定期檢驗過的,超檢驗期的氣瓶嚴禁充裝。新瓶必須有質量證明書或合格證,有安全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檢驗證書。
2、氣瓶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檢驗合格,壓力表定期校驗合格。各工區應當建立氣瓶安全技術檔案。
3、項目部、各工區物資設備部門要制定氣瓶采購、運輸、儲存、發放、回收、退返的辦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管理臺帳。與信譽度高的廠家或供貨方簽訂購銷合同,并明確安全責任。
4、采購氣瓶時必須確認瓶身貼有質監部門的檢驗標識和質量合格標簽,否則不準進貨。同時應查看手輪是否完好、是否漏氣,瓶體外觀有無缺陷,并配有瓶帽和防震膠圈。
5、加強氣瓶裝卸車和運輸的安全管理,杜絕野蠻裝卸:
5.1 運輸時應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碰擊和滾動,禁止用吊機或起重電磁吸盤直接吊運鋼瓶。
5.2 氧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瓶間應使用木架或橡皮隔離,以防止互相撞擊。汽車裝運氧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向同一方向,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
5.3 夏季運輸和露天作業時,氧氣瓶要采取遮陽措施,防止曝曬,避免氣體膨脹造成超壓。
5.4 車上嚴禁煙火,并應配有滅火器材。
5.5 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和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乙炔氣瓶不得與氧氣瓶同車運輸或同倉儲存。運輸途中乙炔氣瓶必須直立,嚴禁臥放。
5.6 氣瓶卸車時,要配備一定勞力,輕緩卸車,嚴禁拋滑、推倒、順地面滾動,較遠搬運應使用手推車,平穩裝運。分發至各工地的`氣瓶,材料管理人員必須建立領用登記冊,由工地負責人簽認,負責妥善保管及回收。
6、 氣瓶的儲存:
儲存氧氣瓶的庫房應為獨立的單層建筑,應符合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要求;氣瓶庫房應設置有足夠泄壓面積的泄壓裝置;門窗應向外開;地面應平坦不滑,砸擊時不產生火花;儲存氣瓶庫房與住宅的距離應不小于50m;與辦公樓等公共建筑物的距離應不小于100m;氧氣瓶不準與乙炔瓶或其他可燃性氣體的氣瓶儲存于同一倉庫;庫房內照明和電器設備必須是防爆型的;倉庫內不準有取暖設備,通風應良好;倉庫周圍10m以內不準堆置可燃物、明火作業和吸煙;氧氣瓶應垂直立放,并應置于架子上。庫房內的氣瓶應將滿瓶、空瓶分開存放,空瓶瓶身應用石筆標記。
7、 氧氣瓶使用時,首先要做外部檢查。檢查重點是瓶閥、接管螺紋、減壓器、壓力表等是否有缺陷。如發現有漏氣、滑扣、表針動作不靈或爬高等,應及時報請維修,切忌隨便處理。禁止帶壓擰緊閥桿,調整墊圈。檢查漏氣,應使用肥皂水,不得使用明火。
8、 遵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8.1 從事氣焊、切割作業的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是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得違章違紀。
8.2 氧氣瓶禁止與油脂接觸。操作者不能穿有油污過多的工作服,不能用手、油手套和油工具接觸氧氣瓶及其附件。
8.3 使用氣瓶時,應遠離高溫、明火、熔融金屬飛濺物、可燃易爆物質等,其使用時安全距離應在10m以上。氧氣瓶與乙炔瓶使用的安全距離應不少于5米,并不能同室存放。乙炔瓶禁止臥放使用,以防丙酮液體泄漏流出。
8.4 禁止使用無減壓器的氧氣瓶。安裝減壓器前,應先開啟瓶閥吹掉瓶嘴處污物,減壓器與氧氣瓶連接后,在開啟氧氣瓶閥門時,人要站在側后面。開啟瓶閥動作要輕緩,應監視壓力,以免氣體沖破減壓器。嚴防氣瓶閥門泄漏或者開氣速度過高,以防高速氣流與瓶口摩擦產生靜電和火花。減壓器如發生自動燃燒,應迅速把氧氣瓶的閥門關閉。
8.5 冬季使用氣瓶時,瓶閥或減壓器可能出現結霜、凍現象。可用熱水或蒸汽解陳,嚴禁用火焰烘烤或用鐵器敲打瓶筒。也不能猛擰減壓器的調節螺絲,以防氣體大量沖出造成事故。
8.6 氧氣瓶內的氧氣不應用盡,氧氣瓶壓力降至0.196mpa時應停止使用,并標寫“空瓶”標志。要求保留0.1mpa以上的余壓以防止其它氣體倒流進入瓶內。
8.7 氧氣瓶和瓶閥不得粘有油脂。不得與礦物油、有機油料、可燃粉塵、有機纖維及易燃易爆氣體接觸或共同存放。焊工不得用粘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觸氧氣瓶閥、減壓器、氧氣軟管等。瓶網、減壓器、氧氣軟管沾有油脂,應清擦干凈才能使用。軟管如老化有裂紋時應及時更換。
8.8 氧氣瓶庫房和氧氣使用現場應備有氮氣、二氧化碳、1211和干粉等滅火器材,附近應設置消火栓及干砂。
8.9 嚴禁使用國家已明令淘汰的乙炔發生器。禁止用液化石油氣罐替代乙炔氣瓶。
8.10 嚴禁將氧氣瓶、乙炔氣瓶吊至高處作業并使用,如確實需要使用時,可將膠管加長,或設置作業平臺支放穩固。
8.11 從事氣焊切割作業人員,要加強自身安全與保護,按規定配備并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減少職業危害,確保安全。
9、購買、更換氣瓶時,瓶體外觀有缺陷、無瓶帽和防震膠圈的氣瓶一律不予更換,以確保安全。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12
1)必須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建站;
2)充裝站應經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在現場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氣體充裝工作;
3)充裝站的生產裝置、建筑和安全設施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4)充裝站必須建立確保充裝質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如安全教育、培訓、防火防爆、貯運及設備檢修等制度,并具有與所充裝氣體、氣瓶相關的.標準、規范等技術資料;
5)充裝站應有符合環保、公安、勞動等部門要求的置換或處理瓶內可燃氣體和有害氣體的設施;
6)充裝站應具有與所充氣體種類、產量相適應的廠房、場地、充裝設備、安全設施以及化驗、檢測儀器和工具;
7)根據氣體特性,按照gbl894的具體規定,應在充裝站室內外醒目處設置安全標志;
8)充裝站應配備工程師技術職稱以上(含工程師)的專職技術負責人;
9)充裝站應配備有高中以上學歷、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安全員;
10)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學歷、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氣體充裝檢查員、產品質量化驗員及氣瓶管理員;
11)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學歷、經專業技術培訓和當地勞動部門考核合格的氣體充裝員,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兩名;
12)充裝站的氣瓶裝卸、搬運及收發人員應掌握所充氣體及其氣瓶的有關安全知識、法規和標準。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13
1.操作人員應戴好口罩,操作時站位合理,嚴禁瓶口對這人員,開啟時緩慢操作。
2.氨瓶應放置在距工作場地至少5米以外的地方,并且通風良好。
3.搬運氨瓶應平臥,氨瓶運送應采用推車或電瓶車,不準使用吊車,嚴禁拋、滾、滑。
4.液氨凍結時,只能用不超過40攝氏度溫水沖淋,嚴禁用火或電爐烘烤。
5.液氨用完后,與實瓶分開存放。
6.氨氣使用過程中應經常檢查氨氣管道、氣瓶是否有泄漏,確保安全使用。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14
1.氧氣存放的地方,嚴禁煙火,禁止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入內或混放。須有專人負責管理,做好安全防火防爆工作,備有滅火器材。
2.氧氣瓶的管理、搬運人員須經過專門培訓并持有上崗合格證。運輸氧氣的車輛須持有危險品運輸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制度。氧氣瓶搬運謹防撞擊,使用人員須注重安全,不準吸煙。氧氣瓶閥門和管道開關須勤查、關閉好,不允許有漏氣現象。非工作人員不準動用。
3.嚴格執行上級的有夫規定,定期對氧氣進行試壓檢驗和報廢更新,標志明顯,臺賬齊全,并做好每年的年檢工作。
4.氧氣瓶、氧氣管道設施必須有專人維修和管理,如有破損、失靈和漏氣等情況應及日檢修。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并做好巡查記錄。如有不安全因素,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確保正常的醫療供氧。
5.氧氣管道和集中供氧及設備維修、運輸以及吸氧部位的檢查、維修等由設備維修管理科負責。各病區領用的'氧氣瓶應各負其責,使用完畢及時關閉閥門,嚴禁吸煙和明火,確保使用安全。
6.非醫療部門使用氧氣瓶,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設備維修管理科核查,確需使用報送主管院長批準后方可使用,并嚴格執行醫院的有關規定和操作規程。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15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公司氣瓶的安全管理,根據國家《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各項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所規定壓力范圍的氣瓶有:氧氣瓶、乙炔氣瓶、液化氣瓶。
第三條 供應科采購氣瓶時,必須到已辦理充裝注冊的單位或經銷注冊的單位購置。
第四條 供氣單位供應氣瓶時,必須提供氣瓶的檢驗證明,在氣瓶上粘貼符合國家標準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
第五條 搬運和裝卸氣瓶時,必須配戴好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第六條 存放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2、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3、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直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同一方向;
4、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干燥;
5、乙炔瓶存放時應保持直立,不能橫躺臥放,以防丙酮流出引燃爆炸。
第七條 氣瓶使用前,應認真進行檢查:
1、所選用的氣瓶漆色、字樣與所充裝的氣體應符合規定;
2、氣瓶的安全附件要齊全、完好,瓶閥應有保護裝置(如:氣瓶配戴瓶帽等),氣瓶上應配戴兩個防震圈;
3、氣瓶的有關技術資料齊全,應符合檢驗期限;
4、瓶體經外觀檢查無缺陷,能夠保證安全使用。
第八條 使用氣瓶過程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操作人員應經培訓考核,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
2、禁止對氣瓶敲擊、碰撞,閥門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
3、開啟氣瓶閥門時應小心緩慢的進行,操作者應站在側面以免氣流傷人;
4、氣瓶防回火裝置、減壓器、壓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皮管應用夾頭緊固,不漏氣,檢驗是否漏氣,要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
5、氧氣瓶、乙炔瓶及其減壓器等,禁止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嚴禁穿戴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準倒放;
6、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曬;
7、氧氣瓶乙炔瓶存放距離不得小于2米,使用距離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必須大于10米;
8、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9、氣瓶和電焊在同一地點使用時,瓶底應墊絕緣物,以防氣瓶帶電;
10、在密閉和狹小的空間進行作業時,要保證有良好的通風;
11、各類氣瓶的減壓器不準互相代用,并確保不漏氣;
12、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子電焊引;
13、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14、工作完畢,應將氣瓶閥關好,擰上安全罩,檢查操作場地,確認無著火危險后,方準離開。
第九條 氣瓶發生爆炸,或因氣瓶事故引起著火、中毒事故時,應及時上報公司安環科。
第十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和外協工隊的氣瓶安全管理。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16
(1)氣瓶的產權單位應建立氣瓶管理檔案,包括:制造單位、氣瓶編號、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改裝記錄、充裝使用記錄、定期檢驗證與記錄、氣瓶判廢通知書及管理責任人等。
(2)氣瓶使用單位必須對氣瓶的入庫與發放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應包括:氣瓶類別、編號、定檢周期、外觀檢查,入、出庫時間和領用單位,管理責任人等。
(3)必須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4)外觀無缺陷,無機械性損傷和嚴重腐蝕。
(5)表面漆色、字樣和色環標記應符合規定。
(6)瓶帽、瓶閥、易熔合金塞,底腳圈及防振動圈等附件應完好。
(7)氣瓶應儲存于氣瓶專用庫內,庫房應符合有關規定,庫房門口應有醒目的安全標志。
(8)庫房應遠離熱源,嚴禁明火,有防止陽光直射庫內的措施;庫內應通風良好,保持干燥,不允許有通往室外的溝道等。
(9)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10)空、實瓶應分開放置,有明顯的.標記并保持間距1.5m以上。且防傾倒措施可靠。
(11)盛裝毒性氣體或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以及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庫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護具或消防器材。
(12)作業現場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量不應超過五瓶;若超過五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20瓶以上時,必須設置二級瓶庫。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17
一、氣體車間在充裝前必須有專人對氣瓶進行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事先進行妥善處理,否則嚴禁充裝氣體:
。、漆色、字樣和所裝氣體不符合規定,漆色或字樣脫落不易識別氣瓶種類;
。、安全附件不齊、損壞或不符合規定;
3、未判明裝進何種氣體或瓶內沒有余壓;
。、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
5、超過檢驗期;
。、瓶體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
。贰⒀鯕馄炕驈娧趸瘎馄康钠矿w或瓶嘴沾有油脂。
二、氣瓶在充裝壓縮氣體時,充裝終了時的壓力不得超過氣瓶的設計壓力。
三、氣瓶應盡量專用,若需將氣瓶改裝其他氣體時,必須取得充氣單位的'同意。這種氣瓶的設計壓力,不得低于改裝后的氣體規定使用氣瓶的設計壓力。同時,充氣單位對這種氣瓶在充氣以前,必須進行專門清洗,換裝相應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四、運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
2、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汽車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3、夏季要有遮陽設施,防止曝曬;
。础④嚿辖篃熁稹_\輸可燃、有毒氣體氣瓶時,車上應備有滅火器材或防毒用具。在運輸途中,車上不得帶人;
。、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
。、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18
1、使用乙炔氣瓶時禁止敲擊、碰撞。
2、使用乙炔氣瓶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不得靠近熱源和電氣設備。試驗室應通風良好。
3、瓶閥凍結,嚴禁用火烘烤,應用40℃以下的溫水解凍。乙炔瓶與明火的距離必須大于10m。
4、吊裝搬運時,應使用專用夾具和防震的.運輸車,嚴禁用電磁起重機和鏈鉤吊裝搬運。
5、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及有放射線的場所,并不得放置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6、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斜,嚴禁臥放使用。乙炔氣瓶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瓶口的側后方,動作要輕緩。
7、乙炔氣使用壓力不得超過1.5/c,輸氣流速不得超過1.5~2c/時x瓶。
8、嚴禁銅、銀,汞等金屬制品與乙炔接觸,必須使用銅合金器具時,器具含銅量應低于70%。
9、檢查乙快氣設備,氣管是否漏氣時,必須用肥皂水涂于可疑或接頭處試漏,嚴禁用火試漏。
10、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不低于表中規定的剩余壓力。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19
一、裝卸、運輸安全管理
1、在運輸前,要檢查瓶嘴氣閥、安全防震膠圈是否齊全,瓶帽應緊牢,安全附件齊全有效,瓶身、瓶嘴是否有油類等。
2、裝卸時,瓶嘴閥門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撞擊損壞和爆炸。
3、運輸氣瓶的車輛且只能裝運一種氣瓶,不能混裝,不準裝運其它可燃氣體。
4、在用車輛、手推車運輸氣瓶時,應輕裝輕卸,嚴禁碰撞、拋擲、滾滑,防撞擊、跌落,禁止用電磁機械裝卸氣瓶。
二、儲存、保管安全管理
1、氣瓶存放場所不能和辦公室或休息室設在一起,倉庫距離有人建筑必須大于15m。
2、倉庫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遠離明火,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m。
3、保管和使用時應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時必須平穩可靠,不應與其他氣瓶混在一起;不許曝曬、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庫房周圍不得放易燃物品;氣瓶在使用現場或班組小庫內儲量不得超過5瓶。
4、庫內溫度不得超過30℃,距離熱源明火在10米以外。
5、應有良好的通風、降溫措施,避免陽光曝曬,氧氣庫內溫度不得超過30℃;乙炔庫內溫度不得超過40℃。
6、倉庫內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室內不設電器裝置,必須選用防爆型電燈,電器開關和熔斷器都應設置在庫房外;存儲場所應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
7、倉庫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現場要懸掛操作規程。
8、倉庫內必須配有干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嚴禁使用四氯化碳滅火器。
9、倉庫內外要設置“嚴禁煙火”標志,氣瓶區有明確區分醒目標識如“氧氣危險”“乙炔危險”等。
10、在儲存場所的15m范圍以內,禁止吸煙、從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并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
11、空瓶和滿瓶必須要清晰的'在瓶體上標明(如:空瓶可在瓶體上寫“空”,有氣體的要寫“滿”或者“有”),并且空滿瓶要分開存放,以免混淆。
12、嚴禁乙炔氣瓶與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儲存。
三、氣瓶堆放安全管理
1、氧氣瓶、乙炔瓶嚴禁臥放。
2、氣瓶用欄桿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防止傾倒或滾動,禁止利用氣瓶的瓶閥或頭部來固定氣瓶,同時應保護氣瓶的底部免受腐蝕。
3、氣瓶(包括空瓶)存儲時應將瓶閥關閉,卸下減壓器,戴上并旋緊氣瓶帽。
4、禁止將氣瓶放置在可能導電的地方。
5、乙炔存放場所嚴禁存放氯氣、氧氣及易燃物品。
6、單個單位內乙炔氣的儲存量不能超過240 m(相當40瓶)。
四、氣瓶使用安全規定
1、氧氣瓶使用時應直立放置,設支架穩固,防止傾倒。
2、乙炔瓶必須立放,嚴禁橫、躺、臥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燒爆炸。
3、氧氣瓶、乙炔氣瓶必須配備防震圈(2個/瓶)且氧氣瓶與乙炔氣瓶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5米,嚴禁亂搬氣瓶;氧氣瓶、乙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應至少為10米。
4、嚴禁將氧氣瓶、乙炔氣瓶靠近熱源和電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壓線及一切電線的下面;切勿在強陽光下爆曬;應放在操作工點的上風處,以免引起爆炸。氧氣瓶、乙炔氣瓶與焊、割炬(也稱焊、割槍)的間距應在10m以上。
5、氣瓶設備管道凍結時,嚴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擊凍塊;氧氣閥或管道應用40℃溫水溶化。
6、使用前,應檢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連接處密封情況。
7、操作前,必須確認作業現場無易燃易爆物品,乙炔氣瓶、氧氣瓶及橡膠軟管的接頭、閥門及緊固件應緊固可靠,不準有松動、破損和漏氣現象每月利用肥皂水檢查一次漏氣,嚴禁使用明火檢漏。
8、開啟氣瓶閥門時,要用專用工具,動作要緩慢,操作者面部不要面對減壓閥,但要仔細觀察壓力表的指針是否靈敏正常,減壓后的壓力應該在壓力表的綠色指示范圍內。
9、點火時,先微開預熱氧閥,再開乙炔氣閥,迅速點火,調整火焰,待工件預熱至燃點,再開高壓切割氧進行切割。開啟時不應過猛,以防噴射出熔融鐵水。
10、當割炬由于強烈加熱而發出爆鳴聲時,必須立即關閉乙炔氣閥門,并將割炬放入水中冷卻。注意最好不要關氧氣閥。
11、熄滅火焰時,應先關切割氧,再關乙炔氣和預熱氧氣閥門。操作中如發生回火,應立即關切割氧氣閥,再關乙炔氣閥和預熱氧,待割炬冷卻后,方可繼續使用。
12、乙炔氣軟管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生脫落、破裂、著火時,應將割炬的火焰熄滅,然后停止供氣;氧氣軟管著火時,應迅速關閉氧氣瓶閥門,停止供氣,嚴禁用彎折軟管的方法消除氧氣軟管著火,乙炔氣軟管著火時,可用彎折著火點供氣端一段膠管的方法將火熄滅。
13、割件表面切割前應先清除氧化皮及油污等,以防氧化皮剝落分離時傷害眼睛和阻塞割嘴,產生回火。
14、氧氣瓶中的氧氣、乙炔氣瓶中的乙炔氣嚴禁全部用完,氧氣瓶至少應留有不小于1mpa的剩余壓力,而乙炔氣瓶中剩余壓力不應小于0.1mpa。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20
一、氣瓶要嚴格按規定送檢,嚴禁使用超期氣瓶。
二、易燃氣體氣瓶與助燃氣體氣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氣瓶必須安放在規范的、安全的`柜中;各種壓力氣瓶豎直放置時,應采取用架子和套環固定,并做好區域或標牌標識。
三、各種壓力氣瓶應避免曝曬和靠近熱源,可燃、易燃壓力氣瓶離明火距離不得小于10米;嚴禁敲擊和碰撞壓力氣瓶,開氣時應先開鋼瓶后慢慢開啟減壓器閥,關氣時應先關閉鋼瓶閥門后關閉減壓器閥門;專瓶專用,嚴禁私自改裝它種氣體使用。
四、壓力氣瓶使用時要防止氣體外泄;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余壓;使用完畢及時關閉總閥門。
五、經常檢查易燃氣體管道、接頭、開關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隨時排除安全隱患,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六、開啟鋼瓶閥門要注意安全,應先檢查減壓器閥門是否松開(關閉減壓器閥),操作者必須站在氣體出口的側面,減壓器的防爆出口不準直對操作者。
七、搬運、裝卸氣瓶時應輕裝輕卸,不得采用拋裝、滑放或流動的裝卸、搬運方法。
八、做到滿瓶進,空瓶出,嚴禁在室內存放氣瓶。
九、保持氣瓶間清潔,規整放置。
十、常用鋼瓶外部顏色區分及標志:氧氣瓶(天藍色黑字)、氫氣瓶(深綠色紅字)、氮氣瓶(黑色黃字)、壓縮空氣瓶(黑色白字)、乙炔瓶(白色紅字)、二氧化碳瓶(鋁白黑字)、氬氣瓶(灰色綠字)、氦氣瓶(棕色)。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21
1、氣瓶應專瓶專用,不能隨意改裝其它種類的氣體;
2、氣瓶應存放在陰涼、干燥、遠離熱源的地方,易燃氣體氣瓶與明火距離不小于5米;氫氣瓶最好隔離;
3、氣瓶搬運要輕要穩,放置要牢靠;
4、各種氣壓表一般不得混用;
5、氧氣瓶嚴禁油污,注意手、扳手或衣服上的油污;
6、氣瓶內氣體不可用盡,以防倒灌;
7、開啟氣門時應站在氣壓表的一側,不準將頭或身體對準氣瓶總閥,以防萬一閥門或氣壓表沖出傷人。
8、搬運應確知護蓋鎖緊后才進行。
9、容器吊起搬運不得用電磁鐵、吊鏈、繩子等直接吊運。
10、廠內移動盡量使用手推車,務求安穩直立。
11、以手移動容器,應直立移動,不可臥倒滾運。
12、用時應加固定,容器外表顏色應保持顯明容易辨認。
13、確認容器之用途無誤時方得使用。
14、每月檢查管路是否漏氣。
15、查壓力表是否正常。
16、氣瓶室應該安裝防暴燈照明。
17、氣瓶室頂部應該留有泄流孔防止氫氣的聚集。
18、氣瓶室易燃易爆氣瓶應該與助燃氣瓶隔離。
19、氣瓶必須存在陰涼、干燥、嚴禁明火遠離熱源的房間,使用中瓶要直立固定放置。
20、搬運氣瓶要輕拿輕放,鋼瓶必須具有兩個膠防震圈。
21、氣瓶應定期作技術檢驗,耐壓試驗。
22、高壓氣瓶的減壓器要專用,開啟高壓氣瓶時操作者應站在氣瓶出口側面,動作要慢,以減少氣流摩擦,防止產生靜電。
23、瓶內氣體不得全部用盡,一般應保持0.2——1mpa的余壓。
24、具有氧化助燃性質的.氣瓶不能與可燃性氣體鋼瓶放在同一氣瓶室內。
25、有可燃性氣瓶的室內不準隨意動火,需安裝防爆燈具、換氣扇。要有可燃氣體測爆儀。
26、惰性氣體、氧氣的鋼瓶室內,要安裝換氣扇,并安裝氧氣檢測探頭。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22
一、總則
為了加強氣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氣瓶事故,保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特制定本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氣瓶的采購、運輸、存儲、使用、檢驗和報廢等各環節的安全管理。
三、氣瓶安全管理職責
1.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更新氣瓶安全管理制度,組織氣瓶安全培訓和演練,監督氣瓶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2. 采購部門:負責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氣瓶供應商,確保所購氣瓶符合相關標準和規定。
3. 運輸部門:負責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氣瓶的運輸,確保運輸過程中的`安全。
4. 使用部門:負責正確使用氣瓶,遵守氣瓶安全操作規程,定期對使用中的氣瓶進行檢查和維護。
四、氣瓶安全管理要求
1. 采購要求:
(1)采購氣瓶時,應選擇具有合法資質、信譽良好的供應商,確保氣瓶質量可靠。
(2)所購氣瓶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具有完整的出廠檢驗報告和合格證明。
2. 運輸要求:
。1)氣瓶運輸應遵守國家相關運輸規定,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氣瓶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損傷或發生泄漏。
。2)運輸過程中應固定好氣瓶,防止氣瓶滾動或碰撞。
3. 存儲要求:
(1)氣瓶應存放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專用場所,遠離熱源、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
。2)不同種類的氣瓶應分類存放,并有明顯的標識和警示標志。
4. 使用要求:
。1)使用氣瓶前,應檢查氣瓶的外觀、閥門、壓力表等是否完好,如有異常應及時處理。
。2)使用氣瓶時,應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正確連接管路和接頭,防止泄漏。
(3)使用完畢后,應關閉氣瓶閥門,將氣瓶存放在指定位置。
5. 檢驗要求:
。1)定期對氣瓶進行檢驗,確保氣瓶的安全性能符合相關標準和規定。
。2)檢驗應由具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進行,并出具檢驗報告。
五、氣瓶報廢處理
1. 經檢驗不合格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氣瓶,應按規定進行報廢處理。
2. 報廢氣瓶應做好標識,防止誤用,并交由具有合法資質的單位進行專業處理。
六、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修改,應經公司管理層審批后生效。
2.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所有。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2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氣瓶的安全管理,確保氣瓶的安全使用,預防氣瓶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氣瓶的采購、運輸、儲存、使用、檢驗和報廢等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各部門應嚴格執行本制度,確保氣瓶的安全使用。
第二章 氣瓶采購與驗收
第四條 采購氣瓶時,應選擇具有合法資質和良好信譽的供應商,確保氣瓶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第五條 采購的氣瓶應具有完整的標識,包括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壓力等級、容積等信息。
第六條 驗收氣瓶時,應檢查氣瓶的外觀是否完好,有無損傷、銹蝕等問題,同時核對氣瓶的標識與采購訂單是否一致。
第三章 氣瓶運輸與儲存
第七條 運輸氣瓶時,應遵守國家相關運輸規定,確保氣瓶在運輸過程中不發生碰撞、摔落等意外情況。
第八條 氣瓶應儲存在通風良好、干燥、無火源、無靜電的場所,避免陽光直射和高溫。
第九條 儲存氣瓶時,應按照氣瓶的種類、壓力等級和容積進行分類存放,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條 定期對儲存的氣瓶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
第四章 氣瓶使用與操作
第十一條 使用氣瓶前,應對氣瓶進行檢查,確保氣瓶完好、標識清晰、閥門靈活。
第十二條 使用氣瓶時,應遵守操作規程,正確連接氣瓶與設備,確保氣瓶與設備之間的`連接牢固可靠。
第十三條 嚴禁在氣瓶附近進行明火作業、吸煙等危險行為。
第十四條 使用氣瓶時,應注意觀察氣瓶的壓力變化,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
第五章 氣瓶檢驗與報廢
第十五條 氣瓶應定期進行檢驗,確保氣瓶的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六條 檢驗不合格的氣瓶應及時報廢,報廢的氣瓶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報廢的氣瓶應進行登記,并設置明顯的報廢標識,防止誤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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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為加強氣瓶的安全管理,預防氣瓶事故的發生,保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氣瓶的采購、儲存、使用、運輸和報廢等環節的安全管理。
三、氣瓶安全管理原則
1. 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確保氣瓶的安全使用。
2. 定期對氣瓶進行安全檢查,確保氣瓶無損傷、無泄漏。
3. 實行氣瓶分類存放,避免混放導致事故。
4. 嚴格執行氣瓶的充裝、運輸和報廢規定,確保操作規范。
四、氣瓶采購與驗收
1. 采購氣瓶時,應選擇具有生產許可證的正規廠家,確保氣瓶質量。
2. 驗收氣瓶時,應檢查氣瓶外觀、標識、合格證等,確保氣瓶符合規定要求。
五、氣瓶儲存與使用
1. 氣瓶應存放在通風良好、干燥、無腐蝕性氣體的專用場所,遠離熱源、火源。
2. 氣瓶應分類存放,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3. 使用氣瓶時,應遵守操作規程,確保氣瓶閥門關閉嚴密,防止泄漏。
4. 嚴禁對氣瓶進行敲擊、碰撞、滾動等可能導致氣瓶損傷的行為。
六、氣瓶運輸
1. 運輸氣瓶時,應使用專用車輛,確保氣瓶固定牢固,防止滑動和碰撞。
2. 運輸過程中,應遵守交通規則,避免急剎車、急轉彎等行為,確保氣瓶安全。
七、氣瓶報廢與處置
1. 氣瓶達到報廢標準時,應及時進行報廢處理,避免繼續使用導致事故。
2. 報廢氣瓶應交由專業機構進行處理,不得私自拆解、丟棄。
八、安全教育與培訓
1. 定期對員工進行氣瓶安全知識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2. 對新員工進行氣瓶安全操作培訓,確保員工掌握正確的操作方法。
九、監督檢查與考核
1. 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氣瓶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2. 定期對氣瓶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考核,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確保氣瓶的安全使用。
十、附則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所有。
通過本氣瓶安全管理制度的'實施,旨在規范公司內氣瓶的安全管理,確保氣瓶的安全使用,降低氣瓶事故的發生概率,保障員工和公司的生命財產安全。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25
一、總則
為加強氣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財產安全,防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二、氣瓶采購與驗收
1. 采購氣瓶時,應選擇具有相應生產資質的企業,確保氣瓶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2. 驗收氣瓶時,應檢查氣瓶外觀是否完好,瓶體是否有裂紋、變形等缺陷,瓶閥、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完好。
三、氣瓶使用
1. 使用氣瓶前,應檢查氣瓶是否在使用期限內,瓶內氣體是否與使用要求相符。
2. 使用氣瓶時,應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得將氣瓶置于高溫、明火等危險環境中。
3. 禁止對氣瓶進行敲擊、碰撞,避免瓶體受損。
4. 不得擅自改變氣瓶用途,不得將氣瓶內的氣體放盡,應留有一定余壓。
四、氣瓶儲存
1. 氣瓶應儲存在通風良好、干燥、無腐蝕、無明火的地方。
2. 不同種類的`氣瓶應分類存放,防止混放。
3. 儲存氣瓶時,應確保瓶體穩固,防止傾倒、滾動。
五、氣瓶運輸
1. 運輸氣瓶時,應使用專用氣瓶車或氣瓶架,確保氣瓶固定牢靠。
2. 運輸過程中,應避免劇烈顛簸、碰撞,防止氣瓶受損。
3. 運輸氣瓶的車輛應符合安全要求,不得搭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六、氣瓶檢驗與報廢
1. 氣瓶應定期進行檢驗,確保瓶體、瓶閥、安全附件等完好無損。
2. 檢驗不合格的氣瓶應及時進行修理或更換。
3. 達到報廢標準的氣瓶應按規定進行報廢處理,不得繼續使用。
七、安全教育與培訓
1. 公司應定期對員工進行氣瓶安全知識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2. 新員工上崗前,應接受氣瓶安全操作規程的培訓,確保能夠正確使用和儲存氣瓶。
八、監督檢查與考核
1. 公司應定期對氣瓶的使用、儲存、運輸和檢驗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規定得到有效執行。
2. 對違反氣瓶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應給予相應的處罰和糾正。
九、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2. 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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