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15 16:38:41 制度 我要投稿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特種作業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1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凡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電氣焊工、登高架設工、塔吊起重工、信號工、急救人員、機械操作工等工種),必須按國家建設部規定要求持證上崗。

  2.特種作業人員,除應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外,還應接受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門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嚴格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憑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由企業每年進行一次復審教育和參加體檢,由企業安全部門負責進行考核,自發證之日起定期到發證機關進行復審考核。

  4.工種發生變化時,應經企業安全有關部門同意,進行備案,一般工種轉變為特殊工種時,應接受特殊工種安全技術教育,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要責任心強,熟悉本工種業務技術和本工種安全知識和檢查標準與操作規程,不冒險蠻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保存好自己的上崗證件,如有丟失及時匯報。

  7.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2

  —、特種作業的概念

  特種作業是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人員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二、特種作業的范圍

  1、電工(運行、維修)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作業(包括橋、塔、門式起重機駕駛、起重工等)。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作業。

  5、壓力容器操作。

  6、沖壓機械操作。

  7、鍋爐司爐作業。

  8、建筑登高架設作業。

  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

  2、年滿十八周歲。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5、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復審與培訓

  1、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和<<電工進網許可證>>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運行電工每年復審一次,未按期復審和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和進網許可證自行失效。

  2、凡到期復審的特種作業人員,由單位申報將復審人員的操作證、許可證,交到公

  司安技員統一辦理。

  五、復審內容

  1、檢查作業期間安全行為,違章記錄和事故責任。

  2、安全技術知識培訓和事故案例教育。

  3、進行理論和實際考核。

  4、健康體檢。

  六、日常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各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工作。

  3、建立建全特種作業人員的檔案,復審考核試卷和體檢表保留四年,審驗表保留八年。

  4、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后方可以從事原作業。

  5、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應視情節給予批評和吊扣,吊銷其操作證,造成嚴重后果者,應按有關規定和制度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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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范圍

  適用于對公司所有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廠內機動車輛、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的安全管理。

  2、職責

  (1)特產管理辦公室負責特種設備登記、定期檢驗、檢查等全過程管理工作。

  (2)各使用單位負責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及日常檢查。

  (3)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

  A、特種設備采購前應確定供方具備該特種設備制造資質,并查驗其相關證明材料。

  B、特種設備采購執行公司《基礎設施控制程序》、《采購控制程序》及相關制度。

  C、所購特種設備,應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2)特種設備的安裝及維修

  A、物產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及維修。

  B、特種設備的安裝及維修必須由依法取得資質的單位進行,并報安全環保部審核備案。

  C、承接特種設備安裝、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D、特種設備安裝、維修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特產辦要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3)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管理

  特產管理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A、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B、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C、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D、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防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E、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4)特種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及安全檢查

  A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產管理辦公室負責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使用單位要將登記標志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B、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必須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特種設備管理工作。

  C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要對其進行檢查,消除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D、特產管理辦公室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特種設備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及異常情況應及時組織整改。

  (5)特種設備檢驗

  A、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要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防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定期進行檢修、送檢,并做好記錄。

  B、特產管理辦公室要在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提出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6)特種設備的報廢

  特種設備在存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特產管理辦公室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7)法律責任

  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將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追究有關單位、人員的法律責任。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4

  1、根據國家《特種作業人員專業性技術考核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為了加強公司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和復審工作,提高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和安全技術素質及實際操作技能,減少和避免工傷事故的發生及職業危害,保障員工的安全和健康,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種作業人員是根據國家《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指在勞動過程中,易發生員業危害和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

  3、在本制度中,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包含以下幾個作業內容。

  3、1電工作業(含發電、配電工,電氣設備的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

  3、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3起重機械作業(含起重機械司機,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3、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3、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

  3、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質化驗工);

  3、7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保管員等;

  3、8經國家批準的其它的作業。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4、1必須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種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

  4、3按上崗要求,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做到持證上崗;

  5、凡公司需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報市建委安排進行培訓、考核、發證,操作證到期的人員要按期限進行培訓復審。無操作證者,嚴禁上崗作業。

  6、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及復審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7、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和復審費用,由單位進行支付,由于學員考核不及格需進行補考或再次參加培訓復審的費用,由個人承擔。

  8、特種作業人員要佩證上崗,并要按“操作證”限定的作業內容操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犯規定,強迫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9、《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要妥善保管,不準涂改、轉借。

  10、特種作業人員脫崗一年以上,再上崗時需重新進行安全技術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5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素質,直接關系到重要崗位的作業安危,對煤礦安全生產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為此,必須重視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管理工作。

  具體管理辦法如下:

  一、特種作業人員的選擇

  1. 年齡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熱愛本職工作,有高度的責任心,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4.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它條件。

  二、上崗前的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任用與調動

  特種作業人員原則上不準隨意調整工作崗位。如有工作需要,必須通知勞資科、安監科,經領導批準后,方可調動。

  凡任用未經培訓、無證或證件過期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1. 職工學校及用人單位必須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做好初訓、復訓的申報組織工作。

  2. 特種作業人員按時參加復訓,只有經復訓考核合格才能繼續從事本工種作業,不合格者要進行復培,經復培仍不合格者,調離原工作崗位。

  3. 補考不及格者罰款500元。

  4. 無故不參加復訓致使操作資格證作廢者罰款1000元,無故不參加補考致使操作資格證作廢者罰款1000元,同時給予區長、書記、主管培訓的技術員每人次各200元的處罰。

  5. 特種作業人員在外出培訓期間要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加強自身素質提高。違反紀律者視情節進行處罰。

  6. 職工學校將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各單位實際情況,定期委派特種作業人員外出培訓,各區(科)領導給予配合,對拒不配合的區(科)領導,視情節輕重處罰款,并與績效考核掛鉤。

  五、其他外培人員管理,參照上述相關條款執行。

  六、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執行上級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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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題內容

  本制度規定了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的有關內容

  2、引用標準及專業術語

  引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人員本人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3、適用范圍

  適用于全廠各部門、外來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4、職責范圍

  4、1安環處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需求審核和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并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4、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勞資處、安環處同意,方可變動。

  5、特種作業的范圍

  5、1電工(運行、維修)作業。

  5、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5、3起重作業(包括橋、塔、門式起重機駕駛、起重工等)。

  5、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作業。

  5、5壓力容器操作

  5、6司爐工作業

  5、7登高作業

  6、日常管理

  6、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理論學習和實踐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關行政管理機構該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6、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6、3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設備沒有停穩進行檢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設備、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序。

  6、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6、5安裝、檢修、維修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后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電源,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6、6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期間,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行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

  6、7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范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6、8各車間、部門應加強規范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6、9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有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

  7、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和復審

  7、1各車間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報安環處、勞資處核準后,書面報告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安環處組織安排培訓和考核。

  7、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各車間、部門必須安排其參加脫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7、3特種作業人員到期復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各車間向安環處提供需要復審、初審的人員名單,安環處負責組織進行安技培訓。培訓和考核結束后,將有關培訓資料和證件交到安環處,證件發放由安環處負責。

  7、4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復審的,應當至少提前二個月將復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安環外。

  8、外來人員在我廠范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特種作業監管部門應將本規定落實到外來作業單位和人員,確保安全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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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 則

  為了加強、規范特種設備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防止事故發生,保障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進生產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2.1本辦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用鍋爐、壓力管道、起重機械。

  2.2本辦法所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指直接從事特種設備操作的人員及管理人員。包括以上設備操作人員、電工、焊接工、切割工和行車司機等。

  2.3本辦法適用于特種設備的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日常維護保養、改造、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和復審等。

  3. 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改造

  3.1在安裝新購置鍋爐、起重機械、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之前,應當先將安裝單位的安全資質證書、安全施工方案與安全保證體系(含施工安全負責人、安全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名單及相應證書復印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與監督檢驗證明等有關資料,同時書面報告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確認由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安全責任書后,方可施工。

  安裝結束后,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鍋爐、起重機械、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進行校驗和調試,并且向具有特種設備檢測檢驗資格的機構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后,使用單位(合同有約定除外)應當在30日內,到規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且將安全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2特種設備的維修,在簽訂維修合同前,應先將維修單位資質證書、維修、維護保養合同文本內容、維修人員的資質證書等材料報生產部門審查。經審核同意后,簽署生效。

  3.3改造鍋爐、起重機械、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應按照新安裝特種設備審查報批、持證施工、檢測驗收、建立檔案等進行。

  3.4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后經檢驗合格,負責該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在30日內,將有關技術文件、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原始資料及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4. 特種設備的使用

  4.1使用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部門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4.2安環處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等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4.3使用部門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且定期自行檢查,作出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

  4.4安環處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安全性能年檢的周期按有關規定執行:鍋爐一年;起重機械二年;壓力管道、各類氣瓶應按相應的安全監察規程要求的定期檢驗周期執行。逾期未檢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否則視為無證運行或使用。

  4.5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部門應當及時申請予以報廢,并且應當向最近一次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前,使用部門應當向公司設備工程處書面申請,并按公司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報廢審批、處理與注銷手續等。

  5. 特種作業人員

  5.1特種設備的使用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且立即報告有關負責人。

  5. 2 鍋爐、起重機械等的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即: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5.3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逾期不審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自動失效,繼續從事特種設備操作或管理工作視為無證上崗。

  5.4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六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5.5 凡特種作業人員,在初復審合格后,應當及時將審驗合格手續復印上報安環處辦理登記手續。特種作業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如需調動,應征得安環處同意。

  6.管理

  安環處負責全部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積極與當地有關部門聯系,組織特種設備審驗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掌握本項目特種設備使用情況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配備情況,定期檢查監督特種設備安全操作制度執行情況。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8

  一、編制目的

  為保證項目施工安全,加強三類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云南云嶺高速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云南小龍高速公路土建一標項目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公路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云南云嶺高速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云南小龍高速公路土建一標項目部及各外協施工單位三類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三、職責

  1.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三類人員的監督、管理、考核、獎懲等工作,并積極與相關部門聯系,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教育培訓和資格證過期的繼續培訓。

  2.項目部安全科負責項目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考核、獎懲工作。

  四、“三類人員”管理制度

  (一)“三類人員”是指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施工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經理等。

  2.項目負責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負責人等。

  3.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三類人員”必須要經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方可擔任相應職務。

  (三)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應每年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完成規定學時的培訓,并記入培訓檔案。

  (四)“三類人員”應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五、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

  (一)特種作業人員是指:施工現場從事起重和垂直運輸機械的司機、司索工、起重吊裝(安裝)工、信號指揮工、起重工、電工、焊工、爆破工、登高架設等作業人員。

  (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滿18周歲以上;

  2.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備本工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專業技術及實踐經驗;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全部持《特種作業操作證》。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項目部必須聘用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相關特種作業,制訂特種作業操作規程,按規定配置勞動保護用品,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并結合工程項目特點,建立特殊工種用工名錄,確保特種作業人員證件的有效性,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9

  1.目的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3.定義

  3.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公司的特種作業有:電工作業等。

  3.2.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4.職責

  4.1.行政部負責組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4.2.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員)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5.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5.1.年齡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5.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職業健康體檢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5.6.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6.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培訓。

  6.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6.3.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6.4.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10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1、企業現有特種作業人員的作業種類如下:

  1.1、電工作業(含運行和維修〉

  1.2、危險物品保管

  2、綜合管理部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取證、復審工作的組織和聯系,生產部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管理和培訓教育工作。

  3、生產部應定期識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需求,制定培訓計劃,并報廠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綜合管理部負責制定企業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

  4、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與本種作業相應的身體條件和相應的文化程度,并且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獨立作業。

  5、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復訓)考核,根據工種分別委托市安監等部門進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從事相關工作。

  6、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或未復審的,由市安監局或質監局吊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繼續獨立從事特種作業。

  7、“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原證由公司綜合管理部統一保管,特種作業人員保管其復印件,在操作過程中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丟失或損壞。一旦發生丟失或損壞,必須立即報告安委會補發。

  8、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特種作業操作證”規定的本工種作業范圍內從事獨立作業,并隨身攜帶其復印件,接受上級部門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9、綜合管理部每年根據本公司實際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操作技能和應急能力培訓、考核,及時進行知識更新。

  10、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準隨便調離,如需要調離,必須經生產副經理批準同意。

  11、對違章作業或指揮者,按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持證人員出現以下情況的,由發證部門吊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并追究責任。

  11.1、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11.2、違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11.3、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造成事故的;

  11.4、持證作業人員逾期不申請復審或者復審不合格且不參加考試的。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局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維護施工生產的正常秩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工程局施工生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工程局內工程施工生產中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和特種作業的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國務院第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生產設備,主要包括:

  l、起重機械:額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門機、塔機、纜機、龍門吊、吊車、卷揚機、固定扒桿等;

  2、升降設備(裝置):額定起重量≥0.5t的電梯、吊欄、滑模;

  3、壓力容器:氣瓶、制冷設備、空壓設備及壓力管道;

  4、運輸索道;

  5、鍋爐:容積≥30l的承壓鍋爐;

  6、其他有關設備;

  不包括各種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和移動施工設備。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裝施工作業。主要包括:

  1、電工作業:電氣安裝、維修、值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電焊、氣割、氣焊。

  3、起重機械作業:門式、塔式、橋式、纜索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司機、安裝維修;施工升降機、電梯司機、安裝維修;卷揚機司機;鐵道專用起重機司機;起重指揮、信號、司索等。

  4、場內機動車輛駕駛:場內運輸汽車、軌道機車、鏟車、叉車、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壓路機、電機車、翻斗車、農用車等。

  5、登高架設及高空懸掛作業:各種排架、平臺、棧橋的架設拆除;外墻、壩面清理、裝修;懸掛設備安裝維修。

  6、制冷作業:制冷設備操作、維修。

  7、鍋爐作業:司爐、維修、水質化驗。

  8、壓力容器操作:空壓設備,氧氣、乙炔站設備操作維修等。

  9、爆破作業:爆破器材運輸、儲存、加工、使用、銷毀等。

  10、金屬探傷檢測作業:射線、超聲波探傷。

  1l、建筑防水作業。

  12、其它有關作業。

  不包括國家道路交通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駕駛。

  第五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二章 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作業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從事特種設備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2、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3、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門許可。其中制造、安裝、改造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維修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

  第七條 特種設備的制作、安裝、改造、維修過程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施工結束完工后,施工生產單位應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八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擬將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情況,用書面方式告知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的特種作業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經批準即可施工。

  第九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前,施工單位應持有以下產品的安全技術資料:

  1、生產單位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

  2、出廠產品質量合格證;

  3、產品監督檢驗證明;

  4、設計文件;

  5、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文件)。

  第十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維修過程中,施工單位應遵守工程項目有關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和文明生產規定,服從項目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管理,履行相應安全文明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中和結束后,應經專業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經監督檢驗合格后,施工單位才能交付使用單位使用。

  檢驗檢測機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許可的單位。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竣工驗收后30日內,施工隊伍應當將生產、安裝、改造、維修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

  第三章 特種設備使用

  第十三條 使用特種設備的施工生產單位(下稱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施工生產實際,協同局設備管理處制定相應安全操作規程和使用規定,組織實施,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登記的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如下:

  1、制造單位、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測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技術資料等產品文件。

  2、安裝技術資料和監督檢測合格文件。

  3、定期檢驗和定期自檢記錄。

  4、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6、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7、特種設備制作、安裝、改造、維修及定期檢驗的登記文件。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當進行經常性維修保養,使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保持良好狀態。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當至少每月運行一次自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作好記錄。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使用情況,應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有關附屬儀器、指示儀表等進行定期校驗,及時維修、更換,并作好記錄,保證各種附件、裝置、儀表齊全、靈敏、準確、可靠。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情況緊急時,應停止使用,經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準超負荷或帶病運行。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根據施工生產實際和特種設備使用運行場地環境狀況,制定相應的防傾翻、防墜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救援預案,組織落實、配備相應的營救裝備和救急物質,預防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各類事故發生,或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按安全技術規范中定期檢驗的要求,對使用運行到安全檢驗期的特種設備及時進行定期檢驗。其安全檢驗周期為:

  起重機械:兩年;

  升降設備:一年;

  鍋爐:一年;

  客運索道:一年;

  壓力容器:三年;

  定期檢驗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許可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 使用單位對停止使用特種設備應當做好維修保養封存工作,拆除轉移進庫時應有相應的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章 特種作業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直接從事施工生產特種設備作業、管理、或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的人員為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上崗作業。

  第二十五條 本局的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管理由局安監辦負責,相關培訓由職教中心負責組織,所有特種作業人員須經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發給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獨立上崗。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2年,每2年復審一次;連續從事本10年以上,經使用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后,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水電施工基本安全知識;

  4、經專業培訓,參加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5、符合水電施工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特種作業的使用單位,應當結合項目施工生產實際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經本單位勞資、安全部門審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崗直接從事特種作業。對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特種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遵守相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愛護設備,認真操作,維護保養,確保安全,積極完成施工生產任務。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現象、事故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立即進行處理,并向現場和使用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條 使用單位對審查不合格、或違章作業、或負有事故責任等不符合工種崗位要求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給予相應處罰或辭退。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作業操作證已到有效期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局安監辦及職教中心提出申請定期復審。復審不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不得直接從事相應特種作業。

  復審內容為:

  1、健康檢查;

  2、違章作業記錄檢查;

  3、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法規結合水電施工生產實際,對相應特種作業制定專項安全文明生產措施、管理規定,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確保特種作業安全。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作業人員建立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

  1、特種作業操作證登記、復審記錄;

  2、接受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記錄;

  3、健康檢查情況;

  4、安全作業記錄;

  5、違章作業和事故記錄。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的制作、安裝、改造、維修和運行的安全技術檔案,并按安全技術規程要求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對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運行,發生事故等情況進行記錄、統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向地方主管部門申請特種設備的登記和定期檢驗,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定期復審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裝、運行、維修和特種作業在施工生產中發生各種事故,使用單位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或配合做好事故調查、原因分析和責任人處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安裝不合格特種設備產品,或未按規定進行安裝、改造、維修、檢驗和驗收移交,安裝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部門負責人應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未登記安裝、改造、維修、驗收,或超過安全檢驗期運行使用;或使用運行時未制定、實施相應安全措施;或特種作業人員無操作證安排上崗等,發生各類事故,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章之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四十一條 各使用單位可根據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由局安監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范特種設備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提高機務人員安全生產意識,防止事故,保障機務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進施工的正常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結合本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用鍋爐、空壓機(含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梁車、提梁機、移梁機以及限于施工場內使用的機動車輛。

  本辦法所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系指直接從事特種設備操作的人員及管理人員。包括以上設備操作人員、電工、焊接工、切割工、電梯司機和行、吊車司機及掛鉤工、施工場內使用的機動車輛駕駛員、鍋爐司爐工、空壓機操作人員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日常維護保養、改造、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和復審等。上述各項管理工作,由各子(分)公司設備部門與設備使用管理單位(以下稱使用單位)共同負責。集團公司設備物資部負責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與檢查。

  第二章 特種設備購置

  第四條 特種設備購置必須按集團公司《設備購置及租賃招標管理辦法》辦理申購有關審批手續,并通過招標采購程序選定設備供應商。

  第五條 參加特種設備投標的供應商,其設計、生產單位必須是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改造

  第六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

  第七條 在安裝新購置鍋爐、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提梁機、移梁機、空壓機、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之前,應當先將安裝單位的安全資質證書、安全施工方案與安全保證體系(含施工安全負責人、安全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名單及相應證書復印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與監督檢驗證明等有關資料,向各子(分)公司和各項目部設備部門申報。同時書面報告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確認由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安全責任書后,方可施工。

  安裝結束后,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鍋爐、空壓機、壓力管道、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梁車、提梁機、移梁機等特種設備進行校驗和調試,并且向具有特種設備檢測檢驗資格的機構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后,使用單位(合同有約定除外)應當在30日內,到規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且將安全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八條 特種設備的維修,在簽訂維修合同前,應先將維修單位資質證書、維修、維護保養合同文本內容、維修人員的資質證書等材料報各子(分)公司設備部門審查。經審核同意后,簽署生效。

  第九條 改造鍋爐、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梁車、提梁機、移梁機、空壓機、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應按照新安裝特種設備審查報批、持證施工、檢測驗收、建立檔案等進行。

  第十條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后經檢驗合格,負責該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在30日內,將有關技術文件、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原始資料及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四章 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等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且定期自行檢查,作出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安全性能年檢的周期按有關規定執行:鍋爐一年;電梯一年;起重機械(包括架橋機、提梁機、移梁機)二年;運梁車、鏟車、叉車、電瓶車等限于施工場內使用的機動車輛一年;空壓機(含壓力容器)根據核定的安全狀況分別為一、三、六年;壓力管道、各類氣瓶應按相應的安全監察規程要求的定期檢驗周期執行。逾期未檢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否則視為無證運行或使用。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停止使用時,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屬公司設備部門書面報告,并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經復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申請予以報廢,并且應當向最近一次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前,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屬公司設備部門書面申請,并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報廢審批、處理與注銷手續等。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費、年度檢測費及日常維修等費用,應當由使用單位承擔。

  第五章 特種作業人員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設備,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且立即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二十條 鍋爐、空壓機(含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梁車、提梁機、移梁機等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即: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一般每二年復審一次。鍋爐司爐工操作證四年復審一次。逾期不審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自動失效,繼續從事特種設備操作或管理工作視為無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六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聘用退休的特種作業人員,身體健康的(憑區、縣級以上醫院的健康檢查證明),可以從事特種作業的指導或示范性操作,但是不得直接頂崗作業,年齡應控制在男65周歲和女55周歲以下。

  第二十三條 凡特種作業人員,在初復審合格后,應當及時將審驗合格手續復印上報使用單位辦理登記手續。特種作業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如需調動,應征得本單位安全負責人同意。調離本工種,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從事原作業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司設備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四條 各子(分)公司對特種設備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改造、日常維護保養、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嚴格、規范,使用效益高的單位與個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對違反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按條例規定,予以罰款等處罰;凡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特種設備管理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特種設備人員管理由使用單位負責,并于每次進場時和退場前向所屬公司和配屬項目部設備部門申報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各項目部負責本項目全部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積極與當地有關部門聯系組織特種設備審驗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掌握本項目特種設備使用情況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配備情況,定期檢查監督特種設備安全操作制度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子(分)公司是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管理部門,督促使用單位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協助制定管理制度,指導使用單位做好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審驗、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掌握本公司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狀況,檢查、監督特種設備使用管理情況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遵章守紀情況。

  第二十八條 集團公司設備物資部負責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管理的條例、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掌握集團公司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現狀,監督、檢查重點項目特種設備使用管理情況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遵章守紀情況。

  第二十九條 統計規定:使用單位負責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統計登記工作,每半年上報特種設備使用與審驗登記表,年終上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情況登記表,分別報送所屬公司和配屬項目部設備部門;各子(分)公司設備部門年終向集團公司上報特種設備使用與審驗登記表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情況登記表。

  第三十條 本辦法的特種設備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在實行本辦法時,同時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13

  1.0目的

  為了貫徹中國政府關于計量管理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方面的法律法規,順利開展xx公司裝置現場壓力表的檢定工作,特制定本文件。

  2.0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xx公司生產裝置以及儀表車間關于壓力表的管理工作。

  3.0說明

  本文件明確了相關部門在壓力表管理方面的工作職責,闡明壓力表檢驗的周期及相關要求。壓力表周期檢定的任務單將由SAP系統創建。

  本文件所涉及的壓力表特指無信號遠傳功能的就地壓力指示儀表,不包括電子壓力變送器以及標準精密壓力表。適用于測量范圍在—0.1~1000MPa用于液體、氣體、蒸汽壓力,以及真空測量的彈性敏感元件壓力表。

  本文件中關于壓力表檢定周期的界定是根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參照本地區同類企業管理經驗,并針對賽科實際情況制定或建議的。

  本文件的制定依據中國政府法律及石油化工行業法規制定,待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修訂完成,同時相應的法規進一步完善更新之后,本文件將隨之更改。

  4.0職責

  1、壓力容器、鍋爐、配管、工業管道等設備上的壓力表巡檢、拆裝,以及短絲、接頭、閥件、緩沖管、彎管的更換或堵漏由各生產裝置負責;

  2、需要動火焊接的可委托檢修單位施工;

  3、需要校驗的壓力表送儀表維修車間;

  4、壓力表備件及安裝材料由倉庫提供;

  5、各裝置負責統計和更新本裝置的定期強制檢定、首次檢定、非強制檢定壓力表清單;

  6、壓力表強制檢定工作由儀表維修車間統一協調管理;

  7、壓力表檢定設施由儀表維修車間負責籌備并管理;

  8、儀表維修車間計量員對口強制檢定工作,建立臺帳和檢修檔案,與xx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其指定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保持聯系,落實相關的各項事務。

  5.0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5、xx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6、石油化工設備檢維修規程;

  7、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8、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9、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10.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11、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12、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

  13、 JJF1033—20xx計量標準考核規范;

  14、 JJF1001—1998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

  15、 JJF1059—1999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

  16、 JJG52—1999彈簧管式一般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檢定規程。

  6.0強制檢驗壓力表統計原則

  根據xx技術監督局出版的《強制檢定工作指南》,用于以下設備上的安全防護壓力表需要強制檢驗:

  1、鍋爐主氣罐和給水部位的壓力測量

  2、固定式空壓機風倉及總管壓力測量

  3、汽輪機、發電機油壓測量

  4、帶報警裝置壓力測量

  5、密封增壓容器的壓力測量

  6、有毒、有害、腐蝕性嚴重的介質壓力測量

  各裝置在統計強制檢定壓力表目錄時參照附表。

  7.0壓力表檢定周期

  1、鍋爐、壓力容器本體壓力表列入強制檢定目錄;其它壓力表作為非強制檢定處理,周期由賽科生產裝置根據實際需要制定;

  2、壓力表檢定周期一般應參照JJG52—1999《彈簧管式一般壓力表、真空壓力表和真空表》執行

  3、壓力表在安裝前應進行校驗,強制檢定壓力表應注明下次校驗日期;

  4、壓力容器本體、鍋爐本體壓力表檢定周期暫定為不超過六個月;

  5、工業管道壓力表檢定周期暫定為不超過一年;

  6、其它壓力表建議作首次檢定,或檢定周期與裝置檢修同步;

  8.0壓力表檢定項目

  普通壓力表檢定項目包括:外觀檢查,零位檢查,誤差及精度檢查,指針偏轉平穩性檢查;真空表按當地大氣壓90%以上疏空度進行耐壓檢定;禁油壓力表應進行無油脂檢查;電接點壓力表應檢查絕緣電阻是否大于20MΩ。具體檢定步驟見JJG52—1999彈簧管式一般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檢定規程;

  檢定合格證應妥善粘貼或懸掛,維持一個校驗周期。

  9.0壓力表操作線及警戒線設置

  1、下警線為綠色,上警線為紅色;

  2、可采用固定式和可調式兩種形式;

  3、操作線和警戒線參數由生產裝置技術人員提供清單并負責預置。

  10.0壓力表巡回檢查項目

  是否超過校驗有效期或出現鉛封損壞的情況;

  量程與其檢測的壓力范圍是否匹配;

  是否出現指示失靈、表內彈簧管泄漏或指針松動的現象;

  是否出現刻度不清,或表盤玻璃破裂的情況;

  1、是否出現指針斷裂或外殼隔離閥腐蝕嚴重的情況;

  2、壓力表與管道間裝設的三通旋塞或針形閥開啟標記是否不清或鎖緊裝置是否損壞。

  11.0壓力計量標準的建立

  1、壓力表最高計量標準,由儀表維修車間負責向xx市計量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考核。

  2、選用的計量標準,其計量技術指標應當滿足相應的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和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技術規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檢定證書;

  3、計量標準器和配套設備,應當試運行足夠的時間;

  4、按照規定完成《計量標準技術報告》(格式見JJF1033—20xx附錄B),其中測量不確定度評定、驗證及重復性、穩定性考核的填寫見JJF1033—20xx附錄C;

  5、檢定實驗室環境條件必須符合開展檢定/校準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備對環境條件進行有效監測、控制的設施;

  6、配備至少二名持壓力表檢定項目的計量檢定員證的人員;

  7、制定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8、申請計量標準考核資料主要包括:

  1)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原件一式兩份;

  2)計量標準技術報告;一份;

  3)計量標準測量重復性考核記錄;復印件一份;

  4)計量標準穩定性考核記錄;復印件一份;

  5)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有效檢定證書復印件一份;

  6)符合開展檢定項目的原始記錄及相應的模擬檢定證書復印件兩份;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14

  一、基本定義

  (一)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是直接從事特種作業者。

  (二)特種作業的范圍包括:電工、電氣焊工、尾礦庫工、安全員、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等符合本制度基本定義條件的其他人員。

  (三)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1、年滿十八周歲,工作認真負責,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具備本工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經安監部門進行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掌握本崗位操作技能和實踐經驗。

  3、礦對特殊工種人員要建立檔案、登記、培訓、考試、考核相關內容,并由礦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特殊工種人員定期進行復審。

  4、復審內容:

  (1)復試本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操作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

  (2)進行體格檢查。

  5、對特殊工種的獎懲:

  (1)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復審不合格者要沒收特殊工種資格證,不得繼續獨立作業,直至調離工作崗位,并給予相應的處罰;

  (2)對工作認真努力鉆研本工種專業技術知識,未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復審合格,工作中有重大貢獻,特殊工種人員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型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起重機械”是指使用的吊車、行車吊、高架車、叉車、升降機、卷揚機、機動絞磨、提升裝置、電梯、牽張設備等。“大型起重機械”指20t及以上吊車、5t及以上行車以及牽張設備等。

  第二章 起重作業安全規定

  第三條 新購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起重機械的相關資料提交安監部備案。

  新購的大型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產品說明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外文資料須及時譯成中文)以及國標起重機安全規程等規定,制定針對本起重機的安全操作和保養制度并組織學習貫徹,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條 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專業維修的原則,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 對起重機械的技術狀況、維修保養、安全操作和執行制度的情況,實行監督管理和考核。各單位的領導和操作人員,要接受檢查,對提出的問題,要在限期內認真解決。

  第六條 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大型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大型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七條 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并且使用、保養、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八條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經定機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和隨機出廠的有關《安全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九條 操作大型起重機械要嚴格遵守下述規定:

  1、必須編制起重吊裝技術方案(作業指導書),經審批后于作業前進行認真的技術交底,強調安全操作技術,全面落實安全措施;

  2、對使用的起重機械、機具、工具、吊具和索具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必要時要經過驗證或試驗后認可;

  3、起重作業人員在操作中要登高作業,必須辦理登高作業安全許可證,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4、兩人以上從事起重作業,必須有一人任起重指揮,現場其他起重作業人員或輔助人員必須聽從起重指揮的統一指揮,但在發生緊急危險情況時,任何人都可以發出符合要求的停止信號和避讓信號;

  5、起重作業時,起重吊具、索具、輔具等一律不準與電氣線路交叉接觸;

  6、運輸吊運大型、重型設備時,事先要測量道路是否安全無阻,對道路上空和兩側的輸電線、架空管道、地下設施、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必須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7、嚴禁將鋼絲繩、纜風繩拴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化工受壓容器、電氣設備、電線桿等物體上;

  8、吊起的重物在空中運行時不準碰撞任何其它設備或物體。禁止物體沖擊式落地。吊物不得長時間在空中停留;

  9、運輸重型物體要在道路中停放時,停放位置不能堵塞交通,夜間要設置紅燈信號,重物要通過鐵道口時,事先要與有關部門和看道人員取得聯系并得到許可后,方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

  10、運輸重物上、下坡時,要有防滑措施;

  11、運輸板材、管材或超長物體時,要有安全標志和防慣性傷害的安全措施;

  12、搬運易碎物品,應使用專用工具,小心輕放。裝運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不得穿帶有鐵釘的鞋,必須輕裝、輕卸,不得猛烈撞擊,不得亂拋亂扔;

  第十條 堅持做到“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不吊。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吊。

  8、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撥不吊。

  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吊。

  第十一條 高架型式的起重機必須嚴格執行本機的有關防風措施和規定。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要根據國際起重機安全規程和有關部門頒發的起重機安全監察規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一)班前日常檢查:由司機在班前、班后進行,多班作業由交接班司機共同按規定的項目進行檢查。

  (二)經常性檢查:使用單位的機械員同司機共同對起重機的主要部位和潤滑保養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處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三)定期檢查:使用單位負責人、技術人員、機械員、司機和維修人員共同參加,每年必須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檢查內容:

  1、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2、安全保護裝置和儀器的可靠性。

  3、傳動機構、制動系統、液壓系統、電氣線路及電器元件。

  4、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接、鉚接、螺栓的聯接情況。

  5、鋼絲繩的磨損、變形和尾端固定情況。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立即組織修復,并將經常性檢查和定期檢查情況向籌建處安監部和監理單位提出處理報告。

  (四)檢驗:除按定期檢查的內容進行外,還要對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安全保護裝置做全面試驗。此項工作由國家能源部認可的檢測部門承擔。

  1、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二年進行一次。

  2、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交付使用前。

  3、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4、經過暴風、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機構的重要性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第十三條 起重機的指揮人員應經過專業知識和起重機常識的培訓,指揮時應帶有明顯標志并保證起重機行走通道沒有障礙物。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 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六條 起重機的超負荷作業要嚴格管理,以確保安全。

  (一)必須超負荷作業時(不得超過額定負荷的10%),由使用單位提供可靠的計算依據,制定合理的作業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現險情時的搶救方案),辦理超負荷工作票,經批準,共同監督實施,各負其責。

  (二)超負荷作業前,使用單位必須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機況良好,方可作業,起重機如有故障,不得作業。

  (三)超負荷作業后,使用單位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并將超負荷作業和檢查情況記入本機檔案。

  第十七條 兩機以上聯動作業,由使用單位提出作業方案,經批準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 新購、大修后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于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技術要求后方可安裝。

  第十九條 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并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二十條 大型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并經監理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施工單位和籌建處主要負責人審查批準,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二十一條 大型起重機安裝畢后,要按規定進行調試,對各部位的安全裝置要進行可靠性試驗,對整機進行負荷試驗。安裝、調試、負荷試驗記錄等交機械管理部門歸檔保存。驗收工作由安裝單位組織,監理單位和使用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后安裝單位可向使用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的結構、技術參數和電器控制系統不得任意修改,必須改裝時應提出計算資料、施工圖紙和改裝方案。

  第二十三條 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條要認真執行《技術保養規程》,保養作業執行情況報管理部門,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責任與權限

  (一)安全監察部是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監察部有權對公司范圍內的一切特種作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與考核。

  (三)安全監察部有權配合政府勞動部門或安全監察部門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認證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

  (四)安全監察部有權取消不合格人員在本公司的特種作業資格。

  (五)各生產單位及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是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執行部門,負責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生產單位或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應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常規性安全生產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

  (七)生產單位或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有權拒絕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要求。根據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的具體情況有權臨時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并可向公司安監部提出相應的考核建議。

  第二十七條 管理內容與要求

  (一)特種作業范圍

  1.特種作業工種范圍: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從事有害氣體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要求

  特種作業人員必備基本條件:年齡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經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考核后,成績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符合相應特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作業;

  (二)對作業工具和設備認真進行維護保養;

  (三)工作時,設備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報有關部門和人員;

  (四)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五)拒絕違章指揮,并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管理

  (一)特種作業人員的一般性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由其所在單位組織進行,應達到公司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要求。

  (二)特種作業人員還應定期參加公司安監部組織的、國家政府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單位)舉辦的特種作業培訓學習,應滿足與其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要求和實際操作技能要求。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認證及培訓、復審及培訓由公司安監部統一進行組織和辦理。

  第三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管理

  (一)安監部應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對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審批、培訓、發證、復審及考核進行統一的管理。

  (二)新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由生產單位提出申請,經安全監察部批準并對其進行培訓達到上崗資格(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為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安監部每年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一次復查,在生產單位的配合下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違章作業情況、安全生產知識和事故案例學習情況、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情況進行檢查,結果記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第三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一)安全監察部及各生產單位對特種作業應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嚴禁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二)對無證人員、復審不合格人員或逾期未經復審的人員不得安排從事特種作業。

  (三)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培訓考核,未經確認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四)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

  1.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3.弄虛作假騙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4.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5.涂改、轉借或轉讓《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6.調離本工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從事本特種作業的。

  第四章 檢查與考核

  第三十二條安全監察部及各生產單位應對特種作業現場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查,對特種作業中出現的違章現象要進行嚴厲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安全監察部沒有按政府部門的規定組織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認證、復查等,每次考核責任人200元。

  第三十四條對使用不合格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單位領導考核100元/人次,由此造成的嚴重后果還將依據公司的相關規定另行加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沒有建立管理檔案或未進行定期復查,考核責任單位200元/次,考核責任人5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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