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起重機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起重機管理制度 1
1、從事機械設備安裝的作人員及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建筑機械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的作業或管理工作。
2、機械設備安裝應當依照機械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機械設備的安裝、移位、頂升、附著、拆卸活動,并對安裝質量及其作業過程的安全負責。
3、機械設備安裝和拆卸前,應當根據產品說明書、施工現場環境和有關標準安排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安裝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企業技術人員和施工負責人應當向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4、機械設備安裝或拆卸作業前,作業人員應當對擬安裝或拆卸設備的完好性進行檢查。作業時,應當設置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進行施工現場。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負責統一指揮的人員和專職監護的人員。各工序應當定崗、定人、定責。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施工方案和拆裝工藝。
5、檢測、驗收、使用。機械設備每次安裝完畢后,安裝人員應當對起重機械設備進行調試和試運轉。在向使用單位進行機械設備移交前,應當委托具有建筑機械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承擔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與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聯合進行安裝質量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起重機管理制度 2
在工程施工中,根據工程需要需利用起重機械進行危險作業,根據工程局《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與控制》作業文件的判定方法(d=l×e×c,d為風險值、e為人體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率程度、l為事故發生的可能性,c為事故發生后的后果及嚴重程度)確定起重機械施工為4級危險作業,屬于危險控制對象,特制定此專項安全措施。
起重機械為我局開挖和機械、材料運輸的主要施工機械,為保證安全生產,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控制。
1、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司機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
發現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如不能排除則不準操作。
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鈴聲或報警。
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當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閉合主電源。
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
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
司機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司機。
2、安全技術要求
(1)有下述情況之一時,司機不應進行操作:
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及斜拉斜吊等;
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
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
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
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
(2)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下述要求:
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
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地吊運;
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流動式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
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3)起重一般安全要求
指揮信號應明確,并符合規定;
吊掛時,吊掛繩之間的夾角宜小于12°,以免吊掛繩受力過大;
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
指揮物體翻轉時,應使其重心平穩變化,不應產生指揮意圖之外的動作;
進入懸吊重物下方時,應先與司機聯系并設置支承裝置;
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3、起重機械的管理
根據所用起重機械的種類、復雜程度、以及使用的具體情況,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術要求細則、操作規程細則、綁掛指揮規程、檢修制度、培訓制度、設備檔案制度等。
(1)購置
購置起重機時,應遵守下述要求:
必須在指定的,并有勞動部門發給合格證的專業制造廠選購;
起重機的安全、防護裝置應齊全完善。并有產品合格證。
(2) 設備檔案
使用單位必須對本單位的起重機械、重要的專用輔具建立設備檔案。 設備檔案內容應包括:
起重機出廠技術文件,如圖紙、質量保證書、安裝和使用說明書;
安裝后的位置、起用時間;
日常使用、保養、維修、變更、檢查和試驗等記錄;
設備、人身事故記錄;
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
(3)在起重機的明顯位置應有清晰的金屬標牌,標牌應有下述內容:
起重機名稱、型號;
額定起重能力;
制造廠名、出廠日期;
其它所需的參數和內容。
起重機無論在停止或進行轉動狀態下與周圍建筑物或固定設備等,均應保持一定的間隙。凡有可能通行的間隙不得小于400mm。
(4)駕駛員應熟悉下述知識:
所操縱的起重機各機構的構造和技術性能;
起重機操作規程,本規程及有關法令;
安全運行要求;
安全、防護裝置的性能;
原動機和電氣方面的基本知識;
指揮信號;
保養和基本的維修知識。
(5) 檢驗維修
起重機械在出現以下情況的應進行性能檢驗:正常工作;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在交付使用前;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經過暴風、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機構的重要性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經常性日常檢查工作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應包括: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所有的安全、防護裝置;線路、罐、容器閥、泵、液壓或氣動的其它部件的泄漏情況及工作性能;吊鉤、吊鉤螺母及防松裝置;制動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損情況;
鋼絲繩磨損和尾端的固定情況;鏈條的磨損、變形、伸長情況;捆綁、吊掛鏈和鋼絲繩及輔具。
定期檢查工作不得少于每年一次,一般應包括: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縫、鉚釘、螺栓等連接情況;主要零部件的磨損、裂紋、變形等情況;指標裝置的可靠性和精度;動力系統和控制器等。
在起重機械進行維修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內容:
更換材料與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結構件需焊修時,所用的材料、焊條等應符合原結構件的要求,焊接質量應符合要求;
起重機處于工作狀態時,不應進行保養、維修及人工潤滑;
維修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將起重機移至不影響其它起重機的位置,對因條件限制,不能作到以上要求時,應有可靠的保護措施,或設置監護人員;
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切斷主電源、加鎖或懸掛標志牌。標志牌應放在有關人員能看清的位置。
4、應急救援措施
在起重機械施工作業過程中如發生機械損壞和傷人等安全事故,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作業。
如發生機械損壞事故,機械操作手應立即停止作業,使機械保持相對安全狀態。現場指揮員應立即撤離施工危險區域的人員。等人員撤離后未明確機械事故原因時機械操作手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才可以對機械進行臨時的安全檢查和安全處理。如機械操作手已明確機械事故原因時能及時處理的應及時處理,如無法解決需撤離現場的,在撤離現場過程中應保證機械的相對安全狀態,指揮員應在撤離過程中提前疏散施工人員,避免造成另外的人身傷害。在機械無法撤離的現場的情況下,應立即設置警戒區域和設置安全警示牌,并派專人進行安全警戒,阻止閑雜人員進行現場,同時通知機械維修人員進入現場進行維修。
如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應立即停止現場作業封閉警戒現場,進行人員的疏散。現場指揮員應通知相關的應急救援小組,立即進行緊急救援。如人員傷事嚴重應立即送往附進的醫院進行搶救。
起重機管理制度 3
機械設備安裝完畢需要設保護接零或重復接地的必須接好,要試運轉,按各項試驗要求指標試運行,并要檢查機械上的各部位裝置,如提升機上的:
1、安全停靠裝置,吊籃運行時,停靠裝置將吊籃定位,該裝置應能可靠的承擔其自重額定荷載;
2、斷絕保護裝置,當機械運行中發生斷絕時,應能可靠的`將其停留住并固定在架體上;
3、安全門裝置,安全門宜采用聯鎖開啟裝置,升降運行時安全門封閉,防止物料滾落;
4、上位限位器該裝置應裝在提升機最高工作位置,提升達到限定高度時,限位器動作切斷電源或自動報警;
5、下極限位器,當起重平臺降到最低限位時,限位器自動切斷電源,使其停止下降;
6、超載限制器,當荷載達到定額荷載的90%時,發出報警信號,荷載超過額定荷載時,切斷起升電源;
7、通訊裝置當司機不能清楚地看到操作者和信號指揮人員時,必須加裝通訊裝置,并能清楚的向每一站講話,起重司機必須嚴格培訓,持證上崗。
機械司機應按機械保護規定,隨時加油、養護,不能帶病作業,發現故障要及時上報維修。
起重機管理制度 4
1 .總則
( l )塔式起重機的使用應以安全第一、保質保量地按計劃完成施工生產任務為目的,為做到合理使用、正確操作、安全運行、定期檢查、經常保養、計劃修理、延長使用壽命、充分發揮其效能,特制訂本制度。
( 2 )塔式起重機的司機應以配合好施工單位作業為己任,做到不搞特殊,服務熱情,用戶至上,信譽第一。
2 .管理
( l )塔式起重機是房建工程中一項重要的垂直運輸設備,各級領導都要抓緊、抓好,既要樹立以設備為施工生產服務的觀點,又要克服重生產、輕管理的傾向。
( 2 )推行全員管理。開展各項愛機競賽活動,調動群眾管好、用好機械設備的積極性和責任感,做到專管成線、群管成網、講究效益、獎罰分明。
( 3 )塔式起重機實行集中管理,以租賃方式提供使用;建立塔式起重機拆、裝專業隊(組),負責塔式起重機的拆裝、運輸工作。
3 .操作工和起重工
( l )塔式起重機操作工,應具備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公司必須進行系統培訓,經考試取得操作證后方可進行獨立操作;
( 2 )塔式起重機操作工,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體檢不合格或多次發生責任事故者,應立即調離改做其他工作。操作證收回,上交簽發機關注銷;
( 3 )認真貫徹定機、定人、定崗位的三定制度;
( 4 )機長是機組的領導者和組織者,全體機組人員都應聽從指揮、服從領導,其職責是:
l )保證塔式起重機經常處于整潔完好,限位及其安全裝置經常處于靈敏、有效狀態;
2 )指導機組人員正確使用塔式起重機,發揮塔機效能,努力完成任務;
3 )重視安全生產、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4 )檢查督促機組人員共同做好塔機的保養,保持機況良好,延長大修周期;5 )正確及時填寫司機手冊和運轉日報;
6 )組織文化、技術學習,不斷提高機組人員素質。
4 .塔式起重機機長的任免權限
( l )一般塔式起重機機長由吊裝隊任免,并報公司主管部門備案;
( 2 )自升式塔式起重機機長由吊裝隊提名,公司設備管理部門審批正式任免。
5 .塔式起重指揮和掛鉤人員,由施工隊配備。上崗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從考試合格的人員中選配,并持有安全部門簽發的上崗合格證。
6 .起重指揮人員,必須佩戴明顯標志,如頭帶紅色安全帽,臂套紅色袖標等。對無明顯標志的人員,操作工有權拒絕起吊。嚴禁指揮人員酒后指揮。
7 .路基和道軌的鋪設
( l )塔式起重機的路基和道軌的鋪設,由施工隊承擔。路基的技術要求必須符合原廠規定。對于自重在60t 以上的塔式起重機,地基要分層壓實,做到每步取樣,并繪出取樣平面圖,做好地基試驗記錄;
( 2 )塔式起重機路基的上部建筑材料,除道軌外,枕木、道軌、道釘、魚尾板、連接螺栓和彈簧墊圈以及軌距拉桿等,均由吊裝隊提供,其路基技術要求由吊裝隊提出,并派專人予以技術指導;
( 3 )塔機路基鋪好后、由公司生產調度牽頭,安全、技術、設備(機械處)、吊裝隊、施工隊派員參加,對路基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合格并簽字后方準立塔。驗收單一式六份,參檢單位各一份。同時,塔基試驗資料和道軌的測量數據由施工隊移交給吊裝隊存檔。
8 .塔機的拆和裝
( 1 )塔式起重機每次拆除和立塔前,吊裝隊應指定專人對塔機各部進行嚴格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嚴禁將帶有故障的零、部件裝上塔機繼續使用;
( 2 )塔式起重機的'拆裝、必須指定專人指揮,并由專業組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
( 3 )塔機拆裝時間在正常情況下一般不應超過規定的天數;
( 4 )塔式起重機安裝好后,由吊裝隊指定專業人員對塔式起重機各部進行檢查、調試,經過試驗認定合格后,由指定的專業人員簽發塔吊運轉通知書方可投人運轉。凡投人運轉的塔式起重機,安全設置都必須齊全可靠,如道軌端檔、行程限位止檔和接地設置等。
9 .使用和保養
( 1 )塔式起重機使用的原則是先內后外(內是指集團公司所管轄范圍)。一般塔式起重機由公司調度,自升式塔式起重機出租需報總公司平衡后方可實施;
( 2 )塔式起重機無論內部或外部使用,一律實行租賃制,雙方簽訂租賃合同,明確責任,相互制約、互相促進。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條款,另一方有權提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 3 )塔機租賃工期按有關內容核定;
( 4 )租賃臺班費,按季節由出租承租雙方協商定價;
( 5 )運轉記錄是塔機的原始憑證,操作工每天要認真填寫。由于社會原因(如停電等),經雙方簽認后,可作延長使用塔吊工期的核算依據;
( 6 )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認真做到六不準、六不吊。塔吊高度超過20m 以上者,應采取哨語、旗語并用;
( 7 )認真做好塔機的清潔、潤滑、緊固、調整和反腐。堅持每日進行10min~30min , 每旬進行1h~4h 檢查保養,嚴禁塔機帶故障作業。
10 .檢查、獎懲
( l )堅持塔機定期檢查制度,隊每天、處每月、公司每季對在用塔機進行檢查一次,遇有天氣變化,節假日等隨時進行檢查;
( 2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罰款:
l )工作時,操作工未帶操作證,罰本人人民幣5 元;
2 )非操作工操作設備,罰本單位人民幣100 元,如系單位主管指派,罰當事主管人民幣200 元,罰當事人10元;
3 )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除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外,罰單位2 萬元;發生責任大事故,罰單位1 萬元,罰直接責任者1000元;
4 )未按規定配備操作手(至少配1 人),罰單位200 元;限3d 內配齊,3d 之內仍未配齊,再罰單位200元,直至配齊為止。單位已按規定配齊操作手,操作手擅自離崗,罰單位10 元,罰操作手50 元;
5 )違反操作規程六不吊和六不準規定者,罰當事人50 元;
6 )其他罰款規定:
a .無上限位裝置,無力矩限制器(含失靈),罰操作手20 元,罰單位100 元;
b .無其他限位裝置(含失靈),罰操作手10元,罰單位50 元;
c .停止使用時,未斷電源上鎖,罰操作手20 元;少卡一個軌鉗,罰操作手5 元;
d .潤滑不好,罰操作手5 元;
機容不潔,罰操作手5 元;
e .操作手能發現的隱患,但操作手未發現者,罰10~50 元;
f .摔大臂、脫軌、倒塔帽,罰單位300~1000元。
7 )被罰款項應按下列辦法支付:
a .單位罰款應從留利或企業基金中支付,不得攤人成本;
b .對個人罰款應由所在單位在本人工資中扣繳。
1 1 .附則
起重機管理制度 5
一、塔機購置(租用)
1.塔機購置必須向具備有效生產許可證的專業廠家購買,并由生產廠家提供整機合格證、高強度連接螺栓質保書、起重鋼絲繩質保書和其它通用零部件的質保書及塔機使用說明書等技術資料。
2.租用外部塔機:
①必須簽訂書面租用協議,協議中雙方必須加蓋單位公章,不允許向私人、個體戶租用;
②塔機機況必須良好,無任何私自改裝行為,安全裝置應齊全,使用期未超過五年;
③出租方必須提供塔吊生產許可證、本塔機出廠合格證(原件)和使用說明書及上級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報告。
3.購置二手塔機應確定:
①使用期未超過三年;
②安全裝置齊全,機況良好;
③整機合格證(原件)及有關技術資料齊全;
④生產廠家未轉產或關門息業。
4.禁止購置國家已明令淘汰、技術落后的塔機(tq60、tq80塔機、qt16、qt20、qt25井架式塔機),以及已關閉或轉產的生產廠家塔機。
二、塔機裝拆
1。塔機安裝前或拆卸后,必須進行整修保養(做好記錄):
①由機管員、安全員組織機長、司機、機修工對塔吊各高強度連接螺栓、鋼結構焊縫、銷軸、鋼絲繩、安全裝置、頂升裝置等重要零部件逐一仔細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修(更換)消除;
②檢查整修后,必須對塔機鋼結構進行除銹、反腐處理;
③所有銷軸、連接螺栓進行涂油保養,使用過的開口銷一律不準重復使用。
2.租用和新購置塔機,如由外單位進行裝拆:
①必須簽訂書面裝拆協議,明確雙方責任,蓋雙方單位公章;
②裝拆單位必須提供企業有效塔吊裝拆許可證原件或復印件,復印件必須寫明裝拆地點,加蓋企業公章(紅印);
③裝拆單位必須提供裝拆人員的上崗證原件。
3.標準節高強度連接螺栓使用:
①凡標準節每角采用一只連接螺栓的塔吊,每次安裝時,其基礎節及以上二節共12只高強度連接螺栓必須使用新螺栓,并刷上使用顏色,第一次刷綠色漆,第二次刷黃色漆,第三次刷紅色漆,第三次使用后報廢銷毀;
②凡新購置標準節高強度連接螺栓,都應刷上使用次數標色漆,嚴格控制,禁止超期使用。
③對現有的已確認重復使用三次以上高強度連接螺栓必須給予報廢銷毀;
4.在塔機安裝前,發現鋼結構(標準節、大臂、后平臂、套架)嚴重銹蝕(包括重要部位焊縫)、變形或運轉機況差,不能確保正常安全使用的,應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實測檢定,嚴禁冒險安裝使用。
5.塔機裝拆必須事先編制書面方案,經上一級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方能實施。
6.塔機基礎應嚴格按照廠方施工圖要求制作,基礎預埋螺栓配置應具備材質檢測合格報告,塔吊安裝前應提供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砼基礎檢測合格報告。塔機壓重必須采用砼預制塊,禁止使用磚塊。對吊點已破損、砼開裂的砼壓塊應停止使用。
7.進入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交底教育,戴好安全帽,2m以上高空作業必須配戴合格的安全帶,腳穿防滑膠鞋,配備工具袋。
8.安裝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
9.安裝作業區要設立警戒區,掛牌示警,并有專人監護。
10.安裝前機管員必須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特別要對液壓頂升機構進行檢查測試,確保正常使用,以及檢查各種吊索、吊具、板手、鐵錘等工具。
11.嚴格按照塔機施工說明書要求的程序進行裝拆,人員配備充足、分工要明確,要有專人負責指揮(機管員),專人(機長)負責操作液壓頂升裝置。
12.塔機頂升前,應將大臂順著安裝方向固定牢固,嚴禁轉動,及時收聽氣象預報,四級以上風必須停止頂升作業。
13.六級以上大風和雨雪天氣應停止吊裝作業,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14.高空作業必須將工具放在工具包里,不準隨意亂放,禁止向下拋扔物件。
15.汽車吊作業應嚴格按規范要求進行,起重繩、制動裝置應完好有效,嚴禁超載使用。
16.吊運物件必須綁扎牢固,保持平穩,前后大臂應牽掛風繩,小、散件應采用箱籠吊運。
17.塔機各種連接螺栓、未鍍鋅的銷軸必須進行防銹保護,特別是基礎部位,應采取嚴密的防銹措施。
18.塔機安裝結束后,在自檢的基礎上,報請上級有關部門進行檢測,合格后方能掛牌使用。
19.塔機拆卸經檢查、整修、保養后暫不安裝的,應妥善堆放、保管,避免浸水腐蝕。
三、塔機操作
1.塔機應有專職司機操作,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并有專職指揮工持證指揮。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戴好安全防護用品。
2.塔機作業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夜間必須有足夠的照明設備。
3.作業前必須對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線路、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進行全面了解。
4.塔機標準節和前后大臂上禁止掛設大型宣傳標語及其他擋風材料。
5.嚴禁未經生產廠家同意,在塔機上擅自變更其材料和設施或減少塔機上任何設施。
6.維修電工應每天對塔機電器裝置及塔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保齊全完備,靈敏可靠。嚴禁使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進行停機。
7.每天作業前司機和指揮應檢查各種吊索、吊具和吊鉤保險的完好狀況,發現隱患立即整改消除,禁止冒險作業。
8.塔機司機每天上、下班,都必須檢查各高強度連接螺栓(特別是基礎部位)及鋼結構焊縫、各連接銷軸(包括開口銷)、各動滑輪、鋼絲繩、起重制動裝置、安全裝置等重要部位(件),發現隱患及時報告或排除,嚴禁帶病使用。運轉記錄本中必須有每天檢查情況記載。
9.每星期應對塔機各標準節連接螺栓緊固一次、塔機垂直度測量一次。
10.塔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必須在線路旁作業時,塔機吊鉤與架空線路的水平安全距離必須大于6米:如不能保證安全距離,必須搭設安全防護屏障或停電施工;在塔機大臂回轉范圍內,不得有外電高壓線路;禁止塔機在外電高壓線下方安裝、使用。
11.塔機使用的鋼絲繩規格、強度必須符合該型塔機的要求,應以生產廠家的技術文件作使用依據。
12.卷筒上的鋼絲繩應聯接牢固、排列整齊。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至少保留三圈以上。
13.鋼絲繩采用編結固接時,編接長度不得小于鋼線繩直徑的'20倍,并不短于0、3米,在編結部分應捆扎細鋼絲。
14.鋼絲繩采用繩卡固接時,數量不得少于3個,最后一個卡子距繩頭不得小于0、14米。繩卡夾板應在受力的一側“u”形螺栓須在鋼絲繩尾端,不得正反交叉。卡子應擰緊到使兩繩直徑高度壓扁1/3左右。繩卡固定后,待鋼絲繩受力后應再次緊固。
15.進行塔機吊鉤升降、回轉、變幅、行走等到動作前,應鳴號示意。
16.作業時,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必須密切配合。指揮人員必須熟悉所指揮的塔機性能,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指揮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17.作業時,重物下方不準有人員停留或通過,嚴禁用塔機吊運人員。
18.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禁止開限位超負荷吊物及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19.嚴禁用塔機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物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注的砼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20.塔機提升和降落速度應均勻,左右回轉動作應平穩。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當回轉未停穩時,不得作反向動作。
21.塔機起吊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應先將重物吊起地面200~500mm停機,檢查塔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牢固性。檢查無誤后,方能繼續起吊.
22.起吊重物應綁扎牢固,保證平穩,對可能晃動的重物,應拴拉繩。不允許單點吊物。不準在起吊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標有綁扎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位置或記號綁扎,綁扎吊索與物件的夾角不準小于30度。
23.吊物時,長、短料應分開,小型物料應采用箱籠。
24.在雨雪天作業時,先進行試吊,證明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到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塔機露天作業。
25.每個工作日后,應對鋼絲繩所有可見部位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進行檢查。鋼絲繩表面磨損或腐蝕使其名義直徑減少7%時,或在規定的長度內斷絲根數達到以下標準時,應及時更換:
26.作業后,塔機吊鉤升至上限位,小車收進,操縱桿置于零位,切斷電源,關閉駕駛室門窗。軌道式塔機應開至軌道中部停放,并用夾軌鉗夾緊在軌道上。
27.作業中途休息時,不允許物件吊在空中。
四、塔機大修保養
1.塔機自購置之日起,使用滿3年,應進行一次大修保養,以后每2年進行一次大修保養。大修保養由生產廠家有關技術人員(工人)到現場協助使用單位進行全面的整機檢修保養(各運轉機構、液壓頂升裝置運作是否正常;各連接銷軸、孔磨損和動定滑輪、軸套磨損是否嚴重;鋼結構焊縫是否銹蝕開裂;標準節、前后臂是否銹蝕、變形等),對已失效零部件進行檢修、加固或更換,同時建立塔機大修保養臺帳。
2.塔機使用滿8年以上,重要部位的連接銷軸應予更換(包括前后大臂連接銷軸、前后拉桿連接銷軸、塔帽套架連接銷軸)。
五、塔機報廢
1.塔機自購置日起使用滿10年,使用單位應進行技術鑒定,對不能確保安全使用的,應予報廢處理。
2.塔機在正常使用期限內,如出現整體鋼結構銹蝕嚴重或塔身和前后大臂扭曲變形,應提前報廢。
3.已報廢的塔機不允許整體轉買他人,應予分割銷毀處理。
起重機管理制度 6
起重機械的使用管理規定
一、起重機機械日常檢查、維修制度
1、使用前日常檢查:由司機在每日使用前進行檢查,多班作業由交接班司機共同按規定的項目進行檢查。
2、經常性檢查:每月由維修保養單位的機械員同司機共同對起重機的'主要部位和潤保養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處理。
2、定期檢查:每年由起重機械安全責任人、專責人和維修保養單位的機械員共同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檢查內容:
(1)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2)安全保護裝置和儀器的可靠性;
(3)傳動機構、制動系統、液壓系統、電氣線路及電器元件;
(4)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接,
起重機管理制度 7
(一)一般規定
1、設備管理規定
按照《三門峽市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能》,在市行政區內建筑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和龍門架、外用電臺等施工升降機必須具有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核發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技術檔案及注冊編號。市建筑安全監督站按照起重機械設備生產廠家及產品型號,定期發布設備使用電機名錄及設備淘汰名錄,使用單位應依照名錄選擇生產廠家和選用相應型號設備。
2、安裝拆卸管理規定
①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必須由取得沈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裝拆資質證書,并在沈陽市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站登記的專業隊伍進行施工;外埠裝拆施工企業必須在沈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登記。
②安裝拆卸前必須到市建筑安全監督站辦理改制登記手續,提交《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告知書》、《三門峽市建筑機械起重設備技術檔案》裝拆施工企業資質證書、裝拆施工合同、裝拆作業人員崗位證書等原件等材料,經審查合格準許施工。安裝施工完畢應立即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經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持檢測合格報告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表》,辦理準用證方可使用。準用標志應固定在設備本體醒目位置。
3、從業人員
從事建筑機械起重設備安裝拆卸的指揮、作業人員及操作人員應體檢合格,無妨礙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必須經過市建筑安全監督站崗位教育培訓,取得崗位證書后方可從事相關作業。
(二)進場報驗
1、設備選用
施工現場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確定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凈化選購或租用設備。
①自購設備要求
購置設備時應查閱該設備是否具有中文使用說明書、設計文件、生產制造許可證、起重設備產品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維修上門等隨機文件,并對照沈陽市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名錄,確定是否為準用設備。
②租賃設備要求
租用設備應查驗出租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并查驗租用設備有無沈陽市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站頒發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技術檔案及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注冊編號。
2、進場驗收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項目經理應當組織施工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會同監理、銷售或出租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時應查驗設備相關隨機文件與實際是否相符;產品標牌等標志是否齊全,附屬設備、備件等專業工具與制造廠的裝箱是否相符。并按照關鍵嚴格標準和技術規范重點對設備裝配質量的可靠性、潤滑部位潤滑情況、連接部位緊固程度、安全防護裝置進行外觀質量檢查。
(三)安裝拆卸、安全技術要求
1、基礎施工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基礎應滿足設計和使用出廠使用說明要求,能可靠承受作用在其上的全部荷載;基礎周圍應修筑邊坡和排水設施,并應與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離。固定式塔式起重機基礎周邊有排水溝或抽水設備,5平方以內無積水,基礎與周邊無雜物,無特殊情況基礎表面應高出現場地面200毫米。
施工升降機基礎如無設計要求的,應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設計。卷揚機應安裝在堅實平整的位置上,遠離危險作業區,基座應平整牢固,周圍排水通暢,地錨設置可靠,并搭設工作棚。工作棚位置因保證操作人員能看清指揮人員和拖動或起吊的物件,可用5公分厚木板架設或采用兩層竹笆,上下竹笆層間距不小于600毫米;固定卷揚機的錨樁應牢固可靠,不得以樹木、電桿代替錨樁。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基礎應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礎圖、地耐力試驗報告、基礎所用材料復試單、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等隱蔽記錄及監理驗收手續等驗收記錄應立即立備檔備查。
2、安全拆卸施工
①安全拆卸施工前,裝拆單位技術負責人與施工現場技術負責人應編制施工技術方案,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后,由裝拆單位技術負責人向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作業時,裝拆單位和施工現場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監理工程師必須在現場監護。
②裝拆作業前應對下列項目進行檢查:
⑴基礎符合技術要求。
⑵對裝拆舍不得各機關、各部位、結構焊縫重要部位螺栓、銷軸、卷揚機構和鋼絲繩、吊聚集電氣設備、線路進行檢查。
⑶裝拆自升式塔機,應對頂升液壓系統的液壓缸和油管、頂升套架結構、導向輪、頂升撐腳等進行檢查。
⑷對裝拆人員使用的工具、安全帶、安全帽進行檢查,不合格的立即更換;
⑸檢查裝拆設備作業配備中的起重機、運輸汽車等輔助機械,確保狀態良好,技術性能滿足裝拆作業需要。
⑹裝拆現場電源、電壓、運輸道路、作業場地等具備作業條件。
⑺安全監督崗的設置和安全技術措施落實達到要求。
③裝拆作業應在白天進行。當遇大風、濃霧和雨雪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
④指揮人員應熟悉裝拆方案,遵守裝拆工藝和操作規程,使用明確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所有參加裝拆作業的人員應聽從指揮,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有錯誤時,應停止作業。
⑤裝拆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穿戴安全防護用品,高處作業應系好安全帶,熟悉并認真執行裝拆工藝和操作規程,發現異常情況和疑難問題及時向技術負責人反映。
⑥塔式起重機裝拆塔身起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升降作用過程,必須有專人指揮,專人照看電源,專人操作系統,專人裝拆螺栓。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平臺。操作室內只準一人操作,必須聽從指揮信號;
⑵升降應在白天進行,特殊情況需在夜間作業時,應有充分的照明。
⑶風力在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升降作業。在作業過程中突然風力達到4級以上時,必須立即停止,并應緊固上下塔身各連接螺栓。
⑷頂升前應預先放松電纜,其長度應大于頂升總高度,并應緊固好電纜圈峝。下降時應適當收緊電纜。
⑸升降時必須套好頂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標準節的間隙,并應按規定使塔身起重臂與平?臂處于平衡狀態,并將回轉機構制動住,當回轉臺與塔身標準節的最后一根螺栓(銷子)拆卸困難時,應將其對角方位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措施。不得以旋轉起重臂動作松動螺栓銷子。
⑹升降時,頂升撐腳就位后,應插上安全銷,方可繼續下一個動作。
⑺升降完畢后,各連接螺栓應按扭力緊固,液壓操作桿應回到中間位置,切斷液壓升降機的結構電源。
⑦塔式起重機附著錨固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塔式起重機附著的建筑物,其錨固點的受力強度應滿足起重機的設計要求。附著杠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間距和附著距離等,應按出廠使用說明書規定執行。有變動時,應另行設計;
⑵裝設附著框架和附著杠件,應采用經緯儀測量塔身垂直度,并應采用附著桿進行調整,在最高錨固點以下垂直度允許偏差為2/1000。
⑶在附著框架和附著桿件支座布設時附著桿傾斜度不得超過10度。
⑷附著框架設置在塔身標準節連接處,箍緊塔身,塔架對角處在無斜撐時應加固。
⑸塔身頂升接高到規定錨固間距時,應及時增設與建筑物的錨固裝置。塔身高出錨固裝置的自由端高度,應符合出廠要求。
⑹應經常檢查錨固裝置,發現松動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故障未排除,不得繼續作業。
⑺裝卸作業時,應隨著降落塔身的進程拆卸相應的錨固裝置,嚴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錨固裝置。
⑻遇到六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安裝拆卸錨固裝置;
⑼錨固裝置的安裝、拆卸、檢查和調整,均有專人負責,工作時應系安全帶和戴安全帽,并應遵守高處作業有關安全操作的規定。
⑧塔式起重機的任何部位和起吊物邊緣與架空線路變現的最小距離應符合安全規定;小于2米的或在作業半徑下方有架空線路的,應按要求搭設防護架。夜間施工有36伏彩泡。金屬結構及所有的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歐姆。按要求設置安全避雷裝置。移動塔機的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間距離不小于5米。固定塔機的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間距離不小于2米。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轉體上標以鮮明的色彩標志。
⑨施工升降機裝拆應按照規定和相應技術規范和規程進行。
⑴升降機導軌架安裝時,應用經緯儀對升降機的兩個方向進行測量校準,其垂直度允許偏差為其高度的5/10000。導軌架頂端自由高度、導軌架與附壁距離、導軌架與附壁距離、導軌架兩附壁連接點間距離和低附壁點高度不得超過出廠規定。
⑵在安裝拆卸時,嚴禁超過架設荷載量(即無配重時的荷載量)的規定。
⑶升降機周圍2.5米范圍內應設置穩固的防護欄桿,各樓層平臺通道應平整牢固,出入口應設防護欄桿和防護門。全行程四周不得有危害安全運行的障礙物。
⑷升降機安裝在建筑物內部井道之間時,應在全程范圍井壁四周搭設封閉屏障。裝設在陰暗處或夜班作業的升降機,應在全行程上裝設足夠的照明和明亮地樓層編號標志燈。
⑸升降機安裝后,應經現場技術負責人會同安裝技術負責人和監理工程師對基礎和附壁支架以及升降機架設安裝的質量、精度進行全面檢查,并按規定程序進行技術試驗(包括墜落試驗),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⑹裝拆作業前應檢查升降機與建筑物及腳手架的廉潔情況、架體有無其他牽扯物、臨時附墻架、纜風繩基地錨設置情況、低梁宇基礎連接情況。拆除纜風繩和附墻架前,應先設置臨時纜風繩或支撐,確保架體的自由高度符合規定要求,無規定的一般不大于兩個標準節(一般不大于8米)。拆除作業中嚴禁從高產向下拋擲物件。因故中斷作業時,應采取臨時穩固措施。
⑩設備安裝過程中,必須分階段進行技術檢驗。整機安裝完畢后,項目經理應組織安裝、監理單位進行驗收,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保證各機構動作正確、平穩、無異響,制動可靠,各安全裝置靈敏有效。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后,填寫檢驗記錄。
裝拆作業過程中,當遇天氣劇變、突然停電、機械故障等意外情況,短時間不能作業,必須使已裝拆的部位達到穩定狀態并固定牢固,經檢查穩定無隱患后,方可停止作業。
(四)作用安全技術要求
⑴現場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明顯部位貨機棚內要懸掛切實可靠的簡明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標牌。
⑵使用的設備要定期進行檢查和保養,以確保作業中的安全運行。設備使用的潤滑油(脂),應符合出場使用說明書所規定的種類和牌號,并應按時、按季、按質更換。
⑶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進入作業地點后,收購技術負責人應向操作人員進行施工任務和安全技術交底。操作人員在作業琴應對現場環境、架空電線、建筑物機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全方位的了解,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安全規則。
⑷項目經理應負責為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作業提供道路、水電、機棚或停機場地等必備的條件,并消除對機械作業有妨礙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間作業應設置足夠的照明。
⑸起重吊裝作業人員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以拒絕執行。操作室遠離地面時,地面及高空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絡進行指揮。
⑹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要求:
①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及有關規定,拒絕執行違反操作規程的各項指令,不得擅離職守,不得酒后操作。塔及駕駛員在工作中要按照塔機使用說明書及有安全操作規程作業,嚴格遵守十不吊。
②操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集中精力正確操作,注意機械工況,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機械交給其他無證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內或操作室內。
③操作人員要遵守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有關保養規定,認真及時做好各級安全保養工作,經常保持設備的完好狀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不得帶故障運轉。出現故障要及時上報,立即停車檢修,應先停車機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④實行多班作業的設備,應執行交接班制度,在工作班前應如實填寫設備工作日志和交接班記錄;接班人員經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工作。
⑤在工作中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長發束緊不得外漏,高處作業必須系安全帶。
⑺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照出廠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性能、承載能力的使用條件,正確操作,合理使用,嚴禁超載試驗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
⑻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上的各種安全使用防護裝置機檢測、指示、儀表、報警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應完好齊全,有缺損時及時修復。安全防護裝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機械設備不得使用。
⑼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作業區域,應設立警告標志及采取現場安全措施。
⑽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須冬期施工、在寒冷季節使用,使用單位應制訂寒冷季節安全技術措施。
⑾停用一個月或封存的機械,應認真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保養工作,并應采取預防風沙、雨林、水泡、銹蝕等措施。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集中停放的場所,應有專人看管,并應設置消防器材,設備周圍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⑿當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發生重大事故時,施工現場必須及時上報和組織搶救,保護現場,按照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落實及完善安全措施。
(五)、施工現場施工機具安全管理要求
1、鋼筋調直機
①料架、料槽應安裝平直,對準導向筒、調直筒和下切刀孔的中心線。
②用手轉動飛輪,檢查傳動機構和工作裝置,調整間隙,緊固螺栓,確認正常后,啟動空運轉,檢查軸承無異響,齒輪嚙合良好,待運轉正常后,才可作業。
③按調直鋼筋的直徑,選用適當的調直塊及傳動速度。經調試合格,才可送料。
④在調直塊未固定、防護罩未蓋好前不得送料。作業中嚴禁打開各部防護罩及調整間隙。
⑤當鋼筋送入后,手與輪必須保持一定距離,不得接近。
⑥送料前應將不直的料頭切去,導向筒前裝一根1m長的鋼管,鋼筋必須先穿過鋼管再送入調直前端的導孔內。
⑦作業后,應松開調直筒的調直塊并回到原來位置,同時預壓彈簧必須回位。
2、 鋼筋調直切斷機的'安全技術規程
①料架、料槽應安裝平直,對準導向筒、調直筒和下切刀孔的中心線。
②用手轉動飛輪,檢查傳動機構和工作裝置,調整間隙,緊固螺栓,確認正常后,啟動空運轉,檢查軸承無異響,齒輪嚙合良好,待運轉正常后,才可作業。
③按調直鋼筋的直徑,選用適當的調直塊及傳動速度。經調試合格,才可送料。
④在調直塊未固定、防護罩未蓋好前不得送料。作業中嚴禁打開各部防護罩及調整間隙。
⑤當鋼筋送入后,手與輪必須保持一定距離,不得接近。
⑥送料前應將不直的料頭切去,導向筒前裝一根1m長的鋼管,鋼筋必須先穿過鋼管再送入調直前端的導孔內。
⑦作業后,應松開調直筒的調直塊并回到原來位置,同時預壓彈簧必須回位。
3、鋼筋彎曲機
鋼筋彎曲機的安全技術規程
①工作臺和彎曲機臺面要保持水平,并準備好各種芯軸及工具。
②按加工鋼筋的直徑和彎曲半徑的要求裝好芯軸,成型軸、擋鐵軸或可變擋架,芯軸直徑應為鋼筋直徑的2.5倍。
③檢查芯軸、擋塊、轉盤應無損壞和裂紋,防護罩緊固可靠,經試運轉確認正常后,才可作業。
④作業時將鋼筋需彎的一頭插在轉盤固定銷的間隙內,另一端緊靠機身固定銷,并用手壓緊,檢查機身固定銷子確實安在擋住鋼筋的一側,才可開動。
⑤作業中,嚴禁更換芯軸、銷子和變換角度以及調速等作業,并不得加油或清掃。
⑥彎曲鋼筋時,嚴禁超過本機規定的鋼筋直徑、根數及機械轉速。
⑦彎曲高強度或低合金鋼筋時,應按機械銘牌規定換算最大限制直徑并調換相應的芯軸。
⑧嚴禁在彎曲鋼筋的作業半徑內和機身不設固定銷的一側站人,彎曲好的半成品應堆放整齊,彎鉤不得朝上。
⑨轉盤換向時,必須在停穩后進行。
4、電焊機
電焊、對焊機的安全操作規程
(1)現場使用的電焊機應設有可防雨、防潮、防曬的機棚,并備有消防用品。
(2)焊接時,焊接和配合人員必須采取防止觸電、高空墜落、瓦斯中毒和火災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3)嚴禁在運行中的壓力管道、裝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受力構件上進行焊接和切割。
(4)焊接鈾、鋁、鋅、錫、鉛等有色金屬時,必須在通風良好的地方進行,焊接人員應戴防毒面具或呼吸濾清器。
(5)高空焊接或切割時,必須掛好安全帶,焊件周圍和下方應采取防火措施并有專人監護。
(6)雨天不得露天電焊,在潮濕地帶作業時,操作人員應站在鋪有絕緣物品的地方并穿好絕緣鞋。
(7)焊鉗應與手把連接牢固,不得用胳膊夾持焊鉗。清除焊渣時,面部應避開被清焊縫。
(8)施焊現場的10m范圍內,不得堆放氧氣瓶、乙炔發生器、木材等易燃物。
(9)對焊機應安置室內,并有可靠的接地,如多臺對焊機并列安裝時,間距不得少于3m,并應分別接在不同相位的電網上,分別有各自的刀型開關。 -
(10)作業前,檢查對焊機的壓力機構應靈活,夾具應牢固,氣、液壓系統無泄漏,確認正常后,才可施焊。
(11)焊接前應根據所焊鋼筋截面,調整二次電壓,不得焊接超過對焊機規定直徑的鋼筋。
(12)斷路器的接觸點、電極應定期光磨,二次電路全部連接螺栓應定期緊固。冷卻水溫度不得超過40℃;排水量應根據溫度調節。
(13)焊接較長鋼筋時,應設置托架。配合搬運鋼筋的操作人員,在焊接時要注意防止火花燙傷。
(14)閃光區應設擋板,焊接時無關人員不得人內。
(15)冬季施工時,室內溫度應不得低于8℃,作業完畢后,應放盡機內冷卻水。
起重機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項目中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購置、安裝、拆卸、頂升、附著、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
第四條 公司質量安全部是起重機械設備的歸口管理部門;區域公司負責起重機械安拆方案審批,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項目管理部、項目部做好報驗工作;項目管理部、項目部負責自有起重機械選用,安拆方案編制、報驗、使用、維修保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 選用與進場
第五條 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根據工程項目的結構層次、高度跨度、現場條件等選用適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機械,優先選用種類、生產廠家、規格型號已在施工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起重機械。
第六條 選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具備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以及設備履歷書等隨機資料。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不得購置:
(一) 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的;
(二) 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
(三) 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 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的。
第八條 凡使用租賃起重機械的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首先對租賃單位進行調查評價,經評價合格后方可簽訂租賃協議,明確各自在起重機械租賃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賃使用:
(一)出租單位未能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告知備案的;
(二)無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和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
(三)屬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規定不準使用的;
(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的;
(五)經檢測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六)無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隨機文件的。
第九條 起重機械在進入施工場地前,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先與運輸方簽訂相關運輸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運輸方的選用參照公司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執行。
第十條 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于起重機械進場前將起重機械的使用項目、設備來源、規格型號、生產廠家、進場日期等相關情況報至區域公司備案。
第十一條 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檔案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使用維護及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
(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調試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定期檢驗、檢測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事故記錄等;
(三)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 國家明令淘汰的;
(二) 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
(三) 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 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第三章 安裝與檢測
第十三條 起重機械在安裝與拆卸前必須先行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過審批。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工地起重機械安裝的單位,必須具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資質規定進行相應的安裝業務。未取得安拆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不得從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業務。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進行安裝活動(包括起重機械在施工現場移位、頂升、附著、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條 從事起重機械安裝的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從事相應作業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條規定要求,且從事起重機械安裝作業的人員是本單位員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資質進行起重機械安裝活動。
第十八條 將起重機械安裝作業分包給外單位施工的,必須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條規定,并于安裝作業實施前與安裝單位簽訂分包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
安裝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在安裝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安裝作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九條 安裝單位在安裝前必須進行如下工作:
(一)審核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定期檢驗、檢測證明等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二)審核輔助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證明和使用說明書等文件齊全有效;
(三)根據建筑工程起重機械技術要求、施工現場作業環境、設備狀況以及輔助起重機械條件和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專項安裝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并向安裝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
(四)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重要受力結構、零部件及輔助起重機械進行檢查驗收,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五)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及作業現場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影響安裝活動的隱患應及時排除。
第二十條 安裝單位在安裝作業中,應嚴格執行設備的安裝、拆卸工藝,安裝、拆卸工序的崗位應定人定責,應進行安全作業技術交底,由安裝負責人監督實施、統一指揮。安裝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
第二十一條 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檢驗和調試,尤其要對起重機械的限位、保險等安全裝置進行檢測把關,形成自檢記錄。經檢驗合格后的起重機械應達到安全使用標準。
第二十二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后,各方(包括安裝、租賃、使用、工程總承包等)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安裝、使用和租賃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報驗。
第二十三條 安裝單位必須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工程檔案,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輔助起重設備、檢測儀器、機具檔案資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自檢資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專項安裝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由安裝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租賃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工程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
第二十五條 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在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按照施工當地檢測部門有關要求整理相關資料并報檢。經過有權部門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使用與維修
第二十六條 項目部應當嚴格執行本制度和有關建筑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條 起重機械司機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并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八條 項目部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不同季節、氣象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在施工現場對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臺起重機械交叉作業時,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
項目部應當在設備活動范圍內(設備移動、臂架端部)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 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應當安排專職起重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 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必須做好交接班記錄、安全技術交底、日常檢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關工作,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基礎設施控制程序》執行。
第三十一條 項目部應當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和定期、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起重設備的穩定性、鋼絲繩、鋼結構及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的有效性等。維修保養人員應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及時形成維修保養、定期檢查記錄等,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作業指導書》中《常用建筑機械設備技術保養和大中修理內容及要求》執行,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常的維修保養;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驗檢查;
(三)對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保養、校驗、檢修。
第三十二條 對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除進行日常性和專項檢查外,還應定期進行檢查,并形成記錄,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存在問題和事故隱患,項目部必須按照“三定”要求落實整改、復查,切實消除隱患。
公司每年、區域公司每季度、項目管理部每月、項目部每旬至少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三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設備管理員,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恢復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 項目部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管理人員。
設備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項目部應當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設備使用和安全作業基本知識的培訓,作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設備使用技能和安全作業知識。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檢查或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六條 按照公司管理體系程序文件《基礎設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時逐級上報相關機械設備管理資料。
第三十七條 項目部應當制定起重機械事故的應急預案,建立有效的應急機制。
第三十九條 建筑工地起重機械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質量安全部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自總經理批準發布之日起執行
起重機管理制度 9
起重吊運方面的法規是進行起重吊運管理和保證安全作業的依據。現行的國家標準,主要有《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85)、《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gb6720-86)、《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85)等。
(一)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為加強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管理,減少與防止起重傷害事故,原勞動人事部于1985年6月組織制定了國家標準《起重機械安全規程》。這個規程對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檢驗、報廢和安全使用與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做了最基本的規定。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中規定,起重機械應配備相應的安全保護裝置,包括超載限制器、力矩限制器、上升極限位置限制器、下降極限位置限制、運行極限位置限制器、偏斜調整和顯示裝置、幅度指示器、聯鎖保護裝置、水平儀、防止臂后傾裝置、極限力矩限制裝置、緩沖器、夾軌鉗或錨定裝置、風速風級報警器、支腿回縮定位裝置、回轉定位裝置、登機信號按鈕、防傾翻安全鉤、檢修用吊籠、掃軌板和支承架、軌道端部止擋、導電滑線防護板、倒退報警裝置、暴露的活動零部件防護罩、電氣設備防雨罩等25種。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要求起重機械上的電氣設備,必須保證傳動性和控制性能準確可靠,在緊急情況下切斷電源安全停車;電氣設備上應設置主隔離開關、緊急斷電開關、短路保護、失壓保護、零位保護、失磁保護、過電流保護、超速保護和接地保護等9種保護裝置。
起重機械的管理,主要指制造和使用兩個方面。起重機制造廠有一定的技術能力,保證產品技不低于行業通用的技術條件水平;自制和改造起重機,或非定點生產廠生產起重機,必須具有相當于起重機定點生產廠的技術水平,而且要有設計文件或改造方案,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生產。對產品質量不穩定、出廠的`產品經常造成事故的制造廠,有關部門應要求整頓,問題嚴重的應責令停產。
在用起重機械的管理,應由企業總工程師或廠礦長(經理)組織制定使用管理制度,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在用起重機械應由勞動行政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配合《起重機械安全規程》使用的標準,主要有《起重機設計規范》(gb3811—83)、《通用橋式起重機技術條件》(jb1036-82)、《汽車起重機與輪胎起重機試驗規范》(gb6068-85)、《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85)、《建筑塔式起重機性能試驗及驗收規范》( gb5031—85)和《電梯技術條件》(jb816-74)等。
(二)起重機械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
為加強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管理,《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中對起重機司機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做了規定。培訓由省、市勞動行政部門或其指定單位進行,也可以由專業學校進行。培訓時間不少于6個月。培訓期滿后,由勞動行政部門或其指定單位進行考核,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合格后,再進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后,須在實際操作的起重機上實習1~3個月,確認操作熟練者,由省、市勞動行政部門核發本機工種操作證,方準獨立操作。取得操作證的司機,由考核發證部門或其指定單位每兩年復審一次。
(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對起重機司機與其他作業人員的聯系作了規定,統一了各地區、各行業的指揮信號。該標準還明確規定了起重吊運指揮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能進行指揮。
起重機管理制度 10
一、應將吊鉤升至接近上極限位置的`高度,不準吊掛吊具、吊物;
二、所有工作控制鍵應回原位,將緊急開關斷開,拉下保護柜刀閘,關閉操作門后下車;
三、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大、小車特別是大車,應采取措施固緊牢靠,開到有避雨裝置的方位,防風防雨;
四、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操作本上,便于維護及檢查。
起重機管理制度 11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起重機械、工器具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起重機械、工器具的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原勞動部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
原水利電力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原浙江省勞動廳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實施細則
浙江省電力公司起重安全工器具管理標準
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5082-8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3管理職能
設備管理部是起重機械和起重工器具管理的歸口部門,設備維護部、燃料部是起重機械和起重工器具的維護部門,安全監察部負責起重機械和起重工器具安全使用的監督管理,總經理工作部負責起重機械和起重工器具操作人員的培訓、取證等管理。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職責
4.1.1起重作業安全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建立和健全公司、部門、班組三級管理網絡。
4.1.2設備管理部、設備維護部、燃料部等部門是起重機具、起重作業管理的職能部門。
4.1.3起重人員和起重機具所在部門,應由分管生產的領導或安全員管理起重安全工作。
4.1.4起重機具所在班組或保管部門,應專人負責起重機具的管理、維護、檢查和試驗。
4.1.5各級安全生產專(兼)職人員應對起重機具的管理和現場起重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實施全過程監督。
4.1.6起重作業人員和起重機具的所在部門應建立和健全起重安全管理制度和臺帳,做到一物一卡,設備落實到人。見資料性附錄a。
4.1.7起重機械必須具有操作規程。
4.1.8公司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工程師助理)職責
4.1.8.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起重工作的法規、政策,組織制訂并審批公司有關起重工作的重要規章制度。
4.1.8.2組織指揮公司重大或重要設備的起重工作,落實起重工作的安全措施。
4.1.8.3批準公司起重人員技術培訓、起重設備配置計劃。
4.1.8.4組織起重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4.1.8.5批準重大起重作業方案。
4.1.9設備管理部職責
4.1.9.1負責解決起重作業和起重機械的重大技術問題;編制重大或復雜的起重作業技術方案;編制及批準一般設備起重作業的技術方案。
4.1.9.2審核起重機械的檢修操作規程。
4.1.9.3負責起重機械大修計劃的安排與落實。
4.1.9.4協助總經理工作部做好起重工的技術培訓和考核工作。
4.1.9.5負責起重機械的選型、技術改造、驗收、資產和報廢等管理及技術資料的歸檔工作。
4.1.9.6負責起重作業事故的技術調查分析。
4.1.10安全監察部職責
4.1.10.1對起重作業現場、設備運行狀況、安全措施和防護裝置落實情況、設備重大缺陷和隱患及人員技術狀況等進行監督。
4.1.10.2對起重工培訓、持有效證件上崗、執行規程、制度等進行監督檢查。
4.1.10.3參加重大或復雜起重作業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及現場監督。
4.1.10.4對起重機具的管理制度、規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1.10.5負責起重作業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并按規定做好事故的分析、統計、上報工作。
4.1.10.6負責起重機械的取證、定期檢驗復證工作。
4.1.10.7參與起重機械設備、機具的驗收。
4.1.11總經理工作部職責
4.1.11.1負責起重工的培訓、取證、復證工作,建立起重工的培訓檔案,并負責證書管理。
4.1.11.2負責起重新設備、新技術的委托培訓工作。
4.1.11.3負責起重崗位的定員、定編工作,對起重崗位的勞動組織的合理性負責。
4.1.12設備維護部、燃料部職責
4.1.12.1貫徹國家和上級有關起重機械設備管理的法規、政策、制度,組織制訂本部門起重工作的管理辦法,落實責任制。
4.1.12.2編制起重機械的配置計劃,參與起重機械的驗收。
4.1.12.3參與重大起重作業安全技術方案的編制工作。
4.1.12.4組織、安排本部門起重人員技術培訓。
4.1.12.5負責本部門起重機具的技術管理及起重機械的建帳、建卡和保管工作。
4.1.12.6審核批準班組的起重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4.1.12.7落實起重機具的維修、定期檢查和試驗工作。
4.1.12.8負責檢查本部門的起重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4.1.13班組職責
4.1.13.1執行起重作業的規章、標準。
4.1.13.2完成起重工器具的檢查和維護工作。
4.1.13.3參與一般起重作業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并貫徹執行;切實做好現場起重作業的安全操作。
4.1.13.4提出起重工器具的增補、報廢和驗收意見。
4.1.13.5負責班組起重機具的領用、建帳、保管。
4.1.14現場起重作業負責人,應按現場安全規定履行相應的安全職責。
4.2起重安全技術培訓
4.2.1總經理工作部建立起重人員的培訓考試、考核登記、取證等檔案,列入職工安全業績考核內容。
4.2.2起重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業技術培訓、安全規程和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取得合格上崗證后,方可獨立操作。每二年審驗一次。
4.2.3起重機司機應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識。
4.2.3.1力學基本知識;起重機電氣、液壓和原動機基本知識;起重機的名稱、規格、構造、性能和工作原理;起重機主要部件的安全技術要求及易損件的報廢標準;起重鋼絲繩的安全負荷及使用、保養和報廢標準。見資料性附錄b。
4.2.3.2起重機安全裝置、制動裝置和操縱系統的構造、工作原理及調整方法。
4.2.3.2.1起重機一般維護保養知識;正確判斷起重機的常見故障;起重機安全操作技術,常見起重事故及防范措施。
4.2.3.2.2了解檢修工作范圍之內的設備構造及其安全起吊注意事項;起重吊運指揮信號和有關安全標志。
4.2.3.2.3掌握《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了解電氣、登高、防火等方面的安全常識。見規范性附錄c。
4.2.4起重作業人員應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識。
4.2.4.1力學基本知識和物體重量的計算方法;起重機械分類、基本構造、性能及其安全裝置。
4.2.4.2起重吊點的選擇和吊裝物體的綁扎;了解設備構造及熟知安全起吊注意事項。
4.2.4.3常用起重工器具的正確使用及常見故障排除;鋼絲繩的安全負荷及使用、保養和報廢標準。
4.2.4.4起重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常見起重事故及其防范措施;熟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4.2.4.5具有一般電氣、登高、防火及救護等安全常識。
4.2.4.6一般起重作業方案的編制。
4.2.5起重人員每年應進行起重基本技能和知識、起重機具使用方法、起重機械基本結構、一般故障排除、安全規程等基本技能、知識的培訓。
4.3起重作業的分類和管理
4.3.1起重作業的等級分類
4.3.1.1一類起重作業主要指企業內大型設備的起重吊裝工作和比較復雜的起重作業,它具體包括:大型主設備的吊裝工作,如發電機、主變壓器、汽輪機、除氧器、鍋爐汽鼓、汽輪機解體時汽缸、轉子的吊裝,抽、穿發電機轉子,主變吊罩等作業;特殊情況下的設備吊裝工作。
4.3.1.2二類起重作業包括:主要輔助設備的吊裝工作,如10t及以上電動機、風機、水泵吊裝,抽、穿重量在5t及以上的風機、電機等轉子,高壓廠變吊罩和更換,磨煤機的解體吊裝等作業;人工搬運物體重量在5t及以上。
4.3.1.3三類起重作業包括:人工搬運物體重量在5t以下;重量在1t及以下但起重機械是專業司機操作的吊裝作業;臨時指定的需專職起重工完成的作業任務。
4.3.1.4四類起重作業:主要指重量在1t及以下。
4.3.1.5一、二類起重作業由具有操作證的起重工進行,工作負責人必須是起重指揮人員;三、四類起重作業可以由具有一般起重知識的中級工及以上檢修人員完成。
4.3.2起重作業的管理
4.3.2.1公司實行《起重作業聯系單》、《起重作業指導書》和《起重作業任務單》制度,見資料性附錄d、附錄e、附錄f。
4.3.2.2不配起重人員的.部門(班組)憑《起重作業聯系單》委托有起重作業人員的部門(班組)完成起重任務。起重班組的主管部門接到《起重作業聯系單》后布置起重任務,起重班組根據聯系單內容編制《起重作業指導書》和《起重作業任務單》。
4.3.2.3《起重作業指導書》主要用于第一類起重作業,內容以記錄起重作業技術、安全措施方案為主(被吊設備的數量和重量、使用的設備和工具設備的堆放位置、吊裝程序、起吊方案(吊裝圖)、平面布置圖等),由部門技術人員會同起重班組的工作負責人編制,起重班組的班組長或技術員負責辦理審批手續。《起重作業指導書》必須在起重作業開始前一天編制、審批完畢。
4.3.2.4《起重作業任務單》主要用于起重班組長分配工作任務,班組長分配工作任務時應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一、二類起重作業都必須填寫。一類起重作業的內容按已經批準的《起重作業指導書》的相關內容填寫,二類起重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班組長或技術員負責編制填寫。
4.3.2.5一類起重作業必須經公司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批準,二類起重作業由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三類起重作業由部門技術人員批準,四類起重作業由班組長批準。
4.3.2.6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按照《起重作業指導書》、《起重作業任務單》的內容完成工作。如果工作過程中要改變作業方案,應重新編制《起重作業指導書》和重新填寫《起重作業任務單》。
4.3.2.7搶修時的起重作業工作,應全面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現場作業負責人,并在搶修任務完成后,補辦有關手續。
4.3.2.8《起重作業聯系單》、《起重作業指導書》和《起重作業任務單》操作流程如下:
3.3起重作業的安全措施
4.3.3.1起重作業前,由工作負責人按《起重作業任務單》的要求,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的詳細交底,使每個作業人員都清楚。
4.3.3.2工作前,按有關規定程序對起重機具進行檢查,起重機具必須符合起重作業的安全要求。
4.3.3.3起重作業現場布置合理,各種起重機具安裝位置適當,各類起重工器具配置合理,符合起吊噸位及起吊角度的安全要求。
4.3.3.4起重機安放平穩,工作前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液壓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在高壓設備附近的作業機械外殼應可靠接地。
4.3.3.5現場作業應統一指揮,統一信號、統一口令。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清司機和負載時,必須增設中間人員傳遞信號。
4.3.3.6起重機械的操作者,必須經專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起重機械應按制造說明書和銘牌規定使用,固定式起重機械應隨機設安全操作牌。
4.3.4起重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檢查和監察
4.3.4.1管理人員的現場安全管理和檢查
4.3.4.1.1公司有關領導、設備管理部,施工作業部門負責人和有關技術人員應到一類起重作業現場指揮和協調工作;二類起重作業,部門負責、項目經理和技術人員應到現場。
4.3.4.1.2起重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的重點:起重作業現場是否按制定的作業方案進行逐項落實;作業方法是否同作業方案相一致;各項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是否得到良好落實;各項起重作業的安全組織措施和起重機具的使用是否符合4.3.3款規定要求等。
4.3.4.2安監人員現場安全監督
4.3.4.2.1公司安全監察部、作業部門安監人員必須到一類起重作業現場;二類起重作業、比較重要和復雜的起重作業時,作業部門安監人員必須到現場。
4.3.4.2.2起重現場安全監督的主要內容有:現場起重作業的安全技術和組織措施是否落實,一類起重作業、重大和復雜的起重作業是否有經批準的《起重作業指導書》等;發現工作人員違章作業或違章使用起重機具等應立即制止,必要時停止其作業。
4.4起重機具的管理
4.4.1起重機具分類
4.4.1.1一類起重機械:各類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電動葫蘆、汽車吊、卷揚機以及其它動力起重機械等,簡稱起重機械。
4.4.1.2二類起重工器具:起重繩索、手拉葫蘆、卸卡、吊環、千斤頂、滑車以及自制起重專用工具等,又稱起重輔助工具。
4.4.2起重機具的管理原則
4.4.2.1起重機具管理,原則上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或遵照公司設備管理職責劃分規定執行。
4.4.2.2使用部門應把起重機具的安全管理工作納入設備考核范圍,并建立起重機具的安全技術檔案,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設備缺陷管理制度。
4.4.3起重機具的使用與管理
4.4.3.1起重機械的使用部門應逐臺建立設備臺帳,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試驗,同時報公司設備管理部存檔。
4.4.3.2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臺帳應包括:設備出廠技術文件(復印件)、裝拆、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試驗記錄;安全技術監督試驗報告;設備缺陷和不安全情況記錄;設備定級臺帳。
4.4.3.3起重工器具的保管
4.4.3.3.1起重工器具所在部門和班組應落實責任人負責保管。
4.4.3.3.2起重工器具管理人員負責建立起重工器具編號、登記臺帳,包括檢查試驗記錄和損壞更換等。
4.4.3.3.3起重工器具應實行定置管理,不同規格、不同型號的不得混放。
4.4.3.3.4起重工器具應根據情況掛上銘牌,注明規格型號,以便使用。
4.4.3.3.5要建立起重工器具維修保養、保管和定期檢查制度,未經檢查合格的各類工器具嚴禁使用。
4.4.3.3.6禁止將報廢的工器具與完好工器具堆放一起。
4.4.3.3.7起重工器具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機械強度試驗。
4.4.3.4起重工器具的使用
4.4.3.4.1非本班組起重機械的使用應由使用班組提出申請,經該設備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
4.4.3.4.2起重工具的使用應履行領用手續,由工作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起重工器具的領用清單,經班組長審核后向工器具保管員領用。
4.4.3.4.3任何起重機具不得私自出借。如確需外借時,必須經設備管理部領導批準。
4.4.3.5起重機械的安裝與維修
4.4.3.5.1所委托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必須是取得安裝(修理)安全認可證的單位。安全監察部負責對安裝修理單位資格進行審查。
4.4.3.5.2部門自行安裝、修理橋式、門式起重機和汽車吊,應將編制的施工方案和質量保證措施,報公司設備管理部審核,經地方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同意后,方可施工。
4.4.3.5.3橋式、門式起重機和汽車吊安裝、大修后,由公司設備管理部組織檢驗,合格后由安全監察部申請地方監察機構檢驗,檢驗合格頒發起重機械準用證后,才能交付使用。
4.4.3.5.4檢修后的起重機械質量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要求,同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維修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結構件需焊時,所用的材料、焊條等應符合原結構的要求,焊接工藝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起重工器具大修后,由公司設備管理部、安全監察部、使用部門按照相關標準組織驗收。
4.4.3.5.5起重機械維修時,應做好下述安全措施:將起重機移至不影響其它起重機工作的位置,對因條件限制不能做到時應有可靠的保護措施或設置監護人員;將所有的控制器置于零位;切斷主電源、加鎖并懸掛標示牌,標示牌應置于醒目位置;起重機處于工作狀態時,不應進行保養、維護及人工潤滑。
4.4.3.6起重工器具維修
4.4.3.6.1維護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另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4.4.3.6.2結構件需焊補時,所用的材料、焊條等應符合原結構件的要求,焊接工藝和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4.4.3.7起重機械必須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頒發準用證后才能投入使用。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一般為二年,大修后起重機必須檢驗而不受規定檢驗周期的限制。
4.4.4起重機具的檢查和試驗
4.4.4.1起重機械的檢查
4.4.4.1.1作業前的例行檢查。每日作業前(或使用前)必須對機械設備進行檢查。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的安全性能,鋼絲繩、吊索吊具的安全狀況等,若有異常或損傷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禁止使用變形、破損、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機械設備。有牙口、刃口及轉動部分的機具,應裝保護罩或遮欄;轉動部分應保持潤滑。機械設備的各種監測儀表,以及安全閥、閉鎖機構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起重機械作業前的檢查工作由操作人員進行,現場作業負責人和現場安全員監督檢查,并列入站班會的檢查內容。
4.4.4.1.2月度檢查。月度檢查應根據工作繁重、環境惡劣的程度,確定檢查周期,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一般應包括: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無異常情況;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起重機械月度檢查由設備管理部組織檢查并記錄。
4.4.4.1.3年度檢查。年度進行全面檢查,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于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停用一年以上起重機械,或發生過重大設備事故經修復后的起重機械,或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受九級以上的風力后,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4.4.4.1.4年、月檢查情況要記入設備臺帳,并與其產品說明書、數據等有關技術資料一并歸檔。
4.4.4.1.5起重機械的年度檢查工作由使用部門組織,結合定期試驗進行。應建立和健全關于起重機械設備的登記維護保養、定期檢驗制度,根據使用情況,規定一年或二年作一次技術檢驗。并對起重機械作靜、動負荷試驗。檢查、試驗結果報公司設備管理部審核、存檔。
4.4.4.2起重工器具的檢查由起重工器具所屬班組長和保管員負責進行,每月一次,檢查結果報部門領導審核。使用部門應按資料性附錄g的規定,制訂起重工器具的定期檢查表。起重工器具的檢查內容和質量標準見資料性附錄h。
4.4.4.3起重機械的試驗
4.4.4.3.1起重機械試驗由設備管理部制訂試驗計劃,經公司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批準,按資料性附錄g的規定進行。
4.4.4.3.2下列情況,應按有關起重機械試驗標準進行試驗:正常工作的,每二年進行一次;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在交付使用前;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經過暴風、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或機械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損害的起重機械。
4.4.4.4起重工器具的試驗由使用部門負責組織。下列情況,應按有關試驗標準試驗:正常使用的起重工器具,每年一次;經過修理、改造過的工器具,在交付使用前;長期存放超過一年以上的工器具,在重新使用前;抽樣試驗發現不合格的,應進行全部試驗。
4.4.4.5起重機具的定期試驗和鑒定由公司安全監察部聯系委托。
4.4.5起重機具購置與報廢
4.4.5.1起重機械的購置
4.4.5.1.1購置起重機械,使用部門應根據生產的實際需要,提出購置計劃,經設備管理部審核同意,報公司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批準。
4.4.5.1.2大型起重機械的選型原則:必須符合公司發展規劃,遵照技術先進、工程適用、安全可靠、經濟耐用、服務周到;嚴禁選購無國家認證資質的企業產品;嚴禁選購未經國家有關部門鑒定、檢驗的產品;嚴禁選購無出廠合格證和無安全技術監督合格證的產品;不宜選購無良好售后服務的產品;不宜選購說明書內容不完整、不全面的產品。
4.4.5.2起重機械出廠資料應包括:原材料自檢資料;金屬結構安全技術要求;電氣、液壓及控制系統安全技術要求;頂升機構安全技術要求;安全防護裝置及主要零件安全技術要求;運行試驗和載荷試驗資料(無法在制造廠進行的可在安裝現場進行)。
4.4.5.3選購的起重工器具應檢驗合格,生產廠家應具備“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技術監督合格證),起重工器具應有必要的產品鑒定證書,并經抽樣試驗合格。
4.4.5.4起重機械的報廢。下列起重機械應予報廢:主要結構、主要部件磨損嚴重或損壞,再經大修其性能已達不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的;技術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修理費用高的;國家規定淘汰的;非標準專用設備,因任務變更,公司已不適用的。
4.4.5.5起重工器具的報廢。下列起重工器具應予報廢:試驗不合格且不能修復的;結構、主要部件損壞,經維修后,技術性能達不到使用要求的;修理費用高,在經濟上不如更換合算的;國家規定淘汰的。
4.4.5.6起重機具的報廢按公司固定資產管理標準的規定辦理,不屬于固定資產的按公司低值易耗品管理標準辦理。
5檢查與考核
5.1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由公司分管領導和設備管理部、安全監察部組織檢查與考核。
5.2按《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考核標準》進行檢查與考核。
起重機管理制度 12
1 目的
1.1小型機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的正確選擇、維護與使用,是保證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防止人身傷亡事故發生的重要手段之一。為了確保小型機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使用安全,依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原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明確了各類維護維修、安全工器具的購置、配備、保管、檢查試驗和報廢全過程中的主要環節。
1.3 本規定自批準之日起執行。
1.4 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總監負責解釋。
1.5 本規定與上級相關規定有抵觸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與本項目部范圍內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3.編制依據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
《電力建設安全維護維修管理規定》
4.定義
4.1.小型機械是指維護維修班組獨立使用的除維護維修設備以外的維護維修機械。小型機械如:坡口機、套絲機、往復鋸、彎管機、切割機、太鉆、砂輪機等。
4.2.小型機具是指價值在2000元以下,能獨立發揮作用的需動力或無需動力的機器、工具。如電動工具、風動工具。
4.3.起重作業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繩索、索具、吊帶、吊具起重鉗、卸扣、吊溝、吊環、鋼絲繩夾、起重滑車、各種倒鏈(平拉葫蘆、千斤頂等。
4.4安全工器具
4.4.1絕緣工器具:是指在生產活動中防止人身觸電的各類工具,如:高壓驗電器、絕緣棒(地線操作棒)、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夾鉗、絕緣膠墊等。
4.4.2 防護工器具:是指在生產活動中防止發生人身意外傷害的各類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護目眼鏡、防毒面具、接地線等。
4.4.3 安全標志工具:是指為規范人在生產活動中的行為,設置在生產現場的各類警告牌、警示牌、提示牌、遮攔網等。
5.職責
5.1.按公司計劃統一采購、管理和大修;由項目負責使用和管理,保證小型機械的性能完好,各項目負責使用、維護、修理、檢查、安全人員監督指導。
5.2.價值在2000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業工器具、吊具由公司綜合部統一采購、管理或發放。
5.3.小型機械由綜合部供應,安全員負責進行檢查,驗收、報廢工作,必要時邀請同級技術、質檢人員參加驗收。
5.4.安全總監負責對小型機械工器具、吊具生產廠家、供應商的選擇、評審和監督檢查工作。
5.5.1公司安全總監是安全工器具主要管理人員,其主要職責:
5.5.1.1負責年度安全工器具購置計劃的'審查編制;
5.5.1.2負責安全工器具購置的選型;
5.5.1.3組織安全工器具的定期預防性試驗和新購進安全工器具的驗收試驗;
5.5.1.4組織對安全工器具的報廢鑒定。
5.5.2 各項目兼職安全員是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負責人,其主要職責:
5.5.2.1 編制項目年度安全工器具購置計劃;
5.5.2.2 組織項目安全工器具定期預防性試驗;
5.5.3.3 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臺帳;
5.5.3.4 定期檢查班組安全工器具保管存放情況;
5.5.3.5 每季度組織一次對本單位安全工器具的檢查。
5.5.3 班組是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單位,其主要職責:
5.5.3.1 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庫房,按定置要求擺放整齊;
5.5.3.2 每月定期對安全工器具進行檢查,確保安全工器具完好;
5.5.3.3 建立安全工器具定期檢查和預防性試驗臺帳;
5.5.3.4 對個人保管的安全工器具督促其管好、用好。
6.采購要求
6.1.物資供應部門必在國家定點正規生產廠家單位或信譽較好的供應商采購,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合格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價格以上有限考慮。
6.2.起重作業工器具的采購必須是經公司有關避免確定的廠家。
6.3 安全工器具的購置管理
6.3.1 各單位按配備標準或實際需要,按公司《兩措管理辦法》編制年度安全工器具補充或需用計劃,于每年7月底前報公司安全總監。
6.3.2 安全總監對各各個項目計劃進行審核、匯總,列入年度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6.3.3 安全總監按公司批準的年度安措計劃,交綜合部按計劃采購或委托項目采購后,由各項目辦理領料手續領回下發使用。
6.3.4購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須具有以下證件:
6.3.4.1 安全生產許可證;
6.3.4.2 產品合格證;
6.3.4.3 安全鑒定證;
6.3.4.4 產品說明書;
6.3.4.5 檢測試驗報告。
6.3.5 如需自行組裝、安裝所購置的配件、材料,也必須具有上述證件。
6.3.6 新購置的安全工器具,由安全員組織驗收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7.使用要求
7.1.機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夠熟悉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
7.2.機具的轉動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銳部分應裝設防護罩或遮攔,轉動部分應保持潤滑。
7.3.機具的電壓表、電流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監測儀表,以及制動器、限制器、安全閥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凡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或已損壞的應停用,安全防護裝置恢復完善后方可使用。
7.4.機具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嚴禁使用已變形、已損壞、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機具。
7.5.機具應按其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定使用。必須超銘牌使用時,應經核算,采取措施并經試驗確認安全可靠,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使用。
7.6.電動工具必須接地良好,并安裝漏電保護器。
7.7.機械操作人呀,在機械運轉中,不得打鬧、閑談、吃零食,不得酒后開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隨時注意和檢查機械各部件的運轉情況,發現異常現象及時停機處理。如發現機械存在影響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時,應了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拖延不報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應讀儀事故發生負責任;有關部門街道報告后妥善處理,否則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7.8.每臺小型機械、工器具應在醒目位置貼掛簡明了的安全操作規程,說明主要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項以及負責人姓名。
7.9.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
7.9.1.一般鋼絲繩應符合gb1102的規定并須有產品檢驗合格證。
7.9.2.鋼絲繩應防止打結或扭曲;切斷鋼絲繩說應采取防止繩股散開的措施;鋼絲繩應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潤滑劑應符合該繩的要求并不影響外觀檢查;鋼絲繩每年應浸油一次。
7.9.3.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應按規程、規定連接。
7.9.4.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其許用應力不得大于0.98kn/cm2。用做綁扎繩時,敘許用應力應減低50%。
7.9.5.卸扣的使用不得橫向受力,卸扣的銷子不得扣在活動性較大的索具內。不得使卸扣處于吊件的轉角處,必要時應加襯墊并使用加大規格的卸扣。
7.10.滑車
7.10.1.滑車應按銘牌規定的允許的載荷使用。如無銘牌、則應經計算和試驗后方可使用。
7.10.2.滑車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如發現吊鉤磨損達到原尺寸的10%,槽底磨損過3mm以上,以及有裂紋、輪緣破損等情況者,不得使用。
7.10.3.在受力方向變化較大的場合和高處作業中,應采取吊環式滑車;如采用吊鉤式滑車,必須對吊鉤采取保險措施。
7.10.4.使用開門式滑車時,必須將開門的鉤環鎖緊。
7.11安全工器具使用要求
7.11.1 絕緣操作桿:檢查表面有無裂紋、脫漆;接頭是否牢固;握手標志清晰;不超試驗周期。
7.11.2 絕緣手套:檢查有無粘黏、漏氣現象;不超試驗周期。
7.11.3 絕緣靴:檢查靴底有無裂紋;不超試驗周期。
7.11.4安全帽:檢查帽襯與帽殼間距大于3cm;帽殼無裂紋;系帶調節靈活。
7.11.5 安全帶:檢查組件完整無裂紋;鉚釘無偏移;織帶無裂紋;不超試驗周期。
7.11.6 驗電器:檢查與絕緣操作桿連接牢固;電池有效;聲光清晰。
7.11.7 接地線:檢查塑料護套完好;無斷股;各部連接牢固,螺栓緊固。
7.11.8 圍欄網:檢查網繩無斷裂;警告標志(止步,高壓危險)完整。
8.檢查維護、實驗及保管
8.1.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吊具應有專人進行檢查、維護、試驗、并應隨機掛貼安全操作牌。
8.2.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定期進維護保養和簽定。修復后的機具應經試轉簽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8.3.維修、調整必須在停機后進行。
8.4.待修與完好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必須存在干燥、無害氣體和腐蝕性化學品場所并用標簽或色標加以區別。
8.5 安全工器具的預防性試驗
8.5.1 安全工器具的預防性試驗按《安規》及原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規定執行。各類常見工器具的試驗項目、周期和要求見附表一、二、三、四、五、六。
8.5.2 若工頻耐壓試驗中試驗變壓器的電壓等級達不到試驗的要求,可分段進行試驗,最多可分為4段。分段試驗電壓為整體試驗電壓除以分段數,再乘以1.2倍的分段系數。
8.6 預防性試驗工作的安排
8.6.1 絕緣桿、驗電器、絕緣手套、絕緣鞋由各單位委托變電工程公司做試驗。
8.6.2 安全帶(繩)、梯子,各單位自行按周期組織進行試驗。
8.6.3 安全工器具試驗合格后,試驗人員應出具試驗報告,并在工器具上粘貼不干膠制成的“試驗合格證”。
8.6.4 各單位安全工器具管理負責人應將每次試驗結果登錄在臺帳內,并保存好試驗報告。
8.7安全工器具的保管
8.7.1 安全工器具應統一存放在工具房(工具柜)內,房內應保持干燥、通風良好。安全工器具不得與其它工具、材料混放。
8.7.2 絕緣桿一般應垂直放置。水平放置時,支撐點間距不宜過大,以免操作桿變形彎曲。
8.7.3 絕緣靴、絕緣手套應放置在避光的工具柜內,上面不得堆壓任何物品。手套應套放在支架上,水平放置時,手套內應涂以滑石粉,以防粘黏。
8.7.4 所有安全工器具應按定置要求存放,對號入座。
8.7.5 工器具應有統一分類編號,編號原則為單位代碼—保管使用的班組站代碼—工具名稱簡稱—順序號。
8.7.6個人保管的安全帽、安全帶等工器具,應有固定的存放地點,做到擺放整齊。
8.7.7安全工器具應有安全工器具登記清冊,并做到實物與清冊一致。
9.報廢的要求
9.1. 小型機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已檢查、試驗及修理后起不到使用要求的。
9.2.修理費用已超過重新采購和制造價格的。
9.3 安全工器具的報廢
9.3.1 有下列情況的安全工器具應予報廢;
9.3.1.1 絕緣操作桿表面有裂紋或工頻耐壓沒有通過;
9.3.1.2 絕緣操作桿金屬接頭破損和滑絲,影響連接強度;
9.3.1.3 絕緣手套出現漏氣現象或工頻耐壓試驗泄漏電流超標;
9.3.1.4 絕緣靴底有裂紋或工頻耐壓試驗泄漏電流超標;
9.3.1.5 接地線塑料護套脆化破損;導線斷股導致截面小于規定的最小截面;成組直流電阻值小于規定要求;
9.3.1.6 防毒面具過濾功能失效;
9.3.1.7 梯子結構松動,橫撐殘缺不齊,主材變形彎曲;
9.3.1.8 安全帽帽殼有裂紋;帽襯不全;
9.3.1.9 安全帶織帶脆裂、斷股;金屬配件有裂紋,鉚釘有偏移現象;靜負荷試驗不合格。
9.3.2 預防性試驗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報廢,由各單位匯總后提出申請,出具試驗報告報公司安全總監審定。
9.3.3 因安全工器具存在嚴重缺陷或使用年限達到規定,需要報廢時,由各項目提出申請,敘述報廢的理由報安全總監,由安全總監組織鑒定后確定
起重機管理制度 13
起重機在煙囪新建、水塔新建、煙囪反腐等工程中有著大量的使用,因此起重機的安全管理工作就成為建設單位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需要相關部門給予極其高度的重視。起重機由于其本身特殊的屬性,因此國家和各地方政府也都制定了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以防止由于違規操作而帶來的一系列安全性問題,這就要求相關施工單位按照制度規章要求進行正確的'起重機操作。
第一條 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精神,為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 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并向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后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一、 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二、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后簽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
三、 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 司機守則;
2. 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 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4.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六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 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 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 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 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 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 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第七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運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周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項目附后)
第八條 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第九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十條 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鉤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并經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 基建項目中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設備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采購前設備論證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設備報廢審批權限辦理注銷手續,并報本單設備科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設備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設備科負責解釋。
起重機管理制度 14
◆編制鍋爐、壓力容器和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計劃。
◆監督、檢查并參與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起重機械的檢驗。
◆監督鍋爐、壓力容器和起重機械的使用、維護,并檢查其運行情況和技術狀態。
◆參加鍋爐、壓力容器和起重機械的安裝、檢修、驗收及試車工作。
◆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和起重機械登記及檔案資料的整理、填寫與保管。
◆參加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的.事故調查,對預防事故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組織或參與對鍋爐、壓力容器和起重機械的檢驗、操作、維修人員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
起重機管理制度 15
為確保塔吊的`安全使用,嚴格執行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進入施工現場后,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員不得上落塔吊。在作業過程中,作業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
二、塔吊司機和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不得帶病或酒后操作或指揮。司機必須正確執行指揮員的信號指示,在進行各項操作前必須鳴笛示意。
三、司機上機前應當檢查電源是否在220~380v之間。送電前各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確認各金屬結構不帶電后方可上機。
四、司機在操作前應檢查確認各限位(制)器靈敏可靠,傳動機構運轉正常,螺栓無松動,電纜無破損。
五、塔吊在工作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循“塔吊十不吊”原則,作業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嚴禁未停穩反向操作和急開急停,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六、吊鉤提長接近臂桿或小車行馳接近臂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提升平移重物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多機作業時應保持安全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懸掛重物的距離應不小于3米。
七、有重物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指揮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八、作業完畢后,將各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門窗,下機切斷總電源。塔頂高于30米時,應打開紅色防撞指示燈。
九、司機必須做好塔吊使用、保養、維修和交接班記錄。出現問題及時上報。
報警電話:
火警:119 急救:120匪警:110
起重機管理制度 16
一、工作前
(1)帶駕駛室的單梁橋式起重機、司機接班開車前,應對吊鈞、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按點檢卡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排除。
(2)地面操縱的單梁橋式起重機,每班應有專人負責按點檢卡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以排除。
(3)操作者必須在確認軌道上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當電源斷路器上加鎖或有告示牌時,應由原有關人員除掉后方可閉合主電源。
(4)潤滑部位按規定加注潤滑油
二、工作中
(1)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
(2)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制度:
1、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過額定起重量不吊。
3、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吊。
4、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5、閘或其它制動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6、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7、拉斜掛不吊。
8、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9、在地下物件不撥吊。
10、棱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3)如發現常,立即停機,檢查其原因并予于排除。
三、工作后
(1)將吊鉤升至一定高度,大車停靠在指定位置,開關手柄置于‘‘零’’位;拉下刀閘,切斷主電源。
(2)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①吊鉤鉤頭、滑輪有無缺陷;
②鋼絲繩是否完好,在卷筒上的`繩尾固定是否牢固,有無跳槽現象;
③大車、小車及起升機構的制動器是否安全可靠;
④各傳動機構是否正常,各安全開關是否靈敏可靠,起升限位和大、小車限位是否正常;
⑤起重機運行時有無異常振動與噪聲。
⑷開車前要將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關好門窗,鳴鈴示警后方可開車。
⑸起重機起動要平穩,并逐檔加速。對起升機構沒檔的轉換時間可在1~2s;運行機構每檔的轉換時間不小于3s,大起重量的橋式起重機,各檔轉換時間在6~18s,或視起重量而定,嚴禁高檔起重。
⑹嚴禁超規范使用起重機,必須遵守起重機安全管理規程中的“十不吊”規定:
①超過額定載荷不吊;
②指揮信號不明、起重量不明、光線暗淡或大霧不吊;
③吊索和附件捆扎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起重機栓掛工件直接加工不吊;
⑤歪托斜掛不吊;
⑥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件不吊;
⑦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⑧帶有棱角刃口物件沒有鋼絲繩防切斷的保護措施不吊;
⑨埋在地下或水中的物件不拔吊;
⑩指揮人員違章指揮不吊;
⑺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者載荷在最大額定起重量時),應在重物吊離地面或支撐物約0、3m后,將重物放下以檢查制動器是否正常,確認可靠后繼續起吊。
⑻操縱控制器時,必須按檔次進行。要保持被起吊物件平穩,吊鉤轉動時不允許起升,防止鋼絲繩跳槽。
⑼起重機或小車運行至接近終點時,應降低速度,嚴禁用終點開關作停車手段使用,更不允許用打反車達到制動目的。
⑽操作者在作業中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
①起升、降落重物,開動大、小車運行時;
②起重機通過或行駛在視線不清楚時;
③起重機運行到接近同跨軌道上的另一臺起重機時;
④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
⑾嚴禁起重機懸吊重物在空中長時間停留。起重機在吊著重物時,操作司機和起重工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⑿起重機運行時禁止人員上下,禁止在軌道或走臺上行走,也不允許從事檢修。
⒀對雙吊鉤(主、副鉤)起重機,不準同時用兩個吊鉤分別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吊鉤必須開到接近上極限高度位置,并且不準帶掛吊索。
⒁有主副吊鉤的起重機,在主、副吊鉤換用或兩吊鉤高度接近時,必須一個單獨工作,以避免兩鉤相碰。
⒂同一跨度內有多臺起重機工作時,兩臺起重機之間必須保持>1、5m的距離,以防碰撞。因工作必須接近時,應經鄰機同意,但最小距離應在0、3m以上。
⒃禁止兩臺起重機同時吊一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要雙機抬吊時,要采取安全措施,且每臺起重機均不得超載荷,并出精通專業技術的主管工程師負責現場指揮。單機允許起吊最大載荷規定為該機額定起重機的85%。
⒄在正常工作中改變運行方向時,必須將控制器手柄板到“零位”,當機構完全停止轉動后再換向開動。
⒅電器各種保護裝置必須保持完好,不得隨意調整和更換。
⒆起重機在運行中電氣設備應注意的問題:
①電動機有無過熱、異常振動和噪聲;
②配電箱起動器有無異常噪聲;
③電動機軸、電磁盤有無過熱現象;
④直流電機換相器的火花大小;
⑤導線有無松動及摩擦現象;
⑥若發生故障,如電動機過熱、異常噪聲、線路和配電箱冒煙等,應立即停機,切斷電源進行檢修。
⒇露天工作的起重機,風力大于6級或遇到雷雨時,應立即停止工作。不工作時應將起重機開到停車位置,并可靠錨固。
(21)吊運作業完成后,將起重機開到指定地點,小車開到司機室一端,吊鉤升起,控制器全部板到“零位”,切斷電源,并清掃擦拭,保持清潔。做好當班運行記錄和交接班管理工作。
起重機管理制度 17
⑴操必需認識起重機結構和性能,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別工種操作證”后,方能對起重機馳立舉行操作,并應遵守平安守則。
⑴根據規定條件加足潤滑劑,對潤滑機具做好防塵防水庇護。
⑴每班開動前必需做好以下各種檢查:
①吊鉤鉤頭、滑輪有無缺陷;
②鋼絲繩是否完好,在卷筒上的繩尾固定是否牢固,有無跳槽現象;
③大車、小車及起升機構的制動器是否平安牢靠;
④各傳動機構是否正常,各平安開關是否敏捷牢靠,起升限位和大、小車限位是否正常;
⑤起重機運行時有無異樣振動與噪聲。
⑴開車前要將全部控制手柄扳至零位,關好門窗,鳴鈴示警后方可開車。
⑴起重機起動要平穩,并逐檔加速。對起升機構沒檔的轉換時光可在1~2s;運行機構每檔的轉換時光不小于3s,大起分量的橋式起重機,各檔轉換時光在6~18s,或視起分量而定,嚴禁高檔起重。
⑴嚴禁超規范使用起重機,必需遵守起重機安全管理規程中的“十不吊”規定:
①超過額定載荷不吊;
②指揮信號不明、起分量不明、光芒暗淡或大霧不吊;
③吊索和附件捆扎不牢。不符合平安要求不吊;
④起重機栓掛工件直接加工不吊;
⑤歪托斜掛不吊;
⑥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件不吊;
⑦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⑧帶有棱角刃口物件沒有鋼絲繩防切斷的庇護措施不吊;
⑨埋在地下或水中的物件不拔吊;
⑩指揮人員違章指揮不吊;
⑴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應在重物吊離地面或支撐物約0.3m后,將重物放下以檢查制動器是否正常,確認牢靠后繼續起吊。
⑴操縱控制器時,必需按檔次舉行。要保持被起吊物件平穩,吊鉤轉動時不允許起升,防止鋼絲繩跳槽。
⑴起重機或小車運行至臨近盡頭時,應降低速度,嚴禁用盡頭開關作停車手段使用,更不允許用打反車達到制動目的。
⑴操在作業中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
①起升、降臨重物,開動大、小車運行時;
②起重機利用或行駛在視線不清晰時;
③起重機運行到臨近同跨軌道上的另一臺起重機時;
④吊運重物臨近人員時。
⑴嚴禁起重機懸吊重物在空中長時光停歇。起重機在吊著重物時,操作司機和起重工不得任意離開工作崗位。
⑴起重機運行時禁止人員上下,禁止在軌道或走臺上行走,也不允許從事檢修。
⑴對雙吊鉤起重機,不準同時用兩個吊鉤分離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吊鉤必需開到臨近上極限高度位置,并且不準帶掛吊索。
⑴有主副吊鉤的起重機,在主、副吊鉤換用或兩吊鉤高度臨近時,必需一個單獨工作,以避開兩鉤相碰。
⑴同一跨度內有多臺起重機工作時,兩臺起重機之間必需保持>1.5m的距離,以防碰撞。因工作必需臨近時,應經鄰機同意,但最小距離應在0.3m以上。
⑴禁止兩臺起重機同時吊一物件,在特別狀況下需要雙機抬吊時,要實行平安措施,且每臺起重機均不得超載荷,并出精通專業技術的`主管工程師負責現場指揮。單機允許起吊最大載荷規定為該機額定起重機的85%。
⑴在正常工作中轉變運行方向時,必需將控制器手柄板到“零位”,當機構徹低停止轉動后再換向開動。
⑴電器各種庇護裝置必需保持完好,不得任意調節和更換。
⑴起重機在運行中電氣設備應注重的問題:
①電動機有無過熱、異樣振動和噪聲;
②配電箱起動器有無異樣噪聲;
③電動機軸、電磁盤有無過熱現象;
④直流電機換相器的火花大小;
⑤導線有無松動及摩擦現象;
⑥若發生故障,如電動機過熱、異樣噪聲、線路和配電箱冒煙等,應立刻停機,切斷電源舉行檢修。
⑴露天工作的起重機,風力大于6級或碰到雷雨時,應立刻停止工作。不工作時應將起重機開到停車位置,并牢靠錨固。
吊運作業完成后,將起重機開到指定地點,小車開到司機室一端,吊鉤升起,控制器所有板到“零位”,切斷電源,并清掃擦拭,保持清潔。做好當班運行記錄和交接班管理工作。
起重機管理制度 18
1、塔式起重機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必須持有特種作業上崗證書。
2、塔式起重機使用前,應對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塔式起重機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變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
4、每班作業前,應按規定日檢、試吊;使用期間,安裝單位或租賃單位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對塔式起重機定期進行保養。
5、施工現場兩臺及以上塔式起重機交叉作業,應制定防碰撞專項方案。
6、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吊物降落到安全地點,嚴禁吊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
7、塔式起重機不得起吊重量超過額定載荷的吊物,且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重物。
8、物件起吊時應綁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懸掛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時,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當吊物上站人時不得起吊。
9、鋼絲繩規格應滿足額定重量的要求。鋼絲繩的維護、檢驗和報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gb/t5972)的.規定。
10、遇有大雨、大雪、大霧、風沙及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雨雪過后,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照明。
11、應確保塔式起重機在非工作工況時臂架能隨風轉動。
12、行走式塔機必須設置有效的卷線器。
起重機管理制度 19
為加強和規范本公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保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等,制定本辦法。
一、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必須年滿18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經公司提出,會同人事科、安全科、機料科審核同意后,由醫務所進行體格檢查合格后,憑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單獨操作。
三、作業人員崗位分為
(一)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
(二)建筑起重機械司機
四、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必須二年進行復審一次,復審不合格進行補考,仍不合格者,并停止其原崗位工作。
五、脫離崗位半年以上的,由安全科、機料科復查考核,合格后方可獨立操作。
六、對于首次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在其正式上崗前安排不少于3個月的實習操作。實習操作期間,公司應當指定專人指導和監督作業。指導人員應當從取得相應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并從事相關工作3年以上、無不良記錄的`熟練工中選擇。實習操作期滿,經公司考核合格,方可獨立作業。
七、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作業,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對作業工具和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八、每年組織作業人員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
九、對在安全生產中特種操作人員發生安全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立即停止其工作重新進行學習,公司考核合格之后重新返回工作崗位。造成人員傷亡的按公司相關規定和法律法規進行懲處。
起重機管理制度 20
為了加強起重機械的管理,保證起重機械的正常運行和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機修部門負責起重機的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起重機械檢修維護、定期檢驗、操作、安全規程;
二、起重機指定專人操作,其他人員不得隨便開動;操作人員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做到“四懂三會”(懂性能、懂結構、懂原理、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并進行專門培訓,經安全部門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方能操作。
三、.操作人員應經常檢查鋼絲繩、吊鉤限位開關等,各零件部件的使用情況,如發現異常應及時報修;
四、起吊物件應鉤扎穩妥,吊鉤與吊物件重心應垂直,不準斜吊,起吊物件有快口應墊襯保護;
五、起吊物件時不得超過起吊設備的限重載重量,不準長時間將物件懸在空中,吊起物下面禁止有人行走或停留;
六、手持或電氣制盒,絕緣要良好,操作完畢垂直輕放,不能使其在空中晃動以致被撞擊破損;
七、光線陰暗或操作者不能看到被吊物件又無人指揮操作的情況下,不能起吊;
八、離崗下班應切斷設備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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