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質量管理制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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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質量管理制度規定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質量管理制度規定,歡迎大家分享。

公司質量管理制度規定

公司質量管理制度規定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1996年-20__年)》和有關規定,為了加強對水利工程的質量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包括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是指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地方投資以及其他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批準的設計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對興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五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機構受水利部的委托負責本流域由流域機構管轄的水利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指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第六條水利工程質量實行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

  水利工程質量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全面責任。監理、施工、設計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各自承擔的工作負責。質量監督機構履行政府部門監督職能,不代替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設各方均有責任和權利向有關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反映工程質量問題。

  第七條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在工程現場的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在工程現場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對質量工作負技術責任。具體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第八條水利工程建設各單位要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采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施工工藝,依靠科技進步和加強管理,努力創建優質工程,不斷提高工程質量。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提高工程質量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獎勵。

  第九條水利工程建設各單位要加強質量法制教育,增強質量法制觀念,把提高勞動者的素質作為提高質量的重要環節,加強對管理人員和職工的質量意識和質量管理知識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的激勵機制,積極開展群眾性質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議活動。

  第二章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條政府對水利工程的質量實行監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

  第十一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設立,經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方可承擔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質量監督工作機制,完善監督手段,增強質量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對貫徹執行國家和水利部有關質量法規、規范情況的檢查,堅決查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十二條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流域機構、省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統一規劃、管理和資質審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級以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統一規劃管理和資質審查。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在其資質等級允許范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工作;負責檢查、督促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建立健全質量體系。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標準和設計文件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對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實施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方式,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監督抽查后的處理工作。工程竣工驗收時,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定。未經質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驗,工程主管部門不能驗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根據需要,質量監督機構可委托經計量認證合格的檢測單位,對水利工程有關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抽樣檢測。

  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數據是全國水利系統的最終檢測。

  各省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所出具的檢測數據是本行政區域內水利系統的最高檢測。

  第三章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和水利部有關規定依法設立,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和工程特點,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通過資質審查招標選擇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并實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圖紙、資料、工程、材料、設備等的質量標準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

  第十八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要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查體系,根據工程特點建立質量管理機構和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向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應主動接受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施工中應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工程質量驗收、簽證。

  第四章監理單位質量管理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必須持有水利部頒發的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依照核定的監理范圍承擔相應水利工程的監理任務。監理單位必須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監理資格質量檢查體系及質量監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水利行業法規、技術標準,嚴格履行監理合同。

  第二十三條監理單位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向水利工程施工現場派出相應的監理機構,人員配備必須滿足項目要求。監理工程師上崗必須持有水利部頒發的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一般監理人員上崗要經過崗前培訓。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應根據監理合同參與招標工作,從保證工程質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發,簽發施工圖紙;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指導監督合同中有關質量標準、要求的實施;參加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和工程驗收工作。

  第五章設計單位質量管理

  第二十五條設計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擔勘測設計任務,并應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等級及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設計過程質量控制,健全設計文件的審核、會簽批準制度,做好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條設計文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工程勘測設計技術規程、標準和合同的要求。

  (二)設計依據的基本資料應完整、準確、可靠,設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

  (三)設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相應設計階段有關規定要求,設計質量必須滿足工程質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設計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設計文件及施工圖紙,在施工過程中要隨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優化設計,解決有關設計問題。對大中型工程,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立設計代表機構或派駐設計代表。

  第二十九條設計單位應按水利部有關規定在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中,對施工質量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

  第六章施工單位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攬工程施工任務,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和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必須依據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規程、技術標準的規定以及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進行施工,并對其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其承接的水利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進行轉包。對工程的分包,分包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并對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質量向總包單位負責,總包單位對全部工程質量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工程分包必須經過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的認可。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制定和完善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及考核辦法,落實質量責任制。在施工過程中要加強質理檢驗工作,認真執行“三檢制”,切實做好工程質量的全過程控制。

  第三十四條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監理單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報告,并保護好現場,接受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認真進行事故處理。

  第三十五條竣工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工程標準及設計文件要求,并應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的技術檔案、試驗成果及有關資料。

  第七章建筑材料、設備采購的質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第三十六條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由采購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條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采購單位具有按合同規定自主采購的權利,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

  第三十八條建筑材料或工程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三)產品包裝和商標式樣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

  (四)工程設備應有產品詳細的使用說明書,電氣設備還應附有線路圖;

  (五)實施生產許可證或實行質量認證的產品,應當具有相應的許可證或認證證書。

  第三十九條水利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移交證書寫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規定。

  工程質量出現永久性缺陷的,承擔責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條水利工程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一般由原施工單位承擔保修,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水利工程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應嚴肅處理。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或收繳資質證書;對責任人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因水利工程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責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受損方經濟賠償。

  第四十三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或其它紀律處理。

  (一)未按規定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進行已完工程驗收就進行下一階段施工和未經竣工或階段驗收,而將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第四十四條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經濟處理按合同規定辦理,觸犯法律的,按國家有關法律處理:

  (一)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任務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的;

  (三)設計文件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要求的;

  (五)未按規定實行質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的;

  (七)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及時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八)經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工程質量等級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第四十五條檢測單位偽造檢驗數據或偽造檢驗結論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因偽造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對不認真履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職責的質量監督機構,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上一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撤換負責人或撤銷授權并進行機構改組。

  從事工程質量監督的工作人員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者濫用職權、貪污受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質量管理制度規定2

  1.本公司的質量方針和目標

  1.1質量方針:嚴格管理,強化責任,技術領先,信譽至上,靠一流的工作質量確保一流的產品質量。

  2.在生產作業中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行業、本部門的規章、規范和技術標準。

  3.測量任務統一由隊長承接,指定項目負責人,并通過項目測繪系統軟件進行分配。

  3.1項目分配后,要根據任務的技術要求、質量標準、完成時間,科學安排技術人員、調配符合工作需要的測量儀器和投入必要的經費開支。

  4.測繪過程中的質量控制

  4.1測繪任務實施前,應對使用的儀器、設備、工具進行檢驗和校正;在生產中應用的計算機軟件及需用的各種物資,以能保證滿足產品質量和任務完成為前提條件,儀器精度指標鑒定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

  4.2測繪項目實施過程中,生產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遇到技術問題,原則上由項目負責人自行處理,但重大技術問題,或較多的變動技術設計,要報經隊長和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5.測繪生產作業中的工序產品,必須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其成果經作業員自檢、互檢,如實填寫質量記錄,達到合格標準后,方可轉入下一工序。

  5.1下一工序有權退回不符合質量要求的上工序產品,上工序應及時進行修正、處理。退回及修正的過程,都必須如實填寫質量記錄。因質量問題造成下工序損失,或因錯誤判斷造成上工序損失的,作業人員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6.測量任務結束前,項目負責人要提交全部測繪成果資料,以供質檢人員進行質量檢查驗收和評定產品質量的等級。

  7.確定專職質量檢驗人員。質檢人員在規定職權范圍內,負責測繪產品質量的檢查管理工作。對作業過程進行現場監督和檢查,處理質量問題,組織實施內部質量審核工作。質量檢查員對其所檢查的產品質量負責,并有權予以質量否決,有權越級反映質量問題。

  8.嚴格實施質量獎懲制度。

  8.1對質量管理和提高產品質量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個人,給予獎勵。

  8.2對違章作業、粗制濫造甚至偽造成果的有關責任人和不負責任、漏檢、錯檢甚至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質量管理、質量檢查人員,依照《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相應條款,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罰款、辭退的處理。

  8.3公司因質量事故造成損失對測繪委托人進行民事賠償后,依法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公司質量管理制度規定3

  第一章目的

  第一條為加強對燃氣工程施工質量管理,不斷提高施工管理人員和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意識,防止各類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等規范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道路工程、場站、民用、工商業項目的工程質量管理。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一節施工單位的管理職責

  第三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發包意見書約定的范圍、施工技術標準、國家行業規范及經批準的施工方案進行施工,按工程管理規定進行各項工序報驗,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不得超范圍施工。

  第四條施工單位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實行質量終身責任制,工程質保期為2年。

  第五條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工程質量負責。

  第六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由于施工工藝不當等原因出現質量問題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應當無條件的負責返工;需整改的工程項目,整改結果必須及時書面回復簽發單位。

  第七條工程施工單位應設立質量檢驗員并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做好本單位承接的燃氣工程的質量檢驗工作。

  2、負責本單位在建工程質量的巡檢抽查工作。

  3、負責本單位工程開梯相接施工方案的報批手續。

  4、配合公司工程管理部門、監理和其它有關部門進行工程驗收及工程竣工撥交工作。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做好工程竣工撥交前的工程自檢工作,自檢合格后上報工程管理部申請工程驗收,申請驗收需提交表單(附表一、附表二)及進場設備復核單。

  第二節監理單位的管理職責

  第九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過程及質量實施監督,參與工程驗收,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條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出具的監理聯系單,對違反工程質量的,總監理工程師有權向公司工程管理部門提出對施工單位的處罰建議。

  第十一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查等形式對工程實行監理。

  第三節工程管理部的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工程管理部門負責本公司工程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制訂和完善公司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工程質量管理網絡。

  第十三條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對工程的質量驗收工作,對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的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工程施工中有質量問題,有權責令其停止施工、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工程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施工單位、相關運行管理部門等單位進行工程綜合驗收及竣工撥交工作。(自施工單位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完成綜合驗收和撥交工作)

  第十五條會同有關部門和監理單位參與施工中重大質量問題的評定和處理工作。

  第三章燃氣工程施工規范及驗收標準

  第十六條燃氣工程(室外)施工規范及驗收標準執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批準的行業標準《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編號為CJJ 33—20_。

  注解:該規范中的第1、0、3、1、0、4、2、2、1、5、4、10、7、2、2、9、1、2(2)、12、1、1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七條燃氣工程(室內)施工規范及驗收標準執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批準的'行業標準《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編號為CJJ 94—20_

  第十八條燃氣工程(長輸管道)施工規范及驗收標準執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批準的行業標準《油氣長輸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編號為GB50369—20_

  第十九條房屋土建、裝修裝飾工程依據國家建筑行業相關規范及驗收標準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執行其它行業標準及設計文件的規定。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_)

  《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35—97)

  《埋地鋼質管道聚乙烯防腐層技術標準》(SY/T4013—20_)

  《埋地鋼質管道犧牲陽極陰極保護設計規范》(SY/T0019—97)

  《聚乙烯燃氣管道工程技術規程》(CJJ63—20_)

  《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36—98)

  第四章燃氣工程施工質量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條工程施工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所有施工單位的工程施工質量必須接受工程管理部和監理單位監督管理。各施工單位對其施工的工程項目的工程質量全面負責,各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是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熟悉并遵守我公司工程建設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樹立良好的質量意識,必須督促各工程項目負責人每天做好本工程的施工筆記并妥善保管,隨時接受公司管理部門的抽查。

  第二十四條嚴格把好進場設備材料、配件質量關。材料員、兼職質檢員要把好材料、配件質量關,做到不合格材料、配件嚴禁使用。

  第二十五條對新進焊工,在施工焊接前必須將焊工證件送監理審驗并復印留存。進行試焊后,通過拍片檢查合格,報工程管理部備案后才能進行焊接工作。

  第二十六條嚴格對容易造成質量隱患點的管理和確保工程質量措施的落實:

  一、在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應仔細做好管材的外觀檢查,做到管材無破損、無變形;

  二、焊接鋼管焊縫探傷數量及位置需報監理工程師批準,除銹、防腐質量合格,防腐后的鋼管下溝前必須進行電火花試驗。

  三、各類管道及管件的焊口必須過關,管道的基礎、埋深必須合格,PE管的警示帶敷設合理,隱蔽工程的驗收,強度、嚴密性試驗等必須嚴格把關;

  四、小區彎管式鋼塑轉換登高處,要求打支架固定。

  五、鋼管施工中要求做好除銹、防腐刷漆,刷漆做到“兩底兩面”,室內鋼管安裝前需完成防腐刷漆工作,焊縫拍片時要求盡量拍固定焊口。

  六、外立管、架空管、過橋管等必須做到橫平豎直,支架的材質、制作及安裝位置符合設計要求,固定牢固,美觀大方,質量優良;

  七、橋管、閥門等連接補償器與管道保持同軸,安裝時不得用補償器的變形(軸向、徑向、扭轉等)來調整管位的安裝誤差。

  八、調壓柜(箱)基礎砌筑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未經監理工程師檢驗合格,不得吊裝調壓柜(箱),防護欄安裝、便道符合設計要求。

  九、民用戶登高管處球閥在送氣后必須將手柄拆除。

  十、室外登高管與進戶管使用金屬軟管碰接(絲扣連接)時必須使用專用接頭(甲供)。

  十一、不同材質(PE80或PE100)、相同壁厚(SDR11或SDR17、6)的PE管材、管件相接必須使用電熔連接;不同材質(PE80或PE100)、不同壁厚(SDR11或SDR17、6)的PE管材、管件嚴禁相接。

  十二、PE管熱熔焊縫刨邊檢查,穿越管道100%刨邊,其他50%(華潤燃氣集團要求)進行檢查。

公司質量管理制度規定4

  第一條為加強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質量管理,明確質量責任,嚴格基建程序,保證工程質量,爭創優質工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及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某某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條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建設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各參建單位應加強質量管理體系建設,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采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爭創優質工程。

  第四條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實行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和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五條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實行質量管理領導小組領導下的工程科工程負責人、駐工地代表三級質量管理體系。

  第六條質量管理領導小組對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工程科工程負責人對工程現場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駐工地代表對質量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七條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通過招標選擇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實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圖紙、資料、工程、材料、設備等的質量標準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

  第九條在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向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應主動接受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組織監理、設計及施工等單位進行工程項目劃分,明確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主要分部和主要單位工程,并報質量監督機構確認。

  第十一條監督設計、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法規認真履職,審核批準設代機構、監理部、施工項目部主要負責人員變更。

  第十二條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施工中應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工程質量驗收、簽證。

  第十三條單元工程完成后,應由施工單位自評合格后才能申請驗收評定,否則監理單位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的驗收評定,應由建設單位主持(或委托監理單位),組織參建單位組成聯合小組,共同驗收評定,并在驗收前通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五條單元工程驗收評定合格后,監理單位應及時簽署結論,不能事后補簽。

  第十六條單元工程質量評定未達到合格標準時,應及時進行處理,處理后應按規定進行重新驗收評定。

  第十七條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由采購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十八條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采購單位具有按合同規定自主采購的權利,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九條建筑材料或工程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3)產品包裝和商標式樣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

  (4)工程設備應有產品詳細的使用說明書,電氣設備還應附有線路圖;

  (5)實施生產許可證或實行質量認證的產品,應當具有相應的許可證或認證證書。

  第二十條對施工單位自檢和監理單位抽檢過程進行督促檢查、整改落實,對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備、核定的工程質量等級進行認定。

  第二十一條認真抓好驗收工作,把好工程質量驗收關。制訂工程驗收工作計劃,及時組織做好相關驗收工作。

  第二十二條加強檔案資料管理,確保資料準確、及時、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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