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26 10:09:31 宜歡 制度 我要投稿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1篇)

  在當下社會,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范本,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1篇)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

  一、安全檢查制度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環境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臺帳,并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每天進行安全檢查,一旦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整改或更換。

  4、認真落實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當地政府安全檢查提出的整改意見。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認真組織學習煙花爆竹安全技術知識和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2、定期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當地鄉鎮、街道及市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持證上崗。

  3、對新招職工必須經過業務知識和規章制度的安全教育,掌握操作規程之后,方能上崗營業。

  三、消防安全制度

  1、煙花爆竹銷售專柜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并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掌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

  4、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

  四、嚴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銷售煙花爆竹經營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吸煙。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濕。

  2、任何人不得在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及儲存場所吸煙或動用其它明火。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并按許可范圍依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取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合法的批發公司進貨,不得從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及違禁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點)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零售經營單位不得銷售禮花彈和用于炸魚的春雷。

  6、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7、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

  1、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2、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監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有關知識。自覺接受安監部門及所在鄉鎮的`監督檢查。

  3、倉庫、門市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經常檢查并定期更換。

  4、必須在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監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的儲量不起過市安監局核定的數量,建立煙花爆竹購銷臺賬。

  5、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得誤導消費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6、倉庫、門市內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亂接電張,倉庫、拒臺內嚴禁吸煙。

  7、倉庫、門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頂班營業。

  8、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立即進行搶險自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報告。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

  1、搬運煙花爆竹時,只準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準使用鐵撬等鐵質工具。

  2、門市和庫房內不得有熱源和任何明火,不準帶火柴、打火機、武器進入煙花爆竹庫房,不準穿化纖服、有釘鞋、硬底鞋進入庫房。

  3、煙花爆竹產品必須分級、分類、專柜、專倉存放。

  4、保持門店、庫房通風、防潮、降溫。

  5、堆垛要整齊、穩固,垛距內墻不少于0.45m,垛高不超過2米,地面要布設墊物保持干爽,防鼠蟲咬壞產品。

  6、要有專柜、不堆和易燃、易爆物品共存一處。嚴禁出售非法私炮、超藥量炮,禁止出售劣質不合格產品,防止事故發生。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4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1.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經營法令、法規和制度,組織實施本單位有關安全管理、文明經營的決議。

  2.關心愛護職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3.組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經營規程以及措施、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4.掌握安全管理情況,并組織開展安全管理研究,積極推廣先進的安全經營技術和管理方法,制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5.及時研究、協調和解決有關安全工作的疑難問題。

  6.組織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堅決落實整改。

  7.負責制定煙花爆竹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救援隊伍并定期模擬演練。

  二、銷售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學習、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精心操作,不違章作業,并勸阻以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3.正確判斷和處理經營過程中異常情況。

  4.負責銷售從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采購的煙花爆竹產品。

  5.嚴禁采購假、劣質煙花爆竹產品,并建立健全購銷臺帳。

  6.不銷售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7.銷售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專業知識的'教育培訓,應向購買者提供所購買產品的危險告知、使用方法、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等。

  8.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勞動保護用品等。

  三、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貫徹執行安全經營有關法規、制度和標準,協助經理推動安全管理工作,認真搞好經營活動,嚴禁違章指揮。

  2.制定或修訂安全管理制度,報經理批準后,負責監督檢查。

  3.編制安全經營方案、措施,報經理批準后,督促有關人員執行。

  4.定期對職工開展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安全教育培訓。

  5.參與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工作,對檢查中發現違反技術規范和要求的,應及時采取措施并立即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6.負責事故調查、統計和上報工作;及時向經理反映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薄弱環節及問題,對存在和發現的隱患問題進行徹底整改。

  7.熟悉和掌握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發生意外時的急救措施。

  8.熟悉應急救援預案內容,在發生緊急事故時,能積極配合經理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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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煙花爆竹必須存在專用儲存場所,并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

  2、經營和儲存場所應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等警示標志,標明報警電話,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不得擺放電爐、取暖器、煤氣灶等生活設施。

  3、儲存場所應陰涼干燥,通風良好,密封和避光,最高溫不能超過35℃

  4、煙花爆竹必須登記造冊,分類堆放,整齊擺放。

  5、經營場所的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規定容量(50箱)。

  6、無地板的倉庫,地面要設置30厘米高的.垛架,鋪設防潮阻燃材料。

  7、嚴禁在儲存場所內進行拆、釘木質包裝箱和其它可能產生火花、引發爆炸的作業。

  8、煙花爆竹進出,操作人員應輕拿輕放,嚴禁推、拉、拋、擲和碰撞。

  9、儲存場所內應設置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主要負責人崗位責任制

  1、負責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經營管理的各項規定,對零售經營場所及儲存場所的安全全面負責。

  2、負責制定本店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并監督執行。

  3、掌握本店各類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相關安全技術知識,落實本店事故應急救援人員。

  4、經常性開展周圍環境及儲存部位的安全檢查,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5、從合法渠道進貨,實行專柜經營。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禁產品和無廠名、無廠址、無商標的“三無”產品。

  6、參加安監部門和當地鄉鎮、街道組織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依法參加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1、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經營管理的各項規定,認真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工作。

  2、認真履行本店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員工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及時糾正違章違規行為。

  3、認真開展日常安全檢查,落實經營場所、煙花爆竹儲存場所的安全措施,發現事故隱患立即整改。

  4、認真學習業務知識,掌握本店各類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應急救援措施。

  5、熟練掌握消防器材和安全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6、參加安監部門和當地鄉鎮、街道組織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負責做好入庫煙花爆竹的檢驗和登記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安監、公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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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法》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意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從事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三、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2、實行專店或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3、零售場所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不小于200米的`安全距離;

  4、零售場所必須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不得同時銷售和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零售場所煙花爆竹限量存放,專店不得超過2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50千克;專柜不得超過1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25千克;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四、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一經發現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五、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者變更經營場所時,必須向當地安監部門申請變更事項,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營場所的,依法從嚴查處。

  六、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者不得轉證、買賣、出租、出借、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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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經營煙花爆竹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把安全經營放在最重要、最突出的位置,決不能有絲毫的`麻痹大意。

  二、店內嚴禁使用火爐和電取暖設備,嚴禁煙火入內,店內要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三、各經營戶必須從供銷社所屬的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煙花爆竹公司購進煙花爆竹,其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

  四、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產品和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產品。

  五、不得向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產品。

  六、不得私制懸掛含有“批發”字樣、“廠家直銷”等內容的宣傳條幅。不得非法采用拱形門、占道牌(板)等妨礙鎮容的宣傳形式。

  七、零售點售貨間必須將《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懸掛在售貨間醒目位置,便于監督、檢查和管理。經營負責人與證照必須相符。

  八、零售點售貨間內不得違規超量存放煙花爆竹,貨架擺放高度不得超過2米。

  九、不得走街竄巷、流動零售煙花爆竹。不得一證設多店、一店設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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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按規定采和銷售煙花爆竹產品,并與批發單位簽訂供銷合同。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專職安全人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20米范圍內,嚴禁吸煙、用火;50米范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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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內;

  (二)文物保護單位圍墻外側和歷史建筑保護點50米以內;

  (三)車站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及其周圍100米以內;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托兒所、中小學校及其周圍50米以內;

  (七)山林、公園等重點防火區;

  (八)酒店、賓館、娛樂場所及其周圍100米以內;

  (九)集貿市場等人口密集場所及其周圍50米以內;

  (十)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爆炸、人身傷亡等事故的場所

  二、以下區域除禁止燃放區外為限制燃放區:

  (一)市區千帆西路、千帆東路、寧康東路、學子路、環城東路、隔河東路、清河北路、環城西路、城西路、西新路、匯豐路、寧康西路所形成的閉合區域;

  (二)柳市鎮、北白象鎮、虹橋鎮建成區。

  三、限制燃放區可以在下列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一)春節(農歷除夕至正月初六);

  (二)立春;

  (三)元宵節。

  重大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經公安機關許可,可以在指定時間和地點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四、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的樓頂、陽臺、樓道、走廊、窗戶等地方燃放;

  (二)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公共綠化地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

  (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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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則

  為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燃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

  煙花爆竹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煙花爆竹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的具體工作。

  煙花爆竹企業的從業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有關知識,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三、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

  從事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并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負責人和銷售人員應參加安全培訓,取得安全培訓資格證書。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消防安全防火制度及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從煙花爆竹供應站購進煙花爆竹,并建立煙花爆竹購銷臺賬。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四、煙花爆竹儲存安全管理

  煙花爆竹儲存場所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火源、熱源和電源,保持干燥和通風。

  煙花爆竹儲存場所應設專用貨架擺放煙花爆竹產品,不同類別商品應分開放置,垛堆高度應嚴格控制,防止傾倒墜落。

  煙花爆竹儲存場所應保持整潔,不堆放雜物,禁止與易燃物品混放。

  煙花爆竹儲存場所應配備合格的滅火器材,放置于顯眼易取處,并定期檢查更換。

  五、煙花爆竹運輸安全管理

  煙花爆竹運輸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使用符合要求的運輸車輛和工具。

  煙花爆竹運輸應指派專人負責押運,押運人員應熟悉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和應急處理措施。

  煙花爆竹運輸途中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避免碰撞、顛簸和摩擦,確保煙花爆竹安全到達目的地。

  六、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煙花爆竹燃放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不得在禁止或限制燃放的區域和時間內燃放。

  煙花爆竹燃放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人員或按照說明書要求進行。

  煙花爆竹燃放前應檢查產品是否完整無損,有無破損、漏藥現象。

  煙花爆竹燃放時應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向人群、車輛、建筑物等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七、事故應急救援

  煙花爆竹企業應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救援隊伍,并定期組織模擬演練。

  發生煙花爆竹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迅速切斷電源,開展搶救傷員、疏散人員、滅火等應急措施。

  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

  八、附則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本單位所有。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1

  一、總則

  為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煙花爆竹的生產、儲存、銷售、運輸等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

  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生產計劃和措施,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及時報告和處理安全生產事故。

  從業人員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并勸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三、煙花爆竹儲存管理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的要求,具備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措施。

  倉庫內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禁止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煙花爆竹應分級、分類、專柜、專倉存放,堆垛要整齊、穩固,垛距內墻不少于0.45米,垛高不超過2米。

  倉庫應配備合格的滅火器材,放置于顯眼易取處,并定期檢查和維護。

  四、煙花爆竹銷售管理

  銷售單位應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并在銷售點懸掛相關證件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銷售人員應參加安全培訓,取得安全培訓資格證書,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有關知識。

  銷售單位應制定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和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度,明確各自的安全職責。

  銷售單位應制定消防安全防火制度及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銷售煙花爆竹應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得誤導消費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五、煙花爆竹運輸管理

  煙花爆竹的運輸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的要求,使用符合安全標準的運輸車輛和工具。

  運輸過程中應有專人押運,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應急處理設備。

  運輸車輛應懸掛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按照規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禁止在人口密集區域、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場所等敏感區域附近運輸煙花爆竹。

  六、安全教育培訓

  單位應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應包括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安全操作規程、應急救援措施等。

  從業人員應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七、事故應急救援

  單位應制定煙花爆竹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應急救援組織、救援程序和救援措施。

  應急救援預案應定期組織演練,并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訂和完善。

  發生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救援力量進行搶險救援,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八、附則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條款,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本單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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