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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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精選14篇)

  在現在社會,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精選14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精選14篇)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1

  1、經營場所內禁止明火,如違章吸煙、生活用火以及外來人員攜帶火種,一經發現應立即勸阻。

  2、經營場所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告知,銷售人員各負其責,如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火災事故。銷售人員嚴禁在銷售點大棚內居住,要實施24小時值守,做到禁煙、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7、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2

  由于煙花爆竹產品具有高度燃爆危險的特性,倉庫區為儲存重地,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制定本制度:

  1 倉庫保管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

  2 嚴禁在庫區內動火、抽煙;嚴禁在庫區內或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試放煙花爆竹產品。

  3 嚴禁在庫房內臨時拉線用電照明;嚴禁在庫房內用鐵器清理垃圾。

  4 嚴禁酒后進入庫房;嚴禁將火具帶入庫房。

  5 嚴禁兒童進入庫區玩耍;未經批準,嚴禁無關人員,車輛進入庫區。

  6 進入庫區的車輛必須加戴防火罩。車輛在裝卸時必須熄火。

  7 進入倉庫,接觸煙花爆竹產品人員,必須觸摸靜電接地裝置,導出身上的靜電;嚴禁穿戴釘底鞋,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物;嚴禁在庫房內打手機等。

  8 作好進出庫區人員登記,進入庫區人員必須將身上攜帶的'火種交給門衛暫管。

  9 在c級倉庫內嚴禁存放a級產品或半成品。

  10 嚴禁在庫區非危險建筑內存放煙花爆竹產品。

  11 倉庫內產品堆放要符合規范要求:堆垛間的通道距離不小于0.7米;運輸主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45米;成箱產品堆垛高度不應超過2.5米;嚴禁過量儲存超高堆放等違規堆放。

  12 嚴禁在庫房內封、啟包裝箱、裸露、破箱的煙花爆竹產品應及時更換包裝或作銷毀處理,嚴禁在倉庫內長期儲存。

  13 庫區內煙花爆竹的運輸、裝卸、堆放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嚴禁野蠻裝卸。

  14 庫房內溫度超過35℃時,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15 庫區內的消防、防雷、防靜電已及報警等安全設施不能隨便移動、損壞、必須保證處于正常有效狀態。

  16 倉庫四周嚴禁堆放雜物或搭建任何建筑,必須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17 庫區內不能種植小麥、玉米、大豆等產生干秸稈的植物。

  18 必須保持庫區內及周邊的經常性巡查,及時清除倉庫周邊的樹葉、干草、植物秸稈等易燃物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3

  1.煙花爆竹倉庫的設置、設施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定》要求,保證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設置有安全疏散出口,安裝配備防火、防盜、防潮、通風、防蟲傷、防鼠咬、防雨、防雷等裝置。

  2.庫房區內設置相應的消防栓、水池、滅火器、沙袋等消防器材,庫房周圍有防火隔離帶,庫房顯眼處公示“危險物品倉庫,嚴禁煙火”等警示牌。

  3.庫墻、庫柱、庫頂與堆垛之間,庫內堆垛間應有適當的間距為通道和通風巷,主通道寬度不宜小于2米,堆垛間距離不宜小于0.7米,庫墻、庫柱與堆垛間不小于0.3米,庫內堆垛高度成箱成品不高于2.5米。

  4.保管員和裝卸人員收發貨物時要輕拿輕放,做到不推、不拖、不撞、不摩擦。木質包裝嚴禁在庫房內進行拆箱、釘箱和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

  5.庫內不得安裝火爐,不得使用電鉻鐵,嚴禁吸煙、不得設辦公室、休息室,嚴禁在庫內進行封裝,加工、打包等操作。

  6.庫內要保持清潔,堆放整齊,地面和庫房周圍不得有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穿硬底鞋和帶釘的鞋進入庫區,不得攜帶手機和傳呼、打火機等進入庫內。

  7.庫房專人管理,建立出入庫賬日,做到賬實相符。

  8.庫房堅持24小時值班守衛,盜警、火警撥打110、119。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4

  1、本倉庫應向當地縣、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重大危險源申報,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2、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安全管理人員或倉庫保管員應及時對倉庫中的.產品數量(藥量)進行記錄。

  3、人防:每天24小時有值班守護人員,守護員要經過安全培訓,值班守護人員嚴禁飲酒上班、私自脫崗;夜間至少巡邏三次,并做好巡邏記錄。

  4、犬防:庫區養犬,輔助夜間值班。

  5、安全監控與報警設施:采用科學、有效、實用的監控與報警設施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實時監控,確保安全。

  6、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主要負責人,并有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監督整改,及時消除隱患;特別是重大危險源周邊環境發生變化,外部安全距離不夠時,要及時報告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協同處理。

  7、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演練,并做好演練記錄。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5

  1、搬運煙花爆竹時,只準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準使用鐵撬等鐵質工具。

  2、門市和庫房內不得有熱源和任何明火,不準帶火柴、打火機、武器進入煙花爆竹庫房,不準穿化纖服、有釘鞋、硬底鞋進入庫房。

  3、煙花爆竹產品必須分級、分類、專柜、專倉存放。

  4、保持門店、庫房通風、防潮、降溫。

  5、堆垛要整齊、穩固,垛距內墻不少于0.45m,垛高不超過2米,地面要布設墊物保持干爽,防鼠蟲咬壞產品。

  6、要有專柜、不堆和易燃、易爆物品共存一處。嚴禁出售非法私炮、超藥量炮,禁止出售劣質不合格產品,防止事故發生。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 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 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 生產安全

  第八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 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第二十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第四章 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雇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后,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7

  1、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按規定采和銷售煙花爆竹產品,并與批發單位簽訂供銷合同。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專職安全人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 米范圍內,嚴禁吸煙、用火; 米范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 平方米。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8

  1、為了明確責任主體,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范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生產銷售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特制訂煙花爆竹零售點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2、本店成立了隱患排查治理機制, 任負責人; 為安全生產管理員;成員為 、 。

  3、負責人定期組織員工開展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有安全檢查記錄、隱患整改記錄。

  4、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5、本單位建立了資金使用專項制度,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

  6、本單位建立了事故隱患建立制度,對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的人員進行獎勵,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

  7、每季、每年對本銷售點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向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并由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字。

  8、對于重大事故隱患,要隨時報告。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9、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9

  一、安全責任制度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經營場所應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機構或安全管理人員應定期組織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確保員工熟悉煙花爆竹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措施。

  二、煙花爆竹儲存管理制度

  煙花爆竹產品必須分級、分類、專柜、專倉存放,嚴禁與易燃、易爆物品共存一處。

  儲存煙花爆竹的倉庫應具備良好的通風、防潮、降溫條件,并設置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

  倉庫內堆垛應整齊、穩固,垛距內墻不少于規定距離,垛高不超過規定高度。

  倉庫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并由專人維護和保養,確保消防器材處于完好狀態。

  三、煙花爆竹銷售管理制度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按規定采購和銷售煙花爆竹產品,并與批發單位簽訂供銷合同。

  銷售場所應配備專職安全人員,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

  銷售場所應在明顯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并配置滅火器材。

  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負責人應定期組織員工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登記、監控和治理。

  對暫時難以整改的事故隱患,應采取臨時措施加強安全防范,并盡快制定并實施整改方案。

  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記錄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和整改情況。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10

  一、煙花爆竹進貨管理制度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必須從具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公司采購煙花爆竹產品。

  采購煙花爆竹產品時,應嚴格核對產品的名稱、規格、質量、數量、包裝等信息,確保采購的產品符合國家標準和質量要求。

  煙花爆竹產品應由批發公司統一配送到經營場所,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二、煙花爆竹銷售管理制度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設立專柜或專店銷售煙花爆竹產品,并配備專職銷售人員。

  銷售人員應熟悉煙花爆竹產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能夠向消費者提供正確的購買建議和使用指導。

  銷售煙花爆竹產品時,應嚴格遵守國家關于煙花爆竹銷售的相關規定,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產品。

  三、安全管理制度

  經營場所應具備良好的安全條件,設置必要的安全設施和警示標志。

  禁止在經營場所內燃放煙花爆竹或進行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爆炸等危險行為的'活動。

  定期對經營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四、應急救援預案

  制定煙花爆竹經營場所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應急救援的組織機構、職責分工、應急措施和救援程序。

  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員工的應急處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確保應急救援預案所需的人員、物資和設備處于完好狀態,能夠隨時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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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煙花爆竹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煙花爆竹產品應存放在專用的倉庫或儲存室內,不得與其他物品混放。

  倉庫或儲存室應具備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并定期檢查和維護。

  儲存煙花爆竹產品的倉庫或儲存室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和防潮條件,防止產品受潮變質或引發火災。

  二、煙花爆竹運輸安全管理制度

  運輸煙花爆竹產品時,應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運輸車輛和裝卸工具。

  運輸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關于煙花爆竹運輸的相關規定,確保運輸安全。

  運輸煙花爆竹產品的.車輛應配備專職駕駛員和押運員,并定期對駕駛員和押運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三、煙花爆竹銷售安全管理制度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在銷售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消防器材。

  銷售人員應具備良好的安全意識和銷售技能,能夠向消費者提供正確的購買建議和使用指導。

  銷售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關于煙花爆竹銷售的相關規定,確保銷售安全。

  四、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內容應包括煙花爆竹的性能、使用方法、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措施等。

  確保員工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后能夠熟練掌握相關知識和技能,并具備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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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全管理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必須持有有效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方可經營。

  場所內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如“嚴禁煙火”、“禁止吸煙”等。

  煙花爆竹產品必須分級、分類、專柜存放,并遠離熱源和明火。

  經營場所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栓等,并由專人定期維護和保養。

  嚴禁在經營場所內使用明火、吸煙或進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行為。

  二、銷售管理

  煙花爆竹產品必須從合法的批發公司采購,嚴禁非法渠道進貨。

  銷售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并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

  銷售時應向顧客詳細介紹產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確保顧客能夠正確、安全地使用產品。

  嚴禁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產品。

  三、倉儲管理

  煙花爆竹倉庫應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規定,如《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定》等。

  倉庫內應設置防火、防盜、防潮、通風等設施,并確保設施完好有效。

  倉庫應實行專人管理,建立出入庫登記制度,確保賬實相符。

  倉庫內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清理,確保無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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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全責任制度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的負責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負責制定和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場所內應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所有員工應接受安全培訓,并熟悉煙花爆竹的安全知識和操作規程。

  二、防火安全制度

  場所內應嚴禁吸煙、使用明火等可能引發火災的行為。

  應定期檢查和清理電氣線路和設備,確保無老化、裸露或短路現象。

  倉庫和銷售區域應設置防火墻或防火隔離帶,以隔離火源。

  場所內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和維護。

  三、煙花爆竹管理制度

  煙花爆竹產品應分級、分類存放,并遠離熱源和明火。

  不得銷售非法、假冒或劣質煙花爆竹產品。

  銷售時應向顧客提供產品的.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

  嚴禁在場所內進行煙花爆竹的試放或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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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應急管理制度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應制定應急預案,包括火災、爆炸等突發事件的應對措施。

  應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應急演練,提高員工的應急反應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場所內應設置明顯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確保通道暢通無阻。

  二、安全檢查制度

  負責人應定期組織員工進行安全檢查,包括倉庫、銷售區域、電氣線路等。

  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立即進行整改,并記錄在案。

  應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

  三、人員管理制度

  所有員工應經過安全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員工應熟悉煙花爆竹的安全知識和操作規程,并嚴格遵守。

  應對員工進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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