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制度

時間:2023-01-13 17:13:59 制度 我要投稿

執法制度集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執法制度集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執法制度集錦

執法制度集錦1

  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為加強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提高國土資源行政執法水平,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評議考核工作,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評議考核機構

  市國土資源局成立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領導小組,組長由行政執法評議考核領導小組負責人兼任,成員由各有關科室負責人組成。日常考核工作由辦公室負責。

  二、考核對象

  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人員。

  三、評議考核原則

  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突出重點、獎罰分明。

  四、評議考核內容

  1、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宣傳貫徹情況。

  2、國土資源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和行政獎勵等具體行政行為實施情況。

  3、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各項制度落實情況。

  五、評議考核方法

  1、實行部門、個人兩種評議考核制度。市國土資源局評議考核領導小組對行使行政職能科室進行考核;行政職能科室對本科室執法人員進行考核。

  2、在行政執法考核中實行定期評議考核與經常性跟蹤評議考核相結合。市國土資源局評議考核領導小組對行政執法科室每半年進行一次考核;行政職能科室對本科室執法人員每季度進行一次考核。在評議考核結束后將考核結果及時公布,并將評議考核結果上報上級備案。

  3、實行全年百分考核,年終根據科室(個人)得分情況進行評議,共評出4個等級,即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90分);合格(70分—80分);不合格(70分以下)。

  4、考核結果與“評先評優”;掛鉤,具有一票否決權。被評為良好以上的科室(或個人),才具有參與先進科室(或個人)的評選資格。對連續二年被評為不合格科室的負責人(或個人)應調離領導或執法崗位。

  六、考核標準(100分)

  (一)部門

  1、按要求參加市局組織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學習的得10分。凡無故不參加的每人次扣0.5分。

  2、按要求參加市局組織的大型法律、法規宣傳活動的得10分。無故不參加的每人次扣0.5分。

  3、按要求及時完成各次立法、法規、規章調研和征求意見的得10分。無故未完成的每項(次)扣1分。

  4、堅持原則,依法執行公務的得10分。發現一次行政處罰不當的扣5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扣10分。發現一次應強制執行而未強制執行的扣10分。

  5、按規定著裝執行公務,證件齊全,公正廉潔,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發現不著裝或證件不齊全執行公務的每人次扣0.2分。發現一次違法執行公務或營私舞弊造成惡劣影響的每人次扣10分。

  6、嚴格按規定收繳規費的得10分。每發現一次擅自減免或加大規費征收標準的扣5分。

  7、嚴格執行審批權限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越權審批的扣5分。

  8、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辦案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不按規定程序辦案的扣10分。

  9、正確規范使用行政執法文書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應使用執法文書而未使用的或不規范的,每次(件)扣0.5分。

  10、嚴格立案程序監督制度的得10分。凡發現應立案而未立案的扣0.5分,應及時送司法機關而未及時移送的每件(次)扣1分。

  (二)個人

  1、按要求積極參加各級組織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學習的得15分。凡無故不參加者每次扣0.5分。

  2、按規范依法執行公務的得10分。發現一次行政處罰不當的扣5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扣10分。

  3、積極參加各項法律、法規及規章宣傳活動的得15分。無故不參加者,每次扣0.5分。

  4、執行公務時著裝整潔、證件齊全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著裝不整潔或證件不齊全的每次扣1分。

  5、依法執行公務、平等待人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不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公務,語言不文明的扣0.5分,造成不良影響的扣2分。

  6、嚴守權限,奉公守法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超越權限執法或營私舞弊的扣2分。

  7、按規定正確收繳規費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不按規定收費或擅自減免規費的扣5分。

  8、正確規范使用各種行政執法文書的得10分。凡發現一次不按規定使用行政執法文書的扣1分。

  9、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得10分。無故不完成的扣2分。

執法制度集錦2

  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總結

  總結就是把一個時間段取得的成績、存在的問題及得到的經驗和教訓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總結的書面材料,通過它可以全面地、系統地了解以往的學習和工作情況,不如我們來制定一份總結吧。如何把總結做到重點突出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總結,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近年來,嚴格落實法治工作相關要求,深入推進氣象法治建設,認真貫徹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確保執法過程公平公正公開,推動氣象部門行政執法工作規范化,不斷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一、工作落實情況

  (一)嚴格實施執法公示制。一是強化事前公開。梳理完善了市氣象局權責清單,明確了職責、權責、依據、程序等內容。制作了行政執法流程圖并及時公示。重點圍繞“雙隨機、一公開”,推動行政執法工作深入開展,每年年初制定隨機抽查聯合檢查計劃和隨機抽查檢查計劃,建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檢查對象名錄等,明確抽查內容和方式,通過統一平臺向社會公布。二是強化事中公開。嚴格執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工作要求,在執法活動中主動出具行政文書,并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三是強化事后公開。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相關單位,按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及時將結果進行公示。

  (二)積極推進執法全過程記錄制。重點采用文字記錄、手機照片、執法記錄儀錄像等方式,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全程記錄并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做好現場檢查筆錄記錄工作。

  (三)開展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全面落實法制審核工作,成立并及時調整市局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領導小組。重大執法決定先經法制審核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報請領導再次審核后下達決定。同時,對重大復雜疑難法律事務,多方征求法律顧問、市司法局等相關意見建議再下達決定。

  二、存在的問題

  一是三項制度的內容還不夠完善。二是在實施三項制度上不夠規范,執法全過程記錄方面資料的記錄、保管等還有所欠缺。三是執法公示方式和渠道略顯單一。四是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方面,缺乏相應培訓,法制審核人員法律專業知識不強,法律素養不高。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根據省最新出臺的三項制度,結合我局工作實際,調整完善三項制度的內容,以制度管人、管事,促進執法行為規范。二是進一步細化明確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內容、范圍、程序、方式,規范執法制度建設。三是積極探索對行政執法事前、事中、事后的公示渠道,豐富公示途徑,發揮微信等新媒體作用,強化公示效果。四是不斷總結經驗,嚴格落實“三項制度”,加大對法治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針對法制審核人員進行重點培訓,提高對法律法規政策的把握和運用。

執法制度集錦3

  第一條:為規范本鎮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平、公正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及上級部門的委托,對轄區內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遵守法律法規情況實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的范圍是本級鄉鎮的行政執法。

  第四條:行政執法應當貫徹公開公正、合法性、實效性、權責一致和執法過錯追究原則,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第五條:本級鄉鎮實施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行為依法接受縣級政府法制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

  第六條:本級鄉鎮負責橋頭鎮轄區內的行政執法工作。

  第七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方可上崗執法:

  (一)直接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在崗人員;

  (二)具備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身體健康,具有勝任工作的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

  (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由縣政府法制辦頒發的相關行政執法證。

  第八條:下列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一)不直接從事行政執法的;

  (二)因違法或違紀行為正在接受審查的;

  (三)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不合格的;

  (四)未經行政執法資格培訓,或雖經培訓但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它不符合行政執法條件的。

  第九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監督、檢查管理相對人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依法查處本轄區內的行政違法案件;

  (三)對違法行為人和有關人員等進行調查、詢問;

  (四)查閱、抄錄和復制與行政違法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向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提取有關材料。

  第十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范圍和程序進行行政執法,不得超越權限和范圍執法,也不得違反程序執法;

  (二)必須妥善保管并依法使用行政執法證件,不得在非執法活動中使用執法證件,不得把行政執法證件借給他人使用;

  (三)認真學習有關的法律和業務知識,掌握行政執法文書的制作要求;

  (四)主動向被檢查、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五)為舉報違法行為的單位、個人和被查閱、復制的文件、資料保密;

  (六)承擔縣級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本轄區內各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每年對執法人員進行評議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執法人員不得繼續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章: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本級鄉鎮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受本級鄉鎮紀委對進行執法監督。

  第十三條:本級鄉鎮紀委對行政執法人員的主體資格、執法程序、法律法規的適用、法定職責等情況進行執法監督。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方式:

  (一)誡勉談話或責令書面檢討;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離崗培訓;

  (四)調離執法崗位;

  (五)取消執法資格。

  以上過錯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者并處。

  第十五條:發現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行政處罰,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一)執法主體不合法的;

  (二)執法程序違法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錯誤的;

  (四)違法處置扣押、查封財物的`。

  第十六條:執法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的下列行為:

  1、無法定處罰依據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處罰的;

  3、委托、指派不具備法定條件的組織、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定行政處罰或者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5、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重復處罰的;

  6、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獲取罰款的;

  7、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時不使用專用罰款收據;

  8、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9、其他違反行政處罰規定的。

  (二)實施其他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下列行為:

  1、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履行非法定義務的;

  2、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經營自主權的;

  3、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接受無法定依據的有償服務,或者購買無法定依據的指定商品的;

  4、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其他違法執法行為的;

  5、違反有關規定,截留,私分、挪用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罰沒款、征收款,截留、私分、使用、損毀被沒收、征收、征用財物的;

  6、違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

  7、不依法使用行政執法證件的;

  8、其他超越法定職權的。

  第十七條:執法人員在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期間,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執法人員被收回行政執法證件的,應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不得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章:培訓

  第十八條:為更好的深化執法人員學法用法工作,增強執法人員法律素質,促進我鎮執法人員學法用法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強化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九條: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培訓工作以國家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建設為主題,以制度建設為抓手,逐步建立健全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知識培訓的長效機制,以創新的精神推動執法人員培訓工作,努力建設一支具有較強法治觀念和依法行政能力、忠實履行法定職責的國家執法人員隊伍。

  第二十條:鎮政府要在每年年初制定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培訓計劃,詳細規定培訓時間、形式、重點內容、考核方式等。

  第二十一條:鎮全體執法人員要嚴格辦事,堅持學法用法,按計劃參加執法人員培訓和普法考試、執法人員資格考試,不斷增強法律素質。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武邑縣橋頭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告之日起執行。

執法制度集錦4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范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市場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維護市場管理人員和經營商戶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2范圍

  適用于市場管理人員與經營商戶面對面溝通、協調、處理問題時佩戴使用。

  3職責權限

  3.1使用部門負責執法記錄儀的申購、日常使用與保管。

  3.2IT部負責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培訓、檢修、更新等事宜。

  3.3總務部負責執法記錄儀的出入庫登記、回收等事宜。

  4管理規定

  4.1市場管理人員在與經營商戶面對面溝通,處理問題時,應當主動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地記錄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

  4.2每次使用前應當及時檢查執法記錄儀的電池容量、內存空間,保證執法記錄儀正常使用。

  4.3執法記錄儀應當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聲像效果的位置。

  4.4在現場處理群體性糾紛時,可以手持執法記錄儀進行錄像取證。

  4.5因惡劣天氣、設備故障等特殊情況無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執法記錄儀時,市場管理人員應當立即告知IT部。

  4.6IT部負責統一存儲和保管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用一次存儲一次,每天存儲,聲像資料至少保存3個月。

  有下列情形,應當長期保存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

  4.6.1經營商戶逃避、拒絕、阻礙市場管理人員的正當管理工作,或者謾罵、侮辱、毆打市場管理人員。

  4.6.2市場管理人員參與處置集體性事件、突發事件的。

  4.6.3公安機關已經介入處理的事件及案件。

  4.6.4其他認為需要長期保存的重要情況。

  4.7對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未經市場管理部批準,任何人不得越權查閱;因工作需要查閱聲像資料的,經批準后,方可查閱,不允許私自復制。

  4.8市場管理人員使用執法記錄儀時,嚴禁下列行為:

  4.8.1在與經營商戶面對面交流,處理問題時不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或者不按規定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4.8.2刪減、修改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原始聲像資料。

  4.8.3私自復制、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

  4.8.4利用執法記錄儀記錄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4.8.5故意毀壞執法記錄儀或者聲像資料存儲設備;

  以上情況一經查實,給予責任人500元處罰/次。

  4.9執法記錄儀的使用須知

  4.9.1嚴格按照說明書要求進行充電、插拔,不允許過量充,不按順序插拔。

  4.9.2使用中不允許磕碰,注意防水、防塵、防震、防摔。

  4.9.3遵守“誰使用、誰保管、誰損壞、誰負責”的原則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一經損壞,根據實際情況,照價賠償,并給予一定處罰。

  4.9.4總務部對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時抽查,對發現有違規現象將給予警告或處罰。

執法制度集錦5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衛市持證執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鄉行政執法人員管理的具體工作由鄉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隊承擔。

  第三條: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資格,領辦行政執法證件。

  第四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執法人員守則,嚴格依法履行行政職權。

  第五條:行政執法人員應按相關主管部門要求,參加統一培訓和考試、辦理注冊登記。對未經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暫緩注冊。未經注冊的行政執法證件無效。

  第六條:行政執法人員應妥善保管行政執法證件,不得轉借他人、涂改、復制或者用于其他違法活動。遺失行政執法證件的,應及時向沙坡頭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報告,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

  第七條:鄉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隊應協助區、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及時收回調離行政執法崗位的人員以及離退休人員和死亡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并配合市或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辦理撤銷手續。

  第八條:遺失行政執法證件、變更行政執法工作單位或執法類別的,應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確定的程序辦理。

  第九條:對在執法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執法人員,除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外,應暫時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

  (一)執法時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

  (二)打罵行政相對人的;

  (三)徇私舞弊袒護違法者的;

  (四)故意刁難行政相對人的;

  (五)利用執法權吃、拿、卡、要的;

  (六)違反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造成錯誤處罰的;

  (七)超越管理權限執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的應辦事項拒絕辦理或者故意拖延辦理的;

  (九)將執法證件交給其他行政執法人員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證件執法的;

  (十)違反執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有其他違法或不當執法行為,需要暫時收回行政執法證件的。

  第十條:暫時收回行政執法證件的期限為30天。被暫時收回行政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必須下崗培訓,在改正錯誤后,再申請發還。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注銷其行政執法證件:

  (一)違法行為已被人民法院認定構成犯罪的;

  (二)被暫時收回行政執法證件三次以上的;

  (三)有其他違法行為,不適宜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

  (四)有本制度第九條一至十項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執法職責的。

  第十二條:被注銷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人員對注銷行政執法證件有異議的,可以向沙坡頭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申訴。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執法制度集錦6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市委、市政府關于依法治市的要求,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執法,有效維護國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把我局的行政執法活動納入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軌道,現將有關行政執法規范制度公示如下,廣泛接受政府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一、行政執法基本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實施條例

  其他有關國土資源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行政執法主要職責:

  1、負責國土資源規則、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

  2、組織開展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宣傳教育,進行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政策調研,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土地、礦產資源的具體措施;負責有關行政復議。

  3、組織編制和實施市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市和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縣(市)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并下達土地、礦產利用年度計劃和測繪計劃;建立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提供相關信息的社會化服務。4、監督檢查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以及土地、礦產規劃的建設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查處違法案件。

  5、負責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其本農田保護;擬定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負責報市、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的審查、報批;檢查指導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農地轉用和非農建設用地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補充等工作,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

  6、負責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登記發證、土地使用證書檢驗和土地動態監測;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和全市基準土價、標定地價的評測等工作。

  7、加強土資產管理,擬定并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憑、作價出資(或入股)、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負責鄉(鎮)、村非農建設用地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8、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綜合管理,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的評審和認定工作;負責地質資料匯交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的管理,實施礦產資源儲蓄量動態監測,建立礦產資源儲量帳戶;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求形勢分析;培育和發展礦業權市場。

  9、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審核、登記和轉讓管理。對勘查活動和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及保護進行都督管理;組織開展對礦山企業礦產開發和利用年檢;按規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10、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年度防災預案,審查批準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保護地質遺跡。負責地下水、礦泉水、土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

  11、組織協調并參與審批中外合資、合作與外商獨資在我市境內開展的國土資源勘查、開發項目,推廣國土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先進科學技術。

  12負責全市測繪管理工作,負責丁級測繪單位資質的審批發證、年檢和申報乙、丙級測繪單位資質的審核、報批,組織實施基礎和專業測繪;負責需出版或展示地圖的審核報批,審查發用航空攝影和遙感項目;監督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測繪市場,保護測量標志;負責房地產測繪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

  13、直接負責城區范圍內的土地資源管理工作。

  14、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行政執法工作要求:

  1、態度熱情。對來本局辦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做到有問必答,不怕難,不嫌煩,工作人員使用文明語言、杜絕"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現象,防止"吃、拿、卡、要"的不廉潔行為發生。

  2、工作認真。單位和個人報批土地、礦產資源、測繪項目等申請登記發證行為的,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畢;對符合規定但手續、材料不齊的,一次講清需補辦的手續,待材料補齊后即行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依法解釋,說明原因,讓申辦者理解和滿意。

  3、方便群眾。廉潔、高效地辦理各種申辦事項。明示辦事程序及所需材料。各科室的崗位職責須上墻公布,辦公臺上置放《服務卡》,注明工作人員姓名、職務,并貼上照片和崗位職責。

  4、執法規范。堅持辦案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正確、手續完備、程序合法、處理恰當。

  四、行政執法內容期限

  1、凡屬市人民政府審批權限內的土地、礦產資源、測繪項目,報批材料齊全、符合審批和許可依據規定的,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報市政府審批;凡需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土地、礦產資源、測繪項目,在受理上報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

  2、受理國土資源管理權限內的土地、礦產資源、測繪項目材料、證照齊全、手續完備,符合審批和許可依據的一般在受理之日起至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審核、批復。

  3、受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舉報案件,辦理上級交辦的信訪案件。本局直接辦理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并視情況將辦理結果答復信訪人;情況復雜的,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不能按期辦結的,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報告辦理進度;對轉辦的信訪案件,在辦理完畢后,應向轉辦機關回復辦理結果。

  4、依法查處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一般在30日內作出處罰或處理決定,并送達當事人,在執行處罰或處理決定后15日內結案。

  五、行政執法監督內容

  1、單位或個人至本局辦理報批手續、其手續完備,證件齊全,符合辦理條件而不予受理、辦理的;

  2、未按本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規定的期限辦理有關審批和許可事宜的;

  3、不按法定程序或不認真審核有關材料,錯辦審批事項和錯發證件的;

  4、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應查處而未查處的;

  5、違反本局廉政建設規定的。

  六、行政執法舉報投訴

  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和對晉城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的違紀行為均有權進行監督和舉報。

  國土資源違法舉報投訴電話:

執法制度集錦7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和管理,根據我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執法記錄儀的使用以及對音視頻資料的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活動。

  第三條 各執法科室隊負責本科室隊執法記錄儀的日常管理、養護以及音視頻記錄資料的收集、分類整理等工作。

  辦公室負責對執法記錄儀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以及音視頻記錄資料的匯總、保存和管理等工作;負責現場執法記錄儀及相關配套設備的配備、維護升級和使用培訓等工作。

  第四條 各執法科室隊應當明確專人負責執法記錄儀及音視頻資料的管理。

  第五條 執法記錄儀未經批準嚴禁轉借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六條 執法人員在實施下列執法活動時應當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音視頻同步記錄:

  (一)對企業現場進行執法檢查時;

  (二)進行現場勘驗時;

  (三)對企業采取現場處理措施時;

  (四)調查取證中調取原始憑證確有困難,須采取照相、錄像等方式取證時;

  (五)抽樣取證不能提取原物,須采取照相、錄像等方式取證時;

  (六)實施行政執法處罰簡易程序容易引起行政爭議時;

  (七)以留置送達方式將執法文書留置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或者住所時;

  (八)以公告送達方式送達執法文書時;

  (九)對企業現場進行執法復查時;

  (十)對企業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時;

  (十一)其他應當采取音像記錄的情況。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中規定的音像記錄情形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條 執法人員在使用執法記錄儀之前,應當對設備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故障,主電池和備用電池電量充足,內存卡有足夠儲存空間,并按照當前日期時間調整好設備時間。

  第八條 執法人員每日執法活動結束后,應當將當日執法記錄儀記錄的音視頻資料導出至指定存儲器上,并根據音視頻資料的內容進行分類整理,在文件名中標注音視頻資料所記錄的單位、場所、主要內容(現場檢查、勘驗、送達等)以及記錄時間等。

  連續工作或當日無法返回單位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后24小時內導出資料。

  第九條 一般執法過程中形成的音視頻資料由各執法科室隊自行保管;作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證據或記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過程的音視頻資料,執法人員整理完畢后,每月末隨同已結案案卷一并報送辦公室統一存儲。

  第十條 一般執法過程中形成的音視頻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作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證據或記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過程的音視頻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一條 對執法記錄儀錄制的音視頻資料應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對原始記錄的數據進行剪接、刪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及其他傳播渠道發布。

  執法音視頻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十二條 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私自調閱、復制執法音視頻資料信息。

  因工作需要調閱、復制執法音視頻資料的,應當經主要領導批準,并由保管人對調閱人、復制人、審批人、時間、事由等事項進行登記。

  第十三條 辦公室每季度對各執法科室隊按程序規范使用執法記錄儀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糾正。

  第十四條 各執法科室隊在使用執法記錄儀過程中遇到設備問題應當及時向辦公室反饋,由辦公室聯系設備供應商協調處理。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導致行政訴訟敗訴、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或變更以及其他嚴重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責任人及科室隊負責人參照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信息的;

  (三)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音像記錄信息的;

  (四)不按規定儲存或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的;

  (五)其他違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的。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執法制度集錦8

  為切實做好行政執法案卷的管理工作,使之規范化、系統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卷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專人負責。

  二、案卷管理應確定固定的場所、設備和設施,專柜專儲,要有嚴密的放火、防盜等防范措施。

  三、辦公室負責案卷的收集、登記、整理、分類、編號、裝訂、歸檔、保管。

  四、各執法單法執法完畢的案件文書要齊全,并及時交辦公室,辦公室接受案卷時要逐卷登記并辦理交接手續。

  五、對五大類備案的案卷要專人登記、造冊管理。

  l、上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上級行政部門交辦的案件;

  2、跨行政區域的案件;

  3、涉外案件;

  4、經人民法院判決的案件;

  5、向司法部門移送的案件。

  六、凡借閱、查看案卷等,必須經單位負責人批準,辦理必要的手續方可借閱、查看,并限期收回。

  七、管檔人員要嚴格執行檔案管理的規定,盡職盡責,無案卷管理失誤。

執法制度集錦9

  為了加強對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證行政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依法行政職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1、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失職行為;

  2、無法定依據或者超過法定種類、幅度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3、違反法定程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4、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檢查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行為;

  5、對罰沒款、罰沒物品違法予以處理的行為;

  6、利用職務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務,情節輕微的行為;

  7、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其他行為。

  二、因行政案件承辦人員過錯導致處罰決定錯誤或者顯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三、因行政案件審理組織過錯導致作出錯誤處罰決定的,行政案件審理組織成員應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四、因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執法機構的責任人過錯導致作出錯誤處罰決定的,該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執法機構的責任人應當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五、兩人以上共同行為導致的行政執法過錯,依其過錯的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六、因檢驗、檢定人員過錯導致處罰決定錯誤的,檢驗、檢定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七、違反上述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吊銷行政執法證件;調離執法工作崗位;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因行政執法過錯引起行政賠償的,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金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執法制度集錦10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人員執法著裝的管理,維護執法著裝的統一性、嚴肅性,促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隊伍規范化建設,樹立和維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的良好形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著制服執法人員。

  第三條 除執行特殊任務不宜著制服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人員外出執法時必須著制服。

  第四條 執法人員著制服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等標志應佩戴齊全,儀表端莊,舉止文明,精神飽滿,姿態良好。

  (二)制服與便服不得混穿;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內著非制服時,不得外露。

  (三)不得佩戴、系掛與執法人員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飾品等。

  (四)應保持制服干凈整潔,扣好衣扣、褲扣。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懷、卷褲腿。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腳;男性執法人員著制服時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執法人員著制服時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七)男性執法人員著制服時不得留長發、剃光頭,女性執法人員著制服時不得披肩散發。

  (八)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九)應當隨身攜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證。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不應著制服:

  (一)非工作時間或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二)女性工作人員懷孕后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三)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職的;

  (四)非因執法需要進入公共服務場所的;

  (五)其他不符合著制服規定的情形。

  第六條 被開除、辭退及辭職人員,應收回所有制服和標志,并予以銷毀。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收回標志:

  (一)調離、退休、輪崗等原因不再具備食品藥品監管執法資格或不再承擔行政執法職責的;

  (二)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的;

  (三)其他應當收回標志的情形。

  第八條 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等標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贈送、轉借、變賣。

  第九條 地方各級執法人員季節換裝的時間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氣候條件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條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執法著裝工作的監督檢查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予以批評教育并糾正違規行為;對違反規定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制訂相關的執法著裝管理制度并報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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