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時間:2023-02-08 11:36:41 制度 我要投稿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5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5篇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我礦職工民主管理權力,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智慧和創造力,發展煤礦經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煤礦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接受礦委的政治思想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持礦總經理、礦長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

  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六條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定期聽取礦長的工作匯報,審議煤礦的經營方針、長遠和計劃、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就上述方案的實施作出決議;

  二、審議通過礦委提出的企業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計劃、工資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評議、監督企業干部,并提出獎懲、任免的建議;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干部,可以建議免職或降職;

  四、職工代表大會對礦長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問題時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礦委提出建議,也可以向上級工會報告。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七條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力的企業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

  第八條職工代表的產生,以車間為單位,由職工代表相互推選產生。

  第九條職工代表由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等組成,干部為職工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條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兩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中途如有職工代表離礦,則通過補選的`辦法,產生新的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

  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利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職工代表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礦長、煤礦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如開臨時會議。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圍繞增強企業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針對企業經營管理、分配制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第十六條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五章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十七條企業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二、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三、主持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發動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四、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人員的素質。

  五、接受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推進依法治校,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32號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教代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充分調動教職工積極性。

  第四條教代會接受學校黨委的領導,按照規定行使職權,開展民主管理工作。學校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教代會在本校權限范圍內行使以下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學校章程、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措施、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學校其他有關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工聘任、獎懲、校內收益分配原則、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討論通過后,由校長頒布實施。

  (3)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事項。

  (4)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民主評議校長以及其他學校中層領導干部。

  第六條教代會應當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管理學校的權利,協助校長開展工作。校長應當依靠教代會,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利,為教代會履行職責和開展活動提供條件。校長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學校工作,聽取教職工代表意見,落實大會決議,處理代表提案。對不能處理的提案應當說明。

  第二章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在編教職工,均可當選為學校教職工代表。教代會代表以年級、教輔后勤為單位,由教職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占全體教工的30%-50%。一線的教師代表不低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代表的構成應具有廣泛性。學校正副校長、黨組織和工會主要負責人的代表名額分配到各選舉級組,直接參加選舉。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1)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大會議程發表意見,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議案和提議。

  (3)對學校和教代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履行下列義務:

  (1)努力學習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參加教代會活動,執行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3)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協助做好群眾工作。

  (4)提高自身素質,遵守職業道德和學校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一條教代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校內有關人員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學校實行教代會制度。

  第十三條學校應遵守教代會的'組織規則。

  第十四條通過各種途徑聽取并采納教職工群眾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提交教代會審議的方案應提前發給教代會代表。

  第十五條學校教代會三年或五為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經黨組織、校長和工會共同研究,已可以臨時召開代表大會。在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需要處理的重大事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職工代表提議可以召開。

  第十六條學校教代會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選舉和表決必須獲得應到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學校教代會對審議、通過和表決的決議,可以根據需要通過相應的決議。教代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向下一次大會報告。

  第十八條教代會大會可以征集代表提案。提案一般應由代表一人提出,兩人以上附議才能成立。提案應是一事一案,每個提案應包括案名、理由、建議、處理辦理和整改解決措施等內容。

  第四章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承擔以下工作:

  (1)參加并負責大會籌備:提出大會議題、程序方案;征集和整理代表提議。

  (2)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

  (3)整理會務資料并存檔。

  第二十條學校教代會工作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和檢查。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3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關于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指導思想和《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賦予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進一步強化學校民主管理,使我校教職工大會工作實現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特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浙江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產生。

  教代會代表應是本校在編教職員工,經民主選舉產生。代表任期月工會屆期,全校的教研組劃分若干選區,后勤組為獨立選區,校行政人員均分到各選區。各選區先進行候選人提名,并考慮代表的廣泛性和群眾性。通過協商確定候選人,然后根據候選人名單,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

  各選區代表名額按該選區員工數的30%左右比例確定。教師比例不能低于60%,女性教職員工應占適當比例。代表因調動、退休或其它原因不再在本校工作,其代表資格自然終止,缺額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增選。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代表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學校重大決策的討論、審議;

  (3)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肖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有權對學校任何部門及其領導提出建議、批評;

  (4)有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以及對教代會決議、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的權利。

  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與能力;

  (2)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協助和支持校長做好學校管理工作;

  (3)聯系教職工群眾,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4)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條教代會職權

  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財務預決算及其它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

  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及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規章制度等。

  審議決定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等。

  評議監督學校領導干部及其工作。

  第五條教代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需有代表總數半數以上同意為有效。

  教代會如開的程序為:

  第一階段:大會召開前一個月,由學校黨政工提出本次大會議題的建議,并由工會起草召開教代會的文件,經黨政工聯席會議討論同意,由黨支部發文實施。學校行政負責起草校長工作報告并擬好提交大會審議的方案。工會、教代會有關工作小組做好需向大會匯報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階段:開好預備會議,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

  第三階段:召開正式會議。

  第四階段:貫徹落實大會精神。學校行政和工會共同向各部門和教職工提出貫徹實施大會精神的計劃、要求。各專門工作小組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和督促行政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大會提出的任務和目標,積極開發民主管理活動,促使決議、決定的實現。工會要對大會決議貫徹和提案處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及時向黨政和有關部門反映,并幫助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六條各專門工作小組的產生及工作。

  學校設立提案審理小組、教改工作小組、民主評議干部小組、民主理財生活福利小組和紀律監督小組。每組由三至五人組成,設正、副組長各一名,成員以教職工代表為主,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關人員參加,由工會提出來初步名單,經主席團討論同意,交教代會全體會議通過產生。專門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在工會主持下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七條教代會的列席和特邀代表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可以是學校領導干部、中層干部、教職工、學生,也可以是本校退(離)休干部及教職工家屬。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會或教代會籌備組提名,經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產生。但總數不得超過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八條教代會提案的征集和處理程序

  由工會負責印發提案表,在教代會籌備工作開始時發給教職工代表,并明確征集提案的起訖時間。提案內容應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及教職工最關心的問題。提案可以由個人或幾人集體提出,每個提案應包括案由、處理辦法和整改措施等內容。

  提案由教代會提案審理小組(或工會)以提案表為依據,根據以下標準審議:一看有沒有實施價值和實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確體現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系;三看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立案條件的提案都應立案。

  提案登記。立案的提案應分類登記,由工會或提案審理小組轉給校長簽署意見后交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定人、定時認真處理。

  承辦部門在接到提案后,應盡快(一般在半個月內)作出解答或提出處理意見。凡是有條件落實的提案,應邊征集邊處理,以提高代表對提案的積極性。對涉及幾個部門聯辦的提案,須由主管部門負責與有關部門協商,予以妥善解決。提案要做到條條有答復,件件有著落。處理意見和落實情況應通過各種形式反饋給提案人,并認真聽取提案人對處理結果的意見。

  第九條閉會期間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的處理

  1、建立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1)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教代會代表組(團)長、各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組成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2)民主聯席會議由校工會主席主持,根據會議內容及需要,可邀請學校黨政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

  (3)提交民主管理聯席會議討論的重要問題的方案,應由學校行政或工會提出,并經學校黨組織同意。

  2、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黨、政、工領導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審議決定。

  3、修改大會決議的程序

  (1)大會閉會期間,如出現教代會所作出(通過)的`決議、決定與上級精神不符,或因情況發生變化必須進行修改時,由學校行政提出修改有關決議(經學校黨組織同意)的具體建議。

  (2)工會召開聯席會議,對行政提出的修改決議意見進行研究,在基本統一認識的基礎上作出相應的修改決定,并向下一次教代會說明情況予以確認。

  (3)對涉及面廣、與群眾利益關系重大的問題,也可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討論審議,修改原有決定。

  第十條教代會檔案資料工作

  教代會應建立并健全檔案工作制度。教代會的有關資料是學校民主政治建設、教職工參加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歷史記錄,必須做好資料建檔、存檔工作。

  建檔、存檔的范圍:歷屆教代會代表、主席團成員、專門工作小組成員名單;教代會有關文件、記錄、講話、報告、決議、決定和總結等資料;教職工代表的提案及處理結果記錄;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及各專門工作小組重要活動的記錄;民主管理的各種調查報告等等。

  教代會的檔案資料整理工作由工會負責。

  第十一條教代會工作機構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本制度在具體執行時,如疑問或細節不清,參照《浙江省中小學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執行。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4

  1、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3、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教職工(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4、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比例,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名額可占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4到1/3,其分配要體現教師為主,教師代表一般不低于代表總數的60%,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代表產生后,編成組參加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但不享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5、在一般情況下,學校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6、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事務工作。

  7、大會主席團議員由籌備組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后提名,黨支部審合同意,由教代表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6至8人,主持召開本屆教職工(代表)大會。

  8、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①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計劃,改革方案,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教師隊伍建設等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②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班主任工作考核辦法,教師量化考核方案等,并提出意見。

  ③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參與民主管理。

  ④收案、審議和討論教職工的提案,提請(并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9、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必須遵守。

  10、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和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5

  一、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參與學校管理的一種組織形式。學校要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政治、業務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可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分配,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總名額占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4到1/3,其分配體現教師為主,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一般不低于代表總人數的60%。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及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五項職權:

  (一)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三)討論教職工的福利經費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四)監督學校各級領導的工作,每學年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五)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并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八、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領導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揚民主,充分發揮教職工主人翁精神,促進學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推進學校的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關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在校工會領導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的機構。

  第二章 教代會的職責和權利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團結教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學各項工作任務。

  2、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重大工作、發展規劃、改革措施和規章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教職工生活福利方案。

  3、積極支持校長履行職責,及時收集反饋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對學校工作實行民主監督。

  4、根據上級黨組織的部署,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

  5、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關心教職工生活。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支持校長行使決策權和指揮權,要維護校長的權威。校長要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檢查和監督。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五條 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正式教職工,均可被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六條 教職工的代表,以工會分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的選舉要堅持先進性、代表性和廣泛性相結合的原則,代表中應有教師、領導干部、職工,其中任課教師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院負責。學校全體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序,監督或撤換本校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根據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于學校決策的討論。

  3、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干部。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覺悟、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積極參與學校教改工作。

  2、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行為規范,積極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黨、政、工、團、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教師應超過半數。大會主席團實行屆內常任制。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學年召開一至二次全體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或校長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確定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并經校黨委審批后為有效。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通過的事項,非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工會委員會,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于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校委會批準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7

  1、學校教職工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職工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3、教職工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教職工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4、一般情況下,學校每學期召開一至二次教職工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5、教職工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負責做好教職工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事務工作。

  6、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計劃,改革方案,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教師隊伍建設等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設。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班主任工作考核辦法,教師工作考核辦法等,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3)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參與民主管理。

  (4)收案、審議和討論教職工的提案,提請(并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7、教職工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必須遵守。

  8、教職工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和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8

  為保障職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推進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總則

  (一)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基本制度。它的主要任務是:

  1、參與單位重大決策;

  2、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3、監督單位領導干部。

  (二)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公司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公司和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三)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持公司經營班子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經營活動的職權。

  (四)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二、職工代表

  (一)按照法律規定有政治權利的公司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應當是擁護黨的方針、政策和政府法令,作風正派,公平正義,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在群眾中享有較高威信的職工。

  (二)職工代表的選舉,以部門為單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額和比

  例結構,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三)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對公司的職工負責,職工有權監督或者撤換職工代表。

  (四)職工代表人數視情確定比例為公司總人數的10~30%,不得少于30名。

  (五)職工代表應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職工代表的.組成:基層人員占代表總數的70%,中層管理干部、黨政工領導干部占代表總數的30%。專業技術人員、青年職工和女職工代表應占適當的比例。

  (六)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公司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有權參加對公司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3、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4、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處分職工代表應經公司工會委員會同意。

  (七)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利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3、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4、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八)職工代表大會新建或換屆,應成立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委員會提出。它的任務是:

  1、審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公司在職職工;

  2、審查代表的產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3、審查代表比例結構是否符合規定;

  4、向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結果。

  (九)職工代表調離公司或部門時,由代表推薦原部門補選缺額代表。

  (十)工會委員會有權撤換在任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代表:

  1、因違法亂紀受到處分的;

  2、經常無故不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嚴重失職的;

  3、因長期病假或事假、出國、脫產學習等情況,不能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各項活動和履行代表義務的;

  4、不能履行代表義務,失去原選區職工信任的。

  (十一)根據需要,職工代表大會可邀請列席代表出席會議。列席代表一般是指因名額限制而未能當選代表的中層以上管理干部,人數不得超過職工代表總數的20%。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發表意見和

  提出建議的權利,無表決權和選舉權。

  三、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

  (一)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總經理、公司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一般應分為組織籌備、預備會議、正式會議和貫徹落實會議精神四個階段。

  (二)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應當圍繞公司發展、規范經營管理、搞好安全生產和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針對在企業管理、體系建設、勞動人事、分配制度、勞動條件、職工教育和職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事項來確定。

  確定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有下列工作程序:

  1、黨政工聯席會議提出中心議題的意向;

  2、工會廣泛征求職工代表和職工群眾的意見;

  3、工會與行政溝通,進行協商;

  4、提請同級黨組織討論。

  (三)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內容,應圍繞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來征集。征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有下列工作程序:

  1、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15天,由工會下發《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征集表》至各代表組;

  2、職工代表通過廣泛征求職工意見,由1人提議、2人以上附議,填寫提案征集表,內容包括:案由、依據、解決的辦法以及提案

  人、附議人署名;

  3、提案工作小組對經審理后的提案立案,并經整理分類統計后呈送行政分管領導人批轉有關職能部門處理;

  4、受理提案的職能部門必須及時研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填寫在表中的相關欄目內,交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工作小組;

  5、提案工作小組對提案的落實情況應組織督促檢查;

  6、提案工作小組對未立案的提案返還提案人,并說明原因;

  7、提案工作小組對提案的立案、督辦、落實情況應形成書面材料,為在下次職工代表大會上做專題報告準備。

  (四)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選舉大會主席團;

  2、報告大會籌備工作情況和代表資格審查情況;

  3、提出會議中心議題、議程和專門工作小組成員名單的建議;

  4、通過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

  5、通過會議中心議題和議程;

  6、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成員的建議名單;

  7、決定大會其他有關事項。

  (五)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聽取報告,組織審議,依法表決,形成決議。正式會議分為三個階段:

  1、職工代表大會開幕式的工作程序:

  (1)由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召開。大會執行主席報告職工代表應到人數和實到人數,確定會議召開的合法性;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9

  參照《教育法》、《工會法》,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訂本條例:

  1、教代會是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

  2、教代會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法令,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真誠為廣大教職工服務。

  3、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4、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報告、學校發展規劃、學校整體改革方案。

  2)討論決定教職工結構工資方案,教職工住房改革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方案。

  3)對學校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評議和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

  5)評議和批準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6)校長要積極支持教代會工作,保障教代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代會的提案,接受教代會的評議和監督,教代會要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5、教職工代表必須履行如下義務:

  1)模范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

  3)密切聯系群眾,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

  4)辦事民主,為人師表,一心為公。

  6、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代會每年召開一次,會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7、教代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才能召開;教代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

  8、教代會主席團由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教師代表應占較大比例。主席團不搞常任制。

  9、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10、教代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行。各部門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經教代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布實施。執行情況由行政領導向下一次大會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11、教代會以工會小組或教研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0

  根據《公司法》規定:“企業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本公司在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的同時,實行公司黨組織領導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

  為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切實保證、監督總經理任期目標的實施,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審議重大決策和監督行政領導,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第二條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接受公司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力。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應保證總經理在企業中處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積極支持總經理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總經理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保障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行使職權。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

  定期聽取和審議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對企業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改制方案、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同意或否決權。

  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改革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權。

  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醫療保險和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督權。

  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評議、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干部,有權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五、推薦和選舉權。

  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有權推薦和選舉企業的領導干部。

  第六條總經理對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復議。復議后仍有不同意見,總經理應當按決定執行,并可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職工代表大會對總經理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建議總經理加以修改,雙方意見不能統一時,可以報告上級工會。

  第七條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可由總經理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并建立民主協商制度。為企業發展的共同目標,互相承擔責任與義務,保證貫徹執行。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八條職工代表的產生。

  一、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公司職工,均可當選為代表。但當選的代表,應是模范地遵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企業,辦事公道,密切聯系群眾,能熱心為群眾辦事,敢于和善于同不良傾向作斗爭,為多數群眾所擁護者。

  二、職工代表的產生,應以部門為單位,依照職工代表的條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三、職工代表大會的名額,按本公司職工總數的(10%---30%)確定。職工代表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女職工和青年職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管理人員一般為職工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分配到相關單位,由職工選舉產生。

  第九條職工代表的任期。

  一、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2—3)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二、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和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三、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因單位內工作調動,代表資格仍然有效;調出單位,代表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三、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1

  1、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關系,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創建省內一流、國內知名的重點中學而開展工作。

  3、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4、教代會的代表以行政部門、學科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占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員、工人、領導干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的60%。

  6、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7、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委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9—11人,其中教師應占多數。

  8、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9、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則、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并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

  (3)討論并通過教職工住房安排、學校結構工資調整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定期民主評議學校中層干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并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10、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11、教代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2

  一、按照不足一百人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大會制度或者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一百人以上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確定該制度。

  二、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不少于三十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業,職工代表按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十五左右確定,一般不超過一百人;一千人以上的企業,職工代表按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十左右確定,一般不超過四百人。具體人數可結合企業實際在本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中作出規定。

  三、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并根據需要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四、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經營者或者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應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五、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職工代表團(組)、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六、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確需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的事項外,其他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企業工會

  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七、企業工會組織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七日前向職工代表公開會議的議題。

  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職工代表提案的落實情況應當向下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八、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審議通過重大事項,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一般事項也可采用其他表決方式,但都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九、企業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健全職工代表大會的考核、檢查、獎懲及檔案管理制度。

  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費用,由企業管理費列支。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3

  為了保障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主人翁作用,搞好我校的各項工作,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代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學校的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二、教代會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政策行使職權,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和重大問題開展工作。

  三、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團結、教育教職工以主人翁的態度努力做好工作。學校支持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

  四、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五、教代會要行使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評議監督權、民主推薦和民主選舉權,五項職權。

  六、教職工代表需以年級或教研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名額分配方案和選舉方法由工會委員會視學校的'規模而定,征得黨組織同意后實施。

  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每次會議必須有1/3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校長、工會或1/3以上的教職工提議,學校黨組織同意,可提前、推遲開會或召開臨時會議。

  八、教代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小組具體負責某一方面工作。各專門工作小組的成員,一般在教職工代表中產生。

  九、教代會閉會期間各組應建立活動制度,在各組工會小組長和教職工代表的主持下開展活動。教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學校工會研究處理,必要時可召集教職工代表組長和專門工作小組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屆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4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二、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關系,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創建全省一流中學而開展工作。

  三、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點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案方為有效。

  四、教代會的代表以教研組、行政部門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占全校正式教職工的'三分之一。

  五、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工、工人、領導干部各方面的代表(必要時,可特約臨時工、退休教師及學生家長列席會議)。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的60%。如代表因故離校,由所在部門(組)的教工補選代表。

  六、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兩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七、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總支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5—9人,其中教師應占多數。

  八、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九、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建議。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3、討論教職工福利待遇、工資調整等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4、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并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十、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十一、教代會委托學校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憲法第二條之“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規定,為實現黨的關于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和密切聯系群眾的決定,特制定我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在黨總支領導下,教職工對學校的工作行使民主權利,進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條教代會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指令,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認真協調學校內部矛盾,促進安定團結,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當家做主的積極性,為搞好學校的各項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把我校辦成具有特色學校而努力工作。

  第四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五條教代會在本校權限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討論、審議校長的工作報告、學校本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學校的財務預決算、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由校長頒布實行。

  (三)監督、評議學校的各級領導干部,對各級干部可以進行表揚、批評和推薦,必要時可以建議學校領導或上級機關對卓有成績的干部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不負責任、嚴重失職和違法亂紀的干部,予以批評、處分,以至免職。

  第六條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在學校一些重大事務上能給予創造更多機會進行民主參與和民主管理活動。接受教代會的監督,并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研究處理教代會有關決議和提案,并組織行政部門認真實施。對教代會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教代會復議。

  第七條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和行政行使指揮權,要教育教職工努力學習,勇于進取,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學校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以年級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是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并應是工會會員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構成既照顧到各方面人員,又要體現以教學為主的特點,教師(包括教輔人員)代表一般應占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左右。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本單位代表。代表調離學校原選舉單位可另行補選代表。

  第十條大會根據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干部、離退休老教師、學生及有關人員作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參加大會。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的條件

  (一)堅決擁護和執行黨的十五大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勇于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并能同各種不良傾向作斗爭。

  (二)革命事業心強,勇于改革,有主人翁責任感,關心集體,為人正派,辦事公道,不以權謀私。

  (三)密切聯系群眾,如實反映群眾意見和要求,熱情為群眾辦事,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四)凡受過各種處分不滿一年者,不能當選為本屆代表。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有權對大會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

  (二)有權檢查校內各部門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有權對學校各級干部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建議和詢問。

  (三)因行使正當的民主權力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模范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令,自覺地支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宣傳和帶頭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支持群眾的創造精神,正確代表群眾利益,密切聯系群眾,廣泛聽取、收集群眾的意見或建議。

  (四)模范遵守職業道德,帶領群眾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起表率作用。為人師表,樹新風,幫助損害集體利益和違反勞動紀律的教職工改正錯誤。做好群眾工作,成為“職工之友”。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四條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一般每學年要召開一次代表大會,必要時,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同意。大會表決時,必須有代表總數的一半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召開教代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在預備會上選舉產生,主席團應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其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十六條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征求代表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教代會要充分發揮各代表組及工會組織的作用。其任務是對教代會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整理審查有關提案;檢查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處理大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五章大會提案

  第十八條提案的范圍。凡屬本校職權范圍內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建議和方案,有關管理改革工作和教育事業發展方面的建議和方案,有關本校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建議和方案可列為提案。

  第十九條提案的提出

  代表提出的提案,按一事一案的形式提出,按規定時間交給提案征集小組。提案用紙由提案小組統一印發,用鋼筆填寫。字跡要清楚,事實要準確。

  第二十條提案的審查

  提案審查工作應在大會召開之前完成,并向大會提出審查報告,經審查同意立案的提案,按內容,分別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涉及全校重大問題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處理。所有提案凡是在大會召開前能解決的要抓緊解決;暫時不能落實的,應提出逐步落實打算措施和意見;無條件解決的問題,應向大會說明原因和理由。

  第二十一條提案的處理

  所有受理提案部門和有關領導,都應認真負責地研究處理,并將處理的意見書面報告提案審查組,由提案審查組向提出該項提案的代表或代表組答復,做到件件有著落、案案有交待。

  第六章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由大會選舉產生的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為三年。

  第二十三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黨總支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召開的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黨總支批準后,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幕期間,學校工會傳達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大會閉幕期間遇有重要問題,可召集代表組長會議或組織代表討論,必要時可按規定的程序,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并負責向下屆代表大會報告工會和教代會工作情況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教代會的活動經費應列入學校財務預算由學校行政支持。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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